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材料国家标准是什么样的
装饰装修材料国家标准如下:
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2001)
2、《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2001)
3、《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01)
4、《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2001)
5、《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4—2001)
6、《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5—2001)
7、《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6—2001)
8、《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用胶黏剂中有害物质释放限量》(GB18587—2001)
9、《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限量》(GB18588——2001)
10、《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18589——2001)
装饰材料基本要求:
颜色
材料的颜色决定于三个方面:材料的光谱反射,观看时射于材 料上的光谱组成和观看者眼睛的光谱敏感性。所以颜色并非是材料本身固有的,它涉及到物理学、生理学和心理学。对物理学来说, 颜色是光能;
对心理学来说,颜色是感受;对生理学来说,颜色是眼 部神经与脑细胞感应的联系。人的心理状态会反映他对颜色的感 受,一般人对不协调的颜色组合都会产生眼部强烈的反应,颜色选 择恰当,颜色组合协调能创造出美好的工作、居住环境。
因此,对装饰材料而言,颜色极为重要。人们对同一颜色的分辨不可能完全相 同,所以应采用分光光度计来客观、科学地测定颜色。
光泽
光泽是材料表面的一种特性,在评定装饰材料时,其重要性仅 次于颜色。光线射于物体上,一部分光线会被反射。反射光线可分 散在各个方面形成漫反射,若是集中形成平行反射光线则为镜面 反射,镜面反射是光泽产生的主要因素。
所以光泽是有方向性的光 线反射,它对形成于物体表面上的物体形象的清晰程度,即反射光线的强弱,起着决定性作用。一同一种颜色可显得鲜明亦可显得晦暗,这与表面光泽有关。常用光电光泽计来测定材料表面的光泽。
透明性
材料的透明性也是与光线有关的一种性质。既能透光又能透视的物体称透明体;只能透光而不能透视的物体为半透明体;既不 能透光又不能透视的物体为不透明体。
共10项标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等10项国家标准自200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7月1日起市场上停止销售不符合该国家标准的产品。 10项标准具体如下:
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2001
2.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1-2001
3.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01
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2001
5.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4-2001
6.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5-2001
7.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6-2001
8.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用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释放限量》GB18587-2001
9. 《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限量》GB18588-2001
10.《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2001
目前,与室内环境有关的甲醛检测标准主要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室内空气中甲醛卫生标准》规定,室内空气中甲醛的最大允许浓度为0.10毫克/立方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实木复合地板”规定:一级实木复合地板甲醛释放小于并等于9mg/100g;二级实木复合地板甲醛释放等于9mg/40mg/100g。
(三)环境标志产品人工木板的技术要求规定,人造板的甲醛排放应小于0.20mg/m3,木地板的甲醛排放应小于0.12mg/m3。
4,家具标准GB5296.2004规定:如果甲醛释放量大于1.5毫克/升的规定标准,相关厂家将被罚款50%至3倍的销售额。涉嫌欺诈也将受到处罚。
另外,很多家具,地板都有一种味道,其实油漆的味道,有时即使家具是环保的,但如果油漆的选择不好,也会有太多甲醛。急性甲醛中毒是一种由高浓度甲醛蒸气引起的全身性疾病,主要危害眼睛和呼吸系统。
10个强制性标准,2002年1月1日起生效,2002年7月1日起生效,这10个标准限制人造面板及其产品释放的甲醛的数量,以及有害物质的含量,如有机包覆木材、粘合剂、木质家具、墙纸和聚乙烯地板。具体标准:
GB 18580 2001“室内装饰材料人造板及制品甲醛释放量限制”;
GB 18581-2001“室内装饰材料用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2-2001《室内装饰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3-2001“室内装饰用粘接材料中有害物质的数量有限“;
