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燃胶合板多少工程量需要一组复检
200张。
阻燃胶合板一般取200张为一个批次。一个批次见证取样一次。阻燃板的检测可以找专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科标检测。
阻燃板检测周期一般在七到十个工作日检测完成后的消防类材料报告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初检后会根据客户需求及试验复杂程度进行报价。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1.0.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2001)配套使用。
1.0.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 建筑装饰装修building decoration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2.0.2 基体primarystructure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或围护结构
2.0.3 基层basecourse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面层
2.0.4 细部detail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局部采用的部件或饰物 3.1 设计
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1.2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设计单位负责。
3.1.3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3.1.4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对建筑物进行必要的了解和实地勘察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3.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1.6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防火防雷和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3.1.7 当墙体或吊顶内的管线可能产生冰冻或结露时应进行防冻或防结露设计
3.2 材料
3.2.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规定
3.2.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2.4 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3.2.5 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本规范各章的规定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3.2.6 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检测时或对材料的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见证检测
3.2.7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3.2.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变质和污染环境
3.2.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3.2.10 现场配制的材料如砂浆胶粘剂等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配制
3.3 施工
3.3.1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过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3.3.2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人员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3.3.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由于违反设计文件和本规范的规定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3.3.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3.5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3.6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
3.3.7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对既有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并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3.3.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或做样板间(件) 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
3.3.9 墙面采用保温材料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保温材料的类型品种规格及施工工艺应符合设计要求
3.3.10 管道设备等的安装及调试应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当必须同步进行时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电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
3.3.12 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环境条件应满足施工工艺的要求施工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 C当必须在低于5C 气温下施工时应采取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3.3.1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3.3.1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一般抹灰装饰抹灰和清水砌体勾缝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4.1.2 抹灰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抹灰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施工记录
4.1.3 抹灰工程应对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行复验
4.1.4 抹灰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 时的加强措施
2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的加强措施
4.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外抹灰工程每500 1000㎡ 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 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内抹灰工程每50 个自然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抹灰面积30㎡ 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 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4.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 并不得少于3 间不足3 间时应全数检查
