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发布新能源车准入新规 9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人民网北京8月20日电(王紫)19日,工信部正式发布了修改后的《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删除了包括第五条以及《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等附件中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相关内容;将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删除了有关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规定》将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原文
(2017年1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公布,根据2020年7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 汽车 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 汽车 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 汽车 产业持续 健康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新能源 汽车 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 汽车 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 汽车 ,是指《 汽车 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3730.1-2001)第2.1款所规定的 汽车 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的三轮车辆。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 汽车 ,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 汽车 ,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 汽车 、纯电动 汽车 和燃料电池 汽车 等。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申请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 汽车 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 汽车 生产企业,或者是已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 汽车 生产企业。
汽车 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 汽车 的,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 汽车 产品所必需的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 汽车 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予以简化,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2)。
(四)符合相同类别的常规 汽车 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
第六条 汽车 生产企业在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 汽车 整车或者底盘基础上改装生产新能源 汽车 产品,改装未影响到底盘、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的,不需要申请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准入。
第七条 申请准入的新能源 汽车 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二)符合《新能源 汽车 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见附件3),以及相同类别的常规 汽车 产品相关标准。
(三)经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四)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新能源 汽车 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标准制修订情况,及时调整《新能源 汽车 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的有关内容,并在施行前向 社会 公布。
第八条 申请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准入审查的文件。
(二)《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4)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新建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手续的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第九条 申请新能源 汽车 产品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能源 汽车 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见附件5)。
(二)检测机构出具的新能源 汽车 产品检测报告。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准入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新能源 汽车 产品准入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审查方式包括现场审查、资料审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新能源 汽车 领域专家库,从中选取专家组成审查组。
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技术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申请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准入的,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 汽车 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了审查的,免予审查《准入审查要求》中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规定开展新能源 汽车 产品检测工作,不得擅自变更检测要求。
第十四条 通过审查的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及产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公告》发布。
不符合本规定所规定的条件、标准的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及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列入《公告》。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公告》载明的许可要求生产新能源 汽车 产品。
第十五条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管理、规范使用新能源 汽车 产品出厂合格证,确保出厂合格证及其信息与实际产品唯一对应、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 汽车 产品售后服务承诺制度。售后服务承诺应当包括新能源 汽车 产品质量保证承诺、售后服务项目及内容、备件提供及质量保证期限、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反馈、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出现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严重问题时的应对措施以及索赔处理等内容,并在本企业网站上向 社会 发布。
