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实木地板厂下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实木地板某月移送给门
某实木地板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设一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2021年6月该厂将自产的一批成本价为80万元的实木地板移送至门市部,当月门市部对外销售了其中的60%,取得价税合计金额70万元。已知实木地板的消费税税率为5%,成本利润率为5%,则该实木地板厂6月应缴纳消费税3.1万元。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本题中,该实木地板厂6月应缴纳消费税=70÷(1+13%)×5%=3.1(万元)。
地板厂用于本厂办公室装修的自产实木地板,是收取增值税的。属于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是视同销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视同销售共8种情形,涉及自产货物的,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投资、分配和赠送需视同销售.
营改增后,征税范围新增了无形资产,不动产,应税服务,除用于社会公众或公益活动外,无偿为其他单位提供的需视同销售.
所以将自产的地板用于装修办公室,不属于以上情形,更不属于非应税项目,所以无需视同销售.
原理上讲期间费用都是要计入成本的,相当于增值税链条并没有断,只是在成本中体现了.
再者,一般纳税人将使用过的物品用于销售,可以享受简易征收,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小规模将使用过的物品用于销售,可减按2%征收增值税.
1、消费税是价内税(计税依据中含消费税税额),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税依据中不含增值税税额);两者都是流转税。
2、消费税的绝大多数应税消费品只在货物出厂销售(或委托加工、进)环节一次性征收,以后的批发零售环节不再征收。增值税是在货物生产、流通各环节道道征收。
对从价征收消费税的税应税消费品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额的税基是相同的,均为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3、消费税是增值税的配套税种,它是为适应建立以增值税为普遍调节税种,对生产经营环节实行普遍征收,辅之消费税作为特殊调剂税种,选择部分消费品(香烟,酒类,化妆品,高档轿车等),实行交叉征税的双层调节机制的流转税而设置的一个新税种。
4、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的税种,中央收取75%,地方收取25%。但交增值税的时候是交到国税,然后由国税划拨25%给地税。消费税是中央税种,全部归中央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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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50000*13%=19500(元)
借:在途物资—原木 130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950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帐款 150000
(2)
假如成本利润率为10%,
借:委托加工物资 130500
贷:在途物资—原木 130500
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5%,
组成计税价格=(130500+80000+19600)/(1-5%)=242210.53(元)
应交增值税=242210.53*17%=41175.79(元)
应交消费税=242210.53*5%=12110.53(元)
借:原材料—实木地板 230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1175.79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2110.53
贷:委托加工物资 130500
银行存款 80000+19600+41175.79+12110.53=152886.32
(3)
借:应收帐款或银行存款 46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0000*17%=68000
计提消费税,400000*5%=2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0000
将自产消费税用于赠送客户,假如成本利润率为10%,
组成计税价格=16000*(1+10%)/(1+5%)=18526.32(元)
应交增值税=18526.32*17%=3149.47(元)
应交消费税=18526.32*5%=926.32(元)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 19149.47
贷:库存商品—实木地板 1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149.47
计提消费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926.32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926.32
①购入原木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300000×13%+1000×7%=39070(元)
②外购油漆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4250×80%=3400(元)
③外购粘胶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元
④外购未涂漆的实木地板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30600元
⑤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39070+3400+1700+30600=74770(元)
(2)该企业当期进项税额转出金额4630.34元
进项税额转出金额=(31680-1395)÷(1-13%)×13%+1395÷(1-7%)×7%=4525.34+105=4630.34(元)
(3)该企业当期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合计95387元
①粘胶赠送客户视同销售销项税额=10000×(1+10%)×10%×17%=187(元)
②销售自产实木地板销项税额=560000×17%=95200(元)
③当期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合计=187+95200=95387(元)
(4)当期应纳的增值税额=95387-74770+4630.34=25247.34(元)
(5)该企业当期实际应纳的消费税=560000×5%-180000×70%×5%=28000-6300=21700(元)
没有增值无需交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正式实施,原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适用13%税率的全部降至11%,这个调整会涉及农产品、天然气、食用盐、图书等23类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