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是什么?
安阳市国家建设 征地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住宅(楼房) 1、砖木结构石灰砂浆砌筑“24”砖墙,木屋架,木檩条,青瓦屋面,地面干铺或水泥硬化,一般木门窗。补偿标准为600元/平方米。 2、砖混结构:混合砂浆砌筑“24”砖墙,混凝土圈梁,预制板或现浇顶层,地面干铺或水泥硬化,一般木门窗或塑钢、铝合金门窗。补偿标准为78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和砖混结构,经批准建设的两层以上(含两层)居住型用房阳台、走廊、室外楼梯按照水平投影一半面积计算标准层高2.8米。 3、地下室:门窗齐全、地面水泥硬化、防水处理。补偿标准为550元/平方米。净高2.2米以上。 二、住宅(平房) 1、砖木结构:石灰砂浆砌筑“24”砖墙,木屋架,木檩条,青瓦屋面,地面干铺或水泥硬化,一般木门窗或塑钢、铝合金门窗。补偿标准为600元/平方米。 2、砖混结构:混合砂浆砌筑“24”砖墙,混凝土圈梁,预制板或现浇顶层,地面干铺或水泥硬化,一般木门窗或塑钢、铝合金门窗。补偿标准为650元/平方米。 备注: 1、经批准建设的居住型用房2、阳台、走廊按照一半面积计算3、标准层高2.8米。 三、企业、养殖业、农业生产性用房 1、板房结构:正规彩钢房(墙面、屋顶采用复合保温彩钢板),地面干铺或水泥硬化,塑钢、铝合金门窗。补偿标准为450元/平方米。 2、砖木结构:石灰砂浆砌筑“24”砖墙,木屋架,木檩条,青瓦屋面,地面干铺或水泥硬化,一般木门窗或塑钢、铝合金门窗。补偿为500元/平方米。 3、砖混结构:混合砂浆砌筑“24”砖墙,混凝土圈梁,预制板或现浇顶层,地面干铺或水泥硬化,一般木门窗或塑钢、铝合金门窗。补偿为550元/平方米。 备注: 1、一般用于生产、仓库、临时居住、办公等非居住型用房2、四面墙、地面硬化、内外墙粉刷、屋顶防水、门窗齐全、净高2.8以上3、企业厂房高度4米以上(檐高),每增加1米增加50 元/平方米补偿4、企业内大型设备、材料和货物,按市场价格给予搬迁费。 四、简易房 1、简易结构:砖墙、石棉瓦、油毡顶。补偿为100—150元/平方米。 2、简易彩钢结构:单层彩钢瓦结构补偿为80—100元/平方米。砖墙(复合保温彩钢结构)、彩钢瓦顶补偿为150—200元/平方米。 3、砖木结构:石灰砂浆砌筑“24”砖墙、木架、瓦顶。补偿为200—240元/平方米。 4、混合砂浆砌筑“24”砖墙,预制板或现浇顶。补偿为250—300元/平方米。 备注: 1、四面墙齐全,门窗齐全,地面硬 化,净高2.8以上2、畜牧养殖类用房参照此标准3、结合新旧、完善程度确定补偿标准。 五、棚 1、简易棚:无墙、结构为木质、顶棚为草席或油毡补偿为10—20元/平方米。无墙、木质或钢架柱,顶棚为石棉瓦补偿为20—40元/平方米,无墙、砖柱、顶棚为石棉瓦补偿为40—60元/平方米,无墙、结构为木质或钢管,顶棚为彩钢瓦补偿为60—80元/平方米。 2、砖墙棚:两面“24”砖墙,标准檐高2.5米,顶棚为石棉瓦或油毡补偿为100—150元/平方米。三面“24”砖墙,标准檐高2.5米,顶棚为彩钢或预制水泥板补偿为150—200元/平方米。 六、大门 1、一般大门,高3.3米,两个门柱,一般抹灰,单、双扇钢大门,补偿为1000—2000元/座。 2、门,高4米,两个门柱,上有预制板(或梁),瓷砖饰面,双扇钢大门,补偿为3000元/座。 3、门,高4.6米,两个门柱,上有预制板(或梁),仿古或欧式造型,瓷砖饰面,双扇钢大门,补偿为4000元/座。 备注: 包括大门、门头、门柱等补偿。 七、围墙 土围墙:30元/平方米。 砖围墙:“12”砖围墙补偿为35元/平方米。“24”砖围墙补偿为80元/平方米。“37”砖围墙补偿为100元/平方米。 备注: 人工挖地槽、300毫米三七灰土垫层、50号混合砂浆砌筑。 八、硬化地面(地坪) 1、钢渣地面补偿为5元/平方米。 2、地坪补偿为20元/平方米。 3、化地面补偿为40元/平方米。 4、地坪(无钢筋)补偿为180元/立方米。混凝土地坪(有钢筋)补偿为200元/立方米。 备注: 素土夯实、混凝土垫层、水泥砂浆面或砖铺面。 九、简易畜禽舍 1、砖墙矮墙、石棉瓦顶棚补偿为100元/平方米。 2、墙露天型圈补偿为75元/平方米。 备注: 简易养殖牛圈、猪圈、羊圈、鸡舍、鸭舍等。 十、简易厕所 1、砖墙砌筑补偿为500元/个。 2、土墙或干垒补偿为300元/个。 十一、沼气池 1、普通户用沼气池补偿为250元/立方米。 2、隧道式大中型补偿为340元/立方米。 3、隧道式中温发酵大中型补偿为800元/立方米。 4、地上式秸秆中温发酵大中型补偿为3400元/立方米。 备注: 按规范标准建设。 十二、蓄水池、化粪池 砖砌、石砌补偿为100元/立方米。 备注: 按实际容积计算。 十三、水井 1、机井:井深50米以下、钢筋砼井筒补偿为130元/米。井深50—100米、钢筋砼井筒补偿为160元/米。井深100—150米、钢筋砼井筒补偿为250元/米。井深150—200米、钢筋砼井筒补偿为400元/米。井深200米以上、钢筋砼井筒补偿为500元/米。 备注: 1、无取水许可证参照同类机井的30%—50%予以补偿,农用井除外2、钢筋砼井筒、筒径0.3—0.6米3、报废的按照正式水井30%补偿4、水井含水泵、配电等配套设施。 5、压水井补偿为600元/眼。 备注: 包含压水机补偿。 十四、水渠 1、砖、石砌、砼水渠:横断面1平方米(含1平方米)以上补偿为200元/米。横断面0.5平方米(含0.5平方米)以上、1平方米以下补偿为150元/米。横断面0.5平方米以下补偿为80元/米。水泥垄沟补偿为50元/米。 2、土渠 补偿为10元/米。 十五、地埋管 1、塑料、PVC水管补偿为25元/米。 2、铸铁水管管径1寸以下补偿为50元/米。一寸(含一寸)以上补偿为65元/米。 3、水泥管补偿参照水渠补偿。 