2 室外每个检验批每100㎡ 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
4.1.7 外墙抹灰工程施工前应先安装钢木门窗框护栏等并应将墙上的施工孔洞堵塞密实
4.1.8 抹灰用的石灰膏的熟化期不应少于15d罩面用的磨细石灰粉的熟化期不应少于3d
4.1.9 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1:2 水泥砂浆做暗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 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
4.1.10 当要求抹灰层具有防水防潮功能时应采用防水砂浆
4.1.11 各种砂浆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水冲撞击振动和受冻在凝结后应采取措施防止玷污和损坏水泥砂浆抹灰层应在湿润条件下养护
4.1.12 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
4.2 一般抹灰工程
4.2.1 本节适用于石灰砂浆水泥砂浆水泥混合砂浆聚合物水泥砂浆和麻刀石灰纸筋石灰石膏灰等一般抹灰工程的质量验收一般抹灰工程分为普通抹灰和高级抹灰当设计无要求时按普通抹灰验收
主控项目
4.2.2 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应洒水润湿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2.3 一般抹灰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应合格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和施工记录
4.2.4 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 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4.2.5 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4.2.6 一般抹灰工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接槎平整分格缝应清晰
2 高级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无抹纹分格缝和灰线应清晰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4.2.7 护角孔洞槽盒周围的抹灰表面应整齐光滑管道后面的抹灰表面应整
检验方法:观察
4.2.8 抹灰层的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砂浆不得抹在石灰砂浆层上罩面石膏灰不得抹在水泥砂浆层上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2.9 抹灰分格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光滑棱角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2.10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滴水线(槽)应整齐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滴水槽的宽度和深度均不应小于10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2.11 一般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2.11 的规定
4.3 装饰抹灰工程
4.3.1 本节适用于水刷石斩假石干粘石假面砖等装饰抹灰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4.3.2 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应洒水润湿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3.3 装饰抹灰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应合格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和施工记录
4.3.4 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 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
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4.3.5 各抹灰层之间及抹灰层与基体之间必须粘接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和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4.3.6 装饰抹灰工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刷石表面应石粒清晰分布均匀紧密平整色泽一致应无掉粒和接槎痕迹
2 斩假石表面剁纹应均匀顺直深浅一致应无漏剁处阳角处应横剁并留出宽窄一致的不剁边条棱角应无损坏
3 干粘石表面应色泽一致不露浆不漏粘石粒应粘结牢固分布均匀阳角处应无明显黑边
4 假面砖表面应平整沟纹清晰留缝整齐色泽一致应无掉角脱皮起砂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4.3.7 装饰抹灰分格条(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平整光滑棱角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
4.3.8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整齐顺直内,高外低,的宽度和深度均不应小于10mm滴水线(槽)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3.9 装饰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3.9 的规定
4.4 清水砌体勾缝工程
4.4.1 本节适用于清水砌体砂浆勾缝和原浆勾缝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4.4.2 清水砌体勾缝所用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应合格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复验报告和施工记录
4.4.3 清水砌体勾缝应无漏勾勾缝材料应粘结牢固无开裂
检验方法:观察
一般项目
4.4.4 清水砌体勾缝应横平竖直交接处应平顺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压实抹平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4.5 灰缝应颜色一致砌体表面应洁净
检验方法:观察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木门窗制作与安装金属门窗安装塑料门窗安装特种门安装门窗玻璃安装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5.1.2 门窗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门窗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特种门及其附件的生产许可文件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施工记录
