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工业企业税费如何收取?
森林工业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其他法规所交纳的税款和费用。税款是国家凭借行政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取得财政收入。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税款是国家以税收形式实现的社会扣除,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同时,税收还作为有计划地调节经济活动的杠杆,体现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一致的利益关系。根据林业生产发展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和政府其他部门制定了一些筹集林业生产基金和林业管理经费的法规。依法交纳各种税金和费用是森林工业企业应尽的义务。
森林工业企业交纳的税金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后来经过多次税制改革,到1988年底为止,根据税法,森林工业企业的赋税有:①产品税。是在1984年10月国营企业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中,把原工商税中按产品征收的部分划分出来单独设置的一个新税种。根据产品税税法,森林工业企业从事工业产品生产,是纳税人。以产品销售收入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现行的森林工业企业产品税的税率是:原木、锯材10%,刨花板、纤维板、胶合板3%,牛皮纸和纸板5%,普通纸和纸板10%,小料加工产品5%。②营业税。也是在1984年10月国营企业利改税第二步改革中,把原工商税中按营业行为征税的部分划分出来,恢复设置了营业税这个独立的税种。森林工业企业兼营林区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和服务业,应按营业总收入额或营业收益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零售商业按营业总收入额和税率3%计算,批发商业按购销差额和税率10%计算。③农林特产税。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中,确定其征税范围是:园艺收入;林木收入;水产收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认为应征收农业税的其他农林特产收入。农林特产税按产品收入计征,税率为5~10%,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按照不同农林特产品的获利情况分别规定。到1988年底为止,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的森林工业企业的木材采运生产暂缓交纳农林特产税。南方林区和其他地区,农民或国营森林工业企业采伐木材,都按第一次销售价格计算的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交纳农林特产税。这些地区的森林工业企业生产的木材,除交纳农林特产税外,还要交纳产品税。④城市维护建设税。1985年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凡是交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实交税额和所在地区的税率7%或5%、1%计算纳税。⑤教育附加税。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实交税额和税率1%计算纳税。⑥建筑税。对用自筹资金从事基本建设活动征收的一种税,从1983年10月1日起开征。课税对象是自筹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以及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一切使用上述投资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地方政府以及他们所属设在城镇和农村的集体企业都是建筑税的纳税人。建筑税以自筹基本建设的全部投资额和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额为计税依据,税率为应税投资额的10%。⑦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专门用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依法由税务机关负责征集的一种特别基金。一切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这些单位所属的城镇集体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都在征集范围。征集比率为列举要征集的各项资金当年收入的15%。
森林工业企业交纳的费用
森林工业企业依法应交纳的费用有:①育林基金和更新改造资金。1961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林业部联合发出通知,在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的森林工业企业建立“育林基金”和“更新改造资金”,从每立方米原木成本中提取10元作为育林基金,供更新、造林、育林之用;另提取5元作为更新改造资金,用于伐区延伸,转移线路和相应的工程设施等。1984年2月5日,财政部、林业部、农业银行发出《关于建立集体林育林基金的联合通知》,规定提取的育林基金只用于社队集体更新、造林、育林、护林。经过多次改革和调整,到1988年底为止,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林工业采运企业的育林基金按木材销售收入的21%提取,取消提取更新改造资金办法,恢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建立伐区道路延伸费制度。其他国有林区森林工业采运企业提取育林基金的标准不得低于木材销售收入的15%。南方集体林区的育林基金按木材收购后第一次销售收入的12%提取,更新改造资金按木材收购后第一次销售收入的8%提取。②1988年国家经委、林业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整顿和调整南方集体林区木材费用负担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按木材收购后第一次销售每立方米收取林政管理费3元,林区管理建设费5~10元。③木材市场管理费,不超过木材成交额的1%。
1991年国家对税费作如下调整:①产品税,东北(黑龙江、吉林,下同)、内蒙古原木由10%降到5%。②锯材、人造板由原来缴产品税改为加工增值税,税率为增值额的14%。③东北、内蒙古用采伐、造材、加工剩余物制造的第一道产品(包括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木片、地板块、木旋制品、水解酒精、糠醛、饲料、木炭、活性炭、栲胶、长2米以下板方材等)均免税。④东北、内蒙古小径木(长2米以下,径8厘米以下)免税;亏损的薪材、次加工材、经省(自治区)税务部门批准,可免税。⑤东北、内蒙古育林基金,由21%提高到26%。
取消俄最惠国待遇对欧洲影响很大。
报道指出,俄罗斯是欧盟重要的贸易伙伴,俄欧贸易额占欧盟贸易总额的三分之一以上。欧盟每年向俄罗斯出口商品总值大约800亿欧元(约合890亿美元),约占欧盟国内生产总值的0.6%。
2020年,欧盟从俄罗斯进口了价值约935亿欧元的商品,其中原油产品的价值达到了673亿欧元。“俄罗斯的石油对美国并不重要,可对欧洲至关重要。”油价信息服务公司(OPIS)全球能源分析负责人汤姆·克洛扎说,“如果没有俄罗斯的石油,我不知道欧洲该怎么办。如果把它拿走,欧洲真的会落后。”
早在今年2月底,欧盟委员会负责经济事务的执行副主席瓦尔季斯·东布罗夫斯基斯在接受路透社的采访时就表示,“对俄实行强力制裁将对欧盟经济产生冲击,我们需要对此做好准备。”
美国宣布取消俄最惠国待遇或将开启美国对俄“破坏性征税”的大门
《卫报》在报道中指出,倘若拟议法案通过,或将开启美国对俄“破坏性征税”的大门。届时俄罗斯将同古巴、朝鲜一样,成为全球第三个在美国没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美国将能够对其征收远高于对世贸组织(WTO)其它成员国的关税。
分析人士指出,目前,美国对俄罗斯商品的平均关税税率在3%左右,如若取消“最惠国待遇”,平均关税税率或将上涨10倍,达到32%左右。还有人认为,鉴于美俄双边贸易量相对较小,该法案对美国贸易的实际影响小于其“象征意义”。
以上内容参考 极目新闻-美国宣布取消俄罗斯最惠国待遇,美分析人士称平均关税税率或将上涨10倍
建筑材料行业:一般纳税人征收13%的增值税;老项目和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3%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
计算公式: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上期留底税额-减免税额+当期进项税转出额
a、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应纳税收入*征收率-减免税额
b、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计算缴纳。适用税率分别为7%(城区)、5%(郊区)、1%(农村)。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增值税税额×税率。
c、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税额计算缴纳。适用费率教育费附加为3%;地方教育附加2%。
扩展资料:
建筑材料种类繁多,大致分为:
(1) 无机材料,它包括金属材料 (包括黑色金属材料和有色金属材料)和非金属材料 (如天然石材、烧土制品、水泥、混凝土及硅酸盐制品等)。
(2) 有机材料,它包括植物质材料、合成高分子材料 (包括塑料、涂料、粘胶剂)和沥青材料。
(3) 复合材料,它包括沥青混凝土,聚合物混凝土等,一般由无机非金属材料与有机材料复合而成。
根据上条的规定,为了支持某些行业、企业的发展,我国在增值税方面制定了一些优惠政策,在优惠方法上有直接给予免税的,也有先征税后返还的。1998年,本栏目曾经对增值税优惠政策作过专题介绍,鉴于近几年税收政策调整幅度较大,一些优惠政策已经失效,新的优惠政策又相继出台,为方便纳税人了解和掌握现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内容介绍如下。
