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宅基地标准
第十三条 宅基地 上的房屋 拆迁 ,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四条 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不再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五条 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 拆迁补偿 款, (一)在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补偿的相关费用: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征收补偿费和安置费的80%支付给承包户,20%补偿给村集体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该费用全部支付给所有权人。 3、耕地开垦费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5、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补贴部分。 以上是关于浙江省宅基地标准的解答。
2018年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
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
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m2以内,四人的农户100m2以内,五人的农户110m2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m2以内。
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m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m2。
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m2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第十条建房农户人口计算:
(一)建房人口计算以本户农村常住户口为准。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人计算建房人口
(二)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可计算建房人口。城镇居民的配偶是农村户口,又没有享受房改政策的,经其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可在其配偶申请建房时计入建房人口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未依法接受处理的,不计算建房人口。
第十一条宅基地面积计算: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
(二)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但底层不得构筑
(三)由二户或二户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用地面积按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弄堂用地,使用 楼上的农户分摊面积为一半,其余为共用面积
(四)通过购买商品房和以公开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有偿流转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计入宅基地面积。
第十二条符合立户条件的子女在申请宅基地计算限额时,父母除留足合理限额外,超过部分应合理计算到子女户。
现有宅基地面积超限额的农户,在按规划申请旧房拆建、迁建时,应核减超限额部分。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 招聘 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四)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五)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六)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七)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第十六条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者实施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进行旧城、旧镇、旧村改造,经依法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地上建筑物,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七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经批准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造住宅的,应当持有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并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其宅基地面积标准与村民同等对待。
经批准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申请建造住宅的,应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其宅基地面积可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标准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规划层数、高度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应加强农户建房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户建房要做到审查、放样、验收三到场。
第二十条个人建造住宅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农户在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
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依法改变土地使用权的,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二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造住宅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有权拆除继续违法抢建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查封、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等。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三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还土地使用权,逾期仍不交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不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阻挠、干涉、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通过优化智慧管理新路径,我们推广应用了‘一码管宅’机制,即通过一个码就可以实现人、地、房空间信息一体化管理。”绍兴市农业农村局有关负责人说,该市通过赋予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权限,强化了宅基地动态管理和实时监督。
在宁波象山,当地目前已将960宗、面积超过11万平方米的闲置农房和1万亩左右的养殖塘、林地等农村闲置资源收入农村闲置“宅基地+”数据库,并通过“乡愁产业空间”乡村产业信息对接平台,引入98个乡村产业项目,累计盘活6.7万平方米的闲置宅基地和农房。
“我们将指导试点地区通过改革试点,进一步厘清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之间的关系,探索完善宅基地分配、流转、抵押、退出、使用、收益、审批、监管等制度的方法路径,着力形成一批可复制、能推广、惠民生的标志性改革成果,为全国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提供‘浙江经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专班有关负责人表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一般我们在城市 买房 的时候都会提到是 大产权 还是小产权的问题,那么在农村里面的自建房有产权吗,如果有是什么产权呢,可能我们一些朋友不是很了解,下面我们来为大家介绍关于浙江 农村宅基地 自建房是什么产权?浙江农村宅基地自建房 产权到期 怎么办?
浙江农村宅基地自建房是什么产权?
1、浙江农村农民自建房能不能办 产权证 ,主要看该 房屋 所在地的土地性质是国有的还是集体的,这个在 土地使用证 上可以体现出来。如果土地性质是国有的,则可以自由转让,也可以办理 产权过户 手续。如果土地是属于集体所有的,则不能上市交易,只能在集体内部转让。
2、浙江农村 农村自建房 可以进行买卖,但宅基地的 集体土地使用权 必须要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转让和受让。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规定: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 房地产开发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浙江农村宅基地自建房产权到期怎么办?
1、浙江农村宅基地分两种:一种是国有土地上的宅基地,此宅基地应当有年限,不超过七十年;一种是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此宅基地无年限,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身体而获得的。
2、浙江农村 宅基地使用权 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 用益物权 ,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3、浙江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消灭形式有消灭与相对消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权利并负担义务。
以上我们为大家介绍的是关于浙江农村宅基地自建房是什么产权?浙江农村宅基地自建房产权到期怎么办的相关问题,相信大家对于这方面有了一定的了解了吧。农村的自建房也是有产权的,是可以办理 房产证 的,所以我们也需要办理自家的房产证。
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根据《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三、严格界定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坚决贯彻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
1、因国家建设、垦区移民、灾毁等需要搬迁的
2、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
3、常住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确需分户建房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1、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
2、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宅基地上建筑物的
3、以所有家庭人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
4、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各地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参考资料: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瑞安农村宅基地
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下面来看看瑞安农村宅基地内容吧!
瑞安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黄康民表示,《办法》的出台,标志着瑞安市农村宅基地审批有了规范性的文件。它对于规范瑞安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建立规范有序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都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
对于《办法》中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瑞安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负责人逐一进行了解读。
《办法》最大的亮点是什么?
