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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期:新能源(含新能源汽车)领域精选科技成果推荐

完美的吐司
儒雅的悟空
2022-12-29 09:28:38

129期:新能源(含新能源汽车)领域精选科技成果推荐

最佳答案
简单的小丸子
暴躁的未来
2026-04-26 11:02:20

本期精选27项新能源(含新能源 汽车 )领域的技术成果进行推荐,感兴趣的企业朋友可以长按识别文末二维码或点击下方“阅读原文”,进行项目意向登记,我们专业的技术经纪团队将与您联系。

28:高比能锂离子动力电池

29:可穿戴钙钛矿光伏模组的产业化印刷制备

30:木质纤维素基高密度高热安定性航油催化合成研究

31:高性能管桩安全监测评估与防控关键技术

32:向阳而生——太阳能电池/集光器集成器件

33:超高功率锂离子电池开发

34:海上风机绝缘局部放电无损在线监测技术

35: 高性能高安全锂离子电池技术

36:350wh/kg高比能、低成本、智能动力电芯

37:MOF改性电解液用于高能量密度锂金属电池

38:变废为宝-有机固废资源化利用技术先锋

39:新能源系统无线电能传输关键技术开发与应用

40:基于低速涡流无叶片发电机的潮汐能技术开发与应用

41:质子交换膜电解水制氢阳极催化剂的制备

42:高功率密度、高效、高可靠性航空动力伞研制及产业化

43:磷酸铁锂电池材料回收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44:快充低温锂金属电池

45:脱碳全能王-适用生活和工业场景下的宽范围压力 PEM 制氢系统

46:有机固废高值化利用技术平台

47:太阳能光谱分频与余光汇聚再辐射耦合的光能梯级发电装置

48:低成本太阳能热电互补高效空调系统应用

49:新能源工程车辆能量管理专用实验平台

50:宽频带复杂信号精细化实时感知技术及应用

51:环境友好型硒化锑薄膜太阳电池研制

52:硫化物固体电解质及其固态动力锂电池

53:新型高功率储能技术——锂离子电容器

54:柔性固态锂电池自修复界面的设计与构筑

28: 高比能锂离子动力电池

1 基本信息

2 简介

本项目针对提升高镍三元正极材料能量密度的问题,研究了合成条件、改性工艺对材料晶体结构和性能的影响,突破了高镍三元正极材料制备和改性等关键技术,开发出满足新一代动力电池要求的高镍三元正极材料,且材料性能优异,处于国际先进水平。为了实现规模化生产,解决了工程化难题,创新地采用了具有成本优势的工艺路线,建成了年产超过1500吨的高镍三元正极材料的生产线,实现了高镍三元正极材料的产业化,产品成功应用于宝马、大众、东风、蔚来、奔驰、吉利、小鹏等国内外知名整车企业,打破了国外企业对高镍三元正极材料的垄断。并扩建了更高标准的年产2万吨高镍三元正极材料生产线,推动了设备制造商和上下游企业的发展,规模化生产后,预计每年将创造30亿元以上的产值。

29: 可穿戴钙钛矿光伏模组的产业化印刷制备

1 基本信息

2 简介

本项目以低污染可穿戴钙钛矿模组的印刷制备为目标,从残余应力调控角度出发,聚焦晶格一致性研究,通过温敏性添加剂热膨胀系数的应力释放作用调控薄膜晶格应力状态,通过双齿配位仿生分子修饰消除薄膜表面应力累积,结合物理封装策略,实现低铅泄露模组的印刷制备。

30: 木质纤维素基高密度高热安定性航油催化合成研究

1 基本信息

2 简介

本项目基于对木质纤维素及其衍生物结构特点和航油分子构效关系的充分认识,创新以木质纤维素为原料制备高密度高热安定航油的高度集成的新技术,为高性能航空燃料提供新制备途径,进而为先进航空航天发动机提供高性能燃料,为现有航油提供高性能调和组分。项目拟开发木质纤维素定向转化制备多环烷烃燃油组分的核心工艺,包括:(半)纤维素水热转化制备呋喃醛并分离木质素,木质素一步水热解聚加氢脱氧制取芳烃、酚类、环醇和单环烷烃,木质素纤维素衍生物(呋喃醛、环醇、环酮及单环烷烃)共转化制取联环烷烃、稠环烷烃等多环烷烃,以及生物航油的调控调配等。

31: 高性能管桩安全监测评估与防控关键技术

1 基本信息

2 简介

项目围绕“高性能管桩安全监测评估与防控”这一难题,经过10 余年的 科技 攻关和工程实践,建立了集理论研究、工艺研发、产品制备、标准制定、工程应用于一体的技术体系,主要核心成果包括: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耐腐蚀管桩、基于分布式光纤神经传感胶带的桩身应力实时监测技术、高性能管桩长期稳定性机理与应用关键技术、桩基础病险演变评估与治理体系研发与应用关键技术,实现了多学科交叉和产学研结合。

32: 向阳而生——太阳能电池/集光器集成器件

1 基本信息

2 简介

本项目所涉及到的关键技术主要包括集成器件所需材料的选择与制备工艺:具体为集光器荧光材料、钙钛矿太阳能电池中钙钛矿材料、电极材料的筛选与制备;钙钛矿太阳能电池的制备;太阳能集光器的制备;钙钛矿太阳能电池与太阳能集光器集成器件的制备;具体技术指标为:不透明钙钛矿太阳能电池的光电转换效率 22%(小面积1*1 cm 2 ), 17%(5*5 cm 2 ), 15% (10*10 cm 2 ),光照1000小时后(光照条件:室温25 , AM1.5G,光强1000W/ m 2 ),效率衰减 10%。不透明集成 器件的性能指标:集成器件光电转换效率较钙钛矿太阳能电池效率提升 6%。半透明集成器件的指标:在可见光区域透明度做到30%-70%可控可调,光电转换效率 8%。

33: 超高功率锂离子电池开发

1 基本信息

2 简介

本项目结合市场需求,开展超高功率高能量密度锂离子储能器件设计、制造等研究,发挥锂离子储能器件高能量密度的优势,突破锂离子储能器件瞬时充放电能力,提升功率密度,实现锂离子储能器件高功率密度,并兼具高能量密度、高安全性和长循环寿命以及低成本,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体系。

34: 海上风机绝缘局部放电无损在线监测技术

1 基本信息

2 简介

本项目拟研发出一种基于机械和电气特征量的海上风机绝缘局部放电无损在线监测技术,以期实现对海上风机的局部放电和绝缘状态的实时监控。该技术旨在绝缘发生明显劣化及局部放电现象产生之前监测其潜伏性故障,并在上述现象发生后对绝缘状态进行持续监测,进而对局部放电严重程度和绝缘状态做出定性诊断。这一研究成果不仅能为海上风机的维护检修方案提供可靠依据,降低事故发生概率,而且可有效减少盲目的停机检修,提高海上风机的可靠性与经济性。