GB 18584/2001室内装饰家具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5-2001“室内装饰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数量有限”
GB 18586-2001《室内装饰装修用聚乙烯卷材地板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7-2001“限制在地毯、地毯垫和地毯粘合剂中释放危险物质,用于室内装饰材料“;
GB 18588/2001混凝土外加剂氨释放量限值;
GB 6566-2001“建筑材料用放射性核素的限量”。
(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 18580—2001)
(2)《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1—2001)
(3)《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2001)
(4)《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3—2001)
(5)《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4—2001)
(6)《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5—2001)
(7)《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6—2001)
(8)《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用胶黏剂中有害物质释放限量》(GB18587—2001)
(9)《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限量》(GB 18588——2001)
(10)《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18589——2001)
大体的规定如下:
一、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木器涂料,其他树脂类型和其他用途的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涂料可参照使用。
项 目 限量值
硝基漆类 聚氨酯漆类 醇酸漆类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a/(g/L)≤ 750 光泽(60。)≥80,600 550
光泽(60。)<80,700
苯b/%≤ 0.5
甲苯和二甲苯总和b/%≤ 45 40 10
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c/%≤ - 0.7 -
重金属(限色漆)(mg/kg) ≤ 可溶性铅 90
可溶性镉 75
可溶性铬 60
可溶性汞 60
a按产品规定的配比和稀释比例混合后测定。如稀释剂的使用量为某一范围时,应按照推荐的最大稀释量稀释后进行测定。
b如产品规定了稀释比例或产品由双组分或多组分组成时,应分别测定稀释剂和各组分中的含量,再按产品规定的配比计算混合后涂料中的总量。如稀释剂的使用量为某一范围时,应按照推荐的最大稀释量进行计算。
c如聚氨酯漆类规定了稀释比例或由双组分或多组分组成时,应先测定固化剂(含甲苯二异氰酸酯预聚物)中的含量,再按产品规定的配比计算混合后涂料中的含量。如稀释剂的使用量为某一范围时,应按照推荐的最小稀释量进行计算。
本标准不适于水性木器涂料。
包装标志
产品包装标志除应符合GB/T9750-1998的规定外,按本标准检验合格的产品可在包装标志上明示。
对于由双组分或多组分配套组成的涂料,包装标志上应明确各组分配比。对于施工时需要稀释的涂料,包装标志上应明确稀释比例。
安全涂装及防护
涂装时应保证室内通风良好,并远离火源。
涂装方式尽量采用刷涂。
涂装时施工人员应穿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品。
涂装完成后继续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涂装后的房间在使用前应空置一段时间。
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装饰装修用墙面涂料中对人体有害物质容许限值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安全漆装及防护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装饰装修用水性墙面涂料。
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项 目 限量值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g/L)≤ 200
游离甲醛(g/kg) ≤ 0.1
重金属(mg/kg) 可溶性铅≤ 90
可溶性镉≤ 75
可溶性铬≤ 60
可溶性汞≤ 60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有机物作为溶剂的内墙涂料。
包装标志
产品包装标志除应符合GB//T9750-1998的规定外,按本标准合格的产品可在包装标志上明示。
安装涂装及防护
涂装时应保证室内通风良好。
涂装方式尽量采用刷涂。
涂装时施工人员应穿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品。
涂装完成后继续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入住前保证涂装后的房间空置一段时间。
三、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建筑装饰装修用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及其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建筑装饰装修用胶粘剂。
