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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强健的大门
无语的火车
2022-12-28 20:56:52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最佳答案
健忘的板栗
聪慧的导师
2026-05-03 14:18:40

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对工程建设领域38项全文强制性规范征求意见,其中包含13项项目规范,25项通用规范,《建筑环境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作为通用规范在列。现《建筑环境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9年1月28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建筑环境通用规范》正式列入今年编制计划。《建筑环境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牵头,联合十余家科研院所、设计院、高校和企业,针对建筑声、光、热环境、暖通空调等多专业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过程中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历时两年对国内外相关标准进行了系统研究和梳理,形成了一部多专业集成,覆盖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综合性的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基本规定、建筑声环境、建筑光环境、建筑热工、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民用建筑室内空气质量、特殊洁净环境共8个章节和2个附录,内容涵盖了建筑声环境、建筑光环境、建筑热工、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室内空气质量和洁净受控环境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应达到的性能指标、基本要求及通用技术措施。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基本规定、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诊断、设计与评估;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设计;施工、调试及验收及运行维护应达到的性能指标、基本要求及通用技术措施。

最新回答
忐忑的书本
幽默的香菇
2026-05-03 14:18:4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节约能源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能源和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约能源(以下简称建筑节能)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建筑节能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市容、规划、国土房管、财政、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将建筑节能纳入全市节能目标考核,培育建筑节能市场,健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教育,推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发展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绿色建筑,推广可再生能源利用,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并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支持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发展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等。第六条 本市鼓励建筑节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鼓励农村村民个人建房采用建筑节能措施。

本市建筑工程应用可再生能源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补贴。第七条 本市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建筑节能年度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节能,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的节能管理,发展绿色建筑等内容。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节能目标评价责任考核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建筑节能目标评价考核的具体办法。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可以组织制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节能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等地方标准。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建设工程不得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在本市初次销售建筑节能材料、设备或者技术提供方在本市初次提供建筑节能技术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统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民用建筑使用能耗统计制度,制定民用建筑使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使用能耗的统计工作。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使用能耗的统计工作,同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供热、电力、燃气等能源供应单位和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用能统计工作,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第十三条 下列民用建筑应当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在明显位置进行标识:

(一) 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实施节能改造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二)申请国家和本市工程质量奖项的建筑;

(三)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四)申请国家和本市示范工程的建筑。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十四条 编制详细规划或者设计方案,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合理确定建筑物的布局、朝向、形状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就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朴实的香水
冷酷的唇膏
2026-05-03 14:18:40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节能设计既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应尽能利用太阳能热能等再能源其新建12层建筑应太阳能利用与建筑进行体化设计

规定主要于考虑居住建筑太阳能资源利用主要依靠屋面或墙面安装集热器吸收太阳能辐射热量;屋面安装层数更高层建筑相于全体住户言屋面较难满足设施安装所需位置

同由于管路较效益明显降低;墙面安装收楼栋间规划间距限制部几层集热器难于保证需热量冬季充足午间太阳光辐射所目前太阳能利用与建筑进行体化设计要求规定新建12层建筑

甜蜜的橘子
文静的冥王星
2026-05-03 14:18:4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及其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空气能等非化石能源。第三条 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节约与开发并举的原则,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禁止对可再生能源进行破坏性开发利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第五条 省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宣传和教育,普及可再生能源应用知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宣传报道,发挥舆论引导作用。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资源进行调查。

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提供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所需的资料与信息。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其上一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其中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可再生能源种类、发展目标、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第九条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并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机构应当依法公布经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及其执行情况,为公众提供咨询服务。第十条 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海洋等部门在履行项目审批、选址审批、用地或者用海审核等职责时,不得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场址用于其他项目建设。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可再生能源投资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以及其他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并对依法需经国家批准或者核准的投资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第十二条 省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省气候特征和工程建设标准依法制定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的地方标准。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依法制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地方标准。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沼气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对可再生能源设备制造产业发展和相关项目技术改造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

彪壮的老鼠
怕孤单的草莓
2026-05-03 14:18:4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

