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首相是如何产生的?
日本首相不是由全民直接选举产生,而是由政党提名国会参众两院议员投票选举产生。一般而言,国会中多数党领袖担任首相一职。根据日本宪法规定,当参众两院全体会议在首相指名选举中出现不同结果时,由参众两院议员组成的两院协商议会进行协商。如果两院协议会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则将众议院的选举结果作为国会的表决结果。
《日本国宪法》规定,内阁总理大臣的人选由日本国会提名,内阁总理大臣由日本天皇任命。根据《日本国宪法》第66条第2项,军人不能成为内阁总理大臣。
根据《日本国宪法》以及其他法令,内阁总理大臣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如下:
组织内阁,任命并任意罢免国务大臣(宪法第68条)
允许对在任国务大臣起诉(宪法第75条)
代表内阁向国会提出议案(宪法第72条)
代表内阁向国会报告一般国内事务与外交关系(宪法第72条)
代表内阁指挥监督各个行政部门(宪法第72条)
与专职国务大臣共同签署法律及政令(宪法第74条)
主持内阁会议(内阁法第4条第2项)
指定内阁总理大臣及专职国务大臣的代理人(内阁法第9条、第10条)
掌有自卫队的最高指挥监督权(自卫队法第7条)首任首相中国遇刺
日本首相在日本的正式称呼是内阁总理大臣,设立于1885年。日本首任首相是明治维新元老伊藤博文,他曾4次出任首相,累计任期达8年。
伊藤博文青年时即参加“尊王攘夷”运动。1863年留学英国学习海军,回国后与高杉晋作等积极从事倒幕运动。1868年明治政府成立后,任外国事务局判事,以后历任大藏少辅、民政部少辅、工部大辅、工部卿、内务卿等职。1882—1883年赴普鲁士研究宪法,归国后致力于制定日本宪法,并制定华族制度、内阁制度、皇室典范,设立枢密院等。1885年起四任日本首相。1888年起三任枢密院议长,1889年国会组成,又任贵族院议长。他是日本第一个内阁首相,第一个枢密院议长,第一个贵族院院长。
他是中日甲午战争的主要策划者,战后任和谈全权代表,胁迫清政府签订《马关条约》,并一度任台湾事务总裁。1898年9月曾来中国,维新派欲请其赞助新政,戊戌政变猝发离去。
1904—1905年日俄战争期间,伊藤博文以元老身份,指导战争。1906年任特派大使,与朝鲜签订《日韩协约》,任第一任韩国统监,积极推行朝鲜殖民地化政策。自1884年至1907年由伯爵、侯爵递升为公爵。1909年10月26日在中国哈尔滨车站被朝鲜爱国者安重根刺死。
菅直人:我生长在一个普通日本工薪家庭,没有特殊社会关系,如果像我这样背景普通的人能担负起(首相)这一重大职责,对日本政治来说将是一件相当积极的事。 执政1 4月 菅直走人 “草根大臣”问鼎政坛一年后黯然辞职
菅直人时代已画上句点。
日本首相、执政的民主党代表(党首)菅直人26日在民主党高层干部会和民主党众参两院议员大会上正式宣布辞去该党代表职务。他说,国会已通过“公债发行特例法案”和“可再生能源特别措施法案”,他按照此前承诺辞去代表职务,并将在新代表选举产生后辞去首相职务。
与鸠山去年6月含泪辞职不同,菅直人穿着衬衫西服,没有系领带,袖口敞开,神色轻松,不时露出笑容。
菅直人说他尽到做首相的责任,“非常感谢大家在动荡的时期支持我”。他同时为自己主张提高消费税导致参院选举失败和地震发生后应对策略多有不当而道歉。
之前在本月10日,菅直人在众议院财务金融委员会会议上说,如果“公债发行特例法案”、第二次补充预算和“可再生能源特别措施法案”得到国会通过,那么民主党将迅速举行代表选举,他将在新代表选出后辞去首相职务。
日本国会参议院全体会议26日上午表决通过了“公债发行特例法案”和“可再生能源特别措施法案”。第二次补充预算已于7月25日获得通过。
今年10月将满65岁的菅直人,出生于山口县,1970年在东京工业大学毕业。出身工薪家庭的菅直人,以投身社会运动起家,上世纪七十年代,先后三次以独立候选人身份参选众议院选举落选,但因为他的政治才能,获准荐加入社会民主联合,1980年当选众议院议员。
才华出众的菅直人,在1996年担任前任首相桥本龙太郎内阁的厚生大臣,但他却揭露了数千名血友病患者,被输入含有艾滋病毒的血液,坦承政府会对此事负责及向受害者下跪道歉,菅直人为官的作风因此广受民众赞许、有“草根大臣”和“官僚杀手”的称誉,人气暴涨,更被民众期待他成为21世纪日本新一代领导人。
同年9月,菅直人与鸠山由纪夫等人合组民主党,并多次担任党首。形象清廉的菅直人,拒绝收企业的政治献金、不举行献金酒会,将议员的全部收入用在政治活动,2004年被误指没缴纳养老金而辞去党首,直至事件澄清后才重返政坛。
2009年菅直人出任副首相不足一年,前任首相鸠山由纪夫因冲绳美军普天间基地搬迁事件请辞,菅直人宣布角逐民主党党代表,并在参众两院击败对手谷垣祯一,当选日本首相,2010年再在民主党党代表选举中,高票击败前干事长小泽一郎继续连任。
菅直人也成为日本近年来少有的,任期内没能正式访问美国和中国的日本首相。因地震躲过一劫又因地震备受指责
菅直人曾在“竞选宣言”中表示,如果当选民主党党首并出任首相,他将大力推动实现国民期待的经济、社会和财政改革,努力开创一个没有政治献金丑闻的政治环境,为实现日本“新生”继续努力。
宣言仅仅是宣言。继日本前外相前原诚司因收受一韩国籍女性5万日元(约合4000人民币)引咎辞职后,3月11日上午,日本媒体“爆料”,菅直人也收受了一韩国籍男性104万日元政治捐款。菅直人随即承认情况属实,但辩称“他的名字是日本名字,因此我以为他是日本人。”复旦大学日本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华日本学会常务理事冯玮告诉记者,日本《政治资金规正法》禁止政治家接受外国人政治捐款。
3月11日中午,前来中国访问的原自民党参议院外交委员会主席、两届厚生大臣舛添要一告诉冯玮,尽管出身“草根”的菅直人和出身官宦世家的安倍晋三、福田康夫、麻生太郎不同,非常珍惜首相职位,但他恐怕撑不过今年8月。
