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秒知道
登录
建材号 > 能源科技 > 正文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2021修正)

不安的项链
贤惠的秀发
2022-12-29 01:31:18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2021修正)

最佳答案
如意的硬币
忧郁的柠檬
2026-04-30 18:45:5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及其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空气能等非化石能源。第三条 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节约与开发并举的原则,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禁止对可再生能源进行破坏性开发利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宣传和教育,普及可再生能源应用知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宣传报道,发挥舆论引导作用。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资源进行调查。

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提供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所需的资料与信息。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其上一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其中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可再生能源种类、发展目标、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第九条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并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机构应当依法公布经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及其执行情况,为公众提供咨询服务。第十条 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项目审批、选址审批、用地或者用海审核等职责时,不得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场址用于其他项目建设。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可再生能源投资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以及其他相关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承担可再生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相关工作,并对依法需经国家批准或者核准的投资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第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省气候特征和工程建设标准依法制定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的地方标准。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依法制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地方标准。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沼气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生物液体燃料销售和推广应用的组织和指导工作,监督石油销售企业按照规定销售生物液体燃料。

最新回答
笑点低的早晨
舒服的大叔
2026-04-30 18:45:58

1、重视环境保护,推进清洁生产。

2、致力绿色发展,奉献清洁能源。

3、优化能源结构,发展清洁能源。

4、用阳光激发热情,用匠心造福世界。

5、拥抱环保社区,传播绿色能量。

6、因地制宜,发展风能。

7、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能源效率。

8、依靠技术进步,推行清洁生产。

9、阳光凝聚能量,智慧创造梦想。

10、新能源的盛会,太阳能的精彩。

11、新能源,新生活,新未来。

12、新能源,新生活,新期待,新未来。

13、心筑阳光小屋,智汇绿色能源。

14、心同梦同大同,光能全能我能。

15、未来因阳光而改变。

16、推行清洁生产,重现碧水蓝天。

17、推行清洁生产,增强企业竞争力。

18、推行清洁生产,应对入世挑战。

19、推行清洁生产,提供清洁产品。

20、推行清洁生产,实现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

21、推行清洁生产,实现经济与环境双赢。

22、推行清洁生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3、推行清洁能源,助力生态发展。

24、推行清洁能源,减少环境污染。

25、推行绿色包装,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26、推广使用节能、节水产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27、推广清洁能源,创建绿色家园。

28、推广节能灯具,倡导绿色照明。

29、同住地球村,共享太阳能。

30、体验光能发电新生活,打造清洁环保新世界。

31、提倡使用绿色建筑和装修材料,防治污染。

32、提倡绿色生活,推进清洁生产。

33、提倡合理包装,严禁过度包装。

34、太阳温暖世界,能源改变生活。

35、太阳能前景无限,新大同精彩有约。

36、太阳能,点燃绿色未来。

37、世界沐浴阳光而灿烂,生活充满能量更精彩。

38、使用清洁能源,还我碧水蓝天。

39、使用清洁能源,共建绿色家园。

40、实施资源战略,保障能源安全。

41、清洁生产,重在预防。

42、强化环保意识,坚持绿色生产,发展清洁能源。

43、能源共享,爱洒赛场。

44、明日的阳光,我们的未来。

45、绿色太阳能,健康又环保。

46、利用清洁能源,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

47、浪费资源、殃及后代,节约资源、造福子孙。

48、科技引领创新,太阳改变生活。

49、科技的阳光,世界的梦想。

50、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实现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

51、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52、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

