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行业杂志哪个好??
当然是《有色金属加工》了,核心期刊,行业优秀期刊,最关键是杂志是洛阳有色金属加工设计研究院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共同主办,要知道全国有色金属加工厂的设计95%以上的都是洛阳有色金属加工设计研究院来设计完成的,在有色金属加工行业绝对的厉害。希望能帮到你。
属于两个不同的核心数据库,两个有各自的目录!“统计源期刊”全称为“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亦称中国科技核心期刊),统计源期刊目录每年都会出现在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每年公布一次的《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中。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ISTIC)是受国家科技部委托,从1987年开始对我国科技人员在国内外发表论文数量和被引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利用统计数据建立了中国科技论文与引文数据库(CSTPCD),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重视和广泛好评。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是CSTPCD的数据来源。通过中国科技期刊综合指标评价体系对期刊学术质量的考核,CSTPCD每年对收录期刊的范围进行调整。中文核心期刊是北京大学图书馆联合众多学术界权威专家鉴定,目前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认同。从影响力来讲,其等级属同类划分中较权威的一种,是除南大核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以外学术影响力最权威的一种。按照惯例,北大核心期刊每四年由北大图书馆评定一次,并出版《北大核心期刊目录要览》一书。希望帮到你
1. 冶金分析 2. 钢铁 3. 粉末冶金技术 4. 钢铁研究学报
5. 有色金属.冶炼部分 6. 轻金属 7. 炼钢8. 中国稀土学报
9. 稀有金属 10. 有色金属11. 特殊钢 12. 炼铁
13. 粉末冶金工业 14. 稀有金属与硬质合金15. 稀土 16. 烧结球团
17. 硬质合金 18. 贵金属 19. 中国有色冶金 20. 湿法冶金
21. 冶金自动化 22. 钢铁钒钛 23. 黄金
金属学与金属工艺:
1. 金属学报 2. 中国有色金属学报 3. 特种铸造及有色合金
4. 稀有金属材料与工程 5. 金属热处理 6.铸造 7. 焊接学报
8. 中国腐蚀与防护学报 9. 材料保护 10. 腐蚀科学与防护技术
11. 热加工工艺12. 塑性工程学报 13. 材料热处理学报
14. 中国表面工程 15. 机械工程材料 16. 铸造技术 17.锻压技术
18. 材料科学与工艺19. 表面技术 20. 轻合金加工技术21. 焊接
22. 腐蚀与防护23. 焊接技术 24. 电焊机25.轧钢
26. 金刚石与磨料磨具工程
《有色金属》期刊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主管,北京矿冶研究总院主办的综合性科学技术刊物。内容涉及重有色金属、轻有色金属、稀贵金属、黄金、核工业及化工行业的冶炼、加工、材料及设备等。读者对象主要是从事有色金属、黄金、地质矿产、核工业及化工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各大学图书馆,乡镇企业和个人。现已被多家数据库收录,中文核心期刊,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期刊名称:有色金属
主办单位: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出版周期:月刊
出 版 地:北京市
语言种类:中文
开本尺寸:大16开
国际刊号:1007-7545
国内刊号:11-1841/TF
邮发代号:2-464
创刊时间:1949年
核心期刊:
中文核心期刊(2008)
中文核心期刊(2004)
中文核心期刊(1996)
中文核心期刊(1992)
省建设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编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等部门拟定的《省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关于省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省建设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人事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55号),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1号),现就省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于2001年年底以前全部由事业单位改制为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具备条件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合伙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改制为企业或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合伙制企业。勘察设计单位要参照国际通行的工程公司、工程咨询设计公司、岩土工程公司和设计事务所等模式改造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二)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8〕27号),一律与主管部门解除行政隶属关系。
(三)主行业不是勘察设计而具有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和省属事业单位内设的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随其主行业或省属事业单位的体制改革进行。
(四)进入省上管理的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作为该企业的成员单位,不再保留事业性质,享有企业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管理体制调整。此次体制改革涉及的省属勘察设计单位共25家,由于省农业工程勘察设计院等6家单位(名单详见附表一)(略)所承担的任务特殊性,暂不进行改制,其余19家单位的具体改制方案如下:
1、西安有色设计研究院等3家勘察设计单位进入省上管理的企业(名单详见附表二)(略)。
2、陕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等7家勘察设计单位交由省上管理(名单详见附表三)(略)。
3、陕西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等3家已经列入省属开发类科研院所转制范围(名单详见附表四)(略),按照省属开发类科研院所转制方案实施改制。
4、陕西省冶金设计研究院等5家直接改为有限责任公司(名单详见附表五)(略)。
5、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建筑设计室1家撤销(名单详见附表六)(略)。
