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园区的标准如何申报?
为进一步发展苏州绿色园区的建设力度,现启动苏州工业园区的申报活动,满足条件的企业盆友们可以赶紧行动起来了,申报成功不仅能够让企业形象得到提升,还能获得一定的补贴用于工业生产,如果还有疑惑可以联
一、奖补政策
(一)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5万元,对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10万元。
(一)节能改造项目:以拟补贴项目每单位投资产生的节能量为依据,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的补助;
(二)循环经济项目:根据项目资源减量化、废弃物再利用、资源化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的补助。;
(三)能源互联网项目:
1. 分布式光伏项目。自项目投运后按发电量补贴3年,每千瓦时补贴业主单位0.1元;
2. 分布式燃机以及储能项目。自项目投运后按发电量(放电量)补贴3年,每千瓦时补贴业主单位0.3元;
3. 能源管理平台项目。按照一个数据采集点4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项目单位开展能源管理平台运营,按照每年每个数据点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项目单位每年运营补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补贴3年。
二、申报对象
资金支持对象是在园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一)重点用能单位绿色发展目标责任考核奖励;
(二)对绿色发展能力建设项目(包括能源审计、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自愿开展的清洁生产审核和其他上级要求开展的、有助于项目单位挖掘绿色制造潜力、使用清洁能源及可再生能源、实现多能互补、提升能效水平的第三方辅导咨询服务)以及对经国家、江苏省认定的绿色制造体系企业进行奖补;
(三)绿色发展重点扶持项目,包括:节能改造项目、循环经济项目、能源互联网项目及其他支撑园区绿色发展的重点项目;
(四)补充“绿色智造贷”(原低碳节能服务贷)资金池,扩大“绿色智造贷”支持项目覆盖面,重点对绿色制造、智能制造等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贴息等支持,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定;三、 申报审核
(一)经发委对提交申请材料的项目单位进行审核,并确定当年度的推广名单;
(三)列入推广名单的项目单位开展项目实施,原则上于当年度完成,项目完成后报经发委审验;
(四)通过审验的项目单位列入当年度奖补计划,并上报管委会审定。管委会审定通过后,经发委在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网站上对奖补计划进行公示。
7月19日,河北张家口人民政府发布的《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项目筛选工作方案》指出,张家口可再生能源示范区自2015年7月获国务院批准设立起,先后推出了《河北省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建设行动计划(2015-2017年)》等一系列规划或指导文件,规划到2020年,风电装机规模达到1300万千瓦,光伏发电规模达到600万千瓦。近几年张家口市结合示范区定位及相关规划先后推动了张家口风电基地三期、张家口光伏廊道的规划建设。
截至2017年底,张家口市风电已安排规模为1627万千瓦,已超出2020年规划目标(1300万千瓦);光伏发电已安排规模为435万千瓦,距离2020年规划目标(600万千瓦)还有一定空间。
以下为原文!
一、工作背景
张家口市位于我国“三北”地区交汇处,是“一带一路”中蒙俄经济走廊重要节点城市,是京津冀地区重要的生态涵养区和规划的新能源基地之一。依托张家口的独特优势开展可再生能源应用综合示范,对引领可再生能源创新发展,推动能源革命,促进经济落后地区转型升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要求,确保完成《张家口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发展规划》主要任务,尽快将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打造成深化能源体制机制改革和推动能源消费革命的标杆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窗口区、河北省绿色发展的先导区,为河北乃至全国能源体制改革积累经验,提供示范,以“技术先进、模式创新、绿色示范”为目标,坚持“统筹协调,优中选优”的基本原则,在统筹考虑示范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消纳能力的情况下,建立适用于示范区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筛选及运行监测评估机制,充分做好示范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管理,促进示范区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基本情况
张家口可再生能源示范区自2015年7月获国务院批准设立起,先后推出了《河北省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建设行动计划(2015-2017年)》等一系列规划或指导文件,规划到2020年,风电装机规模达到1300万千瓦,光伏发电规模达到600万千瓦。近几年张家口市结合示范区定位及相关规划先后推动了张家口风电基地三期、张家口光伏廊道的规划建设。
截至2017年底,张家口市风电已安排规模为1627万千瓦,已超出2020年规划目标(1300万千瓦);光伏发电已安排规模为435万千瓦,距离2020年规划目标(600万千瓦)还有一定空间。
张家口可再生能源建设已取得巨大成就,但随着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全面实施及电源结构性矛盾的加剧,地方推动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动力与电网消纳能力的矛盾日益凸显,成为示范区可再生能源的进一步发展需重点关注要素。当前,做好可再生能源电源项目建设和并网友好协调发展,以及推动技术进步是促进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一方面应着力提高可再生能源项目自身技术先进性和经济竞争性,另一方面应加快协调解决可再生能源项目并网消纳和送出问题。
三、工作目标
根据《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张家口可再生能源示范区项目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18〕54号)的要求,结合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发展基本情况及示范区2020年规划目标,开展示范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筛选工作。本次项目筛选工作将在不超过示范区2020年光伏规划目标的前提下,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呈报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推进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请示》(冀发改能源〔2017〕552号)所申报的20个示范工程项目、基于百兆瓦压缩空气储能系统的综合能源应用示范项目及涿鹿县可脱网运行的100%可再生能源多能互补黄帝城示范小镇项目为基础,对具备接入条件的项目,综合项目已开展前期工作深度、技术与产业先进性、项目创新性及示范性等因素进行筛选排序,并结合《河北省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发展规划》规划目标及电网相关规划,合理确定可实施项目及其开发规模、开发时序,提出示范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实施方案。在明确示范区建设和运行监测评估机制后,有序推进示范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建设,提高示范区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
