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馆里自己带酒可以吗
可以的
不准自带酒水是不合法的。法律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准自带酒水”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顾客到餐馆或饭店就餐时可以自带酒水。商家制定的“禁带酒水”格式限制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该条款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酒店不让自带酒水不合法。根据合同法禁止自带酒水属于霸王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禁止自带酒水,虽说你可以选择去或者不去,但是大多餐厅都这样,所以这个权利也就变成空了,无法享受。餐厅等于是把他们的服务捆绑式的销售,就是你要来我们这吃饭喝酒,就必须买我们的酒不能喝其他来源的酒,但是酒的价格是超过市场价很多,怎么选择都是消费者吃亏。
这个问题实在不好答,我们这行的,往往都不会直接妄断“可或不可”。但趁这机会,我把禁止自带酒水、禁止外带食物、设置最低消费的问题都理一理吧,大概涉及:
“禁带酒水”——禁止自带酒水(自带酒水服务费、开瓶费)
“外食禁入”——禁止外带食物
“低消”——设置最低消费(包间费)
商家设置诸如上述规定,我们称之为“格式条款”, 即商家事先拟定的条款,对此消费者只能选择“受或滚”(take it or leave it)。因此,界定该类格式条款是否依法设置、是否公平合理,则显得至关重要。设置得当,则是商家合理行使自主经营权的表现。否则若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下称“消费者三权”),该等格式条款将无效。
上来先表明立场:
我不为商家说话,也不为消费者说话,我为一种公平合理有效益的制度说话。这种制度应该是平衡商家自主经营权和“消费者三权”二者权利的,而非是一刀切的行政或司法干预,断定商家一旦设置格式条款即无效。
好了,必须来看看法律规定及行政监管的倾向:
其一,想必普罗大众对抗商家的信心,一幕幕都是来自“最高法答媒体问”的记忆——
据《中国消费者报》20140214期第A1版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2月12日回复该报的书面采访时表示:(笔者注:为方便后文分析,故对摘选原报道分点罗列)
“1、餐饮业制定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虽不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但对于违反《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条款,消费者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2、最高法在回复中进一步指出,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3、对于有观点认为‘食品、餐饮行业是充分竞争的行业,一些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如「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等,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都是合法的’,最高法在答复本报采访时表示,《规定》与‘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都是合法的’观点并不冲突。”
对此,我仍然选择相信最高法的智慧。采访过程我不得而知,但可能是这当中有什么误会,导致原意曲解。但依此否定所有商家格式条款的效力,我认为是够不上的,理由如下:
1、从该“答媒体问”法律效力来看,并非司法解释或正式的批复、决定,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2、退一步说,其涉及的内容仅针对餐饮业,并不必然可类推适用于其他行业(如ktv、电影院等娱乐行业,游乐园等旅游行业)。
3、再退一步说,“消费者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并不意味消费者的请求一定有胜诉权,并且是否必然构成霸王条款值得商榷。
4、最后,第3点关于最高法表示“《规定》与‘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都是合法的’观点并不冲突”的陈述往往被媒体忽视,这点很重要,只要商家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往往是被允许的,不必然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
其二,看看我大广东地区,据《广州日报》2016年1月1日报道:广东省发改委联合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消委会等单位召开餐饮行业价格行为提醒会,要求驻穗餐饮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设置“最低消费”。
其三,是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发文《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2014)第十二条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
最后,从南到北挑几个省市的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口径竟如此统一:禁设低消、开瓶费。
附:
《三亚市餐饮业价格管理暂行规定》(三府[2012]214号 )第七条餐饮经营者不得巧立名目进行收费。不得采取制定最低消费价格等附加条件的限定方式强迫消费者接受高价餐饮品或者服务;不得向消费者收取一次性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空调费、座位费、包厢费等费用。
《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5修订)第四十条餐饮业的经营者,应免费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餐具,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设定开瓶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
《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5)第四十四条经营者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对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应当用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四)收取餐位费、开瓶费、消毒餐具费、包房最低消费;
看吧看吧,根据上述司法与行政倾向,看这态势,可以说,目前就大部分地区的餐饮行业而言,商家收取开瓶费与低消是不被允许的。如此一刀切的规定,恐怕也是出于两点现实考量:
(1)与对待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劳资双方同理,商家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有其现实合理性。
(2)类似消费者投诉激增,且现实中确实存在部分商家设置的“霸王规则”显失公平合理,从急于寻求有效监管、整治措施的角度看,出台一刀切措施也属大环境乱象中的无奈之举。
(3)由于该类矛盾在餐饮行业中尤为突出,所以就先砍为敬了。就法律层面而言,没有哪一条是明确禁止商家设置“开瓶费、包厢最低消费”的,本来就存在争议的问题,监管部门、地方立法和行政机构就不好向其他行业开刀了。
回到本文最初的制度构想,我认为,一个公平合理有效益的制度,应是惠民、利企、维护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仅靠简单粗暴的行政或司法干预,寄望于锁定某个一劳永逸的标准,是消极行政和放弃司法能动的表现。这世间可没有放诸四海而皆准的“一刀切”的标尺,解决商家“格式条款”带来的社会矛盾,关键在于如何平衡商家自主经营权和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而这个过程,必定是从适用公平合理原则(抽象)到寻求量化标准(确定)的长期过程,但不意味着我们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偷懒。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实需要保护,但商家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合理的行业惯例,我们是否也应该予以尊重?来听听行业协会的声音: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二十九条 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但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
啪!
