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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废金属回收利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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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9 07:26:58

青岛市废金属回收利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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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0:48:59

第一条 为加强废金属回收利用管理,促进废金属资源的合理利用,减少环境污染,打击盗窃、销赃、收赃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废金属是指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各种废旧金属,包括废钢铁、废有色金属、报废的各种机电设备和运输工具及其它废金属物品。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第四条 废金属的回收利用实行统一管理,归口收购。第五条 青岛市及各县级市、城阳区、崂山区、黄岛区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其辖区内废金属回收利用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其所属的金属回收办公室(以下简称金属回收办)负责。各级金属回收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废金属管理方面的规定、政策;

(二)负责编制下达废金属回收、分配导向计划;

(三)负责检查指导废金属的回收、串换、调剂和加工利用工作;

(四)负责废金属出境登记签证工作;

(五)按规定承担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公安、工商、税务、物资、供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计划管理部门做好废金属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第七条 废金属回收经营业务,由物资、供销系统的专业回收经营单位为主经营,其他经批准设立的回收经营单位,由物资、供销部门归口管理。第八条 回收经营废金属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废金属回收经营相适应的资金、从业人员;

(二)具有与废金属经营相适应的设备、场地;

(三)符合社会治安管理要求;

(四)符合废金属回收网点发展规划。第九条 回收经营废金属的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同意,报经当地金属回收办审查同意并到当地公安部门领取特种行业许可(备案)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登记后,方可经营废金属回收业务。第十条 铁路、油田、供电、邮电、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等生产性废金属及废旧军用器材(以下统称生产性废金属),由物资、供销系统的废金属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该类废金属。第十一条 走街串巷的个体收购户,可收购社会上零星分散的非生产性废金属;生产性废金属必须交售给经批准设立的专业回收经营单位,交售人应出具身份证件或其它证明。第十二条 禁止废金属回收单位收购下列物品;

(一)各种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及其盛装容器;

(三)个人出售的生产性废金属。第十三条 鼓励提倡产生废金属的单位开展废金属综合利用;对不能综合利用的部分,应当交售给经批准设立的废金属回收经营单位;大宗废金属经当地金属回收办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以自行串换单位所需物资或出售给废金属定点加工利用单位。第十四条 各厂矿企业和废金属回收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废金属的统一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向当地金属回收办报送有关废金属供销、回收经营统计报表。第十五条 废金属利用应当坚持先挑选利用,后回炉冶炼的原则,凡能直接利用的应当挑选利用,剩余部分应当主要供冶金生产、机构铸造、铸锅等行业使用。

禁止高耗能小电炉、小高炉使用废钢铁炼铁。第十六条 各级金属回收办应当做好废金属回收利用信息服务,组织指导有关单位签订废金属供销合同。第十七条 废金属回收经营单位应当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废金属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自行确定。第十八条 各县级市、城阳区、崂山区、黄岛区的废金属外运出所在市(区),外运单位应到当地金属回收办办理外运登记,领取外运证明。外运出省及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出境的废金属,应到市金属回收办办理外运登记,领取外运证明;市金属回收办也可委托当地金属回收办办理有关外运手续。

对无外运证明的废金属,运输单位不得承运。第十九条 废金属回收经营单位在废金属回收中发现可疑人员、可疑物品或者公安机关要求检查的赃物,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扣留可疑物品、赃物,不得隐瞒、包庇。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外运废金属的,由金属回收办责令改正,补办有关手续;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 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公安部《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违反工商行政、税务管理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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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0:48:59

第一条 为了合理地开发、利用废旧金属,防止资源流失,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废旧金属,为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和废旧机电设备。

废钢铁包括废钢、废铁、旧钢材、废次钢材和钢铁材料加工废弃物等。

废有色金属包括铜、铝、铅、锌、锡、镍等材料的废料、加工废弃物、废旧零部件和废器皿、废包装罐等。

废旧机电设备包括旧的、报废的或不能利用的各类机电设备,以及报废的车辆、船舶和各类机械部件、配件等。第三条 为有利于废旧金属的回收管理,对钢锭、钢坯、钢材切头、钢材边角料的外运等事项,在本办法中也作相应规定。第四条 废旧金属回收利用管理的原则是:定点回收,控制流向,统一管理。第五条 本市废旧金属的回收利用,应按市计委、市经委制订的衔接指导计划进行。