35: 高性能高安全锂离子电池技术

1 基本信息

2 简介

本项目以国家和 社会 对高性能、高安全锂离子电池技术的重大需求为牵引,在微电子学、电化学和材料科学等多学科交叉融合的基础上,分别从“高比能硅负极材料表界面改性”与“基于EIS监测的新型电源管理芯片” 两大前沿技术开展研究,并取得了重要突破。本项目开发了微米硅/碳纳米管复合负极,通过简单低成本且可规模化生产的工艺构筑了高效且能适应Si负极的体积膨胀的柔性CNT导电网络及碳钝化层,降低了MSi颗粒的体电阻与颗粒之间的电阻,限制MSi的粉碎化。与传统的微米硅/碳复合负极(400 Ω m)相比,该复合材料的体积电阻率(157 Ω m)显著降低,可逆比容量为 2533 mAh/g,初始库仑效率为89.07%,在2A/g循环1000次时,可逆比容量超过840mAh/g。

36: 350wh/kg高比能、低成本、智能动力电芯

1 基本信息

2 简介

本项目所采用的正极材料为项目组自主研发的、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高比容量、低 成本富锂锰基正极材料。该正极材料采用全新的材料改性技术,包括材料优势晶面调控、 快离子导体包覆、超薄尖晶石异质相包覆等关键技术,使得项目组研发的富锂锰基正极材料的比容量高达260mAh/g,循环寿命长达500周,循环100周压降可控制在0.1V以下。基于此,项目组现已获得核心发明专利3项(均已授权),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5篇,此外项目组已与宜宾某公司建立合作,致力于该类正极材料的量产放大及产业孵化。

本项目致力于研发一款高比能、低成本、智能动力电芯,所 采用的智能传感器基于项目组自主研发的石墨烯基应力应变传感器和铜基温度传感器。研发的石墨烯基应力应变传感器具有大的工作范围和优异的灵敏度。研发的铜基温度传感器采用超薄超小尺寸的铜-康铜热电偶,同时具备高精度和宽监测窗口特点,并且对电池性能和比能量几乎不产生影响。本项目将应力应变传感器、温度传感器采用嵌入式技术植入电芯内部,可实时监测电芯充放电状态、电池安全状态、电芯温升等,通过外接电子信息处理系统实时、准确评估电芯的运行参数。基于此,项目组现已申请中国发明专利2项,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

37: MOF改性电解液用于高能量密度锂金属电池

1 基本信息

2 简介

本项目基于已有的研究成果,拟使用金属有机框架(MOF)作为电解液添加剂,利用其表面丰富的活性亲锂位点,调控锂沉积过程,消除锂枝晶。优化材料合成、电解液组成和电池组装参数,以适应规模化生产的需求,推进高能量密度锂金属全电池的实用化进程。主要面向无人机、动力外骨骼和 汽车 动力电池等高能量密度应用场景,突破现有的储能电池续航瓶颈,提升电池安全性,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

38: 变废为宝-有机固废资源化利用技术先锋

1 基本信息

2 简介

本项目将开发一种新型有机固废热化学处置技术,可实现高纯度H2和CO在不同温度区自分离生成,H2和CO可根据后续化工合成过程所需任意比例自由混合,为有机固废资 源化和能源化与现有化工过程无缝衔接提供便利。此外,该技术还具有以下优点:可彻底杀灭有机固废中致病病原体和有毒有害有机物,大幅减少约50-90%有机固废的体积;还可对有机固废的内在能量进行回收利用,将有机固废中的有机组分转化为可控H2/CO比例合成气;同时反应后剩余的富含无机组分残渣仍可进行资源化利用于水泥窑协同处 置和制作建筑材料等。

39: 新能源系统无线电能传输关键技术开发与应用

1 基本信息

2 简介

本项目设计面向复杂应用场景的新能源无线供电系统,开发满足源-储-荷高效协同和不确定环境下系统稳定工作的自适应切换技术,实现电能稳定高效传输。

40: 基于低速涡流无叶片发电机的潮汐能技术开发与应用

1 基本信息

2 简介

本项目提出的发电机采用无叶片式设计,结构简单,维护成本较低,不存在以往涡轮机械容易受到海水腐蚀、影响海湾水动力、容易破坏沿岸海洋生态系统等问题。发电机配有多单元往复式电磁感应发电机,大大提高了发电效率。是一种能够提供稳定、高效电能的新型的发电方式。

41: 质子交换膜电解水制氢阳极催化剂的制备

1 基本信息

2 简介

本项目依托于兰州大学有色金属化学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合作导师为严纯华院士,围绕高效、稳定、廉价阳极酸性析氧催化剂的控制合成开展研究工作;旨在构筑系列界面异质结构酸性析氧催化剂;以“界面控制”法为主导,结合“固-液”、“固-固”和“固-气”界面辅助手段,实现界面异质结构酸性析氧催化剂的控制 合成;进一步通过配位替换、晶格掺杂、缺陷填充等策略,提升界面异质结构酸性析氧 催化剂的活性和稳定性;此外,结合原位表征技术实现对合成和催化过程的原位监测, 为催化剂的结构优化和性能提升提供坚实的实验数据,建立界面异质结构酸性析氧催化 剂结构和性能之间的构效关系;对质子交换膜电解水制氢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科学意义。

42: 高功率密度、高效、高可靠性航空动力伞研制及产业化

1 基本信息

2 简介

为了提高高功率密度轴向磁通永磁电机的散热能力,本项目首先在特殊的定子架中分别设计了两种新颖的水冷结构。第一种是轴向内外循环水冷结构,第二种是槽内内外循环水冷结构。通过合理的等效与假设,建立了两种水冷结构的三维模型,并且基于流固耦合进行仿真分析。通过对比两种水冷结构的流速、压降、冷却效果和散热面积,选择槽内内外循环水冷结构作为电机的冷却系统。并且将基于流固耦合对两种水冷结构的流速、压降、冷却效果和散热面积进行分析对比,从而确定双转子单定子AFPM电机最有效的冷却结构,为AFPM电机的冷却结构设计及电磁方案优化提供了参考依据。

43: 磷酸铁锂电池材料回收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1 基本信息

2 简介

本项目从成本与环保的角度开发了一种便捷的锂离子电池材料回收工艺。在锂电池材料回收的过程中不涉及强酸、强碱的消耗,不产生硫酸钠等副产物;其次在回收的过程中,废旧磷酸铁锂材料能够与铝箔彻底分离,节省了后续的除杂步骤工序简单;最后相对于传统的拆解与回收技术,本技术能够节省成本在40%以上,经济效益潜力巨大,同时能够充分释放旧动力电池的残值促进动力电池的 健康 发展。

44: 快充低温锂金属电池

1 基本信息

2 简介

锂金属电池结构与锂离子电池相似,但消除了低容量和低压实密度的负极活性材料的使用。因此,相同重量和体积的锂金属电池比传统电池储存的能量可以提升40%以上,并大大节省电池制备成本。我们设计的锂金属电池与目前国内和国际市场通用的锂离子电池相比有以下优势:

1)成本优势,消除了负极的用料成本;

2)更高的能量密度,国内目前电池单体的能量密度依然 300Wh/kg,我们的电池单体能量密度 350Wh/kg;

3)更快的充电速度,Tesla公司的快速充电技术,20min可以充

进50%电量,我们的电芯快充时间:0-80%SOC 15min;