5.1.3 门窗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 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
2 建筑外墙金属窗塑料窗的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漏性能
5.1.4 门窗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预埋件和锚固件
2 隐蔽部位的防腐填嵌处理
5.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及门窗玻璃每100 樘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 樘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特种门每50 樘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 樘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5.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及门窗玻璃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 并不得少于3 樘不足3 樘时应全数检查高层建筑的外窗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 并不得少于6 樘不足6 樘时应全数检查
2 特种门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0% 并不得少于10 樘不足10 樘时应全数检查
5.1.7 门窗安装前应对门窗洞口尺寸进行检验
5.1.8 金属门窗和塑料门窗安装应采用预留洞口的方法施工不得采用边安装边砌口或先安装后砌口的方法施工
5.2 木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
5.2.1 本节适用于木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5.2.2 木门窗的木材品种材质等级规格尺寸框扇的线型及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未规定材质等级时所用木材的质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5.2.3 木门窗应采用烘干的木材含水率应符合建筑木门木窗(JG/T 122)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
5.2.4 木门窗的防火防腐防虫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
5.2.5 木门窗的结合处和安装配件处不得有木节或已填补的木节木门窗如有允许限值以内的死节及直径较大的虫眼时应用同一材质的木塞加胶填补对于清漆制品木塞的木纹和色泽应与制品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
5.2.6 门窗框和厚度大于50mm的门窗扇应用双榫连接榫槽应采用胶料严密嵌合并应用胶楔加紧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5.2.7 胶合板门纤维板门和模压门不得脱胶胶合板不得刨透表层单板不得有戗槎制作胶合板门纤维板门时边框和横楞应在同一平面上面层边框及横楞应加压胶结横楞和上下冒头应各钻两个以上的透气孔透气孔应通畅
检验方法:观察
5.2.8 木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开启方向安装位置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成品门的产品合格证书
5.2.9 木门窗框的安装必须牢固预埋木砖的防腐处理木门窗框固定点的数量位置及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5.2.10 木门窗扇必须安装牢固并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5.2.11 木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一般项目
5.2.12 木门窗表面应洁净不得有刨痕锤印
检验方法:观察
5.2.13 木门窗的割角拼缝应严密平整门窗框扇裁口应顺直刨面应平整
检验方法:观察
5.2.14 木门窗上的槽孔应边缘整齐无毛刺
检验方法:观察
5.2.15 木门窗与墙体间缝隙的填嵌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填嵌应饱满寒冷地区外门窗(或门窗框)与砌体间的空隙应填充保温材料
检验方法:轻敲门窗框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5.2.16 木门窗批水盖口条压缝条密封条的安装应顺直与门窗结合应牢固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5.2.17 木门窗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2.17 的规定
5.2.18 木门窗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2.18 的规定
5.3 金属门窗安装工程
5.3.1 本节适用于钢门窗铝合金门窗涂色镀锌钢板门窗等金属门窗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5.3.2 金属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性能开启方向安装位置连接方式及铝合金门窗的型材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金属门窗的防腐处理及填嵌密封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印刷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3.3 金属门窗框和副框的安装必须牢固预埋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式与框的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3.4 金属门窗扇必须安装牢固并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5.3.5 金属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一般项目
5.3.6 金属门窗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无锈蚀大面应无划痕碰伤漆膜或保护层应连续
检验方法:观察
5.3.7 铝合金门窗推拉门窗扇开关力应不大于100N
检验方法:用弹簧秤检查
5.3.8 金属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填嵌饱满并采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
检验方法:观察轻敲门窗框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3.9 金属门窗扇的橡胶密封条或毛毡密封条应安装完好不得脱槽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
5.3.10 有排水孔的金属门窗排水孔应畅通位置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5.3.11 钢门窗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3.11 的规定
5.3.12铝合金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3.12 的规定
5.3.13 涂色镀锌钢板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3.13 的规定
5.4 塑料门窗安装工程
