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标准的决定
一、将《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对享受城市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且居住特别困难的被拆迁人或直管公房承租人,由拆迁人对自愿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拆迁人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36平方米的房屋予以补偿安置,对上述直管公房承租人应当采用产权调换方式安置,且计租面积不得小于25平方米”中的补偿安置建筑面积“不小于36平方米”调整为“不小于45平方米”,计租面积“不得小于25平方米”调整为“不得小于35平方米”。二、对《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所附的《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装饰装修补偿标准》予以调整,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三、上述调整的标准自2008年4月15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附件: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表一
类别住 宅金 额1①墙:进口墙漆墙面或墙纸、局部墙面带装饰造型②地:中、高档实木地板(紫檀、柚木、云香等),或800×800镜面砖,中、高档仿古砖,中、高档花岗岩地面砖③天棚:多级造型顶④门窗:花梨门、胡桃木门、黑檀木门等造型门,铝合金(塑钢)窗及木质窗套,不锈钢防盗网⑤厨卫:双饰面板橱柜,中档洁具,全瓷防滑地砖,中、高档墙砖,铝扣板吊顶420元/平方米2①墙:国产中、高档墙漆②地:中档实木地板(金不换、桦木地板等),中、高档仿实木地板或600×600镜面砖,中档仿古砖,中、低档花岗岩地面砖③天棚:二、三级吊顶或石膏大板二、三级吊顶④门窗:普通面饰板(榉木、白橡木等)包平板门及包窗套、铝合金(塑钢)窗,不锈钢防盗网⑤厨卫:双饰面板橱柜,中档洁具,普通防滑地砖、墙砖,铝扣板吊顶320元/平方米3①墙: 国产中、低档墙漆或喷塑墙面②地: 中档复合地板、小块拼花木地板,或水磨石地面、普通釉面砖③天棚: 石膏一级吊顶带造型或木线造型④门窗: 水曲柳木板包门套、包窗套,水典柳墙裙,不锈钢防盗网⑤厨卫: 普通防滑地砖、墙砖,塑扣板吊顶。240元/平方米4①墙:888涂料②地:普通复合地板,普通地砖③天棚:石膏一级吊顶或塑扣板吊顶④门窗:水曲柳木板包门套、包窗套⑤厨卫:普通防滑地砖、墙砖,塑扣板吊顶160元/平方米5①墙:888涂料②地:普通地砖③天棚:石膏线、木角线④门窗:水曲柳木板包门套或中、低档有色调和漆门及门窗包套⑤厨卫:马赛克或普通釉面砖、墙砖、瓷片80元/方米6墙面、天棚为普通抹灰,水泥或刷油漆地面,木门窗0
表二
类别营 业 用 房金 额1①不锈钢(或钛金)与玻璃结构大门,或木制框架铝塑板(或防火板饰面)与玻璃结构大门,大型全玻璃或金属与玻璃结构展示柜窗,或木制框架铝塑板(或防火板饰面)与玻璃结构展示柜,品牌形象背景,不锈钢(或钛金)饰面与木制结构包柱、不锈钢或铁艺木扶手等②墙:进口墙漆墙面或墙纸、木质墙裙上刷清漆③天棚:轻钢龙骨石膏大板造型吊顶,普通二、三级吊全顶④地:进口大理石,或600×600以上花岗岩、600×600玻化石镜面砖、仿古砖,高档仿实木地板500元/平方米2①木制饰面与玻璃结构大门,木制饰面与玻璃结构展示柜②墙:国产中、高档墙漆③天棚:轻钢龙骨石膏板平面吊顶,局部木质吊顶或铝扣板④地:中、低档大理石、花岗岩,600×600全瓷抛光镜面砖,中档仿实木地板380元/平方米3①木制饰面与玻璃结构大门,木制饰面与玻璃结构展示柜②墙:国产中、低档墙漆③天棚:轻钢石膏平面吊顶,普通二、三级四边吊顶,塑扣板吊顶④地:彩色水磨石,600×600釉面地板砖,中档复合地板240元/平方米4①墙:888涂料②天棚:轻钢石膏平面吊顶,普通二、三级四边吊顶,塑扣板吊顶③地:水磨石,500×500或400×400全瓷地板砖,普通复合地板120元/平方米5①墙:888涂料②天棚:石膏四边走线,木制四边走线③地:500×500或400×400以下釉面或全瓷地板砖80元/平方米6墙面、天棚为普通抹灰,水泥或刷油漆地面,木门窗0
表三
类别其他非住宅(办公、生产、仓储用房等)金 额1①墙:进口墙漆墙面或墙纸,木质墙裙,不锈钢靠墙扶手,木质踢脚线②地:复合或实木地板,玻化镜面砖,中、高档花岗岩地面砖③天棚:轻钢龙骨石膏大板吊满顶或造型吊顶④门窗:铝合金(塑钢)窗,榉木包门(窗)套200元/平方米2①墙:国产墙漆,不锈钢靠墙扶手,木质踢脚线②地:全瓷抛光镜面砖,复合地板或小块拼花木地板,中、低档花岗岩地面砖③天棚:轻钢龙骨石膏小板吊满顶或铝扣板吊满顶④门窗:铝合金(塑钢)窗,水曲柳包门(窗)套120元/平方米3①墙:888涂料,墙面喷塑或贴墙纸,不锈钢靠墙扶手,木质踢脚线②地:全瓷防滑釉面砖③天棚:石膏四边走线或木制四边走线④门窗:铝合金(塑钢)窗80元/平方米4①墙:888涂料,铸铁扶手②地:釉面砖或全瓷地板砖50元/平方米5墙面、天棚为普通抹灰,水泥或刷油漆地面,木门窗0
有关说明:
1、装饰装修补偿视每自然间不同情况,分别按其建筑面积计算。
2、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第1年不予折旧,第2-5年每年折旧20%,使用6年以上的,补偿10%的残值;住宅房屋装饰装修1、2年不予折旧,第3-10年每年折旧12.5%,使用10年以上的,补偿10%的残值。
3、违法违章建筑或临时建筑内的装饰装修不予补偿。
4、发布拆迁通知后,擅自突击装修的不予补偿。
5、其他设施补偿:
有线电视移装 300元/台
电话机移装 200元/台
窗式空调机移装 100元/台
分体空调机移装 200元/台
柜式空调机移装 300元/台
热水器移装 100元/台
浴霸移装 40元/台
管道煤气 2350元/户
关于调整并公布江阴市市区房屋拆迁装饰装修和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澄建〔2008〕2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江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江阴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当前市场行情,现将市区房屋拆迁装饰装修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调整并公布如下:一、房屋拆迁装饰装修补偿指导价格编号 装 饰 装 修 项 目 内 容 单位 综合单价(元)一、楼地面1 木地板 中高档免漆实木地板(柚木王、康派司等) ㎡ 2502 普通免漆实木地板(樱桃木、榉木、波罗格等) ㎡ 1903 木地板 普通实木地板(金不换、柳安、桦木、水曲柳等) ㎡ 1504 简易木地板、拼花地板、柞木地板、杉木地板 ㎡ 1105 复合地板 有楞木 ㎡ 70 无楞木 ㎡ 40备注:上述地板中有木工板、杉木基层的,每平方米增加30元。
一、重置价格: 单位:元/㎡
类 别 重置价格
(建筑面积) 建筑结构及设施状况 备 注
结构 等级
钢
