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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悲凉的仙人掌
活泼的唇膏
2022-12-22 14:14:39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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炙热的棒球
高兴的花生
2025-09-14 05:31:52

1998.1.1

看最后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 本法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改善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和供应,逐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向节能型发展。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五条 国家制定节能政策,编制节能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能源的合理利用,并与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或者节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每年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第十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在对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比较论证的基础上,择优选定能源节约、能源开发投资项目,制定能源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依法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

第十三条 禁止新建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禁止新建的耗能过高的工业项目的名录和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

对没有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制定有关节能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有关节能的标准应当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并不断加以完善和改进。

第十五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生产量大面广的用能产品的行业加强监督,督促其采取节能措施,努力提高产品的设计和制造技术,逐步降低本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

第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生产过程中耗能较高的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应当科学、合理。

第十七条 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淘汰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名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的规定,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提出用能产品节能质量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质量认证证书,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做好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工作,并定期发布公报,公布主要耗能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等状况。

第二十条 国家对重点用能单位要加强节能管理。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千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委托具有检验测试技术条件的单位依法进行节能的检验测试。

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要求、节能措施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合理使用能源

第二十一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耗。

用能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节能培训。

未经节能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在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

第二十三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生产耗能较高的产品的单位,应当遵守依法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情节严重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二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能产品和使用用能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不得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六条 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如实注明能耗指标。

第二十七条 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伪造的节能质量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

第二十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用能效率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人员,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能源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单位职工和其他城乡居民使用企业生产的电、煤气、天然气、煤等能源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量和交费,不得无偿使用或者实行包费制。

第三十一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向用能单位提供能源。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先进节能技术,确定开发先进节能技术的重点和方向,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

第三十三条 国家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工程,提出节能推广项目,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的节能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国家制定优惠政策,对节能示范工程和节能推广项目给予支持。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引进境外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设备,禁止引进境外落后的用能技术、设备和材料。

第三十五条 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排的科学研究资金中应当安排节能资金,用于先进节能技术研究。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技术政策,推动符合节能要求的科学、合理的专业化生产。

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方针,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开发、利用沼气、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

第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发展下列通用节能技术:

(一)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提高热电机组的利用率,发展热能梯级利用技术,热、电、冷联产技术和热、电、煤气三联供技术,提高热能综合利用率;

(二)逐步实现电动机、风机、泵类设备和系统的经济运行,发展电机调速节电和电力电子节电技术,开发、生产、推广质优、价廉的节能器材,提高电能利用效率;

(三)发展和推广适合国内煤种的流化床燃烧、无烟燃烧和气化、液化等洁净煤技术,提高煤炭利用效率;

(四)发展和推广其他在节能工作中证明技术成熟、效益显著的通用节能技术。

第四十条 各行业应当制定行业节能技术政策,发展、推广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限制或者淘汰能耗高的老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通用的和分行业的具体的节能技术指标、要求和措施,并根据经济和节能技术的发展情况适时修订,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使我国能源利用状况逐步赶上国际先进水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新建国家明令禁止新建的高耗能工业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投入生产或者停止使用。

第四十三条 生产耗能较高的产品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以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将淘汰的用能设备转让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能耗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不符合产品的实际情况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伪造的节能质量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责令公开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最新回答
紧张的朋友
现代的枕头
2025-09-14 05:31:5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煤层气、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本条例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先进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第四条 节能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技术进步、降耗增效、有效监督、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制定节能规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品能耗。第六条 自治区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推广和应用,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促进高新技术节能产品的产业化。第七条 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地区行署和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计划、科技、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统计、财政、工商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定期部署、检查,及时协调、监督,推动节能工作。第十条 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高耗能产业向高附加值、深加工发展,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有计划地进行结构调整,使之加快技术改造,降低能耗。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禁止新建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科学、合理的原则,对生产耗能较高的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生产耗能较高产品的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第十四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规定,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根据能源消费状况,配备能源计量器具。第十五条 统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能源消费利用状况的统计工作,并定期发布公报,公布主要耗能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情况。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应当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第十六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为自治区重点用能单位。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三千吨准煤以上不满五千吨标准煤的,为地区、市、县、市辖区重点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统计部门报送能源消费、利用、库存、定额执行情况和统计分析报告。第十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能源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从事能源管理的人员,应当具备节能专业知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资格,由重点用能单位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用能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节能培训。未经节能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在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工作。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委托具有检验测试技术条件的单位依法进行节能检验测试,用能单位不得拒绝。

从事节能检验测试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或者自治区有关部门颁发的节能检验测试资质证书。

节能检验测试单位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科学地为委托单位提供能耗的有关数据和分析报告。