杨斌姐恐怕要打岔喊冤:不是说好行业自律了吗?最高法啊,凭啥你敢打旅饭行业协会的脸,不敢打正骨医院旁边大厦9楼某协会的脸?
好了不调侃杨斌姐了。较真地说,这脸也只打得半边:根据前述规定与监管倾向,也就明确了餐饮业不得收取“开瓶费”而已,商家仍可依据《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二十九条,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不过我们都知道,商家收取“开瓶费”,目的根本不在于收费,而在于“拒绝自带酒水”;只允许商家设定“禁止条款”,而不允许其规定“违者收费”的“责任条款”,实际上架空了商家的自主经营权。
那,商家,消费者,究竟谁有理了?
还是抛个段子再说:
惊闻最高法下圣旨,宣布商家设置“禁止自带酒水零食”、“最低消费”等规定均属无效的“霸王条款”,张伟大喜,立马呼朋唤友,自带二锅头、榴莲若干,下榻爱情公寓楼下餐馆。不料,负隅反抗的餐馆,仍在门前布告“禁止自带酒水,否则加收10%服务费”。张伟不然,照样进入餐馆,只点了白开水一壶、花生米一碟,畅饮到打烊。席间,其二锅头、榴莲之烈性气味,驱走了旁边几桌食客。餐馆老板曾劝其转到环境较优越的独立包厢中就餐,但张伟听说包厢最低消费须188元后,予以拒绝。
次日,张伟肚子生疾,经诊断为食物中毒。要求餐馆赔偿,餐馆认为并非其食品质量所致,双方协商未果,对簿公堂。
受工商大力整治影响,餐馆终于服软,不再设置“自带酒水服务费”、低消。但餐馆发现:以前酒水利润较高,故为吸引顾客,可以把菜品成本压低。但如今人人自带饮料前来就餐,货架酒水无人问津,不得已对菜品涨了价;几个从不喝酒的老街坊、老顾客为表不满,纷纷投诉。
某日张伟为接待客户,约在餐馆谈案子。欲花稍高价钱,预定环境较好的包厢。餐馆则表示受近来取消最低消费的影响,包厢已被退休的大爷大妈占领,一盏茶一碟饺子的聊正欢,且附近餐馆饭店的包厢均已满座。
情节虽为杜撰,弊端亦可成真。从上述段子大致可以感受,一味禁止商家设定“禁带酒水”、 “外食禁入”、 “低消”可能带来以下负面影响:
(1)实际经济活动中难以得到商家执行,损害司法权威
(2)发生食品安全问题,难以厘清责任
(3)过份干预市场经济、不尊重合理的行业惯例,实际最终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其实,商家设定“自带酒水服务费”、 “外食禁入”、 “低消”等格式条款,有一定的合理性。
第一,《价格法》说了,像这种适用市场调节的玩意,经营者完全可以自主定价啊!
