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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度板退税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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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1 16:15:45

密度板退税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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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9 08:47:34

HS编码4411项下的密度板,自2008年12月1日出口退税率改为9%(之前为5%)

密度板(英文:Medium Density Fiberboard (MDF))也称纤维板,是以木质纤维或其他植物纤维为原料,施加脲醛树脂或其他适用的胶粘剂制成的人造板材。按其密度的不同,分为高密度板、中密度板、低密度板。

密度板由于质软耐冲击,也容易再加工,在国外是制作家私的一种良好材料,但由于国家关于高密度板的标准比国际标准低数倍,所以,密度板在中国的使用质量还有待提高。

基本分类

按密度的不同,可分为高密度板、中密度板、低密度板(中密度板密度为450公斤-600公斤/立方米,高密度板密度≥600公斤/立方米以上)。常用规格有1220*2440mm和1525*2440mm两种。

厚度有:3mm、5mm、9mm、12mm、15mm、16mm、18mm、20mm、25mm、30mm。

中密度板按《中密度纤维板》(GB/T 11718)分为普通型、家具型和承重型。

性能特点

密度板表面光滑平整、材质细密、性能稳定、边缘牢固,而且板材表面的装饰性好。但密度板耐潮性较差,且相比之下,密度板的握钉力较刨花板差,螺钉旋紧后如果发生松动,由于密度板的强度不高,很难再固定。

主要优点

密度板

1、密度板很容易进行涂饰加工。各种涂料、油漆类均可均匀的涂在密度板上,是做油漆效果的首选基材。

2、密度板又是一种美观的装饰板材。

3、各种木皮、胶纸薄膜、饰面板、轻金属薄板、三聚氰胺板等材料均可胶贴在密度板表面上。

4、硬质密度板经冲制,钻孔,还可制成吸声板,应用于建筑的装饰工程中。

5、物理性能极好,材质均匀,不存在脱水问题。

主要缺点

1、密度板的最大的缺点就是不防潮,见水就发胀。在用密度板做踢脚板,门套板,窗台板时应该注意六面都刷漆,这样才不会变形。

2、密度板遇水膨胀率大,变形大,长时间承重变形比均质实木颗粒板大。

虽然密度板的耐潮性较差,但是密度板表面光滑平整、材质细密、性能稳定、边缘牢固、容易造型,避免了腐朽、虫蛀等问题。在抗弯曲强度和冲击强度方面均优于刨花板,而且板材表面的装饰性极好,比之实木家具外观尤胜一筹。

3、密度板握钉力较差,由于密度满的纤维非常碎致使密度板握钉力比实木板、刨花板、都要差很多。

主要用途

主要用于强化木地板、门板、隔墙、家具等,密度板在家装中主要用于混油工艺的表面处理;一般做家具用的都是中密度板,因为高密度板密度太高,很容易开裂,所以没有办法做家具。一般高密度板都是用来做室内外装潢、办公和民用家具、音响、车辆内部装饰,还可用作计算机房抗静电地板、护墙板、防盗门、墙板、隔板等的制作材料。它还是包装的良好材料。未来更是作为基材用于制作强化木地板等。

市场前景

密度板

1、国际市场。高密度纤维板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起源于美国的一种新型人造板。该产品自问世以来,在国际市场上一直走俏,活跃于建材、家具、家用电器、乐器、车辆及造船等工业领域,使用范围逐年扩大。全世界高密度纤维板年产生产量8560万立方米,需求量13750万立方米,并以每年16%以上的速度增长,市场前景良好。

2、中国市场。据不完全统计,中国高密度纤维板产量从1984年不足1万立方米增到2000年1490万立方米,需求量达到2085万立方米。预见到2010年中国高密度纤维板生产能力可达2870万立方米,需求量3690万立方米,市场缺口较大,市场前景十分乐观。

3、随着当前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健康意识、环保意识、美观意识不断增强,高密度纤维板作为一种新型人造板,是木材的最佳替代品,广泛运用于建材、家具、家用电器、乐器、家庭装潢等,是一种质优价廉的多种用途新型材料,高密度板制品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