第十七条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 汽车 产品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平台,按照与新能源 汽车 产品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 汽车 产品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企业监测平台应当与地方和国家的新能源 汽车 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新能源 汽车 产品运行安全状态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监测与产品运行安全状态无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每一辆新能源 汽车 产品建立档案,跟踪记录 汽车 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实施新能源 汽车 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应当对新能源 汽车 产品的技术状况、故障及主要问题等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编写年度报告(见附件6)。年度报告应当在新能源 汽车 产品全生命周期内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新能源 汽车 产品类别或者动力系统(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纯电动、燃料电池等)与已列入《公告》的新能源 汽车 产品不同的,或者增加、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本规定第八条所列的材料,原则上应当进行现场审查。
取得插电式混合动力 汽车 或者燃料电池 汽车 产品准入的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申请相同类别的纯电动 汽车 产品准入的,只进行资料审查。
第二十条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应当持续满足《准入审查要求》和生产一致性等相关规定,确保新能源 汽车 产品安全保障体系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发现新能源 汽车 产品存在安全、环保、节能等严重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保持情况、生产一致性情况和监测平台运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方式包括资料审查、实地核查、市场抽样和性能检测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的生产情况、监测平台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有《准入审查要求》所列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生产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产品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以及违法行为等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于停止生产新能源 汽车 产品24个月及以上的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特别公示。
经特别公示的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在恢复生产之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其保持《准入审查要求》的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信用数据库,将企业违反生产一致性要求、申请材料弄虚作假、行政处罚等情况列入信用数据库。
第二十五条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不能保持《准入审查要求》,存在公共安全、人身 健康 、生命财产安全隐患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活动,并责令立即改正。
第二十六条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破产或者自愿终止生产新能源 汽车 产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撤销、注销其相应的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产品准入。
第二十七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新能源 汽车 产品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准入,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新能源 汽车 产品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撤销其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产品准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
第二十八条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擅自生产、销售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新能源 汽车 车型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09年6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月10日,工信部发布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众可在2020年3月10日前提出意见。
修改内容包括:将原管理规定的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技术保障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将《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中“一、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一、技术保障能力”,并对有关内容作出相应修改。
另外,工信部还将对包括《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等十项内容进行修改或删除。
以下为通知原文:
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技术保障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予以简化,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2)。”
二、删除第二十九条。
三、删除第三十条。
四、删除第三十一条。
五、将附件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修改为:
序号
准入审查要求
一
技术保障能力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与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应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文件,提供全面的技术保障。
2*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对新能源汽车整车和自制部件的测试能力,能够评价、确认与技术保障能力相关的技术要求,包括:整车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模拟测试能力;动力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集成测试能力(包括制动回馈功能测试能力)、电子电控系统功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盐雾等)测试能力、通讯系统模拟测试能力、控制软件分析测试能力、硬件在环测试能力、单个箱体的动力蓄电池包(超级电容器)性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等)测试能力、电子电器件的电气性能基本测试能力、高压电安全测试能力。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还应具备发动机性能/工况排放、能耗、电机性能、机电耦合装置性能综合测试台架;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的,还应具备燃料电池系统性能测试台架、车载氢系统泄漏及高压气体安全方面的测试仪器和设备。
二
生产能力
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产设备设施。
应具备专用充电设备,数量应能保证产品充电需要。
应建立充分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人员防护措施、应急处理措施。
4*投资项目审批文件中要求建设发动机生产条件的整车生产企业,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时,应具备发动机的生产能力,至少应有缸体、缸盖的精加工生产线,机械化的发动机总成装配线及发动机试验台架。曲轴、凸轮轴、连杆可委托加工。
三
