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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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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炫的季节
2022-12-28 14:49:05

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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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情的烤鸡
懵懂的柚子
2026-05-07 01:23:43

财建[2006]237号

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海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缓解能源供应压力,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中央财政设立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基金。为了规范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基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06年5月30日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

发展专项资金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以下活动: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第四条 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应遵循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二)鼓励竞争、择优扶持;

(三)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五条 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潜力大、前景好的石油替代,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以及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 石油替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是扶持发展生物醇燃料、生物柴油等。

生物醇燃料是指用甘蔗、木薯、甜高粱等制取的燃料乙醇。

生物柴油是指用油料作物、油料林木果实、油料水生植物等为原料制取的液体燃料。

第七条 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扶持太阳能、地热能等在建筑物中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重点扶持风能、太阳能、海洋能等发电的推广应用。

第九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其他扶持重点。

第三章 申报及审批

第十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国务院可再生能源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组织专家编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 申报使用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国家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向所在地可再生能源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归口管理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分别进行申报。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需要申请国家资金扶持的,通过“863”、“973”等国家科技计划(基金)渠道申请;农村沼气等农业领域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现已有资金渠道的,通过现行渠道申请支持。上述两类项目,不得在发展专项资金中重复申请。

第十二条地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地方财政部门逐级向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情况,委托相关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对使用发展专项资金进行重点支持的项目,凡符合招标条件的,须实行公开招标。招标工作由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参照国家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招标结果,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送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额度审核、批复资金预算。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发展专项资金划拨手续,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按照申报程序报批。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包括: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

(一)无偿资助方式。

无偿资助方式主要用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的项目。除标准制订等需由国家全额资助外,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须提供无偿资助资金等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

(二)贷款贴息方式。

贷款贴息方式主要用于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在银行贷款到位、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已支付利息的前提下,才可以安排贴息资金。

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合同约定利息率以及实际支付利息数额确定,贴息年限为1~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3%。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获得国家拨付的发展专项资金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九条 获得无偿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在以下范围内开支发展专项资金:

(一)人工费。

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项目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有财政事业费拨款的,人工费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费中足额支付给项目工作人员,并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二)设备费。

设备费是指购置项目实施所必须的专用设备、仪器等的费用。

设备费已由其他资金安排购置或者现有设备仪器能够满足项目工作需要的,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三)能源材料费。

能源材料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及动力、低值易耗品等支出。

(四)租赁费。

租赁费是指租赁项目实施所必须的场地、设备、仪器等的费用。

(五)鉴定验收费。

鉴定验收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须的试验、鉴定、验收费用等。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必要的费用支出。

以上各项费用,国家有开支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对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发展专项资金具体执行情况逐级上报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对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编制年度发展专项资金决算,并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决算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发展专项资金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必须将已经拨付的发展专项资金全额收回上缴中央财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有关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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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劳的猫咪
2026-05-07 01:23:43

借:专项应付款—专项资金,贷:资本公积。

对于会计来讲,简单分录是指只涉及两个账户的会计分录,即一借一贷的会计分录。

但是,如果涉及较多的会计科目,相地来说。会计分录就比较难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人等。

感动的钥匙
敏感的钻石
2026-05-07 01:23:43
一、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有利于促进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实现的相关规划。”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款、第四款分别改为第四款、第五款。二、将第九条修改为:“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对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作出统筹安排。规划内容应当包括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在年度中督促落实。