溶剂型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值
项 目 指 标
橡胶胶粘剂 聚氨酯类胶粘剂 其他胶粘剂
游离甲醇(g/kg)≤ 0.5 - -
苯1)/(g/kg)≤ 5
甲苯+二甲苯/(g/kg)≤ 200
甲苯二异氰酸酯/(g/kg)≤ - 10 -
总挥发性有机物(g/L)≤ 750
注:1)苯不能作为溶剂使用,作为杂质其最高含量不得大于表的规定。
水基型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值
项 目 指 标
缩甲醛类胶粘剂 聚乙酸乙烯酯胶粘剂 橡胶类胶粘剂 聚氨酯类胶粘剂 其他胶粘剂
游离甲醇(g/kg)≤ 1 1 1 - 1
苯/(g/kg)≤ 0.2
甲苯+二甲苯/(g/kg)≤ 10 10
总挥发性有机物/(g/L)≤ 50
用于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胶粘剂产品,必须在包装上标明本标准规定的有害物质名称及其含量。
四、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装饰装修用人造板及其制品(包括地板、墙板等)中甲醛释放量的指标值、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释放甲醛的室内装饰装修用各类人造板及其制品。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量试验方法及限量值
产品名称 试验方法 限量值 使用范围 限量标志
中密度纤维板、高密度纤维板、刨花板、定向刨花板等 穿孔萃取法 ≤90mg/100g 可直接用于室内 E1
≤30mg/100 必须饰面处理后可允许用于室内 E2
胶合板、装饰单板贴面胶合板、细木工板等 干燥器法 ≤1.5mg/L 可直接用于室内 E1
≤5.0mg/L 必须饰面处理后可允许用于室内 E2
饰面人造板(包括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竹地板、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等) 气候箱法 ≤0.12mg/m3 可直接用于室内 E2
干燥器法 ≤1.5mg/L
a仲裁时采用气候箱法。
bE1为可直接用于室内的人造板,E2为必须饰面处理后允许用于室内的人造板。
五、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使用的各类木家具产品。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甲醛释放量
家具的人造板试件通过BG/T17657-1999中4.12规定的24h干燥器法试验测得的甲醛释放量。
可溶性重金属含量
家具表面色漆涂层中通过GB/T9758-1988中规定的试验方法测得的可溶性铅、镉、铬、汞重金属的含量。
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项 目 限量值
甲醛释放量mg/L ≤1.5
重金属含量(限色漆)mg/kg 可溶性铅 ≤90
可溶性镉 ≤75
可溶性铬 ≤60
可溶性汞 ≤60
六、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
本标准适用于以聚氯乙烯树脂为主要原料并加入适当助剂,用涂敷、压延、复合工艺生产的发泡或不发泡的、有基材或无基材的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以下简称为卷材地板),也适用于聚氯乙烯复合铺炕革、聚氯乙烯车用地板。
要求
氯乙烯单体限量
卷材地板聚氯乙烯层中氯乙烯单体含量应不大于5mg/kg。
可溶性重金属限量
卷材地板中不得使用铅盐助剂;作为杂质,卷材地板中可溶性铅含量应不大于20mg/m2。卷材地板中可溶性镉含量应不大于20mg/m2。
挥发物的限量(单位:g/m2)
发泡类卷材地板中挥发物的限量 非发泡类卷材地板中挥发物的限量
玻璃纤维基材 其他基材 玻璃纤维基材 其他基材
≤75 ≤35 ≤40 ≤10
七、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
本标准规定了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具有室内使用功能的建筑用、能释放氨的混凝土外加剂,不适用于桥梁、公路及其他室外工程用混凝土外加剂。
要求: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量≤0.10%(质量分数)。
八、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
本标准规定了壁纸中的重金属(或其他)元素、氯乙烯单体及甲醛三种有害物质的限量、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以纸为基材的壁纸。主要以纸为基材,通过胶粘剂贴于墙面或天花板上的装饰材料,不包括墙毡及其他类似的墙挂。
壁纸中的有害物质限量值(单位:mg/kg)
有害物质名称 限量值
重金属(或其他)元素 钡 ≤1000
镉 ≤25
铬 ≤60
铅 ≤90
砷 ≤8
汞 ≤20
硒 ≤165
锑 ≤20
氯乙烯单体 ≤1.0
甲醛 ≤120
九、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中有害物质释放限量
有害物质释放限量(单位:mg/m2h)
序号 有害物质测试项目 限 量
A级 B级
1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0.500 ≤0.600
2 甲醛(Formaldehyde) ≤0.050 ≤0.050
3 苯乙烯(Styrene) ≤0.400 ≤0.500
4 4-苯基环己烯(4-Phenylcyclohexene) ≤0.050 ≤0.050
地毯衬垫有害物质释放限量(单位:mg/m2h) 序号 有害物质测试项目 限 量
A级 B级
1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1.000 ≤1.200
2 甲醛(Formaldehyde) ≤0.050 ≤0.050
3 丁基羟基甲苯BHT-butylatedhydroxytoluene ≤0.030 ≤0.030