一、对民政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的优惠政策
(一)民政福利企业。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安置四残人员比例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并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可享受国家给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从事商品批发、零售的民政福利企业不能享受)。安置四残人员比例不同享受的优惠程度不同: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的,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先由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缴纳应纳的增值税款,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再返还企业全部已纳的增值税款;四残人员比例超过35%但没到50%的,如企业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但民政福利企业的下列项目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应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对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货物。
(二)校办企业。能够享受下列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必须一是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类学校举办的校办企业,不包括私人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电大、夜大、业大、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等)举办的校办企业;二是学校出资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的,学校在原有校办企业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个人联合举办的企业,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或承包给外单位、个人经营的,不得享受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经严格审核确认后,免征增值税。
二、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免征增值税。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三、对国家定点企业(见财税字1994第060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附件)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边销茶是指以黑茶、红茶末、老青茶、绿茶经蒸制、加压、发酵、压制成不同形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该项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到2005年底。
四、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这一优惠。
五、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1.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2.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3.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4.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以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1.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2.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六、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5年底前由税务机关实行即征即退办法。
三剩物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等)。
次小薪材包括: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ZB B68009-8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ZB B68003-86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薪材。
综合利用产品包括:1.木竹纤维板;2.木竹刨花板;3.细木工板;4.木竹片;5.地板块;6.木旋制品;7.水解酒精;8.糠醛;9.饲料酵母;10.针叶饲料;11.木炭;12.活性炭;13.栲胶;14.长度在2米(不含2米)以下的板方材(仅指从造材截头及板皮中加工的板方材);15.木、竹珠,木、竹牙签,小胶合板,灰条子,木杂件,木竹皮,叶根,锯末及其综合利用产品(草酸、锯末、炭棒等),冰棍和雪糕棒、雪糕勺,竹碎料板、压刮板。
但上述优惠不包括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部分。
七、军队系统各单位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被装、军械装备、马装具)免征增值税;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列入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并按照军品作价销售给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增值税;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系统、司法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军事工厂之间为了生产军品而互相提供货物以及为了制造军品相互提供的专用非标准设备、工具、模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税;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弹、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军品以及军队系统各单位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
八、罚没物品收入不缴纳增值税。对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罚没物品,无论是公开拍卖、交由国家指定销售单位销售,还是将一些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管企业经营的财物,如金银(不包括金银首饰)、外币、有价证券、非禁止出口文物,交由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收兑或收购,只要执罚部门和单位将所取得的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则不予征收增值税。
九、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十、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十一、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十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十三、在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本地化改造(不包括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四、在2005年底以前,对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先征后返50%;上述企业改制后所有制性质发生变化的,仍可享受这一优惠。但以上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此政策。对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
十五、在2005年以前,对下列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2.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3.各级人大、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4.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5.新华通讯社的6种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参考消息》、《半月谈》、《 望》、《内参选编》、《国际内参》、《参考资料》;6.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7.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上述各项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环节为出版环节。其中,1-4项各级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以内。
在2005年底以前,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和信息系统建设,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县(含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但不包括城市中县级建制的新华书店。