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5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管理,至少应建立产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统,应对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总成,以及整车配置、出厂检测数据等进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6针对所有原材料、常规部件、车载能源系统及其他电器系统部件、软件及服务等供方,应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确定供方及其产品评价标准、采购技术协议、产品验证规范,对供方及其产品进行评价和选择,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应保留对供方及其产品的评价、选择、管理记录。
7*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设备和辅助检具,检验项目覆盖整车主要技术特性参数、主要零部件基本技术参数、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检验内容,对安全、环保、节能等法规符合性、顾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项目要求应特别关注,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与所要求的测量能力一致。
应具备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驱动系统的电气性能与安全、温度、储氢系统安全等项目的检验设备以及整车安全检测线。
应具备整车控制器总成检验能力、整车下线后控制系统及其子系统的检验能力,具备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
8*应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方至整车出厂的完整的产品可追溯体系。应建立整车产品信息及出厂检测数据记录和存储系统,存档期限不低于产品的预期生命周期。
当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发生重大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时(包括由于供方原因引起的问题),应能迅速查明原因,确定召回范围,并采取必要措施;当顾客需要维修备件时,应能够迅速确定所需备件的技术状态。
对于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部件,应建立易见的、不可更换的、唯一性标识,并建立可以支持产品追溯的信息数据库。
四
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9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企业内部人员、经销商人员、顾客或使用单位的人员)、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整车产品召回、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施。
应建立相应的技术文件体系,包括销售技术培训手册、整车/底盘/电子电器系统的维修手册、备件目录、专用工具和仪器清单、产品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承诺、应急措施等。
售后服务承诺内容应充分适宜,应在本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并严格履行。
已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企业如果发生重组,应保证重组后企业提供的售后服务不低于重组前作出的售后服务承诺。
10维修服务、备件供应满足所有客户要求,能保证在产品的使用寿命期限内、在企业承诺的限定服务时间内向顾客提供可靠的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
售后服务体系除能独立完成或与供方协作完成与常规汽车相同的售后服务项目外,还应具备整车及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及子系统和相关部件的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具备相应的维修服务能力和更换能力。
应建立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与有关各方签订相关协议,确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顺利实施。
11*应建立质量信息及时反馈机制及产品安全保障机制。
应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所销售的每一辆新能源汽车(含底盘)建立相应的档案,跟踪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统,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
应按照与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含底盘)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直至汽车停止使用或报废。监测数据应至少包括车辆运行安全、故障、充电、能耗情况等方面,应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能为车辆改进提供数据支持。监测数据保存期应不低于产品的生命周期。企业监测平台应与地方和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
应建立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抢险救援方案、事故调查及汇报方案等。
应编写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长期存档备查。
注:1.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审查,则对相关要求免予审查。
2.表中准入审查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共11个条款,标注“*”的条款(共7个)为否决项。
3.判定原则如下:
(1)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不超过2项,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现场考核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六、将附件2《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中“一、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一、技术保障能力”,并对有关内容作出相应修改。
具体见附件2《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七、对附件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做以下修改:
(一)将GB/T 18387-2008《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宽带,9kHz~30MHz》修改为,GB/T 18387-2017《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将GB/T 4094.2-2005《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修改为,GB/T 4094.2-2017《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将GB/T 19836-2005《电动汽车用仪表》修改为,GB/T 19836-2019《电动汽车仪表》;
将GB/T 18386-2005《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修改为,GB/T 18386-2017《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二)删除GB/T 27930-2015《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新增GB/T 34657.2-2017《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第2部分:车辆》
(三)新增5项标准,分别为:GB/T 33978-2017《道路车辆用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模块》、GB/T 34585-2017《纯电动货车技术条件》、GB/T 37154-2018《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整车氢气排放测试方法》、GB/T 37153-2018《电动汽车低速提示音》、GB/T 34598-2017《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商用车技术条件》。
具体见附件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八、对附件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做以下修改:
(一)删除“与新能源汽车产品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人)”的内容;
(二)删除“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能力及设计开发过程说明(包括研发机构和人员、开发工具和设备、开发过程描述等)”的内容;
(三)删除“产品开发主要设施设备(含必要的软件程序)清单”的内容。