4 4-苯基环己烯(4-Phenylcyclohexene) ≤0.050 ≤0.050
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单位:mg/m2h) 序号 有害物质测试项目 限 量
A级 B级
1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10.000 ≤12.000
2 甲醛(Formaldehyde) ≤0.050 ≤0.050
3 2-乙基已醇(2-ethy1-1-hexanol) ≤3.000 ≤3.500
A级为环保型产品,B级为有害物质释放限量合格产品。
在产品标签上,应标识产品有害物质释放量的级别。
十、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放射性比活度的限量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建造各类建筑物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类建筑材料,包括掺工业废渣的建筑材料。
建筑材料
本标准中建筑材料是指:用于建造各类建筑物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类材料。
本标准将建筑材料分为: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
建筑主体材料
用于建造建筑物主体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包括:水泥与水泥制品、砖、瓦、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砌块、墙体保温材料、工业废渣、掺工业废渣的建筑材料及各种新型墙体材料等。
装修材料
用于建筑物室内、外饰面用的建筑材料。包括:花岗石、建筑陶瓷、石膏制品、吊顶材料、粉刷材料及其他新型饰面材料等。
建筑主体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当建筑主体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时满足IRa≤1.0和Ir≤1.0时,其产销与使用范围不受限制。
对于空心率大于25%的建筑主体材料,其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时满足IRa≤1.0和Ir≤1.3时,其产销与使用范围不受限制。
装修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本标准根据装修材料放射性水平大小划分为以下三类:
A类装修材料
装修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时满足IRa≤1.0和Ir≤1.3要求的为A类装修材料。A类装修材料产销与使用范围不受限制。
B类装修材料
不满足A类装修材料要求但同时满足IRa≤1.3和Ir≤1.9要求的为B类装修材料。B类装修材料不可用于I类民用建筑的内饰面,但可用于I类民用建筑的外饰面及其他一切建筑物的内、外饰面。
C类装修材料
不满足A、B类装修材料要求但满足Ir≤2.8要求的为C类装修材料。C类装修材料只可用于建筑物的外饰面及室外其他用途。
Ir>2.8的花岗石只可用于碑石、海堤、桥墩等人类很少涉及到的地方。
其他要求
使用废渣生产建筑材料产品时,其产品放射性水平应满足本标准要求。
当企业生产更换原料来源或配比时,必须预先进行放射性核素比活度检验,以保证产品满足本标准要求。
花岗石矿床勘查时,必须用本标准中规定的装修材料分类控制值对花岗石矿床进行放射性水平的预评价。
装修材料生产企业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其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中注明其放射性水平类别。
各企业进行产品销售时,应持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天然放射性核素检验报告。
在天然放射性较高地区,单纯利用当地原材料生产的建筑材料产品,只要其放射性比活度不大于当地地表土壤中相应天然放射性核素平均本底水平的,可限在本地区使用。
但以上仅仅是环保标准!!距绿色建材还远远不够!!据称,绿色建材的标准将于明年七月份出台。
第一种是通过国家环保总局“中国环境标志”(十环)认证的产品。
该认证以ISO14024和北欧白天鹅标志为标准,是目前国内最高级别的环保产品认证,其 认证对象主要是行业内前30%强的企业,认证内容包括环境体系和产品环保两个方面,获取该认证的企业其产品可以说已经达到最高级别的环保标准。
在环境标志国际互认的大趋势下,已于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分别签署了环境标志互认协议,并且正在与欧盟、美国洽谈互认事项。这表明中国环境标志作为“绿色通行证”已 经在国际贸易中开始发挥他的重要作用。
第二种是通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质量环保产品”认证的产品。该认证主要包括质量和环保两个方面,其环保方面的认证标准以ISO14024部分条款为标准。
第三种是中诚标志认证(CTC),它是在国家家具检测站华南站基础上建立起来,除认证外还可以进行检测。
扩展资料:甲醛检测方法范围及标准
新房装修好之后,怎样才能知道室内甲醛是否超标呢?我们可以通过一些测甲醛的方法来确定。想要避免甲醛超标,我们可以通过绿色装修、选择环保材料等方式来尽量减少甲醛存在。那么我们该如何选择环保材料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简单的介绍一下测甲醛的方法及如何选择环保材料。
目前家具行业国家或行业标准中关于甲醛检测方主要有三种:干燥器法,穿孔萃取法,气候箱法,三种方法针对不同产品和应用范围。
家具甲醛释放量检测标准及方法有:
GB18584*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0*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量;
QB/T1952.1软体家具 床垫 标准中甲醛释放量检测.
