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建设现代宜居生态城市,完善城市服务功能,加强城市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玉溪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玉溪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玉溪市城市规划区,是指玉溪市红塔区的城市建成区和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第三条 城市管理应当树立服务人民的理念,提倡和鼓励公众参与,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综合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为人民群众营造工作、生活方便,居住安全舒适的环境。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五条 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批准的权限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城市管理中涉及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事项,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第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文明、高效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执法权限和程序进行。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控制性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城乡规划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建设城市道路、绿地、停车场、公交站点、出租汽车停靠点、公厕等市政公用设施,并设置规范的标识、标牌。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停车场所和停车泊位。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扩大建筑面积或者在屋顶、地下进行加层等行为。第十一条 在建筑工程中具备安装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设施设备的,工程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将其与主体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做到安全、整洁、规范,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围挡,实行封闭式施工;
(二)对出入口及场内主要道路进行硬化处理;
(三)对裸露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散料,采取覆盖、固化、绿化或者拦挡等措施防尘、降尘;
(四)出入的运输车辆保持清洁;
(五)竣工后及时清理、平整场地,对因施工损坏的周边环境及时进行修复。第十三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运送预拌混凝土的车辆不能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能生产的;
(三)建设工程使用混凝土的总量在10立方米以下的。
现场搅拌混凝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采取防尘、降噪和清洁地面等措施。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不得违反规定设置遮阳雨篷。门窗需要设置安全设施的,应当采取内置方式设置。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选用高度不超过1.8米的透景、半透景围墙、栅栏,或者采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第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并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期届满的,应当及时拆除或者办理延期手续。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等设施,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位置、形式和规格,对残缺、破损的户外广告、招牌及其设施应当及时修复。第十六条 城市建成区内的单位和经营者,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点及搭建、粘贴、涂写、刻画、吊挂、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和蚊蝇孳生地等;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国家没有这种规定,只是一些当地政府有这种规定。例如:
1、北京
《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城镇居住建筑,宾馆、酒店、学校、医院、浴池、游泳馆等有生活热水需求并满足安装条件的新建城镇公共建筑,应当配备生活热水系统,并应优先采用工业余热、废热作为生活热水热源。
不具备采用工业余热、废热的,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并实行与建筑主体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安装、同步验收交用。
第十二条 新建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投资由建设单位纳入项目建设成本。
2、广州
《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鼓励在建筑中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太阳能光伏发电、自然采光照明、热泵热水、空调热回收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新建12层以下(含12层)的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宿舍、宾馆、游泳池等公共建筑,应当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具备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可再生能源技术措施替代。
确实无法应用可再生能源技术措施制备热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说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评估结论并予以公示。专家评估结论认为应当采用可再生能源技术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专家评估结论实施。
新建别墅、农村居民自建住房等独立住宅,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主导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项目,应当至少采用一种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3、黄石
《关于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和管理的通知》第二条:
二、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
(一)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18层及以下住宅(含商住楼)和宾馆、酒店、医院病房大楼、老年人公寓、学生宿舍、托幼建筑、健身洗浴中心、游泳馆(池)等热水需求较大的建筑,应统一同期设计、同步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18层以上居住建筑的上部应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其太阳能热水系统使用比例应达到30%以上。
