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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可再生能源规划落地:大规模、高消纳、市场化

忧伤的乌龟
爱听歌的便当
2022-12-29 11:19:00

“十四五”可再生能源规划落地:大规模、高消纳、市场化

最佳答案
优秀的店员
缓慢的便当
2026-04-25 11:09:53

全文 1940 字,阅读大约需要 5 分钟 未经许可严禁以任何形式转载 南方能源观察 欢迎投稿,投稿邮箱: eomagazine@126.com 编辑 黄燕华 审核 冯洁 6月1日下午,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联合发布了《“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明确了“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主要目标,同时更加注重可再生能源的大规模开发、高水平消纳以及市场化发展。大规模开发 中国已经承诺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明确2030年风电和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以上。截至2020年底,全国风电和光伏发电装机达到5.3...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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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慰的水池
动人的纸鹤
2026-04-25 11:09:53

一、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有利于促进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实现的相关规划。”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款、第四款分别改为第四款、第五款。二、将第九条修改为:“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对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作出统筹安排。规划内容应当包括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在年度中督促落实。

“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

“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置范围,发展和应用智能电网、储能等技术,完善电网运行管理,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四、将第五章章名修改为“价格管理与费用补偿”。五、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由在全国范围对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六、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依照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补偿。”七、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用于补偿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差额费用,并用于支持以下事项: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电网企业不能通过销售电价回收的,可以申请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助。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能源、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八、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含蓄的白开水
优秀的高山
2026-04-25 11:09:53
可再生能源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仍然是成本较高、市场竞争力弱。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成本、改善其经济性的根本途径就是大力推进并改善可再生能源的产业化、规模化发展。但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的产业化、规模化发展仍面临如下问题。

1.市场成熟度低,保障能力不足

尽管我国在建立可再生能源市场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但也还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对建立完善可再生能源市场的战略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的认识不足;由于成本相对过高以及产品自身特点原因,目前可再生能源还缺乏广泛的社会认同和完善的市场环境。

2.政策体系不完善,措施不配套

虽然我国颁布了可再生能源法,其制度建设要求也比较全面,但是政策措施和制度建设不配套,尚未完全适应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要求。

主要是:

(1)各种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专项规划或发展路线图未能及时出台,尚未形成明确的规划目标引导机制;

(2)缺乏市场监管机制,对于能源垄断企业的责任、权力和义务,没有明确的规定;也缺乏产品质量检测认证体系;

(3)可再生能源的规划、项目审批、专项资金安排、价格机制等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

(4)规划、政策制定和项目决策缺乏公开透明度;

(5)缺乏法律实施的报告、监督和自我完善体系。

(6)缺乏可再生能源与社会和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保障机制和政策,特别是水电、生物质能还需要完善移民安置、土地利用和生态保护配套政策。

3.技术研发投入不足,自主创新能力较弱

为了尽快降低成本、克服电网等外部支撑条件的限制,必须依赖持续不断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应用。虽然我国在可再生能源利用关键技术研发水平和创新能力方面有所提高,但总体上和国外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明显落后,主要表现在:

(1)基础研究薄弱,创新性、基础性研究工作开展较少、起步较晚、水平较低,如光伏发电技术、纤维素制乙醇等技术,缺乏大规模发展所需的技术基础;

(2)缺乏强有力的技术研究支撑平台,难以支持科技基础研究和提供公共技术服务;

(3)缺乏清晰系统的技术发展路线和长期的发展思路,没有制定连续、滚动的研发投入计划;

(4)用于研发的资金支持明显不足

辛勤的大炮
俊秀的睫毛
2026-04-25 11:09:53
【本期摘要】

重点推荐

统计局:8月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5.6%

工信部副部长王志军:加快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市场点评

市场点评:沪指和创指三连阳,结构性行情将延续,操作上谨慎乐观

宏观视点:受益十四五规划,光伏股又迎来一波大涨

有色钴行业:需求缺口或超万吨!锂电池重要原料价格上涨

 