四、工作原则
(一)公平竞争、项目优选
建立示范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筛选体系,营造比学赶超的市场化竞争氛围。针对各能源品种特性,采用技术类和经济类等筛选指标,纵向分类,横向比较,评判项目前期工作深度、工程设计方案、技术先进程度、项目方案合理性、成本效益,遴选出一批技术先进、成本优化的示范项目,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创新驱动、维度升级
建立强调技术创新、模式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的筛选方法,在筛选过程中,不仅考虑单体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同时,应从先进技术引领、绿色转型示范、京津冀能源协同发展等多维度评判项目先进性、创新性和示范性,提升可再生能源发展质量。
(三)规划引领、分步实施
根据《河北省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发展规划》,规划期为2015—2030 年,其中近期为2015—2020 年,2020年可再生能源建设规模达到2000万千瓦,本筛选方案暂适用于近期2018—2020 年新建项目筛选工作。
五、工作程序
(一)筛选主体
在《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呈报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推进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请示》(冀发改能源〔2017〕552号)所申报的20个示范工程项目、基于百兆瓦压缩空气储能系统的综合能源应用示范项目及涿鹿县可脱网运行的100%可再生能源多能互补黄帝城示范小镇项目中,对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在《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对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示范项目电网接入系统条件的复函》、《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对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新增示范项目电网接入系统条件确认的复函》、《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关于支持张家口市涿鹿县可脱网运行的100%可再生能源多能互补黄帝城示范小镇建设的复函》中确认的13个项目进行筛选排序。项目清单见附件。
(二)筛选工作流程
确认项目筛选工作方案→公开发布筛选文件→企业编制并递交申报材料→项目筛选排序→确定实施方案。各步骤依次为:
1. 确认项目筛选工作方案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确认项目筛选工作方案,并将确认的项目筛选工作方案报备能源局。此外,由张家口市发展改革委在张家口市人民政府网站对项目筛选工作方案予以发布,水电总院予以转发。
2. 公开发布筛选文件
水电总院根据河北省发展改革委确认的项目筛选工作方案,研究编制包括申报资格、评分标准、申报企业须知、资料格式等要求的项目筛选文件。由张家口发展改革委在张家口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项目筛选公告,水电总院予以转发,具备申报资格的企业可向水电总院报名,购买项目筛选文件,参与项目筛选。
3. 企业编制并递交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按筛选文件要求编制对应项目申报文件,在指定时间和地点递交申报文件。具体申报文件递交要求将在递交申报文件前另行通知。
4. 项目筛选排序
项目筛选排序工作自企业递交申报文件截止后开始。筛选排序具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合格性评审,第二阶段为详细评审。
(1)合格性评审
合格性评审主要审核申报项目是否在筛选项目清单中、各申报投资企业递交的材料是否完整。
(2)详细评审
通过合格性评审的申报项目由专家根据评分标准进行客观评分并排序。
5. 确定实施方案
结合《河北省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发展规划》规划目标、电网相关规划,以及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电力送出和消纳方案,依据专家筛选排序结果,由张家口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实施方案,报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审定后,由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公示(网址:www.hbdrc.gov.cn),公示时间为5天。公众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需在公示期间以实名书面写明事实依据和理由,反馈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实施方案确定后由河北省发展改革委报备能源局。
六、项目筛选标准
(一)项目基本要求
结合《河北省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发展规划》及《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呈报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推进示范工程建设实施的请示》,按照“先进性、创新性、示范性”的原则,本次示范工程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1. 申报企业应与具备筛选资格项目清单中的开发业主相对应,且不得变更。开发业主为联合体的,应明确各方权益比例,同时需有绝对控股方(业绩按权益考核),联合体入选后按申报权益比例注册合资公司,合资比例不得调整。
2.申报企业应承诺项目整个建设经营期不得进行变更和转让。
3.申报企业应承诺按照“先进性、创新性、示范性”的原则,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方案有关工程技术指标实施项目建设,做好项目验收和运行工作,并接受相关方的监督和检查。
4.项目已开展土地利用、林地、环保、压矿、文物等颠覆性因素排查,不得位于基本农田、生态红线范围、自然保护区和规定其他不允许建设的范围。对于已取得相关职能部门支持性文件的优先考虑。
5.入选项目应承诺按照示范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实施方案的时间及规模要求如期开展工作。对于未能如期开展工作的企业,取消其规模配置,此外该企业不得参与后续张家口市的可再生能源项目竞争或优选工作。