(二)政府投资的办公楼、公益性公共建筑和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应至少选择一种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如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或地源热泵空调系统。
(三)鼓励其它公共建筑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可再生能源,鼓励在既有建筑改造中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三、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质量控制
(一)建设单位应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作为建筑节能措施列入项目建设计划,在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时应明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种类,设计内容和要求,可再生能源的造价应列入建筑工程总预算。
4、新疆
《关于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及调整资金分配管理方式的通知》第一条、第四条
一、稳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政策,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自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以下简称示范市县)政策实施以来,有效带动了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规模,提升了应用水平,取得了良好的示范效果。
考虑到已批准示范市县的数量已经达到一定规模,为了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集中力量将现有示范市县工作做深做透,将严格控制新增示范市县,今后不再组织申报,对2012年(含)以前提出示范申请的市县,如条件成熟、经核查达到条件要求的可列入示范。
此后,其他个别推广潜力大、工作基础好、条件成熟的市县,在经过核查、验收等程序后,可增补为示范市县。中央财政继续支持完成任务的示范市县扩大推广应用规模,根据新增推广任务面积拨付相应补助资金。同时,两部将进一步加大对示范市县的监督考核力度。
四、大力推进实施太阳能浴室等重点工程,切实推动新能源更好地惠及民生
在上述政策框架内,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优先支持太阳能光热应用等成熟技术的推广,启动和实施一系列重点工程,使财政补助资金向农村地区、公益性建筑和保障性住房等方面倾斜,支持有关地方推广太阳能海水淡化技术。鼓励各省在编制实施方案时优先纳入重点工程实施内容。
(一)太阳能浴室工程。主要内容是以村为单位,建设公共太阳能浴室,解决农村特别是北方地区农村冬季洗浴难的问题。各省应对本辖区内村庄建设公共太阳能浴室工程的需求进行调查摸底,编制建设计划,并对浴室选址、设计、产品采购及施工加强指导、监督和政策支持,确保建设质量。
北方地区建设的太阳能浴室必须同步采取建筑节能措施,进一步提高舒适性。要积极探索太阳能浴室建成后的后续管理模式,确保长期高效使用。
(二)保障性住房太阳能推广工程。主要内容是有条件地区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同步规划、设计、安装应用太阳能,为居民提供生活热水等。各省应根据地区实际及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安排推广计划,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同步实施、同步投入使用。
(三)农村被动式太阳能暖房工程。主要内容是在新农村民居建设工程、牧民定居工程等集中建设农村住宅的过程中,同步采用被动式应用太阳能技术,部分的解决冬季采暖问题。各省要统筹考虑本地区气候特点、居民生活习惯、农居建筑形式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动式太阳能技术,并统一进行设计、施工。
(四)阳光学校、阳光医院工程。主要内容是在寄宿制中小学、卫生院等公益性公共建筑中大力推广应太阳能,包括建设太阳能浴室及集中太阳能热水系统,解决生活热水需求;建设太阳能房,解决教室、病房的采暖问题等。各省要及时摸清学校、医院太阳能应用需求,编制建设计划及具体工作方案。
5、海南
第三条 城镇规划区以及旅游度假区、开发区、产业园区、成片开发区内的下列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或者具备安装应用条件的在建和既有民用建筑,应当统一配建太阳能热水系统:
(一)12层以下(含12层)的住宅建筑
(二)单位集体宿舍、医院病房、酒店、宾馆、公共浴池等公共建筑。
前款规定范围内经批准使用温泉地热的民用建筑可不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第四条 鼓励支持第三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建筑和农村住宅建筑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第五条 鼓励将太阳能的其他应用方式广泛用于各类建筑领域。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筑规模化应用。
省和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补助资金,支持引导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及行业发展。
根据不同的建筑类别,财政补助资金为太阳能热水系统增量投资的30%~50%。具体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参考资料: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中央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及 调整资金分配
参考资料:黄石城乡建设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和管理
参考资料:中央人民政府-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
参考资料: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设备,是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建设机械设备、运输机械设备、材料现场加工机械设备、检测设备及其他直接用于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第四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应用节约土地、能源及技术、工艺先进,有利于保护环境的新型建筑工程材料设备。鼓励新建建筑工程和既有建筑工程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节能材料设备,推进太阳能及工业、生活垃圾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第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工程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既有民用建筑工程改建、扩建时应当根据现行节能标准进行节能改造。第七条 建筑工程应当使用符合技术标准的节能、节地、节材、节水、环保和有利于改善建筑功能的新型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第八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必须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并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工程材料、专用设备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九条 采购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的单位应当按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采购合格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采购、租赁、使用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工程材料。使用前应当查验有关证照,并按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工程材料进行检验检测。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检验检测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材料,应当提供可行性依据,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下列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建筑工程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现场取样数量不少于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应当取样数量的30%,送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三)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四)用于承重的钢结构试件;
