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板期货中的这个胶板到底是什么?和胶合板是一个东西吗????
你还,是同一种东西。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胶合板期货合约交割的商品为实心、胶拼、双面砂光、室内普通用途的五层细木工板。
1.2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的胶合板质量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运输要求等。
1.3 本标准适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胶合板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和替代品。
期货eb是苯乙烯,在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上市时间为2019年9月26日,乙烯期货合约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为30元/手,首批上市交易合约为EB2004、EB2005、EB2006、EB2007、EB2008和EB2009。苯乙烯期货标准仓单转让货款收付业务手续费为1元/吨。
苯乙烯期货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00;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倒数第4个交易日,最后交割日为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苯乙烯期货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交割方式为实物交割,苯乙烯仓储费定为1.6元/吨*天,指定交割仓库有江苏利士德化工有限公司,南通千红石化港储有限公司,南通阳鸿石化储运有限公司,常州华润化工仓储有限公司等。
大连商品交易所成立于1993年2月28日,是中国四家期货交易所之一。除了苯乙烯,还有玉米、玉米淀粉、粳米、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鸡蛋、纤维板、胶合板、线型低密度聚乙烯等期货品种。
如下图所示,我们以螺纹钢为例,对期货合约各要素进行详细解读。
(1)期货交易单位
买卖1手期货合约代表的标的物的数量。
如螺纹钢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10吨/手”。在进行期货交易时,只能以交易单位的整数倍进行买卖,即按手数买卖。
(2)期货合约价值
是指每手期货合约代表的标的物的价值。
期货合约价值=交易单位 × 合约最新价 / 结算价 / 建仓价
(合约的市场最新价值取合约最新价;对于投资者来说,日内交易取建仓价,持仓过夜取结算价,计算出的合约价值是计算其手续费与保证金的基础)
如1手螺纹1801合约的市场最新价值为:10吨/手(交易单位)×3747(合约最新价)=37470。
(3)期货报价单位
每计量单位的货币价格,元/吨。
国内大多数期货品种的计量单位都是吨,个别品种特殊。黄金为克,白银为千克,鸡蛋为500千克,胶合板&纤维板为张,金融期货都为点。
(4)期货最小变动价位
合约每计量单位报价的最小变动数值。在期货交易中,每次报价的最小变动数值必须是最小变动价位的整数倍。
比如螺纹钢期货的最小变动价位是1元,最新价是3747,那么投资者往上报价只能是3748、3749、3750等,必须1元1元的加报,而不能报价3747.5、37478.5。
最小变动价位×交易单位,就是该合约价值的最小变动值(也即通常所说的期货盘面上,1手某期货合约每一跳资金变动多少)。
例如1手螺纹钢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值是1元/吨×10吨=10元。
(5)期货涨跌停板幅度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又称涨跌停板)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涨跌停板幅度是计算每个交易日涨跌停价的依据,涨跌停价=昨结算价*(1±涨跌停板幅度)。
如果还是想要自行计算,那么需要注意的是,交易所官方期货合约里的涨跌停板幅度都不能作为计算依据,官方数据都是合约刚上市时固定的标准,但涨跌停板幅度后期会有变动,官方合约则未做修改。
最新涨跌停板幅度,可通过以下任一种方式获取:①以交易所实时公布的结算参数为标准;②交易软件进入具体合约行情界面,按F10。
(6)期货最低交易保证金
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缴纳保证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交易所根据合约特点设定最低保证金标准,并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等调节保证金水平。
(7)期货交易时间
由交易所统一规定,交易者只能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进行交易。
(8)期货最后交易日
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合约交割月份中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过了这个期限的未平仓期货合约,必须按规定进行实物交割或现金交割。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品种客户都能在最后交易日进行交易。由于篇幅问题,这里不再赘述。欢迎私~
(9)期货交易代码
每个期货品种都有其唯一的代码,如螺纹是RB。
剩下的都是交割要素,自然人是不能参与商品期货交割的,这里也就不再赘述了。
大连商品交易所品种主要有,豆粕、豆油、黄大豆一号、棕榈油、玉米、淀粉、鸡蛋、胶合板、纤维板、塑料、pvc、pp、焦煤、焦炭、铁矿石。
郑州商品交易所品种主要有白糖、棉花、动力煤、玻璃、PTA、甲醇、强筋麦、早稻、晚稻、粳稻、菜籽、菜籽油、菜粕、硅铁、锰铁
上海期货交易所品种主要有铜、铝、锌、铅、镍、锡、金、银、螺纹钢、热卷、燃油、沥青、橡胶
中国金融交易所品种主要有if、ih、ic、五债、十债。
如果你想买卖期货,首先要在期货公司开户,然后就可以操作以上各个期货品种了。
郑州期货交易所是经中国国务院批准的首家期货市场试点单位,成立于1990年10月12日,在现货远期交易成功运行两年以后,于1993年5月28日正式推出期货交易。1998年8月,郑商所被中国国务院确定为全国三家期货交易所之一,隶属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垂直管理。会员大会是郑商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郑商所现有分布在中国26个省、市、自治区的会员200多家。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下设7个专门委员会。郑商所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内部职能部门。
主要业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郑商所上市交易的期货合约有小麦(WS)、棉花(CF)、白糖(SR)、精对苯二甲酸(PTA)、菜籽油(RO)、早籼稻等,其中小麦包括优质强筋小麦和硬冬白(新国标普通)小麦。小麦、棉花、白糖和PTA期货为国民经济服务的市场功能日益显现,在国际市场上的影响力逐渐增强。
郑商所实行保证金、涨跌停板、大户报告、每日无负债结算、实物交割等制度,利用交易风险实时监控和风险预警系统,对市场的资金、交易、持仓及价格趋势进行定量分析预测,及时控制和化解市场风险。郑商所拥有功能完善的交易、结算、交割、风险监控、信息发布和会员服务等电子化系统。会员和投资者也可以通过远程交易系统或互联网终端进行期货交易。自行研发设计的计算机交易系统拥有容纳多种定单类型、支持期权和做市商双向报价等功能,在中国国内居于同行业领先水平。期货交易行情信息通过路透社、彭博咨讯、易盛信息、世华信息等10余条报价系统向国内外同步发布。
胶合板的生产商历来以次充好,把本就不合格的板当成合格板卖,成了潜规则
结果不正常的变成正常
大商所用合格品作为期货交割标准,没什么可质疑的,倒逼厂家生产合格板而已
对我们老百姓也是好事啊!
