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国家能源部吗
国家能源局简介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5号),设立国家能源局(副部级),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能源发展和有关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送审稿和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制定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以及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产业政策及相关标准。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三)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及其相关重大科研项目,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四)负责核电管理,拟订核电发展规划、准入条件、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提出核电布局和重大项目审核意见,组织协调和指导核电科研工作,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参与研究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
(六)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拟订国家石油、天然气储备规划、政策并实施管理,监测国内外市场供求变化,提出国家石油、天然气储备订货、轮换和动用建议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石油、天然气储备设施项目,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天然气储备。
(七)监管电力市场运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监督检查有关电价,拟订各项电力辅助服务价格,研究提出电力普遍服务政策的建议并监督实施,负责电力行政执法。监管油气管网设施的公平开放。
(八)负责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可靠性管理和电力应急工作,制定除核安全外的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监督实施,组织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九)组织推进能源国际合作,按分工同外国能源主管部门和国际能源组织谈判并签订协议,协调境外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按规定权限核准或审核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等)境外重大投资项目。
(十)参与制定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和进出口总量建议。
(十一)承担国家能源委员会具体工作。负责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决策的综合协调和服务保障,推动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
(十二)承办国务院、国家能源委员会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能源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司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财务、资产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访,以及能源行业统计、预测预警等工作,承担国家能源委员会办公室的综合协调工作。
(二)法制和体制改革司
研究能源重大问题,组织起草能源发展和有关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送审稿,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能源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三)发展规划司
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建议,组织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参与研究全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承担能源综合业务。
(四)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
指导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承担科技进步和装备相关工作,组织拟订能源行业标准(煤炭除外)。
(五)电力司
拟订火电和电网有关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电力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衔接电力供需平衡。
(六)核电司
拟订核电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七)煤炭司
拟订煤炭开发、煤层气、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煤炭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协调有关方面开展煤层气开发、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
(八)石油天然气司(国家石油储备办公室)
拟订油气开发、炼油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承担国家石油、天然气储备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天然气储备。
(九)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
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发展,组织拟订新能源、水能、生物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市场监管司