混 1 1772 钢筋混凝土框剪结构,梁柱墙承重,现浇整体装配,水、电、厨、卫等设施配套,且一次性设计施工。 八层(含八层)
以上高层。
2 1520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梁柱、现浇整体装配,水、电、厨、卫等设施配套,且一次性设计施工。 四层(含四层)
以上七层以下
框架结构。
3 1452 同上 三层以下框架
结构。
混
合 1 1390 砖墙或部分钢筋混凝土梁柱承重,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柱,预制或现浇楼地面,平屋面或瓦屋面,水、电、厨、卫等设施配套,且一次性设计施工。 四层以上(含四层)七层以下。
2 1264 砖墙承重,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柱,平屋面或瓦屋面,水泥楼地面,有水、电、厨、卫等设施。 三层以下。
砖
木 1 1170 砖墙承重,钢(木)屋架,瓦屋面,水泥或木地面,有水、电、厨、卫等设施。 二层 (含二层) 以上。
2 1106 钢(木)屋架,瓦屋面,砖墙围护,水泥或木地面,有水、电设施。 单层。
全
钢 1 1124 钢筋混凝土基础,混凝土地面,钢柱,钢梁,钢板或砖墙围护,钢板屋面,檐口高度8 米(含8 米)以上,有水、电设施。 单层。
2 1017 钢筋混凝土基础,混凝土地面,钢柱,钢梁,钢板或砖墙围护,钢板屋面,檐口高度4.5米(含4.5 米)以上8 米以下,有水、电设施。 单层。
3 946 钢筋混凝土基础,混凝土地面,钢柱,钢梁,钢板或砖墙围护,钢板屋面,檐口高度小于4.5米,有水、电设施。 单层。
简
易 1 568 不规则木或预制屋架,瓦屋面,砖或水泥地面,有水、电。 含其它结构。
2 408 不规则木或竹屋架,各类屋面,竹、木板或土墙,三合土或简易水泥地面,有电。
说明 ①住宅、商业、办公用房的重置价格按上述标准计算;
②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和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重置价格按上述标准80%计算(全钢结构除外),全钢结构房屋按表中的标准计算,全钢结构房屋中有证夹层的重置价格按400元/㎡计算。
二、区位价格:
(一)住宅用房区位价格(不区分土地使用权类型) 单位:元/㎡
区位
类别 区位价格
(建筑面积) 范 围
一
类 3293 1级:长江-中山北路-吉和路-黄山西路-九华中路-二街-花津北路-青弋江-长江
3072 2级:①中山北路-银湖南路-赭山公园西门-赭山公园南-九华中路-黄山西路-吉和路-中山北路②黄山中路-芜铜铁路-青弋江-花津北路-二街-九华中路-黄山中路③长江-青弋江-水木年华小区(含)-中山南路-箱子拐-长江
2889 3级:①赭山西路-赭山东路-芜铜铁路-皖赣铁路-弋江中路-青弋江-芜铜铁路-黄山中路-九华中路-赭山公园(含)-长宁路-银湖南路-中山北路-长江南路-赭山西路②青弋江-芜铜铁路-利民中路-利民西路-长江-箱子拐-中山南路-水木年华小区南-水木年华小区东-青弋江
2790 4级:长江-赤铸山西路-芜宁铁路-赭山东路-赭山西路-长江中路-中山北路-长江
二
类 2638 1级:①长江-天柱山路-银湖中路-天门山东路-弋江北路-皖赣铁路-芜宁铁路-赤铸山西路-长江②长江-利民西路-利民中路-芜铜铁路-青弋江-弋江南路-红花山路-长江
2407 2级:长江-红花山路-弋江南路-大工山路东段-芜铜铁路-文津东路-九华南路-大工山路-长江
2179 3级:①长江-原东方纸板厂厂区、居住区(含)-长江北路-规划道路-龙山路-凤鸣湖南路-港湾路-九华北路-长江大桥入口引桥-铁路-水阳江路-武夷山路-长江北路-鞍山路-长江②长江-地方铁路-芜宣高速-弋江北路-天门山东路-银湖北路-天柱山路-长江③赤铸山东路-扁担河-神山路-海晏路-北京中路-中江大道-青弋江-皖赣铁路-峨山路-漳河-大工山路-九华南路-文津东路-芜铜铁路-大工山路东段-弋江路-赤铸山东路
三
类 1827 1级:武夷山路-水阳江路-长江大桥九华北路入口引道-九华北路-万春西路-弋江北路-芜宣高速-赤铸山东路-弋江北路-芜宣高速-地方铁路-长江中路-武夷山路
1627 2级:①长江-北边界-扁担河-芜宣高速-弋江北路-万春西路-九华北路-港湾路-凤鸣湖南路-龙山路-规划道路-长江北路-原东方纸板厂北-长江②长江-鞍山路-长江北路-地方铁路-长江③神山路-扁担河-青弋江-中江大道-漳河-峨山路-芜铜铁路-青弋江-中江大道-北京中路-海晏路-神山路④清水街道建成区
1299 3级:北边界-芜马高速-扁担河-北边界
四
类 970 ①北边界-东边界-青弋江-荆山街道南-沿江高速-芜南路-规划道路-漳河-中江大道-西边界-长江-漳河-中江大道-青弋江-沿江高速-北边界(扣除清水街道建成区)②峨桥镇建成区③裕溪口区域④高安区域
五
类 646 荆山街道南-东边界-漳河-规划道路-水系-西边界-中江大道-漳河-规划道路-芜南路-沿江高速-荆山街道南(扣除峨桥镇建成区)
六
类 397 剩余区域
(二)商业用房区位价格(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
1.沿街商业用房区位价格单位:元/㎡
序 号 路 名 区位价格(建筑面积) 起止点
1 中山路(步行街) 22426 二街至北京西路
2 中和路 14783 黄山路至沿河路
3 二街 10667 民生路至中和路
4 陡门巷 8750 二街至沿河路
5 长街 8750 陡门巷至新安街
6 新安街 8750 二街至沿河路
7 女人街 8750 新安街至花津北路
8 凤凰美食街 8513 中山北路至银湖南路
9 九华中路 7023 芜宁路立交桥至中江桥
10 新芜路 7022 长江中路至中和路
11 银湖中路 6693 赭山中路至天门山路
12 北京西路 6551 黄山中路至长江中路
13 沿河路 6545 新安街至临江桥
14 长江中路、吉和路 6533 临江桥至中山北路
15 上二街 6347 民生路至九华山中路
16 赭山中路 6286 银湖路至文化路
17 青山街 6258 北京西路至新芜路
18 东郊路 6254 北京路至原营盘山路
19 赤铸山西路 5990 长江中路至银湖中路
20 花津北路 5981 二街至沿河路
21 文化路 5978 两站广场至北京路
22 银湖南路 5969 新市口转盘至工农路
23 冰冻街 5964 北京西路至长江中路
24 九华南路 5962 中江桥至马仁山路
25 黄山西路 5960 长江中路至九华中路
26 赭山西路 5923 银湖路至弋矶山医院
27 长江中路 5794 赭山西路至中山北路
28 新时代商业街 5729 长江南路至九华南路
29 银湖南路 5728 工农路至赭山西路
30 中山北路 5670 北京西路至吉和路
31 工农路 5416 银湖南路至赭山西路
32 环城北路 5252 九华中路至芜铜铁路
33 黄山中路 5182 九华中路至康复路
34 黄山东路 4760 黄山中路至弋江中路
35 中山南路 4758 中山桥至利民西路
36 环城东路 4585 环城北路至环城南路
37 利民西路 4585 长江南路至芜铜铁路
38 康复路 4525 芜铜铁路至砻坊路
39 花津中路 4467 浮山路至利民西路
40 银湖北路 4400 天门山西路至长江大桥铁路引桥
41 天门山西路 4385 银湖中路至春江花园
42 天门山东路 4251 银湖中路至九华中路
43 砻坊路 3917 环城东路至弋江中路
44 长江中路 3910 赭山西路至天门山西路
45 环城南路 3882 环城东路至九华中路
46 九华南路 3590 马仁山路至马饮转盘