期货情报

金属能源:黄金420.76,涨0.22%;铜52200,涨0.19%;螺纹钢3593,跌1.88%;橡胶12340,涨0.69%;PVC指数6555,跌0.23%;郑醇2083,涨3.37%;沪铝14405,涨0.95%;沪镍118770,涨0.83%;铁矿823.5,跌1.79%;焦炭1974.0,跌0.38%;焦煤1254.0,跌0.36%;布伦特油42.18,涨2.03%;玻璃1642,跌3.41%;纯碱1681,跌4.71%。

农产品:豆油6926,涨0.79%;玉米2413,跌0.66%;棕榈油6058,涨1.51%;郑棉12845,涨1.66%;郑麦2606,跌0.11%;白糖5222,涨0.58%;苹果7334,跌0.93%;红枣9990,跌0.20%;

汇率:欧元/美元1.18,跌0.14%;美元/人民币6.78,跌0.41%;美元/港元7.75,平。

 

二、重点推荐

1、统计局:8月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5.6%

事件:8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5.6%,增速比7月份加快0.8个百分点;环比增长1.02%。1-8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0.4%,增速实现由负转正。

点评:8月工业增加值进一步回升至疫情后的新高,1—8月工业增加值亦实现由负转正,显示经济修复速率加快。基本面向好将对市场表现构成支撑,但考虑到经济向好将会导致政策动力下降以及流动性收敛,预计行情将继续呈现结构性演绎特征。

(投资顾问 钟燕玲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S0260613020024)

 

2、工信部副部长王志军:加快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事件:2020线上中国国际智能产业博览会15日在重庆开幕。工信部副部长王志军出席开幕式并致辞。他强调,加快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是产业优化升级、提升人类福祉的重要路径,开放合作仍然是必由之路和全球共识。鼓励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加强对接,广泛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优势互补、共同推进人工智能基础共性技术研发。

点评:人工智能作为全球新一轮科技和产业变革的关键驱动力,将重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经济活动各环节。目前我国在人工智能领域拥有一定的优势,随着人工智能和产业的深度融合,人工智能已进入规模化商用期,预计产业规模将呈现高速增长态势,相关个股值得持续关注。

(投资顾问 钟燕玲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S0260613020024)

 

三、市场点评

市场点评:沪指和创指三连阳,结构性行情将延续,操作上谨慎乐观

周二各大股指继续小幅震荡反弹,截至收盘,沪指收盘上涨0.51%,收报3295.68点;深成指上涨0.93%,收报13143.46点;创业板指上涨0.88%,收报2595.15点。沪指和创指日K线呈现小三连阳。市场成交量略有萎缩,两市合计成交7255亿元。北向资金当日净买入33.21亿元。盘面上,旅游、机场航运、酒店餐饮、食品等涨幅居前,农业服务、采掘服务、物流等跌幅居前,板块个股出现分化炒作,当前伴随经济逐渐恢复,国内经济转型等背景下,预计大盘将延续结构性行情,操作建议注重控制仓位和节奏参与。板块可重点关注:国产软件、有色、金融地产、化工等。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投资顾问 古志雄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S02606611020066)

 

宏观视点:受益十四五规划,光伏股又迎来一波大涨

事件:受益十四五规划,光伏股又迎来一波大涨,光伏企业股票缘何连续高涨?市场观点认为,上涨的主要原因还是“十四五”新能源规划目标或将上提,这一预期对市场起到了催化作用。

点评:今年4月9日,国家能源局曾发布《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按照能源局规划,9月底前将完成《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研究》报告,11月底前将完成《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征求意见稿)》,可见政策对光伏扶持力度明显提速加码,预计相关龙头有望受益,建议适当关注留意。

(投资顾问 古志雄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S02606611020066)

 

有色钴行业:需求缺口或超万吨!锂电池重要原料价格上涨

近期国内金属钴报价反弹,国内钴市行情回暖,国际钴价小幅缓慢上涨。钴的消费领域主要包括电池、高温合金、硬质合金、催化剂、磁性材料、色釉料彩以及干燥剂、粘结剂等介质材料。钴的需求结构中,电池材料占比高达54%;其中动力电池占比12%、3C电池占比42%。相关龙头公司值得关注。

(投资顾问 古志雄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S02606611020066)

 

 

 

 