4、高密度纤维板生产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既是优化农村资源配置、提高农民收入,最大限度地发挥林木资源价值的需要,也是实现林业二次创业、应对入世挑战的需要。本项目的实施,可以促进我国林业的进一步发展,提高农民植树造林的积极性、主动性,实现企业与农户的双赢。

5、由于木材紧张,纤维板可代用,市场大,风险小。

最新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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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眠的月亮
2026-03-29 08:47:34

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与出口退税先征后退、投资退税一并属于退税的范畴,其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

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其中的“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扩展资料:

《关于以外购木片为原料生产的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规定,纳税人直接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纳税人外购的已享受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木片为原料生产的中密度纤维板不属于财税〔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综合利用产品,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国税函[2005]826号)

自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财税[2004]45号)

先征后返

又称先征后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征收入库后,再由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按规定的程序给予部分或全部退税或返还已纳税款的一种税收优惠,属退税范畴,其实质是一种特定方式的免税或减免规定。

与即征即退相比,先征后返具有严格的退税程序和管理规定,但税款返还滞后,特别是在一些财政比较困难的地区,存在税款不能及时返还甚至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即征即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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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9 08:47:34
企业所得税

一、分享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划分不利于规范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2]8号)第二条第一款:“自2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规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都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而征管物件的划分却不按企业性质、类别,而是按工商注册登记时间,这就意味着相同性质、型别的企业,将归属不同的税务机关管理,由此可能从客观上为税收不平街创造条件。这是因为:

1、税制本身决定了企业所得税是一个弹性较大的税种。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应纳税所得额是以企业核算的利润总额为基础,加减纳税调整后得出的。由于企业成本核算的复杂性和核算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企业核算的利润总额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伸缩性。加上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比较复杂,税前扣除规定缺乏刚性,操作起来弹性较大,因此,对政策理解程度不同、计算方法不同,都可能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出现各不相同的计算结果。同时,管理方式的灵活多样也决定了企业所得税负担不平衡现象的不可避免。目前企业所得税征管方式主要有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而核定征收又视能否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总额,分别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所得税税额两种征收方式。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企业的所得税负担都可能会有不同,有的甚至相差很大。而且,企业所得税政策不可能规定得很详尽,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因此,各级税务部门只有结合地方实际确定具体的操作办法,而这种操作办法往往会有一定的伸缩性。以上种种客观因素的存在,再加上不同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力度不同,规范管理程度不同,势必会造成同类纳税人因归属不同的税务机关管辖而出现税负“倚重倚轻”的问题。这一问题若得不到有效解决,将给纳税人以可乘之机,从而滋生、蔓延“人往高处走,税往低处流”的不良倾向。

2、实际执行中,国、地税征管范围的划分比较困难。按照国税发[22]8号档案规定,从22年起,新办企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而原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的情况除外。我们认为,档案所表述的情况还不是很全面,具体执行中遇到的情形还有很多,操作的难度很大。辟如原由地税部门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投资和合伙企业,由于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而吸收新成员组建的公司;辟如原由地税部门征收管理的企业,由于种种原因中断原有企业经营,而由各投资人或合伙人各自兴办的企业;再辟如原由地税部门征收管理的企业,抽调资金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合作兴办的企业……等等,凡此种种,若不一一作明确规定,都可能导致国、地税征收机关要么争相介入管理,要么相互推委、扯皮,从而更不利于真正强化企业所得税征管。

3、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地税两套机构管理,不利于保证地方基期年既得利益。根据分享改革后国家税务局确定的征管范围,新办企业所得税征管权归属于国家税务局。而“新老更替”是自然界一切事物发展的必然规律,经济发展也不例外,往往是新办企业在无限增多,老、旧企业将逐步萎缩、退出经济舞台。按照这一客观规律,国家税务局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将越来越大,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源将越来越狭窄,完成收入基数的难度也将越来越大,最终将可能因完不成收入基数而导致地方基期年既得利益的损失,进而长期影响地方可用财力。