6.入选项目中涉及的风电建设规模,在2020年前建成的,按平价上网安排;在2020年后建成的,届时根据可安排建设规模统筹安排。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按照河北省发展改革委的要求,提出项目筛选工作方案,公平公正地组织开展示范区项目筛选工作,并配合做好实施方案。
八、工作要求
1.公平公正。各参与组织项目筛选的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项目筛选有关文件要求,坚持竞争配置资源,不搞区别对待,对所有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公平对待。
2.严格规范。在组织申报和筛选的各个环节,坚决做到政策严、操作严、纪律严、执行严和要求严。全部参与项目筛选排序人员接受监督,遵守廉政和保密要求。
九、时间安排
2018年7月20日前,公开项目筛选工作方案;7月25日前,张家口市发展改革委、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发布项目筛选文件; 8月10日企业申报材料提交截止;8月15日前,完成项目筛选排序工作;8月20日前,张家口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实施方案意见,并报送请示文件;8月25日前,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审定项目实施方案,并在省发改委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8月31日前,下达张家口市示范区项目实施方案。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组织申报第七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目录的通知》,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申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目录。
以下给出生态工业园区规划文本的基本内容,具体规划工作中各园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侧重、增删和调整:
摘要
1. 区域社会、经济和环境概况
(1) 社区、城市、区域的情况
(2) 园区现状、产业类别、结构、主要资源等状况
(3) 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2. 园区建设必要性和有利条件
(1) 必要性
(2) 有利条件
3. 规划目标和原则
(1) 总体目标
(2) 具体目标
(3) 规划原则
4. 园区总体设计
(1) 现有建设条件分析
(2) 生态工业园区的总体框架(包括主要工业链)
(3) 生态工业园区的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
(4) 生态工业园区的产业发展规划
5. 园区工业代谢分析
(1) 主要物质代谢分析
(2) 能量流动分析
6. 园区建设项目
(1) 园区建设项目清单及说明(包括工业项目、基础设施、服务设施等)
(2) 园区建设项目指南
7. 园区投资和效益分析
(1) 总投资
(2) 融资渠道
(3)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8. 组织机构和保障措施
(1) 领导小组、管理委员会(协调办公室)、投资开发公司
(2) 园区管理制度(如果是改造现有园区,须注意与现有园区的管理制度相结合)
(3) 鼓励政策(土地政策、税收政策、补贴政策、信贷政策、排污收费返还等)
(4) 支持体系(如信息系统、新技术开发、企业孵化器、环境管理体系、清洁生产审核等)
附件三:
循环经济示范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 总 则 一、为了推动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促进循环经济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建设,规范示范区申报、审批和管理程序,更好地发挥示范区建设对改善城市和地区环境、减少废物排放、大幅度提高资源和能源利用率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的循环经济示范区是一种以污染预防为出发点,以物质循环流动为特征,以社会、经济、环境可持续发展为最终目标,最大限度地高效利用资源和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示范区域。示范区一般在省、市开展试点和示范。
三、示范区建设要遵循“减量、再用、循环”原则(“3R”原则)。减量原则要求用较少的原料和能源投入来达到既定的生产或消费目的,再用原则要求产品和包装容器能够尽可能多次以初始形式被使用,避免一次性用品的泛滥。循环原则要求生产出来的物品在完成其使用功能后能尽可能多地再生利用或资源化,产品和废物的循环利用,必须适当进行,不产生新的环境污染。
四、本规定适用于示范区的申报、规划编制和论证、审批和命名、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等。
申 报 五、示范区建设须由建设单位向省级环保部门提出创建申请,经其审查后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六、示范区申报条件为:
1.设立领导机构和相关工作机构;
2.地区经济建设在全国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和示范性;
3. 在企业、区域和社会层面存在循环经济的典型或雏形;
4. 具有在整个经济活动和全社会形成“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循环经济模式或建设循环型社会的条件;
5. 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和环境发展水平,在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社会进步等方面具有建设示范区的基础条件。
七、示范区申报应提交建设单位申请报告,包括本地区基本情况、循环经济区创建意义、基本思路、基础条件、预期目标、建设内容及进度安排等。
规划编制和论证 八、 示范区创建申请经过国家环保总局同意后,示范区建设单位可组织编制示范区规划(必要时应包括重要项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规划编制工作应委托具有示范区规划编制经验的单位进行。
九、 规划应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循环经济示范区规划指南》编写,对示范区建设的总体思路、建设内容、重点项目、保障措施等做出重点分析,以使规划能指导示范区建设实践。
十、示范区规划编制完成后,应由园区建设单位向省级环保部门提交规划送审稿,由其审查后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环保总局组织专家委员会对规划进行论证。 十一、专家委员会应由工业生态、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城市和区域规划以及所涉及行业的国内知名专家组成。
十二、专家论证包括实地考核、听取规划汇报、提问、讨论及评议、形成专家论证意见等步骤,专家委员会重点对示范区建设的意义、建设条件是否成熟、建设目标是否明确和合理、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循环经济要求、是否有可行的项目、是否提出有效的保障措施以及是否具有全国示范效应等方面进行论证。
十三、 示范区规划经过专家论证通过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划开展建设。经过一段时间建设试点后,建设单位可向省级环保部门提出示范区命名申请,并由其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审 批 和 命 名 十四、示范区建设单位提出命名申请后,应提交以下材料:
