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中新能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怎么样?
洛阳中新能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是2016-10-17在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洛阳市洛龙区广利街19号1幢301。
洛阳中新能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10300MA3XED952B,企业法人潘移峰,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洛阳中新能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再生新能源科学技术研究服务,节能技术推广服务,污泥处理处置及其再生利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除外),污泥再生燃料的销售。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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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水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太阳能:太阳中氢原子核聚变释放的巨大辐射能。水能:水资源是能源之一,属于水资源范畴,是水资源的一部分。风能:风能是由于风做功而提供给人类的一种可利用的能源。风的动能叫做风能。
太阳能、水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资源是指可以在短时间内重复使用或回收利用的自然资源。它是一种经过使用、消耗、加工、燃烧、废弃等程序,在一定时期(可预见)内反复形成的,具有自我更新和恢复特性,可持续利用的自然资源。与不可再生资源相对应的,是可持续发展中应该加强和推广的清洁能源。
1.太阳能:太阳内部氢原子核聚变释放的巨大辐射能。
2.水能:水资源是能源之一,属于水资源范畴,是水资源的一部分。
3.风能:风能资源是由于风做功而提供给人类的一种可利用的能源。风的动能叫做风能。
4.地热能:是从地壳中提取的天然热能。这种能量来自地球内部的熔岩,以热的形式存在,这种能量就是导致火山爆发和地震的能量。
5.生物质能:指通过绿色植物光合作用形成的各种生物,包括所有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委托代理人仝国锋,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嵩县丰基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延安路富地国际13楼B1301号。
法定代表人刘我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邸桂芬,河南威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我成,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
原告李新诉被告嵩县丰基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基公司)、被告刘我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新于2009年2月23日诉至本院,次日本院做出受理决定。2009年4月9日向原告李新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向被告丰基公司送达了民事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09年4月1日向被告刘我成公告送达了民事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新及其委托代理人仝国锋,被告丰基公司委托代理人邸桂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我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新诉称,丰基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4日,刘我成为股东、董事长,控股90%,公司成立后,陆续向李新借款,截止2008年11月30日,共借款262514元,李新曾多次向公司讨要,但对方均以无钱为由推托,事后发现刘我成利用控股股东的身份,将公司资金抽逃,造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为此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丰基公司清偿原告债务262514元;2、判令被告刘我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丰基公司辩称,实际债务只有4万多元,其他债务不存在。
被告刘我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丰基公司于2007年6月4日注册成立,股东为刘我成、吴喜明,其中刘我成出资270万元,吴喜明出资30万元。公司成立后,刘我成分别于2007年6月22日、6月25日、7月5日从公司转出215万,庭审中丰基公司未能说明该款项的用途。在丰基公司经营期间,陆续向李新等个人及公司借款,该公司会计张宏喜制作的应付款明细表显示,截止2008年11月30日丰基公司共计欠李新款项为262514元,与公司财务账表所记载的数额相符,该明细表还载明了欠其它单位及个人的款项。
本院认为,对于欠款事实,原告李新向法庭出示了丰基公司会计制作的应付款明细表,该明细表加盖有丰基公司财务印章,且与丰基公司财务账表记载一致,对此证据应予采信,原告李新要求丰基公司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于其股东刘我成抽逃资金,原告李新出具了刘我成将公司款项转往其它单位的银行凭证,而被告丰基公司却不能说明其合理用途,应负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由被告刘我成在其出资范围内对上述欠款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刘我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嵩县丰基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李新借款262514元整。
二、被告刘我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给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即若逾期履行则加倍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37元、保全费1833元,由被告嵩县丰基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被告刘我成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张 朕
人民陪审员:杨明顺
人民陪审员:肖 涛
二00九年七月十六日
代书 记 员: 陈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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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二批可再生能源示范城市:银川市、扬州市、涟水市、承德市、南宁市、柳州市、青岛市、烟台市、黄山、芜湖 、萍乡市,贵阳,丽江等18个城市。
河南豫能可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是2011-05-10在河南省郑州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67号6层603室。
河南豫能可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10100573599364Q,企业法人安宏甫,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河南豫能可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可再生资源的技术开发;地源热能供热、供冷供热系统技术开发;地表水、城市再生水的供热、供冷技术开发;风能、太阳能的技术开发;节能项目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作开发及技术服务;电器、机电设备的租赁及销售。在河南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228822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和 100-1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484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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