十六、温室大棚 1、单体棚体:节能温室补偿为110元/平方米。玻璃温室补偿为90元/平方米。普通温室补偿为55元/平方米。钢管结构大棚补偿为35元/平方米。水泥结构大棚补偿为30元/平方米。竹木结构大棚补偿为10元/平方米。小拱棚补偿为5元/平方米。 2、连栋式棚体:自动化只能标准温室补偿为600元/平方米。自动化标准钢管大棚补偿为240元/平方米。 十七、喷滴灌设施 1、滴灌设施:5000元/亩。 2、喷滴设施:3000元/亩。 十八、鱼塘、池 1、鱼塘:土池补偿为10元/平方米。土池+防渗补偿为36元/平方米。防渗+护坡补偿为48元/平方米。 2、鱼池:砖砌+抹面+防渗补偿为60元/平方米。砖砌+瓷砖+防渗补偿为70元/平方米。 十九、电力、通讯设施 1、生产、生活用电:220伏生活用电据实补偿,380伏生产用电据实补偿。 2、变压器及配电设施据实补偿。 3、电话、网线:固定电话、宽带补偿为158元/部。 二十、电力、通讯设施 1、有限电视补偿为100元/户。 2、水泥杆:高度为8-10米补偿为300元/根。高度为11-15米补偿为400元/根。 3、木杆:补偿为150元/根。 4、地埋线:3-50元/米。 5、杆塔:据实补偿。 6、管道:90元/元米/管孔。 7、管道井:2500元/井。 二十一、天然气 管道式供气:2500元/表。 二十二、空调 1、窗机:100元/部。 2、分体、柜式:200元/部。 二十三、暖气 暖气片:50元/组。 二十四、水设施 1、套:100元/套。 2、水井表:DN15-DN40补偿为1000-1350元/座。 3、埋地管道:DN25-DN63补偿为40-200元/米。 二十五、太阳能 一套为100-200元。 二十六、油、水罐 1、钢铁罐:容量30-50吨补偿为3000元。容量10吨以下补偿为1500元。 2、塑料罐等:简易蓄水罐、晒水罐补偿为100-300元。 二十七、防盗网 钢筋:50元/平方米。 二十八、烟囱 直径20-40厘米补偿为500-1000元,直径40-80厘米补偿为1000-2000元。底径3米补偿为8000元。 二十九、水塔 底径3米补偿为15000元。 三十、坟墓 一墓一棺补偿为2000元/座。 三十一、用材林(含零星乔木) 杨树、柳树、刺槐、榆树、桐树、臭椿、楝树等:胸径5厘米以下(包含5厘米)补偿为6元/株,胸径6—10厘米补偿为12元/株,胸径11—15厘米补偿为25元/株,胸径16—20厘米补偿为80元/株,胸径21—25厘米补偿为120元/株,胸径26—30厘米补偿为180元/株,胸径31厘米以上补偿为300元/株。 三十二、零星果树 苹果树、桃树、李树、杏树、梨树、樱桃树、葡萄树、枣树、山楂树、柿树、核桃树等:地径2厘米以下补偿为10元/株,地径2.1—4厘米补偿为20元/株,地径4.1—6厘米补偿为85元/株,地径6.1—8厘米补偿为150元/株,地径8.1—10厘米补偿为250元/株,地径10厘米以上补偿为350元/株。 三十三、灌木类 每墩按照出条数10—20根:30元/墩。 三十四、经济林 按省林业厅制定文件执行 三十五、苗木类主要造林树种(用材林、经济林树种) 1、苗高(厘米)(苗高200厘米以下):80厘米以下补偿为3000元/亩,80-150厘米补偿为4000元/亩,150-200厘米补偿为5000元/亩。 2、米径(厘米):1.8-2厘米补偿为6000元/亩。 3、(苗高200厘米以上):2—3.5厘米补偿为8000元/亩,3.5-5厘米补偿为10000元/亩,5厘米以上补偿为15000元/亩。 三十六、苗木类园林绿化树种及花卉 1、苗高(厘米)(苗高150厘米以下):灌木类花卉品种50以下补偿为5000元/亩,木本园林绿化树种50—100厘米补偿为6000元/亩,木本园林绿化树种100—150厘米补偿为8000元/亩。 2、米径(厘米)苗高150厘米以上:灌木类花卉品种2—3厘米补偿为10000元/亩,木本园林绿化树种3—4厘米补偿为12000元/亩,木本园林绿化树种4—6厘米补偿为15000元/亩,木本园林绿化树种6—10厘米补偿为25000元/亩,木本园林绿化树种10厘米以上补偿为30000元/亩。 三十七、房屋装修(饰)补偿标准 1、一等:屋内地面为高级拼木地板、花岗岩等,墙面装饰有墙裙或软包,屋顶全部装修补偿为100-200元/平方米。 2、二等:屋内地面为高级地板砖、一般拼木地板,屋顶吊顶或其它装饰补偿为60-150元/平方米。 3、三等:屋内地面为一般地板砖、水磨石,888墙面或其它涂料墙面补偿为20-80元/平方米。 三十八、搬家补助费 拆除有批建手续的住宅或企业用房,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10元/平方米。 三十六、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 拆除有批建手续的住宅,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10元/平方米。 三十九、搬迁奖金 拆除有批建手续的房屋,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100元/平方米。 四十、非住宅停业停产补助费 拆除有批建手续的正在生产经营使用的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200元/平方米。
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地拆迁机构受国土资源部门委托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房产、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市辖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对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被拆迁人应支持、配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对在规定期限内腾出土地的被拆迁人,按房屋拆迁进度适当给予奖励。
