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炭经营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维护煤炭经营秩序,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自治区煤炭工业厅负责全区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的审批工作。第四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先向自治区煤炭工业厅提出设立申请,凭自治区煤炭工业厅核发的批准文件,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炭企业,有权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煤矿企业销售其他煤矿企业生产的煤炭,应当办理煤炭经营资格审批手续。第五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500平方米以上储存煤炭的场地和防止环境法律的设施及措施;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煤炭装卸加工设施;
(五)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并具备一定的检定、测试和化验分析能力;
(六)配备持有自治区煤炭工业厅颁发的煤炭采制化资格证书的质量检验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煤炭经营企业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从业人员登记表;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和专有设备证明;
(五)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计量器具、质量检验设备合格证明、检测报告;
(六)自治区煤炭工业厅颁发的煤炭采制化资格证书。
前款(四)项所列企业住所证明是指房屋、产权证或证明产权归属的有效文件、租赁协议书等。经营场地证明是指有关部门和单位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明文件。第七条 自治区煤炭工业厅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审查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设立,核发批准文件;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准予设立,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第八条 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年检手续前三十日内,到自治区煤炭工业厅办理煤炭经营资格年度审查,凭自治区煤炭工业厅出具的审查意见,到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年检手续。
未经自治区煤炭工业厅进行年度审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企业年检手续。第九条 自治区煤炭工业厅依法对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煤炭行政执法证件,有权进行现场勘验调查,询问了解情况,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审查批准,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由自治区煤炭工业厅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 煤炭工业厅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施行前已经从事煤炭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到自治区煤炭工业厅办理煤炭经营资格审批手续。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治理煤尘危害,保护港口煤炭装卸作业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煤码头作业和新建、扩建、改建及技术改造的煤码头工程。第三条 煤码头各作业点的煤尘浓度必须符合《港口装卸作业煤粉尘浓度控制指标(JT2006-84)》(附录一)的规定;室内操作间的煤尘浓度必须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附录二)中的有关规定。第二章 工程项目的立项要求第四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煤码头,必须结合职业安全卫生评价进行防尘除尘措施的可行性论证。对选址,总体布局和装卸工艺及设备的选择必须综合考率防治煤尘的需要。第五条 对现有煤码头进行技术改造时,应把煤尘治理列为改造的重要内容。第六条 煤码头装卸工艺和设备选型,应结合我国国情和地区特点,优先选用技术先进、安全可靠、低污染的工艺和设备。