“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

“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置范围,发展和应用智能电网、储能等技术,完善电网运行管理,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四、将第五章章名修改为“价格管理与费用补偿”。五、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由在全国范围对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六、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依照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补偿。”七、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用于补偿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差额费用,并用于支持以下事项: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电网企业不能通过销售电价回收的,可以申请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助。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能源、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八、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飘逸的小蘑菇
文艺的雪糕
2026-05-07 01:23:43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设立后,一方面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运作,另一方面委托托管人保管基金资产。对于基金资产的保管应当达到以下两个目的:首先,安全保有基金资产,使之不发生非正常的损失;其次,及时记录基金资产变动的情况,了解基金资产所处的状态。基金投资的范围和品种是多样的,它可以投资于交易所挂牌的证券(股票和债券等),也可以投资于银行间市场的债券,期间还要发生费用的支付以及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的收取等其他事项。这一系列的投资运作活动,使得基金资产总是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那么如何及时记录并掌握基金资产的状态呢?在实践中,这部分工作主要是通过对基金进行会计核算来实现的。一、会计核算依据基金会计核算是指收集、整理、加工有关基金投资运作的会计信息,准确记录基金资产变化情况,及时向相关各方提供财务数据以及会计报表。基金会计核算在遵循一般会计原则的同时,主要依据财政部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进行。实践中,基金管理公司是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的责任主体,对所管理的基金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同时,由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公司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以及基金业绩报告负有复核责任,因此基金托管人亦需要对所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进行会计核算,并将有关结果同基金管理公司相核对。二、会计核算科目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基金会计科目包括资产类、负债类、持有人权益类和损益类。资产类会计科目主要设置有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应收利息、应收申购款、其他应收款、投资估值增值等科目。负债类会计科目主要设置有应付管理人报酬、应付托管费、应付赎回款、其他应付款等。持有人权益类会计科目主要设置有实收基金、未实现利得、本期收益等。损益类会计科目主要设置有股票差价收入、债券差价收入、债券利息收入、股利收入、其他费用等。上述一级会计科目在核算时根据需要可设置二级或三级明细科目。各会计科目的具体核算内容可参见《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三、会计核算流程(一)会计数据收集会计数据的收集是会计核算工作的起点,相关数据来源为基金投资运作中的各类经济数据,按照获取的渠道不同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经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通过卫星发送的基金场内交易的成交数据;通过管理人发送的场外交易数据;开户行的资金入账通知及基金权益事项公告信息等。1.基金投资上市交易证券时,交易所通过单向卫星传输系统向托管人发送每日交易成交数据,托管人在进行会计核算时通过专用财务核算软件读取成交数据并自动生成相应的会计记账凭证。2.除上市成交数据之外,对于其他的投资活动以及为维持基金投资运作正常进行所需的费用支出均来自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投资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的关于处理基金资产的书面指令,它是进行资金清算的依据,也是会计核算人员进行相应会计账簿记录的依据。依照权责发生制的核算要求,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在具有真实交易的前提下,投资指令的执行即为交易的实际发生,核算人员即可以进行手工账务处理,生成凭证并记入账簿。而对于银行存款利息等应收款项以及基金应负担的管理费、托管费等应付款项,托管人通过专用财务软件每日自动生成计息、计费凭证,记入会计账簿。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会发生相应的费用,包括:(1)管理费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式由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契约具体规定,年管理费率一般不超过所管理基金资产净值的1.5%。基金开始运作后,每日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管理费,次月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将应付的管理费划向指定账户。(2)托管费同管理费类似,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式由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契约具体规定,年托管费率一般不超过托管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基金开始运作后,每日从基金资产中计提托管费,次月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将应付的托管费划向指定账户。(3)其他费用基金在投资运作中还会发生其他费用,如注册登记费、上市年费、信息披露费、持有人大会费用、审计费用、律师费用等。上述费用是在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付款指令,将款项划向指定账户。3.基金的开户银行可能还会产生一些入账款项,比如银行结息、申购新股余款退回等。托管人收到开户行的入账通知书后,据以入账,增加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对于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债券的权益事项,包括分红派息、增发公告、新股上市等,托管人根据报纸、资讯媒体的公告信息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二)会计数据处理基金会计处理是以基金投资运作的经济信息为对象进行的加工整理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会计核算人员根据基金相关法规、协议以及基金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通过复式记账的方法录入记账凭证,将基金投资运作的经济信息转化为会计信息,生成估值及各类会计报表,以备投资人、监管部门等查考。相关热词:会计核算基金投资

