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进出口煤炭检验工作,保护人民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提高进出口煤炭质量和促进煤炭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煤炭的检验和监督管理。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煤炭的检验监管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能分工对进出口煤炭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第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煤炭实施口岸检验监管的方式,对出口煤炭实施产地监督管理和口岸检验监管相结合的方式。第二章 进口煤炭检验第五条 进口煤炭由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第六条 进口煤炭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口煤炭卸货之前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向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进口煤炭应当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在具备检验条件的场所卸货。第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项目及相关品质、数量、重量实施检验,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检验结果出具证书。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进口煤炭不准销售、使用。第八条 对进口煤炭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成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监管下进行有效处理;发现安全、卫生、环保项目不合格的,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第三章 出口煤炭检验第九条 出口煤炭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出口煤炭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和日常监管。
出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口岸出口煤炭的检验。第十条 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制度。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接受出口煤炭生产企业自愿申请,对其质量诚信度、生产加工工艺、生产技术条件、质量保证能力等按照标准进行考核,将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分为A、B、C、D4种类别,实施不同条件要求的监管方式。第十一条 根据自愿原则,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可以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分类管理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分类管理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文件;
(五)企业矿(站)区平面图;
(六)生产工艺说明;
(七)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查合格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考核,并在现场考核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确定申请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的类别。第十三条 A类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当是精煤生产企业;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
(三)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获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者具备相应的质量保证能力;
(四)配备有足够的运行有效的雷管和铁器清除装置;
(五)选煤工艺能够保证出口煤炭品质稳定;
(六)出口煤炭2年内未发生过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重大质量事故;
(七)出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项目符合相关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第十四条 B类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当是精煤生产企业、加工自产原煤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部分洗选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
(三)具有较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配备有足够的雷管和铁器清除装置,且运行有效;
(五)出口煤炭1年内未发生过重大涉及安全、卫生、环保质量事故;
(六)出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项目符合相关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第十五条 C类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应当是收购原煤加工出口煤炭的煤炭集运站,以及未被评定为A、B类的精煤生产企业、加工自产原煤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部分洗选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