第五条 拟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方案依法报批10个工作日之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拟征地所在的乡镇、村、组或社区发布征地前告知书,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告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
第六条 征地方案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组、社区发布征地公告,将批准征地的机关、文号、时间、范围和所有权人、用途、位置、面积、地类、补偿标准、人员安置方式、社会保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期限及地点予以公示,并组织落实。
第七条 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
(二)审批改建、扩建房屋;
(三)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但因出生、婚嫁、军人复员转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的除外;
(四)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手续,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到期的除外;
(六)特种养殖证;
(七)其他有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在此期间,除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擅自办理的有关手续,不能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因擅自办理有关手续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自行负责。
第八条 征地拆迁机构应当对拟拆迁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面积、数量、结构等现状情况进行调查,被拆迁人应当予以配合,并进行确认。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使用性质、建筑年限等的认定,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或其他合法证明为依据。
被拆迁房屋有合法证明的,面积以合法证明上注明的面积为准。被拆迁房屋没有相关证明的,面积以双方共同确认的结果为准。
被拆迁人拒不配合调查或拒不确认的,征地拆迁机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测绘,或者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可将取证过程和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
补充回答:
第九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天内,以被征用土地的使用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被拆迁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一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拆迁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门或征地拆迁机构可以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第十一条规定,被拆迁人拒不签订协议,不在规定期限内腾地的,经依法补偿后,国土资源部门可以责令限期腾地;被拆迁人逾期不腾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屋拆迁补偿款没有足额支付到位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腾地。
第十三条 征地单位应当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未出具证明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第十四条 征地拆迁机构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县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也可直接申请市人民政府裁决。其中涉及到补偿标准依据的适用的,由省人民政府裁决。
市人民政府的裁决决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完成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房屋拆迁情况书面告知市、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和房产等部门。
