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工业有哪些部门?
冶金工业是对金属矿物进行勘探、开采、精选、冶炼、以及轧制成材等工业部门。一般分为黑色冶金(即钢铁工业)和有色冶金两大类。
冶金工业是一个国家重要的原材料工业部门,为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金属材料,也是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冶金工业体现国家经济基础的强弱,也是一个国家经济实力的佐证。一九五八年我国“大炼钢铁”,就是最好的例子。
轻工业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管理,前身是原轻工部,正部级
建筑行业(建材)由建设部、中国钢铁行业协会主管。
有色金属工业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主管,前身是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正部级
冶金工业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主管。前身是冶金工业部,正部级。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6号),将国家经济工业部改组为国家局。国家工业局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主管冶金行业的行政机构。 2001年国家机关机构改革,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内贸易局、冶金工业局等9个国家局正式撤销,其有关行政职能已并入国家经贸委,国家局原来的行政职能将并入国家经贸委的相关司局,隶属这些国家局的七八百位政府职员将向经贸委、监事会、行业协会等机构或企业分流。国家经贸委已按新的机构和职能运转。原9个国家局联系和管理的近300家行业协会将实行分行业分层次管理,国家经贸委直接联系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在内的10个综合性行业协会,发展战略、行业规划直接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等行业协会管理,同时授予权他们分别管理其他200多个协会,还委托他们分别管理原国家局管理的信息中心、规划院和其他一些事业单位。
冶金可以分为黑色冶金工业、有色冶金工业、稀有金属冶金工业和粉末冶金工业。
冶金工业是指对金属矿物的勘探、开采、精选、冶炼、以及轧制成材的工业部门。包括黑色冶金式业(即钢铁工业)和有色冶金工业两大类。
所以冶金行业应该是指与冶炼金属相关、提供矿石(包括开采、选矿、勘探外贸等)、金属材料加工等方面的行业、有关冶金设备(如耐火材料)、与冶金相关的外贸(如精矿进口,金属出口)等方面的行业。
冶金技术原理相关:
冶金就是将金属溶液中的杂质(非意向元素)通过熔融(加热到熔点之上)进行造渣、除渣给予消除,同时某些化学成分通过除渣、脱碳、去氧等得到相对的纯净合金成分的过程。再精细的精炼过程一般就属于金属铸造厂。
涉及金属成型行业,比如矿石加工冶炼(黑色金属、有色金属)毛坯的粗炼;毛坯的再加工炼钢厂、炼铁厂、有色金属提纯(一般体现的是铸造厂居多)。
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生产活动。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具体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制定并公布。第四条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企业承担管理责任。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 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一名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推进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和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第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九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接受股东和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第十条 企业存在金属冶炼工艺,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最低不少于三人;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其中,存在金属冶炼工艺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接受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考核合格。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本企业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记录培训、考核等情况。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企业应当对新上岗从业人员进行厂(公司)、车间(职能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调整工作岗位、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当经车间(职能部门)、班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投入使用前,企业应当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十二条 企业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三条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冶金局主要从事固体矿产地质勘查、研究、开发、服务,超硬材料生产及机械装备制造。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目前下属12个局院(所、中心)、6个控股公司,68个三级企事业单位。
冶金局以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为指导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企业、行业服务,为政府、社会服务。
关于征求《冶金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政法函〔2015〕77号
为规范冶金、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起草了《冶金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16年2月6日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将意见发至: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邮编10071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传真将意见发至:010-64463156。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aqfg@chinasafety.gov.cn。
安全监管总局
2015年12月29日
冶金可以分为黑色冶金工业、有色冶金工业、稀有金属冶金工业和粉末冶金工业。
冶金工业是指对金属矿物的勘探、开采、精选、冶炼、以及轧制成材的工业部门。包括黑色冶金式业(即钢铁工业)和有色冶金工业两大类。
所以冶金行业应该是指与冶炼金属相关、提供矿石(包括开采、选矿、勘探外贸等)、金属材料加工等方面的行业、有关冶金设备(如耐火材料)、与冶金相关的外贸(如精矿进口,金属出口)等方面的行业。
冶金工业生产中主要的有害因素:
1、高温和强辐射热。
在冶金生产中,矿粉的加工烧结、炼焦、炼铁、炼钢、轧钢等环节都属高温作业,因此较易发生中暑。灼热的物体辐射出的大量红外线易引起职业性白内障。
2、粉尘。
在生产中,从井下开采、运输、破碎到选矿、混料、烧结等环节都有很高浓度的粉尘,长期接触会导致尘肺,多为桂肺。
3、—氧化碳。
在煤气中一氧化碳含量约为30%,故在接触煤气的岗位,如不注意防护,就可能发生一氧化碳中毒。
4、其他。
空压机、风机、轧钢机等发出的强噪声,易引起职业性噪声聋;由于接触火焰、钢水、钢渣、钢锭的机会较多,极容易发生烧灼伤。
接触高温辐射的工人中,易发生火激红斑、色素沉着、毛囊炎及皮肤化脓等疾患;由于高温作用,肠道活动出现抑制反应,使消化不良和胃肠道疾患增多,高血压的发病率也比一般工人局。
有色金属(电解铝、电解铜、黄金等)的冶炼和压力加工,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冶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冶金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集团公司对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第二章 安全生产制度保障第五条 冶金企业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第六条 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各工种、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及时修订、更新。第七条 冶金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每年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列入独立财务科目。
冶金企业应当将上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和本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按监督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备案。第八条 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冶金企业,应当设置直属于企业最高管理机构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得与其他管理机构合并设置,按从业人员千分之三比例配备(不少于三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有关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车间、班组应当配置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并应当享受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津贴标准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冶金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炼钢、炼铁、涉及煤气等主要生产环节的负责人,应当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十条 冶金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十一条 冶金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并登记建档,落实监控责任。登记建档情况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冶金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排查工作机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机制,确保整改到位。第十三条 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与器材,定期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冶金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组织事故救援。第十四条 冶金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冶金建设项目),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冶金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固定资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冶金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同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冶金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设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
冶金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冶金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