看央视新闻怎么解释期货↓↓↓↓↓
期货的英文为Futures,是由“未来”一词演化而来,其含义是:交易双方不必在买卖发生的初期就交收实货,而是共同约定在未来的某一时候交收实货,因此中国人就称其为“期货”。
我来举个生活中的小例子帮助大家理解。比如你去花店买花,现买现付就属于现货交易若是约定二个月后过生日时再付款提货,则属于远期交易。期货交易的产生就是源于现货交易和远期交易,并在远期交易的基础上发展而形成的。期货合约,实际上也是一种标准化的远期合约。也就是说合约中的商品(合约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和交割时间、地点都是事先规定好的,这样,买卖双方就不会因为商品的质量、数量和交货地点、时间等问题产生争议了。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期货并非是商品,而是一种标准化的商品合约,在合约中规定双方于未来某一天就某种特定商品或金融资产按合约内容进行交易。期货交易则是相对于现货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它是在现货交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通过在期货交易所买卖标准化的期货合约而进行的一种有组织的交易方式。期货交易的对象并不是商品(标的物)本身,而是商品(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二、期货与现货的区别
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不同的地方有以下几点:
(1)买卖的直接对象不同。现货交易买卖的直接对象是商品本身,有样品、有实物、看货定价。而期货交易买卖的直接对象是期货合约,是买进或卖出多少手或多少张期货合约。
(2)交易的目的不同。现货交易是一手钱、一手货的交易,马上或一定时期内进行实物交收和货款结算。期货交易的目的不是到期获得实物,而是通过套期保值回避价格风险或投资获利。
(3)交易方式不同。现货交易一般是一对一谈判签订合同,具体内容由双方商定,签订合同之后不能兑现,就要诉诸于法律。期货交易是以公开、公平竞争的方式进行交易。一对一谈判交易(或称私下对冲)被视为违法。
(4)交易场所不同。现货交易一般分散进行,如粮油、日用工业品、生产资料都是由一些贸易公司、生产厂商、消费厂家分散进行交易的,只有一些生鲜和个别农副产品是以批发市场的形式来进行集中交易。但是,期货交易必须在交易所内依照法规进行公开、集中交易,不能进行场外交易。
(5)保障制度不同。现货交易有《合同法》等法律保护,合同不兑现即毁约时要用法律或仲裁的方式解决。期货交易除了国家的法律和行业、交易所规则之外,主要是经保证金制度为保障,以保证到期兑现。
(6)商品范围不同。现货交易的品种是一切进入流通的商品,而期货交易品种是有限的。主要是农产品、石油、金属商品以及一些初级原材料和金融产品。
(7)结算方式不同。现货交易是货到款清,无论时间多长,都是一次或数次结清。期货交易由于实行保证金制度,必须每日结算盈亏,实行逐日盯市制度。
三、期货的两大功能
(1)风险转移。期货合约为生产者提供了转移价格风险的工具。生产者可以通过期货交易提前锁定卖出价格,转移相关的商业风险。因此,期货合约是一种将商业风险由生产经营者转移到投资者的工具。
(2)价格发现 。自期货交易产生以来,价格发现功能逐渐成为重要经济功能。
四、期货如何发现价格和特点
期货价格的形成:期货交易的透明度高供求集中,市场流动性强信息质量高价格预期不断调整,形成良性互动期货价格的连续性。所以,期货价格能准确、全面的反映真实的供求情况及其变化趋势,对生产经营者有较强的指导作用。期货交易是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有不同于其他交易的鲜明特点:
(1)期货交易买卖的是期货合约。期货买卖的对象并不是铜那样的实物或者股票价格指数那样的金融指标,是和这些东西有关的合约,一份合约代表了买卖方所承担的履行合约的权利和义务。前面我们讲了,合约对标的物(也就是大豆、股票价格指数等)的相关属性和时间地点等问题提前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买卖合约的双方都要遵守这个规定。买卖双方对合约报出价格,买方买的是合约,卖方卖的也是合约。
(2)合约标准化。同一家交易所对标的物相同的合约都作出同样的规定。例如,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铜期货合约,每张合约的内容都是一样的,交易品种都是阴极铜,交易单位都是5吨,交割品级都要符合国标GB/T467-1997标准,其他的有关规定包括,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最低交易保证金、交易手续费等,这些规定对每份铜期货合约来说都是相同的。
(3)在期货交易所交易。大部分的期货都在期货交易所上市。期货交易所不仅有严密的组织结构和章程,还有特定的交易场所和相对制度化的交易、结算、交割流程。因此,期货交易往往被称为场内交易。我国国内的期货产品都是在期货交易所交易的。
(4)双向交易。我们既可以先买一张期货合约,在合约到期之前卖出平仓(或者到期时接受卖方交割),也可以先卖一张合约,在合约到期之前买进平仓(或者到期时交出实物或者通过现金进行交割)。就算手头没有一张合约,依然可以先卖出。
(5)保证金交易。进行期货买卖的时候,不需要支付全部金额,只要交出一个比例(通常为5%~10%)的金额作为履约的担保就行了,这个一定比例的金额就是保证金。
(6)到期交割。期货合约是有到期日的,合约到期需要进行交割履行义务,了结合约。商品期货到期交割的是商品,合约的卖方要把铜或者大豆这样的标的物运到指定的交易仓库,被买方拉走,这被称为实物交割。
五、期货如何套期保值
