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煤矿矿山
非煤矿山是指开采金属矿石、放射性矿石以及作为石油化工原料、建筑材料、辅助原料、耐火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煤炭除外)的矿山和尾矿库。
非煤矿山虽无瓦斯爆炸的危险,但在其他方面与煤矿无根本区别。由于矿体条件多种多样,非煤矿山的采矿方法主要有空场、充填、崩落三大类。非煤矿山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局)直管的领域之一。
扩展资料:
非煤矿山-有害因素
起重伤害是指各种起重作业(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挤压、坠落、(吊具、吊重) 物体打击事故和触电。在非煤矿山生产过程中,选矿车间和机修车间存在大量的起重设备,发生起重伤害的几率比较大。其危害因素主要表现为牵引链断裂或滑动件滑脱、碰撞、突然停车等。由此引发的事故有毁坏设备、人员伤亡、影响生产等。
起重伤害的一般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超载;牵引链或产品未达到规定质量要求;无证操作起重设备或作业人员违章操作;开关失灵,不能及时切断电源,致使运行失控;操作人员注意力不集中或视觉障碍,不能及时停车;被运物件体积过大;突然停电;起重设备故障等。在生产过程中,还存在压力容器爆炸、高温、腐蚀、雷击、地震、采光照明不良等危险、有害因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非煤矿山
非煤矿山是指开采金属矿石、放射性矿石以及作为石油化工原料、建筑材料、辅助原料、耐火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煤炭除外)的矿山、尾矿库。非煤矿山虽无瓦斯爆炸的危险,但在其他方面与煤矿无根本区别。
大的方面,它属于矿山行业,资源行业,具体一点,也可以直接说非煤矿山行业。
有害因素
起重伤害
起重伤害是指各种起重作业(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挤压、坠落、(吊具、吊重)物体打击事故和触电。在非煤矿山生产过程中,选矿车间和机修车间存在大量的起重设备,发生起重伤害的几率比较大。其危害因素主要表现为牵引链断裂或滑动件滑脱、碰撞、突然停车等。由此引发的事故有毁坏设备、人员伤亡、影响生产等。起重伤害的一般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超载;牵引链或产品未达到规定质量要求;无证操作起重设备或作业人员违章操作;开关失灵,不能及时切断电源,致使运行失控;操作人员注意力不集中或视觉障碍,不能及时停车;被运物件体积过大;突然停电;起重设备故障等。在生产过程中,还存在压力容器爆炸、高温、腐蚀、雷击、地震、采光照明不良等危险、有害因素。
辐射
辐射危害:一般非煤矿山开采,即使不是生产铀等放射性矿石的矿山,都含有微量的放射性物质,如氡。氡的产生是226镭原子衰变的结果,这种衰变是自然发生的,人们无法控制这种衰变,因而氡的产生是连续的,氡从岩石里跑到空气中的过程也是连续的。氡进入人体的主要途径是呼吸道。吸人的氡经上呼吸道进入肺部,并通过渗透作用至肺泡壁溶于血液循环系统分布到全身,并积聚在含脂肪较多的器官或组织中,按其本身固有的规律进行衰变,损害肺部和上呼吸道,加速某些慢性疾病的发展,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
火灾
火灾具有突发性的特点,虽然存在有事故征兆,但由于监测、预测手段不完善,以及人们对火灾发生规律掌握不够等原因,火灾往往在人们意想不到的时候发生。火灾事故后果往往比较严重,容易造成重大伤亡,尤其是特大火灾事故。因此,必须加强对火灾事故的预防。发生火灾事故的原因比较复杂,因为构成燃烧条件的三要素(着火源、可燃物、助燃物)普遍存在于人们的生产、生活中。例如,着火源有明火、化学反应热、物质的分解自燃、热辐射、高温表面、撞击或摩擦、电气火花、静电放电、雷电等多种;可燃物有各种可燃气体、可燃固体、可燃液体。非煤矿山火灾事故的一般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生活和生产用火不慎。通过对大量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分析表明,有不少事故是由于操作者缺少有关的科学知识,在火灾险情面前思想麻痹,存在侥幸心理,不负责任,违章操作。
(2)设备不良。如设计错误且不符合防火或防爆的要求,电气设备设计、安装、使用维护不当等。
(3)物料的原因。例如,可燃物质的自燃,各种危险物品的相互作用,机械摩擦及撞击生热,在运输装卸时受剧烈振动等。
(4)环境的原因。如潮湿、高温、通风不良、雷击、静电、地震等自然因素。
(5)管理的原因。
(6)建筑结构布局不合理,建筑材料选用不当等因素。
粉尘和噪声
非煤矿山在生产过程中(如凿岩、爆破、铲装、放矿、运输和破碎等)会产生大量的粉尘,尾矿库也存在一定的粉尘。粉尘危害性大小与粉尘的分散度、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粉尘物质组成及粉尘浓度有关,一般随着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有害物质的增加而增大。不同粒径的粉尘中,呼吸性粉尘对人的危害最大。人员长期吸人粉尘后,使肺组织发生病理学改变,因此丧失正常的通气和换气功能,严重损害身体健康。
噪声就是使人感到不愉快的声音,不仅对人体的听力、心理、生理产生影响,还可引起职业性耳聋,而且对生产活动也产生不利影响。在高噪声环境中作业,人的心情易烦躁,容易疲劳,反应迟钝,工作效率低,可诱发事故。噪声产生于物体的振动,振动是生产中常见的危险因素,它与噪声相结合作用于人体。振动可直接作用于人体,也可通过地板或其他物体作用于人体,按其作用部位可分为局部振动和全身振动。产生振动多见于使用风动工具、电动工具及其他有较强机械摩擦作用的地方。
在非煤矿山生产过程中,噪声与振动主要来源于气动凿岩工具的空气动力噪声,各设备在运转中的振动、摩擦、碰撞而产生的机械噪声和电动机等电气设备所产生的电磁辐射噪声。产生噪声和振动的设备和场所主要有:空压机和空压机泵房;通风机和通风机房;水泵和水泵房;绞车和绞车房;爆破作业场所;破碎设备和破碎作业场所;凿岩设备和凿岩工作面;运输设备和设备通过的巷道;装岩机和装岩作业场所;机修设备(如锻钎机)及机修车间等。
水灾
(1)造成水害的原因。在非煤矿山开采过程中,可能存在由地表塌陷或地质构造形成的裂隙、通道进入矿井的地表水危害,采空区和废弃巷道中储存的“人工水体”的危害,以及原岩溶洞、裂隙等构造中的原岩水体的危害。产生水害的主要原因可能是:采掘过程中没有探水或探水工艺不合理;采掘过程中突然遇到含水的地质构造;爆破时揭露水体;钻孔时揭露水体;地压活动揭露水体;排水设施、设备设计不合理;排水设施、设备施工不合理;采掘过程中违章作业;没有及时发现突水征兆;发现突水征兆没有及时采取探水措施或没有及时探水;发现突水征兆后没有及时采取防水措施;发现突水征兆采取了不合适的探水、防水措施;采掘过程中没有采取合理的疏水、导水措施,使采空区、废弃巷道积水;巷道、工作面和地面水体内外连通;降雨量突然加大时,造成井下涌水量突然增大。
(2)危害及破坏形式。矿井、地表水或突然降雨都可能造成矿井水灾事故,这些事故包括:
①采掘工作面突水;
②采掘工作面或采空区透水。由于各种通道使采空区与储水体连通,使大量的水体直接进入采空区,从而形成采空区、巷道甚至矿井被淹;
③地表水或突然大量降雨进入井下。通过裂隙、溶洞、废弃巷道、透水层、地表露头与采空区、巷道、采掘工作面连通,使大量的水体直接进入采空区再进人人员作业场所,或直接进入作业场所。