1. 按专家论证意见修改的规划报批稿(必要时应包括重要项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2. 专家论证意见;
3. 示范区创建工作背景情况说明;
4. 示范区建设的组织机构名单;
5. 地方政府已有或拟给予示范区建设的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
十五、 国家环保总局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报总局局务会批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批准为循环经济示范区,并授予统一规格的标牌。
十六、示范区命名格式为:示范区所在地名+ “循环经济示范省(市)”。
十七、示范区建设在其地方政府设立的领导机构领导下,按批准的规划内容和时间实施。若需对建设项目作重大调整,应报告国家环保总局并征得其同意。
监 督 管 理 十八、示范区建设单位应每季度向国家环保总局报告示范区建设和发展情况与存在问题等,年终上报年度总结。国家环保总局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简讯》形式,发布全国循环经济示范区发展的最新信息。《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简讯》由国家清洁生产中心负责承办。
十九、 国家环保总局组织专家组对示范区进行定期考核、检查,对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十、出现以下情况的示范区,国家环保总局责成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然不符合标准的撤消其命名:
1.示范区建设机构管理不善,不能及时报告示范区发展动态;
2.示范区中的重点企业严重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
3.未按示范区规划的要求和目标推进示范区的建设,示范区建设项目作重大调整未及时报告,使示范区建设滞后或成效不明显。
组 织 实 施 二十一、 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协调推动循环经济在全国的试点工作,组织制定示范区规划指南,组织制订循环经济发展指标体系,对各地示范区建设进行指导。
二十二、国家清洁生产中心作为示范区建设的技术支持单位,协助国家环保总局对示范区建设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研究循环经济国内外进展情况,定期发布全国循环经济发展信息。
二十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统一要求,协调、指导本辖区内的示范区建设和环境监督、管理,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示范区建设的总体规划,推进示范区建设工作,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落实规划和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
二十四、示范区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对示范区建设可提供以下支持:
1.示范区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调整区域经济结构、推动产业升级的重大战略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建设目标的实现;
2.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结合地区实际,制订促进示范区快速、健康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
3.有利于示范区发展的管理体制,动员和组织有关部门,支持示范区建设;
4.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以利于示范区引进技术、人才和资金;
5.依靠企业自愿行为,按照市场规律,组织建设示范区;
6.开展循环经济的宣传和培训,建立激励政策和措施。
二十五、示范区企业要按照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则,在从事业务活动中,根据“3R”原则,有责任采取措施控制原材料的使用量,对可利用的产品和废物进行循环利用,对最终不能利用的产品进行合理处理处置。
二十六、示范区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资源的循环利用。按照示范区规划分期分批实施示范区建设项目,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指导和推动的原则,建立符合市场机制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运作模式;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协助企业建立企业间的共生组织和产业链,高标准完成示范区建设。
附件四:
循环经济示范区规划指南(试行)
循环经济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一种以污染预防为出发点,以物质循环流动为特征,以社会、经济、环境可持续发展为最终目标的示范区域。它运用生态学规律把区域内的社会经济活动组织成若干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流程,在生产和消费的源头努力控制废弃物的产生,对可利用的产品和废物循环利用,对最终不能利用的产品进行合理处理处置,实现物质生产、消费的“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最大限度地高效利用资源和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与经济的和谐发展。 一、 示范区的基本特征
示范区比生态工业园区的内容更丰富,影响更广泛。其主要特征如下:
1. 示范区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区,把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生态设计和可持续消费融为一体,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多赢”。
2. 示范区需要以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和法律制度的重建作为保障。
3. 示范区具体活动主要集中在企业层面实施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区域层面建立共生企业间或产业间的生态工业网络;以及社会层面建立废物回收和再利用体系。
4. 示范区强调在区域和社会层面上的一、二、三产间的物质循环和流动。
二、 示范区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 指导思想
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将发展循环经济与发挥区域比较优势、提高市场竞争力相结合,促进社会经济的生产和消费模式的根本转变。
2. 基本原则
示范区的规划和建立遵循“减量、再用、循环”为内容的行为原则(即3R原则)。
(1) 减量原则。要求减少进入生产和消费流程的物质量,即用较少的原料和能源投入满足既定的生产或消费需求,在经济活动的源头就做到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在生产中,常要求产品体积小型化和产品重量轻型化,产品包装追求简单朴实而不是豪华浪费;在生活中,减少人们对物品的过度需求,从而达到减少废弃物排放的目的。
(2) 再用原则。要求产品和包装能够以初始的形式被多次使用。在生产中,常要求制造商使用标准尺寸进行设计,以便于更换部件而不必更换整个产品,同时鼓励发展再制造产业;在生活中,鼓励人们购买能够重复使用的物品、饮料瓶和包装物。
