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环境下审计风险的特征
做好财务风险识别和应对工作,是新能源企业做好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新能源企业财务风险的成因正朝着复杂化、多元化的方向发展,这逐渐加大了财务风险识别的难度,也给企业做好财务风险防范工作增加了诸多挑战。根据新能源公司的整体需求,本文针对新能源公司的财务管理特点,提出了识别财务风险的方法和对策,为我国新能源企业在经济大环境中保驾护航。
随着新能源企业经营发展中内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企业财务风险成因也越来越复杂,想要有效识别出潜在的风险隐患,必须要提高财务风险识别能力,优化财务管理机制。一旦发生财务风险,随之而来的便会是经济损失。为了预防和控制财务风险的发生,不仅要抓好企业财务风险的识别,还要根据企业的实际运营情况制定风险应对策略,有效遏制新能源企业财务风险的发生,帮助企业尽可能避免经济损失。
一、新能源企业财务风险特点
与传统能源领域相比较,新能源企业要求把更多的资源投向技术改进与创新领域,而对固定资产设施投资要求较低。在新能源企业中,特别是处于成长阶段的新能源企业,电力设备、仪表等有形资产投资一直处于重要地位。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投资对企业未来发展起着引领和支撑作用。因此,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在新能源企业总资产中的比例应当保持平衡。此外,新能源企业的高科技属性也要求企业重视人力资本投资,为企业发展奠定知识基础。由此可见,不论是无形资产投资,还是人力资本投资,都要求新能源企业弱化固定资产投资需求而保证企业相对较高的资产流动性。
新能源企业较低的融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要求弱化固定资产投资企业进行投资,不仅要考虑行业属性还要关注企业发展阶段特征。在中国,绝大多数新能源企业都处于成长阶段,普遍存在融资能力差和抗风险能力弱两大问题。就融资能力差而言,处于成长阶段的新能源企业很难获得大额、长期资金支持,而只能得到中小资金的短期支持,企业规模小且盈利状况不佳,对外界变化比较敏感,抵抗风险能力较弱。
二、新能源企业主要财务风险识别
(一)融资风险
公司偿付能力的强弱可以衡量公司融资的风险。通过分析新能源公司的偿付能力,识别新能源公司融资的风险。公司以资产偿还债务的速度越快,短期偿债能力保证系数越高,表明公司具有较强的短期偿债能力。可以选择股权比率等指标来衡量公司的长期偿债能力,该指标可以衡量公司的长期偿债能力,反映公司的总资产结构,股权比率越高,公司的财务风险越大。
(二)投资风险
投资商业项目的风险有很多产生原因。特别是新能源企业技术更新速度快,盲目追求技术创新,投资后技术收益转化率低,企业经营难度大,难以持续毛利润率和净利润率可用于评估公司的盈利能力。在项目可行性分析阶段,公司关注技术可行性研究,而不是经济可行性论证。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
(三)资本回收风险
企业资金回收风险的出现受到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在国家财政和金融恶化的时期,整个市场将疲软,产品对外销售将非常困难,公司之间的贷款和相互担保现象严重,公司的管理和决策水平是影响公司资金回收风险的内部因素,该内部风险因素可由公司控制和调整。只有制定相应的风险和管理控制措施,公司才能增加销售额,进一步削弱资本回收的风险。
(四)收入分配风险
收益分配风险基本上也可以称为融资风险的分支,其特征与融资风险有些相似,包括难以按时筹集投资资金的风险降低企业偿付能力风险股价下跌将影响企业再融资的风险它降低了员工参与和热情的风险。
(五)核算与管理风险
在风电、光伏项目建设过程中,重点关注项目成本的过程和主要资金来源,并及时检查财务风险评估和资金投放方式,有明确的备案记录。在基础设施方面。在审计过程中,往往容易对工程的完成日期和意外情况造成成本损失。如果投资回报不能纳入项目资产核算,会导致项目资金影响不可控。收集相关的原材料、劳动力支出和生产能力以及各地区的销售状况会对资产表现和生产的运营控制模式产生影响。部分生产部门未根据业务经营特点和市场需求制定详细的财务控制措施。资金的低效使用也间接导致生产综合效率的降低。当成本预算与企业的每一项业务挂钩计算成本时,数据容易泄露,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三、财务风险的主要成因分析
(一)产业政策变化
2021年,国家主管部门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政策文件。建立新能源体系,发展可再生能源。“智能、储能和新能源”战略目标提出的政策与宏观经济政策和国家能源政策密切相关。未来,公司可能面临国家可能不得不调整与宏观调控有关的产业政策的风险,这将对公司的业务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二)市场竞争加剧
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响,所有生活方式都面临重大挑战,现阶段新能源公司的主要产品是智能电表、能耗信息管理系统、终端产品、太阳能电池组件和综合能源服务。在智能部门的产品中,市场竞争激烈。未来,电能表、风能项目、光伏项目、能源管理系统和终端产品将呈现加速智能化发展的趋势。综合能源服务业正处于工业发展的初级阶段。除了大量能源经济服务公司的竞争外,转型中还有大型上市企业和央企的联合,行业竞争十分激烈。
(三)财务人员素质不足
财务经理没有足够的知识储备,如心理学、司法学、金融学和外语。在财务活动中,横向知识储备决定了企业会计经理的适应性,缺乏对新兴事物的学习。许多财务官员不仅缺乏工作能力,而且拒绝接受光伏、风能和其他商业知识的学习和统计。他们对公司没有责任感,在工作中没有专业精神,在面对任务时往往敷衍了事。因此,它们往往导致公司出现故障,损害公司的正常发展。
(四)技术革新加快
随着人工智能和国家支持的战略“互联网+”等新技术的不断更新,新能源项目建设中对新技术的需求正变得越来越大。技术创新促进了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技术投资比重较大。如果投资失败,公司将损失惨重。许多公司依靠国外先进的技术和设备生产,这也制约了贝尼诺的发展和中国新能源公司的进步。由于新能源技术的不发达和对国外技术的依赖,加上疫情背景下以美国为首的国家对中国技术的限制,新能源行业建设周期长,导致新能源建设项目往往面临项目和工艺流程延误的风险,无法形成自身竞争力,将面临巨大的财务风险。
(五)海外新能源市场的经营环境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对人员流动和物资运输产生了一定影响,进而对新能源企业的正常生产产生了一定影响,特别是境外疫情的持续对境外业务的拓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如果未来的全球疫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影响将对未来的企业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
随着国际业务的拓展和众多国家新能源公司参与外部市场,价格竞争趋于激烈,同时国外客户需求复杂度高,研发投入大。目前,新冠疫情海外发展态势仍不明朗,公司面临政治、疫情、汇率风险、东道国税收政策不稳定等诸多因素,在电子元件和其他原材料方面,全球市场供应链紧张,这是项目风险控制的主要挑战。这可能会对新能源公司产品的生产和调度以及整个行业下游项目的启动产生一定影响。
三、新能源企业财务风险的防范对策
财务风险应对策略就是针对风险的因素和风险的大小,制定合理的对策,降低存在的风险。财务风险规避方法包括风险防范法、风险分散法、风险规避法、风险转移法和风险保留法。事实上,财务风险控制应该从财务风险分析的结果开始,并找到风险的根本原因,形成最佳呈现管理战略并有效降低风险和预防危机的风险对策手册。
(一)积极应对外部经济环境变化
新能源公司应监测宏观经济趋势,加强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工业发展趋势的监测,加强决策者预测和评估经济形势和政治变化的能力。根据全球光伏产业的发展,持续进行产业规划和调整,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盈利模式和筹资力度,创新商业模式,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从技术创新、合同、财务管理等方面最大限度地降低各项成本,成本控制和专业管理。
新能源企业应积极应对行业环境变化,调整战略布局,继续以市场为导向,加强市场细分,不断拓展营销思路和渠道,创新产品营销模式,建立新的营销渠道和品牌效益,在巩固民族企业的同时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同时加强新能源团队建设,加强与国企、央企合作,创新发展清洁能源业务,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优化盈利模式和筹资模式,提高公司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在继续研究和技术开发的同时,加强与大学和专业机构的合作,新技术广泛试点,紧跟行业发展趋势,加强与客户沟通,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研发方向。
新能源公司必须严格运用各种标准化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管理层必须关注国内外宏观经济和政治形势的变化,在新冠肺炎的背景下,不断提升产品竞争力和公司抗风险能力,整合内外部优势资源,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巩固产品质量,加强新兴市场和“一带一路”区域市场发展,确保公司按照年初设定的目标有序开展所有工作。
(二)完善内部财务风险体系
预防和控制新能源公司的财务风险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具有可变性。通过对公司各项财务指标变化的详细分析和智能预测,建立财务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有效、及时地控制风险。财务风险监控和预警系统能够及时监控公司的风险状态。一旦发现风险,可立即发出警告,以帮助公司及时防范风险并将损失降至最低。
新能源企业必须做好内部财务风险宣传工作,定期对内部员工进行财务风险识别技能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财务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在识别和防范金融风险的工作中,公司领导必须发挥突出作用。企业领导必须不断提高对财务风险的认识和识别能力,为本部门其他部门和人员树立榜样,让更多人参与,为识别和应对财务风险营造良好的企业发展环境。
财务人员专业能力的增强对新能源公司规避财务风险构成了坚实的障碍。会计人员应注意资本需求和现金流控制。财务会计可供公司决策使用,从而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加强项目中会计核算和日常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增加对财务报表的关注,可使财务人员对其日常工作中存在的财务风险作出严格的专业决策,并提前发现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公司的运作。
在新能源产业中,许多企业的创新能力极强,有些企业管理层并没有及时申请专利,导致同行业竞争者竞相模仿,尤其是海外的同业竞争企业,美国对中国进行技术封锁,经济上制约,那么加强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技术创新显得尤为重要。新能源企业创新风险的大小与创新频率呈正相关,尽管如此企业也要加大核心技术的投资力度。作为战略新兴产业的新能源产业,创新是企业发展的唯一途径,只有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其根本是重视人才,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获胜。因此,管理层制定的发展计划会对创新风险构成较大的影响。只有企业足够重视,创新能力较强的企业,才能更好地应对市场竞争。