机械伤害
机械性伤害主要指机械设备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形式的伤害。各类转动机械的外露传动部分(如齿轮、轴、履带等)和往复运动部分都有可能对人体造成机械伤害。
同时机械伤害也是非煤矿山生产过程中最常见的伤害之一,易造成机械伤害的机械、设备包括:运输机械,掘进机械,装载机械,钻探机械,破碎设备,通风、排水设备,选矿设备,其他转动及传动设备。
坠落和提升运输
坠落危害是指在高处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非煤矿山生产中可能产生坠落伤害事故的主要场所或区域有:竖井、斜井、天井、溜井、采场及各类操作平台。
提升运输是非煤矿山生产过程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非煤矿山主要有竖井提升、斜井提升和水平运输(机车运输、带式输送机运输)。提升运输事故主要表现为:
(1)竖井提升:断绳、过卷、蹲罐毁物伤人;突然卡罐或急剧停机,挤罐或信号工、卷扬工操作失误造成人员坠落。
(2)斜井提升:跑车、掉道毁物伤人;斜井落石伤人。其中跑车事故是斜井提升运输危害最大的事故,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有如下2种:
①矿车运行状态不良。
a.钢丝绳断裂。钢丝绳承载时强度不够或负荷超限时都可能产生钢丝绳断裂。
b.摘挂钩失误。未挂钩下放或过早摘钩,都会造成跑车事故。
c.制动装置失灵。制动装置主要包括工作闸或制动闸,如果失效就会造成制动装置失灵。
d.绞车工操作失误。司机精神不集中,未带电“放飞车”。
e.挂车违章。超挂车辆、车辆超装或车辆脱离连接。
②防跑车装置。
a.设计原因。主要指设计的防跑车装置不符合实际,不能起到防跑车作用。
b.安装缺陷。不安装或安装不当,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c.工作状态不良。工作状态异常或出现故障,起不到防跑车的作用。
(3)水平运输。
①机车运输:常见的事故有机车撞车,机车撞、压行人,机车掉道等。其中机车撞压行人是危害最大的事故。产生机车运行撞压伤人事故的主要原因有:
a.行人方面。行人行走地点不当,如行人在轨道间、轨道上、巷道窄侧行走,就可能被机车撞伤;行人安全意识差或精神不集中,行人不及时躲避、与机车抢道或扒跳车,都可能会造成事故;周围环境的影响,如无人行道、无躲避硐室、设备材料堆积、巷道受压变形、照度不够、噪声大等。
b.机车运行方面。操作原因,如超速运行、违章操作、判断失误、操作失控等;制动装置失效等。
c.其他因素。如无信号或信号不起作用、操作员无证驾驶或精神不集中、行车视线不良等。
②胶带运输:主要表现为绞人伤害,胶带运输机产生绞人伤害的主要原因有:
a.人的因素:胶带机运转过程中清理物料、加油或处理故障;疲劳失误、绊滑跌倒、衣袖未扎;违章跨越、违章乘坐;操作人员精神不集中。
b.物的因素:防护装置失效;设计不满足要求;信号装置失效或未开启等。
电气设备或设施
非煤矿山生产系统大量使用电气设备,存在电气事故危害。充油型互感器、电力电容器长时间过负荷运行,会产生大量热量,导致内部绝缘损坏,如果保护监测装置失效,将会造成火灾、爆炸;另外,配电线路、开关、熔断器、插销座、电热设备、照明器具、电动机等均有可能引起电伤害。
(1)电气火灾产生原因。
①由于电气线路或设备设计不合理、安装存在缺陷或运行时短路、过载、接触不良、铁心短路、散热不良、漏电等导致过热。
②电热器具和照明灯具形成引燃源。
③电火花和电弧,包括电气设备正常工作或操作过程中产生的电火花、电气设备或电气线路故障时产生的事故电火花、雷电放电产生的电弧、静电火花等。
(2)电击危害。
①分布。配电室、配电线路以及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各种电气拖动设备、移动电气设备、手持电动工具、照明线路及照明器具或与带电体连通的金属导体等,都存在直接接触电击或间接接触电击的可能。
②伤害方式和途径。
a.伤害方式。触电伤害是由电流的能量造成的。当电流流过人体时,人体受到局部电能作用,使人体内细胞的正常工作遭到不同程度破坏,产生生物学效应、热效应、化学效应和机械效应,会引起压迫感、打击感、痉挛、疼痛、呼吸困难、血压异常、昏迷、心律不齐等,严重时会引起窒息、心室颤动而导致死亡。
b.伤害途径。人体触及带电体;人体触及正常状态下不带电而当设备或线路故障(如漏电)时意外带电的金属导体(如设备外壳);人体进入地面带电区域时,两脚之间承受到跨步电压。
③产生电击的原因。
a.电气线路或电气设备在设计、安装上存在缺陷,或在运行中缺乏必要的检修维护,使设备或线路存在漏电、过热、短路、接头松脱、断线碰壳、绝缘老化、绝缘击穿、绝缘损坏、PE线断线等隐患;
b.没有设置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如保护接零、漏电保护、安全电压、等电位连接等),或安全措施失效;
c.电气设备运行管理不当,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
d.电工或机电设备操作人员的操作失误,或违章作业等。
(3)可能造成触电的场所。
①分布。配电室、配电线路等。
②伤害方式和途径。
a.伤害方式。由电流的热效应、化学效应、机械效应对人体造成局部伤害,形成电弧烧伤、电流灼伤、电烙印、电气机械性伤害、电光眼等。
b.伤害途径。
直接烧伤:当带电体与人体之间产生电弧时,电流流过人体形成烧伤。直接电弧烧伤是与电击同时发生的。
间接烧伤:当电弧发生在人体附近时,对人体产生烧伤,包括融化了的炽热金属溅出造成的烫伤。
电流灼伤:人体与带电体接触,电流通过人体由电能转换为热能造成的伤害。
③产生触电的原因:带负荷(特别是感应负荷)拉开裸露的闸刀开关;误操作引起短路;近距离靠近高压带电体作业;线路短路、开启式熔断器熔断时,炽热的金属微粒飞溅;人体过于接近带电体等。
地压
地压灾害是非煤矿山开采过程中的一大安全隐患,如果预防不当,管理措施不到位,将会造成事故。采空区、采场和巷道受岩石压力的影响,都可能引发地压灾害。
(1)引起地压灾害的原因:采矿方法不合理;穿越地压活动区域;穿越地质构造区域;矿柱被破坏;采场矿柱设计不合理或未保护完好;在应该进行支护的井巷没有支护或支护设计不合理;遇到新的地质构造而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采场或巷道施工工艺不合理;采场或巷道施工时违章作业;遇到新的岩石而没有按岩性进行施工;爆破参数设计不合理;爆破工序不合理;爆破施工时违章作业;地下水作用、岩石风化等其他地压活动的影响或破坏。
(2)地压灾害危害。地压灾害通常表现为采场顶板大范围垮落、陷落和冒落,采空区大范围垮落或陷落,巷道或采掘工作面的片帮、冒顶或底板鼓胀等,竖井井壁破裂、井筒涌砂、岩帮片落,地表沉陷等。
①采场顶板大范围垮落、陷落和冒顶,其主要危害有:破坏采场和周围的巷道;造成采场内人员的伤亡;破坏采场内的设备和设施;破坏矿井的正常通风;造成生产秩序的紊乱;其他危害。如排水管道经过采场,可能造成排水系统破坏,引起水害,继而破坏矿井的供电系统等。
②巷道或采掘工作面的片帮、冒顶危害。岩体的地压活动造成巷道的片帮和冒顶,其危害主要有:巷道内人员的伤亡;破坏巷道内的设备、设施;破坏正常的生产系统;破坏巷道等。
中毒、窒息
(1)中毒、窒息原因分析。根据非煤矿山生产工艺的特点,引起中毒窒息的原因主要为爆破后产生的炮烟和其他有毒烟尘。其他有毒烟尘,如:矿体氧化形成的硫化物与空气的混合物,开采过程中遇到的溶洞、采空区,巷道中存在的有毒气体,火灾后产生的有毒烟气等。
爆破后形成的炮烟是造成人员中毒的主要原因之一。造成炮烟中毒的主要原因是通风不畅和违章作业。发生人员中毒、窒息的原因包括:
