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不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对吗
“国家不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这句话是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三条内容如下:
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
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
建设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有多人申请同一项目许可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被许可人。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第十五条 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清洁、高效地开发利用生物质燃料,鼓励发展能源作物。
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燃气和热力,符合城市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太原市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行动计划》8月9日公布。在顶格落实国家和省级政策的基础上,我市聚焦财税、消费、民生等8个重点方面,实施一批更大力度、更高标准、更细更实的惠企利民政策措施。
加快落实财税政策
我市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退税减税并加大帮扶力度。如,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等。同时,推行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税收减免“免申即享”。
加大重点领域重点产业支持力度。尽快下达转移支付预算。安排工业转型升级资金,支持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和新兴产业发展壮大。如,支持我市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发挥核心牵引作用,对“链主”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进行分级奖励等。
我市升级自主减税政策。“个转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时,对符合条件的免征契税;将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两次下调政策期限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高限扣减政策期限延长至2025年底。
全面支持实体经济
各金融机构要利用太原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太原金融综合服务大厅“线上 线下”融资对接功能,提升普惠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开展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张名单”首贷服务推送工作,鼓励金融机构普惠小微业务扩面增量。
设立太原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重点支持一批科技成果在太忻一体化经济区落地转化。设立太忻经济一体化发展产业基金,聚焦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新型绿色能源等七大产业,在太忻一体化经济区构建高能级产业生态圈。
我市积极参与设立山西中部城市群共同基金,支持中部城市群基础设施建设、产业转移、生态治理、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共享等领域的项目,助力中部城市群高质量发展。
全力扩大有效投资
加快推进一批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包括:汾河流域防洪能力提升工程,提高全市河道防洪能力;实施“七河”上游生态治理工程,有效改善上游生态环境等。
加快推动交通基础设施投资。铁路方面,做好太原铁路枢纽客运西环线项目建设;通用航空方面,推进尧城机场全省航空物流基地建设,逐步推进阳曲通用机场建设;轨道交通方面,加快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建设;高速公路方面,加快西北二环高速公路建设,推进古交—娄烦—方山高速公路前期工作等。
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更新。优化路网结构、完善道路功能,推进我市南部滨河东路南延、泥向线北延、龙城大街东延等市政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加快推进老旧小区、城中村改造、既有住宅建筑节能改造和加装电梯工程、人行天桥工程建设,实施小街巷改造,持续改善人居环境。
激发消费市场活力
我市大力促进居民消费回暖,持续开展“晋情消费·悦享生活”数字消费券发放活动。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促进餐饮、零售、酒店、影剧院、景区等各类消费场景正常经营。
打造城市“烟火气”集聚区。提升改造十大重点商圈和特色街区,重点打造钟楼街国家级高品位步行街。布局十个“夜经济”(早市)集聚区,打造十条以上县(市、区)域特色商业街区(步行街)。在城六区部分公园规划设置一批便民摊点,稳定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满足居民刚性及改善性购房需求,搭建各类线上线下平台,为群众购房提供便利。联合商业银行设立二手房交易大厅,进一步畅通二手房交易流通渠道。同时,加快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难题。
保障粮食能源安全
为保障粮食稳产增产,我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第二批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发放工作。压实粮食安全责任,严格落实粮食储备规模,做好粮食市场保供稳价和监测预警。
在确保生产安全和生态安全的前提下,对全市煤矿按照“一矿一策”要求落实稳产增供措施,鼓励现有生产煤矿加大智能化改造力度,稳定煤炭日均产量。全面保障全市发电供热用煤稳定供给。
我市开展可再生能源倍增行动,大力发展风电、光伏、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重点推进杏花岭区、清徐县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开发建设,加快推进娄烦县马头山及杜交曲、阳曲县凌井店等风电项目和30MW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等项目。
稳定产业链供应链
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等成本。对受疫情影响暂时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实行用水、用电、用气等“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实际适当延长缴费期限,缓缴期内免收欠费滞纳金。
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鼓励智创城、科技园等各类园区以直接减免、退还、合同延期的方式给予租金优惠。
严格执行全省货运车辆通行政策,打通物流瓶颈。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做好寄递物流企业从业人员健康防护管理,全面落实寄递物流第一落点消杀责任,实行“六面消杀”,做到“凡进必检、凡进必消、人物同防”。
积极稳外贸稳外资
稳住外贸基本盘。设立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外贸龙头企业培育支持力度,加快中国(太原)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建设,支持外贸企业开发“一带一路”及新兴国家市场,稳定和扩大外贸进出口规模。
积极吸引外商投资。加大制造业、研发中心等领域引资政策支持力度,提高股权投资外资企业落户效率。对利用外资主体、总部经济、跨国公司投资进行资金奖励,鼓励现有外资企业转型升级为区域性研发、销售、财务中心等功能型总部。压缩外企开办时间,将外资企业登记注册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
兜牢民生保障底线
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阶段性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加大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保障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权益,妥善处理受疫情影响的借款职工的贷款逾期。
鼓励企业吸纳脱贫劳动力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支持脱贫县建立多种形式的扶贫车间、社区工厂、卫星工厂、就业驿站。按照《太原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举措》,推进“一村一名大学生”就业计划,对吸纳就业企业和高校应届毕业生初创企业给予双创资金奖励。