47 弋江北路 3575 赭山东路至天门山东路
48 赭山东路、北京中路 3500 芜铜铁路至鸠江北路
49 九华中路 3450 芜宁路立交桥至天门山东路
50 南塘湖路 3401 利民路至乌霞山路
51 花津南路 3256 利民路至峨山路
52 利民中路 3039 芜铜铁路至弋江南路
53 长江北路(原褐山路) 2858 沿江路至四褐山转盘
54 长江北路 2750 天门山西路至武夷山路
55 齐落山路 2471 长江北路至九华北路
56 万春大道 2411 北京东路至黄山东路
57 芜南公路 2352 马饮转盘至海螺集团
2、区域内商业用房区位价格单位:元/㎡
区位类别 区位价格
(建筑面积) 范 围
一类 5083 中山北路—银湖南路—凤凰美食街—更兴路—中山北路—黄山西路—镜湖路—民生路—二街—新安街—沿河路—长江
二类 4112 赭山西路—文化路—九华中路—九华南路—新时代商业街—长江
(扣除一类地区)
三类 3181 地方铁路—芜宁铁路—芜铜铁路—利民中路—利民西路—长江
(扣除一、二类地区)
四类 2842 ①沿江路—长江北路—规划道路—鞍山路—凤鸣湖南路—越秀路—长江
②长江大桥铁路引桥—九华北路—芜宣高速—鸠江北路—利民东路—弋江南路—峨山路—长江南路—长江(扣除一、二、三类地区)
五类 2216 ①龙山街道建成区(含奇瑞BOBO城)
②奇瑞铁路专用线—九华北路—清和路—芜宁铁路—弋江北路—万春西路—中江大道—漳河—长江(扣除一、二、三、四类地区)
③火龙岗镇建成区
④三山区建成区
⑤清水、万春街道建成区
六类 1363 ①规划道路—芜宁铁路—规划道路—扁担河—沿江高速—水系—龙窝湖堤埂—长江(扣除一、二、三、四、五类地区)
②清水、万春街道近期规划区
③三山区近期规划区
④峨桥镇建成区
七类 809 ①北边界—沿江高速—万春东路—欧阳湖路—规划道路—清水河—东边界—漳河—三山区远期规划区—长江(扣除一、二、三、四、五、六类地区)
②峨桥镇规划区
八类 720 ①清水街道东北边界—南边界
②长江—规划道路—浮山—水系—道路—东边界—漳河
九类 427 剩余区域
(三)办公用房区位价格(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单位:元/㎡
区位类别 (一)
区位价格
(建筑面积) (二)
区位价格
(建筑面积) 范 围
一类 2396 2033 中山北路—银湖南路—凤凰美食街—更兴路—中山北路—黄山西路—镜湖路—民生路—二街—新安街—沿河路—长江
二类 1970 1587 赭山西路—文化路—九华中路—九华南路—新时代商业街—长江
(扣除一类地区)
三类 1550 1240 地方铁路—芜宁铁路—芜铜铁路—利民中路—利民西路—长江
(扣除一、二类地区)
四类 1111 875 ①沿江路—长江北路—规划道路—鞍山路—凤鸣湖南路—越秀路—长江
②长江大桥铁路引桥—九华北路—芜宣高速—鸠江北路—利民东路—弋江南路—峨山路—长江南路—长江(扣除一、二、三类地区)
五类 644 561 ①龙山街道建成区(含奇瑞BOBO城)
②奇瑞铁路专用线—九华北路—清和路—芜宁铁路—弋江北路—万春西路—中江大道—漳河—长江(扣除一、二、三、四类地区)
③火龙岗镇建成区
④三山区建成区
⑤清水、万春街道建成区
⑥其它地区
(四)生产 (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区位价格(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单位:元/㎡
区位类别 区位价格
(土地使用权面积) 范 围
工业
控制区 182 长江大桥—弋江北路—北京中路—鸠江北路—黄山东路—皖赣铁路—青弋江—弋江南路—峨山路—漳河—长江
一类 182 北边界—芜宁铁路—长江大桥—长江
二类 164 东北边界—扁担河—北京东路—清水河—南边界—荆山南—沿江高速—漳河(扣除工业控制区和一类地区)
三类 155 ① 北边界—东边界—清水河—北京东路—扁担河—北边界
② 裕溪口区域
③ 东南边界—漳河
四类 109 三山区建成区和近期规划区
五类 91 ①三山区其它区域②高安区域
三、非住宅房屋用途分类:
用途 范围
商
业 (一) 零售经营日用百货、五金、家电、化工、糖业、烟酒、土产、日杂、服装、布料、鞋业、文体、建筑及装饰装修材料等房屋。
(二) 专业商贸市场,经营餐饮、宾馆、洗浴休闲中心、美容美发(面积150㎡以上)、文化娱乐等房屋。
(三) 金融、邮政、电信、移动等营业网点(不含办公),小型旅社、美容美发(面积150㎡以下),加油加气站等房屋。
(四) 民办私有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诊所,菜市场等房屋。
办
公 (一) 经营性办公楼、写字楼、商务楼等。
(二) 会议及公用事业、社会事业(含行政事业、科教、文体、医疗、卫生、市政公用设施、车站、码头、港口、金融、邮政通信等)等房屋。
生产(含生产性
办公)、仓储 用于生产、加工及区域内配套的生产办公、仓储,专用停车场等房屋。
四、成新系数:
(一)住宅房
建筑年代 86年以前 86年至95年 96年至2005年 2006年以后
成新系数 0.80 0.80—0.89 0.90—0.99 1.00
(二)非住宅房
建筑年代 76年以前 76年至85年 86年至95年 96年至2005年 2006年以后
成新系数 0.70 0.70—0.79 0.80—0.89 0.90—0.99 1.00
五、住宅房楼层系数:
一层楼 二层楼 三层楼 四层楼 五层楼 六层楼 七层楼
一层 +0.08 +0.04 +0.02 0 -0.01 -0.01 -0.01
二层 +0.04 +0.03 +0.02 +0.01 +0.01 +0.01
三层 +0.02 +0.02 +0.05 +0.05 +0.05
四层 0 +0.03 +0.05 +0.05
五层 -0.01 +0.04 +0.04
六层 -0.02 0
七层 -0.02
注:总层数八层(含八层)以上的住宅房各楼层系数均为0。
六、商业用房修正系数:
一 层 二 层 三 层
商
业
(一) 商
业
(二) 商
业
(三) 商
业
(四) 商
业
(一) 商
业
(二) 商
业
(三) 商
业
(四) 商
业
(一) 商
业
(二) 商
业
(三) 商
业
(四)
沿街 1 0.9 0.80 0.50 0.80 0.75 0.70 0.45 0.70 0.65 0.62 0.45
区域内 1 0.95 0.90 0.65 0.95 0.90 0.85 0.55 0.85 0.85 0.85 0.55
注:层次四层(含四层)以上的商业用房修正系数等同于三层。
七、各类房屋拆迁补偿计算公式:
(一)住宅用房
基准价格=重置价格×(成新系数+楼层系数)+区位价格
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房屋建筑面积
(二)商业用房
基准价格=重置价格×成新系数+区位价格×修正系数
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房屋建筑面积
(三)办公用房
基准价格=重置价格×成新系数+区位价格
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房屋建筑面积
(四)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
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的重置价格×成新系数×房屋建筑面积+区位价格×土地使用权面积
附一、各类附属设施补偿
名 称 补偿金额(单价) 备 注
通