5.4.1 本节适用于塑料门窗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5.4.2 塑料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开启方向安装位置连接方式及填嵌密封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内衬增强型钢的壁厚及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质量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4.3 塑料门窗框副框和扇的安装必须牢固固定片或膨胀螺栓的数量与位置应正确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固定点应距窗角中横框中竖框150 200mm固定点间距应不大于600mm。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4.4 塑料门窗拼樘料内衬增强型钢的规格壁厚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型钢应与型材内腔紧密吻合其两端必须与洞口固定牢固窗框必须与拼樘料连接紧密固定点间距应不大于600mm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尺量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
5.4.5 塑料门窗扇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5.4.6 塑料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尺量检查
5.4.7 塑料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应采用闭孔弹性材料填嵌饱满表面应采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应粘结牢固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一般项目
5.4.8 塑料门窗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大面应无划痕碰伤
检验方法:观察
5.4.9 塑料门窗扇的密封条不得脱槽旋转窗间隙应基本均匀
5.4.10 塑料门窗扇的开关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开门窗扇平铰链的开关力应不大于80N 滑撑铰链的开关力应不大于80N并不小于30N
2 推拉门窗扇的开关力应不大于100N
检验方法:观察用弹簧秤检查
5.4.11 玻璃密封条与玻璃及玻璃槽口的接缝应平整不得卷边脱槽
检验方法:观察
5.4.12 排水孔应畅通位置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5.4.13 塑料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4.13 的规定
5.5 特种门安装工程
5.5.1 本节适用于防火门防盗门自动门全玻门旋转门金属卷帘门等特种门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5.5.2 特种门的质量和各项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
5.5.3 特种门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开启方向安装位置及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5.4 带有机械装置自动装置或智能化装置的特种门其机械装置自动装置或智能化装置的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启动机械装置自动装置或智能化装置观察
5.5.5 特种门的安装必须牢固预埋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式与框的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5.6 特种门的配件应齐全位置应正确安装应牢固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和特种门的各项性能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一般项目
5.5.7 特种门的表面装饰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5.5.8 特种门的表面应洁净无划痕碰伤
检验方法:观察
5.5.9 推拉自动门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5.9 的规定
5.5.10 推拉自动门的感应时间限值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5.10 的规定
5.5.11 旋转门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5.11 的规定
5.6 门窗玻璃安装工程
5.6.1 本节适用于平板吸热反射中空夹层夹丝磨砂钢化压花玻璃等玻璃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5.6.2 玻璃的品种规格尺寸色彩图案和涂膜朝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单块玻璃大于1.5m2 时应使用安全玻璃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5.6.3 门窗玻璃裁割尺寸应正确安装后的玻璃应牢固不得有裂纹损伤和松动
检验方法:观察轻敲检查
5.6.4 玻璃的安装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固定玻璃的钉子或钢丝卡的数量规格应保证玻璃安装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5.6.5 镶钉木压条接触玻璃处应与裁口边缘平齐木压条应互相紧密连接并与裁口边缘紧贴割角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
5.6.6 密封条与玻璃玻璃槽口的接触应紧密平整密封胶与玻璃玻璃槽口的边缘应粘结牢固接缝平齐
检验方法:观察
5.6.7 带密封条的玻璃压条其密封条必须与玻璃全部贴紧压条与型材之间应无明显缝隙压条接缝应不大于0.5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一般项目
5.6.8 玻璃表面应洁净不得有腻子密封胶涂料等污渍中空玻璃内外表面均应洁净玻璃中空层内不得有灰尘和水蒸气
检验方法:观察
5.6.9 门窗玻璃不应直接接触型材单面镀膜玻璃的镀膜层及磨砂玻璃的磨砂面应朝向室内中空玻璃的单面镀膜玻璃应在最外层镀膜层应朝向室内
检验方法:观察
5.6.10 腻子应填抹饱满粘结牢固腻子边缘与裁口应平齐固定玻璃的卡子不应在腻子表面显露
2 基本规定
2.1 设 计
2.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2.1.2 承担建筑旅馆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设计单位负责。
2.1.3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2.1.4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对建筑物进行必要的了解和实地勘察,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2.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进行核验、确认。
2.1.6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防火、防雷和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2.1.7 当墙体或吊顶内的管线可能产生冰冻或结露时,应进行防冻或防结露设计。
2.2 材 料
