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木材进口的关税是多少 木材正规进口需要
木材进口关税:原木13%;木方、木板、家具17%;木皮20%。
进口木材报检需要的单证:
1.产地证,装箱单,合同,F票,植检证,熏蒸证,码单
2.部分木材还要在林业局申办物种证(如木材类)
3.少量木材需要办理濒危物种证(如南美蒺藜木,印度小叶紫檀)
4.原木同时提供码单
木材增值税发 票进项能开木皮增值税出去。
木皮,主要用于装饰行业、家具生产行业,是木材经过截剖(根据客户需要或统一规格)、蒸煮(木材的可塑性增加)、干燥,然后经过旋切、弦切、径切、纵向切等切割方法,分别生产成各种纹路的木皮,满足实木门、家具、地板等各种贴皮的需要。
木皮的加工程序:
原木→截断→剖方→软化(汽蒸或水煮)→刨切→烘干(或不烘干)→剪切→检验包装→入库很明显,木材是生产木皮不可缺少的原材料,一般纳税人木材加工厂生产木皮,采购木材经过加工后,正是以产品—木皮销售出去。
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购进木材,分不同渠道,分别是从农产品生产者中收购原木或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木材或进口木材(或直接进口木皮),从农产品生产者中收购原木,可凭农产品收购凭证与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木材,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抵扣进项税额;进口木材,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
木材经加工木皮销售,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购买方为一般纳税人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 票,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购买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则开具增值税普通发 票。
原木进口清关一般贸易报关流程介绍,青岛海汇达专业报关:
1、接单:
接到单证后要检查单证是否齐全与准确单证:植检证、产地证、提单,码单。2、换单:
接到客户的全套单据后,要查清该进口货物属于哪家船公司承运、哪家作为船舶代理、在哪儿可以换到供通 关用的提货单。要看提单为何种形式
的提单为正本还是电放一般为指示提单或记名提单并在提单上相应的背书,凭背书的提单到相应的船司/船代换取提货单!
收到船公司的到货通知时我们要补充正确的中文报关资料给到船公司(最好就是在收到全套单证的情况下补充资料出错率就相对小一些)
3、木材进口报检:
需要报检委托书,要检查资料是否齐全且准确,木类注意的最多的就是植检证和产地证上的资料是否一致如产地证植检证错误或者没有 可以申请重蒸,但是要局长审批,商检计费完成后出到通关单。广 州南沙港原木木材板材木方进口代理商检清关报关行
4、木材进口报关: .
报关资料:提货单通关单箱单、invoice、 合同、报关委托书等资料,向海关发送,海关审单,报关资料通过后向海关递单,如果审单中心退单则
根据情况重新改过并发送(通常情况为规格用途之类)。其中的-一个情况就是价格外转审单中心认为我们报的价格过低需要重新估价。
价格通过后出税单交税海关审核税单放行,不能达成一致的价格,则可以用保证金的方式先通关,待确定价格后出具税单,多退少补不放行则海关
布控查货(率约为30%)后放行!
5、放行:
拿放行条去船司打提柜单所有的费用必须结清,需 要交押金的要交押金,拖车提柜送货!
木材进口清关需要注意的问题:
进口木材的拉丁名和英文名,这关系到海关的审价。
不同的品名的木材要选择合适的口岸进。
然而,从自由贸易区交货的货物需要根据货物的状态完成清关和纳税。在FTA中存储货物可以节省运输时间并加快交货速度。应注意的是,自由贸易协定中的货物并不免除关税,但在进入自由贸易协定时不必纳税。
现在自由贸易区是原来的保税区,但自由贸易区可以免税贸易,没有配额。从自由贸易区到国内的货物是进口货物,而从国内自由贸易区到国内自由贸易区的货物是出口货物。
外国称进口货物为自由贸易区,出境货物为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协定中的货物是免税的。
自贸区关于货物进区规定:
1、成立自由贸易区的目的是便利组成自由贸易区的各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贸易,贸易壁垒大体上不得高于或严于未建立自由贸易区时各组成国家和地区对未参加自由贸易区的各成员所实施的关税和贸易规章的一般限制水平。
2、任何成员如决定加入自由贸易区或签订成立自由贸易区的临时规定,应有一个在合理期间内成立自由贸易区的计划和进程表。
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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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货物实际进出口以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预归类、价格预审核和原产地预确定。海关审核确定以后,应当书面通知纳税人,并在货物实际进出口时认可。
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按照海关的规定提供有关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和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所需的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补充申报, 纳税人也可以主动要求补充申报。
纳税人应当按照进出口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和其他归类注释;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海关应当依法审核确定该货物的商品归类,并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征收进出口关税。
第四条 国务院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税则》和《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的调整和解释,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决定实行暂定税率的货物、税率和期限;决定关税配额税率;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以及决定实施其他关税措施;决定特殊情况下税率的适用,以及履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进口产品如果用于继续生产,进口环节增值税时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如果进口产品直接用于消费,同国内产品一样,税收就转嫁给了消费者。进口货物的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加关税加消费税)乘税率 增值税完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加关税十消费税 增值税完税价格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