套期保值是指把期货市场当作转移价格风险的场所,利用期货合约作为将来在现货市场上买卖商品的临时替代物,对其现在买进准备以后售出商品或对将来需要买进商品的价格进行保险的交易活动。
套期保值的方法
(1)生产者的卖期保值:
不论是向市场提供农副产品的农民,还是向市场提供铜、锡、铅、石油等基础原材料的企业,作为社会商品的供应者,为了保证其已经生产出来准备提供给市场或尚在生产过程中将来要向市场出售商品的合理的经济利润,以防止正式出售时价格的可能下跌而遭受损失,可采用卖期保值的交易方式来减小价格风险,即在期货市场以卖主的身份售出数量相等的期货作为保值手段。
(2)经营者卖期保值:
对于经营者来说,他所面临的市场风险是商品收购后尚未转售出去时,商品价格下跌,这将会使他的经营利润减少甚至发生亏损。为回避此类市场风险,经营者可采用卖期保值方式来进行价格保险。
(3)加工者的综合套期保值:
对于加工者来说,市场风险来自买和卖两个方面。他既担心原材料价格上涨,又担心成品价格下跌,更怕原材料上升、成品价格下跌局面的出现。只要该加工者所需的材料及加工后的成品都可进入期货市场进行交易,那么他就可以利用期货市场进行综合套期保值,即对购进的原材料进行买期保值,对其产品进行卖期保值,就可解除他的后顾之忧,锁牢其加工利润,从而专门进行加工生产。
六、期货分类
按照期货合约对应的标的物不同,期货可以分为农产品期货、金属期货、能源期货、外汇类期货、利率类期货、股票类期货等几个大类。其中前三种的标的物都是实物商品,一般被统称为商品期货。后三种的标的物都是金融指标,一般被称为金融期货。近年来还出现了一些特殊的期货品种,例如化工品期货、天气期货、商品指数期货等,被称为非传统期货。
七、期货市场组织结构
期货市场的组织结构由三部分组成:(1)提供集中交易场所的期货交易所(2)提供结算服务的结算机构(3)提供代理交易服务的期货公司,还应当包括:专业期货投资咨询等服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等。
期货交易所是专门进行标准化期货合约买卖的场所,其性质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只提供交易服务和交易管理。
期货公司是指依法按许可证设立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指令、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并收取交易手续费的中介组织。期货交易的结果由客户承担。客户不能直接进入交易所场内进行交易,只能委托会员进行代理。
八、期货投资者、参与者、套利者
期货市场的投资者根据其参与的目的可分为三大类:套期保值者、套利者和投机者也称期货投资者。套期保值者是指通过在期货市场上买卖与现货价值相当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货合约,以规避现货价格波动风险的机构和个人套利者则是利用不同市场或不同合约间的价格不合理关系,通过同时买进卖出以赚取价差收益的机构或个人投机者或投资者是指那些专门在期货市场上买卖股指期货合约,即看涨时买进、看跌时卖出以获利的机构或个人。
九、为什么说期货市场给企业提供了避险工具?
企业可以通过在期货市场上买进或卖出与现货数量相等但交易相反的期货合约,在未来某一时间通过卖出或买进期货合约进行对冲平仓,从而在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之间建立一种盈亏冲抵的机制,其价格波动风险通过期货市场转嫁给投机者。
十、期货避险得以实现的原理是什么?
对于同一种商品来说,在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在同一时空内会受到相同的经济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而一般情况下两个市场的价格变动趋势相同,并且随着期货合约临近交割,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趋于一致。
十一、期货交易的标准合约是什么?
期货合约是指由期货交易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商品的标准化合约。它是期货交易的对象。内容主要包括:合约名称、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合约交割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地点、交易手续费、交割方式、交易代码、交易保证金。
十二、什么是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是指买卖期货合约所需交纳的保证金水平,一般是以合约价值的一定百分比来表示。交易保证金比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期货交易杠杆效应的大小。
十三、如何理解追加保证金、强制平仓、爆仓?
期货交易中,资金分为保证金及可用资金,其中保证金为开仓占用资金,可用资金为账户剩余资金,当出现亏损时,亏损资金从可用资金里扣除。
当可用资金为负数时,第一步将需要追加保证金,以确保可用资金为正数,当因种种原因出现无法及时追加资金时,需通过平仓释放保证金以达到可用资金为正数,称之为强制平仓。爆仓为出现极端行情时,客户权益为负数即账户资金为负数。
11月19日,郑州商品交易所动力煤期货1405合约收盘576.0元/吨
买一手多单需保证金: 576.0元/吨*200吨/手*10%保证金=11520元
动力煤价格上涨1%,盈利: 576.0元/吨*1%*200吨/手=1152元
理论收益预测: 1152/11520=10%
杠杆系数: 1/10%保证金=10倍
十四、什么是涨跌停板制度?