组织拟订电力市场发展规划和区域电力市场设置方案,监管电力市场运行,监管输电、供电和非竞争性发电业务,处理电力市场纠纷,研究提出调整电价建议,监督检查有关电价和各项辅助服务收费标准,研究提出电力普遍服务政策的建议并监督实施,监管油气管网设施的公平开放。
(十一)电力安全监管司
组织拟订除核安全外的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承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可靠性管理和电力应急工作,负责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十二)国际合作司
组织推进能源国际交流与合作,按分工承担同外国能源主管部门和国际能源组织谈判并签订协议有关工作,拟订能源对外开放战略、规划及政策,协调境外能源开发利用。
(十三)机关党委(人事司)
承担机关和区域能源监管机构等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纪检监察等工作,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人员编制
国家能源局机关行政编制24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党组纪检组组长1名,司局领导职数42名(含监管总监1名、总工程师1名、总经济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应是指中国能源局。
中国能源局2008年3月21日成立。
中国能源局是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设立的,是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
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能源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含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组织制定能源行业标准,监测能源发展情况,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三)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四)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六)负责核电管理,拟订核电发展规划、准入条件、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提出核电布局和重大项目审核意见,组织协调和指导核电科研工作,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七)拟订国家石油储备规划、政策并实施管理,监测国内外石油市场供求变化,提出国家石油储备订货、轮换和动用建议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石油储备设施项目,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储备。
(八)牵头开展能源国际合作,与外国能源主管部门和国际能源组织谈判并签订协议,协调境外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按规定权限核准或审核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天然铀等)境外重大投资项目。
(九)参与制定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和进出口总量建议。
国家能源包括包括了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核聚变能、水能和海洋能以及由可再生能源衍生出来的生物燃料和氢所产生的能量。也可以说,新能源包括各种可再生能源和核能。相对于传统能源,新能源普遍具有污染少、储量大的特点,对于解决当今世界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和资源(特别是化石能源)枯竭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能源局属于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家能源局(National Energy Administration)成立于2008年,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
国家能源局的前身可以追溯到新中国成立时设立的燃料工业部:1982年国务院能源委员会成立,承担能源行业监管职能。1988年能源部成立。1993年能源部撤消。2008年成立国家能源局,下辖11个局机关。2010年1月28日,为加强能源战略决策和统筹协调,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能源委员会。
人员编制:
国家能源局机关行政编制240名。其中:
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党组纪检组组长1名,司局领导职数42名(含监管总监1名、总工程师1名、总经济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国家能源局
未来数十年里,全球油气资源供应充足,油气供需发展的总体态势会越来越安全,中国的积极参与可以改善和加强世界能源安全体系,提高中国的国际影响力,因此油气进口将成为中国的重要战略武器。从中国的角度看,利用国际石油资源是中国优化能源结构和确保能源安全的现实选择和必由之路,中国应该树立走出国门、分享国际油气能源的战略思想,加大利用国际资源的力度,以最终保证中国未来中长期的油气资源供应,增进能源安全。
建立稳定的石油安全机制
中国能源安全的基本方针是“大力开发两种资源,充分利用两个市场”:即立足于国内能源资源,不能完全依赖国际市场的供应,其次要抓住经济全球化的国际机遇,积极参与和开发国际能源资源。无论从经济发展的目标,还是环境保护的目标看,调整和改善中国长期以来煤炭在能源中占绝对优势的能源结构,促进能源开发和利用的多样化都是中国可持续能源战略的必由之路。面对石油、天然气等优质能源需求不断增长的必然趋势,逐步增加石油进口以弥补国内供需缺口几乎已成定局。鉴于此,建立稳定的石油安全机制至为关键。我们强调,中国应进一步扩大对海外市场的战略性石油投资,以此建立稳定的进口石油安全机制,实现平时中资油田向国际市场出售石油、特殊时期仅向中国市场供给石油的目标。同时,加强与产油区相关国家的合作,开辟稳定的能源供给新基地,确保油气资源来源的多元化,从来源上减少能源供应的脆弱性。
建立蛛网式能源战略通道