(五)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六)市政工程的路基、路面的主要材料及试件。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对前款规定的建筑工程材料适时予以调整并公布。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使用建筑工程设备前,应当进行自行检验检测,或者委托通过计量认证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经检验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建筑工程设备闲置6个月以上不使用的,使用前应当重新进行检验检测。
检验检测报告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备前,应当组织设备安装、使用、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通过计量认证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验收报告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并于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取登记标志。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安装、使用建筑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经通过计量认证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一)大修、改造后使用的;
(二)发生重大机械事故修复后使用的;
(三)遭受自然灾害破坏后可能影响安全技术性能的;
(四)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
各类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发挥建筑节能示范作用。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建筑节能意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知识的宣传,并对建筑节能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八条 鼓励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开展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和咨询服务活动,参与建筑节能规划编制、标准制定、市场培育等工作。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组织编制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建筑节能规划,编制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等专项规划。
建筑节能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等内容。第十条 建筑设计、施工、检测、验收,相关技术、工艺和材料的应用,以及建筑节能咨询服务、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等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和本省制定的建筑节能标准。相关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建筑节能标准、规范的培训教育。
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应用,应当符合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国家和省尚未制定标准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企业应当组织制定企业标准,通过专家论证后方可应用。专家论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第十一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布建筑节能推广应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技术公告,开展建筑节能产品推广认定与发布工作。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经推广认定的节能产品,不得选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第十二条 企业从事建筑节能项目所得,以列入国家税收优惠目录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建筑节能产品取得的收入,以及购置用于建筑节能专用设备的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产、使用国家和省推广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以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通过低能耗建筑能效标识的项目,给予必要的扶持。
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第十三条 鼓励按照节能和环保的要求,建设绿色建筑和全装修成品住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城市公用设施和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
新建或者改造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时,应当同步设计、安装具备建筑能耗数据远传功能的用能分项计量装置。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载明有关建筑能耗指标、节能技术措施等建筑节能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编制节能专章。可行性研究报告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已经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能源节约,改善城市照明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国的城市照明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
第八条 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九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各类区域照明的亮度、能耗标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资金计划。
国家鼓励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
与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第十三条 对符合城市照明设施安装条件的建(构)筑物和支撑物,可以在不影响其功能和周边环境的前提下,安装照明设施。
