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的实木地板用于办公室装修视同销售吗
不需要视同销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视同销售共8种情形,涉及自产货物的,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投资、分配和赠送需视同销售.
营改增后,征税范围新增了无形资产,不动产,应税服务,除用于社会公众或公益活动外,无偿为其他单位提供的需视同销售.
所以将自产的地板用于装修办公室,不属于以上情形,更不属于非应税项目,所以无需视同销售.
原理上讲期间费用都是要计入成本的,相当于增值税链条并没有断,只是在成本中体现了.
再者,一般纳税人将使用过的物品用于销售,可以享受简易征收,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小规模将使用过的物品用于销售,可减按2%征收增值税.
地板厂用于本厂办公室装修的自产实木地板,是收取增值税的。属于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是视同销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要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一、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与增值税有一点的差异:货物在机构间的转移,增值税是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其他视同销售;所得税是机构间的货物转移不视同销售。
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等,而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代表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而会计上没有做收入处理。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扩展资料:
对视同销售行为进行正确披露,对“收入”的正确理解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近日,财政部在2006年2月颁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2条,对收入则界定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其根本点是: 收入的本质是企业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其通常表现为新增资产的取得或原有负债的消失。而这种流入,不一定是以现金的形式。
如果有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就牵涉到该种利益是从外部流入的才可,该种行为体现的应该是企业与外部的关系。如果行为体现的是企业自己内部的关系,则谈不上有“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视同销售行为属于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业务,从表面上看,大多没有发生直接的现金流入,但并不等于它们不包含有“经济利益的流入”的本质,只是这个过程复杂一些而已。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视同销售
要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范围最大消费税的视同销售,是指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与移送使用时纳税。其他方面是指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在建工程;用于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营业税无视同销售,营业税是提供劳务。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与增值税有一点的差异:货物在机构间的转移,增值税是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其他视同销售;所得税是机构间的货物转移不视同销售。
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上都有视同销售的概念,但是他们的范围是不同的。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
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等,而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代表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而会计上没有做收入处理。
2016年5月1日全面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均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自产实木地板用于装修厂房,不再作视同销售处理,直接结转成本就可以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