具体见附件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九、根据有关标准制修订情况,对附件5《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内容进行修改。
具体见附件5《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
十、对附件6《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做以下修改:
删除对“新产品研发情况”、“研发能力和条件建设情况”内容。
具体见附件6《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
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序号
准入审查要求
一
技术保障能力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与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应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文件,提供全面的技术保障。
2*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对新能源汽车整车和自制部件的测试能力,能够评价、确认与技术保障能力相关的技术要求,包括:整车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模拟测试能力;动力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集成测试能力(包括制动回馈功能测试能力)、电子电控系统功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盐雾等)测试能力、通讯系统模拟测试能力、控制软件分析测试能力、硬件在环测试能力、单个箱体的动力蓄电池包(超级电容器)性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等)测试能力、电子电器件的电气性能基本测试能力、高压电安全测试能力。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还应具备发动机性能/工况排放、能耗、电机性能、机电耦合装置性能综合测试台架;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的,还应具备燃料电池系统性能测试台架、车载氢系统泄漏及高压气体安全方面的测试仪器和设备。
二
生产能力
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产设备设施。
应具备专用充电设备,数量应能保证产品充电需要。
应建立充分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人员防护措施、应急处理措施。
4*投资项目审批文件中要求建设发动机生产条件的整车生产企业,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时,应具备发动机的生产能力,至少应有缸体、缸盖的精加工生产线,机械化的发动机总成装配线及发动机试验台架。曲轴、凸轮轴、连杆可委托加工。
三
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5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管理,至少应建立产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统,应对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总成,以及整车配置、出厂检测数据等进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6针对所有原材料、常规部件、车载能源系统及其他电器系统部件、软件及服务等供方,应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确定供方及其产品评价标准、采购技术协议、产品验证规范,对供方及其产品进行评价和选择,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应保留对供方及其产品的评价、选择、管理记录。
7*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设备和辅助检具,检验项目覆盖整车主要技术特性参数、主要零部件基本技术参数、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检验内容,对安全、环保、节能等法规符合性、顾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项目要求应特别关注,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与所要求的测量能力一致。
应具备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驱动系统的电气性能与安全、温度、储氢系统安全等项目的检验设备以及整车安全检测线。
应具备整车控制器总成检验能力、整车下线后控制系统及其子系统的检验能力,具备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
8*应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方至整车出厂的完整的产品可追溯体系。应建立整车产品信息及出厂检测数据记录和存储系统,存档期限不低于产品的预期生命周期。
当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发生重大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时(包括由于供方原因引起的问题),应能迅速查明原因,确定召回范围,并采取必要措施;当顾客需要维修备件时,应能够迅速确定所需备件的技术状态。
对于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部件,应建立易见的、不可更换的、唯一性标识,并建立可以支持产品追溯的信息数据库。
四
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9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企业内部人员、经销商人员、顾客或使用单位的人员)、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整车产品召回、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施。
应建立相应的技术文件体系,包括销售技术培训手册、整车/底盘/电子电器系统的维修手册、备件目录、专用工具和仪器清单、产品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承诺、应急措施等。
售后服务承诺内容应充分适宜,应在本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并严格履行。
已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企业如果发生重组,应保证重组后企业提供的售后服务不低于重组前作出的售后服务承诺。
10维修服务、备件供应满足所有客户要求,能保证在产品的使用寿命期限内、在企业承诺的限定服务时间内向顾客提供可靠的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
售后服务体系除能独立完成或与供方协作完成与常规汽车相同的售后服务项目外,还应具备整车及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及子系统和相关部件的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具备相应的维修服务能力和更换能力。
应建立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与有关各方签订相关协议,确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顺利实施。
11*应建立质量信息及时反馈机制及产品安全保障机制。
应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所销售的每一辆新能源汽车(含底盘)建立相应的档案,跟踪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统,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
应按照与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含底盘)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直至汽车停止使用或报废。监测数据应至少包括车辆运行安全、故障、充电、能耗情况等方面,应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能为车辆改进提供数据支持。监测数据保存期应不低于产品的生命周期。企业监测平台应与地方和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
应建立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抢险救援方案、事故调查及汇报方案等。
应编写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长期存档备查。
注:1.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审查,则对相关要求免予审查。
2.表中准入审查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共11个条款,标注“*”的条款(共7个)为否决项。
3.判定原则如下:
(1)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不超过2项,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现场考核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附件2
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一、技术保障能力
企业集团如果具备共用与通用的技术保障能力,则下属企业可以借用,并简化《准入审查要求》“技术保障能力”的考核要求。
二、生产能力
下属企业应满足《准入审查要求》“生产能力”的相关要求。
对于车身、底盘等总成部件,如果企业集团在冲压、焊装等方面有统一生产布局,则可简化下属企业的相关能力要求。
三、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下属企业应满足《准入审查要求》“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相关要求,并能够独立实施。但在检验能力中,涉及定期抽查、型式检验等方面的工作可由企业集团统一完成。
共用与通用产品的零部件配套可在企业集团统一管理、统一评价、统一要求下进行。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由下属企业自行制定要求、自行评价,指定配套企业。
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可由企业集团统一销售渠道、提供通用性服务。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由下属企业提供专项服务。
附件3
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号
备注
1储能装置(单体、模块)
电动汽车用锌空气电
GB/T?18333.2-2015
6.2.4、6.3.4?90°倾倒试验对水系电解液蓄电池暂不执行。
车用超级电容器
QC/T?741-2014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31484-2015
6.5工况循环寿命结合整车可靠性标准进行考核。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31485-2015
6.2.8、6.3.8针刺试验暂不执行。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31486-2015
道路车辆用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模块
GB/T 33978-2017
储能装置(电池包)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 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与测试方法
GB/T?31467.3-2015
对于由车体包覆并构成电池包箱体的,要带箱体/车体测试;电池包或系统尺寸较大,无法进行台架安装测试时,可进行子系统测试。
2电机及控制器
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系统?第1部分:技术条件
GB/T?18488.1-2015
5.6.7电磁兼容性结合GB/T 18387-2008电磁兼容考核;5.7可靠性试验结合整车可靠性进行考核;附录A不执行。
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系统 第2部分:试验方法
GB/T?18488.2-2015
10可靠性试验、9.7电磁兼容性暂不执行。
3电动汽车安全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1部分:车载可充电储能系统(REESS)
GB/T?18384.1-2015
5.1.2(除乘用车和N1类车辆外的其他汽车)绝缘电阻测试条件,可在室温条件下进行;
5.2污染度暂不执行;
5.3有害气体和其他有害物质排放暂不执行。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2部分:操作安全和故障防护
GB/T?18384.2-2015
6用户手册涉及项目暂不执行;
8紧急响应涉及项目暂不执行。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3部分:人员触电防护
GB/T?18384.3-2015
6.3.3电容耦合 暂不执行;
7.2B(除乘用车和N1类车辆外的其他汽车)绝缘电阻测试条件,可在室温条件下进行;
9用户手册 涉及项目暂不执行。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GB/T?24549-2009
4电磁场辐射
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18387-2017
5电动汽车操纵件
电动汽车 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T?4094.2-2017
6电动汽车仪表
电动汽车仪表
GB/T 19836-2019
7能耗
电动汽车 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 试验方法
GB/T?18386-2017
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GB/T?19753-2013
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GB/T?19754-2015
8电动汽车除霜除雾
电动汽车风窗玻璃除霜除雾系统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24552-2009
5.1.1除霜试验环境温度对于燃料电池电动汽车为-10℃。
9纯电动汽车技术条件
纯电动乘用车 技术条件
GB/T?28382-2012
纯电动货车 技术条件
GB/T 34585-2017
10燃料电池发动机
燃料电池发动机性能试验方法
GB/T?24554-2009
11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加氢口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加氢口
GB/T?26779-2011
12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车载氢系统 技术要求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车载氢系统 技术要求
GB/T?26990-2011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车载氢系统 试验方法
GB/T?29126-2012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整车氢气排放测试方法
GB/T 37154-2018
13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20234.1-2015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
GB/T?20234.2-2015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
GB/T?20234.3-2015
14通信协议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 第2部分:车辆
GB/T 34657.2-2017
15碰撞后安全要求
电动汽车碰撞后安全要求
GB/T?31498-2015
采用B级电压的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应符合本标准规定。
16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
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
QC/T?838-2010
5.1.3.1绝缘、5.2.1高压电器设备及布线、5.3低压电器设备及电路设施暂不执行。
17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技术条件
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乘用车 技术条件
GB/T 32694-2016
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商用车 技术条件
GB/T 34598-2017
18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第2部分:车载终端
GB/T 32960.2-2016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第3部分: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
GB/T 32960.3-2016
19.定型试验
电动汽车 定型试验规程
GB/T?18388-2005
4.1.2、4.1.3电动车除霜除雾结合GB/T?24552-2009标准的方法和要求考核。4.3可靠性行驶对于纯电动乘用车按照GB/T 28382-2012标准4.9可靠性要求考核。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定型试验规程
GB/T?19750-2005
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 定型试验规程
QC/T?925-2013
电动汽车 动力性能 试验方法
GB/T?18385-2005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动力性能 试验方法
GB/T?19752-2005