生动的蜜蜂
寒冷的棒球
2026-04-25 11:09:53
香港万得通讯社报道,市场回调之际,新能源板块逆势上涨。2020年是十三五规划的最后一年,十四五是决定中国能源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机构普遍预期未来新能源装机将有较大增长。

近周,市场持续回调,但二级市场上,以光伏、风电为首的新能源板块持续上涨。消息面,市场重提“十四五”规划中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比。

个股方面,近5个交易日,锦浪 科技 、捷佳伟创涨逾30%,阳光电源、晶澳 科技 涨逾20%;另外,福莱特、隆基股份、晶盛机电等8只个股涨逾10%。

2020年十三五规划的最后一年,十四五是决定中国能源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多家机构普遍认为,预期未来新能源装机将有较大增长。

新能源车方面,这两天,恒大 汽车 募资40亿港元,吸引了马云、马化腾等一众大佬入局。

比亚迪正计划向戴姆勒提供磷酸铁锂(LFP)刀片电池,宁德时代首笔产业链投资明确,25亿投给先导智能。

年内,恒大 汽车 涨逾200%,比亚迪A\H股涨幅均超100%,宁德时代也涨超80%。

据悉,比亚迪刀片电池(超级磷酸铁锂电池)今年3月已在重庆工厂量产,电池能量密度提升50%,车辆续航可达600公里。

比亚迪表示,刀片电池价格将比三元电池便宜20%,成本优势或使比亚迪销量回升,利好磷酸铁锂产业链。

市场人士称,道氏技术是比亚迪电池导电剂主要供应商。公司已完成钴资源、钴盐、三元前驱体、导电剂和电池级碳酸锂等新能源材料一体化布局。

新能源指传统能源之外的各种能源形式,包括风能、太阳能、核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氢能等。

能源的最终消费形式有发电、供热、动力和化工等。

非化石能源最主要的消费形式是各类新能源发电。2019年非化石能源消费量占比为15.3%,其中约14.3%均由通过发电形式提供。

2019年,我国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比重已达15.3%,提前一年完成“十三五”规划目标。

今年4月9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十四五”期间可再生能源将成为能源消费增量主体,并提出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20%的战略目标。

根据兴业证券研究,风电、光伏在“十三五”期间发电量复合增速超20%,光伏、风电是中国电力装机和发电量增长最快的电源。

2020年上半年,欧盟风能和太阳能发电量再创纪录,达到总发电量的五分之一。风能、太阳能、水能和生物能发电量占27个成员国电力的40%,可再生能源在欧盟的发电中首次超过了煤炭,石油和天然气(总发电量的34%)。

刚刚发布的《BP世界能源展望》(2020年版)认为,随着新兴国家的不断繁荣和其生活水平的提升,全球能源需求将会持续增长。如果世界商业活动一切照常,到2050年增长约为25%。以风能和太阳能为首的可再生能源,在全球能源系统的低碳转型中将是未来30年增长最为迅速的能源。

分析师表示,“十四五”规划,将带动光伏新增装机高增长;光伏和风电年均新增装机在128-153GW之间。

从市场化导向看,新能源装机量的大小取决于各种可再生能源之间的成本竞争,光伏在度电成本、应用场景方面拥有更大优势。

据Wind数据,光伏产业链图谱如下:

长期看,需求增长波动降低,稳定在20%-25%年化增速区间,估值中枢持续提升,光伏板块市场性价比最高。

兴业证券表示,光伏龙头马太效应加剧,2020H1光伏降价通道中,龙头依靠一体化展现出强抗风险能力,加快了市场出清,隆基股份占板块扣非净利润的34%。

首推隆基股份、通威股份、福斯特;推荐福莱特、晶澳 科技 、阳光电源、林洋能源,天合光能、晶科能源、爱旭股份等。

根据能源局披露,上半年全国实现新增风电并网6.3GW,2020年是陆上风电补贴的最后一年,下半年产业链高景气持续。

据Wind数据,风电产业链图谱如下:

根据产业链企业半年报,零部件厂商泰胜风能、大金重工、整机商运达股份等净利润同比均实现翻倍以上增长,客观验证产业链高景气度。一季度疫情影响,二季度交付明显加速。

华泰证券表示,下半年交付压力凸显,产业链通力合作配合抢装。目前整机厂在手订单饱满,2020年排产基本饱和;零部件环节受抢装影响,供需紧张局面持续加剧,叶片、主轴等环节呈现量价齐升。高景气有望延续至2021年底。