第七条 编制《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包括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篇章,设计内容中有关防尘除尘设施所需资金、设备、材料及施工安装等,应在该工程中统一安排。第八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煤码头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审查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有所在地劳动部门和同级行业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参加。第九条 已批准建设的煤码头工程、其防尘除尘等劳动保护设施及相应的配套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三章 除尘措施和技术要求第十条 各作业场所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作业特点采用湿式或干式除尘措施,有效地控制煤尘浓度。第十一条 码头建设应考虑防尘用水的水源情况。湿式除尘,除利用自来水、天然水外,还应积极考虑综合利用废水污水处理后使用。第十二条 寒冷地区的港口,必须对防尘供水系统采取防冻措施。地下管道必须埋入冰冻线以下,并应进行防腐处理。露天管道须有保温措施。所有管道和供水槽应有排空装置。喷枪及喷嘴部位除配备排空装置外,还可采用加热保温、压缩空气吹扫等装置。严寒地区的港口应对蓄水池进行防冻保护。第十三条 为有效防治煤尘,保证煤炭质量,湿式除尘的供水、排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喷洒装置所供水的水质应达到《港口煤炭作业除尘用水水质标准(JT2015—89)》(附录三)的要求;
(二)一般宜配备水池和泵房等专用给水系统,保证喷枪、喷嘴的喷洒压力;
(三)专用给水系统应由控制室或泵房控制,供水状况要有明显的标示。第十四条 堆场喷枪的设置和喷洒方式应根据堆场面积、煤堆的形状、煤种、煤炭粒度分布、煤炭含水量和气象等具体条件合理安排。有条件的港口可通过自动控制系统进行现代化管理。堆场喷枪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耐高水压,分散性好,不易损坏,喷洒性能适应堆场面积和堆高的要求:
(二)抬升角度、设置位置和高度能够满足堆场的最佳覆盖率;
(三)设有自动控制的喷洒系统应同时配备现场手动控制装置。第十五条 喷嘴使用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喷嘴应安装在各类装卸机械的产尘部位;
(二)喷嘴须耐高水压、雾化效果好、不易堵塞和损坏,嘴喷类型、安装数量、设置方式和角度、喷洒压力及喷洒量应针对不同装卸机械的起尘情况和喷洒抑尘效果选择使用;
(三)喷水系统的开启与关闭,应能由装卸机械联锁控制;
(四)装有喷嘴的装卸机械应配备有效的供水装置,如固定式取水槽和卷筒式取水管等。第十六条 需要进行水冲洗的作业面应设有供水点,通过适当的软管和喷头进行冲洗。第十七条 采用湿式防尘方式时,宜配备相应的化学抑尘剂添加装置,用于特殊的疏水煤种和长期堆存煤炭的防尘。第十八条 对含水量有特殊要求的煤炭,在不宜采用足量喷水或注水法抑尘时,可采用干式除尘法或化学抑尘法等措施。第十九条 采用注水防尘技术时,应解决含水量的控制、注水深度、注水均匀性等技术问题。第二十条 采用封闭方法防尘,必须在装卸流程中设有铁器检测和分离装置,防止煤炭中夹带的金属损坏封闭装置和其他设备。
封闭设施的煤炭进出口必须设置橡皮防尘帘,防止煤尘逸出。第二十一条 大型封闭设施中应采用有效的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中的除尘器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除尘器应配有防噪声、防振动设施;
(二)袋式除尘器中的布袋应选用疏水型滤料,防止在处理湿度大的煤尘气流时失效和损坏;
(三)采用洗涤除尘器时,必须配有煤污水处理系统;
(四)采用静电除尘器时,必须使用取得国家防爆许可证的静电除尘器。
港口设施:
1、谷仓
贮存散装谷物的建筑物。谷物在仓内一般可以进行净化、干燥、灌包、计量和装车等工作。谷仓结构形式主要有两种:楼层式和圆筒式。港口多在在发展圆筒式。
2、冷藏库
具有冷藏设备的仓库。一般由预冷间、急冻间、冷藏间和机器间等组成。
3、油库
储存原油及成品油的设备。是油港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由储存各种油品的储油罐、泵房、输油管道、加热设备、消防设备及计量系统等组成。
港口设备主要分为如下几类:
1、装卸类:岸吊、起重机、龙门吊、抓斗、输送带、传送管、卷扬机、牵引机。
2、辅助设备:拖轮、快艇、疏浚船、挖泥船、交通船、引航船等。
3、通讯类:港口控制中心、工班服务处理中心、装卸安排中心。
港口设备维护方式
港口设施维护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检测、适时维修”的原则,加强对港口设施的检查、检测、评估和维修,保持港口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努力提高港口设施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