第三章 节约能源
第十四条 国家支持城市照明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照明新技术、新产品,开展绿色照明活动,提高城市照明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在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和改造中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十六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规划,制定城市照明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优先发展和建设功能照明,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限时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
第十七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提高城市照明维护单位的节能水平。
第十八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定期对城市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城市照明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严禁使用高耗能灯具,积极采用高效的光源和照明灯具、节能型的镇流器和控制电器以及先进的灯控方式,优先选择通过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
任何单位不得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条 城市照明可以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选择专业性能源管理公司管理城市照明设施。
第四章 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的监管,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 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第二十三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具体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符合下列条件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可以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
(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及有关标准;
(二)提供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
(三)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范围。
第二十五条 政府预算安排的城市照明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定期对照明灯具进行清扫,改善照明效果,并可以采取精确等量分时照明等节能措施。
第二十七条 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的树木,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通知有关单位及时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照明维护单位可以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并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通知城市照明主管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
(二)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
(三)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四)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
第三十五条 镇、乡和未设镇建制工矿区的照明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1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04号)同时废止。
专业名称 煤炭综合利用
基本学制 3年
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煤炭加工利用行业的一线操作和管理人员。
从业范围
本专业毕业生主要面向各大、中、小型选煤厂、焦化厂,从事选煤、焦化产品回收等工艺操作工及业务管理员。
职业能力要求
1.具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意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范;
2.掌握煤质化验的基本知识;
3.具有选煤、炼焦工艺、煤加工工艺、选煤和焦化机械等专业知识;
4.熟悉本专业相关的环境保护知识;
5.本专业计算机应用的能力;
6.具有中、小型选煤厂、焦化厂及主要车间的生产管理、煤质管理和环境保护能力;
7.具有煤加工中洗煤、焦化方面主要技术工种的操作能力及进行煤炭质量评价的能力。
专业教学的主要内容
有机化学、煤化学、分析化学、化工机械、选煤概论、选煤机械、化工基础、炼焦、煤气化工艺、煤炭综合利用、焦化产品回收。选煤及焦化厂实习、化工基础设计、煤焦化工艺设计、选煤设计。
专门化方向
选煤 煤炭焦化及产品回收 煤化工
序号2
专业名称石油钻井
基本学制3年
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石油与天然气钻井生产现场操作人员。
从业范围
本专业主要面向石油行业的石油钻探企业,从事钻井队、井控队、固井队、试修队、钻具公司等油、气井生产一线的钻井、固井与完井、油气井控制、维修与管理等工作。
职业能力要求
1.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心理素质,安全、质量意识强
2.掌握钻井技术的基础理论,特殊作业、完井、试油、油气层保护、钻井液、完井液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3.掌握钻井设备的结构、性能规范和工作原理等基本知识
4.具有正确选择、使用、安装、维护保养钻井设备、仪器仪表、井下工具、辅助设备及故障排除的能力
5.具有钻井作业各施工工序操作的基本技能
6.能识读和绘制简单的工具草图,编制一口井的施工进度图表
7.具有一定的钻井事故分析、判断及处理的能力。
专业教学主要内容
机械制图、石油地质学基础、井场电器安全技术、钻井泥浆、钻井机械、钻井工程、井控技术。在校内进行钻井基本技能操作实训,在各相关石油钻探企业进行钻井生产综合实训或顶岗实习。
专门化方向
钻井泥浆 钻井柴油机 石油井下作业
职业资格证书
石油钻井工 钻井泥浆工 钻井柴油机工 固井工
序号3
专业名称 石油天然气开采
基本学制3年
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石油与天然气开采生产现场的操作人员。
从业范围
本专业主要面向石油行业的采输企业,从事油气开采、测试、注水、增产增注、油气集输技术工作和油、气井开采生产一线的维修与管理等工作。
职业能力要求
1.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心理素质,安全、质量意识强
2.掌握油气水在地层和管道中流动、采输油工艺、采输气工艺、采输配井站工艺流程、油气井设备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和维护保养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3.具有管理油气井、水井、计量间、配水间,调整运行参数以及油气采输操作的基本技能
4.具有收集、整理油气水井地质资料,进行工况分析和动态分析,填写生产报表的能力
5.在采油、采气作业区井、站和油气集输配站设备的安装、调试、运行和维护保养过程中,会常见故障的分析、判断、处理,解决简单的技术问题
6.具有分析和选择油、气井开采方法的初步能力
7.具有制定简单的油气井、水井增产增注措施、管线维护措施及组织施工和油气集输的管理能力。
专业教学主要内容
