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买新能源汽车商家少开三千块钱的发票
为了偷税漏税。买新能源汽车商家少开三千块钱的发票是为了偷税漏税。是指因客观原因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主观上不是出于逃避税收的故意、客观上未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但结果是未缴或少缴税款。
近来有一款新车让小白十分感兴趣。
哇,简直不要太好看。
凭着好奇之心,小白研究了一下凌宝 汽车 这个品牌。
凌宝 汽车 隶属于江苏吉麦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的新能源 汽车 品牌,是不是有点陌生?继续看下去。
而凌宝 汽车 的母公司吉麦新能源则隶属于金彭集团。
如果你家是开物流搞工程的,那对这个品牌不会陌生。没错,它家就是卖电动三轮出身的,而且它家的电三轮卖得还很好,根据相关报道,他家产品在国内的市场占有率超过20%。
当然,三个轮子的不赚钱,四个轮子的才赚钱,因此金彭集团不仅卖电三轮,还卖低速电动车,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老头乐。
同样道理,老头乐当然没有名正言顺的乘用车赚钱,然后它们就打造了吉麦新能源,推出凌宝品牌。
这里需要划重点的是,吉麦新能源是有国家批准的乘用车生产资质的,所以不能说别人是没有出生证的黑户。
讲完品牌回到车型本身,凌宝BOX为凌宝 汽车 推出的首款车型。
新车外观可以说是集大家之所长,简单来说就是MINI的车身下半部分揉并上铃木雨燕的上半部分、
原来造车可以这么简单。
其次,就算是在官网的官图上依旧能看到大到能透光的拼装缝隙,产品做工简直可以和电三轮看齐。
再看一下它的配置,在它的顶配版本上还配有中控大屏、无钥匙进入/启动、多功能方向盘等,简直吊打宏光MINI EV。
作为电动车重点肯定是它的三电系统,新车有两种动力版本,其中高功率版本配备了一台最大功率达45千瓦的电机。
而续航方面,新车搭载了电池能量达17.69千瓦时的磷酸铁锂电池组,NEDC续航里程竟然达到了150km,竟然比宏光MINI EV的续航还要短。
当然这不是重点,重点是小白看到了凌宝官网上发布的一篇续航测试。
看之前小白先来科普一下科学知识,不同于燃油车,电动车耗电量和时速是成正比的,所以高速续航对于电动车来说会耗电量更大。
然而小白在这篇测评上看到了这句话:
当然这还不算完,测试最后给出的实际续航是188.9km,实测里程跟NEDC续航的比值达到了126%。
哇偶,看来工信部是故意打压咱们可爱无辜的凌宝BOX了。
偏不信邪的小白研究了一下它给出的数据,终于发现端倪。
我们可以看到中间有一组数据,车辆实际行驶了23.4km,但表显续航却只掉了9km,之间的差值达到了两倍多。不仅如此,其他的数据也是实际行驶的路程>表线续航差值。
小白可以负责任的说,除非是从喜马拉雅山挂空档溜下来,即便是特斯拉也做不到这种水平。
真相只有一个,要么它是数据造假,要么它就是带着几个充电宝跑。
当然,以上言论存在主观猜测,对电动车续航有更专业见解的老铁欢迎来评论区跟小白聊聊。
除此以外,小白对这款车保留的疑问还有三电安全、碰撞安全、质量稳定性等涉及行车安全方面的问题。
当然,这台车大家也是看一乐,真的有人会买吗?
相比之下还是老头乐更香一点。
如果你真的急需一台车,相同价格下,二手车或许会更加适合你。
同样的情景小白想到了最近抖音很火的汉龙旷世维权车主。
全中国不是所有人都知道这是一个不合格的产品,但如果真的有人被营销鼓吹而头脑发热买了这台车,那又该怎么办?