4)更低的运行温度,普通锂离子电池的最低温度极限为-20 , 我们设计的锂金属电池最低放电温度可达到-90 ,最低充电温度可到-70 。

45: 脱碳全能王-适用生活和工业场景下的宽范围压力PEM 制氢系统

1 基本信息

2 简介

本项目组针对国家发布的氢能战略,迅速开展PEM制氢相关研究,目前已掌握了电解槽结构设计方法、面向设计和开发的集成建模和优化技术,现已成功开发出面向生活和工业场景(加氢站、制氢需求的钢铁、冶金和化工等)的低中高压(0.1-10mpa)全范围PEM制氢系统(实验室级别)。在低压运行时,极大提高系统的功率密度;在高压运行时,可取消一级或二级压缩,减少压缩机运维成本。

46: 有机固废高值化利用技术平台

1 基本信息

2 简介

本项目根据不同有机固废不同的理化性质,以氧消化和水热转化技术为基础,开发出了实现其高值化利用的不同技术路线和不同的工艺,实现了有机固废的减量化、无害化处理,以及高附加值产品的制备。该项目可以实现有机固废的完全资源化再利用,具有很好的 社会 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47: 太阳能光谱分频与余光汇聚再辐射耦合的光能梯级发电 装置

1 基本信息

2 简介

本项目提出太阳能光谱分频与余光汇聚辐射再调节耦合的光能梯级发电系统,旨在研究其基本科学原理及关键技术,并建成相应的示范装置。本项目积极响应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的政策,聚焦太阳能的有序高效转化,旨在开发新型的太阳能高效转化技术装置。

48: 低成本太阳能热电互补高效空调系统应用

1 基本信息

2 简介

本项目研发的“低成本太阳能热电互补高效空调系统”由太阳能集热子系统、喷射式制冷子系统和压缩式热泵子系统三部分组成。

49: 新能源工程车辆能量管理专用实验平台

1 基本信息

2 简介

本项目以绿色矿山战略理念为引领,聚焦新能源工程车辆能量管理技术的发展需求,针对目前市场对新能源工程车辆能量管理实验产品的市场空白,开发面向新能源工程车辆的专用能量管理实验平台,为研究开发先进能量管理技术提供有效验证、分析及测试条件。

50: 宽频带复杂信号精细化实时感知技术及应用

1 基本信息

2 简介

本项目的总体目标是以低碳能源系统宽频域运行形态衍变为契机,以宽频信息感知为视角,开展宽频带复杂信号精细化实时感知技术研究,研发面向新能源电力系统的宽频带信息感知技术、装备与 探索 平台,并 探索 技术成果在生命科学、深海探测、航空航天等多个重大领域的拓展应用潜力。

51: 环境友好型硒化锑薄膜太阳电池研制 1 基本信息

2 简介

本项目依托于深圳大学、广东省光电子器件与系统重点实验室和深圳市先进与薄膜应用重点实验室的研究平台,面向国家对新型高效低成本光伏发电技术集中攻关的重大战略需求,开展真正环境友好型(区别于现存高能耗硅基电池,涉及贵金属铜铟镓硒太阳电池和含铅钙钛矿太阳电池等非环境友好型太阳电池技术)硒化锑薄膜太阳电池研制及其应用研究工作。

52: 硫化物固体电解质及其固态动力锂电池

1 基本信息

2 简介

项目针对液态锂离子电池存在的比容量低、安全性和循环寿命有待提高等问题,研发高安全性、高容量、长寿命固态锂电池,解决制备硫化物固体电解质材料与全固态电池存在的离子电导率偏低、一致性较差、对湿度过于敏感、无法量产、与正负极材料接触不稳定、正极容量释放差、库伦效率低下、长循环性能差等难题,突破由实验室研究到产业化生产的系列关键技术。

53: 新型高功率储能技术——锂离子电容器

1 基本信息

2 简介

中国科学院电工研究所经过多年的理论创新与技术积累,自主研发的新型高功率电化学储能技术——锂离子电容器,具有低成本、长寿命、高安全、兼具高功率密度和高能量密度等优势。

54: 柔性固态锂电池自修复界面的设计与构筑

1 基本信息

2 简介

本项目创新性地提出了本征自愈固态电解质双涂层愈合界面构筑策略,通过“自愈固态电解质”来构筑“固固一体化界面”,就能取长补短,有望满足构筑柔性锂电池电解质/电极界面的各项技术需求。申请人将正负极片表面涂覆具有可逆自愈功能的固态电解质涂层,进行微界面完全浸润以及一体化融合,然后将预制备的固态电解质膜与涂层紧密贴合,并进行热压诱导,利用聚合物涂层与电解质膜中大量存在的多重自互补氢键系统,促使层间界面愈合,从而达到构筑高稳定性、可自修复、一体化的电极/电解质界面的目的。

最新回答
火星上的香烟
冷静的跳跳糖
2026-04-26 11:02:20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时间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认真的时光
和谐的鸵鸟
2026-04-26 11:02:20
2013年9月,《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通知》发布。根据各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方案应用情况,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分别于2013年11月和2014年1月发布了两个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名单。39个城市共88个城市被列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根据《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申报计划》,2013年至2015年,将在39个城市推广新能源汽车33.6万辆。据统计,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底,39个推广应用城市共推广新能源汽车3.86万辆,其中2014年1月至9月推广2.05万辆。相关城市推介见附件。附件:示范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情况表。可移植文档格式文件的扩展名

昏睡的板凳
耍酷的钢铁侠
2026-04-26 11:02:20

近日,工信部正式发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0年第11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六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批)》等目录;

1、第11批推荐目录

其中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0年第11批)中,在燃料电池汽车产品方面,共14户企业16个型号上榜。

具体来说,上榜的这16家燃料电池汽车企业分别是,南京金龙和上海万象汽车各以2款产品并列第一;北汽福田、上汽大通、成都大运汽车、厦门金龙、中通客车、吉利四川商用车、南京金龙、珠海广通汽车、东莞中汽宏远汽车、陕西秦星汽车、北京天路通科技、广州广日专用汽车等12家车企各有一款产品入围;车型方面,客车车型共计7款,其中城市客车3款,低入口城市客车4款;燃料电池多用途乘用车1款;燃料电池厢式运输车1款;燃料电池牵引汽车1款;燃料电池自卸汽车1款;燃料电池垃圾车2款;燃料电池保温车2款;燃料电池扫地车1款。

表1 :燃料电池汽车产品列表

配套方面,上榜16款产品共有9家燃料电池企业配套,它们分别是亿华通(含成都亿华通)配套6款车型领跑;海卓动力配套3款车型排名第二;上海捷氢、武汉雄韬氢雄、大连擎研科技、广东探索汽车、重塑科技、潍柴动力、雄川氢能科技(广州)等7家公司各配套1款车型上榜。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有3家车企是首次上榜,他们分别是东莞中汽宏远汽车有限公司、北京天路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是首次上榜燃料电池汽车企业。

在燃料电池功率方面,16款车型平均额定功率达到83.69kW,其中有4款车型额定功率超过110kW。其中,成都大运汽车旗下的燃料电池牵引汽车和广州广日专用汽车旗下的燃料电池自卸式垃圾车120Kw是所有车型中功率最高的。

