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有色金属期货经纪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确立有色金属期货经纪商的法律地位,规范其经营行为,维护深圳经济特区有色金属期货市场秩序,保障有色金属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有色金属期货经纪商(以下简称期货经纪商)的经营活动必须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三条 期货经纪商的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在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从事代理国内有色金属期货交易(以下简称期货交易)的经纪商和期货交易当事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五条 期货经纪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是深圳市贸易发展局。
期货经纪商应当接受主管机关和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监察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期货经纪商和期货经纪人第六条 期货经纪商是指依本规定及特区有关期货交易的管理规定成立的,为期货交易当事人代理期货买卖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第七条 设立期货经纪商应当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第八条 申请设立期货经纪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八百万元人民币;
三、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健全的制度;
四、有八名以上从业人员,其中应当有三名以上已取得《期货经纪人资格证书》;
五、申办单位有良好的经营纪录。第九条 设立期货经纪商应当制订章程,订明下列事项:
一、期货经纪商的名称、住所和营业地址;
二、注册资金;
三、经营形式和经营范围;
四、责任形式;
五、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
六、组织机构的设置;
七、财务、会计和审计制度;
八、其他应载事项。第十条 申请设立期货经纪商,应当向主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筹建方案(包含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注册资金、经营方式、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及主要业务人员人选及其资历);
三、资信证明;
四、章程草案。第十一条 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期货经纪商,应当自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文件及有关材料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手续。
经批准设立的期货经纪商,其营业期限为四年。营业期限届满需要延长时,期货经纪商应当在营业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依本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延长营业期限的申请,主管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长营业期限的批复。第十二条 期货经纪商应当定期向主管机关报送代理期货买卖和自营期货买卖的营业报告书。主管机关认为必要时,有权随时查阅期货经纪商的营业记录和帐册。第十三条 有色金属期货经纪人(以下简称期货经纪人)是指依本规定和深圳市有关期货交易管理规定取得《期货经纪人资格证书》,代表期货经纪商为期货买卖当事人办理期货交易的业务人员。第十四条 申请期货经纪人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与其所从事的业务相适应的金融和市场方面的知识和一定的工作经验;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
四、由一名期货交易所会员推荐并作担保。第十五条 期货经纪人或其他从业人员负有以下义务:
一、不得泄露期货交易当事人(以下简称客户)委托事项及其他有关的秘密;
二、不得向客户提供获利的保证;
三、不得约定与客户分享利益或承担损失;
四、不得利用客户的帐户或名义为自己从事期货交易;
五、不得为未经办妥开户手续的客户从事交易;
六、不得进行夸大宣传或散布不实消息。第十六条 期货经纪商应当建立自律性质的同业协会,制定相应的行规和职业道德规范,推广、普及期货交易知识。第三章 期货交易当事人第十七条 期货交易当事人是指依照本规定参加期货交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当事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从事期货交易必需的资金或财产;
二、已与期货经纪商签订《期货买卖委托协议书》,并办理了开户手续;
三、从事期货交易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八条 期货交易当事人从事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人民政府规章。
第一条 为加强冶金和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建设及生产的管理,调整矿山产业结构,促进和保障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冶金和有色金属,包括黑色金属和熔剂灰岩、冶金用白云岩、耐火粘土等冶金辅料,以及铜、铅、锌、银、钼等有色金属。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冶金和有色金属的采矿以及选矿、矿粉加工和球团矿生产(以下统称矿产品加工)活动,必须取得冶金和有色金属矿山生产许可证。
黄金矿山生产许可证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冶金矿山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冶金和有色金属矿山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冶金和有色金属采矿企业取得冶金和有色金属矿山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
(二)有依法批准的采矿设计文件或者开采方案;
(三)有符合国家制定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的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并经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冶金矿山工作的部门验收合格;
(四)有按规定设置的地质、测量、采矿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