(三)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配备有足够的雷管和铁器清除装置,且运行有效;
(四)为其提供原煤的矿点必须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普查核准,普查核准的重点是雷管等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质量指标;
(五)出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项目符合相关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
今年9月份,我国进口煤及褐煤进口总量为3305万吨,远高于8月份的2946万吨,比上月增加+359万吨,较前月增长+12.2%,跃居今年单月最高进口数量,和去年9月份的3288万吨,同比增长0.6%。
(2022年1-9月进口煤炭数量明细图)
图表显示,2022年1-9月份,我国从全球累计进口煤及褐煤共计20092.6万吨,同比下降12.7%,经测算每吨成本989.6元,上涨66.2%。据统计,截止9月份,我国进口煤已突破2.01亿吨,其中印尼煤进口数量为1.15亿吨,占57.6%,高居榜首,印尼仍然是我国进口动力煤最大的来源国。
(2022年我国进口煤炭主要来源国)
9月份,我国从印尼进口炼焦煤24.31万吨,其他烟煤151.26万吨,其他煤388.03万吨,褐煤1508.66万吨,总计为2072.26万吨。
(2022年我国每月进口印尼煤炭数量与品种分类)
因冬季来临,印尼煤炭价格走低和供应趋紧刺激买盘。5500大卡动力煤现货价格比8月下旬上涨了40%,促使公用事业公司和工业买家寻找更便宜的替代品。然而,随着海外货物价格回升,加上美元持续走强,大胆突破7.3关口,煤炭进口量将有所缓解。9月下旬,4200大卡的印尼动力煤的装船运费价格为每吨91.5美元,而8月下旬仅为75.7美元。
(2022年我国进口印尼煤贸易金额支出明细表)
海关总署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9月,中国出口煤及褐煤42万吨,同比增长170.3%;1-9月累计出口319万吨,同比增长62.5%。
9月,中国出口焦炭及半焦炭127万吨,同比增长154.9%;1-9月累计出口730万吨,同比增长41.3%。
煤炭如下:
我国煤炭消费量为28亿吨左右的标准煤。进口煤炭一般在3亿吨左右。所以,煤炭进口量占总量的10%左右。我国是钢铁生产大国,而焦煤却是比较稀缺少量的,从资源利用角度上说,进口一定量的炼焦煤还是很有必要的。
简介:
煤炭是古代植物埋藏在地下经历了复杂的生物化学和物理化学变化逐渐形成的固体可燃性矿物。煤炭被人们誉为黑色的金子,工业的食粮,它是十八世纪以来人类世界使用的主要能源之一。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虽然煤炭的价值大不如从前,但毕竟很长的一段时间之内煤炭还是我们人类的生产生活必不可缺的能量来源之一,煤炭的供应也关系到我国的工业乃至整个社会方方面面的发展的稳定,煤炭的供应安全问题也是我国能源安全中最重要的一环。
中国进口煤全年能达到3亿吨左右,占总体消费的5%-10%。
我国煤炭储量丰富,煤种齐全。在已查明的煤炭资源中,有褐煤、低变质烟煤(长焰煤、不粘煤、弱粘煤)、中变质煤(气煤、肥煤、焦煤、瘦煤)、贫煤和无烟煤,分别占总量的12.97%、32.66%、27.38%、17.59%和9.40%。其中不粘煤、长焰煤、褐煤、气煤和无烟煤资源较为丰富,肥煤、焦煤和瘦煤较为贫乏,优质煤种即炼焦和化工用煤较少。我国是煤炭净出口国,除进口部分煤炭产品外,煤炭消费基本以国内供应为主(图5-21)。
图5-21 我国1990年以来煤炭进出口量
从图5-21中可以看出,作为世界最大的煤炭生产国,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煤炭出口量快速增长。2005年以前,煤炭出口量大大高于进口量,2003年出口9403×104t,成为世界第二大煤炭出口国。但随着国内电力需求的增长,火力发电量上升,对煤炭的需求增加,2004年我国煤炭出口下降为世界第三位,自此煤炭出口开始下降,进口逐渐增加。2006年我国煤炭进口量较2005年增长40%,达到3810×104t2007年煤炭进口5102×104t,出口5319×104t2008年进口4040×104t,出口4543×104t,净出口为503×104t,煤炭进出口贸易呈现基本平衡态势。进入2009年,我国煤炭出口急剧萎缩,进口量大幅度上升。据海关总署发布的最新数据,2009年1~6月份我国出口煤炭1167.5×104t,比2008年同期下降54.2%进口煤炭4826.9×104t,增长130.0%。上半年净进口达到3659.4×104t,其中6月份净进口达1493×104t,创下历史单月最高点,仅此一个月的进口量就占到2008年进口总量的40%。这种趋势表明,随着经济快速增长,国内煤炭消费需求不断增加,煤炭出口减少,进口逐年增加。
我国煤炭进口持续增长,除了国内需求增加的原因之外,也是国家政策引导的结果。为保证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国家自2006年起采取了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的资源性产品出口,鼓励进口的政策措施。对煤炭进出口,取消了出口退税,开征出口关税,2007年6月起煤炭进口关税全面取消。同时,为保证煤炭安全生产,降低煤炭安全事故发生率,2001年以来,国家关停了约占我国煤炭总产量40%的各类小煤窑,导致国内煤炭价格上涨。2007年以来,国内的煤炭与国外进口煤炭相比,并无价格优势同时,进口煤炭在煤质、运输成本等方面有较强竞争力,由此国内的一些煤炭用户开始转向国际市场,采购价格较为便宜的进口煤炭。广东、福建等电厂将加大从澳大利亚、越南等地的进口煤炭数量。目前,中国煤炭进口主要集中在沿海地区的用户和电厂。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国内煤炭供应不足的矛盾,并有利于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小煤矿,减少矿难事故的发生。
随着我国对煤炭资源保护利用的逐步深入,进口国外煤炭资源以满足国内需求,将成为现实的需要。国家对煤炭进出口税率政策的调整,体现出国家减少资源性产品出口的意图,表明国家对煤炭资源实施保护的目的。另一方面,不再限制进口将有利于利用国外煤炭资源。在煤炭进口政策放开后,从煤炭消费需求增加、人民币升值、降低煤矿安全事故、减少环境污染等多种因素考虑,我国将成为煤炭净进口国。
(一)灰分(Ad)
褐煤≤30%,其它煤种≤40%。
(二)硫分(St,d)
褐煤≤1.5%,其它煤种≤3%。
(三)其它指标
汞(Hgd)≤0.6µg/g,砷(Asd)≤80µg/g,磷(Pd)≤0.15%,氯(Cld)≤0.3%,氟(Fd)≤200µg/g。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远距离运输(运距超过600公里)的商品煤除在满足第六条要求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褐煤