节能检验测试单位不得强制提供服务或者扩大服务项目。

无语的海燕
美满的盼望
2025-09-14 05:31:52
中国风电领域迎来一位新成员。

10月29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石化)新闻办发布消息称,下属新星公司将参与开发位于陕西渭南市大荔县的分散式风电项目,总装机容量20兆瓦。这将是中石化首个风电项目。

中石化称,分散式风电是一种小规模分散式、布置在用户附近、高效可靠的发电模式。虽然总容量较小,但它可利用已建成的电网进行输送,更加灵活,可实现风能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就地消纳。

上述项目整体占地面积约35平方公里,设计安装八台单机容量2.5兆瓦风力发电机组,建成后上网年发电量可达4286.5万千瓦时,相当于年节约标准煤1.32万吨。

中国新能源电力投融资联盟秘书长彭澎对界面新闻表示,与其他央企风电项目最小为50兆瓦相比,中石化20兆瓦的总装机容量非常小,加之中国分散式风电的市场空间仍有局限性,未来进行大规模发展的可能性较小。

彭澎认为,中石化上述风电项目仅是“试水”。

风能是中石化未来构建新能源体系的业务之一。今年3月30日,中石化董事长张玉卓在2019年度业绩发布会上提出“一基两翼三新”的发展格局。

其中,在新能源领域,中石化提出将着力建设以风光热氢为引领的新能源体系,积极引领发展氢能,推进太阳能、风能发展,优化发展生物质能。

随着中石化此次加入,中国油气巨头“三桶油”齐聚风电领域。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石油)和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国海油)在风电领域的布局稍早。

去年4月,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建四川公司发布消息称,中标了中国石油海洋工程(青岛)海上风电项目A、B段电气设备安装施工项目。

山东电建四川公司表示,该项目位于江苏省灌云、如东海域 ,A标段风电场拟安装95台单机容量为4.2 MW风力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400兆瓦。B标段共布置50台单机容量为4兆瓦的风电机组,总装机规模200兆瓦。

中石油在《2019年环境保护公报》里表示,将适度发展风电和光伏等。但截至目前,尚未看到中石油对外公布相关风电项目的最新进展。

与中石化和中石油相比,中国海油在海上风电的发展决心更大、行动也更积极。

2019年年初,中国海油正式透露在 探索 海上风电业务。同年4月30日,中国海油第一个合作开发的江苏海上风电项目开工。今年9月15日,该项目实现并网发电。

据中国海油介绍,江苏海上风电场中心离岸距离39公里,水深约12米。该项目规划装机容量300兆瓦,计划在海上建设67台风机,首批风机已实现并网发电。项目预计今年底前全部投产,年上网电量达约8.6亿千瓦时。

这次是中国海油重返风电领域。2006年,中国海油首次提出进军上海风电业务,并将其列为“未来30年重点投入”领域,但后因盈利情况欠佳,2014年中断了新能源业务的发展。

去年6月10日,中国海油首次发布了《绿色发展行动计划》,提出大力发展海上风电产业开发等新能源新业务。

中国海油首席执行官袁光宇称,海上风电是诸多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种类中,与中国海油契合度最高的领域。中国海油有丰富的海上工程资源和生产作业经验,均可以应用到海上风电领域。

今年7月2日,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海油融风能源有限公司在上海正式揭牌成立。该公司的发展思路是“本着低成本、市场化的原则,先近浅海练兵,后深远海发力,积极稳妥推进海上风电业务”。

中国海油正在同步开发广东省附近海域海上风电场,未来还将在深远海风电和分散式海上风电研发和投资方面持续发力。

在全球石油需求增长放缓,能源向低碳清洁转型的大背景下,“三桶油”进军风电等可再生能源行业是大势所趋。加之今年新冠疫情“雪上加霜”,全球石油企业加速转型成为必然。

2019年中国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结构中,水电、光伏发电、风电、生物质发电占比分别是63.73%、19.89%、10.10%、5.45%,同比增速分别是5.7%、10.9%、26.3%、20.4%。

其中,风电是增长速度较快、电源占比高的一类。

第三方咨询机构WoodMackenzie估算,以江苏沿海的风资源算,海上风电项目内部收益率约为8%-10%。在福建、广东等地海域,投资成本较高,约为1.8万-2.2万元/千瓦,但由于风资源更为优越,内部收益率可达10%-12%。

但风电行业留给“三桶油”的时间和空间并不多。

彭澎表示,陆上风电经过15年的高速发展后,适合安装风机并具备消纳条件的区域,已基本被开发了;80%的优质项目已沉淀在电力央企手里,通过交易进行产权置换的可能性较小。