讯 有线电视 350元/户 移装费
单位光纤 2000元/条
家庭宽带 200元/条
固定电话 150元/门
空
调 分体式 300元/台 移装费
窗 式 200元/台
中央空调 100元/KW 按额定制冷输入功率计算
热
水
器 太 阳 能 250元/个 移装费
电 能 100元/个
燃、煤气 100元/个
室外
地坪 水 泥 25元/㎡
砖 石 5元/㎡
非住宅机动车辆
停车坪 25元/㎡ 混凝土厚<10㎝
45元/㎡ 10㎝≤混凝土厚<20㎝
100元/㎡ 混凝土厚≥20㎝
围墙、防盗门 门 斗 30元/㎡
砖 石 墙 40元/㎡
土、篱笆墙 8元/㎡
铁 门 30元/㎡
卷帘门 50元/㎡
防盗网、透空围墙 30元/㎡
简易防盗门 100元/扇
品牌防盗门 300元/扇 有注册商标
外阳台 PVC门窗 120元/㎡
铝合金门窗 100元/㎡
木门窗 50元/㎡
炉
灶 锅 炉 3元/kg(产气量) 移装费
抽油烟机 100元/个
单口灶 60元/个 移动式燃气灶具不补偿
双口灶 80元/个
灶 台 60元/个
卫
生
设
施 洗脸池 30元/个
浴 缸 250元/个
座便器 150元/个
蹲便器 80元/个
化粪池 100元/个
粪 缸 100元/个
其 它 水池、煤池 50元/个
水 井 400元/口 压水井
600元/口 深10米以内水井
1000元/口 深10米以上水井
消防池、浴池 100元/m3
雨棚、雨罩 10元/㎡
屋面隔热层
(自建) 30元/㎡ 简易
60元/㎡
蔬菜大棚 2元/㎡ 竹木大棚,拱高1.5米以上
3.5元/㎡ 塑钢大棚,拱高1.5米以上
畜棚、柴草间、厕所、农机具用房 110元/㎡ 砖墙、瓦顶
80元/㎡ 泥墙、瓦顶或砖墙、草顶
60元/㎡ 泥墙、草顶
坟 冢 960元/冢 水泥结构,一冢两棺
720元/冢 水泥结构,一冢一棺
480元/冢 土坟、一冢两棺或两棺以上
240元/冢 土坟
注:1、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可参照表中相近的设施给予补偿,或者根据其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2、涉及供电设施或各种管、杆、线迁移的,应由相应资质单位评估后,由拆迁人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额。
附二、房屋装璜补偿
名 称 补偿金额(单价) 备 注
吊
顶 墙 纸 天 棚 8元/m2
纤板、灰板条、扣板 12元/m2
石膏板 9元/m2
胶合板 15元/m2
墙
面 瓷 砖 25元/m2 1、外装璜不予补偿
2、不含隔墙墙体
墙 布、墙 纸 10元m2
胶 合 板 15元/m2
喷漆、喷瓷、喷塑 10元/m2
壁柜式组合家具 150元/m2 不可移动的
室
内
地
面 装配式成品实木地板 120元/m2 不含结构性原有木地板
地 板 砖、其他木地板 50元/m2
水 磨 石 30元/m2
大 理 石 80元/m2
花 岗 岩 70元/m2
油 漆 地 面 15元/m2
附三、树木补偿
种
类 围径(cm) 泡桐 法梧、杉、
松、柏等 樟树、
榆树等 备 注
一
般
树
木 10 cm以下 5元/株 10元/株 15元/株 1、围径(cm)离地面1.3米处丈量;
2、相邻树木间距在2米以内的不予补偿;
3、名贵树木按园林管理部门的标准核定;
4、房前屋后及集体土地上合法宅基地范围内的树木按本标准执行。
11—20 cm 8元/株 20元/株 25元/株
21—30 cm 10元/株 35元/株 40元/株
31—40 cm 20元/株 50元/株 60元/株
41—50 cm 30元/株 65元/株 75元/株
51—60 cm 40元/株 80元/株 100元/株
61—70 cm 50元/株 90元/株 120元/株
71 cm 以上 60元/株 100元/株 140元/株
果
树 10 cm 以下 50元/株
11—20 cm 100元/株
21—30 cm 250元/株
31—40 cm 350元/株
41—50 cm 450元/株
51 cm 以上 500元/株
附四、拆迁补助
一、搬迁补助费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
住宅房:国有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10元/m²一次性计发,集体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10元/m²一次性计发。
非住宅房:国有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15元/m²一次性计发,集体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15元/m²一次性计发;有重型机械按重型机械所处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0元/m²;有大型设备的,按拆迁时点货物运输价格计算。
(二)实行产权调换以现房安置的,按上述标准计发。
(三)实行产权调换以期房安置的,按上述标准计发两次搬迁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房)
国有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计算,集体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计算。其标准为:
区位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三类地区 四类地区 五类地区 六类地区
补偿金额
(元/㎡•月) 12.00 10.00 7.00 6.00 5.00 4.00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计发6个月。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
1、以现房安置的,按上述标准计发4个月。
2、以期房安置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18个月内安置的,从其搬出之月起至被安置后的4个月按上述标准计发;超过18个月至24个月未安置的,拆迁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增加50%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24个月未安置的,拆迁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增加100%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安置为止。
3、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18个月至24个月未安置的,拆迁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的50%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24个月未安置的,拆迁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安置为止。