二、企业所得税分享改革后,内、外资企业适用税制仍不统一,不仅导致企业不平等待遇,也给地方财政收入造成一定压力

1994年新税制改革后,国家统一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内、外资企业两套税制,这对于引进外资、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产生了重要作用和积极影响。然而,在我国加入WTO的今天,内、外资企业适用税制仍不统一,则不利于公平竞争。由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在适用税率、成本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折旧计提、优惠政策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如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工资、利息按实列支,允许加速折旧等,都使外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远远低于内资企业,这不仅有失税收公平原则,也不符合WTO规则要求。同时,由于受利益驱使,一些有实力、上规模的内资企业纷纷钻税收空子,想方设法向外资企业转型,从而影响财政收入总量,特别是企业所得税分享改革后,给地方财政收入造成负面影响。

三、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问题

税收优惠是国家对某些纳税人和课税物件给予鼓励和照顾而减免税收负担的制度。国家在税收制度中规定减免税,一是体现量能负担原则,二是贯彻国家方针政策,达到调节经济、保护环境的目的。但在当前实施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却难以体现以上两个原则。

1、税收优惠与税收受益或量能负担原则相背离。税收受益原则是指纳税人以从 *** 公共支出的受益程度的大小来分担税收。制定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一定时期内对于体现国家大政方针,促进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化程度和范围的不断扩大,再加上优惠范围和品目界定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而导致的执行时人为“擦边”因素的存在,都使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局限性日趋显现出来,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一些行业性、产业性分利集团的形成。

如为了加大对林业的扶持力度,促进林业生态建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1]171号),该档案第二条规定:“自2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确定”。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所确定的林业产品初加工虽然是指通过利用林业“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但其所列示的具体范围很广,木、竹刨花板、纤维板(含中密度纤维板),木、竹地板块(含复合地板)等产品都包括在内。理论上而言,刨花板、纤维板生产应以板糠等林业剩物为原料,但实际生产过程中,由于没有足够的林业剩物可供生产消耗,企业往往通过大量收购原木来解决原材料问题,从而成为林木资源消耗大户,极大地破坏著当地的林木资源。可见,对木材消耗量巨大的刨花板、纤维板等产品实施企业所得税减免,是有悖国家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生态建设的所得税优惠初衷的,也不符合税收减免的国家调节原则。而且,从刨花板、纤维板生产工序、产品性质和最终消费物件而言,都应属于精深加工,而非初加工,不应将其列入林业产品初加工的范围。下面,通过对比、分析生产中密度纤维板的龙泉市昌龙人造板有限公司和生产木制太阳伞、玩具的其他四家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来进一步说明这一问题。

比较、分析以上两表资料,至少可以反映出以下问题:(1)纤维板行业是一个大量消耗林木资源的行业,对其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不仅无益于促进林业生态建设,而且还导致森林资源的极大破坏,从而使政策设计的税收调节目标落空。(2)列入林业产品初加工范围的纤维板生产企业盈利水平居然会远远高于属于精深加工的木制太阳伞、玩具生产企业的盈利水平,这不仅不合常规和情理,也是无法想象的。同时,尽管纤维板生产企业的盈利水平高,但由于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其税收负担率则大大低于其他木制品加工企业,这又有失税收受益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因此,我们认为,当前实施的林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一个很值得商榷和研究的问题。

2、林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所得税分享改革后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龙泉市地处浙江省西南部山区,属浙江省森林资源最丰富的县(市),由于历史的沿革和地理环境的制约,经济结构十分单一,资源依托型的地方财政收入历来以木材为大宗,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结构虽经大力调整,但终究不能彻底改变“靠山吃山”的传统格局,林业这一经济主导产业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仍然无法被其他产业所替代。因此,国家对林业税收政策的变动,都将对我市财政产生巨大影响。特别是21年开始实施的这一优惠政策,更使我市失去一块现实的可支配财源。龙泉市昌龙人造板公司一直来是我市企业所得税的创税大户,近年来更是企业飞速发展的时期,按照上表所列的利润总额计算,21年该企业应纳所得税为497.5万元,今年预计可达66万元,由于享受减免优惠,实际所得税纳税额为零,按照今年所得税中央、地方“五、五”比例分享的政策,我市将净减少地方财政收入33万元。同时,由于分享改革后浙江省套用财政部对我省确定的基数计算方案来确定所属市、县的企业所得税基数,即采用1998、2两年的年均增长率计算基数,而不考虑21年地方企业所得税实绩,因此,从21年起执行的林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对我市完成所得税收入基数产生不利影响。

