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工业科技档案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特制订办法。第二条 有色金属工业科技档案是指在自然科学研究、生产技术(包括有色金属的采矿、选矿、冶炼、加工等)、设备管理、基本建设、设计、勘察、地质勘探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应当归档保存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照片、影片、录象带、录音带等科技文件材料。第三条 科技档案工作是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档案既是科学技术活动的真实记录,又是科技储备的手段,技术交流的工具,应当把科技档案工作纳入单位的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科研管理工作之中,列入厂规厂法和企业管理制度,加强领导。第四条 有色金属工业各单位都应当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科技档案工作,达到科技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的要求,为有色金属工业的技术开发和提高经济效益服务;同时要积极准备条件,逐步实现档案工作的现代化。第二章 关于管理体制、机构和任务第五条 根据国家档案局关于按专业统一领导、管理科技档案的方针,总公司对所属各单位的科技档案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第六条 总公司办公厅设档案处负责制订全国有色金属工业科技档案工作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组织制订有关科技档案工作的实施办法、规定、规范、标准、分类大纲等指导性文件;组织专业协作组,推动科技档案工作;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科技档案工作履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的职责。第七条 总公司所属各地区公司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己的定员编制情况,相应地建立健全科技档案工作机构,并由分管生产、科技工作的领导人或者总工程师领导。第八条 档案部门的基本任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制定的有关科技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以及总公司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科技档案工作细则、保管期限表、分类法和各种工作制度、办法等,使科技档案工作有章可循;
二、指导、检查各有关部门做好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负责科技档案的接收、保管、统计和组织鉴定等项业务工作;
三、编纂和汇集科技档案资料,向科研、生产、基建、设计等部门提供利用,统计利用效果,作好宣传工作;
四、开展专题研究,逐步实现档案和档案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
五、参加科研成果鉴定和技术项目验收活动,对应当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加以评定,接收归档;
六、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定期对库存档案进行检查,维护科技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七、负责向总公司专业档案馆移交科技档案;
八、负责科技资料管理工作。第九条 各单位都要建设一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科技档案专业知识和懂得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有一定工作能力的干部队伍。
一、科技档案干部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认真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方针、政策,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管理水平,积极为发展有色金属工业服务;
二、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要为科技档案部门配备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学识水平和工作能力的干部,配备具有大、中专学历的工作人员,以适应科技档案工作的需要;
三、采取多种形式培训科技档案干部,不断地提高干部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四、科技档案干部享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待遇,经专业职务评审组织进行技术业务考试和考核,符合条件的,可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聘任工程技术或档案专业职务。第三章 科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要求第十条 要把科技档案工作纳入技术业务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技术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使科技文件材料自产生到归档形成制度。第十一条 各企事业单位在科研成果、新产品鉴定、工程验收、设备开箱时,要通知本单位的档案部门派人参加,对应当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加以验收。
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文件材料的项目,不能验收,不算完成任务,财务不予结算,不能进行成果鉴定,也不能进行表彰和奖励。第十二条 凡本单位从事科研、生产技术、基建、设备管理、设计、安全环保、质量管理、地质勘探、工程勘察、建筑安装、现代化经营管理和教学以及发明创造、技术革新、企业改造、设备更新、出国考察、引进外国先进技术、与国外合作研究和对外技术援助等一切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科技文件材料,都属归档范围。
QB/T这个执行标准的意思就是国家轻工业局的推荐性行业标准代号。执行标准是指反映质量特性的全方位产品标准,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
根据《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1、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行业标准:
①药品行业标准、兽药行业标准、农药行业标准、食品卫生行业标准;
②工农业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行业标准;
③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行业标准;
④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行业标准;
⑤互换配合行业标准;
⑥行业范围内需要控制的产品通用试验方法、检验方法和重要的工农业产品行业标准。
2、其他行业标准是推荐性行业标准。
扩展资料
执行标准的相关要求
执行标准不仅仅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更是法律的要求。
1、大家都遵纪守法,有序经营,社会才会正常发展,市场上的假冒伪劣商品才会灭绝,所以只有监督与服务充分结合起来,才能达到预期目的,同时也能真正树立起技术监督的形象。
2、商品上的执行标准可以是企业自行选择的,而行政机关只能审查企业的产品是否执行合法的标准,并不证明企业的产品一定执行了该标准,但在产品检验时,应选择企业声明的执行标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执行标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1998]257号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为了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制订本办法。
##一、审查组织
国土资源部负责具体组织规划审查工作,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有关部门包括: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冶金工业局、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民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总参谋部、总后勤部等。
## 二、审查主要依据
(一)党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与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
(四)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五)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及其他相关调查资料。
##三、审查重点
(一)编制原则。规划的编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编制原则: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二)目标和方针。规划是否与国家经济及社会发展目标和方针、政策相符,是否体现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基本农田保护和21世纪人口高峰期对耕地的需求,是否体现了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林地草地的要求,是否体现了土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是否落实了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主要规划指标。
