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筑节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和促进建筑节能,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切实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建筑节能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节能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筑节能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建筑节能咨询、设计、评估、审计、认证等服务机构的发展。第六条 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发展可再生能源与建筑结合的新技术,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第七条 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八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应当包括新建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建筑物用能管理等方面的内容。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推广和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时发布推广、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的目录。
任何单位不得使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选用建筑节能推广目录中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第十一条 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冷、暖、生活热水;
(四)太阳能、风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技术与设备;
(五)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六)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建筑物屋顶绿化技术;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第十二条 使用国家、省标准和技术规范中未涵盖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评估。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评估;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未申请评估或者经评估未予通过的,不作为建筑节能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活动。第十五条 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财政拨款;
(二)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三)社会捐助;
(四)其他。第十六条 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政策、规章制度制定和技术标准编制;
(二)科学技术研究与产品开发;
(三)示范工程;
(四)政府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五)与建筑节能相关的其他开支。第三章 建设与节能改造第十七条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或者审批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要求具备建筑节能专项篇章。
没有建筑节能专项篇章的项目,不得核准或者审批。第十八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民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
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和建筑构配件。
有补贴的,每个地方不同,地源热泵属于可再生能源,你搜索一下当地可再生能源补贴方式,里面有关于地源热泵的补贴政策。
下面是各地的补贴信息:
北京市:地下(表)水源热泵35元/平方米,地源热泵和再生水源热泵50元/平方;
湖北宜昌:土壤源热泵应用:50元/㎡;水源热泵应用:40元/㎡;地源热泵太阳能一体化集成技术应用65元/㎡;
重庆市:利用可再生能源热泵机组的空调,按机组额定制冷量每千瓦补贴人民币 800 元;
上海市:浅层地热能的示范项目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60 元;
黄石市:地源热泵系统55元/平方米
柳城县:地源热泵(含土壤源热泵、地表水水源热泵)空调系统 补贴资金100元/㎡;
新乡市:每平方米补助20元;
合肥市:地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项目按建筑面积补助60 元/平方米;
嘉兴市:采用土壤源热泵技术或地表水源热泵技术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 用示范项目,按负荷面积每平方米补助30元。
六安市:按建筑面积补助50元/平方米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绿色建筑与生态城研究中心
(一)建筑外门窗节能改造支出;
(二)建筑外遮阳系统节能改造支出;
(三)建筑屋顶及外墙保温节能改造支出;
(四)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的与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 造相关的其他支出。
补助资金采取由中央财政对省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具体项目实施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补助金额:
公式: 某地区应分配补助资金额=所在地区补助基准×∑(单项改造内容面积×对 应的单项改造权重)。
地区补助基准:东部地区15元/m 2 ,中部地区 20元/m 2 ,西部地区25元/m 2 。
单项改造内容指建筑外门窗改造、建筑外遮阳节能改造及建筑屋顶及外墙保 温节能改造三项,对应的权重系数分别为30%、40%,30%。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绿色建筑与生态城研究中心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已经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相信大家都知道这件事,只是面对这一行一行的条例与规定,实在是头有点大,其实小编一开始也不想看这种法律性质的条文,只是要用到了,只能硬。头皮啃下来,其实也不难理解,下面就由小编带领大家解读一下这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内容。
01.条例制定背景介绍: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这里小编要告诉大家,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02.各部门工作部署: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03.县级以上部门工作细化: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04.政府的鼓励与支持: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
05.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收费制度。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律条例只是一个起引领作用的条文,很多事情交代的不是很具体,需要我们大家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处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居民,我们应当遵循并践行这些法律条文。其实经常解读一些法律规定,尤其是最新的法律,有助于我们紧随党的建设步伐,更好的顺应时代潮流。当然,关系到我们个人的一些法律更要细读,仔细认真理解其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