四、关于对策的探讨

基于以上分析,对企业所得税分享改革后存在的情况和问题,提出如下探讨意见:

1、应坚持尽可能减少优惠政策的原则,对现行众多的减免专案进行全面梳理,大部分予以取消。特别是分享改革后,要充分考虑出台的优惠政策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程度。同时,应坚持进一步改进优惠方式,加强目标管理,使执行结果最大程度地接近优惠政策的最初目标,对于刨花板、纤维板等列入林业产品初加工享受减免优惠既不利于体现国家大政方针又有失量能负担、公平原则的专案,建议在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予以调整、取消。

2、主张内、外资企业优惠政策的一致性,不搞“一税两制”。现行税法对外国投资者优惠较多,调整的重点要放在“超国民待遇”的不合理税收优惠上,实现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统一。当然,在调整过程中要注意渐进性,防止税收政策突然大幅变动引起的经济震动。对外资企业因税制调整造成的损失,可考虑在一定年限内予以返还,但返还年限不宜太长,以免造成新的税负不公。

3、税收立法权在中央,税收减免和优惠的决策权也应在中央,不能分散。各级地方 *** 无权确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除税法规定的许可权外,对地方的任何越权减免都应视为违法行为。同时,要进一步清理整顿地方 *** 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严肃税法权威和税收纪律。

4、针对所得税分享改革后各地征收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应注重研究和总结,进一步明确国、地税机关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避免征管盲点的存在和扯皮现象的发生。由于地税机关一直负责著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掌握著大量的第一手资料,探索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积累了丰富的征管经验,因此,分享改革后应进一步增强而不是削弱其管理职能的发挥。

可以的,只要发票开具是单位,属于公司正常的开支,就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跟付款人没有关系!

不用怎么做,你去年亏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应该是借方数。今年你汇算清缴完之后应该去申请退税,收到退税款,借:银行存款,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就好了。如果没收到就不需要做这笔分录,什么时候收到钱什么时候做就行。这笔分录不影响损益,所以不必须当年做。但是当年的汇算清缴不当年申请退税貌似以后退不了吧。

你好,

解析:

收入总额=1200+50+80+5+30=1365万元

免税收入=5+30=35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365-35-720-6.5-1.9-36.6=565万元

不征税收入=0

免税收入=35

应纳所得税额=565×25%=141.25万元

应补缴的所得税额=141.25-100=41.25万元

如果还有疑问,可通过“hi”继续向我提问!

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络的应税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总结起来,就是说,在外国的收入缴纳了税款,按中国税率计算多缴的部分不予抵免,如果按中国税率计算少缴的部分需要在补缴给国内税务

也就是说,这50万,按中国税率计算为12.5万所得税额,你交了15万,多交的不能影响国内150万就缴的税额,而如果你只缴了10万,这50万外国的收入你回国后还需缴纳2.5万所得税

计算如下:

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50+50=200万

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200*25%=50万

该企业在境外实纳税款抵免限额=50*50/200=12.5万

该企业预缴税款35万

当年汇算清缴应补退税款为:50-35-12.5=2.5万元

=29-4-10=15万

某小型微利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2006年亏损10万,2007年度亏损4万,09年盈利29万该企业09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15 )万元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物件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物件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一、1.利润=2500-1100-670-480-60-160+70-50+34=84

2.公告费扣除限额=2500*15%=375

调增450-375=75

3.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5*60%=9 <2500*0.5%=12.5,扣除限额为9

调增15-9=6

4.研发费用调减40/2=20

5.滞纳金调增6

6.捐赠扣除限额=84*12%=10.08

调增36.24-10.08=26.16

7.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150*14%=21

调增23-21=2

8.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150*2.5%=3.75

调增6-3.75=2.25

9.投资收益调减34

应纳税所得额84+75+6-20+6+26.16+2+2.25-34+40+30=217.41

a国扣除限额217.41*25%*(40/217.41)=10

a不需要补税

b国扣除限额217.41*25%*(30/217.41)=7.5

b国需要补税7.5-6=1.5

应纳所得税税额为217.41*25%+1.5=55.85

二、你照着上面的对应填写就行了。

1)收入总额=6000万元

2)利润总额=会计利润223+纳税调整

纳税调整

(1)业务招待费标准一,24×60%-万元14.4

标准二,6000×0.5%=30

孰低原则,纳税调整24-14.4=9.6

(2)捐赠支出

a,公益性捐赠=223×12%=26.76万元,捐赠20万元,允许税前抵扣;

b,直接捐赠10万元不得税前抵扣;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案的所得,自专案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纳税调整(调减)1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223+10+9.6-100=142.6万元