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中央和外省市在沪单位等所产生的废旧金属,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由本市物资回收利用公司统一回收。第六条 私人拥有的旧农机具、旧车辆及废旧零部件、旧金属用具,可持本人身份证(车辆还须有牌照),在指定的集市或旧货市场出售。其他废旧金属不准在集市、旧货市场或其他场所出售。

有证拾荒户拾拣的废旧金属,由所在地的区、县物资回收利用公司指定的收购站收购,不准私自买卖。第七条 凡需经营废旧金属收购业务的单位,必须由市供销总社提出审核意见,经公安机关同意并核发许可证后,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所收购的废旧金属应交售给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物资回收利用公司,不得自由经营。第八条 区、县物资回收利用公司回收的废旧金属,首先必须完成市衔接计划的订货合同,未经市物资回收利用公司核准,不得自由经营。

市和区、县物资回收利用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实行联营或建立联营企业的,须经市供销总社同意后,方可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第九条 本市新建小轧钢机、小电炉、化铁炉和有色金属冶炼加工点,必须向市物资局提出申请,经市物资局审核批准并颁发专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未经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准从事废旧金属加工业务。

经许可的生产经营厂、点的产品,除返回委托加工单位外,其溢余部分由市计委、市经委指导流向,统一安排市内供应。第十条 废旧金属的收购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鼓励交售、鼓励回收的原则制订。

除市物价局规定的价格外,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抬价收购或出售废旧金属。第十一条 在完成市计委、市经委衔接指导计划的前提下,本市各系统企业所富余的废旧金属,可在主管局的平衡、安排下,在系统内部调剂使用;综合利用后有余的废旧金属,由本市物资回收利用公司统一回收。

本市各系统需要向市外调剂废旧金属的,必须由主管局提出计划,报经市计委、市经委批准。第十二条 凡本市产生的废旧金属,立足于市内就地加工,原则上不准外运。确需外发加工产品(材料)或执行国家调拨计划的,应在上一年年末填报外运计划、产品(材料)返回计划,经各主管局汇总送市物资局,由市物资局报市计委、市经委批准。经批准下达的外运计划中废旧金属的出市,由市物资局审核并签发出市证明。

市物资局对申请外运的废旧金属应严加控制。第十三条 本市各钢厂、冶炼厂及其接受废旧金属加工业务的企业,在接受外地单位和个人加工的废旧金属时,必须严格审核废旧金属进市运单和有关结算凭证。对无运单和结算凭证的一律不得接受加工或串换。第十四条 各收购站如发现来路不明的废旧金属,应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对非法倒卖、抬价收购废旧金属的单位或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处理;查明确系赃物的,由公安部门处理。第十五条 本市公安、公路、铁路、港监等部门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严格监督检查。凡无出市证明私自外运废旧金属的,应予扣留,并及时加以处理。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擅自收购、买卖或加工废旧金属的,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强制收购物资或物品、没收物资或物品、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工商营业执照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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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0:48:5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废旧金属管理,充分利用本市的废旧金属(含有色金属,下同)资源,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废钢铁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回收、经营、利用、运输废旧金属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金属边角料、废次材、屑、溜、渣、末、灰,报废的机电产品、汽车、拖拉机、农机具、公共设施及废弃的金属生活用器皿、装饰品、家用电器等。第四条 废旧金属实行归口收购,统一管理的原则。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五条 市计划委员会是全市废旧金属回收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市金属回收管理办公室是其职能部门,负责废旧金属回收的管理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废旧金属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废旧金属回收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制定有关废旧金属管理的各项计划,搞好综合平衡;

(三)检查指导废旧金属的回收、上交、串换、调剂和利用工作;

(四)对废旧金属的运输进行审批、审查;

(五)处理与废旧金属回收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废旧金属管理工作。第六条 废旧金属回收管理、公安、工商、物价部门的检查监督管理人员可持证进入废旧金属回收单位进行检查。第三章 回收与经营管理第七条 本市的废旧金属均由物资、供销部门的回收单位回收、经营。任何单位不得自行进行销售、加工、串换、协作或进入集贸市场进行交易。