甲醛检测机构
选择甲醛检测机构要选择正规的拥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国家规定检测机构要能够出具带有CMA标志的检测报告,检测人员必须拥有职业证书。
像涂料等也含有甲醛,我们最好去品牌专卖店购买,它们的质量和环保更有保障,一般代理商都会有一系列证明。我们购买油漆的时候,可以晃一晃油桶,正规的环保油漆是听不到声音的,还可以仔细观察油漆是否存在发暗、结块等现象。
参考资料:甲醛检测-百度百科
备案号:14764-2004
2003-12-18发布
2004-03-15实施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 31/30-2003
代替 DB 31/T30-1999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
上海市质量技监督局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中的给排 水管 道、电气、卫浴设备和室内空气质量的验收均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的制定为交付使用的全装修住宅及新建住宅、住宅二次装修提供了一个基本的要求和相应的验收方法。
住宅装饰装修的需求具有多层次的特征,不可能也不应当指望将这些不同层次的需求详尽地列入一个标准,但本标准力求体现最基本要求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先进性。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参考了GB50209-200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最验收规范》、GBS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通风与 空调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27-200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等国家标准。
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1、增加了室内空气质量的验收要求。
2、对验收项目进行了分类。A类: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项目;B类:影响使用和装饰效果的项目;C类:轻微影响装饰效果的项目。
3、验收条款更具有可操作性,判定的要求更加明确。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上海市消费者协会、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市建筑材料及构件质量监督检验站、上海市室内装饰质量工监督检验站。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百姓家庭装潢有限公司、上海荣欣家庭装潢有限公司、上海进念室内设计装潢有限公司、上海好美家好便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九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欧倍德装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美旗室内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上海上房装饰有限公司、上海聚通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维朵室内装饰有限公司、上海业星家庭装潢有限公司、上海划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楼明刚、傅徽、曹坚、忻国梁、赵皎黎、吕伟民、窦麒贵、李建仁等。
本标准委托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本标准于1999年1月11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于2003年12月18日修订。
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户内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修)中的给排水管道、电气、抹灰、镶贴、木制品、 门窗 、吊顶、花饰、涂装、裱糊、卫浴设备等项工程与室内空气质量的验收要求、验收方法和质量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装修住宅及新建住宅、住宅二次装修的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T8478 铝合金门
GB/T8479 铝合金窗
GB18580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1858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2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3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 家具 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5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6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聚氯乙烯卷材 地板 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7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