不是,你在交税的时候银行不是给了你一张付款凭证了嘛,你在你的发票里面找找,就是让你拿出缴税凭证给他看看

不用在银行去找的

4428开头可能是哪个交税的票据单的编号

畅快的大山
有魅力的秋天
2026-03-29 08:47:34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一)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二)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三)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四)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五)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六)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具体范围按本通知附件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

扩展资料

关于以外购木片为原料生产的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规定,纳税人直接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纳税人外购的已享受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木片为原料生产的中密度纤维板不属于财税〔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综合利用产品,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国税函[2005]826号)

自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财税[2004]45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即征即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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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亮的糖豆
2026-03-29 08:47:34
即征即退

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与出口退税先征后退、投资退税一并属于退税的范畴,其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先征后返又称先征后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征收入库后,再由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按规定的程序给予部分或全部退税或返还已纳税款的一种税收优惠,属退税范畴,其实质是一种特定方式的免税或减免规定。与即征即退相比,先征后返具有严格的退税程序和管理规定,但税款返还滞后,特别是在一些财政比较困难的地区,存在税款不能及时返还甚至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

1.配售白银退税。对各级人民银行按规定配售白银征收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办法,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4)财税字第52号)

2.企业综合利用产品退税。企业以林区采伐、造材、加工“三剩物”和次加工材、小径材、薪材为原料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2005年底前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财税字〔1998〕33号、财税〔2001〕72号)

3.软件产品退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的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税后,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财税〔2000〕25号)

4.集成电路产品退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税后,其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财税〔2000〕25号)

5.飞机维修劳务退税。从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财税〔2000〕102号)

6.综合利用产品即征即退。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税〔2000〕198号)

(1)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2)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3)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4)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7.三峡电力产品即征即退。三峡电站自发电之日起,其对外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财税〔2002〕24号)

8.集成电路产品即征即退。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财税〔2002〕70号)

9.集成电路产品国外加工即征即退。从2000年7月1日起,对经认定属于国内设计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产品,因国内无法生产、到国外流片、加工,其进口环节增值税超过6%部分实行即征即退。(财税〔2002〕140号)

10.销售进口铂金即征即退。从2003年5月1日起,对中博州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返还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财税〔2003〕86号)

11.国内铂金生产企业即征即退。从2003年5月1日起,对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增值税即征即退。(财税〔2003〕86号)

12.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对生产原料中粉煤灰和其他废渣掺兑量在30%以上的水泥熟料,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办法。(国税函〔2003〕1164号)

13.《关于以外购木片为原料生产的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规定,纳税人直接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纳税人外购的已享受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木片为原料生产的中密度纤维板不属于财税〔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综合利用产品,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国税函[2005]826号)

14.自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财税[2004]45号)

怕孤单的发夹
贪玩的毛衣
2026-03-29 08:47:34
我国人造板、人造板工业现状及态势

森林资源是一项不可多得的绿色环保资源,是与人们生活休戚相关的可再生性资源,其再生的周期性决定其价值是难以替代的。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森林资源严重溃乏的发展中国家,森林覆盖率为18.21%,人均森林资源拥有率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十分之一。伴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们生活品质的迅速提高,木材需求已成为我国最为短缺的资源之一。

在当今世界可采伐森林资源日渐短缺的情况下,充分利用林材的“剩余物”、“次小薪材”和人工速生丰产林等资源,经制造加工,使其性能达到多年生长的木质品性,以替代原木、大径材的木质品,从而保护天然森林资源、满足社会发展对林产品的不同需求。这项重大科研成果的诞生———人造板,开辟了人类新一代木质材料的王国。

