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到底有多少煤?还能采多少年?
山西省煤炭保有储量为2600多亿吨,2006年全省煤炭产量为5.8亿吨,按每年消耗煤炭储量12亿吨左右计算,不包括现在新发现的煤炭储量,可供应我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200年以上。
拓展资料:
(1)煤炭是地球上蕴藏量最丰富,分布地域最广的化石燃料。构成煤炭有机质的元素主要有碳、氢、氧、氮和硫等,此外,还有极少量的磷、氟、氯和砷等元素。
(2)碳、氢、氧是煤炭有机质的主体,占95%以上;煤化程度越深,碳的含量越高,氢和氧的含量越低。碳和氢是煤炭燃烧过程中产生热量的元素,氧是助燃元素。煤炭燃烧时,氮不产生热量,在高温下转变成氮氧化合物和氨,以游离状态析出。硫、磷、氟、氯和砷等是煤炭中的有害成分,其中以硫最为重要。煤炭燃烧时绝大部分的硫被氧化成SO2,随烟气排放,污染大气,危害动、植物生长及人类健康,腐蚀金属设备;当含硫多的煤用于冶金炼焦时,还影响焦炭和钢铁的质量。所以,“硫分”含量是评价煤质的重要指标之一。
(3)山西是我国的重要能源基地,矿产资源丰富,素有"煤铁之乡"之称。山西煤炭资源的地位一直排在全国的首位,煤炭是山西省最大的优势矿产资源。山西煤炭资源分布从北至南有大同、宁武、西山、沁水、霍西、河东六大煤田及浑源、五台等煤产地,含煤面积6.2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39.6%,截止1999年底,煤炭总资源储量2681.62亿吨,其中可采、预可采储量为702.87万吨,占26.21%;基础储量为1167.63亿吨,占总资源储量的43.54%;
(4)其余1513.99亿吨均属可研程度低的资源量(包括原表外储量),占总资源储量的56.46%;山西另一优势矿种铝土矿,总资源储量为9.89亿吨,其中可采、预可采储量为0.99亿吨;基础储量为1.07亿吨,资源量8.82亿吨,三者占铝土矿总资源储量的百分比分别为10.03%、10.84%、89.16%;铁矿总资源储量为38.97亿吨,其中可采、预可采储量为4.81亿吨,占总资源储量的12.35%;基础储量5.49亿吨,占14.08%;资源量为33.48亿吨,占铁矿总资源储量的85.92%。
山西煤炭虽然起步早,开采量大,
但是太过度依赖煤炭资源。
1.量大质比一定优.
2.煤炭能耗高,重污染,国家不提倡。
3.当地人靠煤吃煤,坐等煤空,没有多元化发展。
4.受国际市场的影响大。
拓展资料:
山西省煤炭发展现状:
1、山西,是华夏民族的文明起源地之一,拥有非常悠久的人文历史。最让人联想到的就是煤炭资源丰富,比如:大同等一些产地。山西作为能源大省总在不经意间影响着中国,现如今山西省是人尽皆知的煤炭大省。
山西煤矿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山西煤矿多如牛毛,大大小小的矿井在山体中错落着,成为一道独特的“风景线”。
从1949年的3676处,经过大规模建设,到1997年达到最高峰10971处,伴随而来的是煤炭资源的浪费,环境的污染,经安全整治、整合重组和去产能等,减至2018年978处。2018年山西省采矿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跨省、农户)增长速度下降53.5%;至2019年有所增长,增长速度为19.5%。
2、煤炭生产情况
煤炭产量上,山西省煤炭从1949年的267万吨,发展到2018年的9亿吨,占中国煤炭产量的比率从8.23%增至25.2%,70年中有58年煤炭产量位居中国第一,2019年山西省原煤产量97109万吨。
3、山西省煤炭出口情况
2014年山西省煤炭出口量达到45万吨,为近几年来最高值,之后出口量下降,2018年山西省煤炭出口量只有0.9万吨;2019年出口量有所增长,出口量为7.1万吨。
山西省将采取以下措施。
1.继续按照“定量、稳价、提效”的原则,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市场需求合理控制产能,科学组织生产,科学调控产量,稳定煤炭价格,合理安排销售计划,加大煤炭销量,维护煤炭市场平稳运行,保证煤炭供需平衡。
2.建立煤炭市场风险共担机制,全省煤炭企业实行同煤种、同区域、同流向、同价格机制,统一协调,加强合作,抱团取暖,坚决防止互相压价、内部竞争。
3.建立煤炭经济运行分析例会制度,加强对市场研判和日常运行监测,把握煤炭市场形势,防止市场出现大起大落。
4.加强货款回收管理,以防造成死债和形成新的货款拖欠。
5.保证省内重点行业、重点用户用煤需求。
6.加强企业管理,降低生产和销售成本,开源节流,减少企业支出,增加收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二、影响煤炭价格上涨的主要因素:成本推动 需求拉动 政策调控
去年下半年以来,山西煤炭价格大幅上涨受多重因素影响,既有煤炭资源不可再生稀缺性的影响,又有成本累积上升的压力,也有政策调控和需求旺盛等诸多因素的作用,其主要影响因素是供给不足、成本上升、需求旺盛、政策调控。
供给方面:去年以来山西一些地区发生了矿难事故,地方政府为确保安全生产采取了严格措施,要求没有达到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炭生产企业全部停产整顿,12月5日洪洞矿难发生后,全省进一步加大了煤矿安全整顿力度,致使一部分煤炭生产企业开工不足,据调查有的煤矿全年开工不足五个月,使煤炭供产量下降应较为紧张。南方地区发生暴雪灾害后,为保南方地区电煤需求,一些煤矿相续开工,但大部分煤矿仍在停产整顿。据调查,今年4月份某县正常生产的煤矿不足煤矿总数的20%。目前山西煤炭供应紧张的情况较为突出,特别是主焦煤、洗精煤供需矛盾尤为突出,供给不足是煤炭价格上涨的一个主要因素。
成本方面:去年以来山西相续出台了一些规范煤炭生产的政策措施,加之人员工资增加、运费燃油提价等使煤炭企业生产成本有较大幅度提高。为确保安全生产,煤矿办矿标准提高增加了煤炭生产成本。如一些地区要求煤矿巷道支撑必须采用工字钢,一组工字钢成本在一千多元,据某煤炭企业反映,该煤矿平均每0.6米要用一组,巷道长3000多米,比原来用坑木成本大幅提高;电力开关、鼓风机等相关设备必须达到标准要求;采掘方式变化(如采用打眼放炮方式改用掘进机)、生活环境要求提高、绿色生命线建设(向井下输送氧气、流食的设备)等要求标准的提高;治理超限超载、燃油、司机人工费提高等,这些都增加了煤炭企业生产成本。