GB18588 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限量
GB503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7-200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JG142-2002 建筑用电子水平尺
JG/T 3017 PVC塑料门
JG/T 3018 7VC塑料窗
3基本规定
3.1 装修应遵循安全、适用、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与施工中有关各方应避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 环保 、建筑、电气、给排水等现行标准和技术规程。
3.2 装修设计施工必须确保建筑物原有安全性、整体性,不得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不得破坏建筑物外立面。不得改变原有建筑共用管线及设施和影响周围环境。
3.3 选用的装饰材料及装饰部品件的质量除应符合该产品有关标准的质量要求和设计要求外,还必须符合 GB6566、GBl8580~18588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系列标准,供货商应提供产品质保书或检验报告,材料进场后应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如供需双方有争议时,可由市级法定建材质检机构进行仆裁检验。
3.4 厨房装修时严禁擅自移动燃气表具,燃气管道不得暗敷,不得穿越卧室,穿越吊平顶内的燃气管道直管中间不得有接头。
3.5 对安装、使用有特殊规定的材料制品及装饰部品件和设备,施工应按其产品说明的规定进行。
3.6 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
3.7 供需双方在装修前应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应包括设计要求、材料选型和等级、施工质量、保修事宜等内容。
3.8 装饰材料及器具宜采用节能型、阻燃型和环保型产品,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产品。装修工程主要部件优先选择工厂化生产的产品。
4绘排水管道
4.1 基本要求
4.1.1施工后管道应畅通无渗漏。新增给水管道必须按表1要求进行加压试验检查,如采用嵌装或暗敷时,必须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4.1.2排水管道应在施工前对原有管道作检查,确认畅通后,进行临时封堵,避免杂物进入管道。
4.1.3管道采用螺纹连接时,其连接处应有外露螺纹,安装完毕应及时用管卡固定,管卡安装必须牢固,管材与管件或阀门之间不得有松动。
4.1.4安装的各种阀门位置应符合设训要求,并便于使用及维修。
4.1.5金属热水管必须作绝热处理。
4.2 验收要求和方法
管道排列应符合设计要求,管道安装应按表1的规定进行。
表1管道验收要求及方法
5电气
5.1 基本要求
5.1.1每户应设分户配电箱,配电箱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该总断路器应具有过载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等功能,其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
5.1.2空调电源插座、厨房电源插座、卫生间电源插座、 其它 电源插座及照明电源均应设计单独同路。各配电回路保护断路器均应具有过载和短路保护功能,断路时应同时断开相线及零线。
5.1.3电气导线的敷设应按装修设计规定进行施工,配线时,相线(L)宜用红色,零线(N)宜有用蓝色,接地保护线应用黄绿双色线(PE),同一住宅内配线颜色应统一。三相五线制配电设计应均荷分布。
5.1.4室内布线应穿管敷设(除现浇混凝土楼板顶面可采用护套线外),应采用绝缘良好的单股铜芯导线,管内导线总截面积不应超过管内径截面积的40%,管内不得有接头和扭结。管壁厚度不小于1.Omm,各类导线应分别穿管(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或交流直流的导线不得穿在同一管道中)。
5.1.5分路负荷线径截面的选择应使导线的安全载流量大于该分路内所有电器的额定电流之和,各分路线的合计容量不允许超过进户线的容量。插座导线铜芯截面应不小于2.5mm2,灯头、开关导线铜芯截面应不小于1.5mm2。
5.1.6接地保护应可靠,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间的绝缘电阻值应大于0.5MΩ。
5.1.7电热设备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卫生问插座宜选用防溅式。
5.1.8吊平顶内的电气配管,应采用明管敷设,不得将配管固定在平顶的吊杆或龙骨上。灯头盒、接线盒的设置应便于检修,并加盖板。使用软管接到灯位的,其长度不应超过1m。软管两端应用专用接头与接线盒,灯具应连接牢固,严禁用木榫固定。金属软管本身应做接地保护。各种强、弱电的导线均不得在吊平顶内出现裸露。