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九条 国家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收费制度。第十条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十一条 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开心的世界
心灵美的水杯
2026-05-03 14:18:40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施工、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物业管理:

(一)《建筑气候区域标准》划定的严寒和寒冷地区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旅游旅馆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筑节能的日常工作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筑节能机构负责。第四条 国家鼓励建筑节能技术进步,鼓励引进国外先进的建筑节能技术,禁止引进国外落后的建筑用能技术、材料和设备。

国家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第五条 新建居住建筑的集中采暖系统应当使用双管系统,推行温度调节和户用热量计量装置,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第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依法审批的机关要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组织节能论证和评估。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单位的委托以及节能的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以下简称节能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一)严寒和寒冷地区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设计,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

(二)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旅游旅馆的热工与空气调节设计,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在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并签署意见。

从事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工作的设计人员,应当接受节能标准与节能技术知识的培训。第十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建筑通用设计或者标准图集。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项目,在质量监督文件中应当予以注明。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物供热系统的节能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节能考核制度。认真记录和上报能源消耗资料,接受对锅炉运行的检测。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或者达不到供暖温度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达标。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建筑节能产品认证和淘汰制度。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其他专项资金中安排的节能资金的监督管理,专款专用。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按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或者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节能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节能标准和规范设计的,责令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对注册执业人员,可以责令停止执业一年。第十八条 对未按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激情的小虾米
酷酷的板凳
2026-05-03 14:18:4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推广可再生能源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规划、设计、建设、改造、监理、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第四条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资源规划、生态环境、水行政、工信、城管、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逐年增加民用建筑节能投入。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纳入节能目标考核,建立民用建筑节能责任制和激励机制,引导、扶持和促进民用建筑节能事业的发展。第七条 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促进可再生能源应用。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八条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年度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据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实施本辖区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年度实施计划。

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节能,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绿色建筑推广,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的节能管理等内容。第九条 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审查、施工、检测、监理等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和省、市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和产品。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下列活动或者补助:

(一)财政投资的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

(二)编制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制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图集等;

(三)民用建筑能耗监测、控制、测评及审计;

(四)既有民用建筑规模及能耗普查和统计;

(五)建筑节能工作的宣传、培训;

(六)非财政投资的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补助;

(七)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研发的补助;

(八)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补助;

(九)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的补助;

(十)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的居住建筑的补助;

(十一)建筑节能预制装配式混凝土工业化基地建设的补助;

(十二)与民用建筑节能发展有关的其他活动。第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投资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以及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等民用建筑节能项目。投资人可以按照协议获得收益。第十二条 鼓励建设项目单位对建筑项目进行能效测评。

下列民用建筑应当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在明显位置进行标识:

(一)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实施节能改造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二)申请国家和省级及本市工程质量奖项的建筑;

(三)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四)申请国家和本市示范工程的建筑。第十三条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墙体材料产品结构调整,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研究成果转化,推动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化。

本市建成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及其附属建筑、临时设施,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但列入文物保护的古建筑修缮工程除外。

健壮的火车
安静的大神
2026-05-03 14:18:40
一、项目规范

1.城乡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2.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

3.城乡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4.供热工程项目规范

5.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

6.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

7.园林工程项目规范

8.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

9.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

10.住宅项目规范

11.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

12.特殊设施项目规范

13.历史文化保护地保护利用项目规范

二、通用规范

14.人民防空设施通用规范

15.民用建筑空间与部位通用规范

16.工程勘察通用规范

17.工程测量通用规范

18.工程结构通用规范

19.无障碍通用规范

20.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

21.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

22.砌体结构通用规范

23.钢结构通用规范

24.木结构通用规范

25.组合结构通用规范

26.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

27.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28.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29.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30.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

31.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

32.市政管道通用规范

33.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

34.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

35.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

36.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

37.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

38.建筑安全防范通用规范

39.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

40.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以上全部为建筑行业的强条规范

害怕的小蘑菇
傲娇的身影
2026-05-03 14:18:40
1GB50176-93《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2JGJ26-2010《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3JGJ75-2003《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4JGJ132-2001

