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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冷酷的棒球
忧心的钢笔
2023-01-30 12:20:15

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最佳答案
失眠的鸵鸟
开放的紫菜
2026-04-24 20:58:5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我省产品质量,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开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生产者、销售者),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产品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经检验合格

禁止下列行为:

(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名优标志及生产许可证标记、条形码等;

(二)隐匿、伪造或者冒用产品的产地、厂名、厂址;

(三)伪造产品质量证明材料、生产日期;

(四)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足含量冒充明示含量,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四条 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或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协调各有关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三)规划和管理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四)负责产品质量公证评价和质量认证有关工作;

(五)受理质量问题投诉,负责质量纠纷调解、仲裁,查处质量违法行为;

(六)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和质量监督检验人员。第六条 工商行政、卫生、医药、商检等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第七条 行业、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部门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第八条 用户、消费者以及消费者协会、用户委员会、行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和新闻舆论机构,对产品质量实行社会监督。第九条 生产者、销售者按《产品质量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并履行义务。第十条 积极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由省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协调。第十一条 实施产品质量监督的依据是:

(一)国家和省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按国家规定制定的企业标准;

(三)经济合同、产品说明中的质量约定和技术条件;

(四)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质量检验方法或质量评价规则。第十二条 本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农用生产资料、建筑材料、烟、酒、药品、食品、家用电器、汽车等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社会团体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第十三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实行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验、售前报验等制度。

对生产领域中列入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目录的重点产品按规定实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对某些重要生产资料、关系国计民生及人身健康、安全的产品按规定实行定期监督检验;

对流通领域中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种子、农药、农膜、化肥等重要生产资料实行售前报验及其它临时性监督管理措施。第三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第十四条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并颁发证书的检验机构为我省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第十五条 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承担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公证性评价检验及仲裁检验,其在授权范围内为社会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具备法律效力。

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其检验结果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需样品,由质量监督或监督检验人员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凭证按规定数量向受检单位随机抽取。检验后的样品除已损耗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应返还受检单位。

最新回答
健壮的航空
缓慢的冰棍
2026-04-24 20:58:58

首先,建造木屋之前,需要到所属地的乡镇政府机关(乡镇建设委员会、乡镇建设办公室、土地管理所)办理一个备案,对于建造面积大的需要到规划局进行申报审批(具体大小要备案的时候可以询问),申报审批之后再到建设局办理一个临建施工许可证。这些登记报备都通过的情况下,就是合法的,不算违建。

不管是传统建筑、还是移动木屋、活动板房、集装箱房这些新型建筑,凡是涉及“居住、工作、经营等适合人活动的条件和功能”的建筑形态都是需要报审报批的,而且采用什么材质结构,不管是木结构还是钢筋混泥土结构,建筑审批流程都是大同小异的。

移动木屋的建造是需要审批的,违不违规、算不算临时建筑则需要视情况而定。对于相关法律法规还要遵守才行。

眼睛大的仙人掌
矮小的爆米花
2026-04-24 20:58:58
一、贵州省森林条例

1.将第十三条第四款修改为:“禁止移植古树、名木。因科学研究等特殊原因必须移植古树、名木的,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2.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核发。植物检疫证书,由县级人民政府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核发。”

3.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申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需异地设点经营加工木材的,应当到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二、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经市、州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并颁发证书的检验机构为我省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三、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

1.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食盐的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申请经营食盐零售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经所在地的县(区、市)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批准,领取《食盐零售许可证》,方能从事食盐零售业务。”

2.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小包装食盐的加工,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并取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3.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省外运入的食盐,应当持有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省盐业主管机构签发的食盐准运证。省内跨市、州运输食盐的,应当持有市、州盐业主管机构签发的食盐准运证;市、州内跨县(区、市)运输食盐的,应当持有县(区、市)盐业主管机构签发的食盐准运证。”四、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1.将第八条修改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市、州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方可从事计量器具制造或者修理业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方可从事计量器具制造或者修理业务。”

“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向市、州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请型式批准。”

2.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参加重点管理计量器具招标的投标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产品生产企业取得的市、州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复印件,其计量器具必须经强制检定合格,并接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监督。”

3.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计量中介服务检测机构,应当取得市、州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四件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阔达的小丸子
优雅的画笔
2026-04-24 20:58:58
一、对《贵州省公路管理暂行条例》作出下列修改

将第二十七条中的“凡妨碍交通安全和行车视线的要限期拆出,逾期不拆迁者,由当地政府强行清除”修改为“凡妨碍交通安全和行车视线的要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单位代为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对《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作出下列修改