随后,日本东北地区沿海就发生了强震,日本政坛暂时迎来了朝野休战期。“强震,使日本遭受巨大灾难,却使菅直人政权得以延续。”冯玮说。
但由于菅直人在处理灾后重建问题,特别是核泄漏问题上的无能,遭致朝野普遍不满。为此,日本在野三党向国会提交了对菅直人内阁不信任案。6月2日下午,众议院表决在野党提出的内阁不信任案,80多名民主党议员打算“造反”。所幸鸠山在表决前与菅直人达成“告一段落”后辞职等共识,促使多数原打算投赞成票的民主党众议员改变想法,不信任案最终遭到否决。
然而,菅直人6月2日晚对自己在民主党议员大会上讲话的解释令鸠山等人感觉受骗:菅直人说,他在会上说将在“灾后重建和核电站泄漏事故处理告一段落后,把职责交给年轻一代”,其中,泄漏事故处理“告一段落”是指福岛第一核电站反应堆明年1月进入稳定“冷停堆”状态。这引发政坛哗然,党内对立再度升级。鉴于在野党在本届国会会期内无法第二度提出内阁不信任案,菅直人对要求自己下台的势力展开正面抵抗,拒绝民主、自民和公明三党干事长几乎同意的方案,坚持把会期延长70天至8月底。
6月27日,菅直人把自民党参议员滨田和幸“收编”为复兴担当政务官;7月13日,菅直人在新闻发布上提出“去核电”目标。日本共同社报道,对这种一边说要辞职、一边宣传重要新政策的做法,在野党普遍认为菅直人无意辞职。
另一方面,“去核电”言论招致日本经济界批评,迫使菅直人改口称“去核电”不是政府见解,而是他个人看法。这种摇摆不定令朝野更感沮丧。在野党认定“朝野合作最大障碍是菅直人”,迫使民主党高层暗示菅直人将在8月底前辞职。
最终,菅直人8月10日宣布,将在“三个条件”即国会通过2011财政年度第二份补充预算案、公债发行特例法案和可再生能源特别措施法案后辞职。
水当然是能源.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毛如柏就可再生能源法草案作说明时表示,从理论和实际看,所有的水能都属于可再生能源,但是考虑到大中型水电技术已经成熟,完全实现了商业化,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参照国际经验将电站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下的水力发电确定为小水电,并实行可再生能源类似政策。草案中确认了这一政策规定。 草案明确可再生能源的定义,是指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再生的非化石能源,并将可再生能源的范围界定为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再生能源。草案规定,电站总装机容量超过5万千瓦的水力发电以及通过传统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
求采纳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修正);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修正);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16、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修正);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修正);
2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
2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修正);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修正);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3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3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
3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37、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3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4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4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4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4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45、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4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47、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48、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49、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5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5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