在经过安检时发现无异常时可以不开盒检查的。在换登机牌的时候就一起办理托运。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
托运由乘客自己打包好或到机场由机场托运处打包,因为酒属于易碎的物品,托运时都会贴上易碎小心轻放的标志,另外最好在箱子里垫些泡沫、报纸之类起缓冲作。
不是所有的果啤都不含酒精,这一点要牢记。有的果啤含有酒精,只不过果啤比普通啤酒的酒精含量低一些。但是,果啤喝得多了,足以构成酒驾。
虽然喝的是果啤,但因喝得比较多,体内酒精含量63mg/100ml系酒驾认定标准(20mg/100ml)的3倍。由此看来,果啤不含酒精、喝了之后不会构成酒驾的说法并不靠谱。
1、 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2、 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3、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5、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汉斯小木屋没有酒精,喝了不算酒驾。
“汉斯小木屋”,每瓶净含量508毫升。配料表中有五大成分:水、麦芽糖浆、白砂糖、食品添加剂、啤酒花。
啤酒花其实是一种草本植物,可以看做是一种加在饮品中的调味剂,“小木屋”中稍许苦涩的味道就是它的作用。啤酒花在啤酒酿造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啤酒花并不会产生酒精成分。
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但不足80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小木屋”再多也不可能超过20mg/100ml;第二,即便喝的是低度数的啤酒,只要是酒,半小时后吹气测出的结果也仍会超标,这是‘小木屋’根本无法达到的。”
扩展资料
酒驾判定标准以及处罚措施
酒后驾驶分两种:
1、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但不足80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
2、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目前,饮酒驾驶属于违法行为,醉酒驾驶属于犯罪行为。
酒驾处罚标准2013规定:
刑事行政处罚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增加,首次将醉酒驾车这种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
具体规定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的界定标准为:每百毫升血中液的酒精含量高于80(含)毫克。
饮酒后驾车的处罚标准为罚款500元,记12分,暂扣驾照3个月,醉酒驾驶的处罚标准为行政拘留15天,罚款1500元,记12分,暂扣驾照6个月。另外,根据最新的刑法修订案,2010年5月1日之后,醉酒驾驶行为将涉嫌“危险驾驶罪”,会被处以拘役和罚金。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别担心酒精含量超标 开车能喝“小木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汉斯小木屋没有酒精。汉斯小木屋是一款菠萝啤味碳酸饮料,主要材料是碳酸水(水、二氧化碳)、麦芽糖浆等。
在西北地区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是大麦与菠萝风味巧妙结合,采用先进的保鲜灌装技术,颜色清淡通透,散发着淡淡的果香味,冰镇饮用,清淡爽口。
果啤介绍:
果啤是一种口味介于啤酒和饮料之间的低度酒精饮料,它是以麦芽、大米等为原料,加入啤酒花,经糖化、发酵,并在过滤时加入果汁酿制的含有二氧化碳的酒,果啤中含有多种人体所必需的氨基酸和维生素。把水果榨成果汁然后与啤酒掺在一起,就是果啤。现在市场上有卖的菠萝果啤、哈密瓜果啤、苹果果啤、桔子果啤等。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汉斯小木屋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果啤
不是所有的果啤都不含酒精,这一点要牢记。有的果啤含有酒精,只不过果啤比普通啤酒的酒精含量低一些。但是,果啤喝得多了,足以构成酒驾。虽然喝的是果啤,但因喝得比较多,体内酒精含量63mg/100ml系酒驾认定标准(20mg/100ml)的3倍。由此看来,果啤不含酒精、喝了之后不会构成酒驾的说法并不靠谱。
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有。
配料:碳酸水(水,二氧化碳)。麦芽糖浆。赤砂糖。柠檬酸。甜蜜素。安赛蜜。啤酒花。食用香精。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QS6105 0601 0146
生产商:青岛啤酒渭南责任有限公司
热量:75KJ
蛋白质:0g
脂肪:0g
碳水化合物:1g
原麦法浓度:8°P
酒精度:≥0.5%-1.0% vol
扩展资料
汉斯小木屋的来历,确实与国外有一定的关系。汉斯啤酒起源于1888年,(汉斯)是啤酒源远流长专事啤酒酿造的家族。Gelersthan地区有一家族世袭的啤酒庄园,为顾客提供特种风味的啤酒,是当地一旅游景观,各国游客必到之地。
Johann Maurer(汉斯.穆勒)出生于1961年,1976年中学毕业后即随家族啤酒庄园师从其父亲、叔叔学习酿酒技术,后考入著名的慕尼黑啤酒技术学校,经过三年专业学习,在啤酒庄园严格考核后,派往西班牙,新西兰和科隆传达室授啤酒酿造技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汉斯小木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