2.2.1 建筑装饰装修共存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2.2.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检验。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本规范各章的规定。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检验时,或对材料的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见证检测。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变质和污染环境。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现场配制的材料如砂浆、胶粘剂等,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配制。
2.3 施工
2.3.1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过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2.3.2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人员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2.3.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由于违反设计文件和本规范的规定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2.3.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2.3.5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2.3.6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
2.3.7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对既有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并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2.3.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或做样板间(件),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
2.3.9 墙面采用保温材料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保温材料的类型、品种、规格及施工工艺应符合设计要求。
2.3.10 管道、设备等的安装及调试应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当必须同步进行时,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2.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电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
2.3.12 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环境条件应满足施工工艺的要求。施工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当必须在低于5℃气温下施工时,应采取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2.3.1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2.3.1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3 抹灰工程
3.1 一般规定
3.1.1 本章适用于一般抹灰、装饰抹灰和清水砌体勾缝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3.1.2 抹灰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抹灰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施工记录。
3.1.3 抹灰工程应对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行复验。
3.1.4 抹灰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时的加强措施。
2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的加强措施。
3.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外抹灰工程每500~1000㎡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也应分为一个检验批。
2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内抹灰工程每50个自然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抹灰面积30㎡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公为一个检验批。
3.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2 室外每个检验批每100㎡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
3.1.7 外墙抹灰工程施工前应先安装钢木门窗框、护栏等,并应将墙上的施工孔洞堵塞密实。
3.1.8 抹灰用的石灰膏的熟化期不应少于15d;罩面用的磨细石灰粉的熟化期不应少于3d。
3.1.9 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屋要求时,应采用1:2水泥砂浆做暗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
3.1.10 当要求抹灰层具有防水、防潮功能时,应采用防水砂浆。
3.1.11 各种砂浆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水冲、撞击、振动和受冻,在凝结后应采取措施防止玷污和损坏。水泥砂浆抹灰层应在湿润条件下养护。
3.1.12 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
3.2 一般抹灰工程
3.2.1 本节适用于石灰砂浆、水泥砂浆、水泥混合砂浆、聚合物水泥砂浆和麻刀石灰、纸筋石灰、石膏灰等一般抹灰工程的质量验收。一般抹灰工程分为普通抹灰和高级抹灰,当设计无要求时,按普通抹灰验收。
主 控 项 目
3.2.2 抹会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应洒水润湿。
检验方法: 检验施工记录。
3.2.3 一般抹灰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应合格。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和施工记录。
3.2.4 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应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3.2.5 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一 般 项 目
3.2.6 一般抹灰工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接槎平整,分格缝应清晰。
2 高级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无抹纹,分格缝和灰线应清晰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3.2.7 护角、孔洞、槽、盒周围的抹灰表面应整齐、光滑;管道后面的抹灰表面应平整。
检验方法:观察。
3.2.8 抹灰层的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砂浆不得抹在水泥砂浆层上。
检验方法: 检查施工记录。