(3) 循环原则。要求生产出来的产品在完成其使用功能后能重新变成可以利用的资源而不是无用的垃圾。物质循环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资源循环利用后形成与原来相同的产品,二是资源循环利用后形成不同的新产品。循环原则要求消费者和生产者购买循环物质比例大的产品,以使循环经济的整个过程实现闭合。
以上原则中,减量原则属于输入端方法,旨在减少进入生产和消费过程的物质量;再利用原则属于过程性方法,目的是提高产品和服务的利用效率;再循环原则是输出端方法,通过把废物再次变成资源以减少末端处理负荷。
3R原则重要性是不一样的。循环经济的根本目标是要求在经济过程中系统地避免和减少废物,再利用和再循环都应建立在对经济过程进行了充分的源削减的基础之上。
三、 示范区的规划步骤 示范区规划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1. 组建规划队伍:建立规划队伍,包括领导机构和技术机构。
2. 现状调研:主要调查和分析当地自然条件、社会经济背景、主要的环境问题;分析现有经济运行模式的特点、主要存在问题。
3. 建设目标确定:针对示范区建设的指标体系(见后文)中各类指标,提出循环经济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目标应尽可能量化和易于考核。
4. 方案设计:包括总体框架设计、产业发展规划(包括生态工业、生态农业、循环型服务业、循环再生产业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生态景观建设规划、重点实施项目筛选、项目详细规划、法律法规制订、支持系统设计。
5. 投资和效益分析:包括示范区建设的投资预算,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分析。
四、 示范区的硬件建设
示范区硬件建设体现在具体的项目实施上,主要集中在企业、区域和社会三个层面。企业层面的循环经济要求实现清洁生产和污染排放最小化;区域层面的循环经济要求企业之间建立工业生态系统或生态工业园区,实现企业间废物相互交换;社会层面的循环经济要求废物得到再利用和再循环,产品消费过程中和消费后进行物质循环。不同地区的示范区建设内容不一定相同,以下仅针对三个层面给出一般性介绍:
1. 建设循环型企业
2. 建设生态工业园区
运用工业生态学和循环经济理论,对现有工业园区分类指导,建设生态工业园,提升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档次和竞争力,引导老工业区的改造。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立生态工业型经济开发区
用生态工业思想改造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对新建的开发区按照循环经济理念进行整体规划和选择入园企业,构建合理的产业和产品链网,实现园区工业结构最优组合。
(2) 用循环经济指导老工业区改造
在老工业区改造中引入循环经济理念,逐步建立新型的工业组织形态,以循环经济指导老工业区的改造,结构调整和产品调整。
(3) 资源枯竭地区经济转型
在资源枯竭地区,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调整资源开采型企业产品结构,建立生态工业网络,开发二次资源,催生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经济转型。
3. 建设资源循环型社会
建立城市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废旧物分类、回收、再造系统,城市及区域中水回用系统,生态型产业系统,信息系统等初步建设起循环型社会。
循环经济的建设范围不仅涉及第二产业,而且也涉及到第一、三产业。对于第一产业,要求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实现农产品的优质、无害和农业生产废物的资源化,防止农业环境污染。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建立工农业之间的产业共生联系,形成新型生态产业。对于第三产业,要求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采用节能、节水和其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和设备,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消费品。废物进行分类回收,为再循环创造条件。建筑工程应当采用节能、节水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建筑设计方案、建筑和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建筑废物实现产生量最小化和再利用。消费者应树立绿色消费的理念,自觉参与循环资源的回收活动,促进循环型社会的建立。 在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中,要将第一、二、三产业作为整体进行考虑,统一规划三产内部和三产之间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使区域内的人类活动与自然环境之间形成协调、优化的关系。
五、示范区的软件建设 1. 法律法规支撑体系设计
(1)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体系
制定地方(城市、省)的循环经济发展条例和相关的实施细则。
(2)制定推动发展循环经济的优惠政策
制定优惠的财政、税收、投资、土地、排污费返还政策和其他经济激励政策;基建和技改项目审批中鼓励循环经济示范区内的建设项目;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垃圾处理费,使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运行达到保本微利水平。制定废物资源化,再利用的激励性经济政策。制定政策明确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责任和义务。
(3)制定鼓励绿色消费和绿色采购的政策
绿色消费是循环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建立政府绿色采购制度,优先采购再生利用产品和经过清洁生产审核、通过ISO14001认证的企业的产品以及通过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在使用中,注意节约及多次重复利用,回收废弃办公用品。通过政府的表率作用,引导社会团体和企业积极参与绿色消费活动。
2. 技术支撑体系设计
循环经济的技术支撑体系包括环境工程技术、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和清洁生产技术等。要重点开发或运用生态工业的关键联接技术,如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技术、水回用技术、工业废物资源化技术、生物化工联接技术;能源的梯级利用技术;开发和运用煤矸石等大宗工业废物的综合利用、深加工等二次资源开发技术,建立生态工业技术研发基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六、示范区建设的指标体系
示范区应按照下述四类指标体系进行规划建设:
1. 经济发展指标
2. 循环经济特征指标
3. 生态环境保护指标
4. 绿色管理指标
七、示范区规划文本的编制
以下给出示范区规划文本的基本内容,具体规划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侧重、增删和调整:
摘要
1. 地区社会、经济和环境概况,存在的主要经济、社会、环境问题及分析
2. 建设必要性和有利条件
(1) 必要性
(2) 有利条件
3. 建设目标和原则
(1) 总体目标
(2) 具体目标
(3) 建设原则
4. 总体设计
(1) 循环经济建设总体框架
(2) 主要物流、能流和元素代谢
(3) 一、二、三产业循环方案