“经过补贴阶段后,海上风电未来的发展规模也有限。“彭澎认为,从短期和中期看,风电尚难和光伏竞争。

与光伏发电相比,目前风电的发电成本更高。去年10月国网能源研究院发布的《2019年中国新能源发电分析报告》显示,当前陆上风电平均度电成本约为0.38元,海上风电平均度电成本约为0.64元;光伏电站平均度电成本约0.377元。

该报告预计,2020年中国陆上风电度电成本将下降至0.3-0.4元,光伏发电度电成本将下降到0.26-0.3元。

受困于建设安装技术不成熟和海上风机运维成本高企,海上风电是度电成本最高的可再生能源之一。

目前海上风电标杆电价为0.85元/度,相当于每度电补贴约0.4元,是陆上风电度电补贴金额的3倍。若去除中央补贴后,地方不支持海上风电补贴,且其成本未能实现降低,海上风电前景存忧。

“长期看,海上大型风电项目能否以合适的价格融入未来电力市场,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彭澎表示。

今年3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 健康 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新增海上风电和光热项目不再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按规定完成核准(备案)并于2021年12月31日前全部机组完成并网的存量海上风力发电和太阳能光热发电项目,按相应价格政策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

这意味着2021年之后将取消海上风电国家补贴。

按照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目标,到2020年,风电项目电价可与当地燃煤发电同平台竞争,光伏项目电价可与电网销售电价相当。在部分资源条件较好的地区,这一目标已基本实现。“十四五”期间,中国风电、光伏发电将全面迎来平价上网时代。

尽管如此,“三桶油”在风电领域也有机会。彭澎表示,“三桶油”旗下的油田矿区和炼化企业大多建有自备电网,具备消纳太阳能和风能电力的电网条件,可以根据情况重新布局可再生能源的电力供应。

另外,“三桶油”具备大量的油田区块,如果有风资源比较好的区域,也可以进行开发。“三桶油”油田矿区集中分布在西北和东北地区,太阳能和风能资源较为丰富,且以盐碱地、戈壁荒漠为主,占用耕地和林地少,无高大遮挡物,具备良好的场地条件和资源条件。

彭澎建议,“三桶油”可以尽可能地开拓新的市场,比如做能源管理,开展综合能源、清洁能源和智慧能源等新的增值业务。

背后的小熊猫
沉默的花瓣
2025-09-14 05:31:52

1、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

一次能源是指自然界中以现成形式存在,不经任何改变或转换的天然能源资源,即从自然界直接取得并不改变其形态和品位的能源。为原煤、原油、油页岩、天然气、核燃料、植物燃料、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潮汐能等。

二次能源是指为了满足生产工艺和生活的特定需要以及合理利用能源,将一次能源直接或间接加工转换产生的其它种类和形式的人工能源。如由原煤加工产出的洗煤;由煤炭加工转换产出的焦炭,煤气;由原油加工产出的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等;由煤炭、石油、天然气转换产出的电力。

2、余热

余热是指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释放出来的可被利用的热能。可能回收的余热种类有:高温废气余热,高温产品及高温热渣液的物理热,冷却介质余热,废气废水余热,化学反应余热。

3、耗能工质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消耗某些工作物质,而生产这些工作物质,需要消耗一定数量的能源,利用这些工作物质就等于间接地消耗能源。另一方面,这些工作物质的使用能够替代或减少其它能源的消耗,而这些工作物质不属于通常所指的能源之列。例如,工业用水、压缩空气、电石、乙炔、氧气等等。这些工作物质被称为耗能工质。(注意:不同的行业对耗能工质有不同的规定范围)

4、能源计量

能源计量是指在能源流程中,对各环节的数量、质量、性能参数、相关的特征参数等进行检测、度量和计算。能源计量是能源统计的技术基础。能源统计建立在能源计量记录的基础之上,没有能源计量就没有能源统计,只有做好能源计量,才能做好能源原始记录、统计台帐,进行统计汇总和统计分析。

5、热量单位(焦耳、卡)

焦耳是热、功、能的国际制单位。我国已规定热、功、能的单位为焦耳。焦耳的定义为:1牛顿的力(1牛顿=1千克·米/秒)作用于质点,使其沿力的方向移动1米距离所作的功称为1焦耳。在电学上,1安培电流在1欧姆电阻上,在1秒种内所消耗的电能称为1焦耳。

卡是应淘汰的热单位。卡的定义是:1克纯水在标准气压下把温度升高1摄氏度所需要的热量称为1卡。热量的常用单位为20℃卡,简称卡,某些西欧国家采用15℃卡,我国采用的是20℃卡。在我国的现行热量单位中,卡暂时可以和焦耳并用。