(五)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已经依法验收合格,并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六)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设立的冶金和有色金属采矿企业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依法取得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第六条 冶金和有色金属矿产品加工企业取得冶金和有色金属矿山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依法批准的矿产品加工设计文件;
(二)有符合矿产品加工设计文件要求的加工设备;
(三)有按规定设置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
(四)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已经依法验收合格,并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五)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申请取得冶金和有色金属矿山生产许可证,年设计生产能力在五十万吨以上以及跨省、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开办的冶金和有色金属采矿、矿产品加工企业,应当直接向省人民政府管理冶金矿山工作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资料,经审查合格后颁发冶金和有色金属矿山生产许可证;其他冶金和有色金属采矿、矿产品加工企业,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管理冶金矿山工作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冶金矿山工作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资料,经审查合格后颁发冶金和有色金属矿山生产许可证。第八条 申请取得冶金和有色金属矿山生产许可证时,申请人应当以矿(矿井)、采场或者选厂为单位提出申请。第九条 管理冶金矿山工作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有关资料之日起60日内,决定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冶金和有色金属矿山生产许可证。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冶金和有色金属矿山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二般为5年。期满后需要延期的,冶金和有色金属采矿、矿产品加工企业应当于期满之日90日前,向原颁发生产许可证的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对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企业,原颁发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确认其不再具备取得生产许可证条件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第十一条 在冶金和有色金属矿山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冶金和有色金属采矿、矿产品加工企业的采矿矿种、选矿矿种、采矿范围、采矿设计和选矿设计,以及企业的隶属关系、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必须向原颁发生产许可证的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冶金和有色金属矿山生产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管理冶金矿山工作的部门统一印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者转让冶金和有色金属矿山生产许可证。第十三条 冶金和有色金属矿山生产许可证按年度进行检验。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检验手续或者经检验发现冶金和有色金属采矿、矿产品加工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其生产许可证失效,由原颁发生产许可证的部门收回,不得继续从事冶金和有色金属的采矿及矿产品加工活动。
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生产活动。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具体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制定并公布。第四条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企业承担管理责任。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 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一名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推进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和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第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九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接受股东和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第十条 企业存在金属冶炼工艺,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最低不少于三人;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其中,存在金属冶炼工艺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接受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考核合格。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本企业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记录培训、考核等情况。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企业应当对新上岗从业人员进行厂(公司)、车间(职能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调整工作岗位、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当经车间(职能部门)、班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投入使用前,企业应当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十二条 企业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三条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凡在交易所进行的交易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二章 监事委员会第六条 交易所监事委员会由深圳市贸易发展局聘请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专家组成。第七条 监事委员会的职能: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交易所的管理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对交易所管理提出建议;