第十六条 住宅房屋拆迁按照附件1规定的标准补偿。
生产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除按相应等级房屋进行补偿外,另按房屋总价款(包括设施)的65%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并补偿有关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的实际费用。
搬迁集体企业其他用房的,按相应等级房屋标准的30%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集体企业或个人房屋性质的认定以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确定的用途为依据,且被拆迁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否则按一般居住性用房给予补偿。
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一)征地公告后新增的建(构)筑物及抢插抢栽的林果苗木;
(二)违法违章建(构)筑物;
(三)已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第十七条 拆除电力、通信通讯、有线电视、给排水、燃气等公共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偿。
拆迁房屋其他附属设施、迁移坟墓等按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7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拆迁房屋应当支付搬家费。搬家费以户为单位,按户籍在册人口计算。
实行重建安置的,还应当支付过渡费,并支付两次搬家费。搬家费、过渡费按附件6的规定执行。
过渡期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需要延长过渡期的,延长时间在一年以内的,从延长之日起,过渡费按2倍支付;延长时间超过一年的,从超过之日起,按3倍支付。 补充回答: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住宅房屋拆迁,一般实行货币安置。有条件的村、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集体土地上集中建设居民点或安置小区。居民点或安置小区的建设应当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货币安置是指对被拆迁人的拆迁房屋进行补偿后,不进行统一安置,也不安排宅基地,实行发放安置补助费,由被拆迁人自行安置的办法。货币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按被拆迁房屋正房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执行。
厢房、偏房、用于农业生产的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给予拆迁补偿,其用地不计入正房占地面积。
被拆迁房屋正房面积、建筑面积的计算及补偿按附件8执行。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区外的住宅房屋拆迁,一般实行自拆自建方式进行安置。
对被拆迁人的拆迁房屋进行补偿后,由被拆迁人自行安置,征地单位负责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安排重建用地。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其中一处房屋被拆迁,其他宅基地已达到规定用地面积标准的,不再安排宅基地;两处同时被拆迁的,只能选择其中一处安排宅基地。
第二十二条 住房特别困难的被拆迁人,由征地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妥善安置。
第二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冷水滩区、零陵区拆迁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按本办法执行;东安县、祁阳县、蓝山县拆迁补偿标准按本办法可下调10%,宁远县、道县、江永县、江华县、双牌县、新田县拆迁补偿标准可下调15%。
各县实行货币安置的,房屋安置补助费可适当下调,下调幅度不超过20%。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之前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获得批准并已依法发布土地安置方案公告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尚未发布的,或者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后3个月内未补偿到位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其他设施补偿标准(一)
3、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其他设施补偿标准(二)
4、储水池、沼气池拆迁补偿标准
5、粪池补偿标准
6、搬家费、过渡费补偿标准
7、迁移坟墓补偿标准
8、房屋拆迁计算补偿方法的说明