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和发展规划要求,新能源公司由人事行政部牵头,编制并上报人才需求计划,明确数量、专业、岗位等,人才水平和要求。人才是企业竞争的基础,使公司财务部门能够对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进行一定的财务意见规划,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只能利用财务管理信息分析工作部门的内容,发现问题,最终提高效率和工作能力。然后由专门的招聘部门与人力资源部合作实施人才发展计划。人事招聘部门根据上述信息确定应聘者名单、面试、体检、评估的考试及结果,并结合应聘者意愿和谈判、将谈判结果通知公司上级单位,并根据要求和建议与所提供的人才进行沟通,在公司研究和决策后,达到明确的意图并应用引进人才的程序。人才的选拔、培养、使用和保留,可以使企业发展更加稳定,研究和技术发展更加迅速,最终满足各个细分市场的需求。
总之,对于新能源公司来说,由于中国这些公司正处于发展的沉淀期,需要不断增强公司的财务管理能力,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为了让企业在开发过程中更大程度地控制因素,确保企业在开发过程中面临的风险最低。
结 语
文章主要研究了新能源企业财务风险识别的方法,财务风险的成因分析,以及财务风险应对策略,希望在目前经济大环境下背景下,这些对策能为新能源企业提供参考。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在各地测算的基础上,我们统筹提出了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一、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牵头责任,按照消纳责任权重认真组织制定实施方案,积极推动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推动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积极落实消纳责任,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任务。各地要在2021年2月底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报送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
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切实承担组织责任,密切配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消纳责任权重组织调度运行部门和交易机构等,认真做好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消纳、跨省跨区域输送和各类市场交易。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省级电网企业和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在2021年1月底前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经济运行管理部门和能源派出监管机构报送2020年本经营区及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完成情况。
三、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切实承担监管责任,密切配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消纳责任权重积极协调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消纳和跨省跨区交易,对监管区域内各承担消纳责任市场主体的消纳量完成情况、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情况等开展监管。各派出机构要在2020年12月底前,向国家能源局报送监管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部门将加强跟踪监测,计划2020年9月组织开展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执行情况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督促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各电网企业、各派出机构进一步落实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研究提出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初步安排。
新华社10月10日消息,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下称《纲要》)。
《纲要》明确,到2025年,实现标准供给由政府主导向政府与市场并重转变,标准运用由产业与贸易为主向经济社会全域转变,标准化工作由国内驱动向国内国际相互促进转变,标准化发展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标准化更加有效推动国家综合竞争力提升,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发挥更大作用。
到2035年,结构优化、先进合理、国际兼容的标准体系更加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标准化管理体制更加完善,市场驱动、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开放融合的标准化工作格局全面形成。
图片来源:新华网
在人工智能等领域开展标准化研究
《纲要》从推动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提升产业标准化水平、完善绿色发展标准化保障、加快城乡建设和社会建设标准化进程、提升标准化对外开放水平、推动标准化改革创新、夯实标准化发展基础等方面提出了多项具体要求。
在推动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方面,《纲要》明确,加强关键技术领域标准研究。在人工智能、量子信息、生物技术等领域,开展标准化研究。在两化融合、新一代信息技术、大数据、区块链、卫生健康、新能源、新材料等应用前景广阔的技术领域,同步部署技术研发、标准研制与产业推广,加快新技术产业化步伐。研究制定智能船舶、高铁、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和机器人等领域关键技术标准,推动产业变革。适时制定和完善生物医学研究、分子育种、无人驾驶等领域技术安全相关标准,提升技术领域安全风险管理水平。
推动平台经济、共享经济标准化建设
在提升产业标准化水平方面,《纲要》提出,筑牢产业发展基础。加强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与产业技术基础标准建设,加大基础通用标准研制应用力度。开展数据库等方面标准攻关,提升标准设计水平,制定安全可靠、国际先进的通用技术标准。
推进产业优化升级。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品牌化建设,健全服务业标准,重点加强食品冷链、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物品编码、批发零售、房地产服务等领域标准化。健全和推广金融领域科技、产品、服务与基础设施等标准,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建立健全大数据与产业融合标准,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
引领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健康发展。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保护等标准规范,推动平台经济、共享经济标准化建设,支撑数字经济发展。健全依据标准实施科学有效监管机制,鼓励社会组织应用标准化手段加强自律、维护市场秩序。
增强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产业综合竞争力。围绕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加快关键环节、关键领域、关键产品的技术攻关和标准研制应用,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发挥关键技术标准在产业协同、技术协作中的纽带和驱动作用,实施标准化助力重点产业稳链工程,促进产业链上下游标准有效衔接,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
助推新型基础设施提质增效。实施新型基础设施标准化专项行动,加快推进通信网络基础设施、新技术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等信息基础设施系列标准研制,协同推进融合基础设施标准研制,建立工业互联网标准,制定支撑科学研究、技术研发、产品研制的创新基础设施标准,促进传统基础设施转型升级。
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
在完善绿色发展标准化保障方面,《纲要》明确,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加快节能标准更新升级,抓紧修订一批能耗限额、产品设备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提升重点产品能耗限额要求,扩大能耗限额标准覆盖范围,完善能源核算、检测认证、评估、审计等配套标准。加快完善地区、行业、企业、产品等碳排放核查核算标准。制定重点行业和产品温室气体排放标准,完善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制度。完善可再生能源标准,研究制定生态碳汇、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标准。实施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化提升工程。
在加快城乡建设和社会建设标准化进程方面,《纲要》提出,推动新型城镇化标准化建设。研究制定公共资源配置标准,建立县城建设标准、小城镇公共设施建设标准。健全住房标准,完善房地产信息数据、物业服务等标准。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围绕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方面,实施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工程,重点健全和推广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劳动用工指导和就业创业服务、社会工作、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残疾人服务、社会救助、殡葬公共服务以及公共教育、公共文化体育、住房保障等领域技术标准,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此外,在推动标准化改革创新方面,《纲要》强调,优化标准供给结构。充分释放市场主体标准化活力,优化政府颁布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二元结构,大幅提升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比重。同步推进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改革,强化推荐性标准的协调配套,防止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建立健全政府颁布标准采信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机制。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公示第一批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核查确认的合规项目清单的公告》,本次公示项目共计6830个,其中生物质发电项目874个,国家再生能源发电补贴15亿元未能及时到位,该补贴款项按规定最迟于今年底前到帐。