(三)定期听取交易所的工作汇报,了解交易所的财务状况;
(四)受理会员和客户投诉,制止交易市场上的价格操纵和非法交易。第三章 理事会第八条 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和深圳期货联合交易所共设一个理事会。
理事会是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和深圳期货联合交易所的最高决策机构,下设两个执行委员会,分别对两个交易所进行管理。理事会侧重两个交易所重大原则、宏观管理的决策,理事会执委会分别侧重两个交易所具体管理、运作的决策。第九条 理事会的职能如下:
(一)接受期货交易主管部门的领导,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制定和修改交易所章程,对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交易规则以及其它规则提出修改建议;
(三)审查会员资格,批准会员入会和退会的申请;
(四)聘任交易所总裁、副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审定交易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算报告,制定交易所中、长期规划等重大事项;
(六)聘任非会员理事;
(七)对交易所的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作出决议。第十条 全体理事有义务严格遵守理事会决定,一切违反理事会决定的行为,均属无效。第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裁负责制,总裁是交易所的法人代表。第十二条 为了加强交易所的自律和管理,理事会根据需要下设会员资格审查、交易行为管理、仲裁等专门委员会,负责审查申请者的入会资格、监督交易场内的交易活动、处理交易纠纷等事项。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章程由交易所制定。第四章 会员和会员大会第十三条 交易所实行会员制。第十四条 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场所,拥有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额;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深圳经济特区的法规、规章;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第十五条 承认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并具备前条规定之条件的法人,可以向一个交易所提出申请,成为一个交易所的会员,也可以向两个交易所分别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成为两个交易所的会员。第十六条 交易所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有权参加交易所的场内交易,享有交易场内公共设施的使用权;
(二)有权参加会员大会,听取、审议交易所的工作报告,并对交易所的重大事务有建议、批评、监督、表决权;
(三)有权转让会员席位,但必须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转让;
(四)对交易所的专门委员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有退会的自由。
交易所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二)严格遵守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接受交易所的管理和监督;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交易手续费、风险基金和交易保证金等费用;
(四)须依规定完成一定的交易额;
(五)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营业场所产生变动时,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进场交易必须委托出市代表进行,出市代表必须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未取得出市代表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场交易。第十八条 出市代表在交易所内的交易行为应经会员单位授权,并对会员单位负责。第十九条 交易所实行会员自律管理,会员大会是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长根据章程规定召集。当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要求时,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按《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你不要想什么奖励。但在有人要开发的时候,你可以要求期限未满的补偿和已投入的财物损失。
这里看看:
http://www.sdinfo.net.cn/gmrs/laws/kczyf19960829.htm
英文名称:non-ferrous metal
定义:狭义的有色金属又称非铁金属,是铁、锰、铬以外的所有金属的统称。
广义的有色金属还包括有色合金。有色合金是以一种有色金属为基体(通常大于50%),加入一种或几种其他元素而构成的合金。
种类特性:
有色金属元素只有80余种,但有色合金种类繁多,性能各异。有色合金的强度和硬度一般比纯金属高,电阻比纯金属大、电阻温度系数小,具有良好的综合机械性能。常用的有色合金有铝合金、铜合金、镁合金、镍合金、锡合金、钽合金、钛合金、锌合金、钼合金、锆合金等。
用途:
A:有色金属中的铜是人类最早使用的金属材料之一。现代,有色金属及其合金已成为机械制造业、建筑业、电子工业、航空航天、核能利用等领域不可缺少的结构材料和功能材料。
B:实际应用中,通常将有色金属分为5类:
1.轻金属。密度小于4500千克/立方米,如铝、镁、钾、钠、钙、锶、钡等。
2.重金属。密度大于4500千克/米3,如铜、镍、钴、铅、锌、锡、锑、铋、镉、汞等。
3.贵金属。价格比一般常用金属昂贵,地壳丰度低,提纯困难,如金、银及铂族金属。
4.半金属。性质价于金属和非金属之间,如硅、硒、碲、砷、硼等。
5.稀有金属。包括稀有轻金属,如锂、铷、铯等;
稀有难熔金属,如钛、锆、钼、钨等;
稀有分散金属,如镓、铟、锗、铊等;
稀土金属,如钪、钇、镧系金属;
放射性金属,如镭、钫、钋及阿系元素中的铀、钍等。
有色金属通常指除去铁(有时也除去锰和铬)和铁基合金以外 的所有金属。有色金属可分为四类:
1. 重金属:一般密度在4.5g/cm3以上,如铜、铅、锌等;
2. 轻金属:密度小(0.53~4.5g/cm3),化学性质活泼,如铝、 镁等.
3. 贵金属:地壳中含量少,提取困难,价格较高,密度大,化学性质稳定,如金、银、铂等;
4. 稀有金属:如钨、钼、锗、锂、镧、铀等。
由于稀有金属在现代工业中具有重要意义,有时也将它们从 有色金属中划分出来,单独成为一类。而与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并列,成为金属的三大类别。
以后数码类的产品的金属外壳都应该可以用的上啊!