我市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严格执行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缓解物价上涨影响。做好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生活物资保供稳价工作,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做好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对临时生活困难群众给予有针对性的帮扶。
来源:太原日报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委(计经委),科委,物价局(委员会),电力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加速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国产化进程,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风力发电,太阳能光伏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地热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国家计委和科技部在安排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和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时,将积极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可由银行优先安排基本建设贷款。贷款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也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参与。其中由国家审批建设规模达3000千瓦以上的大中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国家计委将协助业主落实银行贷款。对于银行安排基本建设贷款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给予2%财政贴息,中央项目由财政部贴息,申请条件为:
申请银行贷款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应取得银行贷款意向书,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获得有关银行的贷款承诺函。
可再生能源项目资本金应占项目总投资的35%及以上。
贴息一律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即先向银行付息,然后申请财政贴息。贴息实行逐年报批。报批程序为:由项目业主填制贴息申请表(一式2份),并附利息计息清单和借款合同,经贷款经办行签署审查意见后,分别报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和有关银行。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有关银行审核汇总后,由财政部按国家有关规定下达批准项目贴息资金计划。
地方项目由地方财政贴息,具体办法由地方按国家有关规定知定。
三、对利用国产化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的建设项目,国家计委、有关银行将优先安排贴息贷款,还贷期限经银行同意可适当宽限。
四、对利用可再生能源进行并网发电的建设项目,在电网容量允许的情况下电网管理部门必须允许就近上网,并收购全部上网电量,项目法人应取得与电网管理部门的并网及售电协议。项目建议书阶段应出具并网意向书,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出具并网承诺函。
五、对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在还款期内实行“还本付息+合理利润”的定价原则,高出电网平均电价的部门由电网分摊。利用国外发电设备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在还款期内的投资利润率以不超过“当时相应贷款期贷款利率+3%”为原则。国家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利用国产化设备,利用国产化设备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在还款期内的投资利润率,以不低于“当时相应贷款期贷款利率+5%”为原则。其发电价格应实行同网同价,既与采用进口设备的项目享有同等的电价。
六、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应出具当地物价部门对电价的意向函,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当地物价部门审批电价(包括电价构成),并报国家计委备案。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和国家计委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电价从项目投产之日起实行。还本付息期结束以后的电价按电网平均电价确定。
七、对于独立供电的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国家鼓励采用租赁、分期付款方式推广应用,具体办法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研究制定,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八、本通知中的条款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二日
前款所称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发电、农林废弃物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情况实施监管。第四条 电力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从事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建设、生产和交易,并依法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当协助、配合。第二章 监管职责第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情况实施监管。
省级以上电网企业应当制订可再生能源发电配套电网设施建设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建设或者改造可再生能源发电配套电网设施,按期完成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建设、调试、验收和投入使用,保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机组电力送出的必要网络条件。第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的情况实施监管。
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并网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技术标准,并通过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电网企业应当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制定并发布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的示范文本。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为可再生能源发电及时提供上网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第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调度机构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上网的要求,编制发电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电力调度机构进行日计划方式安排和实时调度,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外,不得限制可再生能源发电出力。本办法所称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认定。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符合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特性、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上网的具体操作规则,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跨省跨区电力调度的具体操作规则,应当充分发挥跨流域调节和水火补偿错峰效益,跨省跨区实现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上网。第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安全运行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加强输电设备和技术支持系统的维护,加强电力可靠性管理,保障设备安全,避免或者减少因设备原因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不能全额上网。