由各级物资、供销部门的回收单位委托的代购站点只有收购权,没有销售权,所收购的废旧金属必须全部上交其所属回收单位。第八条 凡新开办回收、经营、利用废旧金属的单位和利用废旧金属的个人(含代购点),均应持市(县)计划委员会批件,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治安管理登记证和有色金属定点许可证,再凭上述证件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证件完备后,方可进行经营和利用活动。第九条 个人出售自用或拣拾的废旧金属,应到指定的物资和供销部门的收购站点交售。收购站点对出售废旧金属的个人,应核查《居民身份证》并进行登记。对人、证不相符或存在其他疑点的,应拒绝收购并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省直企业在接到主管部门上调废旧金属调拨单时,应到市(县)金属回收管理办公室办理调拨手续,由市(县)金属回收管理办公室指定的回收单位代收代交。第十一条 以废旧金属为生产原材料的企业,需计划外采购原材料时,须持市(县)金属回收管理办公室的《废旧金属调拨单》到指定的回收单位采购。需到外地采购的,应由市金属回收管理办公室开具证明。第十二条 各级废旧金属回收单位必须执行省、市、县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含销售计划),确保重点企业的需要。第十三条 企业因生产急需以废旧金属串换钢材时,应报请市(县)金属回收管理办公室批准,由其指定的回收单位统一串换。第四章 运输管理第十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公路、江河上运输废旧金属的,必须持有市(县)金属回收管理办公室的运输证明。第十五条 向外地运输废旧金属(含废旧金属加工成的锭、块、板等),应由市金属回收管理办公室审查盖章后,报省计划委员会审批。经铁路整车运输的,一律凭加盖有“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废旧金属运输专用章”的月份请车计划表办理托运。公路、内航和铁路零担运输,凭加盖有“黑龙江省废旧金属零担运输专用章”的证明办理托运。第十六条 市(县)金属回收管理部门和公安、工商部门人员有权进入铁路、公路、交通、航运部门的货场,对其发运的废旧金属及其运输车辆进行检查。第五章 奖罚第十七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废旧金属管理工作方面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权限进行处罚。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应由公安机关查处的,由公安机关依据《黑龙江省旧货业治安管理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部门申请复议或在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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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0:48:59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废金属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废金属,是指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和废旧机电设备。

废钢铁包括废钢、废铁、旧钢材、废次钢材和钢铁材料加工废弃物等。

废有色金属包括铜、铝、铅、锡、镍等材料的废料、加工废弃物、废旧零部件和废器皿、废包装罐等。

废旧机电设备包括旧的、报废的或不能利用的各类机电设备,以及报废的车辆、船舶和各类机械部件、配件等。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所产生的废金属,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均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第四条 南京市计划委员会是本市废金属回收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废金属管理办公室依照本办法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计划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废金属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物价、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废金属实施管理。第五条 废金属的回收利用,实行定点经营、控制流向、统一管理。第六条 凡从事生产性废金属收购、加工和经营的单位,由当地废金属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到公安部门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登记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金属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登记,并向公安部门备案后,方准开业。第七条 废金属收购、加工和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必须由本单位正式从业人员担任。废金属收购、加工和经营单位不得转包、转让给个人经营。第八条 允许收购废金属的个体经营户的收购范围,限于个人出售的自有生活器皿、废旧工具、农具、自行车、人力车等的零部件。对超范围收购的,予以取缔。第九条 对从事废金属收购、加工和经营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由市废金属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定期进行清理整顿。第十条 各收购、加工和经营单位发现来路不明的废金属,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非法倒卖废金属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处理;查明确系赃物的,由公安部门处理。第十一条 严禁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从个人手中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等生产性和军用设施的专用废金属器材。严禁个人收购生产性废金属。

对个人拣拾的生产性废金属,应当设立专点凭证明登记收购。收购专点由市废金属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公安部门确定。非专点不准收购个人出售的生产性废金属。第十二条 各厂矿企业和废金属回收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废金属的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向当地废金属管理部门报送有关废金属回收经营统计报表。第十三条 废金属的利用应当坚持“先利用,后回炉”的原则,凡能直接利用的应当挑选利用,剩余部分应当优先供给冶金、铸造、轻化工、中小农具等行业使用。第十四条 各级废金属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废金属回收利用信息服务工作,组织指导有关单位签订废金属串换、调剂和供销合同。第十五条 各县的废金属外运出所在县,外运单位应当到当地废金属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外运证明。市区外运的废金属,由外运单位到市废金属管理部门或委托代办单位办理外运登记,领取外运证明。