5. 产业发展规划
(1) 生态工业发展规划
(2) 生态农业发展规划
(3) 循环型社会发展规划
6.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7. 生态景观建设规划
8. 重点建设项目及分析,项目清单表
9. 建设投资和效益分析
(1) 总投资
(2) 融资渠道
(3)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10. 法律法规、政策
(1) 法律法规
(2) 鼓励政策
11. 组织机构和保障措施
(1) 领导小组、实施小组、专家小组
(2) 保障措施(如信息网络、新技术开发、中介组织、宣传教育、环境管理体系、清洁生产审核等)
12.通过验收批准命名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序号 名 称 批准文号 批准时间 1 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环发[2008]9号 2008年3月31日 2 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环发[2008]9号 2008年3月31日 3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环发[2008]9号 2008年3月31日 4 无锡新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环发[2010]46号 2010年4月1日 5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环发[2010]46号 2010年4月1日 6 山东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环发[2010]47号 2010年4月1日 7 上海市莘庄工业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环发[2010]103号 2010年8月26日 8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环发[2010]103号 2010年8月26日 9 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环发[2010]135号 2010年11月29日 10 张家港保税区暨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环发[2010]135号 2010年11月29日 11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环发[2010]135号 2010年11月29日 12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环发[2011]40号2011.4.21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环发[2011]50号2011.4.2514广州开发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环发[2011]144号2011.12.515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发[2012]35号2012.3.1916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苑科技园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环发[2012]158号2012.12.2617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环发[2012]158号2012.12.2618上海化学工业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发[2013]25号2013.2.619山东阳谷祥光生态工业园区环发[2013]25号2013.2.620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 环发[2013]25号 2013.2.621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发[2014]145号2014.10.1122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发[2014]145号2014.10.1123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发[2014]145号2014.10.1124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发[2014]145号2014.10.1125青岛新天地静脉产业园环发[2014]145号2014.10.1113.批准建设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序号 名 称 批准文号 批准时间 1 国家生态工业(制糖)示范园区-贵港 环函[2001]170号 2001年8月14日 2 南海国家生态工业建设示范园区暨华南环保科技产业园 环函[2001]293号 2001年11月29日 3 包头国家生态工业(铝业)建设示范园区 环函[2003]102号 2003年4月18日 4 长沙黄兴国家生态工业建设示范园区 环函[2003]115号 2003年4月29日 5 山东鲁北企业集团 环函[2003]324号 2003年11月18日 6 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环函[2004]113号 2004年4月26日 7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环函[2004]114号 2004年4月26日 8 贵阳市开阳磷煤化工(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基地 环函[2004]418号 2004年11月22日 9 郑州市上街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环函[2005]144号 2005年4月21日 10 包头钢铁生态工业园 环函[2005]536号 2005年12月8日 11 山西安泰集团 环函[2006]198号 2006年5月18日 12 青岛新天地静脉产业园 环函[2006]347号 2006年9月11日 13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环函[2006]417号 2006年10月24日 14 绍兴袍江工业区 环函[2006]481号 2006年12月4日 15 青岛高新区市北新产业园 环函[2007]166号 2007年5月16日 16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环发[2008]75号 2008年8月25日 17 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环发[2009]3号 2009年1月7日 18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 环发[2010]45号 2010年4月1日 19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环发[2010]45号 2010年4月1日 20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 环发[2010]45号 2010年4月1日 21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环发[2010]104号 2010年8月26日 22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环发[2010]104号 2010年8月26日 