6、燃料及发热值

燃料是一种可燃烧的物质,通过化学或物理反应(或核反应)释放出能量,燃烧时产生热量和动力。燃料热值也叫燃料发热量,是指单位质量 (指固体或液体)或单位的体积(指气体)的燃料完全燃烧,燃烧产物冷却到燃烧前的温度(一般为环境温度)对所释放出来的热量。

燃料热值有高位热值与低位热值两种。高位热值是指燃料在完全燃烧时释放出来的全部热量,即在燃烧生成物中的水蒸汽凝结成水时的发热量,也称毛热。低位热值是指燃料完全燃烧,其燃烧产物中的水蒸汽以气态存在时的发热量,也称净热。我国是按低位热值换算的。

固体或液体发热量的单位是:千卡/千克或千焦耳/千克。气体燃料的发热量单位是:千卡/标准立方米或千焦耳/标准立方米。

7、标准燃料和标准煤

标准燃料是计算能源总量的一种模拟的综合计算单位。在能源使用中主要利用它的热能,因此,习惯上都采用热量来做为能源的共同换算标准。由于煤、油、气等各种燃料质量不同,所含热值不同,为了便于对各种能源进行计算、对比和分析,必须统一折合成标准燃料。标准燃料可分为标准煤、标准油、标准气等。我国以煤为主,采用标准煤为计算基准,即将各种能源按其发热量折算为际准煤。

标准煤亦称煤当量,具有统一的热值标准。我国规定每千克标准煤的热值为7000千卡。将不同品种、不同含量的能源按各自不同的热值换算成每千克热值为7000千卡的标准煤。

能源折标准煤系数=某种能源实际热值/标准煤热值

8、当量热值和等价热值

当量热值又称理论热值(或实际发热值)是指某种能源一个度量单位本身所含热量。当量热值是能源统计中经常使用的一个热值概念。

等价热值也是能源统计经常使用的一个热值概念,是指加工转换产出的某种二次能源与相应投入的一次能源的当量,即获得一个度量单位的某种二次能源所消耗的,以热值表示的一次能源量,也就是消耗一个度量单位的某种二次能源,就等价于消耗了以热值表示的一次能源量。因此,等价热值是个变动值。

某能源介质的等价热值=生产该介质投入的能源/该介质的产量

=该介质的当量热值/转换效率

9、工业总产值

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它包括本期生产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和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不包括非本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价值、本企业非工业活动单位的非工业产品价值和收入以及本企业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其出售的价值也不包括在产值内。

10、工业增加值

工业增加值是企业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是总产出与中间投入之间的差额。是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它的计算方法有两种:生产法和收入法(分配法)。 1、能源购进、消费和库存统计

这项统计是视能源为消费资料,将能源作为原料或燃料消费时,由能源消费行为的企事业执行的报告内容。

2、能源加工转换统计

这项统计由有能源加工转换活动的工业企业或车间填报。它反映能源加工、转换过程中能源的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定量关系;是计算综合能源消费量的基础。为计算、分析能源加工转换效率及其影响因素、为挖掘节能潜力、编制能源平衡表提供资料。

3、能源经济效益统计

这项统计是为计算能源利用效率而进行的统计。包括产值能耗、人均综合能源消费量等等。

4、能源单耗指标统计

这项统计是为计算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生产某一产品而进行的统计,分析生产过程中能源消费的情况,以挖掘节能潜力和计算节能量。

从能量利用角度观察耗能工质可分两类: 一类通常称为能量形式来使用(如压缩空气、电石、乙炔等), 另一类通常不用作为能量使用的耗能工质(如自来水、深井水和氧气等),也就是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消耗某些工作物质,而生产这些工作物质,需要消耗一定数量的能源,利用这些工作物质就等于间接地消耗能源。 另一方面,这些工作物质的使用能够替代或减少其它能源的消耗,而这些工作物质不属于通常所指的能源之列。例如,工业用水、压缩空气、电石、乙炔、氧气等等。这些工作物质被称为耗能工质。

幽默的黑裤
发嗲的墨镜
2025-09-14 05:31:5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促进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本条例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节能及其相关的活动。第四条 坚持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并体现在制定和实施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管理以及各项经济政策中。

