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合板人造板增值税税负率标准
2%。根据查询胶合板人造板相关信息显示,增值税税负率标准2%,胶合板是由木段旋切成单板或由木方刨切成薄木,再用胶粘剂胶合而成的三层或多层的板状材料,通常用奇数层单板,并使相邻层单板的纤维方向互相垂直胶合而成。
加工制造企业年销售额必须达到80万元以上,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为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1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2号)的规定和各地反映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090301B版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其他无环醚、部分图书、含金产品和干制蔬菜的商品编码进行扩展,如:将商品编码2909190090“其他无环醚及其卤化等衍生物,征17%退13%”扩展为29091900901“按13%征税的其他无环醚及其卤化等衍生物,征13%退13%”和29091900902“按17%征税的其他无环醚及其卤化等衍生物,征17%退13%”。此次共调整25条海关10位商品编码,具体见附件。
二、将0712909090“干制的其他蔬菜及什锦蔬菜,征13%退5%”扩展调整为07129090901“按13%征税的干制的其他蔬菜及什锦蔬菜,征13%退5%”和07129090902“按17%征税的干制的其他蔬菜及什锦蔬菜,征17%退13%”。
三、设置商品编码4412390090“其他薄板制胶合板”的消费税退税率。
四、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FTP通讯服务器(100.16.125.25)“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并由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系统管理员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退税率文库升级。各地应及时将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发放给出口企业。
五、本通知第二条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对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未经允许,严禁擅自改变出口货物退税率。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属于小微企业,超过上述条件的属于中小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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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mm合格厚度的正公差为:0.8+0.03*12=1.16mm,负公差为:0.4+0.03*12=0.76mm,即在11.24~13.16mm均符合12mm的合格要求。
t只是一个厚度的标识代号而已,就像长度代号一般用L一样。每张板内的厚度允差即允许每张板内的厚度偏差值,是一个厚度范围。
扩展资料:
装饰单板:
1)装饰单板贴面胶合板是用天然木质装饰单板贴在胶合板上制成的人造板。装饰单板是用优质木材经刨切或旋切加工方法制成的薄木片。
2)装饰单板贴面胶合板的特点:
装饰单板贴面胶合板是室内装修最常使用的材料之一。由于该产品表层的装饰单板是用优质木材经刨切或旋切加工方法制成的,所以比胶合板具有更好的装饰性能。该产品天然质朴、自然而高贵,可以营造出与人有最佳亲和高雅的居室环境。
3)装饰单板贴面胶合板的种类:
装饰单板贴面胶合板按装饰面可分为单面装饰单板贴面胶合板和双面装饰单板贴面胶合板;按耐水性能可分为I类装饰单板贴面胶合板、II类装饰单板贴面胶合板和III类装饰单板贴面胶合板;按装饰单板的纹理可分为径向装饰单板贴面胶合板和弦向装饰单板贴面胶合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胶合板
(Plywood-Classification) GB/T 9846.1-2004 本标准参照采用国际标准 ISO2047-1972《胶合板一词汇》。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胶合板主要术语的定义。本标准适用于由GB9846.1分类的各种胶合板。
二、引用标准 GB/T 9846.1 胶合板第一部分:分类 3.1 单板veneer山旋切、半圆旋切、刨切或锯制方法生产的薄片状木材。
3.2松面loose side 在旋切或刨切过程中,单板与刀接触的一面,此面因受反向伸张而常瓶子产生旋切或刨切裂隙。
3.3层胶合板中的每一层
3.3.1表层outer ply指胶合板的表层单板。
3.3.1.1 面板face胶全板外观质量较好的那个表板。
3.3.1.2 背面back相对于面板的另一侧表板。
3.3.2 中心层central ply胶合板的中心层,其它各层对称配置在它的两侧。
3.3.3芯板cross band,lateral ply纹理方向与表板纹理垂直的内层单位。
3.3.4 长中板centres,longitudinal ply 纹理方向与表板纹理平行的内层单板。
3.3.5板芯core夹芯胶板或复合胶合板的中心层。通常其厚度大于其它各层。
3.4 拼接joint同一层中相邻单板条的连接。
3.4.1 纵拼edge joint两片齐边单板沿纵边拼接,拼缝与单板纹理方向相同。
3.4.2端拼end joint两片齐边单板沿极端拼接,拼缝与单板纹理方向垂直。
3.4.3 斜接scarf joint两片单板沿斜面板端或斜面板边拼接。
3.4.4 指接 finger joint两片单板端部加工成指型榫在平面上互相交错拼接。
3.5胶粘剂glue,adhesive用于两个表面互相胶合的物质。
3.5.1胶合bond用胶粘剂粘按。
3.5.2 胶层glue line胶合两个相邻表面的胶粘剂薄层。 4.1木纹grain木材中国纤维排列方向所形成的纹理。
4.1.1直纹straight grain木纹通直并平行于或接近平行于单板两个主方向(长向或宽向)中的一个
4.1.2 斜纹angle grain木纹与单板板边不垂直。
4.1.3 下规则纹irregular grain木纹因木材异常结构而下直。 5.1胶合板plywood一组单板通常按相邻层木纹方向互相垂直组坯胶合而成的板材,通常其表板和内层板对称地配置在中心层或板芯的两侧。
5.1.1 顺纹胶合板long grained plywood表板木纹平行或接近平行于板子长边的胶合板。
5.1.2横纹胶合板cross grained plywood表板木纹乎行或接近平行于板子短边的胶合板。
5.1.3 普通胶合板plywood for general use适应广泛用途的胶合板。 5.1.4特种胶合板special plywood能满足专门用途的胶合板。
5.1.5室外用胶合板eltetior plywood具有耐气候、耐水和耐高湿度的胶台板。
5.1.5.1 1类波合板type l plywood耐气候胶合板,这类胶合板具有耐久、耐煮沸或蒸汽处理等性能,能在室外使用。
5.1.6 室内用胶台板interior plywood不具有长期经受水浸或过高温度的胶粘性能的胶合饭。
5.1.6.1 2类胶台板type 2 plywood耐水的胶合板,这类胶合扳能在冷水中浸渍,或经受短时间热水浸渍,但不耐煮沸。