(二)交由省上管理的勘察设计单位,与原主管部门解除行政隶属关系后,经省委同意,党的关系和领导干部由中共陕西省委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简称省委科技工委)管理,原主管部门要将移交单位的领导干部名单和党的关系资料登记造册,移交省委科技工委管理。资产与财务管理由财政厅负责。公司制改造由经贸委负责。行业管理由建设厅负责。
(三)进入省上管理的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由原主管部门按批准的方案,解除行政隶属关系,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领导干部职务、党的关系、资产及财务关系移交和划转手续。
(四)中央移交地方管理的勘察设计单位,其领导干部职务及党的关系由省委科技工委管理。资产与财务管理由财政厅负责。行业管理由建设厅负责。
(五)直接改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勘察设计单位,与原主管部门解除行政隶属关系后,党的关系交由省委科技工委管理。
三、配套政策
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享受陕政办发〔2000〕55号文件及本细则的扶持政策。
(一)离休、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参加地方社会保险统筹。
1、从2001年10月1日起,勘察设计单位及其职工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分别以2001年9月的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2002年1月起,按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规定的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01年10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改为企业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从2001年10月1日起,对于有事业费的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2000年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月养老金483元标准支付,与原待遇标准差额部分由原单位用事业费或自有资金支付对于没有事业费的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我省规定核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支付。
3、改为企业前参加工作、改为企业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为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平稳衔接,对在2006年9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本人2001年10月按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2001年10月1日至2002年9月30日期间退休的,发给差额部分的90%2002年10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期间退休的,发给差额部分的70%2003年10月1日至2004年9月30日期间退休的,发给差额部分的50%2004年10月1日至2005年9月30日期间退休的,发给差额部分的30%2005年10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期间退休的,发给差额部分的10%2006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本人2001年10月按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就高执行。
4、从2001年10月起,全部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所需经费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改为企业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5、2001年9月30日前,已经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勘察设计单位,仍继续执行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已经随原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的勘察设计单位,仍按国家和我省原规定执行。
6、改为企业前没有参加地方养老保险统筹的勘察设计单位,办理养老保险可以与体制改革分步进行,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先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从2001年10月1日起,按照本文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7、勘察设计单位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按照属地化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当地统一政策。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应继续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职工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执行政府指导价。在国家没有正式公布指导价以前,全省勘察设计的收费标准,暂按在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规定的费率取费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一个百分点的标准执行。待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正式公布指导价后,按规定标准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3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对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改制前属于财政拨款的勘察设计单位,其自用土地的税收政策按照《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5号)的规定办理。
(四)根据陕西省土地管理局《陕西省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土地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规定,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时,引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土地资产采用出让方式处置,土地出让金以评估确认地价为基数优惠60-90%的比例缴纳。划拨土地的出让金全部或部分返还企业。
