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能源二手车过户流程及费用
一、新能源二手车过户上牌-提交资格审核
1、关注微信公众号“e起充”
2、点击下方 “二手车”
3、注册登录”e起充”
4、新能源二手车过户买家车主是个人就直接点击“个人非营运二手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申领”。
新能源二手车过户买家是公司就点击“单位用户非营运二手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申领”
5、点击“购车资格查询”按照提示填写
公司用户,只要是上海的公司,新能源资质基本上都可以过。
个人用户,名下没有新能源车,驾照一年内违章不超五次,外地户口有一年社保和居住证卡,新能源资质也基本上都能通过。
新能源二手车过户买家资质审核不过的客户,可以联系我们。
二、新能源二手车过户上牌-充电桩审核
这一步是最难的,很多客户办理新能源二手车过户时充电桩审核这一步都过不了,需要的话可以联系我们。
买家自己充电桩可以实际安装的话,购车资格申请通过后,点击“充电条件确认”,按提示操作就可以 了。
三、完成车辆过户
以上都通过后,就可以到我们二手车市场办理新能源二手车过户上牌手续了。
工作日,当天早点过来,当天就可以全部办好。
来之前注意车子不能有违章,不能有改装,不能有抵押贷款,年检当月到期的年检先办了。
沪C转沪大牌、退沪大牌上沪C或沪牌或外牌、沪C过户、沪牌亲属过户、沪C牌转外牌、沪牌额度到期延期、新车办沪C或沪大牌或外地牌照、二手车办外地牌照、外地牌照上海验车、外地牌照转上海牌照、新能源二手车过户上牌、驾驶证换证、车辆报废、二手车买卖等车辆业务,都可以找上海振甲汽车小张。
可以。
根据上海2022年7月发布的上海沪牌新能源二手车过户得相关流程1、关注微信公众号“e起充”。
2、点击下方“二手车”。
3、注册登录”e起充”。
4、新能源二手车过户买家车主是个人就直接点击“个人非营运二手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申领”。
5、新能源二手车过户买家是公司就点击“单位用户非营运二手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申领”。
6、点击“购车资格查询”按照提示填写时间即可。
上海的新能源车牌跟车不跟人,如果你是上海地区的车主,新能源车卖掉或者报废车牌也会随之取消,但因为上海的新能源车牌可以直接申请,所以影响并不是很大。
上海新能源牌照是跟车一起损毁的,买车人选购新能源汽车用以非运营且本人顾客户下无在本市申请注册备案新能源汽车的,上海市在非生产经营性客运车总产量操纵标准下,再次完全免费派发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
对应用专用牌照额度的新能源汽车,推行一车一牌规章制度,新能源汽车损毁,及其申请办理管辖区外迁移和工商变更、销户备案、遭窃办理手续的,专用牌照额度全自动废止,不会再派发额度凭据,与此同时三年内不能出让产权过户。
上海新能源汽车车牌领取需具有以下标准:
1.本市户口住户。
2.在本市服现役的现役军官和服役武警部队。
3.拥有本市合理暂住证且近期24个月内持续在本市交纳社保满12个月的非本市户口工作人员。
4.拥有有效的身份证证件,并在本市定居一年左右的港澳台地区住户、侨民及外籍人员。
5.户下无上海牌新能源车。
6.优良的本人个人征信记录。
7.有固定不动汽车充电桩。
2、其次将车直接开到转车检办,工作人员会对车做好检测、拓印、拆装、拍照等工作,并支付拓印费35元。
3、最后在取号机取号后,排队缴纳转让费。二手车的过户由排量和工作年限决定,费用从180元到980元不等。
有规定,以上海为例:
根据《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
第五条(专用牌照额度)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非营运且个人消费者名下无在本市注册登记新能源汽车的,本市免费发放专用牌照额度。
对使用专用牌照额度的新能源汽车,实行一车一牌制度,不予办理退牌业务,且自专用牌照额度启用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过户。新能源汽车报废,专用牌照额度自动作废。办理辖区外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失窃手续的,不再发放额度凭证。
扩展资料
《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明确提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取得免费专用牌照额度的,自专用额度启用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此次《实施办法》延续了这一规定,并细化相关要求。即在本市注册登记且使用专用牌照额度的新能源汽车发生转让、变更,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一是专用牌照额度自启用之日起满3年。
二是二手车受让人与购买新车消费者必须具备同样的要求,并落实一处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
三是二手车受让人为个人的,须名下无在本市注册登记新能源汽车。经本市相关部门审核符合上述条件的,市经济信息化委将向二手车受让人发放确认凭证,受让人凭确认凭证和相关材料可申领专用牌照额度。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新能源汽车转让、变更后,专用牌照额度自动作废,二手车受让人将无法取得免费专用牌照。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关于2018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10大要点解读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 【特殊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