5.1.6.2 3类胶合板type 3 plywood耐潮的胶合板,这类胶合板能耐短期冷水浸渍,适于室内使用。
5.1.6.3 4类胶合板type 4 plywood不耐潮胶合板,这类胶合板在室内常态下使用,具有一定的胶合强度。
5.1.7结构胶合板structural plywood具有限定力学性能要求的胶合板。
5.1.8 星形组合胶合板star plywood单板纹理按星形排列组坯制成的胶合板。
5.2 夹芯胶合板core plywood具有板芯的胶合板。
5.2.1 细木工板blockboard板芯由木条组成,木条之间可以胶粘,也可不胶粘。
5.2.2蜂窝板callular board板芯由一种蜂窝结构组成,板芯的两侧通常至少应有两层木纹互为垂直排列的单板。
5.3 复合胶合板composite plywood板芯(或某些层)由除实体木材或单板之外的材料组成,板芯的两侧通常至少应有两层木纹互为垂直排列的单板。
5.4 装饰胶合板decorative plywood两张表层单板或其中一张为装饰单板。
5.5 成型胶合板moulded plywood在压模中加压成型的非平面状胶合板。
5.6 斜接胶合板scarfed plywood用斜面胶接两张或两张以上的胶合板,以增加其幅面尺寸。
5.7 指接胶合板finger jointed plywood由两张或两张以上的胶合板,采用板边指型交错结合方法胶拼,以加大幅面尺寸的胶合板。
5.3 板长length of panel沿表板木纹方向的尺寸。
5.9 扳宽width of panel垂直于极长的尺寸。
5.10 板厚thickness of panel 垂宜于板面的尺寸。 6.1 组坯1ay-up板坯中各层单板按木纹方向和厚度的配置。
6.1.1直交组合cross-banded plies相邻两层单板的木纹垂直配置。
6.1.2 星状组合star formation相邻两层单相的木纹校星形排列配置。
6.1.3 平行组合parallel grain plies相邻两层单板的木纹以相同方向配置。
主要税种有: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
主要税赋和税率
【所得税】国内公司以菲律宾国内外所有净收人为基础纳税;常驻外国公司(180天以上)就菲律宾境内取得的净收入纳税;非常驻外国公司则就菲律宾境内的总收入纳税。现行的公司所得税税;为应纳税金额的35%,自2009年1月1日起税率将降至30%。如果公司应纳税收入为零或负数,或最低公司所得税超过其普通公|应纳所得税,则自该公司第4个年度起可按2%的最低公司所得-征收。专营教育机构和非营利性医院按应纳税收入净额的10% 征收。
居民、非常驻居民、常驻外国人、非常驻外国人在菲律宾从事商业和贸易按5%到32%的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菲律宾不从事商业和贸易的外国人一律按25%的税率对其收益进行征收(如利息、投资收益)。
【增值税】根据9337号修正案规定,增值税率从2006年2月1日起提高到12%。部分交易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交易主要包括:农产品、水产品、种子、种苗、鱼苗、饲料、认证的私人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由个人提供的服务、在合作发展署登记的农业合作社对其会员的销售、直接用于农业投入的进口机械和设备包括零部件等,销售、进口或出租船舱、货舱和飞机,包括发动机、设备和零部件等。
【消费税】消费税主要征收对象为在菲律宾生产、制造的用于国内销售或消费以及其他目的的特定商品(如烟、酒、机动车等)。消费税也适用于部分应缴纳增值税和关税的进口商品。
【比例税】免征增值税的个人和实体,如从事国内或国际客运交通或娱乐业的,将按总收入征收比例税(营业税)。
【印花税】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文件、契约、证券、贷款协议,还有接收、签署、销售转移责任、权力或资产等的证明。征收对象为制作者、签字人、接收者或转移者。
【地方税】地方政府法规定,地方政府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某些特殊行为或商业行为征税,法律规定免税的除外。地方政府也有权每年对不动产征税,如土地、建筑物、机械和其他改造,还有对不动产的销售、捐赠、易货、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转移进行征税。然而,地方政府无权征收所得税、关税、印花税、财产税、礼品税。
◆关税政策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菲律宾进出口关税的主要法律是《菲律宾关税与海关法》,进口关税税率由菲律宾关税委员会确定公布,出口关税的税率由海关总署确定,并由海关通过有授权的菲律宾中央银行征收。菲律宾对大部分进口产品征收从价关税,但对酒精饮料、烟花爆竹、烟草制品、手表、矿物燃料、卡通、糖精、扑克等产品征收从量关税。根据《税收法》,海关对汽车、烟草、汽油、酒精以及其他非必要商品征收进口消费税。进口产品还应向菲律宾海关当局缴纳12%的增值税,征税基础为海关估价价值加上所征关税和消费税。菲律宾还对进口货物征收印花税,该税一般用于提货单、接货单、汇票,其他交易单、保险单、抵押契据、委托书及其他文件。
进口关税:菲律宾关税与海关法将应税进口商品分为21类, 进口关税税率一般为3%~30%
。如活动物及其产品、新鲜蔬菜等。
菲律宾将于2010年对东盟成员实现全部产品零关税。
出口关税:菲律宾对以下出口商品征收关税,且关税税率均为)%。圆木、木材、饰面用薄板和胶合板、金属矿砂及其精矿、金、矿渣水泥、硅酸盐水泥;船用燃料油、石油沥青、银、未加工的ABACA(一种产纤维的植物,产于菲律宾)、香蕉、椰子及椰产品、菠萝及其成品、糖及糖制品、烟草、小虾和对虾。
出口退税:《菲律宾关税和海关法》规定,用于从事对外贸易沿海贸易的船舶推进器燃料油,可退还不超过99%的已征关税给予税收抵免;用进口原材料生产或制造的产品(包括包装、标签等)出口时,对所用原材料进口时征收的关税将予以退还或给予税收抵免;财政部根据海关总署的建议可发布允许对本法规定的商品实行部分退税的法规规章。退税将由海关总署在收到一套正确、完整的文件后60天内支付。
◆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1)免所得税:新注册的优先项目企业将免除6年的所得税,传统企业免交4年所得税。扩建和升级改造项目免税期为3年,如项目位于欠发达地区,免税期为6年。
新注册企业如满足任一下列条件,还将多享有1年免税奖励:
①本地生产的原材料至少占总原材料的50%
②进口和本地生产的固定设备价值与工人的比例不超过每人1万美元;
③营业前3 年,年外汇存款或收入达到50万美元以上。
(2)可征税收入中减去人工费用。
(3)减免用于制造、加工或生产出口商品的原材料的赋税。
(4)可征税收入中减去必要和主要的基建费用。
(5)进口设备的相关材料和零部件减免关税。
(6)减免码头费用以及出口关税。
(7)自投资署注册起免除4~6年地方营业税。
非财政优惠措施:
(1)简化海关手续;
(2)托运设备的非限制使用:托运到菲律宾的设备贴上可出口的标签;
(3)进入保税工厂系统;
(4)雇用外国公民:外国公民可在注册企业从事管理、技术和咨询岗位5年时间,经投资署批准,期限还可延长。总裁、总经理、财务主管或者与之相当的职位可居留更长时间。
行业鼓励政策:菲律宾投资署每年根据《2004-2010年菲律宾中期发展规划》制定一份“投资优先计划”表,列出菲律宾政府鼓励投资的项目,列入该表的项目可享受财政和非财政优惠措施。