所谓涨跌停板制度,又称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即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
十五、什么是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期货交易结算是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的。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又称“逐日盯市”。它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非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计算准备金。
十六、目前期货有哪些报价方式?什么是最小变动价位?
目前期货的报价方式包括:公开喊价方式、计算机撮合成交方式。国内期货采用计算机撮合成交方式。客户的交易指令下达方式包括:书面下单、电话下单、网上下单、自主终端下单。
最小变动价位是指在期货交易所的公开竞价过程中,对合约的每单位价格报价的最小变动数值。
十七、什么是最后交易日?
最后交易日是指某个期货合约在合约交割月份中进行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过了这个期限的未平仓期货合约,必须进行实物交割。根据不同期货合约标的商品的生产、消费和交易特点,期货交易所确定其不同的最后交易日。
十八、期货交割方式有哪几种?
期货交割方式有实物交割和现金交割两种。
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的买卖双方于合约到期时,根据交易所制订的规则和程序,通过期货合约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将到期未平仓合约进行了结的行为。商品期货交易一般采用实物交割的方式。
现金交割,是指到期末平仓期货合约进行交割时,用结算价来计算未平仓合约的盈亏,以现金支付交割差额的最终了结期货合约的交割方式。这种交割方式主要用于金融期货等期货标的物无法进行实物交割的期货合约,如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等。
十九、什么是多头和空头?
买入期货称“买空”或称“多头”,亦即多头交易。卖出期货称“卖空”或称“空头”,亦即空头交易。
二十、什么是开仓、持仓、平仓?
开始买入期货合约或卖出期货合约的交易行为称为“开仓”,交易者手中持有合约称为“持仓”,交易者了结手中的合约进行反向交易的行为称“平仓”。
二十一、总持仓量变化有什么意义?
总持仓量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当日交易期间所有未平仓合约的双边数量,总持仓量上升说明市场人气旺,流动性强,持仓量最大的合约我们一般称为主力合约。
二十二、什么是换手交易
换手交易就是同一方向的单子发生转移,比如我原来手里的买单要平掉,我肯定是卖出,这时有另外一个人买进,如果他是开仓的,这种时候市场的持仓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只是买单从我手里换到了他手里,这称为多换手,空换手有是一样的道理。
二十三、期货的竞价方式有哪几种?
期货交易的早期,交易所都采用公开喊价方式(Outcry),由场内交易员在交易池中通过手势和大声喊价进行竞价。
在计算机技术普及后,世界各国的交易所纷纷采用计算机来代替原先的公开喊价方式。计算机撮合成交是根据公开喊价的原理设计而成的一种自动化交易方式,它具有准确、连续、速度快、容量大等优点。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采用的是计算机撮合成交方式。
二十四、期货的杠杆原理、高风险与高收益
期货的杠杆原理集中表现为期货交易的保证金制度。期货实行的是保证金制度,即你在进行期货交易时不需要像股票一样交纳100%的资金。而是只要交纳5%-15%的保证金就可以交易。这样,投资人的资金就相当于放大了10倍左右。资金的利用率大大提高,高收益同时也伴随着高风险,但风险是可以控制的。
二十五、期货投资的市场分析
期货投资的市场分析。包括基本面分析与技术面分析
(1)基本面分析
商品价格的波动主要是受市场供应和需求等基本因素的影响,如任何减少供应或增加消费的经济因素,将导致价格上涨的变化。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一些非供求因素也对期货价格的变化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这就使得投资市场变得更加复杂,更加难以预料。
(2)影响价格变化的基本因素
(1) 供求关系。期货交易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因此,它的价格变化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当供大于求时,期货价格下跌;反之,期货价格就上升。所以应关注交易商品的结转库存量、产量、产情报告、气候、经济状况、其它如替代品的供求状况、全球性竞争因素等。
(2) 经济周期。在期货市场上,价格变动还受经济周期的影响,在经济周期的各个阶段,都会出现随之波动的价格上涨和下降现象。
(3) 政府政策。各国政府制定的某些政策和措施会对期货市场价格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
(4) 政治因素。期货市场对政治气候的变化非常敏感,各种政治性事件的发生常常对价格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5) 社会因素。社会因素指公众的观念、社会心理趋势、传播媒介的信息影响。
(6) 季节性因素。许多期货商品,尤其是农产品有明显的季节性,价格亦随季节变化而波动。
(7) 心理因素。所谓心理因素,就是交易者对市场的信心程度,人称“人气”。如对某商品看好时,即使无任何利好因素,该商品价格也会上涨,而当看谈时,无任何利好 消息,价格也会下跌。又如一些大投机商们还经常利用人们的心理因素,散布某些消息,并人为地进行投机性的大量抛售或补进,谋取投机利润。
(8) 金融货币变动因素。在世界经济发展过程,各国的通货膨胀,货币汇价以及利率的上下波动,已成为经济生活中的普遍现象,这对期货市场带来了日益明显的影响。
二十六、期货名词
期货合约:期货合约是一种在将来的某个时间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等级的商品的远期合约或协议。在已经批准的交易所的交易厅内达成,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相对于现货的远期合约来说,具有标准化格式;便于转手买卖;实货交割比例小;履约率甚高。期货交易所为期货合同规定了标准化的数量、质量、交割地点、交割时间,至于期货价格则是随市场行情的变动而变动的。
远期合约:是根据买卖双方的特殊需求由买卖双方自行签订的合约。
掉期合约:是一种内交易双方签订的在未来某一时期相互交换某种资产的合约。更为准确他说,掉期合约是当事人之间签讨的在未来某一期间内相互交换他们认为具有相等经济价值的现金流的合约。较为常见的是利率掉期合约和货币掉期合约。
期货市场:是进行期货交易的场所,是多种期交易关系的总和。它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现货市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高度组织化和高度规范化的市场形式。
既是现货市场的延伸,又是市场的又一个高级发展阶段。从组织结构上看,广义上的期货市场包括期货交易所、结算所或结算公司、经纪公司和期货交易员;狭义上的期货市场仅指期货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是买卖期货合约的场所,是期货市场的核心。它是一种非营利机构,但是它的非营利性仅指交易所本身不进行交易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不等于不讲利益核算。
在这个意义上,交易所还是一个财务独立的营利组织,它在为交易者提供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场所和有效监督服务基础上实现合理的经济利益,包括会员会费收入、交易手续费收入、信息服务收入及其它收入。
它所制定的一套制度规则为整个期货市场提供了一种自我管理机制,使得期货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得以实现。
期货经纪商: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并收取一定手续费的中介组织,一般称之为期货经纪公司。
场内交易:又称交易所交易,指所有的供求方集中在交易所进行竞价交易的交易方式。这种交易方式具有交易所向交易参与者收取保证金、同时负责进行清算和承担履约担保责任的特点。
场外交易:又称柜台交易,指交易双方直接成为交易对手的交易方式。这种交易方式有许多形态,可以根据每个使用者的不同需求设计出不同内容的产品。
上市品种:指期货合约交易的标的物,如合约所代表的玉米、铜、石油等。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适合做期货交易,在众多的实物商品中,一般而言只有具备下列属性的商品才能作为期货合约的上市品种:一是价格波动大;二是供需量大;三是易于分级和标准化;四是易于储存、运输。