中国应下大功夫加紧蛛网式战略通道的建设,有效降低中国在海上石油运输被中断所导致的脆弱性,减少对西太平洋战略通道的依赖。在这个问题上,中外分析家都强调了输油管道的潜在战略利益。首先,加强中国南海石油的开发,并着手建设通往缅甸的石油运输管道。南中国海有石油资源235亿吨、天然气资源10亿立方米,是重要的战略资源基地,中国应加强与东南亚相关国家在南中国海石油开发上的合作。其次,加强东北亚能源合作,建设东西伯利亚——中国——韩国——日本的天然气管道,以及西西伯利亚——中亚——中国——日本的石油管道建设;再次,充分利用上海合作组织,加强和中亚国家以及俄罗斯的能源合作。中国对中亚和俄罗斯能源资源的投资,能够为中国提供避开美国海军控制的航道的石油供应线,降低中国由于中东石油供应阻碍甚至中断所造成的脆弱,而且中国的陆上军事优势将发挥积极作用。此外,建设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中亚国家到中国的输油管道,可以确保中国能源供应来源多元化,从而保障中国的能源安全。战略通道事关中国的经济安全和国家核心利益,中国应不遗余力地建设蛛网式战略通道,并大幅度提高确保战略通道畅通的能力。战略通道建设将是一项投资大、风险大、见效慢的事业,应发挥中央政府在战略通道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完善以国家银行为主体的政府投资和融资体系,在投资规模和信贷规模上应重点向战略运输通道建设倾斜,集中必要的财力、物力保障重点建设项目。
加强国际能源合作
加强国际能源合作,可以增进整体的能源安全,降低区域内或全球范围内的能源价格,建立互利的能源安全共同体。从油气进口国的角度看,中国能源安全战略的制定,必须考虑亚太其他能源短缺国家?穴尤其是日本、韩国?雪的需求。亚太地区在全球原油消费量所占比重基本维持在28%左右,但是,亚太探明石油可采储量仅占世界的4.2%,石油产量10.5%。中、日、韩都是世界主要消费大国,日本和韩国基本不生产石油,日本年进口量2亿吨以上,韩国年进口量1亿吨以上,中国2005年进口量也会超过1亿吨。目前三国进口均依赖中东地区。在激烈的石油市场竞争中,中国的石油安全越来越与这些国家休戚相关,应该加强与它们的能源对话,共同探讨解决地区油气短缺的方案与措施,避免区域能源冲突与恶性竞争。其次,从油气产地国的角度看,中亚、俄罗斯油气资源丰富,已经与中国开展了积极的能源合作对话。中国应该促使能源合作纳入上海合作组织的框架,更加积极地促进中亚合作、参与远东能源开发,使得远东到中国东北的石油天然气管道成为连结中亚和东北亚的纽带,获得更大的安全系数。中国可以促动参与建立区域能源共同体,以促成包括中国、俄罗斯、日本、韩国、朝鲜、东盟国家、港台地区等在内的区域能源安全体系。其基本途径是:加强与东亚进口国的合作,争取共同开发周边国家如中亚、俄罗斯的油气资源,共同开发中东的油气资源,共同建设输油管道和战略通道,减少经济、政治风险。东亚能源安全共同体不仅可以解决能源的问题,亦可以此为契机解决其他战略问题。
适时建立石油战略储备
石油储备分为战略石油储备和商业石油储备,战略石油储备不承担平抑油价的作用,国家只有在石油供应中断等紧急时刻才会动用这一储备,在石油价格动荡的时候,相关企业也要在正常的周转库存外建立和增加相应的商业储备,作为对国家战略性石油储备的重要补充。战略石油储备具有商业储备无法取代的特殊作用,当国际石油供应突然发生中断或国际油价暴涨危及国家安全与社会经济正常运转时,战略石油储备的动用往往具有抗拒风险、保障安全、平衡供需、抑制油价的功能。在平时,战略石油储备对稳定国际油价、影响石油输出国的政策及调整市场心态,亦具有不可忽视的静态威慑作用。概言之,战略石油储备是一个国家对应政治和军事危机的最重要工具,被视为减轻能源安全脆弱性的关键武器。作为一种防御性的威慑力量,战略石油储备的作用丝毫不次于核武器。根据国际能源署的要求,其成员国拥有至少90天纯进口量的战略石油储备,这是加入该组织最为关键的条件。在全世界石油进口大国中,中国是惟一没有任何战略石油储备的国家。目前,中国的石油储备尚处于初级阶段,长输管线储存量为2-5天,铁路运输储存量为7-15天,水路运输储存量为15-25天,石油系统内部原油的综合储备天数为21.6天,都是生产性的库存,没有战略储备型库存。中国石油工业十五规划制定了“立足国内、开拓国际、加强勘探、合理开发,厉行节约、建立储备”的方针,首次提出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战略石油储备体系,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国家石油供应的安全性。根据美国、日本等西方主要国家的经验,石油储备从开始建设到真正发挥作用至少需要10年以上的时间,因此,及早建立中国石油储备体系,可以减少经济代价,有利于中国在国际政治、经济活动中处于主动地位。专家建议,借鉴外国相关经验,应立法先行、合理确定规模、分区域、分步骤实施的方式逐步建立。
加强能源管理的制度建设
能源安全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既要关注国际影响,更应重视内部建设。中国需要一个综合协调的负责机构,统一协调能源决策。自1992年取消了能源部以来,中国没有一个单独的中央政府部门负责能源政策和管理事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能源局是目前处理能源问题的核心机构,下设综合处、石油天然气处、煤炭处、电力处以及新能源处,外加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直属的国家石油储备办公室。目前,与能源相关的管理、开发以及研究职能,分散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科技部、中国工程院等相关部门,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划分并不清晰。即使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内部,节能也不在能源局的管辖范围之内,而是归口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司负责。这不仅使得职能极度分散,而且往往在政策制定时“只见部门、不见国家”。我们建议,成立一个具有实际协调能力的中央能源主管部门,以便确立对能源安全、石油进口、天然气开发、电力改革、能源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整体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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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集中供暖一直仅停留在呼声和争议的层面上,没有实质性进展,并非是国家和地方轻视民意,漠视南方市民的取暖需求,而是南方集中供暖缺乏可行性,难以具体实施。一方面,投入十分巨大,地方财政无力承担,市民也承受不了高额供暖成本;另一方面,能源消耗也非常巨大,供暖效率比北方明显偏低,造成了资源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