石油地质学基础、水力学基础、采油地质、采气地质、采输油工艺、采输气工艺、采输仪表及自动化、采输机械及维护。在校内进行采输基本技能操作实训,在相关石油采输企业进行采输生产综合实训或顶岗实习。
专门化方向
油气管道保护
职业资格证书
采油工 采气工 输油工 输气工 油气管道保护工
序号4
专业名称石油地质录井与测井
基本学制3年
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石油地质录井与测井生产现场的操作人员。
从业范围
本专业主要面向石油行业的石油地质勘探开发企业和测井企业,从事油、气井的钻井地质、综合录井、测井和井下作业地质等工作。
职业能力要求
1.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心理素质,安全、质量意识强
2.掌握常规地质录井设备、综合录井仪与测井设备、仪器仪表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的基本知识
3.具有选择、使用、安装、维护保养地质录井与测井设备、工具、仪器仪表、传感器及辅助设备,填写地质录井与测井生产报表的能力
4.会常规地质录井、综合录井、测井资料采集、整理、处理、解释操作的基本技能
5.具有正确操作常用地质录井与测井工具软件的能力
6.会常见设备、仪器仪表及各种传感器的故障排除,能解决简单的技术问题
7.具有常见地质录井与测井事故分析、判断及处理能力。
专业教学主要内容
石油地质学基础、钻采概论、普通地质、矿物岩石学、构造地质、油气地质录井、地质录井设备与仪表、地球物理测井。在校内进行地质认识实习、地质录井与测井基本技能操作实训,在相关石油企业进行地质录井与测井生产综合实训或顶岗实习。
专门化方向
石油钻井地质
职业资格证书
石油钻井地质工 综合录井工 测井工 气测工
序号5
专业名称 电厂热力设备
基本学制3年
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火力发电厂热力设备运行、安装与维护的生产一线工作人员。
从业范围
本专业主要面各相关行业和企业,从事热力设备安装、运行与维护工作。
职业能力要求
1、具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与节能等意识,严格遵守操作规范;
2、掌握热力设备的基本结构和工作原理的基本应用;
3、能运用火力发电厂水处理及化学监督的基本知识;
4、能识读热力系统图;
5、具有初级钳工、起重与焊接的基本技能;
6、具有热力设备运行、安装与维护的基本能力;
专业教学主要内容
机械制图与CAD、工程热力学、热工基础、热工仪表、水泵与风机、锅炉设备及系统、汽轮机设备及系统、燃料储运设备;金工综合实训、钳工综合实训、水泵与管阀维护综合实训、部件测绘综合实训;火力发电厂热力系统仿真运行实习、火力发电厂热力系统顶岗运行实习。
专门化方向
火力发电厂燃料储运设备安装、运行与维护 。
职业资格证书
汽轮机运行工资格证 锅炉运行工资格证
序号6
专业名称 反应堆及核电厂运行
基本学制 3-4年
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反应堆及核电厂运行与维护的生产一线工作人员。
从业范围
本专业主要面向各相关行业和企业,从事反应堆及核电厂的运行与维护工作。
职业能力要求
1、具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意识,严格遵守操作规范;
2、掌握反应堆材料、基本结构与工作原理及工作参数的基本应用;
3、能运用反应堆运行与维护的基本技能;
4、能运用核电厂核动力部分运行与维护的基本技能;
5、能使用核电行业常用的仪器仪表进行安全监察;
6、具有处理反应堆常见故障和事故的基本能力;
专业教学主要内容
反应堆物理导论、原子核物理导论、核电子学基础、反应堆化学、反应堆材料、反应堆热工原理、反应堆控制原理、反应堆热工测量、核辐射防护基础;金工综合实训、反应堆测量综合实训、热工综合实训;反应堆及核电厂仿真运行实习、反应堆及核电厂顶岗运行实习。
专门化方向
核电生产
职业资格证书
反应堆本体工操作证 环境放射性检测工操作证 现场运行工操作证
序号7
专业名称 水电厂机电设备
基本学制 3年
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水电厂机电设备的安装、运行与维护的生产一线工作人员。
从业范围
本专业主要面向各相关行业和企业,从事水轮发电机组及相关机电设备的安装、运行与维护工作。
职业能力要求
具有生产安全、环境保护与节能等意识,严格遵守操作规范;
掌握水轮发电机组和相关机电设备的基本结构与工作原理的基本应用;
能识读水电厂电气一次接线图,油、水、气系统图;
能正确选择和使用水电行业机电设备安装与维护的常用工具、仪器仪表;
具有水轮机及辅助设备、水轮发电机的安装、运行和维护的基本能力;
6、具有处理水电厂机电设备运行常见故障与事故的基本能力;
7、具有触电急救的基本能力;
专业学习的主要内容
电工基础、电机学、水轮机及辅助设备、水电厂电气设备、继电保护与二次回路、水轮发电机组安装与运行;电工、钳工及焊接工艺综合实训,电机维修综合实训;水电厂运行仿真实习、水电厂运行顶岗实习。
专门化方向
职业资格证书
电工操作证、维修电工证、机修钳工证
序号8
专业名称 电厂热工仪表及自动装置
基本学制 3年
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火力发电厂热工仪表及自动装置安装、维护与调试的一线操作人员。
从业范围
本专业主要面向各相关行业和企业,从事热工仪表及自动装置安装、维护与调试工作。
职业能力要求
1、具有安全生产的意识,严格遵守操作规范;
2、掌握常用热工仪表的基本结构及工作原理的基本应用;
3、能识别电子元器件的规格、型号及用途
4、能识读热工仪表原理图、安装接线图;
5、能使用各种热工检测仪表和自动监控设备;
6、具有热工仪表自动控制系统安装、维护、调试与常见故障排除的基本能力;
专业教学主要内容
电工基础、电子技术基础、热工仪表及测量、热工保护和程序控制、火电厂热力系统及设备;热工仪表综合实训;火力发电厂热工系统仿真实习、火力发电厂热工系统维护与调试顶岗实习。
专门化方向
职业资格证书
热工仪表自动装置维护与调试资格证
序号9
专业名称 电厂水处理及化学监督
基本学制 3年
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火力发电厂水处理及化学监督的一线操作人员。
从业范围
本专业主要面向各相关行业和企业,从事煤、油、水、气、汽化验,水处理运行等工作。
职业能力要求
1、具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意识,严格遵守操作规范;
2、掌握煤、油、水、气、汽化学分析的基本应用;
3、掌握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药品的保管方法、安全使用及注意事项;
4、能识读火力发电厂化学水处理系统图及热力系统图;
5、具有化学分析仪表、在线化学监控仪表及其自动化控制装置使用的基本能力;
6、具有水处理的基本能力;
专业教学主要内容
无机化学、有机化学、物理化学、分析化学、火力发电厂燃料、火力发电厂水处理、电厂化学仪表及自动化;电厂化学分析综合实训、电厂化学仪表综合实训、电厂水处理综合实训;电厂水处理综合实习、电厂化学监督实习。
专门化方向
职业资格证书
火电厂水处理工操作证
序号10
专业名称 发电厂及变电站电气设备
基本学制3年
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发变电电气设备安装、运行与维护的生产一线工作人员。
从业范围
本专业主要面向各相关行业和企业,从事发、变电电气设备安装、运行与维护工作。
职业能力要求
1、具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与节能等意识,严格执行操作规范;
2、掌握电厂及变电站常用电气设备的基本结构和工作原理的基本应用;
3、能识读电厂及变电站简单的电气主接线图、展开接线图、安装接线图;
4、具有电厂及变电站电气设备巡回检查的基本能力;
5、具有电厂及变电站电气倒闸操作的基本能力;
6、具有处理发电厂及变电站电气设备运行常见故障与事故的基本能力;
7、具有触电急救的基本能力;
专业教学主要内容
电工基础、电机学、发电厂及变电站电气设备、继电保护与二次回路、电工仪表和测量、电力系统自动装置;电工综合实训、高低压成套配电装置安装综合实训、装表接电综合实训、室内线路安装综合实训;电厂及变电站仿真运行实习、电厂及变电站运行顶岗实习。
专门化方向
职业资格证书
电工操作证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序号11
专业名称 输配电线路施工与维护
基本学制3年
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输配电线路施工与维护的一线工作人员。
从业范围
本专业主要面向各相关行业和企业,从事输配电线路施工与维护工作。
职业能力要求
1、具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意识,严格执行操作规范;
2、掌握输配电线路的基本结构和工作原理的基本应用;
3、具有钳工工艺、内外线电工工艺的基本技能;
4、具有输配电线路施工与维护的基本技能;
5、具有输配电线路登杆作业的基本能力;
6、具有高压线路带电作业的基本能力;
7、具有触电急救的基本能力;
