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建房可以到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吗?
一个退休的应战五级残疾军人回答战友:千万不要把我们退役军人(含残疾军人)放在高人一等的位置,退役军人和普通公民一样在城镇建房是不允许的,而乡村户籍的退役军人是和普通村民一样,必须要到村委会申请、得到城镇规划、房管部门批准后,才可以建造自己的住房的、上述事件与户籍地的退役军人事务局无关,也不可能得到他们超出责权的协助的。
退伍伤残军人,申请危房改造包括修缮或者原址重建。现在这一工作职能,已经由原来的民政局优抚科划转到退役军人管理局。应该由本人向上级提出申请,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经过上级对房屋检查确定符合改造标准以后,予以审批。
本人应该将房屋在当年内作出修缮或原址重建,在京上级验收合格后予以拨付相关资金。
如果有特殊原因,可以申请建房补助,但这个补助不是专门给退伍军人的,是每个居民都平等的。
因为退伍军人在这方面没有特殊待遇。
1、为进一步做好退役军人帮扶救助工作,维护好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xx月xx日,xx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在xx镇大埔村开展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资金申请宣传活动。
2、xxx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人员现场派发宣传手册、为退役军人解读政策、应急救助资金申请的救助事项、倾听退役军人诉求。通过这次宣传活动,进一步提升退役军人对退役军人保障法和xx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资金申请方面的认识,提高对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力度。
3、xx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将继续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扎实有效地开展退役军人帮扶援助,让退役军人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4、为了我们伟大的退伍军人的后半辈子的美好生活,希望能够给我们多下发点资金。发扬党的先进性,切实为群众谋福利的具体体现,是践行科学发展观和缩小三个差距的重要举措,是一项惠民工程,方便退伍军人的生产生活,促进经济发展。但是由于目前我们部门的财力有限,无力承担全部经费,现在特别向贵局申请资金补助,望得到批准为盼。
本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
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退役军人应当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军事秘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军队各级负责退役军人什么工作?
军队各级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国家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提高退役军人保障能力提供支持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统筹做好信息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应用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工作。
退役军人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退役安置、教育培训、抚恤优待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
总结:国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退役军人提供支持和帮助。对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三十八条国家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宣传、组织、协调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等形式,开展就业推荐、职业指导,帮助退役军人就业。
第四十条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四十一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创业指导等服务。
国家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退役军人未能及时就业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和武装部的通知,伤残军人申请保障房的条件是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住房面积达到30平米以下,工资平均1000元以下,带上身份证,社保卡,缴费发票直接到当地的住房保障部门去申请就可以了。
伤残军人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互助、全市统一的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后,符合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服务设施目录报销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自付(不含自费)及个人缴纳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金,全额给予补助。
退役军人(含残疾军人)在申请、享受公租房并没有特殊待遇的,仅仅只有依据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民发〔2014〕79号)网页链接第五条规定:优抚对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或农村危房改造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
但是这并不是通过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公租房,退役军人与其他困难公民一样,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级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退役军人因服役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导致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造成的。
三、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造成的。
四、退役军人、“三属”等因火灾水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突发事件造成的。
五、遭遇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二十六条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国有企业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保障相应待遇。前两款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接收安置的转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