节能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管理、政府调控、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节能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日常节能监察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的节能规划和本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节能规划,推动生产、建设、流通、消费等各领域节约能源。第七条 节约能源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向公众宣传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高全社会的能源忧患意识和节能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发挥舆论监督和引导作用,普及节约能源科学技术知识,宣传节约能源的先进典型,揭露浪费能源的行为和现象,倡导节约能源新风尚。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并推行综合资源规划、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能效标识管理、自愿协议等节能新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降耗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统计、评价考核体系,建立节能责任制和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考核公报制度,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推广重大节能技术,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落实国家和本省制定的节能目标。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对生产过程中耗能较高的产品按类分批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并向社会予以公布。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标准、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除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外,在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申报材料中,应当包括能耗量、主要产品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指标和节能措施等项内容。

对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标准、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对已建项目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应当限期改造。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每年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委托具有监测技术条件的单位依法进行节能监测。

节能监测单位应当客观、公正地进行监测,及时向相关的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如实提供能耗数据和监测报告。被监测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监测。

节能监测单位接受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进行监测,不得向被监测单位收取监测费。监测所需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十二条 对尚未制定国家节能标准或者行业节能标准的,由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节能工作的需要,按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要求,组织制定地方节能标准。

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第十三条 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健全能源统计工作体系,完善能源统计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能源消费和能源利用状况的统计工作,定期发布公报,并根据节能管理工作的需要,向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节能统计资料。

迷人的雨
伶俐的钥匙
2025-09-14 05:31:52

1、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人需要呼吸空气以维持生命。一个成年人每天呼吸大约2万多次,吸入空气达15~20立方米。因此,被污染了的空气对人体健康有直接的影响。大气污染物对人体的危害是多方面的,表现为呼吸系统受损、生理机能障碍、消化系统紊乱、神经系统异常、智力下降、致癌、致残。人们把这个灾难的烟雾称为"杀人的烟雾"。

2、对植物危害

大气污染物,尤其是二氧化硫、氟化物等对植物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当污染物浓度很高时,会对植物产生急性危害,使植物叶表面产生伤斑,或者直接使叶枯萎脱落;当污染物浓度不高时,会对植物产生慢性危害,使植物叶片褪绿,或者表面上看不见什么危害症状,但植物的生理机能已受到了影响。

3、酸雨

指降水的pH值低于5.6时, 降水即为酸雨。煤炭燃烧排放的二氧化硫和机动车排放的氮氧化物是形成酸雨的主要因素;其次气象条件和地形条件也是影响酸雨形成的重要因素。

4、一氧化碳(CO)

一氧化碳是无色、无臭的气体。主要来源于含碳燃料、卷烟的不完全燃烧,其次是炼焦、炼钢、炼铁等工业生产过程所产生的。人体吸入一氧化碳易与血红蛋白相结合生成碳氧血红蛋白,而降低血流载氧能力,导致意识力减弱,中枢神经功能减弱,心脏和肺呼吸功能减弱;受害人感到头昏、头痛、恶心、乏力,甚至昏迷死亡。

5、氟化物(F)

指以气态与颗粒态形成存在的无机氟化物。主要来源于含氟产品的生产、磷肥厂、钢铁厂、冶铝厂等工业生产过程。氟化物对眼睛及呼吸器官有强烈刺激,吸入高浓度的氟化物气体时,可引起肺水肿和支气管炎。长期吸入低浓度的氟化物气体会引起慢性中毒和氟骨症,使骨骼中的钙质减少,导致骨质硬化和骨质疏松。

长情的钢铁侠
欢呼的芝麻
2025-09-14 05:31:52

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也可以称作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吨标准煤/万元),计算公式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吨标准煤/万元)=能源消费总量(吨标准煤)/国内(地区)生产总值(万元)。

以问题数据举例: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吨标准煤/万元)=1642.81(吨标准煤)/26280(万元)=0.06(吨标准煤/万元)。

单位生产总值(GDP)能耗可以反应的是能源消费构成。由于各种能源自然禀赋有所不同,同等标准量的不同能源热值利用程度是不同的,因此产出同样单位的GDP,如果使用的能源品种不同,则消耗的能源量也会不同。

扩展资料:

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的作用:

1,直接反映经济发展对能源的依赖程度。单位GDP能耗是将能源消耗除以GDP,反映了一个国家(地区)经济发展与能源消费之间的强度关系,即每创造一个单位的社会财富需要消耗的能源数量。单位GDP能耗越大,则说明经济发展对能源的依赖程度越高。

2,是间接反映产业结构状况、设备技术装备水平、能源消费构成和利用效率等多方面内容。从影响单位GDP能耗的因素可以看到,单位GDP能耗的大小也或多或少地间接反映了这些方面的内容。

3,是间接计算出社会节能量或能源超耗量。

4,是间接反映各项节能政策措施所取得的效果,起到检验节能降耗成效的作用。为单位GDP能耗降低率,可以间接反映本年度各项节能政策措施的效果, 起到检验节能降耗成效的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