需求方面:山西的炼焦业、钢铁业和电力业都是以煤炭为主要原料的煤炭消费大户,由于煤炭供应紧张,一些炼焦企业不得不采取焖炉保温或降低焦炭生产标准的方法来缓解原料不足的压力。电煤供应方面,一、二月份,各大煤矿全力保障南方电煤供应,使得省内电煤供应趋紧,三月份情况虽有所好转,但省内各大电厂为补充库存,加大了电煤采购数量,电煤供应紧张的局面仍未得到有效缓解,特别是电煤产量增速远低于发电量增速,进一步加剧了对电煤的需求。对煤炭资源的强势需求,助推了煤炭价格在释放成本的同时加速提升。
政策方面: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规范煤炭行业生产的政策和措施,煤炭生产企业成本大幅度提高。煤炭企业除传统成本项目外,又增加了资源税、环境费等。自2007年3月份开始在山西试点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全省统一的适用煤种征收标准为:动力煤5—15元/吨、无烟煤10—20元/吨、焦煤15—20元/吨。具体的年度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确定。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矿井核定产能规模90万吨以上(含90万吨),调节系数是1;45—90万吨(含45万吨),调节系数是1.5;45万吨以下,调节系数是2.0。另外,收购没有缴纳基金原煤的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一律确定为2.0。2007年11月20日,省政府对外公布最新制定的《山西省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在山西境内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今后都需要缴纳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标准为每吨原煤10元,按月提取。同日,《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公布。今后在山西境内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需从成本中提取转产发展基金,提取标准为每吨原煤5元。2007年12月12日《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颁布实施,60万吨/年以下矿井必须按照“一井一面”组织生产,多面生产的,以其中一个回采工作面重新进行能力核定,并关闭多余的回采工作面。这些相关政策的实施都加大了煤炭企业生产成本,而煤炭企业为释放生产成本,又将这些增加的成本通过提高煤炭销售价格,转移到用煤大户炼焦、钢铁和电力行业,又由于下游行业对焦炭、钢铁、电力的强劲需求,导致焦炭、钢铁行业将成本释放到下游行业(电价由于受国家指令性计划控制,不能由企业自行涨价,但目前电力企业利润空间已十分狭窄,部分企业已在亏损运营)。
三、煤炭价格下步走势:高位坚挺 持续上涨 涨幅回落
去年下半年以来煤炭价格大幅上涨对煤炭企业来说较为有利,但煤炭企业盈利暴涨的情况并不十分明显。一是由于煤炭企业生产成本大幅增加对冲了一部分利润;二是由于煤矿生产标准提高,企业需要投入大量资金用于生产建设,以符合标准要求,而这些投资又不能完全计入当期成本,使企业生产的后续成本压力增大;三是由于审批、安检、限产等种种因素制约,煤炭企业不能满负荷生产,即使煤炭价格大幅上涨,由于受到产量的限制,煤炭企业实际收益低于煤价增幅,价格因素导致的利润增加低于预期。
今后几个月,随着煤炭生产的逐步恢复,煤炭供应紧张局面将有所缓解,但供给不足的情况仍无法从根本上扭转,煤炭价格将保持高价位坚挺。但由于去年下半年以来,煤炭价格的整体涨幅已经过大,继续上涨的压力明显增大,同时持续走高的煤价对煤炭消费和需求的抑制作用明显,煤炭供求的活跃程度或将走低。据调查,目前炼焦原料煤已成为焦炭生产的刚性成本和决定焦炭价格的关键因素,同样电力行业由于煤炭价格的大幅上涨,生产成本积累的压力显著增大,而这些生产累积的成本又无法通过产品提价得到释放,电力行业已出现亏损运营。由于目前煤炭供需矛盾仍较为突出,在煤炭强势需求的拉动下,近期内煤炭价格仍将会持续走高位,煤炭价格涨幅亦将的高位基础上呈现持续上扬运行态势。下半年,随着煤炭生产的恢复,供求关系将趋于缓和,在煤炭行业政策性成本已完成了一定的转移和下游行业持续压力作用下,煤炭价格将会在高位盘整,同时随着煤炭价格翘尾因素影响的减弱,煤炭价格涨幅或将趋于平缓。
这六项标准分别是《数字煤矿数据字典第1部分》、《煤矿事故风险分析数据采集规范》、《煤矿信息化建设要求》、《煤矿安全生产信息化技术规范》、《矿用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基于RS485的有线传输协议》和《矿用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基于CAN的有线传输协议》。
这六项标准标准实施后,可为各生产企业在设计制造产品之初提供统一依据。
扩展资料:
这六项标准中,前四项标准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山西精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起草。实施后可充分发挥信息化在煤矿转型发展、安全生产、形成持续转型升级的产业生态中的重要作用,对于不断提高煤矿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后两项标准由省计量科学研究院起草。这两项标准不仅为各生产企业在设计制造产品之初提供了统一依据,也为传感器质量检验和量值传递的一致性提供了可靠保障。
该标准的实施,将有助于规范矿用传感器的通信协议,增加产品通用性和互换性,方便检验和使用过程中矿用分站和传感器之间的互通互认,并能打破一些矿用传感器生产企业对市场的垄断,更好地维护矿用传感器市场的良好秩序。