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在违法嫌疑产品或者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物品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三、对《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作出下列修改

1、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对情节严重,有可能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财物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该财物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删除第二款、第三款。

2、将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监督其消除现存商品上的违法标识”。四、对《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作出下列修改

1、将第九条第二项修改为“检查盐产品经营场所、储存场地。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违法盐产品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删除第四项中的“扣留”。

2、将第二十二条中的“要求对盐产品采取封存、暂扣的行政手段时”修改为“对违法盐产品先行登记保存的”。五、对《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作出下列修改

将第三十四条中的“情节严重的,可采取拆除其生产设备或设施的行政措施”修改为“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取缔”。六、对《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作出下列修改

1、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对违法计量器具及其他有关物品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删除第二款。

2、将第三十五条中的“不得擅自启封、转移、变卖、损毁封存的计量器具及其他有关物品”修改为“不得擅自转移、变卖、损毁先行登记保存的计量器具及其他有关物品”。

3、将第四十四条中的“擅自启封、转移、变卖、损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封存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被封存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修改为“擅自转移、变卖、损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被登记保存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七、对《贵州省专利保护条例》作出下列修改

1、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可以封存或者暂扣其涉案物品”修改为“可以依法对涉案物品先行登记保存”;

2、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不得擅自转移、毁损、变卖已封存或者暂扣的物品”修改为“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已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

3、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当事人擅自转移、毁损、变卖已封存或者暂扣的物品的”修改为“当事人擅自转移、销毁已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的”;

4、将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行使先行登记保存职权不当,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八、对《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出下列修改

1、将第十条第二款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清除”、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第十九条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统一修改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拆除”。

2、第十四条第二款中“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拆除”修改为“限期清理或者拆除”。

3、删除第十五条中的 “使用作业工具的,可以暂扣作业工具”。

4、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或者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九、对《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作出下列修改

将第三十三条中的“逾期不改的,对未达到健康合格标准的乳用动物作强制无害化处理”修改为“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尊敬的项链
凶狠的小鸭子
2026-04-24 20:58:5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区域环境质量领导责任制,落实任期及年度环境目标和任务,保证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任期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同步推进,协调发展。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建设、水利、交通、卫生、国土资源、林业、农业、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推进循环经济、清洁生产,鼓励综合利用废弃资源、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文明,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环境保护建设,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第七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环境状况公报,并定期公布相关的环境质量信息。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改善环境作出贡献以及举报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环境管理职责或者履行不力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其提出书面建议;仍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力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处理。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层级监督,实行重大环境行政行为备案制度。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纠正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或者不当的环境执法行为。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环境违法案件,未作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可以直接管辖。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建设、水利、卫生、国土资源、林业、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应当相互协调。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地表水、环境空气、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等环境功能区划。

各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环境功能区划相协调。

环境功能区划的划定和审批权限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十三条 本省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区域环境容量拟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分解下达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将本行政区域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上一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内。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在拟排放之日起7日前申报登记。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变更、吊销,应当通过媒体予以公告,接受公众监督。

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

取得排污许可证,并不免除其治理污染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贪玩的小懒虫
听话的月饼
2026-04-24 20:58:58
木结构建筑主要分为重型木结构建筑和轻型木结构建筑。轻型木结构建筑的构件规格较小,不能接受火焰直接燃烧,防火原理是通过包覆在木构件结构体系外皮的防火材料阻隔火灾对结构框架的破坏,达到防火目的,多用于小型建筑或设施,国内目前主要用于别墅型房地产住宅项目。

轻型木结构建筑一般可以分为两大部分:基础和上部结构。基础一般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形式,上部采用木结构形式,通过混凝土基础预埋的连接构件将上下结构连为一体。上部结构部分由木结构框架、板壁填充料、框架覆面和装修材料三大部分组成。

搭建木结构框架,由小截面规格材构件按照一定的间距拼装成板型组合构件,如墙板、屋架等,每层墙体安装后,施工楼板结构,形成上层结构的施工操作平台。在屋面部分的施工,由屋架代替楼板梁,屋架上铺覆屋面板,形成整个房屋的木结构框架。

木结构框架形成后,在框架内布设水、电、气等管线,外墙面一侧采用OSB防水结构板材、透气防水膜等外墙材料包覆,根据设计要求填充保温隔热棉以及内墙面一侧包覆防火石膏板等,形成由墙体、楼盖和屋盖等基本构件构成的箱型结构体系。作为一次超静定的结构体系,其结构强度主要通过结构构件(框架)和次要结构构件(墙面板、楼面板和屋面板)的共同作用得到。