53、开发水电清洁能源,促进绿色低碳发展。

54、聚焦太阳能量,筑就宜居梦想。

55、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

56、节能需要你我他,节水节油靠大家。

57、节能降耗,减污增效。

58、建筑与节能同步,生活和太阳共舞。

59、合理开采矿产资源,实现资源的永续利用。

60、光能提供世界力量,低碳改变地球命运。

61、光能家居,绿色中国。

62、光·耀万家,筑·福天下。

63、风能助力,能源可持续发展。

64、发展循环经济,奉献清洁能源。

65、发展太阳能,方便千万家。

66、发展清洁能源,留下碧水蓝天。

67、发展清洁能源,净化生存空间。

68、发展清洁能源,建设太阳能之城。

69、发展清洁能源,建设“美丽中国”。

70、发展清洁能源,还我碧水蓝天。

71、发展清洁能源,打造清洁能源城市。

72、发展清洁能源,创造优美环境。

73、发展风能,拒绝污染。

74、低碳创意,让地球不再低叹。

75、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

76、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加强工业污染预防。

77、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78、大力发展清洁能源,优化能源利用方式。

79、大力发展风能,畅享绿色生活。

80、从源头抓起,生产全过程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

81、创造,让阳光照亮我们生活的每个时刻。

82、创意阳光生活,共赢世界未来。

83、创意低碳生活,畅享每日阳光。

84、成就太阳能梦想,共赢新能源未来。

85、采撷阳光,点亮未来。

86、采集金色阳光,智创绿色生活。

87、保护环境点滴做起,清洁生产持续发展。

88、保护环境,请使用绿色能源。

89、把握灵感生活,打造绿色未来。

90、爱护电力设施,享受清洁能源。

粗暴的长颈鹿
积极的铅笔
2026-04-30 18:45:5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农村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可再生能源,是指农村的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微水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第三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坚持因地制宜、综合利用,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所属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有关工作。第二章 推广应用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和节约能源的宣传教育,普及有关知识,推广新技术、新产品,为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提供指导和服务。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推广下列可再生能源技术:

(一)沼气综合利用技术和生产生活污水沼气厌氧发酵技术;

(二)生物质气化、固化和液化等技术;

(三)太阳能热水、采暖、干燥等技术;

(四)利用地热能种植、养殖等技术;

(五)微水能发电及其他利用技术;

(六)风能利用技术;

(七)其他可再生能源技术。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建设沼气利用工程,发展沼气生态农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沼气开发利用规划,引导、鼓励、扶持、组织下列地区重点建设沼气利用工程:

(一)血吸虫病疫区;

(二)畜牧业相对集中发展地区;

(三)生活污水未纳入污水处理管网统一处理的地区;

(四)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第八条 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应当优先采用沼气环保能源技术。

鼓励采用沼气厌氧发酵技术处理生产生活污水。没有修建污水处理厂的集镇或者污水管网未能覆盖的地方,应当优先采用沼气厌氧发酵技术处理生产生活污水。第九条 秸秆资源丰富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秸秆综合利用的指导,有计划地示范推广秸秆气化、固化等技术。第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村(居)民小区、机关、学校、敬老院、医院等采用太阳能供热采暖等技术。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筑和设计施工中应当根据业主的意见为利用太阳能提供必备条件。第十一条 在有地热能、微水能、风能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扶持措施,试点示范,促进开发,推进综合利用。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推广先进适用的省柴节煤灶以及制茶、烤烟、砖瓦生产等方面的节能技术。

用能单位和个人应当逐步淘汰或者改造高能耗设备和工艺。

以薪柴为生活能源的农户应当采用节柴技术,减少薪柴消耗。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农村卫生保健、环境保护等工作统筹规划,配套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科学技术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安排部分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纳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立健全技术服务网络,加强农村可再生能源科学研究、技术指导和培训、信息咨询、安全管理等公益性的服务。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各种经济主体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和技术推广,依法保护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殷勤的月饼
无辜的铅笔
2026-04-30 18:45:58
第一:营业税免征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和个

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这里所称的垃圾处置,是指专业从事垃圾处置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

垃圾收集、中转运输、焚烧、填埋等业务。所以,A公司取得的工业固体和危险废物的处置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

第二:增值税

先征后退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增值税暂行

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

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第三:企业所得税

“三免三减半”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

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

院批准后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