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合板进口报关需要什么资料单证批文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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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进口的商品作为包装是胶合板免熏蒸托盘一般写保函就行。
如果你单独进口这个胶合板要看它的主要的材质是什么?
进口植物检验检疫证书是肯定需要的还需要单独做商检。 如果是濒危木制品的还需要濒危物种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但以下材料除外: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 世界各国为了维护本国森林资源的安全,预防各种森林病虫害的传播和蔓延,纷纷对进口木质包装制定和实施越来越严格的检疫制度。1998年,美国政府以从中国进口的货物木质包装托盘中发现大量的光肩星天牛,担心因为本土没有天牛天敌会导致其大量蔓延为由,决定对来自中国的木质包装实施强制检疫制度。2000年,芬兰、瑞典及法国从来自中国、日本、加拿大等国的木质包装中发现了松材线虫,为此,欧洲林业委员会制定了对入境木质包装的检疫处置方案。 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要求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在出境前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确定的专用标识。目前,欧盟、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已采纳该标准并将于2005年3月1日陆续开始实施,将来会有更多的国家采用该国际标准。对于不符合国际标准的木质包装,进口国家或地区将在入境口岸采取除害处理、销毁、拒绝入境等措施。为使我国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规定,避免经济损失,使用木质包装的出口企业或代理商应注意以下新的检验检疫要求:1.2005年3月1日出境的货物木质包装应按照新检验检疫规定执行,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木质包装国际标准(ISPM15号)具体时间见表1。 注:1.实施时间均为到港日期。2.巴西、瑞士、印度、斐济、斯理兰卡也已采纳ISPM15号国际标准,但具体实施时间尚未确定。 3.其他国家或地区实施情况将随时补充。 2.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按规定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并加施专用标识,表示式样如下:其中: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 CN--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中国国家编码; 000--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按直属检验检疫局分别编号; YY--除害处理方法,溴甲烷熏蒸-MB,热处理-HT; 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位数代码。 3.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 4.标识加施企业应取得资格证书方可进行除害处理工作。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进行加施除害处理标识。 5.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将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计划在除害处理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除害处理结束后,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出具处理结果报告单。 6.标识加施企业对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应当单独存放,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建立木质包装销售、使用记录,并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核销。 7.标识加施企业应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其实施的日常监督检查。 8.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不符合规定的,不准出境。 上述新的检验检疫规定与现行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管理规定的不同点是: 1.适用范围扩大:现行管理规定仅针对美国、加拿大、欧盟、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巴西等对我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有严格检疫要求的国家或地区。新规定则针对所有国家或地区,所有出境木质包装均应按要求实施检疫处理。 2.出境模式变化:现行管理模式是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在出口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对除害处理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对除害合格的出具相关证书。新规定则要求出境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只要从木质包装除害处理企业(检验检疫机构认可)购买,出境不再需要再报检,但需要特殊证书要求的国家或地区除外。 广大外贸公司及相关企业,一方面应尽快熟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验检疫政策的变化,使出口货物的木质包装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规定,避免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应以此为契机,尽量选用可替代木质包装的其他包装材料,加快开发木质包装材料的替代产品,如高强度工程塑料、各种钢结构包装材料等,这样既减少了林木资源的消耗,又不会遭遇各种检疫要求的限制。国外已有一些公司开发成功了重量轻、强度高、耐水性好、密封性强、缓冲效果好的包装新材料。
您好,根据问题首先需要确认您的包装木箱用来存放的哪类产品?
比如食品类,那么根据海关联盟技术法规CU TR 005/2011“关于包装的安全性”测试项目:
1.机械强度
2有害物质检测
3.符合微生物污染标准
4.耐高温测试
5.坚固性测试
只有通过了解存放产品类别才能通过法规005确认如何对包装箱进行认证。一般情况下可以申请办理EAC符合性声明。只有特殊情况比如存放放射性物品或医用产品的包装箱需要申请办理GOSTR强制性认证。
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不包括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以及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检疫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以下简称IPPC)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除害处理方法和专用标识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和标识要求。第五条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对已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按规定抽查检疫,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立即予以放行;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
(二)对未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处理。
(三)对报检时不能确定木质包装是否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抽查检疫。经抽查确认木质包装加施了IPPC专用标识,且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予以放行;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经抽查发现木质包装未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处理。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未报检且经常使用木质包装的进境货物,可以实施重点抽查,抽查时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经抽查确认未使用木质包装的,立即放行。
(二)经抽查发现使用木质包装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木质包装违规情况严重的,在报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同意后,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连同货物一起作退运处理。第八条 对木质包装进行现场检疫时应当重点检查是否携带天牛、白蚁、蠹虫、树蜂、吉丁虫、象虫等钻蛀性害虫及其为害迹象,对有昆虫为害迹象的木质包装应当剖开检查;对带有疑似松材线虫等病害症状的,应当取样送实验室检验。第九条 需要将货物运往指定地点实施检疫或者除害处理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采取必要的防止疫情扩散的措施。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应当在检验检疫人员的监督下开启箱门,以防有害生物传播扩散。
需要实施木质包装检疫的货物,除特殊情况外,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擅自卸离运输工具和运递及拆除、遗弃木质包装。第十条 过境货物裸露的木质包装以及作为货物整批进境的木质包装,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进境船舶、飞机使用的垫舱木料卸离运输工具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不卸离运输工具的,应当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当实施除害或者销毁处理。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与港务、海关、运输、货物代理等部门的信息沟通,通过联网、电子监管及审核货物载货清单等方式获得货物及包装信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抽查的决定。第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检疫情况做好进出口商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木质包装标识企业的诚信记录,对其诚信作出评价,实施分类管理。对诚信好的企业,可以采取减少抽查比例和先行通关后在工厂或其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等便利措施。对诚信不良的企业,可以采取加大抽查比例等措施。对多次出现问题的,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向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发出通报,暂停相关标识加施企业的木质包装入境。第十三条 来自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港澳地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1.为什么要熏蒸: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为保护本国的资源,对有的进口商品实行强制的检疫 制度 。木质包装熏蒸就是为了防止有害病虫危害进口国森林资源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因此,含有木质包装的出口货物,就必须在出运前对木质包装物进行除害处理,熏蒸是除害处理中的一种方式。
2.要求熏蒸(消毒)的木质包装的种类?
一般指用于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材料。如木箱、木板条箱、木托盘、垫仓木料、木桶、木垫方、枕木、木衬板、木轴、木稧等。原木都要熏蒸,打IPPC标识 。
3.熏蒸方式有哪些?
熏蒸方式有使用药物和热处理两种方式.药物处理的一般采用:溴甲烷、环氧乙烷。
4.要求强制熏蒸的国家?
木制包装且出口至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国或客户要求做熏蒸的货物,均需强制要求做熏蒸。其中对美、加必须出具官方熏蒸证书。
5.什么是IPPC标识?
木质包装要加盖IPPC的专用标识
根据我国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 总局2005年第4号 公告 通知 ,从2005年3月1日输往欧盟、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带木质包装的货物,其木质包装要加盖IPPC的专用标识(胶合板、刨花板、 纤维 板等除外)。 请相关业务人员及时 通知 发货人在货物出运前办理。 备注:欧盟25个成员国是:比利时、丹麦、英国、德国、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 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芬兰、匈牙利、马耳他、波兰、瑞典、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斯洛文尼亚、捷克、斯洛伐克、塞浦路斯。 (东南亚,中东印巴线,非洲都没有要求要木质薰蒸。去欧美,澳洲的一定要的。另温馨提醒:去这三个地方的木质包装一定要经加工后的木质,一定不能带有树皮之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