(三)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依据是否充分,分区和布局是否合理,交通、能源、水利等国民经济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是否有保障,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安排是否合理、可行。
(四)实施措施。实施措施是否体现了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是否切实、可行。
(五)协调情况。农用地与各类建设用地安排是否相协调,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是否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范范围内,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分解是否与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总规模衔接到位。
(六)规划是否符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七号)的要求。
## 四、审查报批程序
(一)前期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规划时,应深入调查,充分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认真组织评审,做好部门协调工作。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
(二)申报
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上报材料包括规划文本及说明、专题报告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意见各40份,规划图件两份。
国务院收到报件后,将规划文本及说明、专题报告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意见批转国土资源部组织审查。
(三)审查
国土资源部收到国务院交办的报件后,分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规划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的评价,并提出同意批准、原则批准、不予批准的意见。
在规划审查过程中,国土资源部综合有关部门意见,认为有必要对该规划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可建议国务院将该规划退回报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其按要求修改完善后,另行上报。
国土资源部完成组织规划审查的时间为一个月。有关部门和单位自收到审查规划征求意见之日起15日内,应将意见书面反馈国土资源部,逾期按无意见处理;有关部门对规划有较大意见分歧时,国土资源部应组织有关各方进行协调。
(四)批复
国土资源部将综合审查意见和附件及有关部门不同意见一并报国务院审批。
凡属原则批准,但需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的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公布规划前应认真组织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规划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规划审查批复的周期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 五、其他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1.GB/T50387-2017冶金机械液压、润滑和气动设备工程安装验收规范
2.GB50403-2017炼钢机械设备工程安装验收规范
3.GB50309-2017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4.GB50386-2016轧机机械设备工程安装验收规范
5.GB50390-2017焦化机械设备安装验收规范
6.GB50864-2013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7.GB50566-2010冶金除尘设备工程安装与质量验收规范
8.GB50078-2008烟囱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9.GB50184-2011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0.GB50235-2010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
11.GB50093-2013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12.GB/T50252-2018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13.GB/T50551-2018球团机构设备工程安装及质量验收标准
14.GB50895-2013烟气脱硫机械设备工程安装及验收规范
15.GB50397-2007冶金电气设备工程安装验收规范用表
16.GB50402-2007烧结机械设备工程安装验收规范用表
17.GB50377-2019矿山机械设备工程安装及验收标准
18.GB50372-2006炼铁机械设备工程安装验收规范用表
19.GB51036-2014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20.YB4407-2014冶金矿山井巷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21.YB4391-2013冶金矿山井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2.YB/T4253-2011冶金设备工程安装质量检查评定表
23.YB4147-2006冶金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4.《冶金建筑工程质里验收记录表》冶建协(2015)35号
25.DL/T5161.1~5161.17-201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里检验及评定规程
或者说是煤炭行业矿建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运营、使用过程中用于预防安全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置的设施、设备、系统、装置、建(构)筑物。
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及相关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办理审查手续。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办理行政许可,不得开工建设;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以及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设施,我省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依法及时组织制定有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投资个人、单位、组织(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承担责任。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和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时,应当加强安全论证。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相关行政许可。第八条 工会依法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及时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第二章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第九条 建设项目在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条件论证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本身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
(二)建设项目对可能范围内的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公众活动、农民生产生活产生的安全影响;
(三)可能范围内的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公众活动、农民生产生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安全影响;
(四)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五)建设项目对当地自然条件的影响。第十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项目立项(含审批、核准、备案,下同)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一)矿山(含尾矿库)建设项目;
(二)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化工、建材、机械、轻纺等工业企业的重大建设项目;
(六)机场、码头、水库、电站、重大桥梁、隧道建设项目;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十一条 《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和危害程度以及对从业人员安全、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
(二)预防和控制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评价;
(三)安全设施设计原则、安全对策措施、安全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效果评价;
(四)预评价明确的结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