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分录及计算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1.1日,向某林场购入原木3000立方米(属于免税农产品),规定的收购凭证注明支付款项300000元,请运输公司将上述原木运送回厂,支付运输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元(不含税)。
增值税进项税额=300000*13%+1000*11%=39110元
向某林场购入原木的入账成本=300000-300000*13%+1000=262000元
借:原材料26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9110
贷:银行存款301110
2.2日,外购生产用油漆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5000元,增值税4250元。
借:原材料2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250
贷:银行存款29250
3.5日,油漆的20%发生非正常损失。损失成本=25000*20%=5000元,进项税额转出金额=4250*20%=850元,营业外支出=5000+850=5850元
借:营业外支出5850
贷:原材料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50
4.8日,将部分新生产的实木地板捐赠给灾区,目前尚无同类产品价格,生产成本为10450元,成本利润率为10%。
组成计税价格=10450*(1+10%)/(1-5%)=12100元
增值税=12100*17%=2057元,消费税=12100*5%=605元
借:营业外支出12507
库存商品104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57
借:税金及附加605
贷: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605
5.15日,从其他木地板厂购进未涂漆的木地板50箱,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80000元,增值税30600元。
借:原材料1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600
贷:银行存款210600
6.18日,将15日购进的木地板的70%投入生产上漆。
7.20日,发现数月前购进的一批原木因保管不善毁损,账面成本31680元。
进项税额转出金额=31680/(1-13%)*13%=4733.79
8.23日,经审批后,将20日毁损原木转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36413.79
贷:原材料316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733.79
9.25日,销售自产实木地板取得不含税收入560000元。
借:银行存款655200
借:主营业务收入5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5200
10.确认25日的消费税=560000*5%=28000
借:税金及附加28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28000
捐赠给其他企业,相当于销售,所以要缴税。只有捐组民政部门的才不上税。
如果是平时的募捐(如这次地震捐款),如是企业自己直接捐到灾区的,也要缴税,如果是通过相关部门(民政局)捐的,就可以不上税。
看起来好像不是很公平,主要是预防企业以捐赠的名义偷税漏税。
要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一、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与增值税有一点的差异:货物在机构间的转移,增值税是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其他视同销售;所得税是机构间的货物转移不视同销售。
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等,而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代表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而会计上没有做收入处理。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扩展资料:
对视同销售行为进行正确披露,对“收入”的正确理解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近日,财政部在2006年2月颁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2条,对收入则界定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其根本点是: 收入的本质是企业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其通常表现为新增资产的取得或原有负债的消失。而这种流入,不一定是以现金的形式。
如果有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就牵涉到该种利益是从外部流入的才可,该种行为体现的应该是企业与外部的关系。如果行为体现的是企业自己内部的关系,则谈不上有“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视同销售行为属于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业务,从表面上看,大多没有发生直接的现金流入,但并不等于它们不包含有“经济利益的流入”的本质,只是这个过程复杂一些而已。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视同销售
地板厂用于本厂办公室装修的自产实木地板,是收取增值税的。属于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是视同销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50000*13%=19500(元)
借:在途物资—原木 130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950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帐款 150000
(2)
假如成本利润率为10%,
借:委托加工物资 130500
贷:在途物资—原木 130500
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5%,
组成计税价格=(130500+80000+19600)/(1-5%)=242210.53(元)
应交增值税=242210.53*17%=41175.79(元)
应交消费税=242210.53*5%=12110.53(元)
借:原材料—实木地板 230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1175.79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2110.53
贷:委托加工物资 130500
银行存款 80000+19600+41175.79+12110.53=152886.32
(3)
借:应收帐款或银行存款 46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0000*17%=68000
计提消费税,400000*5%=2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0000
将自产消费税用于赠送客户,假如成本利润率为10%,
组成计税价格=16000*(1+10%)/(1+5%)=18526.32(元)
应交增值税=18526.32*17%=3149.47(元)
应交消费税=18526.32*5%=926.32(元)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 19149.47
贷:库存商品—实木地板 1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149.47
计提消费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926.32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92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