动听的白猫
英俊的流沙
2026-05-07 01:23:43
法律规定,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用于支持以下事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农村、牧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务实的黄豆
现代的帅哥
2026-05-07 01:23:43
需要。

可再生能源补贴款意思是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行业稳定发展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过去十年间,补贴是点亮中国风电、光伏行业的星星之火,而补贴支付延迟、预算出现缺口意味着未来30年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收支平衡将受影响。彭博新能源财经估计,到2034年,电价补偿累计缺口将超过2810亿美元。作为全球规模最大的可再生能源市场,中国在补贴预算规划和部门协作方面既有可资参考的经验,也有引为镜鉴的教训。

迷人的人生
糟糕的鼠标
2026-05-07 01:23:43
现金流量表。 基金财务报表包括报告期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两年度的比较式利润表、两年度的比较式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会计核算进行复核。复核的内容包括:

(一)基金账务的复核

基金账务的复核指基金托管人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对管理人的帐务处理过程与结果进行核对的过程。

(二)基金头寸的复核

基金头寸指基金在进行交易后的所有现金类账户的资金余额。基金托管人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的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账户余额,并根据当日证券交易清算情况计算生成基金头寸。

(三)基金资产净值的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的复核指基金托管人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对基金管理人的估值结果即基金单位净值、累计基金单位净值以及期初基金单位净值进行核对的过程。

(四)基金财务报表的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的复核指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出具的资产负债表、基金经营业绩表、基金收益分配表及净值变动表等的内容进行核对的过程。会计报表是根据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资料,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总括反映一定期间基金的经营活动、财务成果及净值变动情况的一种报告文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基金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净值变动表。

沉默的山水
长情的百褶裙
2026-05-07 01:23:43
第一条 为规范煤炭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督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根据审计署《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实施办法》,结合煤炭工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是指煤炭行业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行业社会保障统筹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井下作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基金及其他煤炭社会保障基金。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审计,是指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煤炭行业社会保障基金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第四条 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目的是,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与完整,促进煤炭行业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基金使用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保障煤炭职工基本生活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第五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经批准的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是否执行,有无超预算、超计划问题;

(二)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的调整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社会保障基金的核算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的会计制度,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第六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社会保障基金内部控制制度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会计核算办法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二)财务机构是否健全,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能否有效地发挥核算监督和控制作用。第七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是否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障基金,有无少征、漏征和任意减征、免征等问题;

(二)应当缴纳社会保障基金的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及时、足额将单位应缴社会保障基金全额拨付给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有无隐瞒、拖欠、少缴、漏缴、截留、挪用社保基金等问题;

(三)主管部门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社会保障基金,有无拖欠、截留、挪用问题;

(四)社会保障基金的支出是否按规定编制预算、决算,调剂资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合理、合法,资金的调度和用款计划是否按规定的程序与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审批;

(五)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在指定银行开设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社会保障基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将职工缴纳的个人保险金计入职工个人帐户并按规定的利率计付利息,有无少记、漏记保险金和未按规定计付利息等现象;

(六)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准确地发放参保人应得的保险费用,有无拖欠、少发或擅自提高支付标准、增加项目发放保险费用等问题;

(七)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运作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社会保障基金是否安全、完整,符合规定的运作收益是否纳入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有无违反规定动用基金投资、经商、购买股票或购置非国家发行的债券等问题;

(八)有无违反规定挪用社会保障基金弥补机关行政经费、搞基建项目和购买小汽车等问题;

(九)有无贪污、私分、挪用社会保障基金等违法行为。第八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管理经费收支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管理经费预算是否坚持收支平衡、勤俭办事、厉行节约及统筹兼顾、重点安排的原则,是否按规定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管理经费是否按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计提,有无擅自提高计提基数、计提标准计提管理经费等问题;

(三)管理经费收支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四)管理经费支出的范围、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或挥霍浪费等问题;

(五)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是否符合精简原则,有无因机构膨胀和人员超编加大管理费用支出的问题;

(六)社会保障管理机构财务收支的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是否真实、合法。第九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逐步做到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情况及决算实行定期必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