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扶贫项目补助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光伏扶贫项目补助政策是:1、根据当前光伏产业技术进步和成本降低情况,降低2018年1月1日之后投运的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类、类、类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55元、0.65元、0.75元(含税)。自2019年起,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全部按投运时间执行对应的标杆电价。2、2018年1月1日以后投运的、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电量度电补贴标准降低0.05元,即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37元(含税)。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所在资源区光伏电站价格执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用电量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3、村级光伏扶贫电站(0.5兆瓦及以下)标杆电价、户用分布式光伏扶贫项目度电补贴标准保持不变。4、各新能源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相关发电项目上网交易电量、价格和补贴金额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并于每月10日前将相关数据报送至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能源上网电价执行和电价附加补贴结算的监管,督促相关上网电价政策执行到位。5、鼓励地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光伏发电就近消纳配电价格改革和市场化招标定价试点,逐步完善通过市场发现价格的机制。
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2020年农村用电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通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指导试行居民用电消费分层电力定价,调整每月用电量的住宅用户分为三个级别,和电价应增加在不同的水平 。
《第一档位》对于每月家庭用电210度及以下的用户,电价维持不变,为0.5469元/度,第二级每月电费210 - 400度的用户按第一级电价每度多收取0.05元,是0.5969元 。第三级月用电量超过400度的用户,比第一级每度多收0.3元(0.8469元) 。
有电表的家庭按电网企业的抄表周期正常缴纳电费,年用电量2520度以下为0.5469元/度,2520度至4800度实行二级电价加价,超过4800度部分实行三级电价加价 。
由电网企业确定的使用控制卡电表和居民用户在年度购电时,应执行上述标准 。
同时,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从2019年7月1日,工商一般电价将继续减少,包括为客户提供每度2.31元的额定电压不超过1000伏,2.22元每千瓦时为客户的额定电压1 - 10 kv,为客户和每千瓦时2.14元的额定电压35 kv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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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村光伏发电可获得哪些补贴?
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主要分为三类,收费标准分别是每千瓦0.55元、0.65元、0.75元 。而光伏发电是国家的重点电力扶持政策,其中有涵盖一些补贴项目的,如:
1、光伏发电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可以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电 。自去年投运以来,光伏发电的全电量度电补贴标准降低0.05元,即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37元(含税),而且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用电量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 。
2、村级光伏扶贫电站(0.5兆瓦及以下)标杆电价、户用分布式光伏扶贫项目度电补贴标准保持不变 。
3、鼓励各级地方政府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降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补贴标准 。优先支持申请低于国家补贴标准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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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农村用电收费标准是怎样的?用光伏发电可获得哪些补贴?】注:各地的标准可能存在一定差异,建议以当地电价标准和补贴标准为主 。而想要办理太阳能光伏发电,也可以准备相关资料去当地的电网营业厅办理 。
《实施细则》适用于下达我省的“十三五”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其中明确,光伏扶贫电站的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全部收益用于扶贫。光伏扶贫对象为列入光伏扶贫实施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扶持深度贫困地区和弱劳动能力贫困人口。项目建设和管理遵循“省级指导、市州协调、县级负责、政策扶持、技术规范、注重实效”的思路,由县级政府作为实施主体,按照“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维”五统一的原则实施。光伏扶贫电站由各地根据财力实际筹措资金建设,不得负债建设,企业不得投资入股。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采取农光、牧光、渔光等复合方式实施项目,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扶贫效益。
《实施细则》规定,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规模根据帮扶的贫困户数量按户均5千瓦左右配置,最大不超过7千瓦,单个电站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00千瓦,具备就近接入和消纳条件的可放宽至500千瓦。村级联建电站外送线路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建设规模不超过6000千瓦。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建设场址所用土地不得属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符合相关规定。
按照规定,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县级政府要运用市场化方式委托专业机构承担光伏扶贫电站的运行和维护,保障光伏扶贫项目长期有效运行和贫困户长期稳定受益。电站运维单位应优先雇佣当地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与电站的日常维护。光伏扶贫电站不参与竞价,执行制定的光伏扶贫价格政策,其收益分配与使用执行国务院扶贫办《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四、光伏发电的收益包括三部分(自发自用):