4、每户住宅房屋面积人均不足15 m²的,按人均15 m²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房)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以被拆迁房屋实际使用有证建筑面积计算。其标准为:
商业(一):每月25元/m²;
商业(二):每月20元/m²;
商业(三)、(四):每月15元/m²;
办公:每月8元/m²;
生产(含生产性办公):每月12元/m²;
仓储:每月5元/m²。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计发4个月。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
1、以现房安置或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费。
2、以期房安置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从搬迁之月起至被安置之月止,按上述标准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费。
四、住宅房放弃安置补助费
住宅用房放弃安置实行货币补偿的:国有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200元/ m²计发补助费;集体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100元/ m²计发补助费。
五、商业房货币补偿补助费
国有土地上商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基准价格的20%计发补助费。
六、拆迁补助发放原则
(一)私房出租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放弃安置补助费、货币补偿补助费发放原则: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的发放应以租赁合同约定为依据发放;无约定的,搬迁补助费应发放给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租赁双方各占二分之一;放弃安置补助费、货币补偿补助费发放给被拆迁人。
(二)公房出租的,按附六确定的原则办理。
附五、房屋拆迁相关项目补偿
一、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补偿:
按照被拆除建筑的工程造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二、房屋架空层、地下室补偿:
(一)有房地产权证的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层高2.2米以上的按架空层、地下室的上一层住宅房补偿标准的50%计算补偿,层高2.2米以下的按40%计算补偿。
(二)经规划部门批准,而房地产权证未注记的,有围护墙体、水泥地面及其相应的出入通道(楼梯、门)的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补偿:
层高2.2米以上500元/m²;
层高2.2米以下至1.8米400元/m²;
层高1.8米以下至1.5米300元/m²;
层高1.5米以下200元/m²。
三、房屋跃层、阁楼补偿:
(一)有房地产权证的跃层,檐口高度2.2米以上的按跃层的下一层住宅房补偿标准的70%计算补偿,檐口高度2.2米以下的按50%计算补偿。
(二)房地产权证注记的阁楼计算补偿:
檐口高度2.2米以上按住宅房补偿标准的60%计算;
檐口高度2.2米以下至1.8米按住宅房补偿标准的50%计算;
檐口高度1.8米以下按住宅房补偿标准的40%计算。
(三)房地产权证未注记的阁楼补偿:
檐口高度2.2米以上400元/m²;
檐口高度2.2米以下至1.8米300元/m²;
檐口高度1.8米以下至1.5米150元/m²;
檐口高度1.5米以下至1米80元/m²;
檐口高度1米以下至0.5米50元/m²。
四、公共厕所补偿:
(一)水冲式市政公厕,按每蹲位1.5万元计算补偿,其房屋不再计算补偿。
(二)单位或宿舍区独立公厕,根据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按仓储用房计算补偿。
附六、承租公房补偿
1998年底以前承租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住宅,在房屋拆迁时原则上按有关规定优先出售给承租人,承租人不愿购买的,拆迁人可按房屋补偿标准的30%补偿承租人,70%补偿被拆迁人。1999年元月以后承租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住宅,拆迁人可按房屋补偿标准的20%补偿承租人,80%补偿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给承租人,放弃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拆迁人。各类附属设施以租赁合同约定为依据补偿;无约定的,按权属给予补偿。
对于承租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的非住宅,在房屋拆迁时应解除租赁关系,搬迁补助费发放给承租人,房屋补偿费发放给被拆迁人,停产停业损失费以租赁合同约定为依据发放,无约定的,租赁双方各占二分之一;货币补偿补助费发放给被拆迁人。各类附属设施以租赁合同约定为依据补偿;无约定的,按权属给予补偿。
出租房屋应凭房屋租赁相关有效凭证进行结算。
补偿安置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管理,维护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含整建制“农转非”后剩余的土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代表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市辖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和改革、农业、财政、民政、监察、公安、司法、林业、工商、税务、住建、规划、物价、行政执法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自市人民政府征地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户口迁入;
(二)分户;
(三)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和税务登记;
(四)土地及房屋权属变更登记;
(五)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的审批;
(六)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转(承)包、租赁和经营合同续签及登记备案等。