行业持续抢装,产业链龙头业绩有望加速释放。整机企业毛利率出现拐点以来,经营见底向上;毛利率提升叠加费用率下降,基本面见底回升,推荐金风 科技 ;风电抢装下叶片、主轴等零部件量价齐升,零部件公司有望业绩高涨,关注中材 科技 。

优雅的豌豆
大力的枕头
2026-04-25 11:09:53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浙江省发改委制定了《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草案)》并报送省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意见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1年12月23日前以电子邮件或直接在网页上留言的方式反馈至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以及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 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和节约与开发并举的原则,在开发利用的同时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禁止破坏性开发行为。

第四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考核评价) 实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考核评价制度。省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省人力社保、统计等部门对各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利用总量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和非化石能源利用总量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进行考核评价。

第七条(宣传报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宣传和教育,增强公众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宣传报道,发挥舆论引导作用。

第二章 开发利用管理

第八条(调查和评估) 省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海洋、气象、商务、统计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资源进行调查和评估。

拥有某种较丰富可再生能源的设区的市,可以对本地可再生能源资源进行单项调查和评估。

有关部门(机构)应当依法管理和提供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信息应当公布。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开发利用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气象、海洋、商务等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根据上一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能源需求、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和开发利用技术水平,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其中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对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开发利用作出统筹安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内容应当包括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环境影响、重点项目、配套电网、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并依法进行规划环评和气候可行性论证。

第十条(单项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同级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气象、海洋、商务等部门和电网企业,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资源的种类和开发潜力,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单项规划,并依法进行规划环评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后,按照省有关专项规划管理程序报批实施。

第十一条(编制和公布要求)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单项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经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单项规划及其执行情况,为公众提供咨询服务。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经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单项规划是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的依据,未列入规划的项目不得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二条(场址不得他用)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单项规划确定的发电项目的建设场址,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海洋等部门应当在项目审批或者核准、规划审批、用地或者用海审批等事项中实施控制,不得用于其他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项目许可) 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与省有关规定办理项目行政许可(含批准和核准,下同)或者备案手续。

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有多人申请同一项目许可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被许可人。

第十四条(地方标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气候特征和工程建设标准制定建筑物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的地方标准。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地方标准。

第十五条(经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商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生物液体燃料等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应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农业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沼气以及用于农业生产的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等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应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国土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地源热泵技术的推广应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科技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本省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进步。

第二十条(统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健全适合当地的可再生能源统计制度,完善可再生能源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方法,确保可再生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第二十一条(电监机构职责)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督促电网企业按照规划加强电网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置范围,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并根据小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特点,提供便捷、经济的上网服务,降低接网成本。

第三章 推广和利用

第二十二条(可再生能源发电比重) 省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省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全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

对本省境内拥有一百万千瓦以上权益装机总量的电力投资者实行年度可再生能源发电占发电总量最低配额制。

电力投资者年度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低于当年最低配额标准的,应当向省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购买配额,其交纳的购买配额费用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统一管理。没有达到最低配额标准的,当年在省内不得新建化石燃料发电项目。

电力投资者的年度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与其全部装机发电量的比例标准,由省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制定发布;投资者购买配额的价格,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机构)规定;配额标准和购买配额的价格根据实际情况每两年调整并公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鼓励分布式发电) 鼓励在开发区(园区)、产业集聚区、高校园区等电、热、冷负荷集中区域发展可再生能源分布式发电。

电网企业应当与分布式发电项目经营者签订并网经济协议,分布式发电站应当依据国家和行业标准装设电能计量装置,实现电网与电站之间的电量贸易结算。

第二十四条(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新建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其发电量应当优先用于保障当地电力供应。

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偏远地区和海岛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或者微电网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

第二十五条(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 新建公共机构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十二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利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热水供应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二十六条(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 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或者屋顶可利用面积超过五百平方米的公共机构建筑,建设时未进行可再生能源利用设计的,由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其使用可再生能源可行性进行评估。对有条件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应当逐步进行设计改造。设计和改造经费,由市、县财政按照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鼓励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其他建筑和农村住宅等未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建筑进行规划设计和改造。