补充回答:
附件1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房 屋
类 别
补偿价格
(元)
主要特征
钢 混
结 构
800
1、桩基础或筏板基础,承重部分全部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2、现浇楼面、屋面、楼梯、天沟,层高3米以上,屋面上部有架空隔热层或平坡型隔热层框架间均为24厘米眠墙填充。
3、外墙全粉饰,贴外墙砖,有琉璃饰物及石质材料贴面。
4、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为实木地面,其余为石质或瓷砖地面。
5、木制或石膏、金属物饰顶,有木制墙裙,固定壁柜、门、窗套全包装饰。
6、防盗门、防盗窗、铝合金门窗。
7、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卫设施齐全(全装修房、室)。
8、水、电进户,排水设施齐全。
砖混
结构
一等
700
1、桩基础或深度在2.5米以上的砼现浇基础,承台或圈梁结构。
2、全部为眠墙、水泥或混合砂浆砌筑,现浇楼梯、客厅、厨房、卫生间地面和圈梁、过梁、挑梁、砼柱、天沟,有隔热屋或坡屋面盖瓦,房屋结构完整,标准层高为3米以上。
3、外墙全粉饰,贴外墙砖,有琉璃物及石质材料贴面。
4、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地面为实木地面;其余为石质或瓷砖地面。
5、木制或石膏、金属物饰顶,有木制墙裙,固定壁柜、门、窗套全包装饰。
6、防盗门、防盗窗、铝合金门窗。
7、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卫设施齐全(全装修房、室)。
8、水、电进户,排水设施齐全。
二等
650
1、标准砖石基础,钢筋砼地梁、圈梁、部分构造柱,厨房、厕所楼面、楼梯、天沟均现浇,其他楼面预制板,屋面上部有架空隔热层或者平坡型隔热屋。
2、全部为眠墙、混合砂浆砌筑,房屋结构完整,标准层高为3米以上。
3、外墙全粉饰,部分贴外墙,有琉璃物及石质材料贴面。
4、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地面为瓷砖或石质材料贴面,部分实木地面。
5、木制或石膏角线、木制或其他材料墙裙,部分固定壁柜、部分门、窗套装饰。
6、防盗门、防盗窗、铝合金门窗,部分木制门、窗带纱。
7、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卫设施齐全。
8、水、电进户,排水设施齐全。
三等
600
1、标准砖石基础,钢筋砼地梁、钢筋砼预制楼面、屋面、楼梯、天沟、有柱檐廊,屋面上部架空隔热层或平坡型隔热层,房屋结构完整,标准层高3米以上。
2、24厘米眠墙,部分斗砖。
3、外墙部分粉饰,内墙粉刷涂料罩面。
4、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地面为瓷砖或石质材料贴面,部分水泥或其他饰面材料。
5、木制或石膏线、有固定壁柜、部分墙裙、门套、木制门、窗带纱,普通防盗门、窗,部分铝合金窗。
6、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排水设施齐全。
砖木
结构
一等
500
1、标准砖石基础,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3米。
2、空斗砖墙,部分眠墙,有圈梁、过梁、砖柱结构,天沟、隔热层。或坡屋面盖瓦,房屋结构完整。
3、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地面为瓷砖或石材贴面,外墙有部分粉饰或瓷砖贴面。
5、普通内墙面、顶棚装饰、木制门、窗带纱;防盗网,部分铝合金窗。
6、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排水设施齐全。
二等
450
1、标准砖石基础,24厘米斗墙和部分眠墙,瓦屋面,有砖柱结构,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3米。
2、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地面为部分瓷砖,外墙有粉饰。
3、普通内墙面、木制门、窗带纱,有防盗网。
4、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排水设施齐全。
三等
400
1、木柱屋梁,半土、半砖、木板墙或填充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2.8米。油漆木制门窗,室内水、电、卫生设施和厨房设施配套齐全。
2、空斗砖墙或土砖、土筑墙,有隔热层。坡屋面盖瓦,房屋结构完整。
3、室内地面为水泥,外墙为清水墙,门、窗齐全,带纱,室内全粉饰,带防盗网。
4、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排水设施齐全。
土木 结构
一等
300
1、土筑混砌墙,木屋架,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米以上。
2、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地面,门、窗齐全,带纱,室内全粉饰。
3、室内水、电、卫生间设施和厨房设施配套齐全。
二等
250
1、土筑混砌墙,木屋架,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米以上。
2、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地面,普通门窗。