9.7混合动力模式下的30分钟最高车速暂不执行。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最高车速试验方法
GB/T?26991-2011
20低速提示音
电动汽车低速提示音
GB/T 37153-2018
来源:第一电动网
作者:王鸣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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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记者 童锋亮?仅2个月后,工业和信息化部(简称“工信部”)再次修改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规定”。
4月7日,工信部发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济观察网记者注意到,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工信部删除了此前要求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删除了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删除了新建纯电动车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同时满足《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管理规定》的条款。
在汽车行业资深分析师梅松林看来,此次调整至少反映出三方面的信息。“首先,新能源车企近些年进步显著,增强了主管部门、市场及各界人士的信心;其二、政府对正在茁壮成长中新能源车行业的大力支持;第三、政策更贴近现实,现代化新工厂的建设、已有工厂的改造、产品的研发准备都需要足够长的时间。”
在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中,一项对于新能源车企影响重大的调整为,工信部将新能源汽车企业停止生产的惩罚期限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按照此前的规定(工信部39号令)要求,对于停产12个月及以上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工信部将予以特别公示,相关企业再次生产需要重新经过工信部核查。而在重新审查中,如果不能达到准入条件或破产的企业,将被撤销资质,一旦生产资质被撤销,企业将无法申报产品。
此次的调整让新能源汽车的生产比传统机动车生产有了更长期限的管理,按照政策要求目前清退燃油车的期限是12个月。而从业内来看,政策的调整一方面对新能源汽车行业中有产能但没有产量的车企提供了更长的缓冲期,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政策对新能源车行业的培育。而这种修改也被业内认为与疫情带来的冲击存在一定关系。
在全国乘用车联合会秘书长崔东树看来,工信部之所以选择在这个时间点放宽新能源汽车企业的准入条件,是因为无论是传统车企还是新造车企业,都普遍面临着压力比较大的市场压力。
“汽车行业持续下行、新能源车补贴大幅退坡、疫情,导致了不少新能源车企年均产量可能低于2000辆,而更关键原因是新能源车总体市场体量还很小,只占乘用车总体5%左右,加上新能源车企又很多,处在长尾中的车企年均产量极低。”梅松林表示。
《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定》于三年前的2017年1月正式公布,其规定了新能源车企产品上市销售必须符合的准入条件,该文件与发改委发布的《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并称新能源汽车“双资质”管理规定。而事实上,在今年2月10日,工信部就曾对该准入规定进行了一次修改。
当时,在工信部发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中,将此前规定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所必须的“设计开发能力”改为了“技术保障能力”。
经济观察网记者注意到,此次工信部进一步将修改后的“技术保障能力”予以删除,仅表示要强化对企业生产一致性和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的要求。
针对此次修改的必要性,工信部在公告中解释称,主要是因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发生了变化,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需要进一步放宽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分别为124.2万辆和120.6万辆,分别同比下降2.20%和3.98%,不仅首次出现了销量下滑,也首次出现了产量下滑的情形。为应对疫情带来的冲击,重振汽车消费,新能源汽车是各地培育的重点。目前已经有多个城市出台政策估计新能源汽车消费,而此前3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为促进汽车消费,将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免征购置税政策延长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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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7日,工信部组织起草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涉及的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删除新建纯电动车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同时满足《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管理规定》的条款等。
工信部表示,随着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进一步放宽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对《准入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业内专家指出,《管理规定》的主要目的为降低准入门槛、提升验证门槛,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市场化发展。
设计与制造脱离 把新能源汽车交给市场
从《管理规定》看,内容上的变化都指向一个共同的目的,即为新能源汽车发展“松绑”。
首先,《管理规定》删除了此前要求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设计能力开发要求”,一方面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另一方面则强化了对企业生产一致性和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的要求。
在中国电动汽车百人会副理事长董扬看来,删除“设计能力开发要求”不是放开准入门槛,而是政府减少准入管理的内容,这意味着,新能源汽车下一步发展要更多的交给市场。
那么,删除“设计能力开发要求”是不是意味着,企业的设计能力不重要?
对此,乘联会秘书长崔东树表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主要的责任是生产,销售和维护产品的品质,因此新能源车企业的产品设计能力应该说是与企业的生产制造相可以相脱离的,也就是目前来说很多集团都是集团有设计能力,然后把产品给下属的企业去生产,这些生产企业没必要有新能源设计能力。
“未来其他国外汽车集团可能在中国设立新能源车生产企业,导入外国外产品,要适应未来这种趋势的变化,确保我们的规则,让所有的市场主体都能参与中国的市场竞争。”崔东树指出。
其次,《管理规定》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按照此前的规定(工信部39号令)要求,对于停产12个月及以上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再次生产需要重新经过工信部核查。如果不能达到准入条件或破产的企业,将被撤销资质,企业将无法申报产品。
此次的调整让新能源汽车的生产比传统机动车生产(12个月)有了更长期限的管理,被业内认为与疫情带来的冲击存在一定关系。
乘联会数据显示,2月份新能源乘用车销量为1.1万辆,同比下降了77.7%,环比1月下降了70%;而1-2月的累计销量,为5.2万辆,同比下降了64%,这是继新能源市场2019年出现产、销双下滑(分别同比下降2.20%、3.98%)之后跌幅进一步扩大。《管理规定》的本次调整,将为处于困难中的新能源生产企业提供更多的恢复机会。
“双资质”取消 考核从生产转为消费
《管理规定》的一项重大变化,即取消之前新能源产业准入的“双资质”。
所谓新能源汽车“双资质”,就是自201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准入规定》,与国家发改委2015年6月6日发布的《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此前,新能源汽车“双资质”极难获得,这也是蔚来、小鹏等造车新势力选择代工的原因之一,更是博郡汽车收购一汽夏利、拜腾汽车收购一汽华利的重要因素。
车图腾了解到,此前的2019年1月1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新版《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取代了2015年的《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因此由事前审批过渡到备案管理。