在2005年以前,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六、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销售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的下列项目可以免征增值税:(1)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2)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3)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除这三项外,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的其他粮食一律征收增值税。对于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政府储备食用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其他食用植物油的销售一律征收增值税。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和经营上述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
十七、对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销售的储备物资,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由税务部门照章征收增值税,财政部门将已征税款返还给纳税单位。
十八、饲料生产企业,凭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其饲料产品可免征增值税。免税饲料产品的范围包括:
(一) 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原料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 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 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 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 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十九、对下列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一)农膜;
(二)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化肥,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三)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酰草胺、苄嘧磺隆、草除灵、吡虫啉、丙烯菊酯、哒螨灵、代森锰锌、稻瘟灵、敌百虫、丁草胺、啶虫脒、多抗霉素、二甲戊乐灵、二嗪磷、氟乐灵、高效氯氰菊酯、炔螨特、甲多丹、甲基硫菌灵、甲基异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恶唑禾草灵、精喹禾灵、井岗霉素、咪鲜胺、灭多威、灭蝇胺、苜蓿银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杀虫单、杀虫双、顺式氯氰菊酯、涕灭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酰溴苯腈、异丙甲草胺、乙阿合剂、乙草胺、乙酰甲胺磷、莠去津。
(四) 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二十、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二十一、自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对部分数控机床企业(名单见财税[2001]119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附件)生产销售的数控机床产品(产品目录亦见上文附件)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返还的税款专用于数控机床产品的研究开发。
二十二、在2005年底以前,对列入年度进口计划,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具体清单见财税[2001]130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附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观赏用的宠物和其他观赏物不享受此优惠。
二十三、自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对财税[2001]132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所列144户专业模具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70%的办法,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模具产品的研究开发。上述模具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上述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二十四、自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41号文)附件所列221家专业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35%的办法,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铸锻件产品的研究开发。铸锻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这一优惠。
二十五、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
二十六、对于从原高校后勤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其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以及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获得的收入,在2002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二十七、对血站(指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二十八、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二十九、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一〉烟
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包括卷烟(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和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及个人生 产的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在“烟”税目下分“卷烟”等子目,“卷烟”又分“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其 中,甲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 70元)的卷烟;乙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
(二)酒
酒是酒精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类饮料,包括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
啤酒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 000元(含3 000元,不含增值税) 以上的是甲类啤酒,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 000元(不含增值税) 以下的是乙类啤酒。包装物押金不包括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对饮食业、商业、 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果啤 属于啤酒,按啤酒征收消费税。
配制酒(露酒)是指以发酵酒、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加人可食用或药食两用 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再加工制成的并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具体规定如下:
1.以蒸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 并且酒精度低于38度(含)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 10%适用税率征 收消费税。
2. 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 酒” 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3.其他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白酒”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葡萄酒消费税适用“酒”税目下设的“其他酒”子目。葡萄酒是指以葡萄为原料, 经破碎(压榨)、发酵而成的酒精度在1度(含)以上的葡萄原酒和成品酒(不含以葡萄 为原料的蒸馏酒)。
(三)高档化妆品
自2016年10月1日起,本税目调整为包括髙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髙档护肤类化 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髙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