生物质发电厂是位于江苏省淮安的一家主要以秸秆发电的生物质发电厂,自2009年8月5日两台机组进行大修以来,机组运行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发电负荷由80%提高94%以上,2009年9月5日和11月5日平均上网电量1822万千瓦时。
撤销需要审批决定。审批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审批决定后的合理期限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撤销是组织针对资质,资格的取消行为,即某自然人,法人持有的资质资格由于过期或者不再符合资质,资格要求,由资质发放管理方采取的一种取消行为。
二、GB/T 23331-2009《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标准的主要内容
1、总要求:组织应建立并实施能源管理体系,以降低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管理体系应覆盖组织与能源管理有关内部过程和外包过程。
2、管理职责:包括管理承诺、能源方针、作用、职责和权限等方面的要求。
3、策划:包括能源因素、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能源管理基准及标杆、能源目标和指标、能源管理方案等方面的要求。
4、实施与运行:包括资源,能力、培训和意识,信息交流,文件控制,记录控制,运行控制等方面的要求;
5、检查与纠正:包括监视、测量与评价、合规性评价、不符合,纠正、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内部审核等方面的要求;
6、管理评审:包括总则、评审输入、评审输出等方面的要求。
三、GB/T 23331-2009《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可能带来的价值
1、树立良好的社会责任形象,为节能减排做出贡献;
2、有助于能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降低生产(服务)经营成本,有利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在能源资源价格不断上涨时保持竞争力;
3、有利于满足市场、用户和各相关方的要求,有利于减少信贷和保险机构的风险,有利于吸引投资,有利于产品销售和市场开拓;
4、有利于完成国家对下达的节能指标;
5、有利于获得国家各类奖励及财税政策支持,如国家对节约每吨标准煤给予组织200-250元的政策补贴,条件是组织必须拥有完善的能源管理体系制度;
6、有利于为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做准备,培养能源管理方面的人才,为能源管理提供有效保障。
7、有助于克服技术性贸易堡垒,甚至可以与国外相互认可,得到外商的青睐,扩大国际营销渠道。
8、有利于建立节能减排的理念,树立持续改进的信心,逐步形成节能减排的自律机制。
国家标准《能源管理体系—要求》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2008年8月11日) 本国家标准由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标认证中心负责组织起草,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06年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中的要求,原定于2007年完成相关标准的制定工作,但由于近两年来,有关国际组织一直积极努力促进能源管理体系国际标准的制定进程,并就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的基本结构和内容进行了多次研讨,同时,国际标准化组织也将制定能源管理体系国际标准纳入议事议程。为了更好地借鉴国际经验并考虑到尽量与国际标准相协调等原因,对我国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的制定进程有所推延。
项目编号:20068111-T-469
项目名称:能源管理体系-要求
制、修订:制订
上报单位: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20)
二、 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研制的背景、意义及其理论基础(一)能源管理体系概念的产生背景
能源管理体系概念的产生源自于对能源问题的关注。世界经济的发展,在不同程度上给各个国家带来了能源制约问题,发展需求与能源制约的矛盾唤醒和强化了人们的能源危机意识。而且人们意识到单纯开发节能技术和装备仅仅是节能工作的一个方面,人们开始关注工业节能、建筑节能等系统节能问题,研究采用低成本、无成本的方法,用系统的管理手段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一些思想前瞻的组织还建立了能源管理队伍,有计划地将节能措施和节能技术用于生产实践,使得组织能够持续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这不仅极大地促进了系统管理能源理念的树立,也因此产生了能源管理体系的思想和概念。
(二)建立、实施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的意义
我国人均能源占有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能源供给不足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由于我国许多行业和地区能源利用效率低、浪费大,目前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量大大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且我国正处于高速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阶段,这一阶段的能源供给矛盾尤为突出,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的经济发展。
在国家宏观能源政策导向下,虽然能源管理工作在我国已经得到了重视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组织能源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措施之间尚未形成一个有机整体,缺乏全面系统地策划、实施、检查和改进,缺乏全过程系统的科学监控,系统的能源管理思想没有得到具体体现和贯彻实施。为了切实地加强组织的能源管理,促进节约能源并降低组织生产成本,需要有新的思路、新的管理理论和方法。推行规范化管理、建立能源管理体系,便是一条科学可行的途径。对我国现阶段实现“十一五”规划提出的节能目标、建设节约型社会、缓解能源紧缺对经济发展的制约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组织内部建立规范的能源管理体系,使能源管理的各项手段和措施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全面系统地策划、实施、检查和改进各项能源管理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以期获得最佳的节能效果。建立和实施能源管理体系的重要意义在于:
(1)有利于推进国家能源方面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其他要求的实施。建立能源管理体系标准能够有效地将企业现有的能源管理制度与能源有关的法律法规、能源节约和鼓励政策、能源标准,如能效标准、能耗限额标准、计量和监测标准等,以及其他的能源管理要求有机结合,形成规范合理的一体化推进体系,使组织能够科学的强化能源管理,降低能源消耗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组织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
(2)有利于组织能将节能工作落到实处。这是由于传统的能源管理方式,只解决了“谁来做、做什么”的问题,而“如何做”、“做到什么程度”,主要由执行者凭个人的经验甚至意愿来决定,导致有些节能工作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通过系统的建立一套科学合理且具有可操作的能源管理体系,便能大大减少工作中的随意性,进而提高节能工作整体效果和效率。
(3)有利于及时发现能源管理工作中职责不清问题,为建立和完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的能源管理组织结构提供保障。通过识别节能潜力以及节能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持续改进,不断降低能源消耗,从而实现组织的能源方针和能源目标。
(三)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的基本理论基础
能源管理体系以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目的,针对组织活动、产品和服务中的能源使用或能源消耗,利用系统的思想和过程方法,在明确目标、职责、程序和资源要求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策划、实施、检查和改进,以高效节能产品、实用节能技术和方法以及最佳管理实践为基础,减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而且引入持续改进的管理理念,采用切实可行的方法确保能源管理活动持续进行、能源节约的效果不断得以保持和改进。从而实现能源节约的战略目标。
能源管理体系借鉴ISO9000和ISO14000的理念和思想、强调规范各种能源管理制度和措施、注重识别和利用适宜的节能技术和方法,以及最佳能源管理实践和经验,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
三、 其他国家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研制情况及国际标准的进展国际上有关国家制定并实施了能源管理体系国家标准,如英国能源效率办公室针对建筑能源管理制定的《能源管理指南》、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制定的MSE2000《能源管理体系》、瑞典标准化协会制定的《能源管理体系说明》、爱尔兰国家标准局(NSAI)制定的《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丹麦标准协会发布的《能源管理规范》等。此外,韩国也发布了相应的国家标准,德国和荷兰也制定了相应的能源管理体系规范。另外,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和欧洲电气技术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共同组建了一个特别工作小组,研制三个与能源管理有关的欧洲标准,其中包括能源管理体系标准。这些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为我国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的研制提供了很好的经验。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积极推进能源管理体系国际标准的制定进程。2007年初至今,先后在奥地利、泰国和中国召开了3次关于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的国际研讨会,特别是2008年4月在北京由国家标准委(SAC)和UNIDO共同组织召开的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研讨会上,ISO、UNIDO以及相关国家的标准化组织的代表和专家就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的结构、核心理念、要素、与其他国际标准的差异等进行了卓有成效的交流和讨论,并就能源管理体系的框架内容达成基本共识。这几次重要会议的召开为我国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的研制提供了非常好的技术交流和改进完善的机会。