何为人造板?在众人思维中凡涉及“人造”之词,仿佛有化工产品之嫌。值得平反的是,“人造板”它是将自然生长的“次小薪材”、“枝桠材”等林木资源的“剩余物”,通过物理的方式碾磨成植物纤维,再经过高科技手段、技术工艺,制造成不同密度的纤维板,以替代原木的使用。其制造的产品具有强度高、质地坚硬、抗变形、阻燃等性能。故此,该产业已成为国家产业政策大力扶持、税收政策重点优惠的行业之一。

中/高密度纤维板作为一种性能优良,用途广泛,综合利用率极高的新型人造板板品种,有着良好的市场预期和发展前景。

一、中/高密度纤维板

中/高密度纤维板(MDF/HDF)是以木质纤维(次、小薪材、枝桠材)或其它植物纤维为原料,经机械分离,施加尿醛树脂或其它合成树脂,再经铺装、成型和高温、热传导等工艺压制而成的板材。中密度板的密度、力学性能接近木材,是目前国际上比较流行的一种人造板材。产品可广泛用于中/高档家具、音响乐器、车辆、船舶、建筑等行业。

继世界发达国家的演绎历程,在我国加快进入新型材料MDF/HDF应用领域已成为经济发展的必然态势。新型人造板产品已逐渐被顾客所认同、接受,这将给我国的纤维板行业带来巨大的发展空间。

二、中/高密度纤维板业发展态势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纤维板产业,其市场需求已由过去用的硬质纤维板,变成中/高密度纤维板,加上中/高密度纤维板毛利润率高加上国家税收政策扶持,近些年来,我国中/高密度纤维板业发展非常迅速,原来的硬质纤维板已逐步被中、高密度纤维板所取代。日前,我国已经成为中/高密度纤维板制造业的第一大国。

伴随中/高密度纤维板的应用范围不断拓展,家具、强化复合地板、音响设备、装修和装饰、包装和汽车工业等多个行业、领域,都大量使用了的中/高密度纤维板,仅家具消费中纤板就达1000立方米左右,强化复合地板2003年产量已达1.55亿平方米,消费中、高密度纤维板约达144万立方米,预计我国中/高密度纤维板的消费量已达1300万立方米左右。目前,尤其是我国家具业和强化地板业,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历年均以两位数的发展速度增长。

三、国家政策鼓励中、高密度纤维板发展

中/高密度纤维板属于资源依赖性产业。森林资源是与石油、煤炭、矿产等自然资源同等地位的储备性资源,但又有别于上述自然资源,其区别就在于它具有可再生性。中/高密度纤维板正是利用这一资源的特点而发展,使用木材的同时,可大量回收利用其废旧家具等剩余物及其它纤维素材料,经加工可制造成优质板材。因此中/高密度纤维板的生产,提高木材资源的综合利用率,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一般而言,1立方米的中高密度纤维板相当于3-4立方米的木材的使用效果。因此,中/高密度纤维板制造业的发展,对木材实施节约代用和综合利用,对缓解木材类产品供求矛盾、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突出的作用。

为鼓励中/高密度纤维板产业的发展,2001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利用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的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的优惠政策。这对于从事该项产业的公司来说,无疑是件十分利好之事。

2003年6月25日,国家又出台了许多有利于中/高密度纤维板产业发展的政策规定,在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时,强调了要进一步明确非公有制林业的法律地位,切实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同时推行统一税费政策、资源利用政策和投融资政策,为各林业经营主体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这些政策的出台,都十分有利于中高密度纤维板产业的大力发展。

四、人造板亦成为中国板材市场供给的主流

胶合板的生产需要优质大径材,受资源再生性的制约,供给资源面临枯竭,加上世界大多数国家出于生态保护之考虑,限制原木出口,政府以增加消费附加税等手段,控制其消费量。加上胶合板是通过旋切的方式复合而成,难以克服木材自身张力带来的变形影响。因此,中国胶合板的生产和消费比重呈逐年下降的趋势。

纤维板和刨花板的生产,以“次、小、薪”材为原料,适合中国资源再生性、速生性的特点,供给上又享受国家政策的扶持,资源供给矛盾不突出。随着纤维板和刨花板品质的认同、产品性价比的提高及应用领域的拓展,其生产和消费比重呈逐步上升的态势,业已成为木材市场需求的主流。而中/高密度纤维板正是人造板中发展最为迅速的板种,发展潜质巨大。