最新的“投资优先计划”于2009年5月由阿罗约总统签署299号备忘令发布,该计划的特点是突出了保障就业,除延续2008年计划明确的14个鼓励投资的领域(包括农业和渔业、基础设施建设、 旅游业、研发活动、机械设备和钢铁制造、战略性投资、植树造林、采矿、印刷出版、石油、固体废物处理、净水工程、残疾人辅助设施和出口促进活动)以外,特别提出了一个“应急计划”,对受到全球金融危机影响而仍能保持或扩大投资和保障员工就业的企业,以及上马新项目的中小企业,提供税收和其他优惠,但该“应急计划”也有一些排除在外的领域,包括:银行及金融机构,零售业,服务业,小型矿业,因安全、国防、卫生、道德风险而限制的活动,外国人参与的中小企业,非农基本消费品,保健品等。另外,棉兰老岛穆斯林自治区提供特殊清单,符合要求的企业也可以享受投资优惠措施。需要注意的是,这些领域中有一些是限制或禁止外国投资的领域。
经济特区鼓励政策:菲律宾经济区主要由PEZA所辖的96个各类经济区和独立经营的菲弗德克工业区、苏比克、卡加延、三宝颏、克拉克自由港等组成。这些经济特区的优惠政策包括:
(1)企业可获得4年所得税免缴期,最长可延至8年。所得税免缴期结束后,可选择缴纳5%的“毛收入税” (Gross Income Tax),以代替所有国家(中央)和地方税,其中3%上缴中央政府,2%上缴地方财政;
(2)进口资本货物(设备)、散件、配件、原材料、种畜或繁殖用基因物质,免征进口关税及其他税费。同类物品如在菲律宾国内采购,可享受税收信贷(tax credit),即先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是,待产品出口后再返还(包括进口关税部分的折算征收、返还);
(3)经批准,允许企业生产产品的30%在菲律宾国内销售,但须根据国内税法纳税;
(4)免缴码头税费和出口税费;
(5)给予初始投资在15万美元以上的投资者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21岁以下)在经济区内永久居留的身份,他们可以自由出入经济区,而不需向其他部门另行申请;
(6)简化进出口程序;
(7)允许聘用外籍雇员,为外国经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办理2年的可延期工作签证,但外籍雇员数量不能超过企业总雇员人数的5%
(8)企业用于员工技术培训和提高管理能力的费用的一半可以从上缴中央政府的3%税收中扣除;此外,是否给予E.0.226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由PEZA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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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流程及分录:
1.收到受托加工材料物资时:
不作会计处理,但对收到的受托加工物资要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记录其收到、投入加工等材料增减。
2.将受托的材料发到生产车间加工后,将人工、辅助材料等记:
借:生产成本
贷:制造费用 / 应付职工薪酬 / 原材料
3.加工完成入库时,结转本批加工成本
借:库存商品—受托加工产品
贷:生产成本
4.将加工完成的产品交付,并开出发票时:
借:应收账款 / 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 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如果涉及消费税的,要代扣代缴消费税)
5. 在备查簿上登记受托加工材料物资收付情况,并结转库存商品:
借:主营业务成本 / 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受托加工产品
根据上条的规定,为了支持某些行业、企业的发展,我国在增值税方面制定了一些优惠政策,在优惠方法上有直接给予免税的,也有先征税后返还的。1998年,本栏目曾经对增值税优惠政策作过专题介绍,鉴于近几年税收政策调整幅度较大,一些优惠政策已经失效,新的优惠政策又相继出台,为方便纳税人了解和掌握现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内容介绍如下。
一、对民政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的优惠政策
(一)民政福利企业。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安置四残人员比例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并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可享受国家给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从事商品批发、零售的民政福利企业不能享受)。安置四残人员比例不同享受的优惠程度不同: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的,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先由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缴纳应纳的增值税款,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再返还企业全部已纳的增值税款;四残人员比例超过35%但没到50%的,如企业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但民政福利企业的下列项目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应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对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货物。
(二)校办企业。能够享受下列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必须一是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类学校举办的校办企业,不包括私人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电大、夜大、业大、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等)举办的校办企业;二是学校出资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的,学校在原有校办企业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个人联合举办的企业,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或承包给外单位、个人经营的,不得享受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经严格审核确认后,免征增值税。
二、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免征增值税。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三、对国家定点企业(见财税字1994第060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附件)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边销茶是指以黑茶、红茶末、老青茶、绿茶经蒸制、加压、发酵、压制成不同形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该项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到2005年底。