对无外运证明的废金属,运输单位不得承运。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办理出境准运手续,但属于正常加工业务,而在生产中确需外销、外发加工的单位,由废金属管理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对无准运证非法外销、外运的单位,由废金属管理部门对其外运的废金属作价收购,并可处以外运废金属总额20%以下的罚款,同时对承运单位或个人没收其全部承运费,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承运费20%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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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0:48:59
第一条 为了加强废旧金属收购经营管理工作,合理开发利用再生资源,防止盗窃犯罪,堵塞销赃渠道,维护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包括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旧机电设备及厂矿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可以利用的各种金属边角废料等。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城乡居民使用过的废旧金属工具、农具和自行车、人力车的金属零部件以及生活性废旧金属器皿、装饰品和迷信品等。

废钢铁包括废钢、废铁、废次钢材和钢铁材料加工后的废物等。

废有色金属包括铜、铝、铅、锌、锡、镍等材料的废料、加工废物、废旧零件和废旧包装罐等。

废旧机电设备包括废、旧的或不能利用的各类机电设备、以及报废的车辆船舶和各类机械零部件、配件与军队退役废弃装备等。第三条 废旧金属回收利用管理的原则是: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加强回收,合理利用。第四条 省计划委员会设立甘肃省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收购经营的宏观管理,在废旧金属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对全省的废旧金属回收、利用、加工进行统一管理,综合平衡,组织协调,统筹安排,

(二)负责全省废旧金属回收、利用计划编制与执行情况的检查落实,审批下达省供销联社、省物资局编制上报的废旧金属回收利用年度计划;

(三)组织废旧金属回收、串换、加工利用与合理调拨;

(四)配合物价管理部门做好废旧金属的物价监督管理工作;

(五)管理废旧金属出省审批工作。第五条 废旧金属的收购经营业务,仍由供销和物资两个系统承担。

设立收购经营废旧金属专营企业,须经地(州、市)以上计划委员会审批同意,并向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特种行业登记和企业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第六条 除供销、物资两个系统外,不允许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参与收购经营工作。

对现有收购废旧金属的集体单位和个体户,由各级工商、公安机关进行清理,并停止其废旧金属的收购经营活动。第七条 不准跨区域收购经营废旧金属。外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本省境内收购废旧金属。

厂矿、油田、铁路、施工工地附近区域内不准设立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第八条 凡本省内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出售的废旧金属,一律由供销、物资两系统废旧金属回收部门设立的专点凭单位证明收购,不是专点的,不许收购。一律不许现金交易。

个人出售自用或拣拾的废旧金属,只能由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收购,其他收购站、点一律不得收购。

个人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所在街道、村委会可以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废旧金属收购单位凭证件登记收购,无证件的一律不得收购。第九条 严禁从个人手中收购下列物品:

(一)钢铁、铜、镍、铝、铅、锌等生产性金属原材料;

(二)铁路、油田、供电、邮电、矿山、水利、测绘专用等器材;

(三)市政公用设施;

(四)军用器械和设施;

(五)贵重稀有金属;

(六)各类机械零部件。第十条 企业废旧金属实行内部回收。所有国营、集体企业的边角废料、更换报废设施及设备、剩余材料等废旧金属,一律由单位内部统一回收后,由专业回收部门按计划统一上交调拨,不准进入回收市场。第十一条 以废旧金属为原料的加工企业所需废旧金属,由当地供销、物资回收部门按当地计划部门的计划安排负责供应。加工企业不得直接设点收购废旧金属,不准自行串换,更不准与非废旧金属回收部门或个人签订收购合同,已签订的收购合同一律无效。第十二条 加强废旧金属购销价格管理。凡国家实行最高限价的,必须执行最高限价,尚未实行限价的,由省物价委员会参照省计划委员会再生产资源管理办公室提出的参考价格核定本省的市场购销价格,供省内执行,并在收购站、点张榜公布。

严禁抬价争购和转手倒卖,严禁变相提价买卖废旧金属。第十三条 凡以废钢铁为原料的小电炉、小高炉,一律要经省、地计委审批,所需废钢铁纳入计划供应。未经批准的供销、物资部门不得供应废钢铁。