5.1.9照明灯开关不宜装在门后,开关距地高度宜为1.3m左右,相邻开关应布置匀称,安装应平整、牢固。接线时,相线进开关,零线直接进灯头,相线不应接至螺口灯头外壳。
5.1.10 插座离地面不低于200mm,相邻插座应布置匀称,安装应平整、牢固。1m以下插座宜采用安全插座。线盒内导线应留有余量,长度宜大于150mm。电源插座的接线应左零右相,接地应可靠,按地孔应在上方。
5.1.11 导线与燃气管、水管、压缩空气管间隔距离应按表2的规定进行。
表2导线与燃气管、水管、压缩空气管间隔距离
5.1.12考虑到住宅内智能化发展,装修时布线应预留线路,各信息点的布线应尽量周到合理,并便于更换或扩展。
5.2验收要求和方法
5.2.1 工程竣工后应提供线路走向位置图,并按上述要求逐一进行验收,隐蔽电气线路应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5.2.2 电气验收应按表3的规定进行。
表 3 电气验收要求及方法
6 抹灰
6.1基本要求
平顶及立面应洁净、接槎平顺、线角顺直、粘接牢固,无空鼓、脱层、爆灰和裂缝衅缺陷。抹灰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超过25mm时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休交接处表面抹灰宜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的搭接宽度应不小于100mm。
6.2验收要求和方法
抹灰质量验收要求及方法应按表4的规定进行。
表4抹灰质量验收要求及方法
7镶贴
7.1 墙面镶贴
7.1.1基本要求
7.1.1.1 镶贴应牢固,表面色泽基本一致,平整干净,无漏贴错贴;墙面无空鼓,缝隙均匀,周边顺直,砖面无裂纹、掉角、缺楞等现象,每面墙不宜有两列非整砖,非整砖的宽度宜不小于原砖的三分之一。
7.1.1.2 墙面安装镜子时,应保证其安全性,边角处应无锐口或毛刺。
7.1.1.3 卫生间、厨房间与其它用房的交接面处应作好防水处理。
7.1.2验收要求和方法
墙面镶贴验收应按表5的规定进行。
表5墙面镶贴验收要求及方法
7.2 地面镶贴
7.2.1基本要求
7.2.1.1 镶贴应牢闷,表面平整干净,无漏贴错贴;缝隙均匀,周边顺直,砖面无裂纹,掉角、缺楞等现象,留边宽度应一致。
7.2.1.2 用小锤在地面砖上轻击,应无空鼓声。
7.2.1.3 厨房、卫生间应做好防水层,与地漏结合处应严密。
7.2.1.4 有排水要求的地面镶贴坡度应满足排水设计要求,与地漏争户厂合处应严密牢固。
7.2.2验收要求和方法
地面镶贴验收应按表6的规定进行。
表6地面镶贴验收要求及方法
8木制品
8.1 橱柜
8.1.1基本要求
造型、结构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实木框架应采用桦头结构。橱柜表面应砂磨光滑,无毛刺或锤痕。采用贴面材料时,应粘贴平挫牢闹,不脱胶,边角处不起翘。橱柜台而应光滑平整。橱门和抽屉应安装牢固,开关灵活,下口与底边下口位置平行。
8.1.2配件应齐全,安装应牢固、正确。
8.1.3验收要求和方法
橱柜验收要求和方法应按表7的规定进行。
表7橱柜验收要求及方法
8.2墙饰板
8.2.1 基本要求
墙饰板表面应光洁,木纹朝向一致,接缝紧密,棱边、棱角光滑,装饰性缝隙宽度均匀。墙饰板应安装牢固,上沿线水平,无明显偏差,阴阳角应垂直。墙饰板用于特殊场合时应做好防护处理。
8.2.2 验收要求及方泛
墙饰板的验收要求和方法应按表8的规定进行。
表8墙饰板验收要求及方法
8.3 木地板
8.3.1基本要求
木地板表面应洁净,无沾污、磨痕、毛刺等现象。木搁栅安装应牢固,木搁栅门勺含水率应≤16.0%。地板铺设应无松动,行走时无明显响声。地板与墙面之间应留8mm~12mm的伸缩缝。
8.3.2验收要求及方法
木地板的铺设质量验收要求及方法应按表9的规定进行,当采用素板时,在地板油漆前进行验收;当采用漆板时,在漆板铺设后进行验收。卫浴地板等特殊规格的地板应按产品说明书操作。
表9木地板的铺设验收要求及方法
8.4 楼梯 及 其他 木制
8.4.1基本要求
8.4.1.1 表面光滑,线条顺直,楞角方正,不露钉帽,无刨痕、毛刺、锤痕等缺陷。安装位置正确,棱角整齐,接缝严密,与墙面贴紧,固定牢固。
8.4.1.2 楼梯设置必须安全、牢固,楼梯踏步板厚度应不小于18mm。
8.4.1.3 安全栏杆型式应采用竖杆,间距应不大于110mm,高度应不小于1050mm。
8.4.2验收要求及方法
楼梯及其他木制品安装质量的验收要求及方法应按表10的规定进行。
表10楼梯及其他木制品安装验收要求及方法
9门窗
9.1 铝合金门窗
9.1.1基本要求
门窗的品种规格、开启方向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门窗安装必须牢固,横平竖直。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弹性材料填嵌饱满,并采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应粘结牢固。门窗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门窗配件齐全,安装应
牢固,位置应正确,门窗表面应洁净,大面无划痕、碰伤。外门外窗应无雨水渗漏。自行制作的铝合金门窗应符合GB/T8478、GB/T8479的要求,铝合金门型材的壁厚规格应不小于2.0mm,窗型材的壁厚规格应不小于1.4mm。
9.1.2验收要求及方法
铝合金门窗的安装质量的验收要求及方法应按表11的规定进行。
表11 铝合金门窗的安装质量及验收方法
9.2 PVC塑料门窗
9.2.1基本要求