3.2.9 抹灰分格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光滑,棱角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3.2.10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滴水线(槽)应整齐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滴水槽的宽度和深度均不应小于10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3.2.11 一般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3.2.11的规定。
表3.2.11 一般抹灰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普通抹灰 高级抹灰
1 立面垂直度 4 3 用2m垂直检测尺检查
2 表面平整度 4 3 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
3 阴阳角方正 4 3 用直角检测尺检查
4 分格条(缝)直线度 4 3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5 墙裙、勒角上口直线度 4 3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注:1)普通抹灰,本表第3项阴角方正可不检查。
2)顶棚抹灰,本表第2项表面平整度可不检查,但应平顺。
3.3 装饰抹灰工程
3.3.1 本节适用于水刷石、斩假石、干粘石、假面砖等装饰抹灰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 控 项 目
3.3.2 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应洒水润湿。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3.3.3 装饰抹灰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应合格。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和施工记录。
3.3.4 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3.3.5 各抹灰层之间及抹灰层与基体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和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一 般 项 目
3.3.6 装饰抹灰工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刷石表面应石粒清晰、分布均匀、紧密平整、色泽一致,应无掉粒和接槎痕迹。
2 斩假石表面剁纹应均匀顺直、深浅一致,应无漏剁处;阳角处应横剁并留出宽窄一致的不剁边条,棱角应无损坏。
3 干粘石表面应色泽一致、不露浆、不漏年,石粒应粘结牢固、分布均匀,阳角处应无明显黑边。
4 假面砖表面应平整、沟纹清晰、留缝整齐、色泽一致,应无掉角、脱皮、起砂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3.3.7装饰抹灰分格条(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平整光滑,棱角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
3.3.8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滴水线(槽)应整齐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滴水槽的宽度和深度均不应小于10 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3.3.9装饰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3.3.9的规定。
表3.3.9 装饰抹灰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水刷石 斩假石 干粘石 假面砖
1 立面垂直度 5 4 5 5 用2m垂直检测尺检查
2 表面平整度 3 3 5 4 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
3 阳角方正 3 3 4 4 用直角检测尺检查
4 分格条(缝)直线度 3 3 3 3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5 墙裙、勒脚上口直线度 3 3 - -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6
3.4 清水砌体勾缝工程
3.4.1 本节适用于清水砌体砂浆勾缝和原浆勾缝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 控 项 目
3.4.2 清水砌体勾缝所用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应合格。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复验报告和施工记录。
3.4.3 清水砌体勾缝应无漏勾。勾缝材料应粘结牢固、无开裂。
检验方法:观察。
一 般 项 目
3.4.4 清水砌体勾缝应横平树直,交接处应平顺,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压实抹平。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3.4.5 灰缝应颜色一致,砌体表面应洁净。
检验方法:观察。
4 门 窗 工 程
4.1 一 般 规 定
4.1.1 本章适用于木门窗制作与安装、金属门窗安装、塑料门窗安装、特种门安装、门窗玻璃安装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4.1.2 门窗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纪录:
1 门窗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特种门及其附件的生产许可文件。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施工记录。
4.1.3 门窗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 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
2 建筑外墙金属窗、塑料窗的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漏性能。
4.1.4 门窗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预埋件和锚固件。
2 隐蔽部位的防腐、填嵌处理。
4.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及门窗玻璃每100樘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樘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特种门每50樘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樘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4.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及门窗玻璃,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并不得少于3樘,不足3樘时应全数检查;高层建筑的外墙,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6樘,不足6樘时应全数检查。
2 特种门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0%,并不得少于10樘,不足10樘时应全数检查。
4.1.7 门窗安装前,应对门窗洞口尺寸进行检验。
4.1.8 金属门窗和塑料门窗安装应采用预留洞口的方法施工,不得采用边安装边砌口或先安装后砌口的方法施工。
4.1.9 木门窗与砖石砌体、混凝土或抹灰层接触处应进行防腐处理并应设置防潮层;埋入砌体或混凝土中的木砖应进行防腐处理。
4.1.10 当金属窗或塑料窗组合时,其拼樘料的尺寸、规格、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