喜悦的石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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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0:48:59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废金属的管理,切实搞好废金属的回收和利用,提高经济效益,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废金属,是指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稀有、贵重金属和报废的汽车、锅炉、机电产品及设备等。第三条 市计划委员会金属回收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全市废金属回收、利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编制和下达废金属回收、利用计划;对废金属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组织串换,合理安排废金属流向;规划加工网点;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价格监督管理;负责废金属出市的审查签证。第四条 废金属的回收、加工、供应及串换业务,由市物资再生利用公司和市再生资源总公司负责。其中,报废汽车的回收由市物资再生利用公司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收购和经营生产性废金属。第五条 凡需经营民用废金属收购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由市物资再生利用公司或市再生资源总公司审核,报经市计划委员会金属回收管理办公室和公安部门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第六条 经批准营业的收购站、点收购的废金属必须全部交售给指定的回收部门,不准擅自销售和串换。第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的废金属设备(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全部交售给回收部门,不准进入集市贸易或者擅自串换。第八条 个人拣拾的少量生产性废金属出售时,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及有关证明到回收部门设置的回收专点出售、无证件或证明的,回收专点一律不得收购,发现疑点,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第九条 废金属收购及供应销售价格,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第十条 废金属运往本市以外地区时,必须经市计划委员会金属回收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并办理《废金属准运证》。对未办理《废金属准运证》运往市外的废金属,经查获后一律交指定的回收部门按规定的价格收购。第十一条 加工生产企业(冶金、机械铸造、中小农具、轻工产品等)作为原料所需的废金属,由市计划委员会金属回收管理办公室统一安排,回收部门予以供应。第十二条 严禁高耗能小电炉、小高炉使用废钢铁炼铁,凡已投入使用的,要限期停产,逾期不停的,供电部门要停止供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置。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干净的缘分
平淡的月饼
2026-04-27 20:48:59
法律分析:属于住建局管,因为钢结构厂房属于公共建筑,同时结构类型属于建筑结构类型中“钢结构”建筑,在住建局管辖范围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负责的钥匙
苗条的溪流
2026-04-27 20:48:59
如果你发现的一个矿产,那属于国家的,铁定政府会干预的,除非你偷偷摸摸的干!

按《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你不要想什么奖励。但在有人要开发的时候,你可以要求期限未满的补偿和已投入的财物损失。

这里看看:

http://www.sdinfo.net.cn/gmrs/laws/kczyf19960829.htm

英文名称:non-ferrous metal

定义:狭义的有色金属又称非铁金属,是铁、锰、铬以外的所有金属的统称。

广义的有色金属还包括有色合金。有色合金是以一种有色金属为基体(通常大于50%),加入一种或几种其他元素而构成的合金。

种类特性:

有色金属元素只有80余种,但有色合金种类繁多,性能各异。有色合金的强度和硬度一般比纯金属高,电阻比纯金属大、电阻温度系数小,具有良好的综合机械性能。常用的有色合金有铝合金、铜合金、镁合金、镍合金、锡合金、钽合金、钛合金、锌合金、钼合金、锆合金等。

用途:

A:有色金属中的铜是人类最早使用的金属材料之一。现代,有色金属及其合金已成为机械制造业、建筑业、电子工业、航空航天、核能利用等领域不可缺少的结构材料和功能材料。

B:实际应用中,通常将有色金属分为5类:

1.轻金属。密度小于4500千克/立方米,如铝、镁、钾、钠、钙、锶、钡等。

2.重金属。密度大于4500千克/米3,如铜、镍、钴、铅、锌、锡、锑、铋、镉、汞等。

3.贵金属。价格比一般常用金属昂贵,地壳丰度低,提纯困难,如金、银及铂族金属。

4.半金属。性质价于金属和非金属之间,如硅、硒、碲、砷、硼等。

5.稀有金属。包括稀有轻金属,如锂、铷、铯等;

稀有难熔金属,如钛、锆、钼、钨等;

稀有分散金属,如镓、铟、锗、铊等;

稀土金属,如钪、钇、镧系金属;

放射性金属,如镭、钫、钋及阿系元素中的铀、钍等。

有色金属通常指除去铁(有时也除去锰和铬)和铁基合金以外 的所有金属。有色金属可分为四类:

1. 重金属:一般密度在4.5g/cm3以上,如铜、铅、锌等;

2. 轻金属:密度小(0.53~4.5g/cm3),化学性质活泼,如铝、 镁等.