参考资料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网-山西发布六项煤矿信息化建设地方标准
科学网-山西发布六项煤矿信息化建设地方标准
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防止地质灾害和其他公害。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依法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合等方式组建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的企业集团,实行生产、经营一体化。第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对井下作业的职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第二章 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第九条 省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全省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组织编制本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 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
(二)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开采方案;
(三)年生产能力不得少于30万吨;开采零星资源、极薄煤层及残采、复采的矿井,年生产能力不得少于3万吨;
(四)煤炭资源的采区回采率,开采薄煤层不得低于百分之85%,开采中厚煤层不得低于80%,开采厚煤层不得低于75%。
(五)有开采所需的地质、测量、水文资料和其他资料;
(六)能够利用的共生、伴生矿种必须综合开采、综合利用;
(七)有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设计及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八)有与煤矿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技术人员和先进的开采技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开办煤矿企业,须向省煤炭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办煤矿企业申请书;
(二)县(市、区)、市(地)煤炭管理部门逐级审核签署的意见,开办乡镇煤矿企业的,还须提交由资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署的意见;
(三)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
(四)环境保护部门的评价报告;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 省煤炭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审批煤矿企业,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凭省煤炭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第十三条 对具有重要价值的主焦煤、活性炭原料煤、特种石墨(鳞片状石墨、电池用石墨)以及含镓、锗元素伴生煤等特殊煤种或稀缺煤种,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资源保护区,实行保护性开采;稀缺煤种实行专户供应。
在资源保护区开办煤矿企业,必须经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在资源保护区已经开办的煤矿企业应当进行整顿、联合、改造,在规定期限内达到保护和综合利用要求。
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下列煤矿企业须经省煤炭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按规定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一)年生产能力60万吨以上的煤矿企业;
(二)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的煤矿企业;
(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煤矿企业;
(四)在国家规划矿区范围内开办的煤矿企业;
(五)其他应当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的煤矿企业。第十五条 已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的,须向设立煤矿企业的原审批机关、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分别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变更矿区范围的,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在国有煤矿企业矿区范围内已经开办的乡镇煤矿企业合并、分立、终止或出租、抵押采矿权的,须经国有煤矿企业同意后,经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申请变更登记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