1、补贴赚钱:国家补贴0.42元/度+省级补贴+市县补贴(各地略有不同),不论是自己用了还是卖了,只要发的电都有补贴。
2、节省电费:发电自己用,不用交电费,等于赚钱了。
3、卖电赚钱:用不完的电卖给国家,卖电价格按照当地燃煤脱硫机组标杆电价0.56元/度左右。(各地电价略有不同
下调一类至三类资源区光伏电站标杆电价各5分,自发文之日起,新投运的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5分,即一类、二类、三类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5元、0.6元、0.7元。
下调分布式光伏发电度电补贴标准5分,即自发文之日起,新投运的、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电量度电补贴降低5分,补贴标准由每千瓦时0.37元调整为0.32元。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按普通电站管理。
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52号)和《关于印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开办发﹝2017﹞61号)以及《关于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2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是指在具备光照、资金、土地、接网、消纳等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且纳入光伏扶贫计划的电站。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单体规模300千瓦左右(具备就近接入和消纳条件的可放宽至500千瓦),少数建设单村电站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可以联建方式建设联村扶贫电站。
第三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村集体所有,联村光伏扶贫电站资产按比例确权至各村集体,村集体行使管理权。
第四条 享受光伏发电财政补贴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需纳入光伏扶贫年度计划,并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市(州)、县(市、区)应当对应纳入年度计划。
第五条 县(市、区)政府指定或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光伏扶贫发电收入结算、结转工作。县(市、区)级供电公司应建立专户,根据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燃煤标杆电价对应收入按季度结转到相关机构的专户,并由该机构划拨至建档立卡贫困村;光伏发电财政补贴于第二年一季度前结转至相关机构的专户,并由该机构划拨至有光伏扶贫任务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村应当公示、公告。
第六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收益形成村集体经济,鼓励光伏扶贫对象通过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得劳务收入。具体收益分配范围包括:
(一)设置公益岗位。如道路维护员、保洁员、安全巡护员、护林防火员、照料护理员等。
(二)开展小型公益事业。如村内道路维修、环境卫生整治等。
(三)设立专项补助。对于无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经过贫困户申报、村民代表大会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程序,为其设定补助金额,每年实行动态管理。
(四)结余部分,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确定支出。
第七条 光伏扶贫对象要经过贫困户申报、村民代表大会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省、市(州)备案等程序确定。
第八条 有光伏扶贫任务的建档立卡贫困村,由村委会每年制定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上报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县(市、区)扶贫办备案。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向村民公示,作为实施收益分配的依据。村委会根据分配使用计划对年度实际发电收益进行分配,并在年底公告收益分配使用结果。
第九条 各县(市、区)扶贫部门应建立光伏扶贫收益账户,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做到专账管理、专人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同时,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各县(市、区)发改部门负责指导相关企业和单位做好光伏扶贫电站运营维护和管理;县级财政部门做好光伏扶贫电站财政扶贫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县级扶贫部门做好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监督落实,对好做法好经验推广宣传,对违反本办法行为和违规违纪问题督促整改并进行问责,有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 国务院扶贫办通过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光伏扶贫子系统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实施动态监测。各县(市、区)扶贫部门建立光伏扶贫对象信息档案,将扶贫对象受助的详细情况纳入信息平台进行动态监督管理,县级供电公司按年度录入电站建设进度、发电量、补贴资金发放以及发电收入等信息,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所在建档立卡贫困村按年度录入贫困村收益分配信息。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四川省能源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依据本实施办法出台具体实施办法,报市(州)扶贫移民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备案。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9月3日起实施。
光伏电站:根据各地太阳能资源条件和建设成本,将全国分为三类标杆上网电价区,相应制定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分布式光伏: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下同),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金予以支付,由电网企业转付;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用户从电网购电执行正常的用电价格政策,多余光伏发电量上网,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脱硫燃煤火电标杆电价收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无法满足项目对应的电力用户的用电需求时,电网企业必须像对待普通电力用户一样承担供电责任。光伏发电项目可由电力用户自建,也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