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板厂用于本厂办公室装修的自产实木地板,要征收增值税吗?
地板厂用于本厂办公室装修的自产实木地板,是收取增值税的。属于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是视同销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不需要视同销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视同销售共8种情形,涉及自产货物的,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投资、分配和赠送需视同销售.
营改增后,征税范围新增了无形资产,不动产,应税服务,除用于社会公众或公益活动外,无偿为其他单位提供的需视同销售.
所以将自产的地板用于装修办公室,不属于以上情形,更不属于非应税项目,所以无需视同销售.
原理上讲期间费用都是要计入成本的,相当于增值税链条并没有断,只是在成本中体现了.
再者,一般纳税人将使用过的物品用于销售,可以享受简易征收,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小规模将使用过的物品用于销售,可减按2%征收增值税.
2016年5月1日全面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均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自产实木地板用于装修厂房,不再作视同销售处理,直接结转成本就可以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部分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消费税是对特定货物与劳务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就其本质而言,是特种货物与劳务税,而不是特指在零售(消费)环节征收的税。消费税之“消费”,不是零售环节购买货物或劳务之“消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