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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用的胶合板是否需要商检

漂亮的黑夜
自觉的长颈鹿
2022-12-22 14:27:38

出口用的胶合板是否需要商检?

最佳答案
神勇的太阳
飘逸的枫叶
2026-01-22 07:43:45

不用商检,只要你的客户满意,同时你出口的不要是国家不有允许的东西就可以了 你可以找代理公司,他们收取3%的费用,什么商检啊,税检啊,货检啊 都会一次性给你搞好~你们只要把客户联系好,客户看好货后直接交给代理公司就行了

最新回答
高大的帅哥
甜蜜的大雁
2026-01-22 07:43:45

确定您的包装箱是否完全是用免熏蒸材料来做的,有的小厂家做的胶合板箱是用实木做的框架和底托,这样的包装箱一般出境是需要熏蒸的。如果是完全免熏蒸材料的话,出口菲律宾应该没问题。当然熏蒸都不用了,要熏蒸证明干什么?

失眠的火龙果
发嗲的洋葱
2026-01-22 07:43:45
第一条 为做好对美国、日本输往中国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工作,防止松材线虫等危险性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森林、环境及旅游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1999年第23号公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胶合板、纤维板等人造板材除外。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针叶树是指其树叶为针状、鳞片状或线状的裸子植物,如松树、杉树等林木。第四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对美国、日本输往中国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美国、日本输往中国货物木质包装的抽查、检疫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美国、日本输往中国货物入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按有关规定向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须提交以下证书或声明:

(一)使用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提供由美国、日本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

(二)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

(三)未使用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

凡未提供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有关声明的,不予受理报检。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根据以下规定实施抽查和检疫:

(一)对于提供“无木质包装声明”的,实施抽查,抽查重点是那些通常使用木质包装的货物。

(二)对于提供“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的,实施检疫,检查木质包装种类和有无疫情。

(三)对于提供植物检疫证书的,实施抽查,查验是否有活的有害生物。第七条 需实施检疫或除害处理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根据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将货物运往指定地点接受检疫或除害处理。需要实施检疫的货物,装载于集装箱内的,在检验检疫人员到达现场后方可开启箱门,以防有害昆虫传播、扩散。第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检疫时,应核对货物的产地、包装物类型、数量、唛头等内容,核查木质包装的树种和是否带有树皮。重点检查木质包装上是否有松材线虫的为害状,是否有天牛、白蚁、蠹虫等钻蛀性害虫;对有松材线虫为害症状的木质包装应取样送实验室检验;对有昆虫危害状的木质包装应剖开检查。第九条 根据申报情况和检疫结果,检验检疫机构决定是否予以放行或实施检疫处理。

对出具植物检疫证书的木质包装,经抽查未发现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的,予以放行;发现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其代理人进行除害处理。

对出具“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的木质包装,经检疫未发现针叶树木质包装和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的,予以放行;发现针叶树木质包装或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其代理人进行除害处理。

对出具“无木质包装声明”的货物,经抽查未发现使用木质包装的,予以放行;发现使用木质包装的,监督货主或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作销毁处理。第十条 凡不符合要求的美国、日本输往中国货物木质包装,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将货物的木质包装拆除并进行除害处理,无法拆除的,连同货物一起作除害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无法作除害处理的,随货物一起作退运处理。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现场检疫情况做好出口商信用记录,并对出口商信用记录作出评价,作为以后抽查验疫的依据。第十二条 对来自美国、日本的货物,不论是否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在入境口岸清关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凭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申请转关运输或直通式转关运输的货物,货主或其代理人按规定向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验,凭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向指运地海关办理通关手续。第十三条 对途经港、澳或第三国(地区)中转、航空货运或通过携带、邮寄等方式进境的美国、日本货物木质包装的检验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酷炫的灰狼
忧虑的钢铁侠
2026-01-22 07:43:45
第一条 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第四条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第五条 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

(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

(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六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擅自加施除害处理标识。第七条 标识加施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请标识加施资格。

(一)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改建、扩建;

(二)木质包装成品库改建、扩建;

(三)企业迁址;

(四)其他重大变更情况。

未重新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暂停直至取消其标识加施资格。第八条 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将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计划在除害处理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对除害处理过程和加施标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 除害处理结束后,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出具处理结果报告单(见附件7、附件8)。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定除害处理合格的,标识加施企业按照规定加施标识。

再利用、再加工或者经修理的木质包装应当重新验证并重新加施标识,确保木质包装材料的所有组成部分均得到处理。第十条 标识加施企业对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应当单独存放,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建立木质包装销售、使用记录,并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核销。第十一条 未获得标识加施资格的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可以从检验检疫机构公布的标识加施企业购买木质包装,并要求标识加施企业提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附件9)。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第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标识加施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标识加施资格。

(一)热处理/熏蒸处理设施、检测设备达不到要求的;

(二)除害处理达不到规定温度、剂量、时间等技术指标的。

(三)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成品库管理不规范,存在有害生物再次侵染风险的;

(四)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五)木质包装除害处理、销售等情况不清的;

(六)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运转不正常,质量记录不健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的;

(八)其他影响木质包装检疫质量的。

文静的自行车
虚幻的季节
2026-01-22 07:43:45
出口货物使用木质包装,你需要了解这些

什么是IPPC标识?

简单的说IPPC是一个国际公约,木质包装加施了IPPC标识意味着按照规定实施了除害处理并且合格,不携带有害生物。就像下面这样:

标识中,左边是IPPC的符号,右边CN代表中国,31016是加施标识的企业代码。HT代表采用的除害处理方式是热处理,如果是MB则代表溴甲烷熏蒸处理。

哪些包装需要加施IPPC标识呢?