3. 贵金属:地壳中含量少,提取困难,价格较高,密度大,化学性质稳定,如金、银、铂等;

4. 稀有金属:如钨、钼、锗、锂、镧、铀等。

由于稀有金属在现代工业中具有重要意义,有时也将它们从 有色金属中划分出来,单独成为一类。而与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并列,成为金属的三大类别。

以后数码类的产品的金属外壳都应该可以用的上啊!

中 国 有 色 金 属 业 发 展 研 究 报 告

【原创报告】中国有色金属业发展研究报告

【行业分类】有色金属业

【行业概况】2006年中国十种常用有色金属的产量合计达到1600万吨,已连续第四年成为世界第一大有色金属生产国。中国占全球各类资源消耗量已经超过15%,消耗的锌、铜、铝等金属更是超过了20%,2002-2005年中国的基本金属的消耗增长量平均在15%以上,铜铝消费分别以20%以上的速度增长,主要有色金属的消费增长是GDP增长的两倍,对国际金属市场的价格走势影响日益深远。但是,中国又是有色金属矿产十分匮乏的国家,铜、铝、铅、锌四大品种(占总产量95%)和以前曾具有资源优势的钨、钼、锡、锑品种的储量和基础储量的保有年限都不高。已探明储量中,铜矿只够7年开采,铅矿5至6年,锌矿7至8年,锡矿5年,锑矿5至6年,铝土矿也不足30年,很快将面临无矿可采的局面,资源严重短缺。

【行业指标】铜产量、氧化铝产量、有色金属行业销售收入、有色金属金属行业利润

【行业分析】由于过去两年行业景气推动矿山勘探、采选及冶炼业的投资增长,使得未来几年供给增速高于需求增速,有色金属的供给短缺逐渐缓解,行业将走向供给平衡乃至过剩。景气周期将回落,但不会回落到2002年前长期低迷的状态。铜业:国内冶炼产能快速扩张,供给增速大于需求增速,精铜短缺的局面得到缓解,预计2006年铜价将下跌。氧化铝业:以中铝为主的多个氧化铝生产商的新建扩建项目使得2005-2007年国内氧化铝产量 增速将大于需求增速,供给紧张的缓解将促使价格下跌。电解铝业:2007年国内产量增速将继续大于需求增速,以及国内限制出口的关税措施的实施,国内铝过剩将继续扩大,但是国际铝价将对国内铝价形成支撑。锌业:精矿供应紧张、需求稳定增加将继续推高价格。

【前景预测】按照“十一五”规划,未来发电、电网、运输设备(汽车、火车、地铁等)制造、机械、电子、航空航天、建筑、武器装备制造等行业对有色金属的需求将持续增长。其中发电、电网、建筑等行业对铜、铝的需求强劲;运输设备制造对铝的用量将越来越多;机械、电子等待业需要铜、铝、镍、锡、锌、钨、钽等多种金属;而航空航天、武器装备等行业需要钛、铬、稀土金属等战略性金属作为基本的原村料。按照规划“十一五”期间GDP平均复合年增长率将超过5.7%,有色金属作为重要的基础原材料工业,不仅没有边缘化的危险,而且随着工业化及产业升级的深入发展,加上其固有的资源约束特征,其重要性及战略意义将更加突出。

【图表目录】有色金属总资产、有色金属销售收入、铝冶炼业总资产、有色金属利润、铜冶炼业总资产、铝冶炼销售收入、铜冶炼业销售收入、铝冶炼业利润、铜冶炼销售收入、铜冶炼业销售收入、有色金属储量、氧化铝年度产量、铜年度产量、销售收前十名集中度、销售收入区域结构、有色金属行业成本结构、氧化铝主要产地(按产量)、铜主要产地(按产量)主要上市公司概况

【龙头企业】金川集团公司、白银有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铜业集团、中国铝业公司、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山东招金集团、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宁波金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铜业集团公司、深圳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曾经的大山
迷人的太阳
2026-04-27 20:48:59

