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实木地板会计分录为什么不用写应交消费税
不写就是错误。实木地板根据财税(2006)33号文调整新增的消费税税目。有三种情况不需要写消费税。
1、如果你看到的书是2006年前出版的,那就不要写消费税会计分录。
2、题目是财税(2006)33号文件颁布之前出的,那就不要写消费税会计分录。
3、进口后直接销售的,消费税直接计入实木地板采购成本中。
生产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分录处理:销售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应按规定按从价或从价法计算应纳税额,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纳税额-应交消费税款”。 “ 帐户。与产品一起销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按规定应缴纳消费税的,应缴纳的消费税作为“其他经营性支出”处理。提取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企业实际缴纳消费税时,应根据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借记“应纳税额-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拓展资料:
1、销售应税消费品时,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贷款: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付税款 - 销项税,借:营业税及附加,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实际缴纳消费税时,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贷款:银行存款。
2、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时,具体会计处理如下:销售应税消费品,会计分录如下:借:营业税及附加,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借: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应付工资/非营业费用,信用:库存货物,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包装消费税:取得定金时:借:银行存款等,贷:其他应付款,押金逾期时:借:其他应付款信用: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借:税费和附加费,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3、出具委托加工材料时,会计分录如下:借:委托加工材料,贷款:原材料,委托加工材料用于应税消费品的连续生产,会计分录如下:借:委托加工材料(指应付加工费金额)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贷款:银行存款,收回委托加工的材料,会计处理如下:借:原材料贷:委托加工材料(指1、2委托加工材料的总和)应税消费品是指消费税范围内的商品,如香烟、酒类、贵重首饰、珠宝玉石、化妆品、游艇、摩托车、汽车、成品油等,其他商品均属于非应税消费品。
4、消费税制度特点:消费税制度的特点体现在支付范围上,是有限的;纳税环节单一;收敛税是增值税的延伸。应税消费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生产、销售、转让和进口时需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主要包括五类产品: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体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烟花、一次性木质筷子、实木地板等;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珠宝玉石、高档手表、化妆品、高尔夫球、高尔夫球具等;III类:高耗能、高端消费品,如游艇、汽车、摩托车(气瓶容量250ml以上)等;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石油消费品,如成品油。
答案
借:在建工程 货: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借:在建工程 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在建工程 货:库存商品
1、如果金额较少,建议直接计入管理费用-装修费用科目,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装修费
贷:银行存款
2、金额较大,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办公室装修,按3-5年来摊销,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待摊费用-办公室装修
贷:银行存款
增值税进项税额=300000*13%+1000*11%=39110元
向某林场购入原木的入账成本=300000-300000*13%+1000=262000元
借:原材料26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9110
贷:银行存款301110
2.2日,外购生产用油漆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5000元,增值税4250元。
借:原材料2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250
贷:银行存款29250
3.5日,油漆的20%发生非正常损失。损失成本=25000*20%=5000元,进项税额转出金额=4250*20%=850元,营业外支出=5000+850=5850元
借:营业外支出5850
贷:原材料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50
4.8日,将部分新生产的实木地板捐赠给灾区,目前尚无同类产品价格,生产成本为10450元,成本利润率为10%。
组成计税价格=10450*(1+10%)/(1-5%)=12100元
增值税=12100*17%=2057元,消费税=12100*5%=605元
借:营业外支出12507
库存商品104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57
借:税金及附加605
贷: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605
5.15日,从其他木地板厂购进未涂漆的木地板50箱,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80000元,增值税30600元。
借:原材料1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600
贷:银行存款210600
6.18日,将15日购进的木地板的70%投入生产上漆。
7.20日,发现数月前购进的一批原木因保管不善毁损,账面成本31680元。
进项税额转出金额=31680/(1-13%)*13%=4733.79
8.23日,经审批后,将20日毁损原木转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36413.79
贷:原材料316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733.79
9.25日,销售自产实木地板取得不含税收入560000元。
借:银行存款655200
借:主营业务收入5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5200
10.确认25日的消费税=560000*5%=28000
借:税金及附加28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28000
①购入原木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300000×13%+1000×7%=39070(元)
②外购油漆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4250×80%=3400(元)
③外购粘胶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元
④外购未涂漆的实木地板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30600元
⑤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39070+3400+1700+30600=74770(元)
(2)该企业当期进项税额转出金额4630.34元
进项税额转出金额=(31680-1395)÷(1-13%)×13%+1395÷(1-7%)×7%=4525.34+105=4630.34(元)
(3)该企业当期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合计95387元
①粘胶赠送客户视同销售销项税额=10000×(1+10%)×10%×17%=187(元)
②销售自产实木地板销项税额=560000×17%=95200(元)
③当期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合计=187+95200=95387(元)
(4)当期应纳的增值税额=95387-74770+4630.34=25247.34(元)
(5)该企业当期实际应纳的消费税=560000×5%-180000×70%×5%=28000-6300=21700(元)
以物易物账务处理分录:
借:固定资产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特点:
1、固定资金的循环期比较长,它不是取决于产品的生产周期,而是取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2、固定资金的价值补偿和实物更新是分别进行的,前者是随着固定资产折旧逐步完成的,后者是在固定资产不能使用或不宜使用时,用平时积累的折旧基金来实现的。
3、在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时,需要支付相当数量的货币资金,这种投资是一次性的,但投资的回收是通过固定资产折旧分期进行的。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