在续航里程方面,400公里以下有3款,400-500km有6款,500-600公里有3款,600公里以上的各有3款车型;值得注意的,金龙牌XML6125JFCEVS0CX燃料电池客车加氢之后180公里(此数据可能有误)续航为上榜车型中最低的。

2、第二十批免车船税目录

其次,在《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批)的公告中共有7款燃料电池车型上榜。

表2 :免车船税燃料电池汽车产品列表

本次燃料电池汽车共有6家7款产品上榜,上榜的燃料电池商用车种类分别为燃料电池城市客车、燃料电池扫路车和燃料电池自卸式垃圾车三种类型。

具体来说,6款燃料电池生产车企分别为福田汽车、申沃客车、中植一客、南京金龙、北京环卫、广州广日。

从续航里程看,所有车型续航里超过400公里,有5款燃料电池商用车续航里程大于500km,其中福田牌BJ6123FCEVCH-5燃料电池城市客车续航里程最长,加氢续航达到655km。

从燃料电池功率来看,有5款燃料电池功率大于80Kw,广和牌GR5250ZLJFCEV燃料电池自卸式垃圾车额定功率达到88kW为最高;

从燃料电池系统配套来看,北京亿华通、上海捷氢以配套2款车型排名第一,深圳氢雄、英博路普、雄川氢雄等燃料电池企业均配套一款车型。

3、第三十六批免购置目录

最后,在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六批)中,共有14家企业16款燃料电池车型上榜;

表3 :免车辆购置税燃料电池汽车产品列表

具体上榜车型详情与此次《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第十一批)保持一致。

4、总结

氢云链发现,相比之前工信部逐一发布相关公告来说,最近两次都是集中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统一公布,可以节约公众资源,便于企业以及消费中统一查询,提升了整体的运作效率。

与此同时,氢云链从数据库了解到,截止今日,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共有75款燃料电池车型上榜。其中,由于由于4月发布了2020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针对新的补贴政策要求,推荐目录更新了大量汽车产品的相关信息,而第6批、第7批分别有66款和74款之前推荐目录上榜的燃料电池车型再次上榜。

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一直以纯电动汽车产业作为对标对象,应当吸取纯电动汽车发展过程中的种种经验教训,少走弯路。尽管汽车产业政策开始将权责下放,强调市场化、公平化发展,但在目前的情况下,政策的指导仍是不可或缺的。

希望从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开始,能够有新的政策指导思路,有新的产业发展模式,真正将产业做强,扭转中国汽车“大而不强”的形势。

编辑:氢氢我心 校对:风氢扬 审核:氢云小仙女

原创声明:本内容为氢云链平台作者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动听的哈密瓜
腼腆的音响
2026-04-26 11:02:20

人民网北京8月20日电(王紫)19日,工信部正式发布了修改后的《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删除了包括第五条以及《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等附件中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相关内容;将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删除了有关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规定》将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原文

(2017年1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公布,根据2020年7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 汽车 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 汽车 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 汽车 产业持续 健康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新能源 汽车 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 汽车 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 汽车 ,是指《 汽车 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3730.1-2001)第2.1款所规定的 汽车 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的三轮车辆。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 汽车 ,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 汽车 ,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 汽车 、纯电动 汽车 和燃料电池 汽车 等。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申请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 汽车 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 汽车 生产企业,或者是已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 汽车 生产企业。

汽车 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 汽车 的,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 汽车 产品所必需的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 汽车 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予以简化,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2)。

(四)符合相同类别的常规 汽车 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

第六条 汽车 生产企业在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 汽车 整车或者底盘基础上改装生产新能源 汽车 产品,改装未影响到底盘、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的,不需要申请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准入。

第七条 申请准入的新能源 汽车 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二)符合《新能源 汽车 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见附件3),以及相同类别的常规 汽车 产品相关标准。

(三)经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四)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新能源 汽车 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标准制修订情况,及时调整《新能源 汽车 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的有关内容,并在施行前向 社会 公布。

第八条 申请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准入审查的文件。

(二)《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4)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新建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手续的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第九条 申请新能源 汽车 产品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能源 汽车 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见附件5)。

(二)检测机构出具的新能源 汽车 产品检测报告。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准入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新能源 汽车 产品准入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审查方式包括现场审查、资料审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新能源 汽车 领域专家库,从中选取专家组成审查组。

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技术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申请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准入的,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 汽车 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了审查的,免予审查《准入审查要求》中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规定开展新能源 汽车 产品检测工作,不得擅自变更检测要求。

第十四条 通过审查的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及产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公告》发布。

不符合本规定所规定的条件、标准的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及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列入《公告》。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公告》载明的许可要求生产新能源 汽车 产品。

第十五条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管理、规范使用新能源 汽车 产品出厂合格证,确保出厂合格证及其信息与实际产品唯一对应、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 汽车 产品售后服务承诺制度。售后服务承诺应当包括新能源 汽车 产品质量保证承诺、售后服务项目及内容、备件提供及质量保证期限、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反馈、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出现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严重问题时的应对措施以及索赔处理等内容,并在本企业网站上向 社会 发布。

第十七条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 汽车 产品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平台,按照与新能源 汽车 产品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 汽车 产品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企业监测平台应当与地方和国家的新能源 汽车 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新能源 汽车 产品运行安全状态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监测与产品运行安全状态无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每一辆新能源 汽车 产品建立档案,跟踪记录 汽车 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实施新能源 汽车 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应当对新能源 汽车 产品的技术状况、故障及主要问题等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编写年度报告(见附件6)。年度报告应当在新能源 汽车 产品全生命周期内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新能源 汽车 产品类别或者动力系统(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纯电动、燃料电池等)与已列入《公告》的新能源 汽车 产品不同的,或者增加、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本规定第八条所列的材料,原则上应当进行现场审查。

取得插电式混合动力 汽车 或者燃料电池 汽车 产品准入的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申请相同类别的纯电动 汽车 产品准入的,只进行资料审查。

第二十条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应当持续满足《准入审查要求》和生产一致性等相关规定,确保新能源 汽车 产品安全保障体系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发现新能源 汽车 产品存在安全、环保、节能等严重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保持情况、生产一致性情况和监测平台运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方式包括资料审查、实地核查、市场抽样和性能检测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的生产情况、监测平台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有《准入审查要求》所列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生产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产品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以及违法行为等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于停止生产新能源 汽车 产品24个月及以上的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特别公示。

经特别公示的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在恢复生产之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其保持《准入审查要求》的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信用数据库,将企业违反生产一致性要求、申请材料弄虚作假、行政处罚等情况列入信用数据库。

第二十五条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不能保持《准入审查要求》,存在公共安全、人身 健康 、生命财产安全隐患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活动,并责令立即改正。

第二十六条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破产或者自愿终止生产新能源 汽车 产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撤销、注销其相应的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产品准入。

第二十七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新能源 汽车 产品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准入,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新能源 汽车 产品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撤销其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产品准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

第二十八条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擅自生产、销售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新能源 汽车 车型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09年6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背后的灯泡
正直的冬天
2026-04-26 11:02:20
新能源汽车安全吗?大多数火灾是由电气故障引起的。