——此资料由奥林达木屋提供

含糊的蛋挞
欣喜的发夹
2026-04-24 20:58:5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环境保护必须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做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第五条 环境保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区域控制,综合治理;实行谁决策谁负责,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第六条 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无污染或少污染、低消耗、综合利用率高的科学技术和生产工艺。重视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及科技交流。第七条 省和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护自然资源,改善环境状况,提高环境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环境保护资金,按有关规定列支。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的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地的环境保护工作。第十条 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一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协调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察;

(二)拟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和区域开发规划中有关环境保护部分的制定工作;

(三)统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及其它公害的防治工作;

(四)统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工作;

(五)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环境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六)调查处理环境污染、破坏事故和环境纠纷;

(七)受理对污染与破坏环境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八)按规定审理环境行政复议案件。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政、民航管理部门,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本系统的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管理本系统的环境保护工作,对所属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第十七条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的发展规划及计划,重视和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环境保护实用技术。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把环境保护的教育列入规划和计划。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应重视和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和监督。第三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计划和措施。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应作为考核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贵州省污染物排放标准。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疯狂的冬日
热心的斑马
2026-04-24 20:58:58
一、可用期限

具体跟木屋设计方案,用材,还有就是木屋施工队的施工技术来确定

差异很大

一般在30-50年是没问题

当然需要使用的人进行多家爱护及维护

轻型木屋一般能达到40年

原木的木屋可以达到50甚至更久。

二、木屋的数量之多、质量之精、设计之美、历史之悠久便是很好的说明大陆新建的安徽“木屋村”和深圳的“水上木屋渡假区”等大规模木屋建筑群是又一佐证。

三、优点

1、施工期短:木结构房屋的施工期大约是传统房屋的1/2

2、设计灵活:木结构房屋在房型设计方面更灵活,改变结构简便,不必拘泥于传统房屋的许多限制条件

3、低传导性:木材是很好的绝缘体,有低传导性,其保温和御寒性能均很好,相比之下,木结构比钢结构的性能好 15%-70%

4、不怕火灾:木材具炭化效应,遇火灾时,木表面会形成炭化层,其低传导性可有效阻止火焰向内蔓延,从而保证整个结构体在很长时间内不受破坏

5、无水凝结性:在四季分明或冷热温差大的地区,钢结构会因内外温差原因产生冷凝汽,从而水腐蚀其他保温层等材料,久而久之,会对整个结构体产生不良影响

6、抗震性:木结构在多次大地震中已充分显示了它的抗震性

7、清洁安全的施工:与钢结构相比,木结构的施工期短,施工干净简单,无污水铁屑等废料,无大的噪音,无电焊作业,比较安全

8、绿色环保,的房屋:木结构房屋在建造过程中不污染环境,在居住时木结构房屋的天然亲和力有益于居住者的健康,这是其它结构房屋无法比拟

搞怪的大雁
勤恳的香菇
2026-04-24 20:58:58
一、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1.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交通、建设、教育、农机、质监、安监、环保”修改为“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应急、生态环境”。

2.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修改为“新闻出版、广电”。

3.将第十八条第三款中的“交通、公安、建设”修改为“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

4.将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交通、卫生、安监、建设、环保”修改为“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二、贵州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1.第二十条修改为:“经营技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证制度,验明生产单位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者安全认证证书。”

2.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除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删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三、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1.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督”修改为“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

2.第九条删除第二项。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学校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督促指导学校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协助指导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教育工作。”

3.将第十一条中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

4.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

5.将第十三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行政部门”。

6.将第十四条中的“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修改为 “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广电、电影、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应急等部门”。

7.将第二十三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修改为“应急”。

8.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的 “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监督”修改为“卫生健康、应急”。

9.将第四十四条中的“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修改为“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四、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

将第三十六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修改为“应急”。五、贵州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将第九条中的“3 年”修改为“ 5 年”。六、贵州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3 年”修改为“ 5 年”。七、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3 年”修改为“ 5 年”。八、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

1.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工商、国土资源、卫生、价格、环保、建设、规划”修改为“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

2.将第二十三条中的“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工商”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林业、市场监管”。

3.将第二十五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九、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1.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工商、财政、价格”修改为“市场监管、财政、发展改革”。

2.第十一条修改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第十二条修改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

“(二)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有3名以上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通过人力资源服务从业培训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证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4.删除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六条。

5.第十七条修改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应当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核实参加招聘会的招聘单位及其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前将招聘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联合举办的,联办单位应当共同签订联办合作协议书。举办大型现场招聘会,应当符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举办网络招聘会的,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的网站上进行,并制定组织方案、安全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第十八条修改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7.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