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 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是指香水、香水精、香粉、□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 蓝眼油、眼睫毛以及成套化妆品。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征收范围另行制定。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包括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有物质以及 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 珠宝玉石。对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五)鞭炮、焰火
包括:各种鞭炮、焰火。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六)成品油
本税目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7个子目;航 空煤油暂缓征收。
1.汽油。
汽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 各种轻质油。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 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2.柴油。
柴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倾点或凝点在-50号至30号的可用作柴油 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和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非 标油。
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生物柴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 费税:
(1)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
(2)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
3.石脑油。
石脑油又叫化工轻油,是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
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非标 汽油、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 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经抽余油均属轻质油,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
4.溶剂油。
溶剂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涂料、油漆、食用油、印刷油墨、皮革、 农药、橡胶、化妆品生产和机械清洗、胶粘行业的轻质油。
橡胶填充油、溶剂油原料,属于溶剂油征收范围。
5.航空煤油。
航空煤油也叫喷气燃料,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作喷气发动机和喷气推 进系统燃料的各种轻质油。航空煤油的消费税暂缓征收。
6.润滑油
润滑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润 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
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 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以植物性、动物性和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 混合掺配而成的“混合性”润滑油,不论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所占比例高 低,均属润滑油的征收范围。
另外,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均属于 润滑油征税范围。润滑脂是润滑产品,生产、加工润滑脂应当征收消费税。变压器油、 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
7.燃料油。
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主要用作电厂发电、锅炉 用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腊油、船用重油、常压重油、减压重油、 180CTS燃料油、7号燃料油、糠酸油、工业燃料、4 ~6号燃料油等油品的主要用途是作 为燃料燃烧,属于燃料油征收范围。
根据财税〔2013〕105号文,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 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但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纳税人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 经营许可证》,且该证件上核准生产经营范围应包括“利用”或“综合经营”字样。
(2)生产原料中废矿物油重量必须占到90%以上。产成品中必须包括润滑油基础油, 且每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应不少于〇. 65吨。
(3)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产品与利用其他原料生产的产品应分别核算。
财税〔2019〕144号将该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0月31日。
(七)小汽车
小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4个或4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1)乘用车: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 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叙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2)中轻型商用客车:含 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 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3)超豪华小汽车: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 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 收范围。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 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
含驾驶员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的(如8 ~ 10人、17〜26人)小汽车,按其区 间值下限人数确定征收范围。
1182 A m 法
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并且座位在10〜23座 (含)以下的商用客车,不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沙滩车、雪地 车、卡丁车、髙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八)摩托车
包括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两种。对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千米/小时,发动机气缸总 工作容量不超过50毫升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 小排量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九)离尔夫球及球具
髙尔夫球及球具是指从事髙尔夫球运动所需的各种专用装备,包括高尔夫球、高尔 夫球杆及髙尔夫球包(袋)等。
高尔夫球是指重量不超过45. 93克、直径不超过42. 67毫米的高尔夫球运动比赛、练 习用球;高尔夫球杆是指被设计用来打髙尔夫球的工具,由杆头、杆身和握把三部分组 成;髙尔夫球包(袋)是指专用于盛装高尔夫球及球杆的包(袋)。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髙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髙尔夫球杆的杆 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十)高档手表
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 〇〇〇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符合以上标准的各类手表。
(H•—〉游艇
游艇是指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船体由玻璃钢、钢、铝合金、塑料等多种材料制 作,可以在水上移动的水上浮载体。按照动力划分,游艇分为无动力艇、帆艇和机动艇。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艇身长度大于8米(含)小于90米(含),内置发动机,可以 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营利活动的各 类机动艇。
(十二)木制一次性孩子