五、盈利能力的预期及保障

1、国民经济大幅增长

按未来五年我国经济增长速度8%,人口增长率6‰,以及2010年城市化率49%来测算,到2010年,我国人造板市场需求将超过9000万立方米,年均复合增长率将达到9%。2006年预计有380亿平方米的建筑增量,而整个铺地材料将形成2000亿元的产业规模。这对于人造板产业而言,未来人均消费水平在较长的时间内将会持续升高,市场容量也将随之扩大。

2、人造板应用领域的拓展

随着自然资源和人类需求发生的变化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木材的利用方式从原始的原木逐渐发展到锯材、单板、刨花、纤维和化学成分的利用等,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新型木质材料家族,如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定向刨花板等

3、人均消费随GDP增长攀升

我国森林资源蓄积量世界排名第五位,但中国人均占有量仅占世界平均水平的1/5,而人均人造板消费量2004年我国仅为0.045m3,占世界平均水平0.146m3的31%。由于人造板人均消耗量与人均GDP有较高的相关性,故国民经济的增长必然导致人造板产业的增长,产品市场前景看好。

人造板工业现状及趋势:

有专家称,中国人造板工业应用人工速生丰产商品林材的时代即将到来或已经到来,这是解决人造板工业原料短缺的一条重要途径之一。

我国拥有丰富的人造板工业的原料和潜力巨大的市场,发展人造板生产将是解决我国木材供需矛盾的有效途径。

我国人造板工业自改革开放以来有了较大的发展,尤其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取得了长足发展,进入了一个完善、调整、提高的新阶段。

据不完全统计,时至今日全国已建成人造板厂达3000余家,2000年总产量达2001.66万立方米 ,比1999年的增长了约为25%。形成了以胶合板、刨花板和中密度板为主的人造板工业构架,继续保持增长的态势。在全国3000余家人造板企业中,其中胶合板企业约有2000余家,而年生产能力达到1万立方米以上的只有100余家,大多为小型企业;民营企业约为1700家,2000年总生产量据估计实际已达1000万立方米以上,超过其他人造板品种,占全国人造板总量45%左右。

目前大多数胶合板企业已形成主要集中于河北、山东、江苏、浙江、广东和福建等省市经济较发达地区;刨花板企业560余家600多条生产线,年生产能力达10万立方米以上的企业仅有2~3家,3万~5万立方米的企业有近70家,年设计生产能力为440万立方米,2000年总产量286.77万立方米。

中密度纤维板是人造板主要板种中发展速度最快的一种,据全国人造板设备和木工机械最快的一种,据全国人造板设备和木工机械技术情报中心调查统计,截至2001年6月,全国中纤板厂已发展到236好几次、289条生产线,总设计年生产能力达749万立方米,2000年全国人造板生产情况调查统计为纤维板514.43万立方米/年,而实际上中纤板产量远不至于此,应接近或超过年总设计生产能力。因为这些年所建成的新增生产线,其产品正在被市场吸收。尽管有少部分生产线未形成或未达到设计能力,但有少数不少的生产线超能力达30%~50%,乃至翻番。依据“中心”市场调查数据证明,无论从总设计生产能力还是实际年产生产量在1998年就已跃居世界第二位。

尽管我国已成为人造板生产大国之一、中纤板生产第一大国,但是不是一个强国。从生产线单机生产规模、设备制造水平、生产工艺技术、产品质量与规格品种、产品质量和规格品种、产品的深加工以及市场应用等,都与世界先进发达地区和国家存在很大的差距,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我国人造板工业增长较快,但人均年占有量仅为0.014里方米,仅相当世界平均水平0.024立方米的58%。据专家预测到2005年我国对人造板的消费需求量为2806万立方米,2010年为4180万立方米。尽管我国人造板工业目前发展较快,但它正处于发展、调整阶段,与我国整体工业发展水平相比仍不相适应。