公安部消防局天津市火灾证据鉴定中心副主任刘振刚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新能源汽车仍以电动汽车为主,电动汽车自身故障引发的火灾主要集中在电气系统方面。电动汽车的电气系统包括高压电气系统、动力电池系统、热管理系统、低压电气系统等。

根据刘振刚的简要介绍,高压电气系统的主要故障是线路直接短路、电池固定带与电池之间的放电保险丝、高压线路端子接触不良及缺陷等。动力电池的危险关键来自电池内部短路和外部短路,其中,电池内部短路往往发生在过充放电的情况下,很难完全防止。在电池组温度不均匀、各电池模块和单体内阻和容量不一致、机舱散热能力下降的情况下,热管理系统会降低电池充放电的循环效率,影响电池的功率和能量,严重时甚至会影响热失控,影响电池的安全系数和可靠性,甚至引发火灾。充电过程中的火灾也是造成电动车火灾的一个关键原因。从目前电动车火灾案例来看,很多都与充电有关,症状表现为电池管理系统与充电系统的匹配问题、充电器内部问题、短路问题等。电动汽车的低压电气系统与传统燃油汽车相似。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在传统汽车的基础上增加了纯电动部分, 混合动力 汽车的火灾风险更加复杂。

新能源汽车安全吗:关键是防止电池失控。

新能源汽车安全吗?安全条例大多是推荐性的。

如今,新能源汽车市场巨大。无论是政策引导还是利益诉求,随着资本的到来和保有量的增加,企业过度追求能量密度、续航里程、低端过剩等一系列问题逐渐浮出水面,推动产品质量提升是全行业面临的共同问题。

目前新能源汽车有效规范有128项,涵盖整车、关键系统及部件、接口及充电基础设施等。根据工信部令第39号要求,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有39项规范和1项技术条件,其中与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相关的 安全技术 规范31项,占比近80%。如GB/T31485-2015《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对电池单元和模块的过放、过充、短路等10项安全要求进行了严格规定。GB/T31498-2015《电动汽车碰撞后安全要求》对触电和电解液泄漏防护提出了明确要求,如REESS在碰撞后30分钟内不得起火或爆炸。

&ldquo现在,规范的制定存在一些疑问。&rdquo叶磊指出:一是现在电动车的安全规范基本都是推荐性规范;二是忽略了商用车的安全规范;三是 被动安全 实验项目缺失。&rdquo有鉴于此,国家标准委也在组织相关单位完善补货。GB《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安全要求》正在制定中,包括电池组、系统热失控膨胀、系统低温保护、过流保护等新的实验项目。本规范建立于2016年8月,已经讨论了7次。现在正式稿第二版已经发布,正在征求意见。此外,国标《电工客车安全技术条件》也已制定并修改为初稿,正在征求社会意见。

新能源汽车安全吗?车企要做好安全防护。

对于新能源汽车企业来说,安全设计是一项系统工程。设计之初就要考虑电芯、电池模块、高压系统以及整车的安全设计。同时,要做好硬件上的物理保护和软件上的战略保障。

刘振刚主张,首先,碰撞安全系数是考察新能源汽车安全系数的关键指标。基本上,动力电池和热管理系统需要布置在车内不易被碰撞损坏的地方。同时,要利用必要的设计做好碰撞防护工作,如采用加强筋等措施。其次,电池舱的位置需要与乘客舱物理隔离,以防止电池舱着火后火焰迅速蔓延到乘客舱,缩短逃生时间;第三,动力电池在密封的电池盒里。对于动力电池火灾的早期灭火,可以考虑设置自动灭火装置。第四,电动车使用高压电,在使用、修理、灭火救援中基本都存在触电的隐患,所以电动车需要特别注意高压电的保护。

&ldquo新能源汽车厂商对产品安全负有主要责任,召回缺陷产品也是预防重大安全事故的有效手段。&rdquo叶磊指出。据统计,2004年至2016年,全国共召回缺陷汽车1296辆,涉及汽车3669万辆,其中涉及火灾缺陷的召回313辆,涉及汽车1007万辆,分别占总数和次数的24.2%和27.4%。虽然以传统燃油车为主,但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大规模生产和应用,通过召回为消费者消除安全隐患、提高质量也将是后市场监管的关键环节。

今天的汽车编辑简介就到这里。以上就是汽车编辑简要介绍的新能源汽车的安全问题。新能源汽车的安全问题已经被大家正视。对于新能源合作伙伴来说,合理使用也是避免故障的有效措施,比如遵循用户手册上标明的充电规范和程序,定期保养,随意停放汽车。

忧伤的蚂蚁
爱听歌的金针菇
2026-04-26 11:02:20
新能源化工行业概念股票有: 远兴能源、天茂集团、中煤能源。

拓展资料:

1、 固德威688390

2、 锦富技术300128为2018年的-50.98%,最高为2020年的1.98%。

3、银禧科技300221:公司控股孙公司苏州银禧新能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近日获得宁德时代的新能源动力电池箱体项目的供应商定点信。从近三年ROE来看,过去三年ROE最低为2018年的-45.12%,最高为2020年的10.12%。

4.银星能源000862: 致力于新能源装备制造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建立了宁夏唯一的风电设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宁夏太阳电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取得了39项新能源实用新型专利。

5、威华股份002240: 随着全球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储能领域市场异军突起,3C等电子产品消费量的持续增加,锂电池行业需求旺盛,为锂盐产品提供了巨大的市场空间及发展机会。

6.中煤能源:公司是集煤炭生产和贸易、煤化工、发电、煤矿装备制造四大主业于一体的大型能源企业,致力于建设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清洁能源供应商。 7.天茂集团:天茂集团是一家拥有新能源化工、医药化工和金融保险业为主的上市公司,主要产品有二甲醚、甲醇、聚丙烯、布洛芬。公司是目前中南地区最大的能源化工生产基地,拥有50万吨/年二甲醚的装置,新建20万吨/年C4烯烃催化裂解制丙烯工程2013年5月已投产。

8.远兴能源:“十三五”期间,公司将以科学发展观和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走资源开发高效化、园区布局规范化、产业集群化、产品链条化的集中发展道路,着力构建天然气化工、煤炭及煤化工、天然碱化工、精细化工循环经济产业链,把公司发展成为一个成长性好、主业突出、运作规范、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大型能源化工企业和绩优的上市企业

威武的凉面
含糊的往事
2026-04-26 11:02:20

2019全球新能源企业500强:协鑫第一 晶科第六

华夏能源网

10月22日中国能源经济研究院、中国能源报社共同发布“2019全球新能源企业500强榜单”。

中国能源经济研究院院长魏秋利介绍,经过前几年的快速增长后,“500强”企业的入围门槛增速放缓,进入了一个平台期,这也反映了新能源产业整体发展的现状。

2019年,全球新能源企业“500强”产业格局再次发生变化,储能产业继续快速发展,而太阳能则继续放缓,储能产业首次超越太阳能产业。

经历多年的高速增长后,2019“500强”中国入选企业数及总营业收入双双下滑但是,中国入选企业的平均规模却继续增长,而且整体排名上升。

2019“500强”排名前十的企业中,中国企业有协鑫集团有限公司、晶科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分列第一和第六。