《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玉扳手 网为建筑行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5(国务院令第530号)《民用建筑节能条例》6JGJ134-2010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7GB50189-2005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8GB50411-2007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9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及条文说明》10DB11-891-2012《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11DB11/938-2012《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12DB11/T942-2012《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施工质量验收规程》13GB50207-200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14JGJ/T119-2008《建筑照明术语标准》

15JGJ/T129-2012《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16JGJ/T177-2009《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17JGJ/T132-2009《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18JGJ176-2009《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19JGJ/T229-2010《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20JGJ/T154-2007

《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

21DG/TJ08-801-2004 《住宅建筑节能检测评估标准》22DGJ08-113-2005 《住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23JGJ26-95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24GB50335-2002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25

DB11/T555-2008

《民用建筑节能现场检验标准》

26DB11T881-2012《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规范》27JGJ129-2000 《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规范》28JGJ142-2004 《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29

GB50019-2003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30GB50243-20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1GB50242-200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32GB50364-2005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33GB/T18713-2002 《太阳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工程验收技术规范》34GB50366-2005 《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35GB50336-2002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

36DGJ08-74-2004

《燃气直燃型吸收式热水机组工程技术规程》

37DG/TJ08-802-2005 《通风与空调系统性能检测规程》38DGJ08-115-2005《分布式功能系统工程技术规程》(试行)39GB/T50640-2010《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40GB/T50668-2011《节能建筑评价标准》

41GB/T50801-201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42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43GB50033-201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44GB/T50114-2010《暖通空调制图标准》

45GB50736-2012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46GB50738-2011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

47GB50243-200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及验收规范》48GB50242-200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质量验收规范》49GB50041-2008《锅炉房设计规范》

50GB50273-2009《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51GB50495-2009《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技术规范》

52GB50274-2010《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53GB50275-2010《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54GB50231-2009《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55GB50185-2010《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6GB50787-2012《民用建筑太阳能空调工程技术规范》57GB50613-2010《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58GB50293-1999《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59GB50303-2002《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60GB50303-2011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61GB50617-2010

《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62GB/T50824-2013《农村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63GB/T8175-2008《设备及管道保温设计导则》

64GB/T10294-1988《绝热材料稳态阻及有关特征的测定-防护热板法和热流计法》65

GB/T10303-2001

《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

66GB/T10801.1-2002《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67GB/T10801.2-2002《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68GB/T11968-1997《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69GB/T13475-1992《建筑构件稳态热传递性质的测定标定和防护热箱法》70GB13544-2000《烧结多孔砖》

71GB13545-2003《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72GB15229-2002《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73GB/T16400-2003《绝热用硅酸铝棉及其制品》74JGJ/T288-2012

《建筑能效标识技术标准》

75JGJ253-2011

《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技术规程》76JGJ203-2010《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77JGJ/T260-2011《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检测技术规程》78JGJ141-2004《通风管道技术规程》

83DG/TJ08-206-2002 《住宅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应用技术规程》84JGJ144-2004 《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范》85JG149-2002 《EPS板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86JG158-2004 《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87JG149-2003 《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88GB10295-88 《绝热材料稳态热阻及有关特性的测定》89GB/T15225-94《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

90GB/T15226-94 《建筑幕墙空气渗透性能检测方法》91GB/T7107-2002 《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92GB/T8484-2002 《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93GB/T1976-2002 《建筑外窗采光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94GB/T7106-2012《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95GB/T8484-2012《建筑外门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96GB/T8485-2012《建筑门窗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97GB/T11944-2002《中空玻璃》

98GB/T15227-2007《建筑幕墙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检测方法》99GB/T17748-2008《建筑幕墙用铝塑复合板》100

GB/T18091-2000

《玻璃幕墙光学性能》

79JGJ174-2010《多联机空调系统工程技术规程》80JGJ158-2008《蓄冷空调工程技术规程》81JGJ142-2012《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82

JGJ173-2009

《供热计量技术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