①把物品(指生活废旧物资、工业废料)收回利用:~余热 ㄧ~废旧物资。

②把发放或发射出的东西收回:~贷款 ㄧ~人造卫星。

废品回收,一种有偿性的废品处理生活服务,由专业正规的废品回收站或公司进行收购。之后对废品的科学处理及分类达到再次循环利用的标准,废品回收这项服务对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和带动社会效益起着积极的作用。专业正规的废品公司不仅可以增加企业公司的效益,更能对社会带来节约成本的效果,同时也能为环境作出贡献。 第一、农村废品回收个体户是以户为单位。在农村,还存在着废品回收站和私人收购的废品回收模式。一般情况下,废品回收站是由几个人合资经营,相关活动是由几个人来共同承担,同时也会涉及到利润的分配等相关事宜。而私人收购,指的是单个人小资本收购,投入的工具、资金等都非常有限,这里专指那些使用自行车、小三轮车在相当狭小的范围内收购的形式。而我们的研究对象是废品回收个体户,它是以户为单位来开展废品回收工作,相关的活动、资金和利润等全有自己承担和享有。当然,它凭借的工具和资金的投入要比私人收购要求高得多,比废品回收站规模小。

第二,农村废品回收个体户的废品存放地是各自宅居地。大多数的废品回收站,都是位于交通相对便利的路旁,占用了大量耕地。与之相比,由于废品回收个体户的规模比较小,每次收购的废品量有限,并且废品的流通较快,因此废品回收个体户将废品置于各自的宅居地,同时对某些废品房入棚子或厢房里,避免了全部露天堆放引起的弊端。

第三,农村废品回收个体户收购的废品短时期直接流向再利用加工企业。由于本村废品回收个体户的废品量多,而且具有固定性,一些本地相关的再利用加工企业就派车直接到废品回收个体户取货,因此,加快了废品的流通。

第四,城市里正在走新的模式,废品回收的承包制,保洁和废品回收的一体化。在许多城市的住宅区,商场,写字楼,都出现了这种模式。回收公司与物业合作既有利于资源的有效回收,又利于安全管理。 ①不合出厂规格的产品。②破的、旧的或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物品:~收购站。

是指不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不能按照原定用途使用,或者需要加工修理才能使用的在产品、半成品或产成品。 一、废金属:【磷铜、红铜、杯士铜、白铜、紫铜、青铜(62#、65#)、黄铜、漆包线铜、铜屑、铝、不锈钢(316.316L.304.301.202)、不锈铁、锌合金(渣)、铅、工业铁、镀金、镀银制品等废五金废有色金属回收】

二、废电子:【电子脚、含银锡、无铅锡、含铅锡、锡渣、锡条、锡线、锡灰、锡膏、线路板、IC、电容、二极管、三极管、变压器、充电器、废电缆电线、电阻、等废电子回收】

三、废塑料:【废蜡烛、亚克力、硅胶、尼龙、菲林、吸塑、赛钢、475、ABS、PS、PP、PC、PET、POM、PVC、PU、PA、TPR等废塑料件回收】

四、废 钴:【钴粉、钴酸锂、镍钴酸锂、铝钴纸、电池正极片、负极片、电池正极边料、42#冲边料、79#冲边料、电镀阳极料等废品回收】

五、废电池:【锂电池、镍氢电池、镍镉电池、锂离子电池、聚合物电池、锂动力电池、太阳能电池、手机电池、笔记本电池、摄录机电池、数码相机电池、PDA电池、对讲机电池等废电池回收】

六、废 镍:【电解镍、镍边料、电铸镍、电池导电镍片、发泡镍、镍带、电池导电镍片、镍纸、镍箔、镍网、含镍合金、镍光盘、废镍锡珠、废镍珠\亚镍粉等废料回收】

七、废硅片:【废单晶硅、多晶硅、籽晶、破碎硅片、光刻片、蓝膜片、太阳能电池片、边皮硅材料、电池片、硅棒、硅头尾料、硅晶圆、IC级硅片、裸片等废硅片回收】

八、贵金属:【镀金、金水、银靶、镀银、镍、铑、钯、铂 ,钴、钨钢、钛、等贵金属废料回收】

九、其 他:【回收各种废旧机器、电脑耗材、机械设备、废电缆电线、库存货清仓、废置厂房拆迁】

十、废玻璃的分类废玻璃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

平板废玻璃、 压花废玻璃、中空废玻璃、钢化废玻璃、夹丝废玻璃、高性能中空废玻璃、玻璃马赛克、夹层废玻璃、有机废玻璃、无机废玻璃、磨砂废玻璃、防火废玻璃、防弹废玻璃、特种废玻璃。