为推动能源管理体系国际标准的制定,ISO成立了ISO/PC242---能源管理体系项目委员会,由美国和巴西共同担任秘书处,由巴西、中国、英国和美国共同承担该委员会的相应职务。该委员会将于2008年9月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相信这次会议将对能源管理体系国际标准的制定起到更大的推动作用。 早在2002年,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标认证中心就开始了有关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的研究工作,逐步探索建立我国的能源管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但由于诸多原因,研究初期并没有正式提出国家标准立项。在借助国家发改委和科技部两个课题研究、试点和相关经验积累的基础上,申请了国家标准立项并获得批准。国家标准正式立项后,标准提出单位和起草单位组成了工作组,制定了工作计划,通过深入研究并多次召开工作组讨论会议,形成了“《能源管理体系-要求》草案”,同时,标准制定单位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到了大量的能源管理体系相关的标准和资料并组织消化和理解,并据此对标准草案内容进行了完善,形成了现在的征求意见稿。详细过程如下:
1、 2002年,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标认证中心在多年致力于能源政策和规范研究、实施及推广的基础上,提出了能源管理体系的概念,并开始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比较系统的研究。
2、 2004年,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的重视和关注下,中标认证中心正式提出了“能源管理体系标准与推广应用政策研究”的课题,并完成了相关的研究工作。
3、 2005年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技术体系研究”作为国家质检总局、认监委共同承担管理的国家“十五”科技攻关专项的重要课题“资源节约认证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的关键内容正式立项,课题研究确定了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的核心要素及相应的规范文件。2007年11月,课题研究成果通过国家科技部、质检总局等相关部门组织的验收。
4、 2006年,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标认证中心正式通过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能源管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的立项申请,并获得批准。在前期研究积累的基础上,通过深入的研究和讨论,2006年底确定了标准草案。
5、 2006年至2007年上半年,标准草案在一定范围内向相关专家征求意见,并根据意见对标准草案进一步进行修改完善。
6、 2006年至2008年上半年期间,在标准起草和研制的过程中,起草组非常注重国际的动态和趋势,一直与有关国际组织(如ISO,UNIDO)和相关国家(如美国、英国)保持紧密的联系与合作。在2007年3月、5月和2008年4月,分别参加了相关国际组织召开的能源管理体系标准国际研讨会,并根据研讨会的情况及国际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的发展趋势对标准草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7、 2008年7月,召开能源管理体系标准讨论会,对标准条款内容及表述方式等进行了完善,并形成了《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征求意见稿)》。 (一)标准制定的核心思想
1、全过程控制思想:应用系统理论和过程方法,以低成本、无成本的管理措施,将组织的能源管理工作与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有机结合,针对组织用能全过程(能源采购、贮存以及使用等)和生产运营全过程(生产运营、管理运用和生活运营),对组织的能源因素进行识别、控制和管理,实现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目的。
2、运用PDCA理论:充分运用PDCA理论,借鉴和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方法和节能实践,不断提高组织的能源绩效,是能源管理体系的主要要求内容之一。
3、充分结合能源管理的特点:将能源管理的特点充分体现在能源管理体系的各项具体要求中,努力与现行的能源管理系方法,如能源诊断等技术相结合。
4、充分借鉴现有的管理体系标准:遵循管理体系标准的国际惯例、发展趋势和一般要求,借鉴ISO9000、ISO14000等成熟国际管理体系标准的理念和方法,在标准构架、相关表述和要求方面与国际通行的管理模式相协调。
(二)能源管理体系基本概念/构架分析
结合能源管理体系的建立、控制和适用对象等核心要求,对能源管理体系基本管理理念和基本概念/构架的分析如下: 项目 能源管理体系-要求 核心概念 能源管理体系是以“能源”为核心进行控制和管理, 组织通过识别能源因素、确定具体的能源目标和指标,并通过建立能源管理体系来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效率。因此,能源管理体系主要是通过“活动、产品和服务”识别能源因素,围绕“产品实现全过程以及减少外部影响所产生的能源消耗”来确定相关的管理要求。 控制范围 组织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潜力涉及到产品实现的全过程,因此,能源管理的控制范围也会涉及产品实现的全过程。与此同时,由于与组织运行相关的管理运营(例如办公场所和办公车辆等)和生活运营(职工食堂/咖啡厅,淋浴房等)也消耗能源、也同样存在节能潜力,因此也应在能源管理体系的控制范围之内。
虽然组织的能源消耗通常都发生在组织内部,但组织的能源供应商会对组织的能源管理产生很显著影响。因此,组织的能源供应商应在能源管理体系的控制范围之内。同时,如果零部件和服务供应商对组织的能源消耗有直接影响,这些供应商通常也应在能源管理体系的控制范围之内。 控制对象 能源管理控制的对象主要是“影响能源消耗、能源利用效率的因素”,即通过管理,将能源消耗控制到规定的目标范围之内。该目标包括组织的“纵向比较目标”以及同行业的“横向比较目标”。
在确定能源目标和指标时,一方面要考虑到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另一方面,也取决于组织的自身需求,因此,应依据组织的自身需求和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确定能源目标和指标。 控制程度 能源管理在满足能源目标和指标的同时,更强调控制的“相对性”,更注重不断挖掘节能潜力、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控制方法 能源因素与组织提供的产品以及生产产品的工艺设备紧密相关,因此,能源管理所使用的控制方法同样也具有较强的行业特点。另外,能源管理除要控制对能源利用效率产生重大影响的关键环节和关键点外,还要更加关注设备以及系统间的合理匹配。 适用范围 能源管理体系可广泛应用于硬件、流程性材料和服务行业,而软件行业属于微耗能行业,因此应用较少或需要管理的内容较少。
组织通过实施能源管理体系标准,可以实现下列需求:
− 用系统的管理思想和方法,将现有的政策和措施、能源标准、最佳节能实践与经验等与组织的能源管理活动有机结合,使之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经济合理的降低组织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 能够实现所声明的能源方针;
− 证实其有能力控制和管理能源因素。 管理绩效 能源管理绩效是指组织对其能源因素进行管理所取得的可测量的结果。对能源管理绩效的评价不仅要关注合格与否,更应关注节能潜力的不断挖掘,通过与自身历史情况比较、与同行情况比较,实现“量控”。虽然本标准没有提出具体的能源绩效的要求,但组织应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通过监测、测量和评价、管理评审等活动衡量组织的能源绩效,以实现持续改进。 (一)能源管理体系模式
标准草案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管理模式,如图所示:
(二)标准草案《能源管理体系—要求》的主要内容
1、总要求。组织应建立并实施能源管理体系,以降低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管理体系应覆盖组织与能源管理有关内部过程和外包过程。
2、管理职责。包括管理承诺、能源方针、作用、职责和权限等方面的要求。
3、策划。包括能源因素、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能源管理基准及标杆、能源目标和指标、能源管理方案等方面的要求。
4、实施与运行。包括资源,能力、培训和意识,信息交流,文件控制,记录控制,运行控制等方面的要求;
5、检查与纠正。包括监视、测量与评价、合规性评价、不符合,纠正、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内部审核等方面的要求;
6、管理评审。包括总则、评审输入、评审输出等方面的要求。
(三)能源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分析
针对能源管理体系中所包含的关键的要素进行分析如下: 要素 能源管理体系-要求 能源方针 能源方针是指由组织的最高管理者正式发布的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总体宗旨和方向。
在制定能源方针时,强调要对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持续改进作出承诺;对遵守与能源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其他要求作出承诺。
另外,组织自身需求和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等强制要求也是能源方针关注的主要方面。 策划 能源管理策划相对比较复杂,首先要识别能源因素和评价出优先控制的能源因素,识别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其他要求,同时还要建立能源管理基准和标杆,在此基础上,确定能源目标、指标。最后,要针对所确定的目标、指标及相关能源因素,制定能源管理方案。 基准与标杆 建立能源管理基准和标杆是能源管理体系的一项基础的、不可缺少的工作,组织可以依据所确定的基准、标杆(适宜时),进行能源绩效的纵向比较(与历史情况进行比较)和横向比较(与同行业进行比较),同时,基准和标杆也是确定能源目标和指标的基础。 目标和指标 能源目标是指组织所要实现的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总体要求。能源指标是由能源目标所产生,为实现能源目标必须达到的可测量的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具体要求。
同样,能源方针、能源目标和能源指标共同构成了能源绩效的评价依据。
能源目标通常是定性的,针对某一具体的能源因素提出总体要求,而能源指标通常是定量的并且是可测量的,如能源利用率指标、能源节约率指标、系统能源效率指标等。
能源目标和指标通常是“内外结合的比较要求”,主要依据基准、标杆、法律法规、标准等确定。 资源配置 能源管理将资源作为实施与运行的一个部分,不仅提出了原则要求,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如:设备和系统的自身能源利用效率对能源指标的影响即直接又重大,在进行设备配置时需要综合考虑其能耗和效率问题。 运行控制 一方面,组织的能源消耗产生于产品实现的全过程;另一方面,能源管理体系的运行效果将直接影响能源目标和指标的实现。因此,在能源管理体系中,运行控制虽然作为实施与运行的一部分内容加以阐述,但具体的控制内容应涉及两个方面:
a) 产品和过程设计;
b) 设备、设施配置与控制;
c) 能源采购;
d) 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的控制等。 设计 在能源管理体系中,作为运行控制的一部分,应针对产品和过程设计提出有关的能源管理要求。特别是在类似生产流程设计过程中,不仅应考虑生产全过程中所使用的能源的种类、经济性、质量、环境影响、能量平衡等因素,还应重点考虑耗能设备、耗能系统以及各系统间的匹配,实现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目的。也就是说,能源管理对“事前控制”依赖很强。 采购 由于能源采购对组织的能源目标和指标的实现有重大影响,应在能源管理体系中对能源采购提出具体要求。 监视和测量 除一般意义上对能源特性的监测和测量外,在能源管理体系中还强调:
− 能源测量:包括利用综合能耗计算、能量平衡、节能监测、能源审计等手段进行的监测和测量;
− 能源绩效评价:组织应定期收集关于目标和指标的执行情况,产品、设备和系统的能耗情况,节能新技术,最佳节能实践,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的使用情况等,利用这些信息对组织能源绩效作出评价并识别出持续改进的机会。 1. 关于“组织”与“用能单位”
在国家相关能源管理的标准中使用比较多的是“用能单位”,但考虑到能源管理体系标准与现有国际标准(如ISO9000/ISO14000)的协调,以及与将来能源管理体系国际标准的统一,本标准采用了管理体系中比较常用的术语,即“组织”。
2. 关于“能源因素”的定义
本标准界定的能源因素是“在组织的活动、产品和服务中,影响能源消耗、能源利用效率的因素。”,这与ISO14000中的环境因素的定义方式是有很大区别的, ISO14001中对环境因素的定义是“一个组织的活动、产品和服务中能源与环境发生相互作用的要素”,本标准没有采用类似的定义,而是直接针对能源管理体系的目标“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进行了能源因素的定义,主要目的是通过对能源因素的识别和控制,更有助于组织改进能源绩效,以及有助于实现组织节能减排的责任和目标。
3. “能源、一次能源、二次能源、新能源、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等定义
这些术语和定义在相应国家标准中并没有比较全面的界定,而且各定义中存在相互交叉的内容,为了更全面的阐述对能源管理的要求,本标准对以上术语及其定义依据相应国家标准、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能源法等进行界定,并给出了相应的定义。
4. “能源管理基准和标杆”的要求
由于与ISO9000、ISO14000的控制对象不同,以及针对控制对象所确定的控制要求的有关依据不同,相应的管理体系内容也会发生变化。因此,在能源管理体系中,建立“基准和标杆”非常重要,将直接影响能源消耗指标的确定和测量。本标准针对能源管理的特殊性,提出建立能源管理基准、标杆(适用时)的要求。并要求在设计目标指标时进行考虑,主要目的是通过设立管理基准和标杆划定组织的能源管理基础水平和确立改进的方向。
5. 关于“对组织所提供的产品” 的能源管理要求
鉴于能源管理的特点和建立实施本标准的主要目的,本标准并没有提出针对组织所提供的产品提出相应的能源管理要求。因为已经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对用能产品的能源效率水平作出了相应规定。另外,本标准的主要目标为了降低组织提供产品/服务过程中的能源消耗,如果将管理要求延伸到组织所提供的产品,则需针对产品,提出一系列相应的要求,使本标准过于复杂并不利于抓住重点。
6. 关于对“人员资质”要求
考虑到人员资质对组织能源消耗和能源利用效率的影响,本标准对操作重点设备的人员的资质提出了要求。
7. 关于“附录:使用指南”的问题
本标准并未提供一个类似ISO14001那样的一个“使用指南”,主要是标准正文中对相关要求的描述已经比较清晰,另外,能源管理体系系列标准中还将研制一个“实施指南”,严格的讲,对于有些内容的界定很难说清是属于实施指南还是使用指南。所以,对标准使用和实施的内容将在“实施指南”中进行描述。
8. 关于ISO9000、ISO14000和能源管理体系标准
三者都是运用管理手段、系统思想、过程方法、PDCA途径和持续改进对所控制的对象进行系统的控制和管理,但由于三个管理体系所对应的核心概念――质量、环境和能源不同,以及由此导致的管理体系的关注点和过程控制方法也不完全不同,因此,所使用的控制和管理措施以及采取的具体技术方法将存在差异。但总的来说,能源管理体系标准是在ISO9000标准和ISO14000标准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套管理体系标准,因此,不论从标准结构、标准的内容都会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也就是说要充分借鉴ISO9000标准和ISO14000标准来制定能源管理体系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业节能
第三节 建筑节能
第四节 交通运输节能
第五节 公共机构节能
第六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 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六条 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七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
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强制性的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和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第十八条 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源效率标识,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并按照规定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共同授权的机构备案。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标注的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禁止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
禁止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第二十条 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节能产品认证的规定,向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的机构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可以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禁止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国务院统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
国家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行业协会在行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五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第二十七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第二十八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第二节 工业节能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进能源资源优化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推进有利于节能的行业结构调整,优化用能结构和企业布局。
第三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煤炭等主要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政策,推动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
第三十二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发电调度管理的规定,安排清洁、高效和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以及其他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
第三节 建筑节能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
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四节 交通运输节能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交通运输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分别制定相关领域的节能规划。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指导、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建设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运输组织管理,引导道路、水路、航空运输企业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开发、生产、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摩托车、铁路机车车辆、船舶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实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
国家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交通运输工具使用的清洁燃料、石油替代燃料。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用于营运。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检测的监督管理。
第五节 公共机构节能
第四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本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四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年度的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五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用能系统管理,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能源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五十一条 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六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五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五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发布节能技术政策大纲,指导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制定节能标准,开发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项目、重点节能工程。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增加对农业和农村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的资金投入。