第六条自市人民政府征地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附着物,抢建的地上(下)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七条征收土地涉及拆迁房屋的,有关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依照本规定与被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第八条征地拆迁补偿费应及时足额支付,不得截留、挪用、克扣和拖欠。集体土地征收调查摸底情况、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结果等应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征地拆迁补偿
第十条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省政府统一发布标准执行。青苗补偿费按900元/亩执行。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参照征收农用地标准执行,不支付青苗补偿费。征收农民宅基地时,享受产权调换房屋所占的土地不予补偿。
(三)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全额、土地补偿费的70%部分直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
(四)征收企业或单位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其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成本价给予补偿。
(五)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拆迁农民房屋,按照房屋类型、持有证照状况和成新状况等综合因素予以补偿。但产权调换部分的房屋,不支付补偿费,建新差价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执行。
(一)持有合法有效证照房屋的补偿:
1.宅基地面积160平方米(梅桥乡、曹老集镇在2004年3月行政区划调整前宅基地面积为220平方米)以内且建筑面积不超过192平方米的,结合房屋成新状况按下表补偿:
单位:元/平方米
房屋类型
楼房
平房
砖木房
半砖房
草房
简易房、
工棚(间)
补偿标准
710
620
530
440
350
200
2.上述规定情形以外的房屋,按照证照建筑面积,结合房屋成新状况按下表补偿:
单位:元/平方米
房屋类型
楼房
平房
砖木房
半砖瓦房
草房
简易房、
工棚(间)
补偿标准
300
250
200
150
100
50
(二)房屋成新状况的补偿比例:
建筑年限
5年内
6—10年
11年以上
补偿比例
100%
95%
90%
(三)持有证照状况的补偿比例:
土地使用证
有
有
无
建房执照
有
无
有
补偿比例
100%
95%
90%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证照房屋的补偿:
1.拆迁1982年航测图上有标示的无证照房屋,按航测图标示面积认定合法面积,比照本条(一)、(二)规定给予补偿;
2.在征地拆迁调查时,经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认定为2011年1月1日以前建造且符合“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建筑物不超过192平方米的无证照房屋,可比照持有合法证照房屋补偿标准的85%执行。“一户一宅”以外的房屋和虽符合“一户一宅”但宅基地面积超过160平方米或建筑面积超过192平方米部分的无证照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拆迁2011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无证照房屋,以2011年1月1日为时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一户一宅”: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配偶在本集体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另有房屋的;
(2)户主不符合分户条件的;
(3)户口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4)在以往征地拆迁时已经享受过补偿安置的;
(5)原有房屋出租、出卖或者赠予他人的;
(6)擅自将住宅改为生产经营用房的;
(7)“农转非”后新占地建设的房屋;
(8)法律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的情形。
第十二条拆迁城(镇)居民或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建设房屋或购买农民房屋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1999年1月1日以前的且持有合法证照的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二)1999年1月1日以后的或无合法证照的,按违章建筑拆除,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拆迁农民住宅改为生产经营用房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2002年6月30日以前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认定为生产经营用房:
(1)集体土地被征后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下;
(2)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或建房执照)、与房屋坐落相符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192平方米;
(4)在征地通告发布前,该房屋已作为生产经营用房使用;
(5)扣除按人口确定的产权调换面积之外的合法建筑部分。
2.生产经营用房的补偿:
(1)农户自己从事生产经营的,除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补偿外,另增加每平方米400元的一次性经营补偿费。
(2)承租给他人生产经营的,除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补偿外,另增加每平方米400元的一次性经营补偿费。承租协议有约定的按约定分配经营补偿费;没有约定的承租者和被承租者各得50%。
(二)2002年6月30日以后的,一律按住宅用房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拆迁整建制“农转非”后剩余土地上的房屋,按本规定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拆迁集体土地上生产企业或单位具有合法证照的房屋,由负责实施拆迁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与生产企业或单位共同委托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被拆迁房屋的建安成本结合成新的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因征地拆迁造成停业、停产等损失的,应付给企业或单位一次性补助。补助费(含过渡费和搬迁费)标准为其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额的10%。