4.1.11 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4.1.12 特种门安装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有关专业标准和主管部门的规定。
4.2 木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
4.2.1 本节适用于木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 控 项 目
4.2.2 木门窗的木材品种、材质等级、规格、尺寸、框扇的线型及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未规定材质等级时,所用木材的质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4.2.3 木门窗应采用烘干的木材,含水率应符合《建筑木门、木窗》(JG/T122)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
4.2.4 木门窗的防火、防腐、防虫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
4.2.5 木门窗的结合处和安装配件处不得有木节或已填补的木节。木门窗如有允许限值以内的死结及直径较大的虫眼时,应用同一材质的木塞加胶填补。对于清漆制品,木塞的木纹和色泽应与制品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
4.2.6 门窗框和厚度大于50mm的门窗扇应用双榫连接。榫槽应采用胶料严密嵌合,并应用胶楔加紧。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4.2.7 胶合板门、纤维板门和模压门不得脱胶。胶合板不得刨透表层单板,不得有戗槎。制作胶合板门、纤维板门时,边框和横楞应在同一平面上,面层、边框及横楞应加压胶结。横楞和上、下冒头应各钻两个以上的透气孔,透气孔应通畅。
检验方法:观察
4.2.8 木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开启方向、安装位置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成品门的产品合格证书。
4.2.9 木门窗框的安装必须牢固。预埋木砖的防腐处理、木门窗框固定点的数量、位置及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4.2.10 木门窗必须安装牢固,并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4.2.11 木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一 般 项 目
4.2.12 木门窗表面应洁净,不得有刨痕、锤印。
检验方法:观察。
4.2.13 木门窗的割角、拼缝应严密平整。门窗框、扇裁口应顺直,刨面应平整。
检验方法:观察。
4.2.14 木门窗上的槽、孔应边缘整齐,无毛刺。
检验方法:观察。
4.2.15 木门窗与墙体间缝隙的填嵌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填嵌应饱满。寒冷地区外门窗(或门窗框)与砌体间的空隙应填充保温材料。
检验方法:轻敲门窗框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4.2.16 木门窗批水、盖口条、密封条的安装应顺直,与门窗结合应牢固、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4.2.17 木门窗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2.17的规定。
表4.2.17 木门窗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构件名称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普通 高级
1 翘曲 框 3 2 将框、扇平放在检查平台上,用塞尺检查
扇 2 2
2 对角线长度差 框、扇 3 2 用钢尺检查,框量裁口里角,扇量外角
3 表面平整度 扇 2 2 用1m靠尺和塞尺检查
4 高度、宽度 框 0;-2 0;-1 用钢尺检查,框量裁口里角,扇量外角
扇 +2;0 +1;0
5 裁口、线条结合处高低差 框、扇 1 0.5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6 相邻棂子两端间距 扇 2 1 用钢直尺检查
4.2.18 木门窗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2.18的规定。
表 4.2.18木门窗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留缝限值(mm)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普通 高级 普通 高级
1 门窗槽口对角线长度差 —— —— 3 2 用钢尺检查
2 门窗框的正、侧面垂直度 —— —— 2 1 用1m垂直检测尺检查
3 框与扇、扇与扇接缝高低差 —— —— 2 1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4 门窗扇对口缝 1-2.5 1.5-2 —— —— 用塞尺检查
5 工业厂房双扇大门对口缝 2-5 —— ——
6 门窗扇与上框间留缝 1-2 1-1.5 —— ——
7 门窗扇与侧框间留缝 1-2.5 1-1.5 —— ——
8 窗扇与下框间留缝 2-3 2-2.5 —— ——
9 门扇与下框间留缝 3-5 3-4 —— ——
10 双层门窗内外框间距 4 3 用钢尺检查
11 无下框时门扇与地面间留缝 外门 4-7 5-6 —— —— 用塞尺检查
内门 5-8 6-7 —— ——
卫生间门 8-12 8-10 —— ——
厂房大门 10-20 —— —— ——
4.3金属门窗安装工程
4.3.1本节适用于钢门窗、铝合金门窗、涂色镀锌钢板门窗等金属门窗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4.3.2金属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性能、开启方向、安装位置、连接方式及铝合金门窗的型材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
金属门窗的防腐处理及填
1.钢材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
A:结构用钢材除检查出厂合格证外,按规定取样复试合格以后才准使用。
B:外地钢筋需有进沪许可证。
C:钢筋在加工过程中发生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机械性能显着不正常时,应作化学成份检验。
D:进口钢筋除机械性能复试外,还需作化学成份分析。
E:对于型钢,一般有出厂证明,材质符合设计要求。
2.焊接试验报告、焊条(剂)合格证
A:钢筋闪光对焊、电阻点焊、电弧焊、电渣压力焊、气压焊、埋弧压力焊等,都必须合格的焊接试验报告。
B:焊工必须有考试合格证。
C:焊条(剂)出厂合格证,需经烘焙才能使用的焊条(剂),都必须有烘焙记录,并符合要求。
3.水泥出厂合格证和试验报告
A:工程上使用的水泥都应有出厂合格证,证上应注明品种、标号、工厂名称、出厂日期、氧化镁、三氧化硫的含量、烧失量、细度、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等指标。
B:水泥的强度试验报告,除应有3天、7天龄期强度试验报告外,还必须有28天强度试验报告。
C:水泥到达工地后,需按规定进行检验,复试合格以后方能使用。
D: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日期超过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为1个月)时,应进行复试检验,并按其复试结果使用。
E:外地水泥需有进沪许可证。
F:进口水泥在使用前必须取样复试其安定性和强度,并按其复试结果使用。
G:水泥包装标志中水泥品种、标号、工厂名称和出厂编号不全的属于不合格品。
4.砖出厂合格证或试验报告
A:工程上用的砖,应有与设计规定的品种、标号一致的出厂合格证,合格证上应注明厂名、砖的等级、强度试验依据。
B:应按规定取样进行抗压、抗折强度检验。
C:砼小型空心砌块要有产品准用证和合格证。
5.防水材料合格证、试验报告