农业、科技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推广在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方面应用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鼓励更新和淘汰高耗能的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
国家鼓励、支持在农村大力发展沼气,推广生物质能、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开发的原则发展小型水力发电,推广节能型的农村住宅和炉灶等,鼓励利用非耕地种植能源植物,大力发展薪炭林等能源林。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六十条 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
第六十一条 国家对生产、使用列入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推广目录的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实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国家通过财政补贴支持节能照明器具等节能产品的推广和使用。
第六十二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的税收政策,健全能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及其开采利用水平的提高。
第六十三条 国家运用税收等政策,鼓励先进节能技术、设备的进口,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
第六十四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应当优先列入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
第六十五条 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
国家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加快节能技术改造。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
国家运用财税、价格等政策,支持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
国家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六十九条 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四条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电网企业未按照本法规定安排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和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上网电价规定的,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造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 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未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2018年石家庄市绿色低碳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全文
石家庄市绿色低碳发展促进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温室气体及其污染物的排放、治理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绿色低碳发展,是指在资源开发、生产和消费过程中,通过转变生产和生活方式,减少温室气体及其污染物排放,实现资源高效、节约、清洁利用,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第四条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制度保障、源头控制、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色低碳发展,发展和改革部门是绿色低碳发展的主管部门其他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扶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绿色低碳方面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成熟可靠的绿色低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提高绿色低碳发展科学技术水平。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绿色低碳方面的技术推广、咨询服务和公益活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绿色低碳发展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知识,增强全民的绿色低碳发展意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减少温室气体及其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规划与保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低碳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规划编制绿色低碳发展实施方案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规划编制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规划和实施方案编制相应的行动方案。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碳排放、煤炭消费、污染物排放总量和碳强度控制制度,设立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将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指标纳入政府统计指标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温室气体排放清单。
重点碳排放单位应当每年向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提交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指标体系,并纳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评价考核内容,结合中部县(区)、东部平原县(市)和西部山区县经济区域特色分类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绿色低碳发展目标实现情况。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碳排放权和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制度,对纳入交易范围的单位实行配额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鼓励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参与碳排放权和污染物排放权交易。
第三章能源管理与利用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全社会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减少煤炭消费。
煤炭生产、销售和进口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商品煤质量进行标识。禁止销售、进口和燃用超标煤炭。禁止在未经批准的区域加工、存储经营性煤炭。
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燃烧高污染燃料。
城镇和工业园区应当实施集中供热,拆除分散燃煤锅炉农村地区应当减少散煤使用,推广利用清洁煤炭。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生产、加工、销售符合标准的燃油。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燃气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完善输送网络,加强供应协调,增加清洁能源供应。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供热。
鼓励开发利用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十六条鼓励用能单位采用高效节能设备,推广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回收、能量梯级利用,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技术。
鼓励用能单位实施新能源、清洁能源替代改造支持农村利用液化气和可再生能源。
第十七条电网企业应当优先支持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和余热发电并网。
第四章低碳发展与转型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产业结构调整,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产业向集约、高端、低碳方向发展。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领域负面清单。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负面清单,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准入管理,将碳排放评估纳入节能评估内容。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应当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主要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
第二十条鼓励企业在原(燃)料替代、工艺改进、设备更新和综合利用等方面进行技术改造,从源头输入、生产过程和末端治理等环节降低碳排放和污染物排放。