第十六条因征地拆迁造成生产生活等基础设施破坏的,应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按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第十七条征地拆迁涉及的地上(下)建筑物、附着物的补偿按附表执行。
第三章征地拆迁安置
第十八条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
(一)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二)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征得被安置农民同意后,安置补助费可用于被安置农民的社会保险费。
(三)农民土地被征后,以村民小组为核算单位,剩余耕地人均不足0.3亩的,应及时办理整建制“农转非”手续,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体系,符合条件的,享受城市最低保障。
第十九条征地拆迁的农民房屋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安置以及上述两种方式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一)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房屋和被征地整建制“农转非”的居民房屋,可实行产权调换,也可实行货币补偿,还可实行两种方式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房屋,原则上按本条(一)规定给予安置。条件不具备的,给予安排宅基地,但原宅基地不予补偿。
第二十条产权调换的农民住宅小区由各区在实施征地拆迁安置时设计确定户型、面积,但最大户型面积不能大于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最小户型面积不能小于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
第二十一条产权调换的面积,以被征地拆迁农户家庭人口数确定。
(一)拆迁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房屋,按照人均45平方米确定产权调换安置面积。拆迁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其人均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人均45平方米安置。
(二)下列人员被拆迁的合法房屋可以按本条(一)规定标准实行产权调换:
1.本集体经济组织(含整建制“农转非”)成员;
2.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不含工作后脱产学习人员)、现役义务兵和士官(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劳教人员等。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户可增加45平方米产权调换面积:
1.被征地拆迁农户子女为未婚独生子女的;
2.被征地拆迁农户为已绝育且未婚独生子女死亡的;
3.被征地拆迁户持有“革命烈士证明书”的。
第二十二条享受产权调换的,农民还需交纳产权调换建新差价,具体标准按下表执行:
单位:元/平方米
原房屋类型
楼房
平房
砖木房
半砖瓦房
草房
标准
70
80
90
100
110
安置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交纳产权调换建新差价。
第二十三条产权调换的住宅按规划设计的房型就近靠档,因靠档致使安置房建筑面积与应安置建筑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综合成本价结算。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产权调换:
(一)城(镇)居民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被征地农村集体土地建房屋和购买农民房屋的;
(二)生产经营用房;
(三)集体土地上生产企业或单位的用房;
(四)在以往征地拆迁时,已享受过产权调换的。
第二十五条产权调换的房屋,应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之日起,30个月内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拆迁农民房屋,支付过渡费和搬家费。
(一)实行产权调换和两种方式相结合的安置方式的,以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为依据,支付过渡费和搬家费。
1.产权调换的房屋在30个月以内交付使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5元标准支付过渡费,超过30个月以上的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标准支付;
2.搬家费按2次搬家每次每平方米10元标准支付。
实行先安置、后拆迁的,不支付过渡费,只支付1次搬家费,搬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
(二)实行货币安置的,以宅基地面积160平方米(梅桥乡、曹老集镇在2004年3月行政区划调整前宅基地面积为220平方米)以内且建筑面积不超过192平方米的合法房屋为依据,按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支付6个月的过渡费,按1次搬家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支付搬家费。
第四章奖惩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在规定期限内,提前拆迁完毕并交出土地的使用权人,可给予适当的货币奖励。
第二十八条在原房屋产权、使用状况等方面弄虚作假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弄虚作假取得的房屋补偿费,责令限期退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有关主管部门及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接受贿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蚌埠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蚌政〔2009〕2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蚌政办〔2010〕6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实施后,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表:征地拆迁地上(下)其他建筑物、附着物补偿表