第二十七条(鼓励利用沼气) 鼓励投资建设沼气集中供气工程、沼气发电工程等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项目,促进生物质能开发利用与生态循环农业相结合,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鼓励畜禽养殖场、畜禽屠宰场、酿造厂、豆制品厂等排放高浓度有机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沼气技术开发利用生物质能。

有关沼气开发利用的具体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浙江省沼气开发利用促进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接网要求) 利用生物质能生产的燃气和热力,符合城镇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

利用生物质能生产的生物液体燃料,符合行业以及地方标准的,石油销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将其纳入燃料销售体系。商务等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生物液体燃料网点建设,提高生物液体燃料的利用能力。

第二十九条(电网企业要求) 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提高电网智能水平,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置范围,增强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按期完成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系统的建设、调试、验收和投入使用,保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机组电力送出的必要网络条件。

电网企业应当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及时提供上网服务,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核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补贴标准,及时、足额结算电费和补贴。

电网企业应当加强输电设备和技术支持系统的维护,加强电力可靠性管理,保障设备安全,避免或者减少因设备原因导致可再生能源不能全额上网。

可再生能源电力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技术标准,保障电网安全。

第三十条(计量要求) 非并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应当按照要求安装监测和电力计量系统,为统计和落实有关扶持政策提供便利和依据。

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

第三十一条(指标抵扣) 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总量,可以按规定抵扣本行政区域内化石能源削减指标。

根据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总量核算的二氧化碳等减排量,可以按规定抵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削减指标和主要污染物削减指标。

抵扣指标的具体办法,由省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统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项目国家资金补助) 利用太阳能建设光伏或者光热发电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投资额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予以补助。

第三十三条(项目补助) 民用建筑以热利用方式利用(以非发电方式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的,由市、县财政按照规定给予适当补助,省财政在现有的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对利用沼气技术进行生物质能非发电热利用的,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专项资金) 省人民政府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规划编制、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建设微电网或者独立电力系统补贴;

(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贷款贴息;

(五)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建设或者设施设备购置补贴;

(六)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设备的产业化;

(七)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服务体系建设。

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办法,由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价格等有关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力状况,在相关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用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具体用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信贷扶持) 金融机构应当依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投资特点,研究出台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金融信贷政策;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优先提供信贷支持。

第三十六条(税收优惠) 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转致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瘦瘦的铃铛
疯狂的小懒猪
2026-04-25 11:09:53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原则如下: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要坚持按规划建设的原则。可再生能源发电规划的制定要充分考虑资源特点、市场需求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要注重发挥资源优势和规模效益。项目建设要符合省级以上发展规划和建设布局的总体要求,做到合理有序开发。

愤怒的发箍
爱笑的咖啡豆
2026-04-25 11:09:5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资源调查的技术规范。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调查结果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汇总。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第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总量目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第三章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第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公布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第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和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有关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国家标准。

对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技术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知识和技术纳入普通教育、职业教育课程。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

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

建设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有多人申请同一项目许可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被许可人。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第十五条 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