本次《管理规定》删除了新建纯电动车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同时满足《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管理规定》,这就意味着,“双资质”被取消。企业要拿到生产资质,只需由地方政府对资质进行核准,而后将这一信息报给国家发改委备案,而审批上只需满足工信部拟新修订的《管理规定》。
“有些汽车拿到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却没有实力生产汽车,而是借助‘资质’四处找投资,很多有能力、想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却得不到生产资质。”吉利控股集团董事长李书福曾直言,“双资质”只是部分车企融资的敲门砖。
从知豆汽车、长江汽车、前途汽车等企业的发展现状来看,“双资质”并不能成为他们的护身符,除资质外,资金、技术、人才储备才是影响新能源汽车项目进展的关键。
业内专家指出,从新能源发展来看,国家对于新能源汽车的调控重点正从生产端转移到消费和产品上,更符合市场化要求。对于企业而言,《管理规定》的此次调整有利于公平考核,重心转移后对企业的产品和研发能力是长期的考核,而不只是准入制度的细致规定。
《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即将实施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管理规定》发布的同一天,在全国政协副主席万钢主持召开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简称《规划》)咨询委员会会议上,工信部副部长辛国斌透露,《规划》主要内容已达成共识,将尽快推动发布实施。
此前的2019年12月,《规划》征求意见稿发布。其中提到:力争经过15年持续努力,中国新能源汽车核心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到2025年,新能源汽车新车销量占比达到25%左右等。
辛国斌表示,当前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正处于“爬坡过坎”的关键时期,叠加疫情及全球石油价格下跌影响,市场下行压力加大。下一步,工信部将进一步强化部门协同,完善支持政策,积极稳定和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坚定不移推动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业内人士指出,作为我国当前和未来15年新能源汽车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规划》落地后将为今后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撑,长期利好新能源汽车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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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鼓励广深进一步放宽汽车摇号和竞拍指标
今日下午,从广东省政府网站获悉,当天,广东省政府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政策提出,推动有条件的地市出台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鼓励广州、深圳进一步放宽汽车摇号和竞拍指标。
其实,早在2019年5月,广州和深圳两市就曾发布政策,放宽汽车摇号和竞拍指标。其中,广州市在2019年6月至2020年12月增加10万个中小客车增量指标;深圳市在2019年至2020年每年将增加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4万个。而就在本周佛山市也已率先开展“救市”,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佛山市促进汽车市场消费升级若干措施(试行)》中提出,“支持汽车更新换代。鼓励消费者‘以旧换新’,佛山号牌车主可凭旧车售卖发票或汽车报废注销证明购买新车,每辆给予3000元补助”等一系列促进汽车消费的补贴措施。
自2018年起车市开始下滑,2019年堪称为车企们的最难一年,现如今却面临新冠肺炎病毒肆行,疫情还没现拐点;不但市民们响应国家号召尽可能减少出行次数的情况下,而且线下经销商门店复工率也不足五成,因此在彼时地方政府推出鼓励汽车消费的相关政策无疑是汽车业的“及时雨”,国内车市的“强心剂”。
众车企转产医疗物资
疫情当前,各大车企不但纷纷捐款送物资,而且还有不少车企将自家生产线转型,生产医用物品,例如口罩,消毒液;甚至从提出想法到量产下线仅仅只用了十天左右的时间,跑出了“中国”速度。
在上周,上汽通用五菱自产的第一批口罩已批量出货,同时,官方宣称若上汽通用五菱的口罩生产线全部投产后,日产量将达到近200万只。而且就在昨天,上汽通用五菱正式向柳州市政府交付了首批智能移动测温车,柳州市政协副主席、市教育局局长姚尹意参加了交付仪式。据悉,该车能通过智能检测,精准识别人脸,对连续大面积移动的人群,可实现两米距离内精确测温,精度达±0.2℃,并在发现发热个体后,迅速通过无延时的数据传输,可秒级锁定对象并发出语音预警。
上汽通用五菱宣布生产口罩的两天后,比亚迪也表态准备加入这场无声的战“疫”,宣布援产口罩、消毒液。而也在上周,其医用级免洗消毒凝胶已实现量产,日产量达30万瓶,首批下线的消毒凝胶已于2月16日当天发货,优先提供给了奋战在一线的抗疫人员,比亚迪口罩则在次日正式量产下线。这距离2月8日比亚迪对外宣布援产口罩、消毒液仅仅8天。
紧跟其后的便是广汽集团了,2月19日,广汽集团表示,自制口罩生产线已经安装完毕并已获得生产许可,将于2月20日正式批量生产,但不对外零售。广汽集团自制口罩将由广州市政府统筹,优先支援医疗、公交、出租、地铁等防控疫情和公共服务的一线人员使用。此外,还将提供给广汽集团员工以及广汽旗下整车品牌的车主、上下游合作伙伴等使用。
2020北京国际汽车展览会延期举办
2月17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汽车行业分会、中国机械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展览中心集团公司、中国汽车工程学会联合宣布,根据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需要,北京市人民政府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参展商和观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原定于2020年4月21至4月30日在北京中国国际展览中心新、老展馆举办的2020(第十六届)北京国际汽车展览会(AUTO CHINA 2020)延期举行,延期调整后的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
工信部修改新能源汽车准入管理
近日,工信部推出对新能源汽车准入管理的修改意见,并公开征求意见。工信部明确,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信部第39号)进行修改。准入管理更贴近产业发展需要,无疑是企业最急需的。而此次工信部对企业准入管理最大的变化就是将设计与生产分离,为代工扫清发展障碍。
据悉,修改意见将原来的“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中“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技术保障能力”,生产企业不再被要求一定具备设计开发能力,换言之,将生产和设计开发能力分离,也就为闲置产能利用打开了通道,为企业间的代工合同打通了路径。与之相对应的39号令附件1、2、4、5中涉及的开发能力的要求也全部删除,改为对技术保障能力的要求。
走向世界的长城汽车
2月17日,长城汽车和通用汽车共同宣布,长城汽车将收购通用汽车的泰国罗勇府制造工厂。根据双方已签署的具有约束力的条款书,包括罗勇府汽车工厂和动力总成工厂在内的通用汽车泰国公司将移交给长城汽车,双方计划在2020年底完成交易和最终移交,而该协议尚需政府和监管机构的批准。
这是继1月17日与通用汽车达成印度塔里冈工厂收购协议之后,长城汽车布局海外市场落下的又一枚“棋子”。尽管塔里冈工厂和罗勇府工厂的收购还需要政府和监管机构的审批,但据知情人士透露,收购事宜的达成几乎已经板上钉钉,而这意味着长城汽车的海外独资工厂扩大至3座。在这短短半年内,长城汽车完成了一系列海外市场的部署动作,与外资品牌关闭工厂形成了鲜明对比。
滴滴为全国网约车安装防护膜
2月18日,滴滴出行宣布,即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陆续为坚持服务的滴滴网约车免费安装车内防护膜,以尽可能预防飞沫传播。这是继“司乘必须戴口罩、司机上报体温、车内勤消毒和勤通风”4项防疫标准的基础上,又一项新的防护措施。
与此同时,不但安装防护膜的费用将全部由滴滴承担,而且因防护膜有破损的可能,需要不定时更换,滴滴计划投入总额1亿元专项资金,先期投入3000万元,为全国数百万在疫情期间提供服务的滴滴网约车持续安装防护膜。
作为网约车队伍中的重要一员,滴滴在疫情中表现出了十分积极地响应。据悉,滴滴还在武汉组建了社区保障车队,免费服务当地居民。截至目前,滴滴已在武汉、上海、北京、厦门、宁波、南京组建了六支“医护保障车队”,免费接送一线医务工作者,所有费用均由滴滴承担,覆盖人群总数接近1.8万,另有其他城市的医护保障车队也正在筹建中。
一汽轿车资产重组获证监会通过
2月19日,一汽轿车发布公告称,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获中国证券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通过,公司股票当天开市起复牌。