2019全球新能源企业500强光伏企业榜单

排名公司国家/地区

1协鑫集团有限公司中国

6晶科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中国

33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35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中国

36通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

39NextEra Energy Inc.美国

43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47晶澳太阳能控股有限公司中国

54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56First Solar Inc.美国

60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

61Hanwha Q CELLS Co., Ltd.韩国

68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71BayWa R.E.德国

76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77Sunpower Corporation美国

81Solar Danmark A.S.丹麦

84Xcel Energy Inc. 美国

86浙江正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中国

88顺风国际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中国

89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91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93Tata Power Ltd印度

96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138江苏苏美达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中国

140Solar Frontier K.K.日本

141Wacker Chemie AG德国

145SolarEdge Technologies Inc.以色列

146信义光能控股有限公司中国

155SMA Solar Technology AG德国

156兴业太阳能技术控股有限公司中国香港

180晋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中国

188Ingeteam Corporation西班牙

190东旭蓝天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中国

191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200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206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212英利集团有限公司中国

228阳光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中国香港

236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254友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台湾

255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258江西展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265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282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292Motech Industries Inc.中国台湾

315Meyer Burger AG瑞士

317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323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327泰州中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中国

339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347湖南红太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

354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369中美矽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台湾

377Adani Green Energy Limited印度

382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389Enphase Energy Inc.美国

394熊猫绿色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

403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中国

430Advanced Energy Industries Inc.美国

431江山控股有限公司中国香港

448硕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台湾

458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477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4799REC Silicon A.S.A.挪威

487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498协合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

可参考:资料来源

如意的眼睛
英俊的画板
2026-04-26 11:02:20
2月10日,工信部发布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众可在2020年3月10日前提出意见。

修改内容包括:将原管理规定的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技术保障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将《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中“一、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一、技术保障能力”,并对有关内容作出相应修改。

另外,工信部还将对包括《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等十项内容进行修改或删除。

以下为通知原文:

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技术保障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予以简化,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2)。”

二、删除第二十九条。

三、删除第三十条。

四、删除第三十一条。

五、将附件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修改为:

序号

准入审查要求

技术保障能力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与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应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文件,提供全面的技术保障。

2*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对新能源汽车整车和自制部件的测试能力,能够评价、确认与技术保障能力相关的技术要求,包括:整车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模拟测试能力;动力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集成测试能力(包括制动回馈功能测试能力)、电子电控系统功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盐雾等)测试能力、通讯系统模拟测试能力、控制软件分析测试能力、硬件在环测试能力、单个箱体的动力蓄电池包(超级电容器)性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等)测试能力、电子电器件的电气性能基本测试能力、高压电安全测试能力。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还应具备发动机性能/工况排放、能耗、电机性能、机电耦合装置性能综合测试台架;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的,还应具备燃料电池系统性能测试台架、车载氢系统泄漏及高压气体安全方面的测试仪器和设备。

生产能力

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产设备设施。

应具备专用充电设备,数量应能保证产品充电需要。

应建立充分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人员防护措施、应急处理措施。

4*投资项目审批文件中要求建设发动机生产条件的整车生产企业,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时,应具备发动机的生产能力,至少应有缸体、缸盖的精加工生产线,机械化的发动机总成装配线及发动机试验台架。曲轴、凸轮轴、连杆可委托加工。

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5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管理,至少应建立产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统,应对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总成,以及整车配置、出厂检测数据等进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6针对所有原材料、常规部件、车载能源系统及其他电器系统部件、软件及服务等供方,应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确定供方及其产品评价标准、采购技术协议、产品验证规范,对供方及其产品进行评价和选择,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应保留对供方及其产品的评价、选择、管理记录。

7*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设备和辅助检具,检验项目覆盖整车主要技术特性参数、主要零部件基本技术参数、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检验内容,对安全、环保、节能等法规符合性、顾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项目要求应特别关注,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与所要求的测量能力一致。

应具备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驱动系统的电气性能与安全、温度、储氢系统安全等项目的检验设备以及整车安全检测线。

应具备整车控制器总成检验能力、整车下线后控制系统及其子系统的检验能力,具备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

8*应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方至整车出厂的完整的产品可追溯体系。应建立整车产品信息及出厂检测数据记录和存储系统,存档期限不低于产品的预期生命周期。

当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发生重大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时(包括由于供方原因引起的问题),应能迅速查明原因,确定召回范围,并采取必要措施;当顾客需要维修备件时,应能够迅速确定所需备件的技术状态。

对于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部件,应建立易见的、不可更换的、唯一性标识,并建立可以支持产品追溯的信息数据库。

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9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企业内部人员、经销商人员、顾客或使用单位的人员)、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整车产品召回、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施。

应建立相应的技术文件体系,包括销售技术培训手册、整车/底盘/电子电器系统的维修手册、备件目录、专用工具和仪器清单、产品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承诺、应急措施等。

售后服务承诺内容应充分适宜,应在本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并严格履行。

已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企业如果发生重组,应保证重组后企业提供的售后服务不低于重组前作出的售后服务承诺。

10维修服务、备件供应满足所有客户要求,能保证在产品的使用寿命期限内、在企业承诺的限定服务时间内向顾客提供可靠的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

售后服务体系除能独立完成或与供方协作完成与常规汽车相同的售后服务项目外,还应具备整车及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及子系统和相关部件的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具备相应的维修服务能力和更换能力。

应建立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与有关各方签订相关协议,确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顺利实施。

11*应建立质量信息及时反馈机制及产品安全保障机制。

应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所销售的每一辆新能源汽车(含底盘)建立相应的档案,跟踪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统,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

应按照与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含底盘)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直至汽车停止使用或报废。监测数据应至少包括车辆运行安全、故障、充电、能耗情况等方面,应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能为车辆改进提供数据支持。监测数据保存期应不低于产品的生命周期。企业监测平台应与地方和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

应建立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抢险救援方案、事故调查及汇报方案等。

应编写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长期存档备查。

注:1.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审查,则对相关要求免予审查。

2.表中准入审查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共11个条款,标注“*”的条款(共7个)为否决项。

3.判定原则如下:

(1)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不超过2项,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现场考核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六、将附件2《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中“一、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一、技术保障能力”,并对有关内容作出相应修改。

具体见附件2《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七、对附件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做以下修改:

(一)将GB/T 18387-2008《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宽带,9kHz~30MHz》修改为,GB/T 18387-2017《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将GB/T 4094.2-2005《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修改为,GB/T 4094.2-2017《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将GB/T 19836-2005《电动汽车用仪表》修改为,GB/T 19836-2019《电动汽车仪表》;

将GB/T 18386-2005《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修改为,GB/T 18386-2017《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二)删除GB/T 27930-2015《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新增GB/T 34657.2-2017《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第2部分:车辆》

(三)新增5项标准,分别为:GB/T 33978-2017《道路车辆用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模块》、GB/T 34585-2017《纯电动货车技术条件》、GB/T 37154-2018《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整车氢气排放测试方法》、GB/T 37153-2018《电动汽车低速提示音》、GB/T 34598-2017《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商用车技术条件》。

具体见附件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八、对附件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做以下修改:

(一)删除“与新能源汽车产品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人)”的内容;

(二)删除“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能力及设计开发过程说明(包括研发机构和人员、开发工具和设备、开发过程描述等)”的内容;

(三)删除“产品开发主要设施设备(含必要的软件程序)清单”的内容。

具体见附件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九、根据有关标准制修订情况,对附件5《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内容进行修改。

具体见附件5《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

十、对附件6《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做以下修改:

删除对“新产品研发情况”、“研发能力和条件建设情况”内容。

具体见附件6《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

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序号

准入审查要求

技术保障能力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与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应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文件,提供全面的技术保障。

2*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对新能源汽车整车和自制部件的测试能力,能够评价、确认与技术保障能力相关的技术要求,包括:整车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模拟测试能力;动力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集成测试能力(包括制动回馈功能测试能力)、电子电控系统功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盐雾等)测试能力、通讯系统模拟测试能力、控制软件分析测试能力、硬件在环测试能力、单个箱体的动力蓄电池包(超级电容器)性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等)测试能力、电子电器件的电气性能基本测试能力、高压电安全测试能力。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还应具备发动机性能/工况排放、能耗、电机性能、机电耦合装置性能综合测试台架;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的,还应具备燃料电池系统性能测试台架、车载氢系统泄漏及高压气体安全方面的测试仪器和设备。

生产能力

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产设备设施。

应具备专用充电设备,数量应能保证产品充电需要。

应建立充分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人员防护措施、应急处理措施。

4*投资项目审批文件中要求建设发动机生产条件的整车生产企业,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时,应具备发动机的生产能力,至少应有缸体、缸盖的精加工生产线,机械化的发动机总成装配线及发动机试验台架。曲轴、凸轮轴、连杆可委托加工。

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5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管理,至少应建立产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统,应对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总成,以及整车配置、出厂检测数据等进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6针对所有原材料、常规部件、车载能源系统及其他电器系统部件、软件及服务等供方,应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确定供方及其产品评价标准、采购技术协议、产品验证规范,对供方及其产品进行评价和选择,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应保留对供方及其产品的评价、选择、管理记录。

7*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设备和辅助检具,检验项目覆盖整车主要技术特性参数、主要零部件基本技术参数、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检验内容,对安全、环保、节能等法规符合性、顾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项目要求应特别关注,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与所要求的测量能力一致。

应具备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驱动系统的电气性能与安全、温度、储氢系统安全等项目的检验设备以及整车安全检测线。

应具备整车控制器总成检验能力、整车下线后控制系统及其子系统的检验能力,具备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

8*应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方至整车出厂的完整的产品可追溯体系。应建立整车产品信息及出厂检测数据记录和存储系统,存档期限不低于产品的预期生命周期。

当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发生重大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时(包括由于供方原因引起的问题),应能迅速查明原因,确定召回范围,并采取必要措施;当顾客需要维修备件时,应能够迅速确定所需备件的技术状态。

对于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部件,应建立易见的、不可更换的、唯一性标识,并建立可以支持产品追溯的信息数据库。

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9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企业内部人员、经销商人员、顾客或使用单位的人员)、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整车产品召回、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施。

应建立相应的技术文件体系,包括销售技术培训手册、整车/底盘/电子电器系统的维修手册、备件目录、专用工具和仪器清单、产品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承诺、应急措施等。

售后服务承诺内容应充分适宜,应在本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并严格履行。

已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企业如果发生重组,应保证重组后企业提供的售后服务不低于重组前作出的售后服务承诺。

10维修服务、备件供应满足所有客户要求,能保证在产品的使用寿命期限内、在企业承诺的限定服务时间内向顾客提供可靠的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

售后服务体系除能独立完成或与供方协作完成与常规汽车相同的售后服务项目外,还应具备整车及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及子系统和相关部件的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具备相应的维修服务能力和更换能力。

应建立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与有关各方签订相关协议,确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顺利实施。

11*应建立质量信息及时反馈机制及产品安全保障机制。

应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所销售的每一辆新能源汽车(含底盘)建立相应的档案,跟踪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统,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

应按照与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含底盘)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直至汽车停止使用或报废。监测数据应至少包括车辆运行安全、故障、充电、能耗情况等方面,应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能为车辆改进提供数据支持。监测数据保存期应不低于产品的生命周期。企业监测平台应与地方和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

应建立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抢险救援方案、事故调查及汇报方案等。

应编写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长期存档备查。

注:1.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审查,则对相关要求免予审查。

2.表中准入审查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共11个条款,标注“*”的条款(共7个)为否决项。

3.判定原则如下:

(1)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不超过2项,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现场考核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附件2

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一、技术保障能力

企业集团如果具备共用与通用的技术保障能力,则下属企业可以借用,并简化《准入审查要求》“技术保障能力”的考核要求。

二、生产能力

下属企业应满足《准入审查要求》“生产能力”的相关要求。

对于车身、底盘等总成部件,如果企业集团在冲压、焊装等方面有统一生产布局,则可简化下属企业的相关能力要求。

三、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下属企业应满足《准入审查要求》“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相关要求,并能够独立实施。但在检验能力中,涉及定期抽查、型式检验等方面的工作可由企业集团统一完成。

共用与通用产品的零部件配套可在企业集团统一管理、统一评价、统一要求下进行。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由下属企业自行制定要求、自行评价,指定配套企业。

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可由企业集团统一销售渠道、提供通用性服务。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由下属企业提供专项服务。

附件3

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号

备注

1储能装置(单体、模块)

电动汽车用锌空气电

GB/T?18333.2-2015

6.2.4、6.3.4?90°倾倒试验对水系电解液蓄电池暂不执行。

车用超级电容器

QC/T?741-2014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31484-2015

6.5工况循环寿命结合整车可靠性标准进行考核。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31485-2015

6.2.8、6.3.8针刺试验暂不执行。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31486-2015

道路车辆用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模块

GB/T 33978-2017

储能装置(电池包)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 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与测试方法

GB/T?31467.3-2015

对于由车体包覆并构成电池包箱体的,要带箱体/车体测试;电池包或系统尺寸较大,无法进行台架安装测试时,可进行子系统测试。

2电机及控制器

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系统?第1部分:技术条件

GB/T?18488.1-2015

5.6.7电磁兼容性结合GB/T 18387-2008电磁兼容考核;5.7可靠性试验结合整车可靠性进行考核;附录A不执行。

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系统 第2部分:试验方法

GB/T?18488.2-2015

10可靠性试验、9.7电磁兼容性暂不执行。

3电动汽车安全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1部分:车载可充电储能系统(REESS)

GB/T?18384.1-2015

5.1.2(除乘用车和N1类车辆外的其他汽车)绝缘电阻测试条件,可在室温条件下进行;

5.2污染度暂不执行;

5.3有害气体和其他有害物质排放暂不执行。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2部分:操作安全和故障防护

GB/T?18384.2-2015

6用户手册涉及项目暂不执行;

8紧急响应涉及项目暂不执行。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3部分:人员触电防护

GB/T?18384.3-2015

6.3.3电容耦合 暂不执行;

7.2B(除乘用车和N1类车辆外的其他汽车)绝缘电阻测试条件,可在室温条件下进行;