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确定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维护管理职责。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县级及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港口设施
港口现有陆域9平方公里,港口水域61平方公里,锚地54平方公里,港口岸线6275米,其中生产用码头岸线总长5516米。 港口所属共6个装卸公司,分布在东西两港区。东港区:第一装卸公司,主要从事原油装卸业务;第二装卸公司、第六装卸公约经营煤炭装卸业务,拥有新煤码头一、二、三期泊位现代化的专用设备。西港区:第三装卸公司经营煤炭装卸业务。第四、五装卸公司,均为杂货装卸公司,四公司以进口为主,五公司以出口货物为主并经营集装箱运输业务。 据1990年统计,秦皇岛港拥有生产用泊位24位,其中万吨级以上深水后位22个。 改革开放二十年来,秦皇岛港新建深水泊位17个,其中2~10万吨级煤炭泊位10个,5万吨级石油泊位1个,1.5~3.5万吨级杂货泊位6个,形成以新开河为界的东西两大港区,东港区以能源输出为主,西港区以进出口杂货为主的新格局,新增设计年能力1亿多吨,其中煤炭9220万吨,石油500万吨,杂货350万吨。目前,港口生产泊位总数已达到28个,设计年通过能力达到1.2亿吨。 港口锚地分为东锚地、西锚地、油轮锚地3处。锚地与码头的距离为3到7海里。锚地底质为泥沙,水域广阔,水深条件可满足本港作业各吨级船舶锚泊要求。全港共有5条航道。西航道:方位130°~310°,水深11米,宽100米,进入甲、乙、丙、丁等码头作业的船舶,经由此进出港;老航道:方位172°~352°,水深9米,宽100米,是大小码头的通道;东航道:方位191°~101°,宽120米,使用水深13米,是煤一、二、三期各码头和油码头配套航道;煤三期码头航道:方位215°~035°,宽120米,水深13米,进出煤三期码头船舶经此航道与东航道相通;主航道:方位160°~340°,宽120米,水深13米,东港区5万吨级重载船舶进出港均经由东航道与主航道相连。港口码头航道设施具备3万吨级杂货船和5万吨级散货船(煤、油)的通航条件。 港口航道和港池内共设置浮标31个,岸上导航叠标5组。灯塔位置为39°54′24N″/119°36′26″E。 现全港仓库、场地面积143万平方米,堆存容量373万吨。 港口生产的主要机械设备34台,其中煤一期13台(含翻车机3台、堆料机3台、取料机4台、装船机3台)、煤二期11台(含翻车机2台、堆料机3台、取料机4台、装船机2台)、煤三期10台(含翻车机2台、堆料机2台、取料机3台、装船机3台)。煤三期的各种机构设备功能最大,其中翻车机每台时4800吨,堆料机每台时4800吨,取料机每台时6000吨,装船机每台时6000吨。 港区铁路线路总长167公里,共设置10个分区调车场。 港口辅助工作船舶17艘,功率3.01万千瓦,其中拖船12艘,2.67万千瓦。 秦皇岛港的年吞吐量,1978年为2218.6万吨。“六五”“七五”期间,每年平均以500万吨的速度递增,一年上一个台阶。“八五”期末的确995年达8382万吨,其中煤炭6488.1万吨,石油1208.4万吨,杂货688.5万吨。“九五”头三年,年吞吐量保持在8000万吨左右,约为1978年的3.6倍,在我国沿海港口中名列前茅。 1990年全港完成货物吞吐量6945.1万吨。主要货种煤炭为5188万吨,占74.7%(其中外贸煤炭1187.4万吨,占总吞吐量的17%);石油1285.1万吨,占18.5%;杂货472万吨,占6.7%;化肥42.4万吨,占0.6%。 1991年全港完成货物吞吐量7236.3万吨 。主要货种煤炭为5429.4万吨 ,占75%(其中外贸煤炭1311吨,占总吞吐量的18%);石油1254.9万吨,占17.3%;杂货552.1万吨 ,占7.6%;化肥38.6万吨 ,占0.5%,2010年为2.5亿吨,其中煤炭2.1亿吨。 目前,西港区戊巳码头工程已被国家列为九八年重点建设项目,设计建设7个杂货通用泊位,年通过能力300万吨,到2001年底完成。东港区拓宽10万吨级航道工程,以及配套的原油码头改造,将于1999年底完成。该工程完工后,将进一步发挥煤四期工程10万吨级泊位的能力,适应船泊大型化需要,适应我国进口原油的形势需要。同时,利用10万吨级航道施工泥沙,实施填海造陆工程,计划通过招商引资建成石油、液体化工小区10万吨级矿石码头。最近,西港区正在进行杂货码头改造和航道、港池拓宽、浚深工程,到今年年底,将西港区3.5万吨杂货泊位改造成5万吨级泊位。
1、山东省煤炭工业局根据国家发改委确定的全省煤炭经营企业规划指标,结合全省煤炭经营企业布局和数量,下达各市新增煤炭经营企业数量指标。
2、各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依据省煤炭工业局下达的新增煤炭经营企业数量指标,受理企业从事煤炭经营资格申请,并组织现场检查,提出初审意见和现场检查意见报省煤炭工业局。
3、省煤炭工业局行政审批室负责受理各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上报的煤炭经营企业初审材料,在省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企业的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材料,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4、对申报材料齐全的转送经济运行处,;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须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或申报人。