3、简单的水、电设备。
三等
200
1、无独立山墙,24厘米斗墙或12厘米墙,檐口高度2.2米以上。
2、各类材料砌筑墙体,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材料、屋面完整。
3、油漆木制门窗,简易水电进户。
简易 结构
一等
150
1、基础深度0.5米,12厘米墙或杂砖墙,瓦屋面,檐口高度1.8米以上。
2、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油漆木制门、窗,简易水电进户。
3、木板平房、砖坯房。
二等
100
砖木柱、简易门窗、石棉瓦、杉皮壳、油毛毡等房。
油漆木制门、窗,简易水电进户。
三等
50
盖石棉瓦、油毛毡、杉皮壳的厕所、牛栏、猪栏及厂棚等。
补充回答:
备注:
1、结构标准符合等级要求,但装饰标准有二项以上达不到标准的,套用下一个类别。
2、装饰标准符合类别等级,但结构标准有一项以上达不到标准的,套用下一个类别。
3、本补偿标准含室内外装饰、装修。
4、房屋主体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30元/平方米。
5、层高每增减10厘米,按房屋主体补偿价增减1%。
6、房屋装(修)饰补偿每增减一项增减10—20元/平方米。
附件2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其他设施补偿标准(一)
序 号
名 称
单 位
补偿单价
(元)
备 注
1
水泥坪
m3
300
2
水 渠
m3
120
按砌体计算
3
固定灶台
组
80
4
无油烟灶
套
600
5
高档防盗门
扇
1000
每户防盗门不超过3扇(含3扇),超过的,每扇只给移装费50元
6
普通防盗门
扇
600
7
简单防盗门
扇
300
8
不锈钢防盗网
m2
60
9
空调移机(立)
台
200
分体机
10
热水器移装
台
200
11
水泥电杆(8米以上)
根
800
含配件
12
水泥电杆(8米以下)
根
400
含配件
13
水泥电杆(5米以上)
根
200
含配件
14
铝合金卷闸门
m2
150
15
铝合金门窗
m2
120
说明:
1、凡属非固定性生产或生活的炉灶、装配或水池、非固定猪(牛)糟,活动水泥板,谷仓等均不予补偿。
2、房屋的屋檐滴水明沟,进屋的踏步、上楼的楼梯等均为房屋的必要配套设施,已包括在房屋的补偿单价中,不再另行补偿。
3、附件中未列入项目,一般按现行建筑定额直接费的70%予以补偿。
附件3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其他设施补偿标准(二)
项目名称
单 位
补偿金额
(元)
备 注
挡土墙护 坡
砌浆、水泥沟缝
m3
160
条石护坡酌减,水泥粉面每m2增加5元
干砌、水泥沟缝
m3
120
围 墙
块石、预制砖墙
m3
270
有水泥粉面的每m2增加5元,墙面粉白灰的每m2增加1.5元
24厘米眠墙
270
24厘米有眠斗墙
230
24厘米无眠斗墙
190
土砖、土筑墙
80
压水井
口
1000
深≥8米的,每增加一米加
150元
红薯窖
m3
100—120
附件4
储水池、沼气池、化粪池拆迁补偿标准
项目
水 池
沼气池
化粪池
砌 体
砌体m3
砌体m3
砌体m3
红砖砌体水泥抹面
300元
300元
300元
混凝土
400元
400元
400元
附件5
粪池补偿标准
结构
土涵
三砂
砖砌、粉水泥
价格
25元/m3
40元/m3
60元/m3
附件6
搬家费、过渡费补偿标准
类 别
补偿标准
备注
搬家费
400元/户
三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增加100元
过渡费
300元/月
三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增加100元
附件7
迁移坟墓补偿标准
单位:元/坟
坟墓
骨灰盒(坛)
土 坟
三合土(水泥)坟
双人合葬坟
类别
好棺
腐棺
好棺
腐棺
好棺
腐棺
补偿费
300
500
300
600
400
1000
600
说明:
1、规划区范围外,征收土地后该村、组尚有集体土地的,由村组自行调剂解决迁坟地点。在规划区范围内征收土地,经建设用地单位同意后,自行解决迁坟地点的,每坟另补偿700元。如无迁坟地点,由拟用地单位在规划的公墓内进行安置的,不另行补偿。
2、用建筑材料修缮加固的坟墓,根据用材料类别迁坟补偿标准在同类坟墓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100%。
3、超过迁坟公告期限,逾期不迁的,由拟用地单位深埋处理,不再补偿。 补充回答:
附件8
房屋拆迁计算补偿方法的说明
1、被拆迁房屋(构筑物)视结构类别,按本办法的补偿价格进行补偿;使用次品、劣质材料或未达到质量标准的装饰项目应减少补偿,直至只补偿人工工资。
2、房屋一律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单层(平房)和楼房的底层,从房屋外墙勒脚以上水平面积计算;楼层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柱的走廊、檐廊、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突出墙面的柱、垛、勒脚、扶梯以及前后经墙的出檐、出墙的山梢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楼层和架空层的高度在2.2米(不含2.2米)以下的,以建筑面积套相应类别补偿单价计算后,再乘以实际高度与2.2米的比例计算补偿。
3、房屋的层高、单层(平房)建筑,按勒脚以上前后经墙柱的平均高度计算;楼房按室内地平面至楼面或楼面至屋面的前后经墙的平均高度计算。
4、共墙按一半计算面积,寄搭作无墙处理。