发热量(Qnet,ar)≥16.5MJ/kg,灰分(Ad)≤20%,硫分(St,d)≤1%。
(二)其它煤种
发热量(Qnet,ar)≥18MJ/kg,灰分(Ad)≤30%,硫分(St,d)≤2%。
本条中运距是指(国产商品煤)从产地到消费地距离或(境外商品煤)从货物进境口岸到消费地距离。第八条 对于供应给具备高效脱硫、废弃物处理、硫资源回收等设施的化工、电力及炼焦等用户的商品煤,可适当放宽其商品煤供应和使用的含硫标准,具体办法由国家煤炭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第九条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限制销售和使用灰分(Ad)≥16%、硫分(St,d)≥1%的散煤。第十条 生产、销售和进口的煤炭应按照《商品煤标识》(GB/T25209-2010)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应与实际煤质相符。第十一条 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商品煤,不得进口、销售和远距离运输。煤炭进口检验及其监管,按《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二条 承运企业对不同质量的商品煤应当“分质装车、分质堆存”。在储运过程中,不得降低煤炭的质量。第十三条 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企业均应制定必要的煤炭质量保证制度,建立商品煤质量档案。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煤炭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煤炭质量实施监管。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企业应当接受监管。第十五条 煤炭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的商品煤质量进行抽检,并将抽检结果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相关部门。第十六条 煤炭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对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第十七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本口岸进口商品煤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每半年进行一次进口商品煤质量分析,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商务部等相关管理部门。第十八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可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商品煤质量达不到本办法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条 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手段进行经营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取证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地区及相关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更严格的标准和实施细则。
近年来,我国煤出口逐年下降,2003-2006年出口量由9394万吨下降到6330万吨,年平均下降速度为12.3%。而煤的进口量则从2003年的1076万吨上升至2006年的3825万吨,年平均增长速度高达52.6%。今年以来我国煤继续呈现进口增加和出口减少的态势,并且出现了净进口现象。
据海关统计,今年1-4月我国进口煤1922万吨,价值 9.1亿美元,比去年同期(下同)分别增长50.5%和52.2%,进口平均价格为47.2美元/吨,上涨1.1%。同期,出口煤炭1587万吨,净进口335万吨。其进口主要特点有:
一、以一般贸易方式为主。今年1-4月,我国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煤1375万吨,增长48%,占同期我国煤进口总量的71.5%;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口煤542.7万吨,增长57.8%。
二、东盟为主要进口地区。今年1-4月,我国自东盟进口煤1465万吨,增长94.8%,占同期我国煤进口总量(下同)的76.2%。其中,自越南进口煤851万吨,增长39.5%;自印度尼西亚进口煤614万吨,增长3.3倍;此外,自澳大利亚进口煤233.2万吨,下降18.8%,占12.1%。
三、广东和广西为前两大进口省份。今年1-4月,广东省进口煤519.4万吨,增长31.9%;广西省进口461.5万吨,增长83.7%,两省(区)合计占同期全国煤进口总量的51%。
四、无烟煤为进口主要品种。今年1-4月,我国进口无烟煤1005万吨,增长38%,占同期我国煤进口总量的52.3%;进口烟煤791.2万吨,增长46.1%。
今年1-4月我国煤进口大幅增长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国内需求持续旺盛,供给能力增长不足。随着国内冶金、电力等行业对煤的需求不断增加,尤其是电力需求的增长构成煤需求的强大支撑;与此同时,国家加大中小煤矿的治理力度,如作为产煤大省的山西省2006年取缔关闭非法经营矿点4876个,压减矿井1391个,压减比例达到31.6%。
二是国内外煤炭差价刺激进口增加。由于国内煤炭行业关井压产,煤炭价格急剧攀升。同时煤炭资源有偿使用政策的全面实施,煤炭生产成本上升明显,进一步支撑煤炭价格上扬。而国际市场煤炭供应充足,印度尼西亚、南非和澳大利亚等主要产煤国都在积极扩大出口,使国际市场煤炭价格出现下跌趋势。加之自2006年11月1日起我国下调大部分煤的进口税率,使得煤炭进口成本进一步降低,刺激了国内企业使用进口煤的积极性。
三是国内铁路运输的'瓶颈'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 由于国内铁路运力短缺,造成山西等产煤大省对东部沿海等用煤大省的供煤不畅。因此,拥有良好港口条件的沿海省份,与其从内地煤炭大省采购,不如直接从澳大利亚、印尼以及越南等国进口煤炭,成本更低,经济效益更好。
未来一个时期,我国对进口煤炭的需求还将继续增长。由于我国每年的煤炭进口量占国内总产量的比重很小,因此,对国内煤炭价格影响有限。但是在大量进口的同时,应该鼓励和引导企业以长期供应合约稳定供给,避免带来经营上的波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