一些木质包装的生产工艺已经达到除害处理条件,不再需要专门实施除害处理。例如全部由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人造板制成的木箱、木托等。或者全部由厚度小于6mm以下的薄板(包括刨花、木屑等)制成的,或者在生产过程中经过处理的木质包装,例如装葡萄酒的酒桶、木制礼品盒等。

除以上外,凡是含有实木部件的木质包装,都必须按照规定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规范的IPPC标识,例如下面这些木质包装:

进出境企业应准确界定木质包装范围,同时,应重点关注目的地国家木质包装相关规定,按照规定要求实施相应的处理,避免损失。

海关对出境木质包装有哪些要求?

海关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不准出境。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怎么加施IPPC标识?

只有获得海关许可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才能生产、并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加施IPPC标识。截止目前,我国获得标识加施资格的企业已在海关总署官网上予以公布。

(伪造、变造、盗用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jyjy/dzwjyjy/qymd/zwjcp/2357150/index.html

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可以从获得资质的标识加施企业购买木质包装,并要求标识加施企业提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

建 议

一、出口企业应多渠道了解我国和目的国家对木质包装的检疫要求,使用符合要求的木质包装,或从获得资质的标识加施企业购买,避免无意中使用未处理或假冒标识木质包装,从而影响通关,造成损失。

二、出口企业要“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切勿试图通过使用假证书、假标识等手段逃避海关监管,结果造成在国外遭遇检疫处理或退货。

三、出口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选择有诚信的货运代理公司代理货物出口,避免上当受骗,造成损失。

香蕉电话
坦率的身影
2026-01-22 07:43:45

出口的产品的包装,也要看什么材质,原木类的需要热处理或者熏蒸,加施IPPC标识,不需要提供官方证明。有IPPC加施资格的企业,加施了IPPC就可以。检疫发现木质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或截获活的有害生物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货主或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销毁处理或联系海关连同货物作退运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需实施木质包装检疫的货物,未经检疫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

一般来说,出口包装箱,主要分为分两部分来看,一是国外客户要求,有的贸易要求中,对包装箱都有明确规定,会发纸箱样品给发货人,要求按照此规格制作。另一方面是国内要求,就是如果出口商品需要出口商检的话,需要提供《包装性能核销单》,我们这边俗称纸箱核销单,这个是纸箱厂提供的,商检时候必须的单据。

进出口包装知识

善良的刺猬
留胡子的水壶
2026-01-22 07:43:45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但以下材料除外: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 世界各国为了维护本国森林资源的安全,预防各种森林病虫害的传播和蔓延,纷纷对进口木质包装制定和实施越来越严格的检疫制度。1998年,美国政府以从中国进口的货物木质包装托盘中发现大量的光肩星天牛,担心因为本土没有天牛天敌会导致其大量蔓延为由,决定对来自中国的木质包装实施强制检疫制度。2000年,芬兰、瑞典及法国从来自中国、日本、加拿大等国的木质包装中发现了松材线虫,为此,欧洲林业委员会制定了对入境木质包装的检疫处置方案。 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要求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在出境前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确定的专用标识。目前,欧盟、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已采纳该标准并将于2005年3月1日陆续开始实施,将来会有更多的国家采用该国际标准。对于不符合国际标准的木质包装,进口国家或地区将在入境口岸采取除害处理、销毁、拒绝入境等措施。为使我国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规定,避免经济损失,使用木质包装的出口企业或代理商应注意以下新的检验检疫要求:1.2005年3月1日出境的货物木质包装应按照新检验检疫规定执行,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木质包装国际标准(ISPM15号)具体时间见表1。 注:1.实施时间均为到港日期。2.巴西、瑞士、印度、斐济、斯理兰卡也已采纳ISPM15号国际标准,但具体实施时间尚未确定。 3.其他国家或地区实施情况将随时补充。 2.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按规定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并加施专用标识,表示式样如下:其中: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 CN--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中国国家编码; 000--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按直属检验检疫局分别编号; YY--除害处理方法,溴甲烷熏蒸-MB,热处理-HT; 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位数代码。 3.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 4.标识加施企业应取得资格证书方可进行除害处理工作。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进行加施除害处理标识。 5.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将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计划在除害处理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除害处理结束后,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出具处理结果报告单。 6.标识加施企业对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应当单独存放,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建立木质包装销售、使用记录,并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核销。 7.标识加施企业应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其实施的日常监督检查。 8.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不符合规定的,不准出境。 上述新的检验检疫规定与现行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管理规定的不同点是: 1.适用范围扩大:现行管理规定仅针对美国、加拿大、欧盟、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巴西等对我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有严格检疫要求的国家或地区。新规定则针对所有国家或地区,所有出境木质包装均应按要求实施检疫处理。 2.出境模式变化:现行管理模式是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在出口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对除害处理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对除害合格的出具相关证书。新规定则要求出境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只要从木质包装除害处理企业(检验检疫机构认可)购买,出境不再需要再报检,但需要特殊证书要求的国家或地区除外。 广大外贸公司及相关企业,一方面应尽快熟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验检疫政策的变化,使出口货物的木质包装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规定,避免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应以此为契机,尽量选用可替代木质包装的其他包装材料,加快开发木质包装材料的替代产品,如高强度工程塑料、各种钢结构包装材料等,这样既减少了林木资源的消耗,又不会遭遇各种检疫要求的限制。国外已有一些公司开发成功了重量轻、强度高、耐水性好、密封性强、缓冲效果好的包装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