5、经济运行处负责煤炭经营许可资格的审查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6、符合煤炭经营资格条件的企业在《山东煤炭网》上予以公示;不符合煤炭经营资格条件的企业,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7、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经济运行处制作《煤炭经营资格证》;交由行政审批室负责发放;经公示有异议的企业,经济运行处提出复审意见,报省煤炭工业局研究,符合煤炭经营资格条件的企业予以发证;不符合的依法予以退回,并告之申请企业。
8、分管局长审批决定。
9、省煤炭工业局行政审批室颁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5号)和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批领导小组《关于做好煤炭经营资格证到期延续审查、重新准入工作的通知》规定,我省申请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煤炭批发经营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800万元,煤炭零售经营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型煤加工经营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煤设施和场地;
1.煤炭批发经营企业独立拥有或联营、租赁储煤场地不少于5000平方米;
2.煤炭零售经营企业独立拥有或联营、租赁储煤场地不少于3000平方米;
3.型煤加工经营企业独立拥有或联营、租赁储煤场地不少于1500平方米;
(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1.煤炭经营批发企业原则应独立拥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或委托具备煤炭计量和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予以计量和质量检测,并签订委托协议;其中,煤炭经营批发企业要逐步配备破碎机等用于制样的设备、分析天平和电子天平用于计重的设备、马弗炉和干燥箱、测硫仪、量热仪、灰熔点测定仪等设备(设备型号可自行选择)。
2.煤炭批发经营企业原则应独立配备经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资质证书的煤炭计量和质检专业人员,也可同有资质的计量和质检机构签定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人员委托协议。
3.其他经营方式的企业应同有资质的计量和质检机构签定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人员委托协议。
(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具有相应的经营规模:
1.省属煤炭经营批发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10万吨;
2.煤炭主产区和主要煤炭消费区煤炭经营批发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6万吨、煤炭经营零售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2万吨,
3.非煤炭主产区煤炭经营批发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4万吨、煤炭经营零售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1万吨;
4.非煤炭产区和煤炭消费较少的地区煤炭经营批发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3万吨、煤炭经营零售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1万吨。
申请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达到各市具体确定的最低经营规模标准。
(七)在省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煤炭经营企业为省属企业,只设立煤炭经营批发企业,不设立煤炭经营零售、型煤加工企业;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按企业隶属关系,向省或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煤炭经营资格企业的申请文件;