①违章作业。如放炮后通风时间不足就进入工作面作业,人员没有按要求撤离到不会发生炮烟中毒的巷道等;
②通风设计不合理,使炮烟长时间在作业区域滞留,独头巷道掘进时没有设置局部通风,没有足够的风量稀释炮烟,设计的通风时间过短等;
③由于警戒标志不合理或没有标志,人员意外进入通风不畅、长期不通风的盲巷、采空区、硐室等;
④突然遇到含有大量窒息性气体、有毒气体、粉尘的地质构造,大量窒息性气体、有毒气体、粉尘突然涌出到采掘工作面或其他人员作业场所,人员没有防护措施;
⑤出现意外情况。如意外的风流短路,人员意外进入炮烟污染区并长时间停留,意外的停风等。
(2)中毒、窒息场所。可能发生中毒、窒息的主要场所包括:爆破作业面,炮烟流经的巷道,炮烟积聚的采空区,炮烟进入的硐室,盲巷、盲井,通风不良的巷道,采空区,使用有毒或腐蚀性药剂的选矿车间等。
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是非煤矿山生产过程中的重要工序,其作用是利用炸药在爆破瞬间放出的能量对周围介质作功,以破碎矿岩,达到掘进和采矿的目的。
在非煤矿山开采过程中须使用大量的炸药。炸药从地面炸药库向井下运输的途中,装药和起爆的过程中、未爆炸或未爆炸完全的炸药在装卸矿岩的过程中,都有发生爆炸的可能。爆炸产生的震动、冲击波和飞石对人员、设备设施、构筑物等有较大的损害。常见的爆破危害有爆破震动、爆破冲击波、爆破飞石、瞎炮、早爆、迟爆等。
(1)爆破作业中的几种意外事故。
①拒爆(瞎炮)。②早爆。③自爆。④迟爆。
(2)爆破产生的有害效应。
①爆破地震效应。炸药在岩土体中爆炸后,在距爆源的一定范围内,岩土体中产生弹性震动波,即爆破地震;硐室爆破时,因一次装药量较大,爆破地震也比较强烈,对附近的构筑物、设备设施和岩体等会产生较大影响,很可能引起大范围的冒顶片帮事故。
②爆破飞石。飞石是爆破时从岩体表面射出且飞越很远的个别碎块。爆破时,由于药包最小抵抗线掌握不准,装药过多,造成爆破飞石超过安全允许范围,或因对安全距离估计不足,造成人身伤亡和设备损失,是爆破产生的有害效应之一。
③爆破冲击波。爆破时,部分爆炸气体产物随崩落的岩土冲出,在空气中形成冲击波,可能危害附近的构筑物、设备设施和岩体等。
④爆破有毒气体。爆破时会产生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如果没有及时稀释和排出,过早进入工作面将会对作业人员的身体造成极大伤害,甚至导致人员中毒死亡。
(3)导致爆破事故的主要原因。爆破事故产生的原因主要有:放炮后过早进入工作面;盲炮处理不当或打残眼;炸药运输过程中强烈振动或摩擦;装药工艺不合理或违章作业;起爆工艺不合理或违章作业;警戒不到位,信号不完善,安全距离不够;爆破器材质量不良,点火迟缓,拖延点炮时间;非爆破专业人员作业,爆破作业人员违章;使用爆破性能不明的材料;炸药库管理不严等。
(4)易发生爆破事故的场所。在非煤矿山开采过程中,可能发生爆破事故的作业场所主要有:炸药库,运送炸药的巷道,运送矿岩的巷道,爆破作业的工作面,爆破作业的采场,爆破后的工作面,爆破后的采场,爆破器材加工地等。
打造本质安全型矿井,是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的客观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维护职工生命安全健康的根本保障,也是煤矿企业当前和今后必须抓好的一项重要而迫切的工作。
所谓本质安全,就是包括人的系统、物质系统、能量系统、信息系统以及这些系统的协调组合达到本质安全化。煤矿作为一种高危险行业,地下作业环境更是恶劣,受到瓦斯、水害、火灾、粉尘、冒顶等重大危险源的威胁,再加上复杂地质环境的多变性和不可预知性,导致煤矿安全事故频频发生。
因此,打造本质安全的新矿井就成为煤矿生产、经营的第一要务。和以往的安全管理相比要变局部分散为整体综合;变事后归纳整理为事前预测治理;变被动受制为主动控制,从而使安全管理工作适应人类技术发展的要求,提高人类的安全活动效果。
从而保证矿山安全生产,具体的讲,应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坚持以人为本,保证人的系统是本质安全型。
坚持以人为本就是以人民群众的发展为本和以人民群众的需求为本。积极实现人的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成果惠人类。
如何保证人的系统是本质安全,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①、树立人本思想,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党的 *** 明确提出“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保证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这无不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全国人民生命安全的关怀。
所以在工作中时刻树立人本思想,牢固树立人的生命高于一切的安全管理理念。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管生产必须先管安全,才能真正建立健全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真正落实在实处,从而在制度上保证人的安全行为。
②、大力开展安全文化建设,营造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及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特别是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手段和管理手段的不断利用,但对于搞好安全生产来说还是不够的。
科技手段受认识局限性的影响不能达到本质安全化,需要管理手段来补充,而管理手段虽有一定的效果,但是管理的有效性往往依赖于对被管理者的监督和反馈,可是在安全管理上时时处处监督企业每位职工遵章守纪,是一件很困难的事,甚至是不可能的事,这就必然带来安全管理上的漏洞,而安全文化正好补充管理上的不足。安全文化从人思想观念、道德品质、职业素质、技术技能等人文因素,通过培训和各种各样的宣传活动创造一种安全氛围,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素养,充分利用人的“从众心理”,改进其安全意识和安全行为,变被动为主动。
③、强调职工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培训,在技术上保证人的安全行为。煤矿职工技术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本人和其它人员的安全,所以必须强化职工的安全技术技能的培训,提高职工整体素质。
培训要做到岗位与基本技能相适应原则.坚持先培训后就业,井下各个岗位真正做到持证上岗。安全技术培训是煤矿特殊生产环境的需要,是煤矿安全的基础工作,必须结合实际,做到学以致用,真正达到自学率100%,培训率100%,提高率100%。
④、强化安全管理机制提高煤矿职工的安全行为。人往往都有一种懒惰心理,特别是人在疲劳等状态下更容易出现不安全行为,这就必须强化安全管理机制,加大反“三违”力度,硬起手腕抓违章,对安全工作真正做到狠严细实快新。
对于违章人员要教育培训,让他们在内心深处认识痹章的危害,从源头上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二、保证设备本质安全化,是安全生产的基础。