A:使用的卷材应有出厂合格证,合格证上应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标号、品种及耐热度、拉力、柔度、吸水性、不透水性的试验数据,并按规定取样复试合格后使用。
B:沥青胶结材料应有出厂合格证,并有针入度、软化度、延度的检验报告。
C:玛蹄脂的配合比应有试验室通过试验确定,应有配比试验报告,现场熬制和使用应有粘结力、柔韧性、耐热度的取样试验报告。
D: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屋面其它防水材料,不仅要有合格证,还必须要有进场试验报告,在产品使用说明中需有保证10年使用的承诺。
E:防水工程的施工操作人员,需持证上岗。
6.构件合格证
A:钢筋砼、加气砼、钢结构构件及其它重要构配件均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各种构件的合格证其试验内容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B:钢筋混凝土构件的合格证上应有砼龄期28天的强度数据。
C:外地构件要有进沪准用证。
7.砼试块试验报告
A:浇捣砼前,应有试验室的砼配比报告。
B:砼试块制作组数视不同情况按规定制作。有抗渗要求的砼,其抗渗试块的留置数视结构的规模而定,但每单位工程不少于2组。
C:砼试块和抗渗砼试块的制作、养护和送检要符合上海市“沪建(97)244号”文件的规定。
8.砂浆试块试验报告
A:砌筑砂浆事前应有经实验室确定的配比报告。
B:砂浆试块的制作、养护和送检要符合上海市“沪建(97)244号”文件的规定。
C:微沫剂砂浆、水泥砂浆、水泥混合砂浆在同标号相互代用时,应考虑砌体强度的降低;微沫剂砂浆代用混合砂浆时降低10%水泥砂浆代替水泥混合砂浆时降低15%水泥混合砂浆不得用于地下潮湿环境中。
9.土壤试验、打(试)桩记录
A:回填土、回填砂均应做分层土壤试验,有分层取点平面图及编号。
B:打桩有送桩前的中间验收单,硫磺胶泥接桩应有硫磺胶泥抗压、抗拉强度试验报告,焊接接桩应有焊缝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桩位验收竣工图中应注明桩顶标高及桩轴线偏差的具体数据,对超过规定允许范围的桩要有设计签证处理意见。
10.地基验槽记录
基础开挖完成后,应有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三方共同进行地基验槽,如需加固处理者,应有处理记录及平面图,注明处理部位,深度及方法,并经复验签证。
11.结构吊装、结构验收记录
1)。结构吊装:吊装前应有轴线、标高复核记录,吊装时应有吊装记录,注明吊装型号、部位、搁置长度,固定方法等检查记录,分包吊装工程应有结构吊装验收记录。
2)、结构验收记录: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完毕,在回填土前,以及主体结构施工到顶,在装饰工程施工前。按上海市“沪建建管(96)第035号”文件进行验收签证,并报主管质监站进行分部工程质量检验,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回填土,装饰等下道工序的施工。
(二)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5种)
1.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
1)、给水、采暖、煤气管道系统的阀门;采暖锅炉、交换器、水泵、风机设备;煤气系统的测压装置及附件等应有出厂合格证。
2)、采暖锅炉和交换器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
3)、水泵及风机应附动平衡检验报告。
4)、消防设备及材料应有市消防局颁发的认可证书。
5)、РⅤС管道及配件和卫生洁具配件应有市建管办颁发的准用证。
2.管道、设备强度、焊缝检查和严密性试验记录
1)、强度试验记录:包括单项试压和系统试压,其结果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2)、焊缝检查记录:按设计要求进行观察检查、渗透、透视或拍照检查记录。
3)、严密性试验记录:包括煤气管道设备及附件、给水、采暖、热水系统主干管起切断作用的阀门以及设计有要求的项目,除了严密性应符合要求外,尚应检查其试验程序、升压、降压情况等符合规范规定。
3.系统清洗记录
管道、设备安装前应清理除垢,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的管道系统,应有竣工后或交用前的冲洗除垢记录。
4.排水管灌水、通水试验记录
1)、排水系统应有按系统或分段做灌水试渗漏试验记录,其试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
2)、通水试验:包括室内给水系统同时开放最大数量配水点的额定流量,消火栓组数的最大消防能力;室内排水系统的排放效果等试验记录,其结果符合设计要求。
5.锅炉烘、煮炉、设备试运转记录
1)、烘炉记录:包括锅炉本体及热力交换站的管道和设备、火焰烘炉温度升、降温记录,烘烤时间和效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2)、煮炉记录:煮炉的药量及成分,加药程序、蒸气压力、升降温控制、煮炉时间及煮完后的冲洗、除垢,均应有详细记录,操作者,施工负责人及质量检查人员应共同签证。
3)、设备试运转记录:包括锅炉、水泵、风机和热交换站煤气调压站等设备管道及附件的单机试运转和有设计要求的联合整体试运转记录,其运转工作性能(热工、机械性能、压力及安全性能等)及水质、烟尘排放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专门规定。
(三)。建筑电气安装工程(3种)
1.主要电气设备、材料合格证
1)、主要的设备、材料(如高压和配电设备中的柜盘、绝缘子、套管、避雷器、隔离开关、油开关、变压器、瓦斯继电器、温度计、电机等)应有合格证。
2)、其它材料如信材、管材、灯具、开关、绝缘油、插销、低压设备及附件等应有出厂合格证书。
2.电气设备试验、调整记录
1)、主要设备使用前,必须开箱检验及试验,各种阀、表的校验;各种断路器的外观检验,调整及操作试验;各类避雷器、电容器、变压器及附件、互感器、各种电机、盘柜、低压电器的检验和调整试验。
2)、有要求进行试运转检验、调整的项目,应有过程记录,设计有要求的工程应有系统或全负荷试验。
3.绝缘、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1)、绝缘电阻测试记录:包括设备绝缘电阻测试,线路导线间、导线对地间的测试记录。
2)、接地电阻测试记录:包括设备、系统的保护接地装置测试记录,避雷系统及其他地极的测试记录。
(四)、通风与空调工程(3种)
1.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
1)、材料出厂合格证:包括风管及部件制作或安装所使用的各种板材、线材及附件;制冷管道系统的管材;防腐、保温等材料,均应有出厂合格证。
2)、设备出厂合格证:包括空气处理设备(消声器、除尘器等)、通风设备(空调机组、热交换器、风机盘管、诱导器、通风机等)、制冷设备(各种制冷机及其附件等)各系统中的专用设备等,都应有出厂合格证,
3)、通风、空调系统采用的保温材料,同时还应附消防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4)、防火排烟系统采用的防火、排烟阀、消防风机均应有市消防部门颁发的认可证书。
2.空调试验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各项设备的单机试运转(风机、制冷机、水泵、空气处理器、除尘过滤设备等),无生产负荷联合试运转的测定,其测定内容及过程应符合设计要求;对洁净系统测定静态室内空气含尘浓度,室内正压值等达到设计和使用要求。
3.制冷管道试验记录
1)、强度、严密性试验记录:阀门、设备及系统应有强度、严密性试验记录,并达到设计和使用要求。
2)、工作性能试验记录:管件阀门清洗、系统排污、单机试运转、真空试验、检漏试验及负荷运转等程序符合设计和使用要求。
(五)、电梯安装工程(3种)
1.绝缘、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绝缘电阻测试(设备、线间、线地间、接头及系统)和接地电阻测试(设备及系统保护接地)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2.空、满、超负荷试运转记录
按不同负载情况分别记录,内容应包括启动、运行和停止时的振动、制动、摩擦及有升温限值的升温情况以及有关性能装置的工作情况,多台程序控制电梯应有联合试运行记录。
3.调整、试验报告
包括各部门、各系统(牵引、运行、安全保护装置等)的调整、试验报告和整机与试运行相结合进行的试运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