或许就这几万块钱,就是他存了很久的积蓄。
不可否认人性的趋利心理,新能源新势力是红海好赚钱。
但请你赚钱的时候,吃相不要这么难看。
2018年1-10月,我国新能源汽车共销售86万辆,同比增长近75.6%,占汽车总量的3.75%。其中纯电动汽车累计销售65万辆,占比76%,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累计销售21万辆,占比由2017年的16%提至24%。新能源乘用车、商用车分别销售74.6万辆和11.4万辆,占比分别为88%和12%。新能源乘用车中私人领域占比近67%,公共出租租赁领域占比近15%,企事业单位等非营运类占比约18%,私人消费者对新能源汽车的认可度日益提升。
我国尚未出台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政策
我国已经出台多项汽车相关管理政策,推动了我国汽车售后服务的质量提升。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加快售后服务体系建设,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积极提高售后服务水平,加快品牌培育。2016年北京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发布《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售后服务规范》,要求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具备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但是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专门的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规范。
我国新能源汽车企业售后服务能力仍待提升
国外主要新能源汽车产销国家还未出台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规范,但各个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如特斯拉、宝马等都建立了各具自身特色、相对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目前我国缺少统一的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标准,新能源汽车产品维修、更换、退货、纠纷处理暂无标准可依。我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大多根据现有燃油汽车售后服务相关政策,如《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并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建立了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体系。但和国外企业售后服务体系相比,国内企业在售后服务模式、理念等方面都存在巨大差异,售后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售后服务能力亟待提升。
消费者对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的不满日益增多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了燃油汽车的核心部件属于强制“三包”范围,但并不适用于新能源汽车,且未包含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等核心零部件“三包”要求。由于缺少国家层面上的统一标准,汽车厂商在退换新能源车辆、更换动力电池等零部件方面拥有较大自量权。目前受动力电池技术水平限制,如动力电池内部硬件故障、动力电池均衡性、低温性能等问题,导致新能源汽车可靠性、续驶里程、充电效率等方面与消费者期望有一定差距,导致消费者维权事件的频发。
对我国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的建议
售后服务问题日益凸显直接影响了我国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建议从政府和企业两个层面,加快规范、完善我国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体系,提高售后服务水平。
政府层面
一是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规范。明确售后服务各主体义务(新能源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维修企业等),“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售后服务流程、售后服务纠纷处理办法、违反规范的惩罚措施、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安全风险防控等。修订完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明确新能源汽车的质保要求,增加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电控等核心零部件的保修期及三包期内的退换车条件等。
二是宣传引导消费者正确使用新能源汽车。由于纯电动汽车结构比统燃油汽车简单,部分消费者缺乏对新能源汽车维护保养的基本意识。若新能源汽车维护保养不足,长期使用可靠性将持续恶化。新能源汽车如长时间泡水、处于高温状态,或发生振动、轻微碰撞变形等,均有可能导致电池故障、连接件老化松动等,若消费者未及时进行检测维修,可能导致电路短路起火。此外消费者如何正确充电和确保充电安全也需要加强宣传和引导。
三是建立新能源汽车年检、强制报废、召回等制度。目前基于传统汽车特性的机动车安全检验制度,其检验周期和检验项目都不能完全适用于新能源汽车,尤其是针对高压电气安全、动力电池安全等检验项目的缺失,大大增加了新能源汽车使用环节的安全隐患。由于新能源汽车使用环节成本低,因此多被用于公交、出租、网约车等重度使用领域,但由于缺乏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强制报废规定,导致有些车辆性能衰退严重却无法报废,也有些车超期服役存在严重隐患。建议加快研究建立适用于动力电池特性的新能源汽车安全年检制度、强制报废制度,引导生产销售企业建立维护保养制度。同时加强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监管,打击虚假承诺、弄虚作假现象,明确三包责任、召回制度等,保障消费者权益。
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电力制约,而换电站的出现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但换电站是否会有辐射同样备受关注。日前蔚来官方针对有关换电问题给予答复,称换电站外壳能够吸收和屏蔽98%以上的电磁辐射,通俗来讲,换电站在给电池全负荷充电作业时,辐射量低于一部手机发射的辐射量的1/10。
蔚来方面还称电池在进入换电站后会经过多项检测确保安全,其状态会同步至蔚来云,确保电池处于最佳状态,对于电池安全性有极大提升。相关数据显示,蔚来已建成换电站1185座 ,电区防覆盖率已达到65.72%。
我认为这是真的,因为公司方面没必要在这一数据上作假。关于换电站是否会造成辐射问题,这关系到换电站的建设及推广幅度。我之所以会相信蔚来官方的说辞,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公司没必要在这一数据上作假,二是在这方面作假,谎言太容易被拆穿。
换电站辐射问题对公司进一步发展有极大意义,如果不能在安全上予以保证,公司越推广换电站,未来后果就越严重,我相信没有公司愿意承担这一后果。因此,我认为公司没必要在这一数据上作假,作假的后果也过于严重,这是公司方面绝不愿意承担的。
另外,在大批量修建换电站的同时换电站辐射问题,很容易就能在换电站外进行检测。如果在这方面进行作假,那这一谎言太容易被拆穿,而被拆穿的后果则极有可能让公司陷入泥潭,甚至会导致公司倒闭。
虽然民众对很多技术类问题并不了解,但是否有辐射总会随着时间流逝显露出来。如果蔚来在这一方面作假,那简直就是在自掘坟墓。
人民网北京8月20日电(王紫)19日,工信部正式发布了修改后的《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删除了包括第五条以及《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等附件中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相关内容;将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删除了有关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规定》将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原文
(2017年1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公布,根据2020年7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 汽车 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 汽车 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 汽车 产业持续 健康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新能源 汽车 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 汽车 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 汽车 ,是指《 汽车 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3730.1-2001)第2.1款所规定的 汽车 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的三轮车辆。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 汽车 ,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 汽车 ,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 汽车 、纯电动 汽车 和燃料电池 汽车 等。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申请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 汽车 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 汽车 生产企业,或者是已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 汽车 生产企业。
汽车 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 汽车 的,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 汽车 产品所必需的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 汽车 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予以简化,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2)。
(四)符合相同类别的常规 汽车 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
第六条 汽车 生产企业在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 汽车 整车或者底盘基础上改装生产新能源 汽车 产品,改装未影响到底盘、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的,不需要申请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准入。
第七条 申请准入的新能源 汽车 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二)符合《新能源 汽车 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见附件3),以及相同类别的常规 汽车 产品相关标准。