23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环发[2010]117号 2010年9月20日 24 重庆永川港桥工业园 环发[2010]129号 2010年11月4日 25 上海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 环发[2010]129号 2010年11月4日 26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环发[2010]129号 2010年11月4日 27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环发[2010]129号 2010年11月4日 28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 环发[2010]149号 2010年12月25日 29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环发[2010]149号 2010年12月25日 30 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环发[2010]149号 2010年12月25日 31 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环发[2010]149号 2010年12月25日 32 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 环发[2011]46号 2011年4月2日 33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环发[2011]46号 2011年4月2日 34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环发[2011]46号 2011年4月2日 35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环发[2011]122号 2011年10月10日 36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环发[2011]122号 2011年10月10日 37 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环发[2011]122号 2011年10月10日 38 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环发[2011]122号 2011年10月10日 39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环发[2012]64号 2012年5月30日 40 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 环发[2012]64号 2012年5月30日 41 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环发[2012]64号 2012年5月30日 42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环发[2012]64号 2012年5月30日 43 上海市北高新技术服务业园区 环发[2012]114号 2012年9月3日 44 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环发[2012]114号 2012年9月3日 45 天津港保税区暨空港经济区 环发[2013]24号 2013年2月6日 46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环发[2013]24号 2013年2月6日 47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环发[2013]24号 2013年2月6日 48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环发[2013]24号 2013年2月6日 49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环发[2013]26号 2013年2月5日 50 江苏省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环发[2013]26号 2013年2月5日 51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环发[2013]41号 2013年4月9日 52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环发[2013]41号 2013年4月9日 53 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 环发[2013]41号 2013年4月9日 54 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环发[2013]53号 2013年4月18日 55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环发[2013]53号 2013年4月18日 56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环发[2013]53号 2013年4月18日 57 广东东莞生态产业园区 环发[2013]53号 2013年4月18日 58 浙江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 环发[2013]53号 2013年4月18日 59 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 环发[2013]158号 2013年12月20日 60 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环发[2013]158号 2013年12月20日 61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环发[2013]158号 2013年12月20日 62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环发[2013]158号 2013年12月20日
绿证申领未在信息平台注册企业,应依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号)文件要求,在线注册账户。所有完成账户注册的企业,在完整填报项目“前期工作”、“核准备案”、“项目建设”、“补助目录申报”、“月度运行信息”后,方可进入绿证申领流程。
绿证申领流程分为运行信息填报、绿证权属资格登记、绿证申领三个步骤:
运行信息填报项目并网发电之后,应于每月月底前在信息平台填报上月的运行信息,在项目信息填报中单击项目名称,选择“项目运营”,点击要填报年月对应的“填写”按钮,按照说明填报具体信息,并上传所属项目上月电费结算单、电费结算发票和电费结算银行转账证明扫描件。对于共用升压站的项目,需提供项目间的电量结算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企业在获取上月项目的结算电量信息后,应在“项目运营”菜单下及时填报上月的运行信息。例如企业在2017年3月底获知项目2月的结算电量并获得电费结算单及发票等结算凭证后,通过点击2017年2月对应的“填写”字段填报项目2月的运行信息。结算电量填写时应准确选择结算电量对应的时间段。月度运行信息填报完成提交后,由信息中心进行审核确认。
绿证权属资格登记已在信息平台注册的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目录内的陆上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不含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企业,完成运行信息填报后可以通过信息平台申请证书权属资格,在项目信息填报界面中单击项目名称,并选择“权属资格登记和绿证申领”标签下的“权属资格登记”,在线提交证书权属资格审核所需文件,主要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身份证等。登记申请需经信息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具备绿证申