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重点碳排放单位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对不达标单位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对高碳排放、高污染行业制定严于国家、本省的淘汰标准和差别化生产要素价格,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第二十二条鼓励发展节能环保装备产业化和节能环保产品生产规模化。支持发展节能环保服务业,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第二十三条鼓励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传统服务业向现代服务业转变,推进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
第二十四条加强推广农业低碳生产技术,调整种植、养殖和加工结构,培育优良品种,推行生态循环种养,促进规模化经营加强农业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主体功能区定位,对水源保护区、水土保护重点预防区等生态功能区生态系统进行保护修复对不符合功能区定位、超出生态环境承载力的污染企业,实施淘汰或搬迁改造。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城乡建设应当优化城镇空间和产业布局,促进产业和城市融合,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提高城市化率和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七条燃煤发电、钢铁、建材、化工等污染物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脱硫、脱硝和除尘环保设施,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运行。
第二十八条加强农村污染治理,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鼓励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污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引导农业生产者测土配方,合理施用化肥。
第二十九条工业废弃物实施综合治理,实现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回收,进行分类投放和回收利用,实现城市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建立农村垃圾集中处理体系,推进城乡垃圾处理一体化。
加强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建设,提高污水收集和处理率。加快污泥资源化利用,提高中水回用效率。推进农村生活污水统一集中处理。
第三十条加强林木、草地、湿地管理和保护。鼓励种植固碳优势树种,增加森林蓄积量,推进植树植草、封山育林、退耕还林和生态湿地建设,增强森林、草地、湿地储碳能力。
第六章绿色低碳生活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的、单体建筑面积规模以上(2万平方米)新建公共建筑和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规划、设计和建设推进既有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鼓励建设绿色住宅小区推进绿色农舍建设。
第三十二条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完善低碳出行基础设施建设。倡导公众低碳出行。
第三十三条政府、企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选购和使用低碳、节能、环保的产品和设备。
第三十四条鼓励公民购买和使用节能、低碳产品,倡导低耗、节能、环保的工作和生活方式。
第三十五条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绿色低碳主题宣传活动,有组织地开展绿色低碳公益志愿活动。
第七章鼓励与奖励
第三十六条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土、建设、环保、税务、人力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优先支持和发展绿色低碳项目。
第三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绿色低碳发展的财政投入,通过贷款贴息、奖励或补助等形式,对以下活动给予支持:
(一)节能环保产业化项目
(二)节能降碳技改项目
(三)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四)生态环境建设工程
(五)绿色低碳研究课题
(六)温室气体资源化利用
(七)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和碳排放核查
(八)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
(九)绿色低碳宣传、教育和培训等。
第三十八条应当对在绿色低碳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企业主动升级改造,对未列入淘汰范围的落后设备和设施就地拆除回收或销毁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第八章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条县以上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建立绿色低碳发展监督检查制度,被监督检查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绿色低碳发展不良记录登记和向社会公开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拒不接受排放总量控制和管理的
(二)拒不淘汰落后产能的
(三)拒不进行脱硫脱硝除尘处理的
(四)拒不接受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或不达标单位拒不限期整改的
(五)拒不提供碳排放报告、不接受碳排放核查的。
第四十二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每年组织核查机构对重点碳排放单位进行碳排放量核查,核查后应当出具碳排放量核查报告。
第四十三条县以上煤炭管理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煤炭管理,对煤炭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四十四条对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评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许可。
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督促重点碳排放单位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制度,加强统计核算能力建设,完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基础数据统计,规范能源购销凭证管理,健全检测制度,配备和使用合格计量器具。
第四十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温室气体监管信息平台,对重点碳排放单位进行在线监测。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受理公民举报投诉,对妨害绿色低碳发展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对商品煤质量未进行标示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销售、进口和燃用超标煤炭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和燃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在未经批准的区域加工、存储经营性煤炭的,由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加工、存储,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禁燃区内销售和燃烧高污染燃料的.,由县级以上工商管理、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生产和销售不符合标准燃油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发展和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立即予以并网。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被监督检查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拒不接受检查,或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发展和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所称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和三氟化氮。温室气体排放亦称碳排放。
碳强度,指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碳排放量。
排放配额,是政府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指定时期内的排放额度。
负面清单,是指禁止固定资产投资的领域、行业和区域详细名录。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根据《纲要》,到2025年,我国实现标准供给由政府主导向政府与市场并重转变,标准运用由产业与贸易为主向经济社会全域转变,标准化工作由国内驱动向国内国际相互促进转变,标准化发展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具体包括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标准全覆盖,共性关键技术和应用类科技计划项目形成标准研究成果的比率达到50%以上,国际标准转化率达到85%以上。
到2035年,结构优化、先进合理、国际兼容的标准体系更加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标准化管理体制更加完善,市场驱动、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开放融合的标准化工作格局全面形成。
来看《纲要》重点:
1、 加强关键技术领域标准研究,在人工智能、量子信息、生物技术等领域,开展标准化研究,研究制定智能船舶、高铁、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和机器人等领域关键技术标准
2、 开展数据库等方面标准攻关,制定安全可靠、国际先进的通用技术标准
3、 开展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标准化研究,制定一批应用带动的新标准
4、 建立工业互联网标准,制定支撑科学研究、技术研发、产品研制的创新基础设施标准 5、 加强食品冷链、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物品编码、批发零售、房地产服务等领域标准化
6、 健全和推广金融领域科技、产品、服务与基础设施等标准,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7、 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保护等标准规范
8、 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制定重点行业和产品温室气体排放标准,完善可再生能源标准,研究制定生态碳汇、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标准
9、 建立健全绿色金融、生态旅游等绿色发展标准
10、探索开展行政管理标准建设和应用试点,完善市场要素交易标准