设备的本质安全化,能够保证在操作失败及设备出现故障时能自动发现并能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本质安全强调先进技术手段和物质条件在保障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
运用现代技术,特别是安全科学的新成就,从根本上消除能形成事物的主要条件,尽可能采取完善的防护措施,增强人体对各种伤害的抵御能力。实现设备本质安全化可采取以下措施:①、从根本上消除事故发生的一切条件。
以安全无毒设备替代高危险高毒设备,按本质安全化要求,重新设计改进工艺流程,设备结构、形状。消除事故发生的必要物质条件。
②、设备或系统具备自动防止操作失误、设备故障和工艺异常的工能。用机械化程序控制代替手工操作;积极进行自动化和机器人的研究生产,实现无人工作采煤面,采用合理安全防护装置。
③、合理设置空间和时间保护装置。在人与机器之间或机器周围设立隔断墙,防火墙、防爆墙等等安全设施,实行时间隔离等措施保证人身安全。
④、实行安全措施的最佳配合。工作中要对工作环境和设备的安全状况进行辨识,找出潜在的危险源。
熟悉消除这些危险源的方法和措施,设计好多种预防和纠正预案,然后进行选择和匹配。以求取得最大限度的安全效果。
⑤、本质安全设备在设计和制造环节上要考虑到应具有完善的防护功能,以保证设备能在规定的运转周期内安全、稳定、正。
2.怎么制定非煤矿山安全检查表
非煤矿山安全检查表的形式多种多样,我们采用的是按生产系统以问卷的方式制定的安全检查表,对于安全检查表我们认为应符合以下要求:首先要有合法性。
制定的依据主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标准、安全规程等的条文,不能偏离,因此这些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程都是根据实践或教训制定出来的,具有强制性,必须认真执行;第二,要有实用性,对于非煤矿山的安全检查表使用来讲,有他的实用性,在实践中简便易行;第三,具有可操作性。 安全检查表在矿山全面安全大检查中可以运用;分生产系统进行检查时也可以应用,他具有比较灵活、可操作的特点;第四,有较强的针对性,因为检查表是分生产系统进行制定的,对于矿山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系统,可以系统地、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整改,使之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非煤矿山安全检查表在使用过程中要不断补充和完善。各矿山生产系统大同小异,但是在具体细节上还可能存在差异。
矿山设备不断更新,新技术的不断引进,这就使得安全检查表的项目、内容进行完善和补充,使之形成比较完整的检查表。
3.国家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有什么要求
为了实现企业安全生产,避免发生各种事故,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 和身体健康,国家安监总局于2014年6月发布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 生产十条规定》。
规定针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金属非金属尾矿库、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和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 业等,分别作出了十条具体规定。 (1) 共性要求。
包括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制方面的要求、人员资 质方面的要求、应急援助方面的要求。 (2) 个性要求。
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方面,主要针对发生频率 较高的冒顶片帮和中毒窒息事故以及容易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提升、防 排水、爆破作业等重要环节提出要求;金属非金属露天矿方面,主要针 对事故多发的边坡管理和爆破作业等环节提出要求。
4.矿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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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非煤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即:开采以液态、气态、固态形式存在的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的矿山企业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市 *** 统一领导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非煤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公安、国土、环保、工商等 *** 职能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监察部门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非煤矿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 (一)按照国家、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必须配备专职或 *** 安全生产工作人员,保证安全生产需要的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依照国家、市安全生产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四)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及应急计划,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事故隐患。 (五)如发生事故,应及时、如实地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实施抢救工作。
第六条 非煤矿山企业的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经过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七条 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并通过安全评价。