5、本标准按房屋的不同结构分为五类十三等,计算补偿时,视房屋的结构,按所属类别的补偿价格计算补偿金额,不得越类计算补偿。
文 号:湘政函〔2009〕123号 所属机构:省政府办公厅发文日期:2009-06-08 主题词:城乡建设 拆迁△ 永州 批复所属主题:法制所属题裁:省政府文件签署日期:2009-06-08 00:00:00统一登记号:HNPR—2009—00023信息时效性:2014-06-08 00:00:00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办法》的批复
永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请示》(永政[2009]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二、你市要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机制,确保房屋拆迁程序合法,依法依规做好安置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附件: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名称 补偿标准 名称 补偿标准
沥青路 77元/平方米 三面光沟渠 230/立方米
水泥路 46元/平方米 坟墓 3000元/穴
篱笆 10元/平方米 方涵 200元/立方米
石坎 183元/立方米 塘渣道路 20元/平方米
彩钢板 30元/平方米 化粪池 150元/立方米
河埠 1500-3000元/个 成片苗木及树木 6000-10000元/亩
钢架大棚(含膜) 5000元/亩 竹木大棚(含膜) 2000元/亩
房屋装璜及室内附属物补偿标准
名称 结 构单 位 单价备注
围 墙 240墙,混合沙浆砌筑、水泥沙浆抹面或石灰沙浆抹面 m2 60元 石墙、以及厚度大于240的砖墙均按此标准执行。
门垛换成240墙,参照此标准执行,带门楼的标准提高20%,不再另行计算门楼。
120砖墙按35元/ m2执行。
防盗门(窗) 品牌防盗门,空腹内填充 扇 1000元
钢筋(管)防盗门 扇 150元 含纱门、门锁等。每扇不小于1.6m2 。
木门 樘 130元 专指院门。每扇不小于2.5m2 。房屋、违章建筑及非法搭建物的内外门均不在此列。
钢筋防盗窗 m2 25元 按展开面积计
不锈钢防盗窗 m2 80元
院地坪 有较好基层、水泥沙浆罩面、石板地坪、砌块地坪、彩板地坪等 m2 15元
楼梯 现浇钢混 m2 100元 按投影面积计算。此标准含合法建筑未计面积的楼梯间、扶手、栏杆。
整砖砌筑、钢结构及其它 m2 80元
说明:⒈本表中的补偿标准为最高标准。达不到标准的按实际情况酌减。
⒉违章建筑物及其附属的防盗门、窗、楼梯及其它相关设施不予补偿。
⒊耐用年限15年。户外构筑物、室内装饰装璜补偿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成新评定。
⒋户外构筑物补偿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成新评定。
⒌标准中未列项目确需补偿的,由拆迁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专项评估。
自 然 间 特征 基本补偿标准价
(以建筑面积计)
客厅、卧室 地面、墙面等进行基本处理。地面水泥沙浆抹面、地板漆、水磨石;墙面为软包、墙纸或墙面漆;顶面有墙角线、墙纸、彩条纸或墙面漆。
10-20元/m2
厨房、阳台、
卫生间 地面、墙面等进行基本处理。地面水泥沙浆抹面、地板漆、马赛克或水磨石;墙面为墙面漆或墙纸;顶面有墙面漆。厨房、卫生间有洗手盆(瓷或水磨石)、排气扇。卫生间有简单便器。
20-30元/m2
说明:⒈本表中的补偿标准为最高标准。达不到标准的按实际情况酌减。
⒉违章房屋中的装饰装璜及其它附属物,不予补偿。
⒊耐用年限为10年。
⒋室内基本装饰装璜补偿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成新评定。
⒌标准中未列项目确需补偿的,由拆迁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专项评估。
序号 项目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1 铝合金门窗(增加) m2 130 含纱扇
2 铝合金与木门窗差价 m2 70
3 铝合金隔断 m2 70~80
4 塑钢门窗(增加) m2 140 含纱扇
5 塑钢与木门窗差价 m2 80
6 木墙裙 m2 30 面层材质为曲柳板及以下
7 复合地板 m2 60
8 实木地板 m2 50 无龙骨
9 实木地板 m2 100 有龙骨、主材质为曲柳及以下
10 地面砖 m2 30-40 尺寸50CM×50CM及以下;材质为全瓷及以下。
11 墙面砖 m2 30-40 尺寸为20CM×30CM及以下
12 吊顶 m2 30 塑扣板、合板、石膏板等
13 白铁皮包门 扇面 50 面积不小于1.6M2 。
14 包门及门套 扇面 90 面层材质为曲柳板及以下,
衣柜、书橱高度为2米以上。
15 包窗套 米 10
16 衣柜、书橱 米 400
17 吊柜、地柜、床头柜 米 60 面层材质为曲柳板及以下,高1米以下
18 写字台、电视柜 米 200
19 灶台 米 70 水泥板上贴瓷砖
米 150 防火板面
米 220 大理石面
20 座便器 座 50
21 浴缸 座 70
说明:⒈本表中的补偿标准为最高标准。达不到标准的按实际情况酌减。⒉违章建筑物及附属的相关设施不予补偿。⒊耐用年限为10年。⒋室内装饰装璜补偿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成新评定。⒌标准中未列项目确需补偿的,由拆迁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专项评估。