落后的月光
积极的荔枝
2026-04-25 11:09:53
摘要[中国太阳能商城编]:“十二五”规划调整, 有关新能源的提法是“加快风电、太阳能发电和热电联产等清洁高效能源的建设”,也与以往提出的“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有所不同。相关具体内容已经引起太阳能行业各界的非常关注。详文如下: “可以说是又进行了一次调整。”4月7日,国家发改委能源所高级顾问周凤起这样分析中国能源政策。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局长张国宝在最新一期4月的《求是》杂志上撰文《科学发展 电力工业赢得挑战的根本路径》。根据该文,业内研判,针对目前能源领域的问题,国家发改委加快了调整步伐,除了核电从“积极”变成目前的“大力发展”外,火电、水电、可再生能源的政策也有变化。 “十二五”规划调整 国家能源局政策调整,势必对 “十二五”规划的内容产生影响。 在3月28日召开的电力科学发展高层论坛上,国家能源局电力司副司长曹述栋透露,国家能源局已经开始着手“十二五”电力规划编制准备工作,并已经启动包括核电发展规划等在内的专项规划,目前针对形势发展,将会加快核电、热电联产、煤电一体化发展,继续推进上下游关系,积极调整火电结构,促进节能减排。 和核电一样,中国的水电、火电等政策也在微调。比如,根据“十一五”规划,我国电力政策是重点优化发展火电,有序开发水电,积极推进核电建设,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等。 而根据的张国宝文章,接下来,除了核电从“积极”变成目前的“大力发展”外,火电、水电、可再生能源的政策也有变化。 比如下一步水电的政策是“积极推进水电开发”,代替了“十一五”规划提出的“有序开发水电”。火电是“积极推进电力工业的上大压小,加速淘汰落后产能”,不同于“十一五”规划提出的“重点优化发展火电”。 有关新能源的提法是“加快风电、太阳能发电和热电联产等清洁高效能源的建设”,也与以往提出的“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有所不同。 而措辞不同的背后,是规划的变化。以风电为例,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司副司长史立山透露,2020年风电总装机将达到1亿千瓦,大大超出2007年《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的2020年风电装机3000万千瓦的水平。 周凤起告诉记者,目前政策的调整方面核电的力度要大一些,原因是核电上可以在短期内发展比较快,“只要安全问题、核废料问题、核原料问题解决,就可以实现大发展。而水电尽管也在大发展,但是从长期看,相对潜力要要小一些。比如到2020年开发潜力可能就‘差不多了’”。 张国宝透露,2020年水电装机规模达到3亿千瓦左右除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所占比重,从目前的1.5%左右提高到6%以上,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据21世纪经济报道) 2009年两会,能源提案位列前20个代表最关心的领域之一,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代表和委员们的“能源热”急剧升温,站在国际布局的角度,把能源改革摆在了“第五次工业革命”的高度。而所有的能源类提案中,据《能源》杂志记者调查采访,可再生能源名列榜首。能源问题,尤其是可再生能源问题已经引起了政府部门的深思,调动着各相关群体的神经。 三年前,全国政协委员王南华开始关注能源领域的问题。 “我不是这个行业的,我主要是通过报纸、网络关心其他国家的一些发展动态,特别是美国和欧洲的能源发展策略。”王南华委员接受《能源》杂志记者采访时说。 王南华算得上是个名人,但并非在能源界,而是航天领域,她见证了从神舟一号到神舟七号的发展。虽然干练的王南华不喜欢别人在她神舟飞船设计师的称谓前突出一个“女”字,但女设计师的身份着实令人钦佩。 王南华的声音干脆利落,如果不查她的简历,一点都听不出她已然年过花甲,或许正是良好的学习心态使然。 对于能源,王南华充满了好奇,她去年提了“推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提案,今年又提出了“推进新能源产业革命”的提案。“去年主要是从石油涨价的角度,认为是我国本身能源供给和结构平衡的问题,而且煤矿事故屡屡发生,依靠传统煤矿会涉及很多问题,所以提出了可再生能源的提案。今年的金融危机让我感觉到原来的提案高度不够。每次经济衰退,也就意味着下一次的经济革命,必然会有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后来我注意到奥巴马制定了一个新能源战略,是非常全面的,有可能渗透到很多传统产业中,如汽车、城市供暖等,有人说可能是第五次工业革命。” 最令王南华津津乐道的,还是去年提案委员会专门组织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对她的提案进行了“三堂会审”,“专门请我们提案人到现场汇报了提案,各界领导都在场”。 王南华的提案只是众多能源提案中的一个,如今,越来越多的代表和委员开始关注能源问题,“能源热”再次升温。 可再生能源提案位列榜首 “能源是大家关心的排序20个重要问题中的一个。提案中,可再生能源是能源领域最热门的题目。”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薛禹胜对《能源》杂志记者说。 王南华说,她今年的提案只是对去年提案的一个战略高度的上升,提案中,她提到了一个词,叫“第五次工业革命”,即创造一个超越互联网革命的新能源产业革命,以此来拉动国家的经济转型。 王南华建议,要尽快制定我国的能源转型战略。不仅从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的角度,而是要从新能源产业革命的高度,从新审视原有的新能源计划,尽快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能源转型战略和分阶段实施的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 对于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王南华说存在一些弊端,《可再生能源法》中虽已明确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但实际情况却不容乐观: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研发计划由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制定,不同职能部门之间各自为政、力量分散,使得本来就薄弱的扶持政策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此次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就由财政部、科技部、发改委、工信部四部委联合实施,如不是在危机时刻可能很难实行。”王南华说。 并且,王南华建议组建国家能源部,统一负责能源转型战略和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能源政策(包括税收、价格、补贴政策)的制定、能源企业和产业政策之间的协调。 据国际能源机构最新预测,从世界范围来看,石油将在未来40年左右枯竭,天然气将在60年内用尽,煤炭也只能用220年左右。同时,按中国剩余可采储量和能源消费量来看,石油还可开采13年,天然气为40年,煤炭为60年,均早于全球速度。能源短缺和能源消费所引起的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之一。 但是,有另外一组可喜的数据,根据初步的资源评价,我国可再生能源资源中,可开发水能资源约4亿千瓦;风能资源也比较丰富,仅海上风能资源总计可安装风力发电机组10亿千瓦;全国2/3国土面积年日照时数在2200小时以上,属于太阳能利用条件较好地区,理论上每年可以达到17000亿吨标准煤;农业废弃物等生物质能源资源每年可作为能源使用的数量相当于5亿吨标准煤。 针对这些有利条件,企业界委员们根据自身的发展也提出了大量的可再生能源提案。或许,正如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大唐发电集团总经理翟若愚所说,“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无私的故事
优秀的小懒虫
2026-04-25 11:09:53