(三)经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四)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新能源 汽车 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标准制修订情况,及时调整《新能源 汽车 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的有关内容,并在施行前向 社会 公布。
第八条 申请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准入审查的文件。
(二)《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4)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新建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手续的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第九条 申请新能源 汽车 产品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能源 汽车 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见附件5)。
(二)检测机构出具的新能源 汽车 产品检测报告。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准入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新能源 汽车 产品准入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审查方式包括现场审查、资料审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新能源 汽车 领域专家库,从中选取专家组成审查组。
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技术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申请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准入的,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 汽车 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了审查的,免予审查《准入审查要求》中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规定开展新能源 汽车 产品检测工作,不得擅自变更检测要求。
第十四条 通过审查的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及产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公告》发布。
不符合本规定所规定的条件、标准的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及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列入《公告》。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公告》载明的许可要求生产新能源 汽车 产品。
第十五条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管理、规范使用新能源 汽车 产品出厂合格证,确保出厂合格证及其信息与实际产品唯一对应、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 汽车 产品售后服务承诺制度。售后服务承诺应当包括新能源 汽车 产品质量保证承诺、售后服务项目及内容、备件提供及质量保证期限、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反馈、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出现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严重问题时的应对措施以及索赔处理等内容,并在本企业网站上向 社会 发布。
第十七条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 汽车 产品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平台,按照与新能源 汽车 产品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 汽车 产品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企业监测平台应当与地方和国家的新能源 汽车 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新能源 汽车 产品运行安全状态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监测与产品运行安全状态无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每一辆新能源 汽车 产品建立档案,跟踪记录 汽车 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实施新能源 汽车 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应当对新能源 汽车 产品的技术状况、故障及主要问题等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编写年度报告(见附件6)。年度报告应当在新能源 汽车 产品全生命周期内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新能源 汽车 产品类别或者动力系统(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纯电动、燃料电池等)与已列入《公告》的新能源 汽车 产品不同的,或者增加、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本规定第八条所列的材料,原则上应当进行现场审查。
取得插电式混合动力 汽车 或者燃料电池 汽车 产品准入的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申请相同类别的纯电动 汽车 产品准入的,只进行资料审查。
第二十条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应当持续满足《准入审查要求》和生产一致性等相关规定,确保新能源 汽车 产品安全保障体系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发现新能源 汽车 产品存在安全、环保、节能等严重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保持情况、生产一致性情况和监测平台运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方式包括资料审查、实地核查、市场抽样和性能检测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的生产情况、监测平台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有《准入审查要求》所列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生产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产品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以及违法行为等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于停止生产新能源 汽车 产品24个月及以上的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特别公示。
经特别公示的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在恢复生产之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其保持《准入审查要求》的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信用数据库,将企业违反生产一致性要求、申请材料弄虚作假、行政处罚等情况列入信用数据库。
第二十五条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不能保持《准入审查要求》,存在公共安全、人身 健康 、生命财产安全隐患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活动,并责令立即改正。
第二十六条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破产或者自愿终止生产新能源 汽车 产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撤销、注销其相应的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产品准入。
第二十七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新能源 汽车 产品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准入,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新能源 汽车 产品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撤销其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产品准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
第二十八条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擅自生产、销售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新能源 汽车 车型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09年6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骗保方法官方没有给出具体说明。
2016年,财政部网站公布了新能源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专项检查的部分情况,曝光了五个典型案例。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涉及金额最大。其已申报(2015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车中,有1683辆车截至去年底仍未完工,但却提前办理了机动车行驶证,由此多申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51921万元。
2015年年报显示,金龙汽车当年所获新能源车补贴约达58亿元,上市公司同期净利润为5.35亿元。本次被曝光的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由金龙汽车持有60%股权,年报显示,该公司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04.84亿元,同比增长20.53%,净利润4.81亿元,同比增长85.47%。
扩展资料
根据上市公司金龙汽车2015年年报披露的数据显示,其纯电动汽车共获得新能源汽车补贴金额42.34亿元,同比上涨55.92%,插电式电动车获得补贴资金15.7亿元,同比增长36.63%。作为金龙汽车的“孙公司”,苏州金龙是金龙汽车旗下最主要的新能源业务板块,也是这近60亿政府补贴的主要贡献者。
而这一年,金龙汽车的净利润为5.23亿,同比大增110.30%。新能源业务的快速增长同样是这一业绩的主要推动力量。
参考资料来源:财经时报网-苏州金龙骗补新能源补贴 被处于2.6亿元的罚款
参考资料来源:和讯网-新能源车骗补大清算典型案例 波及金龙汽车等两家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