专业教学主要内容
电工基础、机械基础与施工机械、电气设备、电力线路基础、输配电线路施工与维护、带电作业;电工综合实训、钳工综合实训、线路基本工艺综合实训、架空线路登杆与作业综合实训、带电作业综合实训;输配电线路施工与维护顶岗实习。
专门化方向
电网输配电
职业资格证书
电工操作证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序号12
专业名称 供用电技术
基本学制 3年
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从事供用电工作的一线工作人员。
从业范围
本专业主要面向供配电企业,从事用电检查、抄表核算收费、装表接电等工作;也可以在企业、城镇和农村供配电部门,从事供配电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与维护工作。
职业能力要求
1、具有安全用电和节约用电的意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与规范;
2、掌握供配电设备及系统、电能计量以及变配电运行的知识在供电企业中的典型应用;
3、能识读供用电系统电气图;
4、能正确选择并使用常用供电仪器仪表及辅助设备;
5、会安装电能计量装置和处理其常见运行故障;
6、会抄表核算收费;
专业教学主要内容
电工基础、供配电网络及设备、电能计量、变配电所电气运行、用电管理、安全用电;电工与电子工艺综合实习、内外线安装综合实习、电能计量装置安装综合实习;供配电实习、供配电设备维护实习。
专门化方向
企业供用电、城镇供用电、农村供用电。
职业资格证书
电工操作证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变电设备安装工6-07-06-01变配电室值班电工6-07-06-02
序号13
专业名称: 轨道交通供电
基本学制: 3~4年
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电气化轨道交通供电设备运行、维修、安装和电力调度的一线作业人员。
从业范围:
本专业主要面向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和企业的电气化轨道供电系统的运行、维修和施工部门,从事电气化轨道供电系统的运行、维修、安装、调试和故障处理工作,也可从事电气化轨道供电系统的调度工作。
职业能力要求:
1、能严格按照操作规范作业,具有生产安全,环境保护与节能意识;
2、掌握电气化轨道供电部门的规章制度;
3、能在供电系统及其设备维修、安装、调试过程中应用电工、电子技术、电机与拖动等控制技术;
4、正确选择并使用常用电工、电子仪器进行检测;
5、在电气化轨道供电系统运行、维修、安装、调试、施工过程中,会实际操作并解决简单技术问题;
6、具有电气化轨道供电系统运行调度指挥和进行远程控制的初步能力。
专业学习的主要内容:
机械基础、电工基础及测试技术、电子技术、电机与拖动、高电压技术、牵引变电所、继电保护、接触网、电气化供电系统、牵引供电安全与规章、供电远动技术。在校内进行维修电工实训、电机变压器检修实习,岗位群应具有专业能力综合技能实训,职业资格鉴定实训,在相关企业进行岗位综合实训和实习。
专门化方向:
电力铁道供电、城市轨道交通供电。
职业资格证书:
维修电工、接触网工、电力线路工、低压电工操作证、高压电工操作证、城轨接触网检修工。
序号14
专业名称 清洁能源开发与利用
基本学制 3年
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从事农村新能源和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一线工作人员
从业范围
本专业培养毕业生主要面向农村,从事风能、太阳能、生物能等各类能源较丰富地区的能源开发利用和其他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
职业能力要求
1、具有安全与节能的意识;
2、掌握能源的基础知识和能量转换的基本原理;
3、掌握新能源设备的基本构造和工作原理的基本应用;
4、掌握新能源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的基本技能;
5、具有因地制宜开发和利用新能源的基本能力;
6、具有一定的推广、应用节能技术的基本能力;
专业教学主要内容
机械制图、电工基础、传热学、工程力学、天文气象基础、节能技术、风能利用及其设备、太阳能利用及其设备、沼气利用;节能技术综合实训、风能机械安装与调试综合实训、太阳能设备安装与调试综合实训、沼气池施工综合实训;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示范基地实习。
专门化方向
新能源、再生能源和节能技术推广应用风能、太阳能设备安装与调试
职业资格证书
太阳能利用资格证 农村节能资格证 沼气生产资格证 农村能源利用资格证
可持续发展就是,既符合当代人类的需求,又不致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求能力的发展,是我们在注意经济增长 的数量,同时要注意 追求经济增长的质量。主要的标志是资源能够永远利用,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
注册再生资源回收公司的要求:
1.确定公司名称
根据创业者对公司名称的需求,选择市局或国家局核名,确保需要使用的公司名称成功核准。
2.确定注册资本
目前再生资源回收公司没有注册资本限制,公司注册一般要求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
3.公司经营范围
根据行业要求及自身经营所选进行公司经营范围选择拟定,不过由于受地域现在,可能审批后的经营范围描述和实际选择的略有差异。
4.注册相关材料
再生资源回收公司注册时需提供注册地址,且提供经营地址房产证和相应租赁合同等。
5.人员相关材料
另需提供法人信息及股东、监事信息,也可以选择法人个人独资,一个人名下只能有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个体户个人独资性质的公司不算。
注册再生资源回收公司的流程:
1、企业名称经工/商/局核准
2、印章、验资、银行盖章
3、税/务报道登记
4、开银行账户
如有备案需求,可另行办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明,备案流程相对简单。
再生资源回收公司转让资源:
公司名称:XX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注册时间:2020年
注册地址:北京市
公司情况:没有经营过,无债权债务,无经营异常,非常干净。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再生资源销售;报废农业机械回收;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固体废物治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绿化管理;珠宝首饰回收修理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纸制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电气设备修理;塑料制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产品销售;消防器材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电池销售;新能源 汽车 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蓄电池租赁;电线、电缆经营;家用电器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
政策支持:同期下发通知为了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 健康 有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促进税收公平和税制规范,经批准,决定调整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的增/值/税政策, 取消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 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票/据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 进项税额”的政策。
新能源技术种类:
1、洁净煤:
采用先进的燃烧和污染处理技术和高效清洁的煤炭利用途径(如煤的气化与液化),减少燃煤的污染物排放,提高煤炭利用率,已成为我国乃至全世界的一项重要的战略性任务。
2、太阳能:
太阳向宇宙空间辐射能量极大,而地球所接受的只是其中极其微小的一部分。因地理位置以及季节和气候条件的不同,不同地点和在不同时间里所接受到的太阳能有所差异,地面所接受到的太阳能平均值大致是:北欧地区约为每天每一平方米2千瓦/小时,大部分沙漠地带和大部分热带地区以及阳光充足的干旱地区约为每平方米6千瓦/小时。目前人类所利用的太阳能尚不及能源总消耗量的1%。