财建[2006]237号

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海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缓解能源供应压力,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中央财政设立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基金。为了规范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基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06年5月30日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

发展专项资金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以下活动: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第四条 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应遵循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二)鼓励竞争、择优扶持;

(三)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五条 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潜力大、前景好的石油替代,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以及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 石油替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是扶持发展生物醇燃料、生物柴油等。

生物醇燃料是指用甘蔗、木薯、甜高粱等制取的燃料乙醇。

生物柴油是指用油料作物、油料林木果实、油料水生植物等为原料制取的液体燃料。

第七条 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扶持太阳能、地热能等在建筑物中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重点扶持风能、太阳能、海洋能等发电的推广应用。

第九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其他扶持重点。

第三章 申报及审批

第十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国务院可再生能源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组织专家编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 申报使用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国家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向所在地可再生能源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归口管理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分别进行申报。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需要申请国家资金扶持的,通过“863”、“973”等国家科技计划(基金)渠道申请;农村沼气等农业领域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现已有资金渠道的,通过现行渠道申请支持。上述两类项目,不得在发展专项资金中重复申请。

第十二条地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地方财政部门逐级向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情况,委托相关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对使用发展专项资金进行重点支持的项目,凡符合招标条件的,须实行公开招标。招标工作由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参照国家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招标结果,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送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额度审核、批复资金预算。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发展专项资金划拨手续,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按照申报程序报批。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包括: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

(一)无偿资助方式。

无偿资助方式主要用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的项目。除标准制订等需由国家全额资助外,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须提供无偿资助资金等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

(二)贷款贴息方式。

贷款贴息方式主要用于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在银行贷款到位、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已支付利息的前提下,才可以安排贴息资金。

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合同约定利息率以及实际支付利息数额确定,贴息年限为1~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3%。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获得国家拨付的发展专项资金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九条 获得无偿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在以下范围内开支发展专项资金:

(一)人工费。

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项目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有财政事业费拨款的,人工费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费中足额支付给项目工作人员,并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二)设备费。

设备费是指购置项目实施所必须的专用设备、仪器等的费用。

设备费已由其他资金安排购置或者现有设备仪器能够满足项目工作需要的,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三)能源材料费。

能源材料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及动力、低值易耗品等支出。

(四)租赁费。

租赁费是指租赁项目实施所必须的场地、设备、仪器等的费用。

(五)鉴定验收费。

鉴定验收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须的试验、鉴定、验收费用等。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必要的费用支出。

以上各项费用,国家有开支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对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发展专项资金具体执行情况逐级上报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对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编制年度发展专项资金决算,并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决算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发展专项资金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必须将已经拨付的发展专项资金全额收回上缴中央财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有关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