木制一次性筷子,又称卫生筷子,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过锯段、浸泡、旋切、刨切、 烘干、筛选、打磨、倒角、包装等环节加工而成的各类供一次性使用的筷子。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 子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十三)实木地板
实木地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锯割、干燥、刨光、截断、开榫、涂漆等工序加工 而成的块状或条状的地面装饰材料。实木地板按生产工艺不同,可分为独板(块)实木 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三类;按表面处理状态不同,可分为未涂饰地板 (白述板、素板)和漆饰地板两类。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 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未经涂饰的素板也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十四)电池
电池,是一种将化学能、光能等直接转换为电能的装置,一般由电极、电解质、容
器、极端,通常还有隔离层组成的基本功能单元,以及用一个或多个基本功能单元装配 成的电池组。范围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
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铅蓄电池除外)征收消费税;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 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 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 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十五)涂料
涂料是指涂于物体表面能形成具有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的固态涂膜的一类液体或 固体材料之总称。自2015年2月1日起对涂料征收消费税,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建筑服务业之前的增值税税率为11%,货物销售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8年5月1日之后,建筑业税率调整为10%,货物销售税率调整为16%。但是,税率的下调没有改变增值税的抵扣原理,税负会比之前略有小降。
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甭管什么行业,增值税计算原理是一样的,这点没有什么异议。以下三个核心公式搞明白了,建筑业增值税计算也就水到渠成,一点也不复杂。
①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
②销项税=含税销售额÷(1+10%)*10%
②进项税=含税进项额÷(1+税率)*税率
扩展资料:
一、凭证条件
税法规定的扣税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免税农产品的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或者部分实施“营改增”地区的运输业增值税发票)。
另外,根据财税[2012]15号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因此,取得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税控软件维护费的地税发票也可以抵扣。
二、时间条件
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需要认证抵扣的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进口货物: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收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抵扣
2、自制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它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3、购入消费品=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价外费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本通知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各地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同时废止。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附件: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烟叶
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1.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
2.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
3.初考烟叶。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四)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五)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
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六)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七)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八)纤维植物
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
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九)糖料植物
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十)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
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原竹。是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
3.天然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
4.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
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4.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三)动物皮张
动物皮张是指从各种动物(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
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四)动物毛绒
动物毛绒是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
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五)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
1.蚕茧。包括鲜茧和干茧,以及蚕蛹。
2.天然蜂蜜。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3.动物树脂,如虫胶等。
4.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小规模3%减按1%政策再延长!税局刚明确!1%的专票可以抵扣9%的进项 !13%的专票可以全额抵税?!普通发票抵扣又添了新成员!
一、小规模3%减按1%政策再延长!
重点!!!
1、湖北省地区
2021年1月-3月,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021年4月-12月,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减按1%征收。
2、非湖北省地区
2021年1月-12月,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减按1%征收。
也就是说,自4月1日起,所有的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开具1%的专票。
二、税局明确!1%的专票可以抵9%的进项!
根据财税〔2017〕37号、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适用3%征收率)开具的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虽然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台了3%减按1%征收的政策,但,并没有相应的更改 财税〔2017〕37号规定的3%的专票可以抵扣9%进项的规定。
那1%的专票到底可以不可以抵扣9%的进项税?官方给了明确答复!
其实,从原理上推,国家针对疫情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台优惠政策,目的是为了减负,如果1%的专票只能按1%抵扣进项,这无疑增加了下游税负,这也不符合制定此优惠的初衷。所以, 1%的专票是可以抵扣9%进项税的。
三、怎么计算抵扣呢?
举个简单的例子:
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小规模纳税人B公司开具的一张农产品专用发票,发票金额100000元,税额1000元。
则,A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100000*9%=9000(元)。
注意,此处是用不含税金额来计算进项税额。
四、购进农产品用于深加工,加计扣除1%
还是上述例子,A公司在购入时,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领用进行深加工时(加工13%税率的货物),再加计1%进项税额。
五、适用9%税率的增值税项目有哪些?