中 国 有 色 金 属 业 发 展 研 究 报 告
【原创报告】中国有色金属业发展研究报告
【行业分类】有色金属业
【行业概况】2006年中国十种常用有色金属的产量合计达到1600万吨,已连续第四年成为世界第一大有色金属生产国。中国占全球各类资源消耗量已经超过15%,消耗的锌、铜、铝等金属更是超过了20%,2002-2005年中国的基本金属的消耗增长量平均在15%以上,铜铝消费分别以20%以上的速度增长,主要有色金属的消费增长是GDP增长的两倍,对国际金属市场的价格走势影响日益深远。但是,中国又是有色金属矿产十分匮乏的国家,铜、铝、铅、锌四大品种(占总产量95%)和以前曾具有资源优势的钨、钼、锡、锑品种的储量和基础储量的保有年限都不高。已探明储量中,铜矿只够7年开采,铅矿5至6年,锌矿7至8年,锡矿5年,锑矿5至6年,铝土矿也不足30年,很快将面临无矿可采的局面,资源严重短缺。
【行业指标】铜产量、氧化铝产量、有色金属行业销售收入、有色金属金属行业利润
【行业分析】由于过去两年行业景气推动矿山勘探、采选及冶炼业的投资增长,使得未来几年供给增速高于需求增速,有色金属的供给短缺逐渐缓解,行业将走向供给平衡乃至过剩。景气周期将回落,但不会回落到2002年前长期低迷的状态。铜业:国内冶炼产能快速扩张,供给增速大于需求增速,精铜短缺的局面得到缓解,预计2006年铜价将下跌。氧化铝业:以中铝为主的多个氧化铝生产商的新建扩建项目使得2005-2007年国内氧化铝产量 增速将大于需求增速,供给紧张的缓解将促使价格下跌。电解铝业:2007年国内产量增速将继续大于需求增速,以及国内限制出口的关税措施的实施,国内铝过剩将继续扩大,但是国际铝价将对国内铝价形成支撑。锌业:精矿供应紧张、需求稳定增加将继续推高价格。
【前景预测】按照“十一五”规划,未来发电、电网、运输设备(汽车、火车、地铁等)制造、机械、电子、航空航天、建筑、武器装备制造等行业对有色金属的需求将持续增长。其中发电、电网、建筑等行业对铜、铝的需求强劲;运输设备制造对铝的用量将越来越多;机械、电子等待业需要铜、铝、镍、锡、锌、钨、钽等多种金属;而航空航天、武器装备等行业需要钛、铬、稀土金属等战略性金属作为基本的原村料。按照规划“十一五”期间GDP平均复合年增长率将超过5.7%,有色金属作为重要的基础原材料工业,不仅没有边缘化的危险,而且随着工业化及产业升级的深入发展,加上其固有的资源约束特征,其重要性及战略意义将更加突出。
【图表目录】有色金属总资产、有色金属销售收入、铝冶炼业总资产、有色金属利润、铜冶炼业总资产、铝冶炼销售收入、铜冶炼业销售收入、铝冶炼业利润、铜冶炼销售收入、铜冶炼业销售收入、有色金属储量、氧化铝年度产量、铜年度产量、销售收前十名集中度、销售收入区域结构、有色金属行业成本结构、氧化铝主要产地(按产量)、铜主要产地(按产量)主要上市公司概况
【龙头企业】金川集团公司、白银有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铜业集团、中国铝业公司、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山东招金集团、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宁波金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铜业集团公司、深圳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废旧金属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废旧金属回收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制定有关废旧金属管理的各项计划,搞好综合平衡;
(三)检查指导废旧金属的回收、上交、串换、调剂和利用工作;
(四)对废旧金属的运输进行审批、审查;
(五)处理与废旧金属回收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废旧金属管理工作。第六条 废旧金属回收管理、公安、工商、物价部门的检查监督管理人员可持证进入废旧金属回收单位进行检查。第三章 回收与经营管理第七条 本市的废旧金属均由物资、供销部门的回收单位回收、经营。任何单位不得自行进行销售、加工、串换、协作或进入集贸市场进行交易。
由各级物资、供销部门的回收单位委托的代购站点只有收购权,没有销售权,所收购的废旧金属必须全部上交其所属回收单位。第八条 凡新开办回收、经营、利用废旧金属的单位和利用废旧金属的个人(含代购点),均应持市(县)计划委员会批件,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治安管理登记证和有色金属定点许可证,再凭上述证件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证件完备后,方可进行经营和利用活动。第九条 个人出售自用或拣拾的废旧金属,应到指定的物资和供销部门的收购站点交售。收购站点对出售废旧金属的个人,应核查《居民身份证》并进行登记。