根据交易品种,期货交易可分为两大类: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以实物商品,如玉米、小麦、铜、铝等作为期货品种的属商品期货。以金融产品,如汇率、利率、股票指数等作为期货品种的属于金融期货。
金融期货品种一般不存在质量问题,交割也大都采用差价结算的现金交割方式。我国上市品种主要有铜、铝、大豆、小麦和天然橡胶。
商品期货:商品期货是指标的物为实物商品的期货合约。商品期货历史悠久,种类繁多,主要包括农副产品、金属产品、能源产品等几大类。
具体而言,农副产品约20种,包括玉米,大豆、小麦、稻谷、燕麦、大麦、黑麦、猪肚、活猪、活牛、小牛、大豆粉、大豆油、可可、咖啡、棉花、羊毛、糖、橙汁、菜籽油等,其中大豆、玉米、小麦被称为三大农产品期货。
金属产品9种、包括金、银、铜、铝、铅、锌、镍、耙、铂;化工产品5种,有原油、取暖用油、无铅普通汽油、丙烷、天然橡胶;林业产品2种,有木材、夹板。
商品期货交易:商品期货交易是代表特定商品的“标准化约”(即“期货合约”)的买卖。
金融期货:指以金融工具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金融期货作为期货交易中的一种,具有期货交易的一般特点,但与商品期货相比较,其合约标的物不是实物商品,而是传统的金融商品,如证券、货币、汇率、利率等。
利率期货:是指以债券类证券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它可以回避银行利率波动所引起的证券价格变动的风险。
货币期货:又称外汇期货,它是以汇率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用来回避汇率风险。
股票指数期货:是一种以股票价格指数作为标的物的金融期货合约。
期权:又称选择权,期权交易实际上是一种权利的买卖。这种权利是指投资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的任何时候,以事先确定好的价格(称协定价格),向期权的卖方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商品”,不论在此期间该“商品”的价格如何变化。
期权合约对期限、协定价格、交易数量、种类等作出约定。在有效期内,买主可以自由选择行使转卖权利;如认为不利,则可以放弃这一权利;超过规定期限,合同则失效,买主的期权也自动失效。期权有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之分。
看涨期权:是指在期权合约有效期内按执行价格买进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权利。
看跌期权:是指在期权合约有效期内按执行价格卖出标的物的权利。
期权买方:看涨期权或看跌期权购买者。期权买方拥有承担某一期货部位的权利,但不是义务。亦称期权持有者。
期权卖方:通过卖出期权合约赚取权利金,并在期权持有者要求行使权利时负有履约义务的人。亦称销售者。
欧式期权:是指只有在合约到期日才被允许执行的期权,它在大部分场外交易中被采用。
美式期权:是指可以在成交后有效期内任何一天被执行的期权,多为场内交易所采用。
实值期权:具有内在价值的期权。当看涨期权的敲定价格低于相关期货合约的当时市场价格时,该看涨期权具有内涵价值。当看跌期权的敲定价格高于相关期货合约的当时市场价格时,该看跌期权具有内涵价值。
虚值期权:不具有内涵价值的期权,即敲定价高于当时期货价格的看涨期权或敲定价低于当时期货价格的看跌期权。
二十七、交易品种介绍
国内期货:
上海期货交易所
铜、铝、锌、天胶、燃油、黄金、螺纹、线材、铅、白银、石油沥青、镍、锡、热卷
大连商品交易所
大豆、豆粕、玉米、豆油、棕榈油、LLDPE、PVC、焦炭、焦煤、铁矿石、鸡蛋、胶合板、纤维板、淀粉、PP
郑州商品交易所
普麦、郑麦、棉花、白糖、PTA、菜籽油、早籼稻、甲醇、玻璃、油菜籽、菜籽粕、新动力煤、粳稻、晚稻、硅铁、锰硅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沪深300股票指数期货、上证50股票指数期货、中证500股票指数期货、5年期国债期货、10年期国债期货
国外期货:
香港交易所
恒生指数、H股指数
LME
铜、铝、锌、铅、锡、镍、钢材、铝合金
CME Group
外汇、三大美指、原油、黄金、白银、利率、美盘农产品
新加坡交易所
新华富时A50、燃料油、日经指数
LIFFE
英国富时100指数、欧洲盘农产品
Eurex
德国DAX指数、道琼欧盟指数、欧元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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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主要业务是: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交易。
第三条 本交易规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投资者、指定交割仓库、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交易规则。
第二章上市品种和期货合约
第四条 交易所上市品种为铜、铝、天然橡胶、胶合板、籼米,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期货品种。
第五条 交易日为每周一至五( 国家法定假日除外)。每一交易日各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六条 期货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商品的标准化合约。
第七条 期货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名称、交易品种、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合约交割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品级、交割地点、最低交易保证金、交易手续费、交割方式、交易代码。
期货合约的附件与期货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最小变动价位是指该期货合约的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九条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又称涨跌停板)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第十条 期货合约交割月份是指该合约规定进行实物交割的月份。
第十一条 最后交易日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合约交割月份中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第十二条 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 期货交易必须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不同交易品种每手合约的商品数量,在该品种的期货合约中载明。
第十三条 期货合约以人民币计价,计价单位为元。
第三章交易大厅管理
第十四条 交易大厅是期货合约集中交易的场所。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对交易大厅进行管理。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交易所允许符合条件的会员通过远程交易席位,参加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
第十五条 出市代表是指由会员委派并代表会员在交易大厅接受本会员的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人员。会员可指派若干名出市代表。
第十六条 出市代表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海期货交易所出市代表证》。
第十七条 出市代表不得接受其他单位、个人的交易指令或者为其提供咨询意见,不得为自己进行期货交易。
第十八条 出市代表有使用交易所提供的各项服务设施、对交易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同时有遵守交易所业务规定、服从管理和爱护公用设施的义务。
第十九条 交易期间交易所派出交易主持人一名及场务执行人员若干名。
第二十条 交易主持人和场务执行人员是主持交易活动和维护交易秩序的场务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布开市、收市;
(二)执行按规定调整的涨、跌停板;
(三)监督和按规定执行强行平仓;
(四)按规定控制交易席位的交易权限;
(五)管理交易大厅;
(六)维护交易秩序;
(七)经总经理授权处理其他有关事务。
第二十一条 进入交易大厅限于下列人员:
(一)会员出市代表;
(二)交易所场务管理人员;
(三)交易所特许人员。
第二十二条 出市代表须按规定着装并佩戴证件,按规定时间进场。