第八条 非煤矿山企业必须达到以下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验收标准。 (一)取得《采矿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二)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工种操作规程的作业规程、安全检查与培训制度。 (三)有专 *** 安全机构及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四)露天矿的阶段高度、平台宽度和边坡角度满足作业安全和边坡稳定的需要。 (五)矿井有合理的防排水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
(六)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七)矿井井巷支护和采场顶板管理能保证作业安全。
(八)爆破器材有严格的保管、发放、领用、清退登记制度,有爆破说明书、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九)有尾矿库、排渣(土)场及排水应有相应的治理措施。
第三章 安全监管职责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 *** 及 *** 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非煤矿山实施安全监督管理,采取安全管理措施,防范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 *** 必须制定本地区非煤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 *** 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 *** 备案。
第十一条 根据“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管理”的原则, *** 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做好非煤矿山企业的《采矿许可证》的发放及其监督管理。 (二)公安部门应依法做好非煤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的发放及其监督管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做好非煤矿山企业《营业执照》的核发及其监督管理。 (四)环保、监察及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对非煤矿山安全加强监督管理,实施定期检查,发现有危及安全的情况时,可要求企业立即改正或者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情况紧急时,可要求矿山企业立即停止作业。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反《矿山安全法》和本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矿山安全的规定的情况,应当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依法注销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被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按照“明确责任、分级管理”的原则,规范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程序。矿山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 *** 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重庆市伤亡事故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凡不具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已被列为关闭的矿山,死灰复燃仍在非法生产的;凡是未经整顿。
5.非煤矿山行业的生产特点和安全评价的重点是什么
据统计,截至2000年底,我国共有各类矿山企业153063个(不包括海域石油和天然气),其中非煤矿山企业116788个(不包括煤、油页岩、石油、天然气和石煤等矿山企业),共有从业人员964.44万人,其中金属矿104.12人,非金属矿357.15万人。
非煤矿山分为地下矿山和露天矿山两大类。根据地下矿山和露天矿山生产工艺的特征,非煤地下矿山危险有害因素主要包括提升设施失效、矿山水害、矿山火灾、矿山冒顶或塌方、采场爆破伤害、地表塌陷、矿山触电伤害、矿山尾矿库垮坝等。
非煤露骨天矿山危险有害因素主要包括采场爆破伤害、矿山边坡滑坡、运输伤害、矿山触电伤害、矿山边坡滑坡、运输伤害、矿山触电伤害、矿山尾矿库垮坝、排土场滑落或形成泥石流等。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三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第四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以及含有非煤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第五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八)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对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十一)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露天边坡、人员提升设备、尾矿库、排土场、爆破器材库等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登记档案和检测、评估报告及监控措施;
(十二)制订井喷失控、中毒窒息、边坡坍塌、冒顶片帮、透水及坠井等各种事故以及采矿诱发地质灾害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十三)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第六条 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八)、(十)、(十一)、(十三)项的具体办法,掌握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五)、(六)、(七)、(九)项的情况。第七条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油气井、站、罐、库、管道等油气场所应当设立明显的严禁烟火安全标志,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安装防雷防静电装置,以及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二)油气井、站、罐、库、管道等油气场所扩建、改建及检修、维修需要动火作业的,必须达到动火条件、办理动火手续、落实安全措施,方可动火;
(三)油气厂、站、库内应当装设安全排泄放空装置,放空火炬和点火装置安全可靠,油气进出的总管汇应当装设紧急切断阀;
(四)油气储罐应当装设阻火器、机械呼吸阀和液压安全阀,四周应当设防火堤,进出口管道处应当设金属软连接;
(五)石油专用容器、专用湿蒸汽发生器、加热炉、锅炉上的安全阀、压力表等应当安装齐全,性能良好,并定期检验;
