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题目
甲厂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0*(1-13%)+2*(1-7%)+3)/(1-10%)*10%=2.47 万
甲厂销售实木地板应纳消费税:35*10%-2.47*80%=1.524 万
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工程应缴纳的营业税:(3000-1000)*3%=60 万
分包工程的安装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1000*3%=30 万
建筑工程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4000/(1+17%)*17%-236-30*7%=343.10 万
这里因为原木被盗,属于存货的非正常损失,需要转出已经计提或抵扣的进项税。
所以就是算原来已经计提的进项税金额。
这里的运输费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说明是营改增之后的运输单位提供的运输服务,原来计提进项的时候就是根据运输发票金额乘以税率,即2.7*11%
而从林场直接购入原木,属于购入免税农产品,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按照“买价*13%”的金额进行抵扣。所以原来抵扣的进项税额就是 =购买原木的发票金额*13%
但是做账的时候被抵扣部分不进入原木成本,所以做分录的时候是:
借:原材料发票金额-发票金额*13%=29.7-2.7万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行) 发票金额*13%(这是需要转出的部分)
贷:银行存款发票金额
所以根据29.7-2.7万是扣除进项税后的入账成本,计算增值税进项,这个解方程就很简单了吧!
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100+10)/(1-5%)*5%=5.7895万元。
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增值税17%=(100+10+5.7895)*17%=19.6842万元。
一共应交税=10+5.7895+19.6842=35.4737万元。
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实木地板 115.789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19.68
贷:银行存款 135.4737
组成计税价格中的加工费=7020/(1+17%)=6000(元)
被代收代缴消费税=(18144+6000)/(1-5%)×5%=1270.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