3、地热能:
①据测算,在地球的大部分地区,从地表向下每深人100米温度就约升高3℃,地面下35公里处的温度约为1100℃一1300℃,地核的温度则更高达2000℃以上。估计每年从地球内部传到地球表面的热量,约相当于燃烧370亿吨煤所释放的热量。如果只计算地下热水和地下蒸汽的总热量,就是地球上全部煤炭所储藏的热量的1700万倍。
②现在地热能主要用来发电,不过非电应用的途径也十分广阔。世界第一座利用地热发电的试验电站于1904年在意大利运行。地热资源受到普遍重视是本世纪60年代以后的事。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积极地研究地热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地热能主要用来发电,地热发电的装机总容量已达数百万千瓦。中国地热资源也比较丰富,高温地热资源主要分布在西藏、云南西部和台湾等地。
4、核能:
①核能与传统能源相比,其优越性极为明显。1公斤铀235裂变所产生的能量大约相当于2500吨标准煤燃烧所释放的热量。现代一座装机容量为100万千瓦的火力发电站每年约需200一300万吨原煤,大约是每天8列火车的运量。同样规模的核电站每年仅需含铀235百分之三的浓缩铀28吨或天然铀燃料150吨。所以,即使不计算把节省下来的煤用作化工原料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只是从燃料的运输、储存上来考虑就便利得多和节省得多。据测算,地壳里有经济开采价值的铀矿不超过400万吨,所能释放的能量与石油资源的能量大致相当。如按目前速度消耗,充其量也只能用几十年。不过,在铀235裂变时除产生热能之外还产生多余的中子,这些中子的一部分可与铀238发生核反应,经过一系列变化之后能够得到怀239,而怀239也可以作为核燃料。运用这些方法就能大大扩展宝贵的铀235资源。
②目前,核反应堆还只是利用核的裂变反应,如果可控热核反应发电的设想得以实现,其效益必将极其可观。核能利用的一大问题是安全问题。核电站正常运行时不可避免地会有少量放射性物质随废气、废水排放到周围环境,必须加以严格的控制。现在有不少人担心核电站的放射物会造成危害,其实在人类生活的环境中自古以来就存在着放射性。数据表明,即使人们居住在核电站附近,它所增加的放射性照射剂量也是微不足道的。事实证明,只要认真对待,措施周密,核电站的危害远小于火电站。据专家估计,相对于同等发电量的电站来说,燃煤电站所引起的癌症致死人数比核电站高出50一1000倍,遗传效应也要高出100倍。
5、海洋能:
①海洋能包括潮汐能、波浪能、海流能和海水温差能等,这些都是可再生能源。海水的潮汐运动是月球和太阳的引力所造成的,经计算可知,在日月的共同作用下,潮汐的最大涨落为0.8米左右。由于近岸地带地形等因素的影响,某些海岸的实际潮汐涨落还会大大超过一般数值,例如我国杭州湾的最大潮差为8一9米。潮汐的涨落蕴藏着很可观的能量,据测算全世界可利用的潮汐能约109千瓦,大部集中在比较浅窄的海面上。潮汐能发电是从上世纪50年代才开始的,现已建成的最大的潮汐发电站是法国朗斯河口发电站,它的总装机容量为24万千瓦,年发电量5亿度。我国从50年代末开始兴建了一批潮汐发电站,目前规模最大的是1974年建成的广东省顺德县甘竹滩发电站,装机容量为500。千瓦。浙江和福建沿海是我国建设大型潮汐发电站的比较理想的地区,专家们已经作了大量调研和论证工作,一旦条件成熟便可大规模开发。
②大海里有永不停息的波浪,据估算每一平方公里海面上波浪能的功率约为10x104至20x104千瓦。70年代末我国已开始在南海上使用以波浪能作能源的浮标航标灯。1974年日本建成的波浪能发电装置的功率达到100千瓦。许多国家目前都在积极地进行开发波浪能的研究工作。
③海流亦称洋流,它好比是海洋中的河流,有一定宽度、长度、深度和流速,一般宽度为几十到几百海里之间,长度可达数千海里,深度约几百米,流速通常为1一2海里/小时,最快的可达4?5海里/小时。太平洋上有一条名为"黑潮"的暖流,宽度在100海里左右,平均深度为400米,平均日流速30一80海里,它的流量为陆地上所有河流之总和的20倍。现在一些国家的海流发电的试验装置已在运行之中。
④水是地球上热容量最大的物质,到达地球的太阳辐射能大部分都为海水所吸收,它使海水的表层维持着较高的温度,而深层海水的温度基本上是恒定的,这就造成海洋表层与深层之间的温差。依热力学第二定律,存在着一个高温热源和一个低温热源就可以构成热机对外作功,海水温差能的利用就是根据这个原理。上世纪20年代就已有人作过海水温差能发电的试验。1956年在西非海岸建成了一座大型试验性海水温差能发电站,它利用20℃的温差发出了7500千瓦的电能。
6、超导能:
①超导储能是一种无需经过能量转换而直接储存电能的方式,它将电流导入电感线圈,由于线圈由超导体制成,理论上电流可以无损失地不断循环,直到导出。目前,超导线圈采用的材料主要有铌钛(NbTi)和铌三锡(Nb3Sn)超导材料、铋系和钇钡铜氧(YBCO)高温超导材料等,这些材料的共同特点是需要运行在液氦或液氮的低温条件下才能保持超导特性。因此,目前一个典型的超导磁储能装置包括超导磁体单元、低温恒温以及电源转换系统等。
②超导磁储能具有能量转换效率高(可达95%)、毫秒级响应速度、大功率和大容量系统、寿命长等特点,但与其它技术相比,超导储能系统的超导材料及维持低温的费用较高。未来要实现超导磁储能的大规模应用,仍需在发展适合液氮温区运行的MJ级系统的超导体,解决高场磁体绕组力学支撑问题,与柔性输电技术结合,进一步降低投资和运行成本,分布式超导磁储能及其有效控制和保护策略等方面开展研究。
2JGJ26-2010《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3JGJ75-2003《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4JGJ132-2001
《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玉扳手 网为建筑行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5(国务院令第530号)《民用建筑节能条例》6JGJ134-2010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7GB50189-2005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8GB50411-2007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9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及条文说明》10DB11-891-2012《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11DB11/938-2012《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12DB11/T942-2012《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施工质量验收规程》13GB50207-200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14JGJ/T119-2008《建筑照明术语标准》
15JGJ/T129-2012《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16JGJ/T177-2009《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17JGJ/T132-2009《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18JGJ176-2009《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19JGJ/T229-2010《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20JGJ/T154-2007
《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
21DG/TJ08-801-2004 《住宅建筑节能检测评估标准》22DGJ08-113-2005 《住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23JGJ26-95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24GB50335-2002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25
DB11/T555-2008
《民用建筑节能现场检验标准》
26DB11T881-2012《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规范》27JGJ129-2000 《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规范》28JGJ142-2004 《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29