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结构不合理,技术含量低。胶合板比例偏大,生产和消费约分别占45%和50%,而世界胶合板比例仅为35%左右。近年发达国家呈负增长,其主要原因是受原料的限制和其他产品部分取代所致,OBS高性能复合板、无机胶粘剂人造板、特殊用途板材比例偏小、特厚和薄板比例偏低,非标准幅面板为空白,防潮、阻燃等功能板生产较少,深加工和高新技术新产品比例很小(小于20%)。

二是管理水平差,产品合格率低。多数小胶合板企业属技术落后型,为国际20世纪70年代水平,1998年产品合格率仅为69.6%;多数刨花板和中密度纤维企业生产和管理水平为国际80年代水平,多数企业缺乏技术开发能力,技术人才匮乏。

三是产品应用领域窄,应用技术落后.我国家具用人造板约占79%,建筑用人造板仅占15% 左右用作墙体材料每年不足60万立方米(约3%)而欧美用作建筑墙体装修人造板占50%左右。

诸如此类的问题还有很多,但这并非不可逾越和克服、最大的难题是原材料严重短缺,这就是我国人造板业徘徊于十字路口,面临艰难抉择之原因。

人造板生产企业如何保障其生产原料充足应将是每个非林区企业面对的现实问题,那么,解决人造板生产企业原材料供应的出路在哪里?综合近年各地实际实施情况和趋向,各地大多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意识到两条可行之路,一是企业注意培育和开发后备资源,为生产可持续发展奠定基本;二是大力发展非木制原料利用。

一些企业还加大了开发海外木材生产基地力度,扩大建立稳定优质木材的供应渠道。光大木业、华光木业、维德木业、环球木业、吉林木业、德仁木业、宜华木业、成大木业等40多家企业均在海外建立了木材生产基地和工厂,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稳定的供应渠道,为扩大生产规模提供了保障。

事实证明,谁掌握了原材料,谁就掌握了生产主动权。近年来,除利用效果较好的甘蔗渣用于生产中密度纤维板、刨花板外、麦千秆的利用也紧锣密鼓地在积极展开。应该看到中国人造板工业引进设备技术和国内设计研制相结合,已走出了一条适于自身发展之路,尽管其发展之路一帆风顺,也有过坷坎曲折,但无论是在生产工艺技术到国产生产设备的研制生产,还是生产管理等方面都走出了一条可行之路。

就设备生产能力方面,目前全国生产人造板机械单机或能提供成套设备的企业有80多家,从业人员3万余人,年产约40亿元,人造板机械的品种已达800多种,除个别大型设备(如中密度纤维板式压机)不能生产外,绝大多数人造板机械都能自行设计与制造,有些还打入国际市场。

纵观我国近10年的人造板工作发展之路的得与失,预计在未来10年间,我国的人造板工作生产除胶合板因受原材料所限会逐步减少外,刨花板特别是中纤板以目前的生产能力,实际产量与市场需求仍不能达到平衡,其市场潜力巨大。虽然今后生产能力增长可能趋缓,但产量仍将继续平衡增长,以满足市场需求,今后市场需求增长较快的估计是建筑房地产业,因为就国内外的人造板生产运行而言,基本取决于建筑业的开发应用,尽管目前国内这些板材主要用于家具制造业和室内装具备业,其次是家电业,但这些行业无一不是依附于建筑房地产的发展。因此,建筑业的兴旺、发达,无疑是促进人造板市场需求的主要因素,据房地产商专家近期预测,中国房地产的开发热度至少还可持续3-5年。以此类推,我国人造板业在未来的3-5年间仍将是一个发展高峰。

今后我国人造板发展之路何在?有专家提出如下途径------科学技改,节能降耗,向科学技术要效益,要产量。质量人造板企业生存的关键,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是企业发展必由之路。新型防水剂在刨花板和中密度纤维板的生产中广泛推广、应用,获得了良好的效果和经济效益,提高了产品的质量,同时降低了游离甲醛。新的检测,控制质量的仪器不断涌现与应用。积极开发新产品。要组织力量研究开发与国际市场接轨的低毒系列人造板、难燃型 板、防霉防蛀型板、轻质和超轻质板,以及应用在室外场合的各种类型及各种规格的符合建筑数的人造板,拓展人造板产品在建筑业的应用范围,以改变我国人造板应用在墙体材料上的比例仅为3%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