宅基地审批权限下放到镇街,是《办法》最大的亮点。从今年1月起,由镇街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并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宅基地审批,但要报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该负责人说,实际上,农民“建房难”,并不是没有土地,而是由于各种关系的钳制。应当说,大多数农村村民多多少少都有一份宅基地,农民房前屋后还有自留地、空闲地等。《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优化农民建房用地规划空间。
对无房户、危房户建房问题,由镇街负责开展农村宅基地利用情况专项调查,制订年度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计划,明确建房户名单、规划选址、用地规模、时序安排以及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各村住房建设计划经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由镇街审核后报送瑞安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瑞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农村住房建设相关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并授权其基层所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申请受理、踏勘选址、公示、审核、备案、确权登记及日常建设监管等工作。
申请建房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办法》规定,符合申请新宅基地新建、扩建住房的,包括无房户或符合分户条件的'家庭因受地质灾害威胁或不适宜居住等原因需要异地搬迁新建的现有房屋(宅基地)已列入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水利、道路、铁路、高压走廊等控制范围不能就地拆改建的按照规划调整宅基地,需要异地新建的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且无法在原宅基地上改建的住房困难户等六大类。
其中,无房户或符合分户条件的家庭主要有两种: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且户口均在本村),其中一个子女已婚或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可以分户,但父母亲一方或双方必须随其中一个子女合户三代以上(含三代)同堂的家庭,后代已婚或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可以分户。
另外,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原宅基地进行房屋拆改建(或联建改造)应具备3个条件:拆改建房屋所在区域已编制村庄建设规划,且拆改建范围符合村庄建设规划用地相关要求拆改建房屋土地和房产权属、居住人口等证件、证明材料清晰提供相关利害关系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拆改建的书面意见。
《办法》指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要求,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鼓励建造公寓式住宅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据介绍,我市将力争通过三至五年的努力,让无房户和危房户圆住房梦。
宅基地面积、住房建筑面积怎样界定?
对于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建筑占地面积和庭院用地面积等),《办法》规定,申请使用现有宅基地和存量土地新建、改扩建住房:小户(3人(含)以下)用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中户(4至5人)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大户(6人(含)以上)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该负责人说,如果原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建房面积需求,可以申请使用增量土地(农用地、未利用地)新建、改扩建住房。
《办法》规定,申请使用增量土地(农用地、未利用地)新建、改扩建住房:小户、中户、大户用地面积分别不得超过60平方米、80平方米、125平方米。
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是这样规定的:
使用原宅基地面积进行房屋拆改建(或联建改造)的,一自然间宅基地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一般来说,可达4层)。
使用新批宅基地(或增加原宅基地面积)新建、改扩建住房的,在确保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的前提下,小户、中户、大户住房建筑面积分别不得超过180平方米、240平方米、300平方米。
举个例子,村民老王家现有1间2层老房及1间柴房,道坦及预留宅基地有150平方米。老王的两个儿子都已婚,且各有一个小孩,尚未分户共有8口人。按照《办法》规定,老王家符合分户条件,可以要求申请新批宅基地新建、扩建住房,这样宅基地用地面积最高有140平方米,可建成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的新房。
该负责人说,上述原则只作为大框架,在实际操作中,宅基地用地面积和住房建筑面积取决于综合因素,需要申请人自己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比如是否分户(符合条件的),是否申请增量土地等。
拓展阅读:关于《瑞安市历史遗留宅基地处置暂行办法》的问题
有关《瑞安市历史遗留宅基地处置暂行办法》,请问非本村村民农村住宅登记问题:
第一个问题:因下山脱贫,父亲于1995年在瑞安外村购房2间并通过审批改造原房屋一间多并登记了产权证,改造剩余的一部分房屋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未登记,原房屋剩余部分据邻居村民称1980年就已建成,现是否可以登记?需提供什么文件?
第二个问题:农村住宅不是同一个村的,按此办法原则上要求以村为单位统一上报,若所在外村村集体因保护本村利益,故意不提供相应文件或盖章,该如何保证外村人合法权利?能否直接越过村集体申报?
国土资源局回复:
一、如若该房屋建设于1980年之前,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规定,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可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原权利人可持土地权源证明材料等向所在地镇街国土所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然后双方办理宅基地调剂手续。另外你户是从外村村民购买取得的,办理土地登记需符合《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有关问题的批复》(瑞政发〔2008〕193号)五项要求,1、转让方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2、受让方于2004年10月21日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本村不受限制)3、受让方为下列对象之一:(1)本市范围内农业户口(2)珊溪水利工程移民(3)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4)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4、当地村委会同意受让人使用土地5、当地乡镇政府、村委会证明其符合“一户一宅”要求,宅基地面积不超过浙江省规定标准(120㎡)。
二、你咨询的问题中建房时间为1980年,不适用《瑞安市历史遗留宅基地处置暂行办法》。感谢您对国土资源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在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该宅基地上的房屋可按现有实际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2.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且在1993年11月1日后未发生变化的,在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根据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
3.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起至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出台前,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在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照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以及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农民占用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建房,但未办理村镇规划审批手续的,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照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4.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文件出台后,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一、浙江农村盖房新规定:
坚决贯彻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二、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
1、因国家建设、垦区移民、灾毁等需要搬迁的,可以申请宅基地盖房
2、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可以按要求申请
3、常住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确需分户建房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以下情况农民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1、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2、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宅基地上建筑物的,不得再申请
3、以所有家庭人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申请宅基地的
4、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如果你家有空置的宅基地,而本身在村集体没有住房的,可以申请盖房但是要经过一定的审批流程才可以。首先,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经社、村同意(签字、盖章)。其次,村、镇建环办对用地及建房地点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再次,村、镇建环办现场勘查、定点,并对建房户基本情况、现有房屋状况进行核查,符合建房、用地条件的,由村、镇建环办发放规划,用地审批表格。
最后还要经过审批,经社、村同意(签字、盖章),由建环办工作人员审核、填表签初审意见。由国土所工作人员填好表格,交国土所领导签注意见。镇人民政府的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到党政办公室盖章,由建环办核发《乡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核批准,即可建房。
关于这些问题的资料,小编就整理到这里,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我国法律在逐步完善中,我们也期待可以帮助到更多的人。如果有这方面的需求,可以到华律网获取更多法律知识,也可以找律师进行专业法律咨询。
若对以上内容有疑问请联系
举报
没有找到答案?推荐极速咨询专业律师
华律极速咨询服务
3分钟极速响应 专家律师分析指导
咨询TA
阅读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