一汽轿车资产重组事项落定后,意味着其乘用车业务与上市公司剥离,上市公司将变成一汽集团的商用车上市平台,由此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期以来的同业竞争问题迈出了关键一步。据了解,为了推动一汽集团整体上市,包括一汽夏利、一汽吉林等“一汽系”公司也在加速混改。
眼下,阻碍一汽集团整体上市的“绊脚石”正在一个个被挪开,一汽集团距离其整体上市目标正越来越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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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资环工研院院长郝义国介绍,“这是一款全新正向开发的碳纤维车身、全功率氢能动力乘用车,由格罗夫西班牙造型设计中心精心设计,搭载全球领先的氢燃料电堆,全新设计的氢动力系统集成方案,整车质量更轻能耗更低,续航里程1000公里以上。”
以往,氢能 汽车 的推广阻碍主要在于氢燃料电池的技术问题,自格罗夫项目于2016年6月立项以来,工程师致力于攻克氢燃料电池的技术难题。
该公司技术管理部部长冯喜成说:“格罗夫燃料电池动力系统集成技术以金属板电堆为基础,选用国际一流的零部件供应商,将整个系统体积大幅度缩减,满足乘用车的空间布置需求。同时,采用创新型的动力系统能量管理模式,制动能量回收率高达50%,使能量利用效率最大化。我们还在车辆轻量化技术上做提升,碳纤维车身相比传统铝合金材料轻100-200公斤,减少能耗。”
据悉,这款氢能乘用车的能源供给仍主要依靠氢气站加气,“加氢仅需数分钟,续航里程就可达1000公里。”目前,我市只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开发区少数地方建有氢气站。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推动充电、加氢等设施建设。武汉市也将氢能产业列入全市“十三五”发展规划。
格罗夫氢能 汽车 名字取自燃料电池发明人、英国科学家威廉·格罗夫。该品牌即将于今年4月上海车展亮相多款车型,并接受第一款车的客户预订。接下来几年,格罗夫将在尖端 科技 平台基础上推出更多新车型,并于2020年投入大规模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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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信部39号令),新能源 汽车 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 汽车 ,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 汽车 、纯电动 汽车 和燃料电池 汽车 等。
氢能具有储量丰富、清洁高效、安全环保等特点,是优质的二次能源。氢燃料电池续航里程长,加氢快,行驶过程中排放物只有水,是新能源 汽车 的重要发展方向。目前全球氢能与燃料电池产业刚起步,随着氢燃料电池技术的不断突破,交通领域是产业发展重要突破口,发展机会巨大。
近年来,美、日、欧盟等主要国家和地区将燃料电池 汽车 纳入国家或地区战略发展规划。2017年开始,世界各主流车企纷纷计划推出量产版燃料电池 汽车 ,燃料电池 汽车 逐步进入产业化阶段。我国发改委、能源局发布的《能源技术革命创新行动计划(2016-2030年)》,将氢能技术开发利用上升为国家能源战略。
50号文件,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汽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及其生产的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行分类准入管理。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类。客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整车类和改装类。
本办法所称道路机动车辆,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不包括汽车列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及拖拉机运输机组。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
摘取每日重要新闻,
以科技视角、极客精神,挖掘重点,探索更多。
编辑丨AutoR智驾 智驾小郎君
福布斯:日内瓦车展或将取消
如果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加剧,原定于3月初在瑞士开幕的日内瓦车展可能会被取消。数据分析公司GlobalData的一份报告称,包括凯迪拉克、雪铁龙、福特、捷豹路虎、兰博基尼在内的13家大型汽车制造商已经因为成本吃紧的原因,退出了日内瓦车展。此外,原定于4月21日至4月30日举办的第十六届北京国际汽车展览会,也已经宣布延期举行。
韩国现代面临部分停产,损失或超1万亿韩元
知情人士透露,由于中国的线束零部件供应不足,韩国现代汽车蔚山第一、第二工厂将停工或部分停工。这凸显了疫情对全球汽车产业链的影响短期内难以解除。
工信部放宽新能源汽车准入 产业开放步伐越迈越大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信部第39号)(下称39号令)进行修改的通知,并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工信部发出的修改意见显示:设计与生产分离,企业准入门槛降低,鼓励代工是三大明显的调整方向。此消息甫一发出,立即在业内引发广泛讨论。全国乘用车市场联席会秘书长崔东树认为,调整后的准入规定,进一步放宽了准入门槛,采取更加开放包容的监管手段,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将给企业和市场带来更多的选择空间。也有行业专家分析指出,将设计与生产分离,更加有利于特斯拉等外资企业在中国的落地,也意味着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开放力度进一步扩大。
捷豹路虎英国工厂面临停产,空运中国零部件救急
英国最大的汽车制造商捷豹路虎表示,已将中国生产的零部件装在手提箱中运往英国,以维持生产,但因为新冠疫情的影响,这些零部件可能在两周后耗尽。捷豹路虎在英国运营着三家汽车生产厂,年产近40万辆汽车。捷豹路虎CEO拉尔夫·斯佩斯称,该公司在中国的工厂将于2月24日恢复生产。
泰国政府官员:通用将解雇约1500名泰国员工
2月19日消息,通用汽车或将从6月开始解雇约1500名泰国员工。此前,通用宣布将其位于泰国罗勇府的制造工厂出售给长城汽车,泰国劳工部长顾问贾克·庞克蓬对此表示,双方的协议里只有出售工厂,并不包括员工调动,通用的计划是6月在汽车零部件生产线裁员1000名,10月在装配线裁员300至400名,全部的裁员工作预计2020年年底前完成。
特斯拉皮卡预订量估计已达53.2万台
截至2月18日,至少有53.2万个订单订购了特斯拉电动皮卡Cybertruck,这是CybertruckOwnersClub网站收集了大量预约号之后得出的结论。去年11月26日,特斯拉CEO马斯克发布推文称,在皮卡发布会后的几天里,就已经收到了25万份订单。据特斯拉官方消息,这款皮卡预计2021年年底开始量产。
Polestar拟与谷歌深化合作,打造下一代车内配置
据欧洲汽车新闻报道,沃尔沃子公司Polestar(极星)负责人称正在加深与谷歌的合作,使其下一代汽车的车内环境变得“更简单、更安全、更有趣”。双方此前已经合作为Polestar 2车型配备了谷歌的Android操作系统。Polestar表示,谷歌助手将是未来车型中更有帮助作用的“副驾驶”,它将提供包括更多语言、理解方言以及个性化体验在内的先进语音技术。
福特新首席运营官走马上任,年薪上调32%
据外媒报道,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一份文件,将于3月1日就任福特汽车公司首席运营官的吉姆·法利(Jim Farley)有望获得加薪,幅度或高达32%。文件显示,法利的总薪酬将升至829万美元,较其目前担任福特新业务、技术和战略总裁时的薪酬高出近200万美元。
上汽通用五菱:首台自主生产口罩机下线
继2月13日自产的第一批口罩下线后,2月19日,上汽通用五菱对外宣布,由企业自主生产的,广西第一台全自动化“五菱牌”口罩机正式下线。相关负责人介绍,正常情况下,整个生产周期需要10天,该企业用1天时间完成结构设计,76小时实现口罩机正式下线。该设备运行效率高、制造成本低,投产后将快速提升“五菱牌口罩”的产量。
捷豹路虎推出电动概念车 既可配置成私人车也可配置成共享车
当地时间2月18日,作为捷豹路虎Destination Zero之旅的一部分,该公司宣布推出一款新型概念车Project Vector。Destination Zero表达了捷豹路虎的未来愿景,即实现自动化、电动化和互联的城市交通。该款紧凑且灵活的概念车只有4米长,专为城市设计,其电池和动力总成部件都封装在一个平坦的汽车底板上,以实现多种用途。具变革性的内饰座舱可配置成私人座位或共享座位,甚至可配置用于商业应用,如最后一英里交付。
凯迪拉克将于4月推出首款纯电动车,定位中型SUV
据外媒报道,凯迪拉克总裁史蒂夫·卡莱尔(Steve Carlisle)日前对经销商表示,该品牌将在4月推出旗下首款纯电动车型,其定位为中型SUV。此前卡莱尔曾表示,到2030年,该品牌的大多数(可能是全部)车型将转变为电动汽车。
汽车之家第四季度净利润11.5亿元 同比增长6.9%
北京时间2月19日晚间消息,汽车之家(NYSE:ATHM)今日发布了截至12月31日2019年第四季度及全年财报。第四季度,汽车之家净营收为人民币23.297亿元(约合3.346亿美元),与上年同期的人民币21.878亿元相比增长6.5%。净利润为人民币11.081亿元(约合1.592亿美元),而上年同期为人民币10.153亿元。不按美国通用会计准则,调整后的净利润为人民币11.500亿元(约合1.652亿美元),而上年同期为人民币10.76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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