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场务管理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标志进场。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员进入交易大厅,应事先征得同意,并由交易所人员陪同,进场后不得参与或妨碍交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场务管理人员对出市代表在交易过程中违反交易大厅管理办法和有关纪律,有权向其提出警告,情节严重者可责令其离场,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章经纪与自营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会员分期货经纪公司会员(以下简称经纪会员)和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以下简称非经纪会员)。
交易所可以根据交易、结算业务的需要,设立特别会员。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委托经纪会员进行期货交易的,必须事先在经纪会员处办理开户登记。投资者分为单位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第二十八条 经纪会员在接受投资者开户申请时,须向投资者提供《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个人投资者应在仔细阅读并理解后,在该《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上签字;单位投资者应在仔细阅读并理解后,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该《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上签字并盖公章。
第二十九条 经纪会员在接受投资者开户申请时,双方须签署期货经纪合同。个人投资者应在该合同上签字,单位投资者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该合同上签字并盖公章。
第三十条 经纪会员应按交易所规定将投资者登记表、营业执照影印件、身份证影印件等资料报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投资者交易编码制度,经纪会员和投资者必须遵守一户一码制度,不得混码交易。
第三十二条 经纪会员接受投资者委托交易可以按规定通过书面、电话、计算机、网上委托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经纪会员的业务人员在接受投资者书面委托时,应依序编号,由业务人员签字并标记时间,其中一联交投资者收执。
第三十四条 交易指令的种类:
(一)限价指令:指执行时必须按限定价格或更好价格成交的指令;
(二)取消指令:指投资者要求将某一指定指令取消的指令;
(三)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第三十五条 交易指令当日有效。在指令成交前,投资者可提出变更和撤销指令。
第三十六条 经纪会员对其代理投资者的所有指令,必须通过交易所集中撮合交易。
第三十七条 经纪会员应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代收国家规定应由投资者上交的税费。
第三十八条 经纪会员有责任如实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的资信和业务情况及信息、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三十九条 经纪会员在每日交易闭市后应当为投资者准备交易结算报告。投资者有权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知悉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
第四十条 经纪会员应按投资者的委托进行交易,并为投资者保守交易秘密。
第四十一条 经纪会员对其名下的期货交易先行承担全部责任,投资者对自己委托的期货交易负全部责任。
投资者有向交易所反映委托交易业务中存在问题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非经纪会员进行自营期货交易的,须在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单独开设自营专用资金帐户,存入足够的资金。
第五章交易业务
第四十三条 期货交易是指在期货交易所内集中买卖某种期货合约的交易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期货合约的交易价格是指该期货合约的交割标准品在基准交割仓库交货的含增值税价格。
第四十五条 期货合约的交割标准品由交易所在期货合约中载明。替代品的升、贴水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十六条 非基准交割仓库交割与基准交割仓库交割的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十七条 开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开市前五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第四十八条 收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第四十九条 当日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价格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第五十条 新上市合约的挂牌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
第五十一条 会员进行期货交易应按规定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手续费。
第五十二条 会员进行实物交割应按规定向交易所交纳交割手续费。交割手续费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 交易所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当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时,交易所确定该合约在该交易日收市时出现涨(跌)停板,并按交易所制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是指会员按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第五十五条 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结算准备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结算准备金的最低余额由交易所决定。
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仓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收取交易保证金。交易所可调整交易保证金水平,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会员应在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开设专用资金帐户,会员专用资金帐户只能用于会员与投资者、会员与交易所之间期货业务的资金往来结算。
第五十七条 经纪会员应当将投资者交纳的保证金存放于会员专用资金帐户,以备随时交付保证金及有关费用。经纪会员不得挪用投资者资金。
第五十八条 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经交易所批准,会员可用标准仓单或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质押物充作交易保证金。
第五十九条 经纪会员在受理投资者委托指令后,应及时将投资者的指令输入交易席位上的计算机终端进行竞价交易。
第六十条 交易所计算机自动撮合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
当 bp≥sp≥cp,则:最新成交价=sp
bp≥cp≥sp, 最新成交价=cp
cp≥bp≥sp, 最新成交价=bp
第六十一条 当结算准备金低于开仓最低额度时,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不接受开仓申报。
第六十二条 买卖申报经计算机撮合成交即生效,其信息通过计算机成交回报系统发送至会员的计算机联网终端上。会员在收到成交回报信息时,应及时通知投资者。
第六十三条 申报买卖的数量如未能一次全部成交,其余量仍存于交易所计算机主机内,继续参加当日竞价交易。
第六十四条 每日交易结束,会员可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获取成交记录。会员应及时核对,如有异议应在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
第六十五条 交易所对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20年。