回收的好处 即旧物调剂和资源回收产业,日本将其称之为社会静脉产业,其有助于整个社会的范围内形成“自然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循环经济环路。

静脉产业,即资源再生利用产业,是以保障环境安全为前提,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目的,运用先进的技术,将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转化为可重新利用的资源和产品,实现各类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的产业,包括废物转化为再生资源及将再生资源加工为产品两个过程。

静脉产业的兴起

谈静脉产业还得从循环经济谈起。所谓循环经济,是相对于传统线性经济来说的,可以简明地表述为参与经济活动的物质要素流动具有环状特征。因为其对国家资源、能源的循环利用性,回收产业一直在兴起之中。 废品回收与环保要从源头上治理废品回收领域存在的不良局面,就应该以环保作为着力点,从加强对众多小散回收处理企业的环保整治力度做起。

首先,政策上应该加强对废品回收企业“小、散、乱”格局的治理。小企业大量存在导致的问题,一是回收渠道被占用,二是带来的环境二次污染问题严重。对此,有专家建议,在每个城市设立专门的开发园区,将区域内从事废品回收的企业统一纳入园区管理,区内统一污水处理、垃圾焚烧、垃圾填埋,杜绝二次污染。

其次,回收处理企业应该理顺成本分摊机制。由于行业缺乏统一监管,成本负担往往全部转移到废品拆解处理企业身上,这样的话,无疑会降低处理企业的积极性。正如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研究所研究员李丽所言,按照国际成熟经验,包括销售者、处理、利用各个环节的企业都应该平均分担商品废弃后的处理成本。

更为长远的举措则是建立强有力的政策保障机制。废品回收涉及面广,如果只停留在单纯行业监管层面,并不能达到很好的效果,有必要从更高层面对其加强监管,要加快废旧商品回收法规建设,将废旧商品回收处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日本发展废品回收的经验很值得我们借鉴。日本实施的《家用电器回收法》规定,消费者必须将废旧空调、冰箱、电视机和洗衣机等家用电器,交由销售商送返生产厂家进行回收利用。销售商回收消费者交回的旧家电后,交到回收工厂,回收工厂负责将家电进行初步解体,按照塑料类、金属类等进行基本归类。然后各家电生产厂家再将其回收,进行进一步利用。回收所需的费用则由消费者来承担。

废品回收如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行业一样,本质上是政策主导下的公用环保事业。

包容的背包
优雅的铅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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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废旧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集中回收处置的范围:

在生产、设备维修、基本建设中产生的废钢铁、废旧有色金属和企业不能利用再生产的各种报废设备、设施、机电产品(含办公用机电产品)、通信器材等废旧物资,回收废旧物资范围:

金属资源类:废旧钢铁、废旧有色金属及废旧原材料等。

工业设备类:各种报废设备、设施(包括各类报废机床、锅炉、工程机械、起重机械、叉车、铲车等)、废旧仪器仪表、设备设施大中小修废弃的配件等。

工程建设设施类:基本建设中的废旧设施及边角料等。

电子设备类:废旧电脑及各种电脑配件、复印机、打印机、办公设备、通信器材、废旧冷冻、空调设施、电缆电器等。

第二条 管理原则与权限:

所属作业队废旧物资回收处置按照统一归口、集中回购、利用、处置,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 废旧物资回购价格管理:

废旧物资回购价格由于受类别、品种、地域差别、季节等因素的影响,变化较为频繁。因此,废旧物资回收价格由企业双方根据市场行情协商确定。

第四条 废旧物资财务管理:

废旧物资的变价收入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正常管理渠道,严禁将此项收入做为账外资金使用,更不能将其演变为企业或部门的“小金库”。

第六条 废旧物资集中处置管理:

(1)对回收的废旧物资由物资部回购集中、整理分类、利用、处置。

(2)工区所属作业队所需的废旧物资,由各所需作业队提报废旧物资计划,报工区物资部审批后使用。

(3)对集中处置、出售的废旧物资进行竞价销售,坚持实事求是、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七条 废旧物资管理纪律:

对通过各种渠道擅自处理废旧物资的作业队,除没收全部所得外,对责任人由工区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与国家、铁道部、铁路局政策、法规内容发生冲突时,按国家、铁道部、铁路局政策、法规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