对人、证不相符或存在其他疑点的,应拒绝收购并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省直企业在接到主管部门上调废旧金属调拨单时,应到市(县)金属回收管理办公室办理调拨手续,由市(县)金属回收管理办公室指定的回收单位代收代交。第十一条 以废旧金属为生产原材料的企业,需计划外采购原材料时,须持市(县)金属回收管理办公室的《废旧金属调拨单》到指定的回收单位采购。需到外地采购的,应由市金属回收管理办公室开具证明。第十二条 各级废旧金属回收单位必须执行省、市、县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含销售计划),确保重点企业的需要。第十三条 企业因生产急需以废旧金属串换钢材时,应报请市(县)金属回收管理办公室批准,由其指定的回收单位统一串换。第四章 运输管理第十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公路、江河上运输废旧金属的,必须持有市(县)金属回收管理办公室的运输证明。第十五条 向外地运输废旧金属(含废旧金属加工成的锭、块、板等),应由市金属回收管理办公室审查盖章后,报省计划委员会审批。经铁路整车运输的,一律凭加盖有“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废旧金属运输专用章”的月份请车计划表办理托运。公路、内航和铁路零担运输,凭加盖有“黑龙江省废旧金属零担运输专用章”的证明办理托运。第十六条 市(县)金属回收管理部门和公安、工商部门人员有权进入铁路、公路、交通、航运部门的货场,对其发运的废旧金属及其运输车辆进行检查。第五章 奖罚第十七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废旧金属管理工作方面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权限进行处罚。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应由公安机关查处的,由公安机关依据《黑龙江省旧货业治安管理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部门申请复议或在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按照我国的产业分类,通常将铁、锰、铬及其合金称为黑色金属,
除此以外的其他金属均列
为有色金属。
实际上纯净的铁与铬都是银白色的,
而锰是银灰色的,
之所以把它们叫作黑色
金属,是因为钢铁表面常覆盖一层黑色的四氧化三铁,而锰和铬又主要应用于冶炼合金钢,
所以被叫作黑色金属。
这种分法是沿用前苏联教科书的结果,
无论从逻辑上还是从事物的本
质上都欠科学。“有色”应与无色”相对,“黑色”难道不是“有色”
?
况且,铁、锰、铬
本身也并不是黑色。
在欧美教科书中,
金属被分为铁金属和非铁金属两大类,
这样比较科学、
严谨。但是,在我国对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的称谓沿用已久,有时仍然沿用此称谓。
当前,全世界的金属材料总产量约
8
亿吨,其中钢铁约占
95%
,是金属材料的主体
非铁金属材料约占
5%
,处于补充地位,但它的作用却是钢铁材料无法代替的。
许多非铁金属可以纯金属状态应用于工业和科学技术中。如
Au
、
Ag
、
cu
、
Al
用作电
导体,
Ti
用作耐蚀构件,
W
、
Mo
、
Ta
用作高温发热体,
Al
、
sn
箔材用于食品包装,
Hg
用
于仪表,
Pb
用于蓄电池等
但更多的是采用多种有色金属搭配使用,或使用非铁金属合金。
非铁金属合金具有许多重要的特性,
无论作为结构材料或是功能材料,
在工业部门及
高新技术领域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例如
Al
、
Mg
、
Ti
及其合金,
由于密度小,
比强度高,
成为航空航天工业不可或缺的材料,并使汽车轻量化成为可能铜有着优良的导电性能,而cu-Ni-Mn合金却是优良的电阻材料喷气式发动机的高温部件离不开Ni、co及其合金锆合金不仅用作核反应堆的重要结构件,同时又是暴露于海水中的热交换器、天线阵、声纳透声罩等耐蚀结构材料。
在高新技术领域中,非铁金属合金或化合物展示出更大的发展前景,如可用于燃煤磁流体发电机通道的金属阴极材料w-cu合金二次能源开发所需要的储氧材料La-Ni、Mg-Ni、Ti-Mn系合金具有优异硬磁性能的Nd-Fe-B合金具有特殊形状记忆效应的Ti-Ni合金光记录材料Gd-Co合金高速电子计算机、微波通讯、激光技术等领域的优良材料砷化镓新型超导材料钇钡铜氧化合物未来新型高温结构材料镍铝化合物、钛铝化合物等。概而言之,非铁金属材料在国民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中的作用是不能用产量的大小来衡量的,具有不可取代的重要作用。
废有色金属是指生产与消费过程中已完成使用寿命的器件中所含有的有色金属部件及材料。例如,旧电线、旧蓄电池、旧电器、旧飞机、报废汽车、废弃船舶等,都含有一定数量的有色金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