附表
征地拆迁地上(下)其他建筑物、附着物
补偿表
名称
补偿金额(单价)
备注
下水道
水泥管
18元/平方米
砖石
8元/平方米
猪圈
有盖
170元/间
无盖
110元/间
鸡圈
60元/间
塘
鱼塘
3300元/亩
不再另行支付
青苗补偿费
苇塘
1100元/亩
藕塘
2200元/亩
沼气池(砼)
2200元/个
液化气台
60元/个
自来水设施
含水表
170元/户
一户一表
550元/户
照明设施
含电表
110元/户
动力电
1100元/户
粪窑
土窑
60元/个
砖、水泥、石铺
90元/个
坟墓
单棺坟
600元/座
双棺坟、回民棺
800元/座
锅灶
高灶
170元/口
低灶
110元/口
厕所
有盖
170元/座
无盖
110元/座
水冲式
660元/座
护坡墙
水泥
18元/平方米
砖、石
13元/平方米
墙基
依法批准的出土±0以上
30元/平方米
井
小口井
550元/口
手压井(带手压装置)
220元/口
深水机井
3300元/口
蔬菜大棚
钢架结构顶高>1.8米
22元/平方米
水泥结构顶高>1.8米
18元/平方米
竹木结构顶高>1.8米
12元/平方米
大棚温室围墙(砖石)
12元/平方米
顶高<1.8米(不分结构)
6元/平方米
卫生设施
浴缸
200元/个
坐便器
130元/个
洗脸池
60元/个
壁柜
墙柜
70元/延米
底柜
45元/延米
砖砌水池
35元/个
铝合金内隔墙
含塑钢
110元/平方米
铝合金门窗
含塑钢
110元/平方米
室外花墙
含塑钢
10元/平方米
防盗窗笼
铁质
35元/平方米
不锈钢
80元/平方米
防盗铁门
有品牌
440元/樘
无品牌
220元/樘
双扇大铁门
60元/平方米
卷帘门
90元/平方米
楼梯(含扶手)
木(金属)
660元/层
砼制
440元/层
遮阳蓬
35元/个
门楼
200元/个
院墙
篱笆
8元/平方米
土院墙
20元/平方米
砖院墙
40元/平方米
铸铁
60元/平方米
阁楼
简易式
30元/平方米
正规式
50元/平方米
吊顶
纤板、扣板
20元/平方米
石膏板
30元/平方米
三合板
40元/平方米
墙面
墙纸
15元/平方米
墙布
20元/平方米
喷瓷、喷塑
18元/平方米
三合板
40元/平方米
瓷砖
40元/平方米
地面
砖
10元/平方米
水泥
20元/平方米
室内水泥地面
不予补偿
水磨石
35元/平方米
瓷砖
40元/平方米
大理石
60元/平方米
复合地板
60元/平方米
实木地板
120元/平方米
空调
窗式
50元/个
移装补助费
壁挂式
150元/个
柜式
240元/个
热水器
电、燃气
50元/个
简易太阳能
80元/个
真空太阳能
500元/个
电话
110元/部
(不含分机)
有线电视
50元/户
种类
一般零星杂树
树杆米
高胸径
(厘米)
5
6—10
11—20
21—30
30以上
补偿金额
(元)
4
6
22
45
55
种类
一般零星果树
名称
葡萄(株)
其他果树(厘米)
类别及树杆米高胸径
未挂果
挂果
5
6—10
11—20
20以上
补偿金额
(元)
25
45
12
45
110
165
说明:1.征收苗圃或花卉给予3300元/亩的移植费。
2.征收无证的成片果园,未挂果的,按3300元/亩支付补偿费;已挂果的,按5500元/亩支付补偿费。征收有证的成片果园,按林业部门规定执行。
3.征收持有林权证的集体山林、国有山林按林业部门规定执行。
4.征收成片的果园和苗圃用地,不另行支付青苗补偿费。
拆迁补偿是按评估价计算的。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外(楼道按分摊面积计入建筑面积),房屋的结构,朝向,楼层,建筑年限等都按系数体现。室内的装潢按不同规格计价,石英地面,铝合金窗门,防盗门等有专项补贴。
届时拆迁评估人员前来评估时,你要逐一看他们的评估记录,并当场询问不清楚或被遗忘的问题。
大体的情况就是这样。不明可发信息。
有无可能这个“无意过失”中也含有二房东的过失?比如,靠近窗的地板,你忘记关窗了导致地板被雨淋,但当初房东交房给你时,这个窗的锁有问题,即使关了也作用不大,也就是你是有过失,但不是全责,可以减轻你的赔偿。
有无可能是你忘记关窗了,也被雨淋了,但这个地板就是不怕水的,淋三十年都没问题?也就是地板的损坏与你没有因果关系。
我上面的说明未必是你遇到的真实性形,但你可以参考一下当中的因果关系及逻辑关系。
你这类事情,如真打起官司来,对方不见得胜算,因为他要证明这个地板有无损坏?这个损失与你有无因果关系?损坏的金额是多少?地板坏了,还是可以修复的,修复的价格是多少?等等,这些都是需要对方去证明的,而且,现实情况有些难证明。
当然,我不是鼓励你们打官司,搞对抗,但你起码应知道,就算你有错,对方经过咨询相关专业人员后,也会避免通法律途径来处理的。
至于如何赔偿的问题,可以参照现行拆迁公司对房屋装修的补偿方式来操作,比如,花了10万装修,准备用10年,用到第3年就遇拆迁,也即是还有7年能用但未用,平均为1万/年,拆迁公司补偿7万。当然二房东说它这地板能用100年,你认为可以用10年,这就是差距了,需要花一定的时间来谈判。
在没解决地板赔偿的情况下,对方在法律上是可以暂不退你押金的。
木地板拆除技巧都有哪些呢?在实际操作施工时要注意什么?移除木地板的过程很复杂,朱易切割机不能用,容易损坏地面和木龙骨。在实际操作施工时要注意先把踢脚线拆下来,然后用钉锤把墙角拆下来。切割机不能用,容易损坏地面和木龙骨。拆卸实木地板很麻烦。踢脚线拆除后,应沿墙边施工。拿起钉锤把木地板抬起来。
1.移除木地板的过程很复杂。因为它们安装在木龙骨上,所以必须非常小心地移除。先把踢脚线拆下来,然后用钉锤把墙角拆下来。切割机不能用,容易损坏地面和木龙骨。如果不需要把木地板全部拆掉,而是拆掉一部分,那么拆除后就不能涂新漆了。原因是新旧油漆通常不搭配,如果一起刷,反应会破坏原有地板,得不偿失。所以,如果你觉得木地板旧了,不要急于更换。尽量考虑翻新一下。
2.拆卸实木地板很麻烦。踢脚线拆除后,应沿墙边施工。拿起钉锤把木地板抬起来。因为是固定在木龙骨上的,吊起来会有弹性,操作困难,容易损坏。所以最好联系专业人士。不要扔掉拆下来的木地板。对于不想要旧料的户主来说抵押作为补偿更划算。拆下复合地板。撬掉踢脚线后,从墙角撬掉复合地板,再进行。步骤简单,操作快捷。完全拆解后,取出下面的防潮垫。
3.如果家里铺的是实木地板,那么拆迁过程会比较负责。先把踢脚线拆下来,再把墙角边拆下来,用钉锤把木地板撬出来。因为实木地板安装时是安装在木龙骨上的,撬起木地板会有一定的弹性,施工难度大,切割机也用不了。因为如果用切割机,会损坏地面,和固定木龙骨的膨胀螺栓产生火花。在拆除木地板时,要尽量保持其完整性,因为有专业回收实木地板的企业,他们会将旧地板加工成新的板材或纸张,这样也能给业主带来一些收益,降低装修成本。
你的房子到时候当地政府会按照你房子的实际情况如装修.面积.朝向.楼层.地段.学区,交通等具体情况来定一个具体的价位的.
以房换房这要看当地政府下达的是一个什么政策.在根据你的实际情况来换.你以这个房子的价位和要换的房子价位接近来换.如果换的价格有差异,可以加金额和退金额来达成一致。
按照金额来赔偿估计就划算一点。依照情况再买一个更合适适的房子。以房换房可供的选择性就比较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