GB50019-2003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30GB50243-20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1GB50242-200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32GB50364-2005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33GB/T18713-2002 《太阳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工程验收技术规范》34GB50366-2005 《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35GB50336-2002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
36DGJ08-74-2004
《燃气直燃型吸收式热水机组工程技术规程》
37DG/TJ08-802-2005 《通风与空调系统性能检测规程》38DGJ08-115-2005《分布式功能系统工程技术规程》(试行)39GB/T50640-2010《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40GB/T50668-2011《节能建筑评价标准》
41GB/T50801-201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42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43GB50033-201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44GB/T50114-2010《暖通空调制图标准》
45GB50736-2012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46GB50738-2011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
47GB50243-200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及验收规范》48GB50242-200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质量验收规范》49GB50041-2008《锅炉房设计规范》
50GB50273-2009《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51GB50495-2009《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技术规范》
52GB50274-2010《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53GB50275-2010《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54GB50231-2009《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55GB50185-2010《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6GB50787-2012《民用建筑太阳能空调工程技术规范》57GB50613-2010《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58GB50293-1999《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59GB50303-2002《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60GB50303-2011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61GB50617-2010
《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62GB/T50824-2013《农村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63GB/T8175-2008《设备及管道保温设计导则》
64GB/T10294-1988《绝热材料稳态阻及有关特征的测定-防护热板法和热流计法》65
GB/T10303-2001
《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
66GB/T10801.1-2002《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67GB/T10801.2-2002《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68GB/T11968-1997《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69GB/T13475-1992《建筑构件稳态热传递性质的测定标定和防护热箱法》70GB13544-2000《烧结多孔砖》
71GB13545-2003《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72GB15229-2002《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73GB/T16400-2003《绝热用硅酸铝棉及其制品》74JGJ/T288-2012
《建筑能效标识技术标准》
75JGJ253-2011
《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技术规程》76JGJ203-2010《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77JGJ/T260-2011《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检测技术规程》78JGJ141-2004《通风管道技术规程》
83DG/TJ08-206-2002 《住宅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应用技术规程》84JGJ144-2004 《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范》85JG149-2002 《EPS板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86JG158-2004 《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87JG149-2003 《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88GB10295-88 《绝热材料稳态热阻及有关特性的测定》89GB/T15225-94《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
90GB/T15226-94 《建筑幕墙空气渗透性能检测方法》91GB/T7107-2002 《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92GB/T8484-2002 《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93GB/T1976-2002 《建筑外窗采光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94GB/T7106-2012《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95GB/T8484-2012《建筑外门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96GB/T8485-2012《建筑门窗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97GB/T11944-2002《中空玻璃》
98GB/T15227-2007《建筑幕墙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检测方法》99GB/T17748-2008《建筑幕墙用铝塑复合板》100
GB/T18091-2000
《玻璃幕墙光学性能》
79JGJ174-2010《多联机空调系统工程技术规程》80JGJ158-2008《蓄冷空调工程技术规程》81JGJ142-2012《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82
JGJ173-2009
《供热计量技术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