经纪会员对投资者的开户资料、指令记录、交易结算记录以及其他业务记录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5年。
第六十六条 交易所实行套期保值头寸审批制度。交易所对套期保值申请者的经营范围和以前年度经营业绩资料、现货购销合同等能够表明其现货经营情况的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其套期保值额度。
投资者申请套期保值额度必须委托经纪会员办理。
第六十七条 套期保值额度按交易所有关规定使用。
第六章风险控制
第六十八条 交易所实行投机头寸限仓制度,套期保值头寸不限仓。规定一般月份合约和交割月前一个月份合约同时按会员和投资者编码限仓,经纪会员的限仓由交易所根据其注册资本、信誉、抗风险能力、以前年度交易情况和投资者数量核定。交割月份合约实行对会员和投资者绝对量限仓。投资者在不同经纪会员处开户,其持仓量应合并计算。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十九条 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对会员或投资者违规超仓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追加保证金的,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的,交易所对违规会员采取强行平仓措施。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七十条 强行平仓盈利部分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生的费用及损失由违规者承担。因市场原因无法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也由违规者承担。
第七十一条 当期货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或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交易所可以采取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及按一定原则减仓等措施释放交易风险。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后仍然无法释放风险时,交易所应宣布进入异常情况,由交易所理事会决定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七十二条 会员无法履约时,交易所有权采取下列保障措施:
(一)暂停开仓业务;
(二)按规定强行平仓,并用平仓后释放的保证金履约赔偿;
(三)依法处置质押物;
(四)用该会员的会员资格转让所得款项和其他资金履约赔偿;
(五)交易所代其履约后,依法追偿。
第七十三条 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会员或者投资者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最大持仓限制标准80%时,会员或投资者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投资者须通过经纪会员报告。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报告内容:
(一)会员或投资者名称、住所、经营范围;
(二)持仓方向、品种、月份、数量;
(三)持仓意向;
(四)资金来源和追加保证金的能力;
(五)实际拥有的交货或接货能力;
(六)交易所要求申报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有根据认为会员或者投资者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交易所可以对该会员或者投资者采取下列临时处置措施:
(一)限制入金;
(二)限制出金;
(三)限制开新仓;
(四)提高保证金比例;
(五)限期平仓;
(六)强行平仓。
前款第(一)、(二)、(三)项临时处置措施可以由交易所总经理决定,其他临时处置措施由交易所理事会决定,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七章结算业务
第七十五条 交易所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第七十六条 当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对每一会员的盈亏、交易保证金、税金、交易手续费等款项进行结算。会员可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取相关的结算数据。
第七十七条 当日盈亏为平仓盈亏与持仓盈亏之和。
第七十八条 会员的保证金余额低于交易所规定的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的,应当追加保证金。
第七十九条 会员必须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未补足的,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零而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禁止开新仓;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则交易所将对该会员强行平仓。
第八十条 经纪会员应详细记载交易业务,按日序时登记投资者买卖合约的开仓、平仓、持仓、交割情况,及时准确地反映投资者盈亏、费用以及资金、收付等财务状况,控制投资者的交易风险。
第八十一条 会员必须妥善保管结算方面的资料、凭证、帐册以备查询和检查。有关资料必须保存5年以上。
第八十二条 交易所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用于为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
第八章交割业务
第八十三条 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根据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八十四条 各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未平仓合约必须进行交割。到期合约的交割只能以会员的名义进行。投资者交割,须通过会员办理。
第八十五条 会员进行实物交割必须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将货款或交割单据交到交易所。
第八十六条 交易所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原则将标准仓单向买方会员进行分配。
第八十七条 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卖方会员交出标准仓单和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交易所付给卖方会员货款;买方会员交入货款后,交易所付给买方会员标准仓单,一收一付,先收后付。
第八十八条 交易所在收到卖方会员标准仓单和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买方会员货款后将应清退的保证金部分划转卖方会员或买方会员。
第八十九条 买方会员在收到标准仓单后如有异议,应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至指定交割仓库完成标准仓单所列标的物的验收。
第九十条 交割结算价为该期货合约交割结算的基准价。
第九十一条 发生允许范围内的数量溢短时,以最后交易日结算价计算溢短货款。
第九十二条 标准仓单是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主的实物提货凭证,标准仓单经交易所注册后方可用于交割。
第九十三条 指定交割仓库是经交易所指定的为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的交割地点。
交易所对指定交割仓库实行年审制。
第九十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可在交易所所在地设立办事机构,在交易所统一协调下处理交割事务。
第九十五条 指定交割仓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所有权责成其整改或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出具虚假仓单;
(二)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库、出库;
(三)泄露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四)参与期货交易;
(五)其他违反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九十六条 在实物交割时,卖方会员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如数交付标准仓单或交付的实物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买方会员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如数交付货款的,即为交割违约。