门窗的品种规格、开启方向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门窗安装必须牢固,横平竖直。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弹性材料填嵌饱满。并采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应粘结牢固。门窗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门窗配件齐全,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塑料门窗表面应淌洁、平挞、光滑,人面应无划痕、碰伤。外门窗应无雨水渗漏。
自行制作的PVC塑料门窗应符合JC/T3017、JG/T3018的要求,当门、窗构件长度超过规定尺寸时,其内腔必须加衬增强型钢,增强则钢的壁厚应不小于1.2mm。
9.2.2验收要求及方法
塑料门窗的安装质量验收要求及方法应按表12的规定进行。
表12 塑料门窗的安装质量验收要求及方法
9.3 木门窗
9.3.1基本要求
9.3.1.1 木门窗应安装牢固,开关灵活,关闭严密,且无反弹,倒翘。
9.3.1.2 表面应光洁,无刨痕、毛刺或锤痕,无脱胶和虫蛀。
9.3.1.3 门窗配件应齐全,位置正确,安装牢固。
9.3.2验收要求及方法
木门窗的安装验收要求及方法应按表13的规定进行。
表13 木门窗的安装验收要求及方法
10 吊顶与分隔
10.1基本要求
吊顶与分隔的安装应牢固,表面平整,无污染、折裂、缺棱、掉角、锤痕等缺陷。粘结的饰面板应粘贴牢固,无脱层。搁置的饰面板无漏、透、翘角等现象。吊顶及分隔位置应正确,所有连接件必须拧紧、夹牢,主龙骨无明显弯曲,次龙骨连接处无明显错位。采用木质吊顶时,木龙骨等应进行防火处理,吊顶中的预埋件、钢吊筋等应进行防腐防锈处理,在嵌装灯具等物体的位置要有加固处理,吊顶的垂直固定吊杆不得采用木榫固定。吊顶应采用螺钉连接,钉帽应进行防锈处理。
10.2验收要求及方法
吊顶与分隔的安装验收要求及方法应按表14的规定进行。
表14吊顶与分隔安装验收要求及方法
11 花饰
11.1基本要求
花饰表面应洁净,图案清晰,接缝严密,无裂缝、扭曲、缺棱掉角绊缺陷,花饰安装必须牢固。
11.2验收要求及方法
花饰安装验收要求及方法应按表15的规定进行。
表15花饰安装验收要求及方法
12 涂装
12.1基本要求
涂刷或喷涂要均匀,无掉粉、漏涂、露底、流坠、明显刷纹,表面无鼓泡,脱皮,斑纹等现象。
12.2验收要求及方法
12.2.1 溶剂型涂料
12.2.1.1清漆涂刷质量验收要求及方法应按表16的规定进行。
表16 清漆涂刷验收要求及方法
12.2.1.2混色漆涂刷验收要求及方法应按表17的规定进行。
表17 混色漆涂刷验收要求及方法
12.2.1.3水乳性涂料
水乳性涂料涂刷质量验收要求及方法应按表18的规定进行。
表18水乳性涂料涂刷质量验收要求及方法
13 裱糊
13.1基本要求
壁纸(布)的裱糊应粘贴牢固,表面应清洁、平整,色泽应一致,无波纹起伏、气泡、裂缝、皱折、污斑及翘曲,拼接处花纹图案吻合,不离缝,不搭接,不显拼缝。
13.2验收要求及方法
裱糊壁纸(布)的验收要求及方法应按表19的规定进行。
表19裱糊壁纸(布)的验收要求及方法
14 卫浴设备
14.1基本要求
14.1.1 卫生洁具外观洁净无损。卫生洁具应安装牢闷,无松动。不宜在多孔砖或轻型墙中使用膨胀螺栓固定卫生器具。卫生洁具的给水连接管,无凹凸弯扁等缺陷。排水、溢水应畅通无堵,各连接处应密封无渗漏,阀门启闭灵活。卫生洁具与进水管、排污口连结应严密,无渗漏现象。坐便器应采用膨胀螺栓固定安装,并用油石灰或硅酮胶连结密封,底座不得用水泥砂浆固定。浴缸排水必须采用硬管连接(原配管除外),应无渗漏。
14.1.2 按摩浴缸的电源必须用插座连接,严禁直接接电源,电机试机必须先放水后开机,连接处应无渗漏。
14.1.3 冲淋房底座应填实,底座安装平整无积水,排水管应采用硬质管连接,冲淋房的玻璃采用安全玻璃,冲淋房与墙体结合部应无渗漏现象。
14.1.4 安装完毕后进行2h盛水试验应无渗漏。盛水量分别如下:便器高低水箱应盛至扳手孔以下10mm处;各种台盆和洗涤槽应盛至溢水口;浴缸应盛至缸深的三分之一;浴缸溢水口应作灌水试验;水盘应盛至盘深的三分之二。
14.2验收要求及方法
卫浴设备安装的验收要求及方法应按表20的规定进行。
表20 卫浴设备安装的验收要求及方法
15 室内空气质量
15.1装修完工7d后或交付使用前应进行室内空气质量验收。
15.2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检测方法应按GB50325的规定进行,检测结果应符合表21的要求。
表21室内空气质量污染浓度限量
16 质量验收及判定
16.1验收程序
管道、电气及其他隐蔽项目应在转入下道工序前由双方签字验收。
装修竣工后,施工方应先自行检查,若符合要求,可交付业主验收。
16.2质量判定
16.2.1 A类: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项目;B类:影响使用和装饰效果的项目;C类:轻微影响装饰效果的项目。
16.2.2 当C类项目的检测结果大于允许偏差的1.5倍时,应作为B类不符合项处理。
16.2.3 A类、B类项目不允许存在不符合项;C类项目的不符合项在总体工程中累计不得超过十二项,判定结论详见表22。
16.2.4 若在验收中发现该项工程不符合验收要求时,施工方应进行整改,然后对整改项目进行复验,直至符合要求。
16.2.5 装修质量验收记录表见附录A。
17 装修质量保证
保修期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自交付使用日起保修期内出现非使用不当产生的装修质量问题,施工方应予以修复。
表22合格判定表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住宅装饰装修质量验收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