四、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这一优惠。
五、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1.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2.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3.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4.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以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1.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2.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六、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5年底前由税务机关实行即征即退办法。
三剩物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等)。
次小薪材包括: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ZB B68009-8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ZB B68003-86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薪材。
综合利用产品包括:1.木竹纤维板;2.木竹刨花板;3.细木工板;4.木竹片;5.地板块;6.木旋制品;7.水解酒精;8.糠醛;9.饲料酵母;10.针叶饲料;11.木炭;12.活性炭;13.栲胶;14.长度在2米(不含2米)以下的板方材(仅指从造材截头及板皮中加工的板方材);15.木、竹珠,木、竹牙签,小胶合板,灰条子,木杂件,木竹皮,叶根,锯末及其综合利用产品(草酸、锯末、炭棒等),冰棍和雪糕棒、雪糕勺,竹碎料板、压刮板。
但上述优惠不包括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部分。
七、军队系统各单位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被装、军械装备、马装具)免征增值税;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列入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并按照军品作价销售给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增值税;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系统、司法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军事工厂之间为了生产军品而互相提供货物以及为了制造军品相互提供的专用非标准设备、工具、模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税;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弹、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军品以及军队系统各单位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
八、罚没物品收入不缴纳增值税。对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罚没物品,无论是公开拍卖、交由国家指定销售单位销售,还是将一些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管企业经营的财物,如金银(不包括金银首饰)、外币、有价证券、非禁止出口文物,交由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收兑或收购,只要执罚部门和单位将所取得的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则不予征收增值税。
九、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十、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十一、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十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十三、在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本地化改造(不包括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四、在2005年底以前,对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先征后返50%;上述企业改制后所有制性质发生变化的,仍可享受这一优惠。但以上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此政策。对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
十五、在2005年以前,对下列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2.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3.各级人大、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4.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5.新华通讯社的6种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参考消息》、《半月谈》、《 望》、《内参选编》、《国际内参》、《参考资料》;6.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7.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上述各项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环节为出版环节。其中,1-4项各级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以内。
在2005年底以前,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和信息系统建设,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县(含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但不包括城市中县级建制的新华书店。