(五)根据陕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科技产业化的决定〉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国企〔1999〕067号)科研院所中国家直接投资、拨款或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的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在体制改革过程中界定产权时,应把勘察设计单位实行自收自支以后(具体时间以各单位实行自收自支时间为准)形成的资产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再行界定。
(六)勘察设计单位在体制改革过程中,既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又要积极鼓励勘察设计单位职工一次性买断国有净资产。原则上国有资产从中小勘察设计单位退出。职工一次性全额买断的,给予20%的优惠。一次性交款的再优惠10%。
(七)对于挂靠在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性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其实质基本上属于个人或个人合伙性质,应报省财政厅予以产权界定,恢复其民营科技型企业性质。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建立过挂靠关系、贷款担保关系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一般不享有资产权益,但履行了债务连带责任的,应予以追偿或依照有关规定转为投资对属于个人投资形成的资产,产权归个人所有。在民营科技企业进行工商登记时,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出资只要达到其申请注册资本的30%,即可登记注册,其余出资在两年内补足。
(八)在勘察设计单位改企建制时,要大力压缩非生产人员,合理引导分流,剥离后勤生活服务体系,减轻企业负担,企业可允许生产辅助部门职工和管理人员提前离岗,提前离岗的年龄规定由各单位自行确定。达到退休年龄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九)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扶优扶强的改革思路,在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换证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完成体制改革的单位在勘察设计单位晋升资质时,改制后的企业,不受时间限制,符合资质标准就可为其办理晋升资质的有关手续在勘察设计单位申请跨行业专业资质时,改制后的企业的资质放宽专业个数的限制,只要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可办理跨行业专业资质。
(十)勘察设计单位在体制改革过程中需要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工资分配管理按以下原则进行。
1、原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可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继续执行工效挂钩办法。
2、可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贯彻“两低于”(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实行其他工资分配形式。
3、有条件的单位,要积极探索适合科技型企业特点的分配制度,进行项目核算分配制、年薪制等改革试点。
四、组织领导
(一)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由省建设厅牵头,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勘察设计单位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及时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报告。
(二)在体制改革期间,勘察设计单位的现有领导班子要保持相对稳定,交接工作尚未完全到位时,日常工作仍由原主管部门管理为主。
(三)地市政府(行署)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陕政办发〔2000〕55号文件和本细则要求,尽职尽责地支持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工作。
(四)地市、县政府有关部门所属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由各地市参照陕政办发〔2000〕55号文件和本细则进行。其中,地市及其以下所属事业性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经批准实行转制的,经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养老保险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附表一:暂不改制的6家勘察设计单位名单 编号部门单位名称备注1农业厅陕西省农业工程勘察设计院 2林业厅陕西省林业勘察设计院 3水利厅陕西省水工程勘察规划研究院 4监狱管理局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建筑设计院 5人防办陕西省人防工程设计科研所 6建设厅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附表二:进入省上管理的企业的3家勘察设计单位名单 编号部门单位名称备注1旅游局陕西省旅游建筑规划设计院进入陕西旅游集团2教育厅陕西省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进入陕西省高校后勤集团3有色局西安有色冶金研究院已进入陕西有色集团有限公司附表三:交由省上管理的7家勘察设计单位名单 编号部门单位名称备注1建设厅陕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2交通厅陕西省公司勘察设计院 3水利厅陕西省水利电力土木勘测设计研究院 4地勘局陕西省工程勘察研究院 5地勘局陕西省秦地建筑设计所 6文物局陕西省古建设计研究所 7地勘局陕西地矿第二工程勘察院 附表四:已列入科研院所改制的3家勘察设计单位名单 编号部门单位名称备注1建材总公司陕西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 2科技厅陕西省轻工业研究设计院 3科技厅陕西省石油化工研究设计院 附表五:直接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5家勘察设计单位名单 编号部门单位名称备注1建设厅陕西省农业工程勘察设计院 2有色金属集团公司陕西省林业勘察设计院 3纺织总公司陕西省水工程勘察规划研究院 4经贸委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建筑设计院 5科技厅陕西省人防工程设计科研所 附表六:撤消的1家勘察设计单位名单 编号部门单位名称备注1省政府机关事务管事局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建筑设计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