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怎么审批
一、程序:
1、由市经贸局初审,报市经贸委审核通过后,报省经贸委审批。(省、市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经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省经贸委作出加油站批复意见。
2、申请人凭省经贸委批复同意的文件向规划、国土、建设、消防、安监、环保部门申报建设加油站手续。
3、加油站建成后报规划、国土、建设、消防、环保、安监、技监部门验收批文或证书。
4、取得各职能部门验收后,向市经贸委申请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市经贸委向省经贸委申请验收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二、申请人资格
1、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2、符合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4、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5、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6、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扩展资料:
立项审批需提供以下资料:
(1)区(市)县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的转报文件;
(2)项目业主建设加油站的立项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3)项目业主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单个加油站股东单位不超过2个);
(4)联合建设项目的联建合同或协议;
(5)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需明确在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中的具体点位);
(6)国土部门的用地审查意见;
(7)与当地或年经营成品油5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的供油意向性协议;
(8)安监部门的安全审查意见;
(9)公安消防部门的选址定点意见;
(10)环保部门的登记审查意见。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咨询私人开设加油站,需要什么手续
加油站审批流程如下:
1、向所在地县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并提出申请;
2、县级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上报地区商务局复核,上报省商务厅;
3、省商务厅核准后下达布局规划确认文件;
4、在高等级和高速公路,城际间快速干道新建加油站的;
5、直接向省商务厅提交申请和有关材料;
6、持省商务厅的加油站布局规划确认文件到有关部门;
7、办理规划、土地、建设、安全、消防、环保等手续。
加油站人员要求如下:
1、禁止吸烟,严禁烟火,因为加油时单位空间内的汽油浓度会增大,明火存在引燃汽油的可能;
2、禁止打电话,通常加油站都会在显著位置贴上禁止使用手机的提示;
3、加油要灭车,车辆在运转过程中,进排气的气体流动,以及线路上的细微老化,都会产生静电甚至火花,存在引燃引爆汽油的危险;
4、不要拍打化纤类衣物,化纤面料衣服容易产生静电,以免产生静电造成危险。
土地出让拟新建加油站的要首先取得商务规划确认点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1、商务部门确定加油站年度发展计划;
2、国有土地储备机构或经过批转的实施单位完成加油站规划点的征地、拆迁工作;
3、国土局制定规划点加油站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并组织加油站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
4、投标申请人或竞买人经商务部门同意并取得预核准文件参加投标竞买;
5、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申请规划确认流程
1、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依据的企业,向所在地市商务部门提交申请,填写《加油站新建项目审批表》等有关材料,报请商务部门下发新建加油站批复;
2、申请提交材料
各地商务部门规定办理规划确认的流程及提交材料清单;
3、办理期限和费用
办理规划不收费,办理期限各地不同;
4、规划确认有效期
各地对规划确认批复的有效期规定不同。
建设行政许可
取得规划点土地使用权后,需要申请各项开工建设行政许可证与确认。
1、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国土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公安局消防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4、安全监管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5、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影响交通安全占道施工许可证》;
6、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竣工验收
加油站施工建设完毕后,需办理各项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1、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意见》;
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3、公安消防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安全监管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环保部门办理《加油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批复》等。
办理营业执照及其经营许可
竣工验收完毕后,应申请营业执照及其他后置行政许可手续。
1、工商部门办理《营业证照》;
2、商务部门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3、质量监督部门办理加油机《检定证书》《计量员上岗证》;
4、其他相关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齐鲁网-《潍坊市区加油站布局规划》批前公示 市民可献策
参考资料来源:扬州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扬州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一、新建加油站基本条件
1、符合本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2、由中石化、中石油两大集团全资或控股建设;
3、符合国家标准《汽车加油站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以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4、经营设施符合现有国家标准、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并满足消防、环保等要求,各项批准手续完备;
5、有消防安全及石油专业技术人员;
6、财务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健全;
7、符合安装税控装置或使用税控加油机的条件。
二、新建加油站审批程序
新建加油站要首先由需求者提出申请,并经当地规划、消防、土地、环保等部门签署初步意见,由加油站所在地县、市加油站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同意后,再由中石化、中石油在当地的销售分公司分别行文上报省经贸委审批。对符合要求,并经审查合格后,由省级经贸委出具同意新建加油站开工立项的批准文件,需求者凭批准文件到文件指定部门办理开工等手续。加油站建设完工,达到加油站经营条件,并分别经当地加油站主管部门和省经贸委组织验收合格后,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再凭批准证书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办完后,就可以营业了。
法律分析:1、由市经贸局初审,报市经贸委审核通过后,报省经贸委审批。省经贸委作出加油站批复意见。2、申请人凭省经贸委批复同意的文件向规划、国土、建设、消防、安监、环保部门申报建设加油站手续。3、加油站建成后报规划、国土、建设、消防、环保、安监、技监部门验收批文或证书。4、取得各职能部门验收后,向市经贸委申请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市经贸委向省经贸委申请验收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十一条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修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与管道线路和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二)变电站、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前款规定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应当按照保障管道及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
法律分析:1、市发改委的项目核准。由市经贸局初审,报市经贸委审核通过后,报省经贸委审批。省经贸委作出加油站批复意见。
2、规委的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申请人凭省经贸委批复同意的文件向规划、国土、建设、消防、安监、环保部门申报建设加油站手续。
3、建委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另外还有公安和消防以及环保局的验收意见书,工商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加油机计量的合格证明以及加油员的资质证明。
4、一个气象局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的证明。
5、加油站建成后报规划、国土、建设、消防、环保、安监、技监部门验收批文或证书。
6、取得各职能部门验收后,向市经贸委申请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市经贸委向省经贸委申请验收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综上:主要经过市经贸局、省经贸委、规划、国土、建设、消防、安监、环保部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新建加油站(点)程序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审批所需材料
1、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点)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具体内容包括建站(点)申请、项目可行性报告、施工方案、施工平面图;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商业用地);
5、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6、《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
7、加油站(点)建设规划确认函。
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企业所在地省辖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辖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所有复印件由申请企业盖章,受理机关的经办人员在检验原件后,要在复印件上签字并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上报省商务厅。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批准证书下发后建设所需材料(加油站验收材料与流程)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省辖市商务局、省直管试点县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2、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消防初审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3、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4、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
6、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省辖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7、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8、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9、与符合规定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三年以上的供油协议。
10、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1、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审批依据: (湖南闽湘恒星石油设备)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申报条件:
1、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4、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5、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材料目录:
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企业所在地省辖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辖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所有复印件由申请企业盖章,受理机关的经办人员在检验原件后,要在复印件上签字并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上报省商务厅。
1、省辖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2、《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
3、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点)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4、省商务厅(或被授权委托的省辖市商务局)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规划确认文件;
5、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6、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8、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有关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
9、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省辖市商务局、省直管试点县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10、加油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11、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12、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3、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4、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