企业申请煤炭经营资格,应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交申请文件,文件应如实反映企业概况、企业类型、经营方式、煤炭经营资格各项法定条件具备情况,并应附申请企业的公司章程(内容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二)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和现场勘查意见。
(三)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⒈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注册资本、地址、企业类型、资产状况、领导成员、内设机构、员工构成、现有经营业务和收入、利税情况等。
⒉从事煤炭经营的必要性。煤炭经营的主要客户、煤炭货源、销售市场分布和主要运输途径等条件进行分析,明确从事煤炭经营的目的和意义。
⒊从事煤炭经营的可行性。着重对从事煤炭经营必须具备的储煤场地、运输和装卸设施、计量设施、质量检验设施、环保设施、专业人员、流动资金等基本内在条件分析。
4.煤炭经营效益预测。对煤炭经营规模、成本、收入、利税等情况做出预测。
5.结论。在以上分析基础上,对从事煤炭经营做出基本结论。
(四)煤炭经营资格申请表(表一)。
(五)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出具最近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年检合格、加盖年检印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或具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
(七)固定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和使用证明(使用有效期在三年以上);
(八)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使用权证和使用合同(包括场地面积、储煤能力和场地设施。使用有效期在三年以上);
(九)市级或以上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环保设施现场图片及环保设施使用管理办法;
(十)煤炭计量、质量检验设施使用证明;
(十一)质监部门出具的煤炭计量、质量检验设施合格证明;
(十二)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的具备对外出具煤炭质检报告资格的质检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或委托合同。
供水主管道可埋入地下,并应进行防腐处理。露天管道须有保温措施。
所有管道和供水槽应有余水排空装置。喷枪及喷嘴部位除配备排空装置外,还可采用加热保温、压缩空气吹扫等工艺。
冰冻严重的港口应对蓄水池进行防冻保护。第十三条 为有效防治煤尘,保证煤炭质量,湿式除尘的供水、排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喷洒装置供水须采用自来水或净化处理后的天然水、废水、污水,水质应参考地面水环境质量第三级标准,浑浊度不得超过5度;
二、一般应配备水池和泵房等给水系统,保证各类喷枪、喷嘴的洒水压力;
三、给水系统应由控制室或泵房控制,供水状况要有明显的标示。第十四条 堆场喷枪的设置和喷洒方式应根据煤堆的形状、煤种、煤炭分散度、煤炭含水量和气象等具体条件合理安排。有条件的港口可通过自动控制系统进行现代化管理。堆场喷枪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耐高水压、分散性好,不易损坏,性能可适应堆场面积和堆高的要求;
二、抬升角度和设置高度能够满足堆场的最大覆盖率;
三、应能同时由喷洒系统控制中心自动控制和就地手动控制。第十五条 喷嘴使用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喷嘴应安装在各类装卸机械的产尘部位和防尘封闭罩内;
二、喷嘴须耐高水压、雾化效果好,不易堵塞和损坏,喷嘴类型、安装数量、设置方式和角度、喷洒压力及喷洒量应针对不同装卸机械的起尘情况和喷洒抑尘效果选择使用;
三、喷水系统的开启与关闭,应能与装卸机械随机控制;
四、装有喷嘴的装卸机械应配备有效的取水装置,如固定式取水槽和卷筒式取水管等。第十六条 需要进行水冲洗的作业面应设有供水点,通过适当的软管和喷头进行冲洗。第十七条 对含水量有特殊要求的煤炭,在不宜采用喷水或注水法抑尘时,可采用干式除尘法或化学抑尘剂法等措施。第十八条 采用注水防尘技术时,必须解决含水量的控制、注水深度、注水均匀性等技术问题。第十九条 采用封闭方法除尘,必须在装卸流程中设有铁器检测和分离装置,清除煤炭中夹带的金属,防止损坏封闭装置和其他设备。
封闭设施的煤炭进出口必须设置橡皮防尘帘,防止煤尘逸出。第二十条 大型封闭设施中应使用有效的除尘系统,使含煤尘气流经过除尘器处理后排放。使用除尘器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除尘器应配有防噪声、防振动设施,除尘器排放口要高于邻近建筑物1.5米以上,排放口最高煤尘浓度不得超过150毫克/立方米;
二、布袋除尘器中的布袋应选用疏水性滤料,以免在处理湿度大的煤尘气流时失效和损坏;
三、采用洗涤除尘器时,必须配有煤污水处理系统;
四、采用静电除尘器时,为防止煤尘爆炸,必须使用取得国家防爆许可证的静电除尘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