法律分析:长期以来,能源一直是中国经济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能源问题解决得好不好,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随着国际能源格局的风云变幻,中国正面临着世界各国能源战略部署所带来的挑战,这是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瓶颈问题,也是对中国和平崛起的严峻考验。所以,从战略高度全面分析能源形势,深入研究能源发展问题,对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持续健康成长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六条 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七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
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未来的生活是什么样子?打开电器,电能大多来自水电、风电等清洁能源,而非传统的火电走出家门, 马路上再难见到石化汽油车的身影,取而代之的更多是新能源 、清洁燃料 汽车 等……
自从2020年中国“双碳”目标后,随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 财经 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等均提出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碳达峰、碳中和成为全 社会 热议的话题。
为实现2030年之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峰的目标,各地陆续推出详细的进程规划,而像石化、煤炭等高污染、高能耗行业,将面临新的能源结构调整压力。近期,全国17省市(自治区)已发布的“十四五”规划和2035远景目标,均涉及新能源利好消息。规划文件均在绿色低碳发展、清洁能源转型方面进行了着重强调,其中,广东、江苏、河北等部分省市出台的文件中制定的目标水平整体较高。
河北省:
建设张家口国家可再生能源示范区、以及构建综合能源体系,加快清洁能源设施建设,强化能源安全保障能力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推进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工程,不断提高非化石能源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降低能源消耗和碳排放强度。
上海市:
在“十四五”规划期间,优先将节能环保产业做大做强,持续推进能源结构优化,推动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绿色化改造,加快培育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的新增长点,延展绿色经济产业链。在公共领域全面推广新能源 汽车 ,加快构建与超大城市相适应的绿色交通体系。
贵州省:
2021年,贵州省将抓好四个水风光一体化基地建设,利用现有水电站送出通道,大力发展光电、风电、氢能等非化石能源,加快清洁能源推广,可再生能源并网装机新增600万千瓦。
西藏:
十四五期间,西藏将加快推进“光伏+储能”研究和试点,推动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和电气化走在全国前列。到2025年底,装机容量将突破1000万千瓦水电建成和在建装机容量突破1500万千瓦。
甘肃省:
甘肃酒泉将加快建设风光水火核多能互补、源网氢储为一体的绿色能源体系,主攻千万千瓦级风电、光伏光热、电网升级、调峰电源、储能装置等八类工程,致力于建成千亿级规模的清洁能源产业链。
陕西省:
十四五期间,将大力发展风电和光伏,有序开发建设水电和生物质能,扩大地热能综合利用,提高清洁能源占比。
山西省:
全力培育生物基新材料、光伏、智能网联新能源 汽车 等潜力型新兴产业,打造一批全国重要的新兴产业制造基地。深化能源革命综合改革,促进可再生能源增长、消纳和储能协调有序发展,提升新能源消纳和存储能力。
青海省:
推进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绿色化改造,支持建立动力电池、光伏组件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系统,发展光伏、风电、光热、地热等新能源。建设多能互补清洁能源示范基地,促进更多实现就地就近消纳转化。发展储能产业,贯通新能源装备制造全产业链。打造海南、海西清洁能源基地,推进黄河上游水能资源保护性开发,开展水风光储等多能互补示范。
江苏省:
江苏将继续发展光伏产业,同时大力发展海上风电和“光伏+”产业。到2025年底,全省光伏发电装机将达到2600万千瓦。其中,分布式与集中式光伏发电装机分别达到12GW、14GW,江苏省在“十四五”期间预计新增光伏装机9.16GW。
浙江省:
大力发展生态友好型非水可再生能源。实施“风光倍增工程”,到2025年为止,光伏、风电装机容量分别达到2800万千瓦和630万千瓦的目标,新增光伏发电1300万千瓦,积极发展建筑一体化光伏发电系统。
四川省:
四川的“三州一市”光伏基地,即甘孜、阿坝、凉山州及攀枝花市,在“十四五”期间的总装机容量预计达到2000万千瓦。
基于在资源和政策方面的优势,成都将氢能产业的发展纳入“十四五”规划。为了完善氢能产业的基础设施,成都将在2022年之前建设加氢站15座以上1条氢能源新型轨道1个氢燃料发动机研究中心等。
山东省:
在“十四五”期间,新增光伏发电1300万千瓦,2021年山东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将达到409万千瓦以上。积极发展建筑一体化光伏发电系统,高质量推广生态友好型“光伏+农渔业”开发模式。近日,山东利津县刁口乡40MW渔光互补光伏项目并网。项目采用“渔光互补”光伏发电模式,提升了单位面积土地的经济价值。
云南省:
“十四五”期间,云南将优先布局绿色能源开发,以绿色电源建设为重点,加快金沙江、澜沧江等国家水电基地建设。统筹协调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开发利用,以金沙江下游、澜沧江中下游大型水电站基地以及送出线路为依托,建设“风光水储一体化”国家示范基地。
广东省:
十四五期间,要推进能源革命,积极发展风电、核电、氢能等清洁能源,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智能创新的现代化能源体系。制定实施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推动碳排放率先达峰。
江西省:
积极有序推进新能源发展,到2025年力争装机达到1900万千瓦以上,其中风电、光伏、生物质装机分别达到700、1100、100万千瓦以上。
内蒙古:
大力发展新能源,推进风光等可再生能源高比例发展,壮大绿色经济,推进大规模储能示范应用。“十四五”期间,新能源项目新增并网规模达到5000万千瓦以上。到“十四五”末,自治区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力争超过1亿千瓦。
辽宁省:
培育壮大氢能、风电、光伏等新能源产业,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利用,推动能源消费结构调整。“建议”指出要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聚焦洁净能源等产业部署一批创新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