第九十七条 会员在实物交割中发生违约行为,交易所可采用征购和竞卖的方式处理违约事宜,违约会员应承担由征购和竞卖产生的费用和损失。交易所对违约会员还可处以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处罚,具体按交易所制定的有关交割违约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十八条 会员不得因其投资者违约而不履行合约交割责任,对不履行交割责任的,交易所有权强制执行。
第九十九条 由于指定交割仓库的过错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标准仓单权利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交易所按有关规定补充赔偿,补充赔偿后交易所有权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追偿。
第九章异常情况处理
第一百条 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会员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当出现本规则第七十一条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仍未化解风险;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前款第(一)项异常情况时,交易所总经理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的紧急措施;出现前款第(二)、(三)、(四)项异常情况时,理事会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第一百零一条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必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一百零二条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延长的除外。
第十章信息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交易所对当日交易的价格行情以及必要的统计资料等其他有关信息予以发布。
第一百零四条交易所发布的信息包括:商品名称、合约交割月份、开盘价、最新价、涨跌、收盘价、结算价、最高价、最低价、成交量、持仓量及其持仓变化、会员成交量和持仓量排名、各指定交割仓库经交易所核准可供交割的库容量、标准仓单数量及其增减量等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
信息发布应根据不同内容按实时、每日、每周、每月、每年定期发布。
第一百零五条交易所应当采取有效通讯手段,建立同步报价和即时成交回报系统。
第一百零六条交易所的行情发布正常,但因公共媒体转发发生故障,影响会员和投资者交易,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交易所、会员、指定交割仓库不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一百零八条交易所、会员、指定交割仓库、指定结算银行不得泄露业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交易所在经批准的情况下,可以向有关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并执行相应的保密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为保证交易数据的安全,交易所必须建立异地数据备份。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交易所依据本规则及有关规定,对涉及期货交易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交易所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检查期货市场政策、法规和交易规则的落实执行情况,控制市场风险;
(二)监督、检查各会员业务行为及其内部管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各会员的财务、资信状况;
(四)监督、检查各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结算银行与期货有关的业务活动;
(五)调解、处理期货交易纠纷,调查处理各种违规案件;
(六)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七)对其他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造市场风险的行为进行监控。
第一百一十二条交易所每年应当对会员遵守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情况进行抽样或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中国证监会。
第一百一十三条交易所发现有涉嫌违规行为的,应立案调查。
第一百一十四条交易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按有关规定行使调查、取证等权利,会员应当配合。
第一百一十五条会员、投资者、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结算银行应当接受交易所对其期货业务的监督管理。对于不如实提供资料、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等不协助或妨碍交易所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交易所可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或处罚。
第一百一十六条会员、投资者、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结算银行在从事期货相关业务时涉嫌重大违规,交易所立案调查的,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交易所可采取相应措施。
第一百一十七条对期货交易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经理事会决定,可由会员代表、交易所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士组成特别调查委员会。特别调查委员会存续期间,按本规则行使监督管理权。特别调查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
第一百一十八条交易所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会员、投资者、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结算银行有权向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严肃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交易所应制定违规查处办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二章争 议 处 理
第一百二十条会员、投资者、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结算银行之间发生的有关期货业务纠纷,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提请交易所调解。
第一百二十一条提请交易所调解的当事人,应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交易所的调解意见,经当事人确认,在调解意见书上签章后生效。
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章附 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交易所可根据本交易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交易规则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理事会。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交易规则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大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交易规则自2003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