(六)油气厂、站、库的消防道路、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应当按《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规定执行;
(七)输油气管道与重要设施之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持安全距离,并在适当位置安装截断阀;
(八)石油物探作业中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
(九)石油天然气钻井作业,应当进行井控设计,安装井控装置,制定并落实井控措施;
(十)具有自喷能力的油气井进行测井、射孔、试油气、压裂、酸化和修井作业时,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压井和安装地面流程,换装好与施工要求相适应的井口装置,并经试压合格;
(十一)含硫化氢的天然气田开发前应当进行评估、勘测。含硫化氢的油气井进行钻井、试油气和采油气作业必须使用防硫工具、井下工具、井口装置和地面流程,并采取其他防止硫化氢危害的技术措施和保护措施。
1、是要强化责任落实,以强化“明责、考责、问责”为重点,刚性构建“五级五覆盖”和“五落实五到位”责任体系。
2、是要强化依法治安,以“五项执法”为重点,刚性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是要强化科学监管,以开展“三项监管”为重点,刚性提高安全监管科学化水平。
4、是要强化源头治本,以治本攻坚为重点,刚性加强本质安全型矿山建设。
本条例所称非煤矿山,是指除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矿产以外的矿山。第三条 非煤矿山生产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开采、安全生产、综合利用和保护环境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非煤矿产资源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非煤矿山发展规划,建立协调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引导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推动企业提升技术装备、资源利用、安全生产、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水平。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安全生产、公安、工商、环境保护、水利、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煤矿山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建设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非煤矿山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制度。
列入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未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第七条 非煤矿山项目建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非煤矿山发展规划和行业准入条件;
(二)符合国家和省相关宏观调控政策;
(三)取得矿产资源管理、规划选址、项目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方面的批复;
(四)对项目所在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开发国家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特别规定。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非煤矿山项目:
(一)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将中型以上规模的独立矿体分散零星开采的;
(二)在城市规划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范围内,新建可能造成植被破坏、地貌损坏等严重水土流失露天采矿项目的;
(三)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建设的其他项目。第九条 申请非煤矿山项目核准,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项目申请报告;
(三)矿产资源管理、规划选址、项目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预评价等方面的批复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核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核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项目核准机关核准非煤矿山项目应当采取公示、座谈、听证等方式,征求项目所在地公众代表、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第十一条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二年,在有效期内建设单位应当开工建设。有效期满未开工建设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延期,申请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失效。第十二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非煤矿山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本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和投资情况报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非煤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报送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设计文件,报送原审查机关重新审查:
(一)矿区范围发生变化的;
(二)地质条件或者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采矿方法和主要生产系统发生重大变化的。
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第十四条 非煤矿山项目投产前,建设单位应当负责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2.必须确保矿领导下井带班,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严禁独头开采。