在2005年以前,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六、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销售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的下列项目可以免征增值税:(1)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2)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3)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除这三项外,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的其他粮食一律征收增值税。对于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政府储备食用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其他食用植物油的销售一律征收增值税。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和经营上述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
十七、对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销售的储备物资,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由税务部门照章征收增值税,财政部门将已征税款返还给纳税单位。
十八、饲料生产企业,凭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其饲料产品可免征增值税。免税饲料产品的范围包括:
(一) 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原料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 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 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 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 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十九、对下列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一)农膜;
(二)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化肥,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三)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酰草胺、苄嘧磺隆、草除灵、吡虫啉、丙烯菊酯、哒螨灵、代森锰锌、稻瘟灵、敌百虫、丁草胺、啶虫脒、多抗霉素、二甲戊乐灵、二嗪磷、氟乐灵、高效氯氰菊酯、炔螨特、甲多丹、甲基硫菌灵、甲基异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恶唑禾草灵、精喹禾灵、井岗霉素、咪鲜胺、灭多威、灭蝇胺、苜蓿银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杀虫单、杀虫双、顺式氯氰菊酯、涕灭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酰溴苯腈、异丙甲草胺、乙阿合剂、乙草胺、乙酰甲胺磷、莠去津。
(四) 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二十、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二十一、自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对部分数控机床企业(名单见财税[2001]119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附件)生产销售的数控机床产品(产品目录亦见上文附件)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返还的税款专用于数控机床产品的研究开发。
二十二、在2005年底以前,对列入年度进口计划,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具体清单见财税[2001]130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附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观赏用的宠物和其他观赏物不享受此优惠。
二十三、自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对财税[2001]132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所列144户专业模具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70%的办法,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模具产品的研究开发。上述模具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上述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二十四、自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41号文)附件所列221家专业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35%的办法,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铸锻件产品的研究开发。铸锻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这一优惠。
二十五、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
二十六、对于从原高校后勤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其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以及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获得的收入,在2002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二十七、对血站(指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二十八、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二十九、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