9用户手册 涉及项目暂不执行。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GB/T?24549-2009

4电磁场辐射

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18387-2017

5电动汽车操纵件

电动汽车 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T?4094.2-2017

6电动汽车仪表

电动汽车仪表

GB/T 19836-2019

7能耗

电动汽车 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 试验方法

GB/T?18386-2017

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GB/T?19753-2013

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GB/T?19754-2015

8电动汽车除霜除雾

电动汽车风窗玻璃除霜除雾系统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24552-2009

5.1.1除霜试验环境温度对于燃料电池电动汽车为-10℃。

9纯电动汽车技术条件

纯电动乘用车 技术条件

GB/T?28382-2012

纯电动货车 技术条件

GB/T 34585-2017

10燃料电池发动机

燃料电池发动机性能试验方法

GB/T?24554-2009

11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加氢口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加氢口

GB/T?26779-2011

12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车载氢系统 技术要求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车载氢系统 技术要求

GB/T?26990-2011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车载氢系统 试验方法

GB/T?29126-2012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整车氢气排放测试方法

GB/T 37154-2018

13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20234.1-2015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

GB/T?20234.2-2015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

GB/T?20234.3-2015

14通信协议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 第2部分:车辆

GB/T 34657.2-2017

15碰撞后安全要求

电动汽车碰撞后安全要求

GB/T?31498-2015

采用B级电压的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应符合本标准规定。

16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

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

QC/T?838-2010

5.1.3.1绝缘、5.2.1高压电器设备及布线、5.3低压电器设备及电路设施暂不执行。

17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技术条件

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乘用车 技术条件

GB/T 32694-2016

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商用车 技术条件

GB/T 34598-2017

18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第2部分:车载终端

GB/T 32960.2-2016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第3部分: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

GB/T 32960.3-2016

19.定型试验

电动汽车 定型试验规程

GB/T?18388-2005

4.1.2、4.1.3电动车除霜除雾结合GB/T?24552-2009标准的方法和要求考核。4.3可靠性行驶对于纯电动乘用车按照GB/T 28382-2012标准4.9可靠性要求考核。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定型试验规程

GB/T?19750-2005

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 定型试验规程

QC/T?925-2013

电动汽车 动力性能 试验方法

GB/T?18385-2005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动力性能 试验方法

GB/T?19752-2005

9.7混合动力模式下的30分钟最高车速暂不执行。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最高车速试验方法

GB/T?26991-2011

20低速提示音

电动汽车低速提示音

GB/T 37153-2018

来源:第一电动网

作者:王鸣幽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鲤鱼荔枝
幸福的雨
2026-04-26 11:02:20

4月7日,工信部组织起草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涉及的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删除新建纯电动车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同时满足《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管理规定》的条款等。

工信部表示,随着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进一步放宽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对《准入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业内专家指出,《管理规定》的主要目的为降低准入门槛、提升验证门槛,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市场化发展。

设计与制造脱离 把新能源汽车交给市场

从《管理规定》看,内容上的变化都指向一个共同的目的,即为新能源汽车发展“松绑”。

首先,《管理规定》删除了此前要求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设计能力开发要求”,一方面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另一方面则强化了对企业生产一致性和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的要求。

在中国电动汽车百人会副理事长董扬看来,删除“设计能力开发要求”不是放开准入门槛,而是政府减少准入管理的内容,这意味着,新能源汽车下一步发展要更多的交给市场。

那么,删除“设计能力开发要求”是不是意味着,企业的设计能力不重要?

对此,乘联会秘书长崔东树表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主要的责任是生产,销售和维护产品的品质,因此新能源车企业的产品设计能力应该说是与企业的生产制造相可以相脱离的,也就是目前来说很多集团都是集团有设计能力,然后把产品给下属的企业去生产,这些生产企业没必要有新能源设计能力。

“未来其他国外汽车集团可能在中国设立新能源车生产企业,导入外国外产品,要适应未来这种趋势的变化,确保我们的规则,让所有的市场主体都能参与中国的市场竞争。”崔东树指出。

其次,《管理规定》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按照此前的规定(工信部39号令)要求,对于停产12个月及以上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再次生产需要重新经过工信部核查。如果不能达到准入条件或破产的企业,将被撤销资质,企业将无法申报产品。

此次的调整让新能源汽车的生产比传统机动车生产(12个月)有了更长期限的管理,被业内认为与疫情带来的冲击存在一定关系。

乘联会数据显示,2月份新能源乘用车销量为1.1万辆,同比下降了77.7%,环比1月下降了70%;而1-2月的累计销量,为5.2万辆,同比下降了64%,这是继新能源市场2019年出现产、销双下滑(分别同比下降2.20%、3.98%)之后跌幅进一步扩大。《管理规定》的本次调整,将为处于困难中的新能源生产企业提供更多的恢复机会。

“双资质”取消 考核从生产转为消费

《管理规定》的一项重大变化,即取消之前新能源产业准入的“双资质”。

所谓新能源汽车“双资质”,就是自201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准入规定》,与国家发改委2015年6月6日发布的《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此前,新能源汽车“双资质”极难获得,这也是蔚来、小鹏等造车新势力选择代工的原因之一,更是博郡汽车收购一汽夏利、拜腾汽车收购一汽华利的重要因素。

车图腾了解到,此前的2019年1月1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新版《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取代了2015年的《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因此由事前审批过渡到备案管理。

本次《管理规定》删除了新建纯电动车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同时满足《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管理规定》,这就意味着,“双资质”被取消。企业要拿到生产资质,只需由地方政府对资质进行核准,而后将这一信息报给国家发改委备案,而审批上只需满足工信部拟新修订的《管理规定》。

“有些汽车拿到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却没有实力生产汽车,而是借助‘资质’四处找投资,很多有能力、想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却得不到生产资质。”吉利控股集团董事长李书福曾直言,“双资质”只是部分车企融资的敲门砖。

从知豆汽车、长江汽车、前途汽车等企业的发展现状来看,“双资质”并不能成为他们的护身符,除资质外,资金、技术、人才储备才是影响新能源汽车项目进展的关键。

业内专家指出,从新能源发展来看,国家对于新能源汽车的调控重点正从生产端转移到消费和产品上,更符合市场化要求。对于企业而言,《管理规定》的此次调整有利于公平考核,重心转移后对企业的产品和研发能力是长期的考核,而不只是准入制度的细致规定。

《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即将实施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管理规定》发布的同一天,在全国政协副主席万钢主持召开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简称《规划》)咨询委员会会议上,工信部副部长辛国斌透露,《规划》主要内容已达成共识,将尽快推动发布实施。

此前的2019年12月,《规划》征求意见稿发布。其中提到:力争经过15年持续努力,中国新能源汽车核心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到2025年,新能源汽车新车销量占比达到25%左右等。

辛国斌表示,当前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正处于“爬坡过坎”的关键时期,叠加疫情及全球石油价格下跌影响,市场下行压力加大。下一步,工信部将进一步强化部门协同,完善支持政策,积极稳定和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坚定不移推动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业内人士指出,作为我国当前和未来15年新能源汽车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规划》落地后将为今后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撑,长期利好新能源汽车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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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