4.必须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管理安全可靠。
5.必须配齐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
6.必须加强顶板管理和采空区监测、治理。
7.必须落实探放水制度,加强水害隐患治理。
8.必须确保提升、运输设备安全可靠,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设备、材料。
9.必须落实爆破器材库和爆破作业安全管理。
10.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救援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2.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必须确保相邻的采石场采矿许可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大于300米。
4.必须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
5.必须落实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的必须采用中深孔爆破。
6.必须实行湿式凿岩作业。
7.必须使用机械二次破碎和铲装作业。
8.必须落实边坡安全措施。
9.必须按设计排土,加强排土场管理。
10.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应急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三、金属非金属尾矿库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配备专(兼)职安全技术人员。
2.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必须按设计放矿、筑坝,确保坝体稳定性、安全超高、干滩长度、浸润线埋深符合要求。
4.必须确保排洪、排渗设施设计规范、建设达标、运行可靠。
5.必须建立监测监控系统并有效运行,落实定期巡查和值班值守制度。
6.必须限期消除病库安全隐患,严禁危库、险库生产运行。
7.必须加强“头顶库”安全管理。
8.必须按设计及时闭库。
9.必须加强闭库和回采安全管理。
10.必须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确保应急装备和物资及应急演练到位。四、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2.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必须严格执行钻井地质设计和工程设计。
4.必须按设计配备井控装备,落实井控防范措施。
5.必须确保在含硫地区配齐硫化氢检测设备和防护用品。
6.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吊装、有限空间作业等内部许可制度。
7.必须使用通过安全论证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
8.必须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
9.必须严格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10.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应急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五、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2.必须确保出海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再上岗。
3.必须严格落实海洋石油设施设计、建造和运行第三方发证检验制度。
4.必须安装防喷控制系统,自溢井必须安装井下安全阀。
5.必须按规定辨识拖航、动火等作业风险。
6.必须确保消防、救生、逃生设备齐全完好。
7.必须使用通过安全论证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
8.必须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
9.必须严格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10.必须确保应急演练到位。
本条例所称非煤矿山,是指能源矿产、水气矿产之外的金属和非金属矿产矿山。第三条 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应当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遵循科学规划、源头控制、重点治理、分类施策、防治结合和全程监管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协调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和行业管理工作,负责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和行业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水行政、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第五条 非煤矿山企业承担新建和生产矿山的综合治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企业治理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非煤矿山的综合治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建立政府引导、部门协同、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推进非煤矿山企业转型升级。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学校、科研单位、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使用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提高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对在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优化矿产资源布局,严格非煤矿产资源规划分区管理、总量调控和开采准入制度。推进企业重组和资源整合,促进资源节约与全面高效利用,实现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机统一。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全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规划编制本级非煤矿山综合治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非煤矿山行业发展规划。