一、农产品
(一)植物类
1.粮食
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大麦、燕麦、面粉、米、玉米面、渣、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等。
备注: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2.蔬菜
包括:蔬菜、菌类植物、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
备注:各种蔬菜罐头,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3.烟叶
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备注: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4.茶叶
包括:鲜叶和嫩芽(即茶青),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备注: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5.园艺植物
包括: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以及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
备注: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6.药用植物
包括: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以及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
备注:中成药,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7.油料植物
包括: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以及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8.纤维植物
包括: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以及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
9.糖料植物
包括:甘蔗、甜菜等。
10.林业产品
包括:原木(乔木、灌木、木段),原竹(竹类植物、竹段),天然树脂(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以及盐水竹笋。
备注:锯材、竹笋罐头,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11.其他植物
包括: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以及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
(二)动物类
1.水产品
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
备注: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2.畜牧产品
包括:牛、马、猪、羊、鸡、鸭,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以及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
备注: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3.蛋类产品
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
备注:各种蛋类的罐头,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4.鲜奶
包括:乳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备注: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5.动物皮张
包括: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以及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
6.动物毛绒
包括: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
备注:洗净毛、洗净绒,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5.其他动物组织
包括:蚕茧、天然蜂蜜、虫胶,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动物骨粒等。
二、食用植物油
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棕榈油、棉籽油、茴油、毛椰子油、核桃油、橄榄油、花椒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牡丹籽油。
三、自来水
备注: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征税,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四、暖气、热水
包括:暖气、热气、热水等,以及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
五、冷气
六、煤气
包括:焦炉煤气、发生炉煤气、液化煤气。
七、石油液化气
八、天然气
包括: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煤矿天然气和其他天然气,西气东输项目上游中外合作开采天然气。
九、沼气
包括:天然沼气和人工生产的沼气。
十、居民用煤炭制品
包括: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炭。
十一、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包括: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杂志;以及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只读光盘、一次写入式光盘、可擦写光盘、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和各种存储芯片。
十二、饲料
包括:单一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以及豆粕、宠物饲料、饲用鱼油、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
备注:饲料添加剂,税率为13%,以及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三、化肥
包括:化学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微量元素肥,其他肥。
十四、农药
包括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其他农药原药、制剂等。
备注: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五、农膜
包括:各种地膜、大棚膜。
十六、农机
包括:拖拉机(含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土壤耕整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种植机械、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收获机械、场上作业机械、排灌机械、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农业运输机械(含人力车、畜力车、三轮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挂车)、畜牧业机械、渔业机械、小农具,以及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卷帘机、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
备注: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 汽车 、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七、二甲醚
十八、食用盐
十九、交通运输服务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含航天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二十、邮政服务
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
二十一、基础电信服务
备注: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不在此范围内。
二十二、建筑服务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二十三、销售不动产
包括:转让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所有权。
二十四、不动产租赁服务
包括:不动产融资租赁、不动产经营租赁。
备注:融资性售后回租,税率为6%,不在此范围内。
二十五、转让土地使用权
备注:转让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税率为6%,不在此范围内。
1、购买税控系统取得的13%专票,不用认证,全额抵税
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税控系统,可凭取得的专票,全额(价税合计额)抵减增值税。
注意:
(1)此优惠政策仅限初次购买税控系统的,如果再次购买的,发票直接认证抵扣,不允许全额抵减增值税。
2、发票可以不认证,如果已认证,需要作转出处理。
每年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以全额抵减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企业每年向航天信息或百旺金赋缴纳技术维护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
注意:
此处是每年取得技术维护费都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不足抵减的可以结转下期抵减。
情形一:甲公司的财务人员收到2张网约车的发票,分别是纸质普通发票和电子普通发票,由于2张都是普通发票,因此未抵扣进项税。
正解:网约车的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纸质普通发票不能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第六条第一项: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情形二:甲公司的财务人员收到2张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1张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税率,另一张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由于两张都是普通发票,因此未抵扣进项税。
正解: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政策依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24号)第二条第一项
二、通行费电子票据分类
(一)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行费电子发票包括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征税发票)以及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不征税发票)。客户通行经营性收费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征税发票,可按规定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客户采取充值方式预存通行费,可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不征税发票,不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