加强研究人工智能等关键技术标准
《纲要》指出,我国要加强关键技术领域标准研究。在人工智能、量子信息、生物技术等领域,开展标准化研究。在两化融合、新一代信息技术、大数据、区块链、卫生健康、新能源、新材料等应用前景广阔的技术领域,同步部署技术研发、标准研制与产业推广,加快新技术产业化步伐。同时,我国还将研究制定智能船舶、高铁、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和机器人等领域关键技术标准,推动产业变革。适时制定和完善生物医学研究、分子育种、无人驾驶等领域技术安全相关标准,提升技术领域安全风险管理水平。同时,我国还将加强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与产业技术基础标准建设,加大基础通用标准研制应用力度。开展数据库等方面标准攻关,提升标准设计水平,制定安全可靠、国际先进的通用技术标准。
在产业优化升级方面,《纲要》提出,将实施高端装备制造标准化强基工程,健全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标准,形成产业优化升级的标准群。完善扩大内需方面的标准,全面促进消费。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品牌化建设,健全服务业标准,重点加强食品冷链、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物品编码、批发零售、房地产服务等领域标准化。健全和推广金融领域科技、产品、服务与基础设施等标准,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加快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标准化建设,推行跨行业跨领域综合标准化。
根据《纲要》,我国将实施新产业标准化领航工程,开展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标准化研究,制定一批应用带动的新标准,培育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围绕食品、医疗、应急、交通、水利、能源、金融等领域智慧化转型需求,加快完善相关标准。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保护等标准规范,推动平台经济、共享经济标准化建设,支撑数字经济发展。
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
在“双碳”目标下,《纲要》指出要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抓紧修订一批能耗限额、产品设备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提升重点产品能耗限额要求,扩大能耗限额标准覆盖范围,完善能源核算、检测认证、评估、审计等配套标准。加快完善地区、行业、企业、产品等碳排放核查核算标准。制定重点行业和产品温室气体排放标准,完善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制度。完善可再生能源标准,研究制定生态碳汇、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标准。
同时,我国还将持续优化生态系统建设和保护标准,统筹完善应对气候变化标准,制定修订应对气候变化减缓、适应、监测评估等标准。制定山水林田湖草沙多生态系统质量与经营利用标准,加快研究制定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生态保护修复、生态系统服务与评价、生态承载力评估、生态资源评价与监测、生物多样性保护及生态效益评估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标准等。在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方面,《纲要》也提出要构建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登记、评价、评估、监测等系列标准,研究制定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开发利用标准,推进能源资源绿色勘查与开发标准化。以自然资源资产清查统计和资产核算为重点,推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系标准化。制定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完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机制。制定海洋资源开发保护标准,发展海洋经济,服务陆海统筹。
此外,《纲要》还提出要建立健全土壤质量及监测评价、农业投入品质量、适度规模养殖、循环型生态农业、农产品食品安全、监测预警等绿色农业发展标准。建立健全清洁生产标准,不断完善资源循环利用、产品绿色设计、绿色包装和绿色供应链、产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标准。建立健全绿色金融、生态旅游等绿色发展标准。建立绿色建造标准,完善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运维、管理标准。建立覆盖各类绿色生活设施的绿色社区、村庄建设标准。
《纲要》还强化绿色消费标准引领,完善绿色产品标准,建立绿色产品分类和评价标准,规范绿色产品、有机产品标识。构建节能节水、绿色采购、垃圾分类、制止餐饮浪费、绿色出行、绿色居住等绿色生活标准。分类建立绿色公共机构评价标准,合理制定消耗定额和垃圾排放指标。
推进中国标准与国际标准体系兼容
值得一提的是,《纲要》提出还要提升标准化对外开放水平。积极推进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在标准领域的对接合作,加强金砖国家、亚太经合组织等标准化对话,深化东北亚、亚太、泛美、欧洲、非洲等区域标准化合作,推进标准信息共享与服务,发展互利共赢的标准化合作伙伴关系。联合国际标准组织成员,推动气候变化、可持续城市和社区、清洁饮水与卫生设施、动植物卫生、绿色金融、数字领域等国际标准制定,分享我国标准化经验。
“强化贸易便利化标准支撑,持续开展重点领域标准比对分析,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大力推进中外标准互认,提高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纲要》指出,推出中国标准多语种版本,加快大宗贸易商品、对外承包工程等中国标准外文版编译。研究制定服务贸易标准,完善数字金融、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标准。促进内外贸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相衔接,推进同线同标同质。创新标准化工作机制,支撑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同时,我国还将推动国内国际标准化协同发展,统筹推进标准化与科技、产业、金融对外交流合作,促进政策、规则、标准联通。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体、产学研联动的国际标准化工作机制。实施标准国际化跃升工程,推进中国标准与国际标准体系兼容。推动标准制度型开放,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参与标准制定。支持企业、社会团体、科研机构等积极参与各类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
《纲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金融、信用、人才等政策支持,促进科技、产业、贸易等政策协同。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标准化工作。完善标准化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标准化发展评价,将相关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建立本纲要实施评估机制,把相关结果作为改进标准化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纳入补贴范围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排放物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发电企业应向电网企业提供加盖中国计量认证(CMA)章的监测报告或自动监测数据等自行监测报告,电网企业依据发电企业自行监测报告或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监测报告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报告,核算补贴电量,拨付补贴资金。
三、通过改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或环保分布式控制系统软、硬件设备,修改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或环保分布式控制系统主要参数,篡改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或环保分布式控制系统历史监测数据或故意损坏丢失数据库等手段,受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处罚的项目,自处罚生效之日起,电网企业应将其移出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
四、对于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核查结果不合格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自核查结果公布之日起,电网企业应将其移出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
五、生物质发电项目因前述规定被移出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的,自移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纳入补贴清单,移出补贴清单期间所发电量不予补贴。
六、电网企业应将列入补贴清单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情况报送至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并按年度向其经营范围内相关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获取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涉及的环境违法行为监测报告或数据。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收到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将执法监测超标报告、 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和企业弄虚作假篡改排放数据的处罚结果抄送项目接入的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按照前述规定,核减或暂停拨付补贴资金,并与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进行结算。
七、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向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环境行政处罚 (包括自动监测数据小时均值超标等情况)的书面信息,并据此书面信息向电网企业申请补贴资金。电网企业根据书面信息,按照前述规定与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进行结算。
八、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