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非煤矿山综合治理规划和非煤矿山行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国土绿化规划等相衔接。第十一条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核准或者备案管理。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实行核准管理;未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非煤矿山开发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禁止建设区域的规定。第十二条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第十三条 非煤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非煤矿山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技术规范、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和安全规程,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矿区范围、开采地质条件或者建设条件、采矿方法、主要生产系统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变更设计文件的,应当将变更的设计文件报原备案部门重新备案。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备案的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专家论证工作,并对设计文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已经2014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面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2.必须确保矿领导下井带班,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严禁独头开采。
4.必须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管理安全可靠。
5.必须配齐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
6.必须加强顶板管理和采空区监测、治理。
7.必须落实探放水制度,加强水害隐患治理。
8.必须确保提升、运输设备安全可靠,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设备、材料。
9.必须落实爆破器材库和爆破作业安全管理。
10.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救援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2.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必须确保相邻的'采石场采矿许可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大于300米。
4.必须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
5.必须落实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的必须采用中深孔爆破。
6.必须实行湿式凿岩作业。
7.必须使用机械二次破碎和铲装作业。
8.必须落实边坡安全措施。
9.必须按设计排土,加强排土场管理。
10.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应急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
三、金属非金属尾矿库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配备专(兼)职安全技术人员。
2.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必须按设计放矿、筑坝,确保坝体稳定性、安全超高、干滩长度、浸润线埋深符合要求。
4.必须确保排洪、排渗设施设计规范、建设达标、运行可靠。
5.必须建立监测监控系统并有效运行,落实定期巡查和值班值守制度。
6.必须限期消除病库安全隐患,严禁危库、险库生产运行。
7.必须加强“头顶库”安全管理。
8.必须按设计及时闭库。
9.必须加强闭库和回采安全管理。
10.必须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确保应急装备和物资及应急演练到位。
四、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2.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必须严格执行钻井地质设计和工程设计。
4.必须按设计配备井控装备,落实井控防范措施。
5.必须确保在含硫地区配齐硫化氢检测设备和防护用品。
6.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吊装、有限空间作业等内部许可制度。
7.必须使用通过安全论证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
8.必须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
9.必须严格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10.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应急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
五、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2.必须确保出海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再上岗。
3.必须严格落实海洋石油设施设计、建造和运行第三方发证检验制度。
4.必须安装防喷控制系统,自溢井必须安装井下安全阀。
5.必须按规定辨识拖航、动火等作业风险。
6.必须确保消防、救生、逃生设备齐全完好。
7.必须使用通过安全论证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
8.必须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
9.必须严格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10.必须确保应急演练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