5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
53、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5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修正);
5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修正);
5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57、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58、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2004年6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59、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60、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6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6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6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修正);
6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
65、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修正);
66、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
67、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68、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修正) ;
6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7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7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7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7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
74、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
7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
7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7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78、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
7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80、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8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8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
到朝鲜旅行,你能发现不管是在平壤还是在开城,亦或是农村地区,屋顶上阳台上,经常能见到太阳能板。因为电力紧张,供电不稳定,就算首都平壤,停电都是常有的事。所以,太阳能被广泛运用到朝鲜百姓的日常生活中。在朝鲜街头的主干道上,你能发现道路两旁的路灯,很多也是太阳能的。
虽然太阳能路灯照明效果较差,但也能勉强照亮道路。在朝鲜的很多商店,都能见到太阳能板出售。朝鲜也有太阳能票,如果凭票购买太阳能板,价格会很便宜。如果是自己掏钱到市场上购买,价格则要贵很多。朝鲜的不少太阳能光伏板,是从我国进口的。价格并不是很贵,根据功率大小不同,价格也不一样。中国太阳能光伏板在朝鲜很有市场,很多电器在朝鲜也非常受欢迎。
中国的空调、冰箱和洗衣机等产品,在朝鲜也经常能见到。朝鲜的环境很好,和当地经常使用太阳能也有关系。太阳能没什么污染,当地人将太阳能广泛地运用到各个领域。在朝鲜平壤的时候,我们导游介绍,在大同江上有一艘太阳能电力船。船顶安装了近百块太能板,天气好的时候,这艘船动力很足。
在朝鲜有些公交车也是太阳能的,车顶安装很多太阳能板,驱动车辆运行。总而言之,太阳能作为一种清洁能源,当地百姓将它广泛运用到电力、动力等领域。对此,你有什么想要说的?
当地时间1月27日,美国《原子科学家公报》在华盛顿特区更新“末日时钟”的时间,此次科学家们决定仍然让指针停留在一年前相同的位置——距离午夜100秒处。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时刻相较2020年未变,但这也是1947年“末日时钟”设立以来指针最接近午夜的一次,指针越靠近象征“末日”的午夜,表明人类文明所面临的威胁越大。