电网企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设备维护和保障设备安全的责任分界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未明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第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可再生能源发电未能全额上网的,电网企业应当及时将未能全额上网的持续时间、估计电量、具体原因等书面通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应当将可再生能源发电未能全额上网的情况、原因、改进措施等报电力监管机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监督电网企业落实改进措施。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电费结算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核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补贴标准和购售电合同,及时、足额结算电费和补贴。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电费结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资料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有关资料。第三章 监管措施
希望我们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请致电24小时供电服务热线95598咨询。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公司和电网企业,应通过国家能源局官方网站首页(www.nea.gov.cn)的“在线办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注册,并按“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提示,按顺序完成“前期工作”、“核准备案”、“项目建设”和“补助目录申报”等页面的信息填报和附件上传工作;已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注册和填报项目信息的项目公司和电网企业,需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项目业主应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注册和填报项目相关信息;自然人分布式发电光伏项目由电网企业代为申报电价补贴,无需个人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填报。
需要说明的是,补贴目录申报,一定要取得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
第一步:登录国家能源局网站(http://www.nea.gov.cn/)。
注意:务必使用IE8及以上浏览器,切记切记!
第二步:点击进入“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步:账号注册。记住网页下方的技术服务电话,后面会有用处。
注册信息提交以后,一定要拨打上面的技术服务电话,请求审核,审核通过后,对方会电话通知,就可以登录了。
第四步:信息填报。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的界面如下图示:
需要先将项目前期信息填报,提交后,才可以继续填报项目信息
2、信息中心形式校验
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对各省(区、市)申报项目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上的校验,并对企业填报项目信息提供指导和服务。
3、省级主管部门初审
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对通过形式校验的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申报项目信息进行在线初审,对初审通过的项目,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导出打印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申报表(申报表格式参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02 号)附 1)。
对完成在线初审的项目,项目业主按照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要求,将申报工作所需的项目纸质申报材料分别报送至本省(区、市)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最终由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联合上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并提交项目纸质申报材料。
在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分布式项目,由其下属省(区、市)电力公司汇总,并经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4、补助目录申报审核要点
对于已实行年度开发计划管理的风电项目和光伏电站项目,需经能源主管部门确认进入风电核准计划、年度开发方案或光伏发电年度实施方案的具体项目名单后,由信息中心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后企业方可进行在线信息填报。
各级主管部门和信息中心重点对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是否符合规划和年度开发计划、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并网时间是否符合本次目录申报条件进行审查核实。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业主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 号)要求,完整填报建成后的月度运营信息,并上传电费结算单、结算发票等,便于确认并网建成时间,加快补助目录审核工作。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资源调查的技术规范。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调查结果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汇总。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第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总量目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第三章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第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公布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第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和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有关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国家标准。
对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技术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知识和技术纳入普通教育、职业教育课程。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
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
建设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有多人申请同一项目许可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被许可人。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第十五条 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
2010二批可再生能源示范城市:银川市、扬州市、涟水市、承德市、南宁市、柳州市、青岛市、烟台市、黄山、芜湖 、萍乡市,贵阳,丽江等18个城市。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组织申报第七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目录的通知》,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申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目录。
山西双良再生能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02月15日,法定代表人:耿鸣,注册资本:3,000.0元,地址位于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坞城南路168号可再生能源大厦8层。
公司经营状况:
山西双良再生能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目前处于开业状态,招投标项目240项。
建议重点关注:
爱企查数据显示,截止2022年11月26日,该公司存在:「自身风险」信息4条,涉及“裁判文书”等。
以上信息来源于「爱企查APP」,想查看该企业的详细信息,了解其最新情况,可以直接【打开爱企查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