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改善民生和发展供热事业,加强城市供热用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用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活动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实施由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负责。
市内区供热用热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监督管理日常工作,并接受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县(市)、矿区人民政府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发展和改革、财政、物价、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住房、园林、环境保护、质监、民政、水务、工信及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用热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政府主导、以集中供热为主、多元化供热为辅、属地管理、节能环保、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五条 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对供热工程使用的产品和技术定期公布其推广、限制、淘汰目录。第六条 市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加强热源、热网建设,并制定鼓励和支持利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等新技术、新工艺供热的具体政策,积极加以推广,逐步淘汰能耗高和污染重的供热方式。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内区和正定县、鹿泉市、藁城市、栾城县供热用热规划由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人民政府批准。
变更城市供热用热规划,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县(市)、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内的供热用热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城市热源和供热设施建设应当与城市居住规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提前设计、提前建设、提前运转。
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热用热规划制定年度新建、改建、扩建热源、热网供热设施等供热工程建设计划,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第九条 城市建设和改造,应当按照城市供热用热规划预留建设热源、热网、热力站等供热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或空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第十条 在市区集中供热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非集中供热燃煤锅炉。
集中供热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非集中供热燃煤锅炉,应当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期停止使用和拆除,改用环保节能型供热方式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限期时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一条 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热用热规划,确定规划建设项目的供热方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建设供热用热设施,不得擅自变更供热方案确定的供热方式。
供热用热设施建设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投标,纳入正常建设程序管理。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工程分户热计量表以前的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选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应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进行采购,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第十三条 新建建筑的供热系统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建筑节能标准,室内采暖系统应安装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实行分户计量、温度调控。
既有建筑未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建筑节能标准、分户控制和温度调控的,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和温度调控改造,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计划,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商业综合体应当利用清洁能源供热用热,同步设计和建设使用清洁能源所需设施。第十四条 对供热设施进行分户控制改造的单位,应当提前七日将改造实施方案报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供热设施分户控制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因实施分户控制改造给热用户造成损坏的,改造单位应当予以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推进供热设施改造时,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支持。
5月16日,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下发通知,决定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工作。试点示范期为三年,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标准根据城市规模分档确定,直辖市每年安排10亿元,省会城市每年安排7亿元,地级城市每年安排5亿元。下面是我整理的2017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政策,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一、试点期限:
三年(2017年6月-2020年5月)
二、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标准:
根据城市规模分档确定,直辖市每年安排10亿元,省会城市每年安排7亿元,地级城市每年安排5亿元。
三、试点城市:
“2+26”城市具体为:北京、天津,河北省石家庄、唐山、保定、廊坊、沧州、衡水、邯郸、邢台,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山东省济南、淄博、聊城、德州、滨州、济宁、菏泽,河南省郑州、新乡、鹤壁、安阳、焦作、濮阳、开封。
四、改造范围和内容
试点城市应因地制宜,多措并举,重点针对城区及城郊,积极带动农村地区,从“热源侧”和“用户侧”两方面实施清洁取暖改造,尽快形成“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清洁取暖模式,为其他地区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范本。
一是加快热源端清洁化改造,重点围绕解决散煤燃烧问题,按照“集中为主,分散为辅”、“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原则,推进燃煤供暖设施清洁化改造,推广热泵、燃气锅炉、电锅炉、分散式电(燃气)等取暖,因地制宜推广地热能、空气热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分布式、多能互补应用的新型取暖模式。
二是推进用户端建筑能效提升,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积极推动超低能耗建筑建设,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具体改造内容由试点城市自主确定。
取暖费是按建筑面积计算的,收费标准,各城市不一样,由于各地气候不一样,取暖期长短不一样。具体要以当地实行的政策为准。
举例说明:
甘肃省庆阳市发布关于庆阳市2021至2022年度采暖季供热收费标准、时间公告:
一、收费标准
本采暖季供热价格标准继续按庆市发改〔2018〕285号文件执行,居民供热价格标准为24元/平方米,居民缴纳20元/平方米,政府对居民按4元/平方米直接补贴至供热单位,非居民供热价格为33元/平方米,居民和非居民供热价格均按照建筑面积收取。
二、收费时间从2021年10月9日开始至2021年10月31日。
三、缴费方式及流程
根据工作需要,为了给广大热用户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我公司对原有各客户服务中心和收费网点进行了变更(缴费流程、合作银行网点、客户服务中心地址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用户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缴费:
(一)关注甘肃震建热力客户服务号公众号进行线上缴费
(二)通过微信—生活缴费—供暖费进行线上缴费
(三)通过支付宝—生活缴费—新增缴费—暖气费进行线上缴费
(四)通过我公司的合作银行(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兰州银行)在西峰城区服务网点进行现金、刷卡缴费
(五)通过震建热力公司收费大厅进行现金、刷卡缴纳历年欠费或本年度采暖
(六)通过基层客户服务中心进行pos机刷卡缴纳历年欠费或本年度采暖费
四、电子发票业务
从本采暖季开始,供热发票采用电子发票,用户通过各种渠道缴费成功后,统一在甘肃震建热力客户服务号“电子发票”服务项目中申请开具(开票流程:“甘肃震建热力客户服务号”—业务办理—服务大厅—电子发票—填写开票信息—开具发票),自行下载打印,我公司不再提供纸质发票打印业务。
租户可凭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房主身份证复印件、租房合同在各客户服务中心打印发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是促进低碳发展的主管部门,其他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树立低碳发展理念,节约资源,合理消费,减少温室气体及其污染物排放,履行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广应用低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扶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具备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低碳技术开发、科学研究和智力引进。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低碳技术推广、咨询服务等活动。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低碳发展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知识,增强全民的低碳发展意识。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低碳主题宣传活动,有组织地开展低碳公益活动。第二章 基本制度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低碳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规划编制低碳发展实施方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规划和实施方案编制相应的实施计划。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碳排放总量、煤炭消费总量和碳强度控制制度。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将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指标纳入政府统计指标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温室气体排放清单。
重点碳排放单位应当每年向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低碳发展指标体系,并纳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评价考核内容,结合中东西部区域发展定位实行差异化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低碳发展目标实现情况。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碳排放相关标准的宣传和贯彻,推行具备资质的认证机构开展低碳产品认证。第三章 能源利用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全社会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减少煤炭消费。
煤炭生产、销售和进口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经营性煤炭质量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应与实际煤质相符。
禁止销售、进口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
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燃用高污染燃料。
禁止在未经批准的区域加工、存储经营性煤炭。
城镇和工业园区应当实施集中供热,拆除分散燃煤锅炉。农村地区应当减少散煤使用,推广利用清洁型煤及节能环保炉灶。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生产、加工、销售符合质量标准的燃油。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燃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完善输送网络,加强供应协调,增加燃气供应。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供热。第十七条 鼓励开发利用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土壤源地热能、空气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第十八条 支持用能单位采用高效节能设备,推广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回收、能量梯级利用、利用低谷电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技术,实施新能源、清洁能源替代改造。鼓励农村利用液化气和可再生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