《原子科学家公报》是于1945年由研制出世界上第一颗原子弹的数位美国科学家创办的,该团体在2年后设立“末日时钟”, 最初时间设定在11时53分。之后“末日时钟”的时间由包括诺贝尔奖得主在内的众多科学家组成的科学与安全委员会负责调整。
“我们一致认为,眼下是一个非常危险的时期,不过也有一些很重要的亮点。” 《原子科学家公报》的负责人雷切尔·布朗森27日说道。
布朗森提到的“非常重要的亮点”包括美国新一任总统拜登上台后带来的新气象:重返《巴黎协定》、向俄罗斯提出延长《新削减战略武器条约》,“更多地表现出对科学和多边合作的兴趣和尊重”。
然而,在全球正在为新冠疫情奋战时,《原子科学家公报》提醒,核武器和气候变化带来的威胁仍在加剧,且两者的潜在危险性并不亚于当下的疫情。
“人们对核战的可能性置若罔闻”
1月22日,《禁止核武器条约》作为国际法的一部分正式生效,此举被视为世界消除最致命武器的 历史 性一步。这是世界上首个禁止核武器的条约,截至生效当日,61个国家批准加入该条约。然而,在被国际 社会 认为拥有核武器的9个国家中,尚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加入该条约。
非政府组织“国际废除核武器运动”(ICAN)去年发布的报告曾指出,被认为拥有核武器的9个国家2019年在核武上的支出总额达到729亿美元,其中美国在这一领域的支出高达354亿美元,接近其他8个国家的总和。
去年12月,俄罗斯红星电视台首次播出了俄罗斯“先锋”高超音速洲际导弹的视频画面,这款最高速度超过20马赫的新型战略武器已于2019年12月27日正式服役,进入战斗值班。而美国国防部高级研究计划局(DARPA)去年9月也宣布,成功结束两种HAWC导弹(HAWC,Hypersonic Air-breathing Weapon Concept,进气式高超音速武器概念)的测试,美国的AGM-183A高超声速导弹将在2022年左右投入使用。
据美国政治新闻网站Politico 27日报道,美国总统拜登正在组建一个国家安全团队,他们计划就新的军控条约同他国进行谈判,缩减核武库,并重新审视过去几十年美国的军事准则。不过,前任美国总统特朗普政府内的一些核武专家认为,拜登政府的这些计划过于天真,或许只是一场作秀。
据朝中社报道,朝鲜最高领导人金正恩1月9日在朝鲜劳动党第八次代表大会上所做的总结报告指出,朝鲜在多弹头技术和高超声速导弹技术上取得进展,“为维护国家的生存和自主发展,(朝鲜)马不停蹄地强力推进早已开启的核力量建设。”
至于南亚,其也被许多专家视作潜在的“核热点”,因为印度和巴基斯坦都在继续扩大其核武库,并在着力提升核武器的威力和射程。
而在中东,伊核问题不可忽视。据路透社报道,伊朗政府发言人1月4日表示,福尔多核设施实施已经开始实施将浓缩铀丰度提高至20%的相关措施。对此,法国外交部长勒德里昂1月中旬在法媒刊文指出,伊朗和美国重返伊核协议迫在眉睫。2018年,时任美国总统特朗普宣布单方面退出伊核协议,随后伊朗于2019年5月宣布中止履行协议部分条款。
另据《纽约时报》报道,伊朗总统鲁哈尼在拜登宣誓就职的当天表示,倘若美国重返伊核协议,那么伊朗也会遵守协议。而美国则给出了同样的表态,新任国务卿布林肯1月27日直言:“只要伊朗完全履行协议所规定的的义务,美国也会这么做。”不过,美伊两国许多政界人士对伊核协议的前景并不乐观,伊朗驻联合国大使拉万奇(Majid Takht-Ravanchi)认为,“(挽回协议)的机会之窗正在关闭。”
“即使已经出现令人震惊的前兆和事例,人们对于核战争意外爆发的可能性仍然置若罔闻。” 《原子科学家公报》呼吁所有国家展开合作,以实现真正的核裁军。
气候变化持久战迎来胜负转折点
原本2020年对于全球气候治理来说可能会成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因为去年正值《巴黎协定》通过五周年,也是各国需要制定减排新目标的期限。然而,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打乱了一切,本应于去年11月举行的第26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也因疫情推迟。
《原子科学家公报》对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抛出了两个问题:其一,后疫情时代各国的经济刺激计划中有多少支出将被用于绿色基础设施建设和低碳产业;其二,新冠疫情将如何影响国际政治体系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
以上两个问题的部分答案可能会在2021年见分晓。据英国广播公司(BBC)1月初报道,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认为,气候变化持久战胜负的转折点就在2021年,今年可能出现转机的原因包括许多国家已承诺加大减排力度和幅度,可再生能源目前的价格空前低廉,而最重要的是各国领袖今年将齐聚英国格拉斯哥,出席第二次全球气候变化大会,届时各国可能做出新的承诺。
当然,除了核武和气候变化这两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之外,在新冠疫情袭击全球时,以往被人们忽视的许多威胁也逐渐凸显,例如社交媒体和搜索引擎善于利用人们的认知倾向传播信息,一些误导性资讯借此加剧了多国民众在政治和意识形态上的分歧,故信息生态系统的功能失调对 社会 构成了巨大挑战。
尽管新冠疫情期间各国先进的科学医疗技术成了拯救生命的“利器”,但假使生物研究和技术开发方面的迅速发展得不到有效监管,则可能引发别有用心的国家生产生化武器,或打造“超级士兵”的风险。
校对:丁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