名称 项目 规格 单位 标准(元)
移
机
费 空调 窗机 台 100
壁挂机 台 150
柜机 台 240
一拖二 台 220
热水器 燃气 台 100
电 台 100
太阳能 台 120
简易 台 50
油烟机 台 50
初
装
费 凡涉及设施初装费的,如有线电视、电话、水表、电表、宽带网、管道煤气等,依据货币补偿安置原则,按现行规定的初装费标准,由拆迁人足额补偿给被拆迁人。
开
通
费 凡涉及设施安装开通费的,如集中采暖等,依据效用补偿原则,由评估机构按现行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误工费、提前搬迁奖金标准
搬 迁
补助费 住 宅 拆除合法
建筑面积 10元/m2.次
(最低不少于150元/户. 次)
非住宅 拆除合法
建筑面积 14元/ m2
大型固定设备搬迁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
临 时
安 置
补助费 住宅 A、B类地区 拆除合法
建筑面积 10元/ m2.月
C、D类地区 拆除合法
建筑面积 8元/ m2.月
E类地区 拆除合法
建筑面积 6元/ m2.月
非住宅 拆迁非住宅造成停产、停业的,按其房地产市场评估额,给予一次性损失补偿。 纯营业 10%
非纯营业 6%
误工费 住 宅 200元/户
提前搬迁奖金 住宅 按期搬迁600元/户 每提前一天按拆除合法建筑面积奖励2元/ m2
非住宅 按期搬迁3000元/户 每提前一天按拆除合法建筑面积奖励2元/ m2
说明:⒈对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现房产权调换的,给予一次性三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产权调换为期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协议约定的上房期限支付。
⒉对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现房产权调换的,给予一次搬迁补助费;对产权调换为期房的,给予二次搬迁补助费。
房屋成新评定说明表
房屋成新评定参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房屋参考折旧率中内容,采用以直接观察法为主和直线折旧法相结合的方法确定。
1.房屋完损等级
1.1 完好标准
1.1.1 结构部分:
1.1.1.1 地基基础:有足够承载能力,无超过允许范围的不均匀沉降。
1.1.1.2 承重构件:梁、柱、墙、板、屋架平直牢固,无倾斜变形、裂缝、松动、腐朽、蛀蚀。
1.1.1.3 非承重墙:
a. 预制墙板节点安装牢固,拼缝处不渗漏;
b. 砖墙平直完好,无风化破损;
c. 石墙无内化弓凸;
d. 木、竹、芦帘、苇箔等墙体完整无破损。
1.1.1.4 屋面:不渗漏(其他结构房屋以不漏雨为标准),基层平整完好,积尘甚少,排水畅通。
a. 平屋面防水层、隔热层、保温层完好;
b. 平瓦屋面瓦片搭接紧密,无缺角、裂缝瓦(合理安排利用除外),瓦出线完好;
c. 青瓦屋面瓦垄顺直,搭接均匀,瓦头整齐,无碎瓦,节筒俯瓦灰梗牢固;
d. 铁皮屋面安装牢固,铁皮完好,无锈蚀;
e.石灰炉渣、青灰屋面光滑平整,油毡屋面牢固无破洞。
1.1.1.5 楼地面:
a. 整体面层平整完好,无空鼓、裂缝、起砂;
b. 木楼地面平整坚固,无腐朽、下沉,无较多磨损和稀缝;
c. 砖、混凝土块料面层平整,无碎裂;
d. 灰土地面平整完好。
1.1.2 装修部分:
1.1.2.1 门窗:完整无损,开关灵活,玻璃、五金齐全,纱窗完整,油漆完好(允许有个别钢门、窗轻度锈蚀,其他结构房屋无油漆要求)。
1.1.2.2 外抹灰:完整牢固,无空鼓、剥落、破损和裂缝(风裂除外),勾缝砂浆密实。
其他结构房屋以完整无破损为标准。
1.1.2.3 内抹灰:完整、牢固、无破损、空鼓和裂缝(风裂除外);
其他结构房屋以完整无破损为标准。
1.1.2.4 顶棚:完整牢固、无破损、变形、腐朽和下垂脱落,油漆完好。
1.1.2.5 细木装修:完整牢固,油漆完好。
1.1.3 设备部分
1.1.3.1 水卫:上、下水管道畅通,各种卫生器具完好,零件齐全无损。
1.1.3.2 电照:电器设备、线路、各种照明装置完好牢固,绝缘良好。
1.1.3.3 暖气:设备、管道、烟道畅通、完好,无堵、冒、漏,使用正常。
1.1.3.4 特种设备:现状良好,使用正常。
1.2 基本完好标准
1.2.1结构部分:
1.2.1.1 地基基础:有承载能力、稍有超过允许范围的不均匀沉降,但已稳定。
1.2.1.2 承重构件:有少量损坏,基本牢固。
a. 钢筋混凝土个别构件有轻微变形、细小裂缝,混凝土有轻度剥落、露筋;
b. 钢屋架平直不变形,各节点焊接完好,表面稍有绣蚀,钢筋混凝土屋架无混凝土剥落,节点牢固完好,钢杆件表面稍有锈蚀;木屋架的各部件节点连接基本完好,稍有隙缝,铁件齐全,有少量生锈;
c. 沉重砖墙(柱)、砌块有少量细裂缝;
d. 木构件稍有变形、裂缝、倾斜,个别节点和支撑稍有松动,铁件稍有锈蚀;
e. 竹结构节点基本牢固,轻度蛀蚀,铁件稍锈蚀。
1.2.1.3 非沉重墙:有少量损坏,但基本牢固。
a. 预制墙板稍有裂缝、渗水,嵌缝不密实,间隔墙面层稍有破损;
b. 外转墙面稍有风化,转墙体轻度裂缝,勒脚有侵蚀;
c. 石墙稍有裂缝、弓凸;
d. 木、竹、芦帘、苇箔等墙体基本完整,稍有破损。
1.2.1.4 屋面:局部渗漏,积尘较多,排水基本畅通。
a. 平屋面隔热层、保温层稍有损坏,卷材防水层稍有空鼓、翘边和封口不严,刚性房水层稍有龟裂,块体房水层稍有脱壳;
b. 平瓦屋面少量瓦片裂碎、缺角、风化,瓦出线稍有裂缝;
c. 青瓦屋面瓦垄少量不直,少量瓦片破碎,节筒俯瓦有松动,灰梗有裂缝,屋脊抹灰有裂缝;
d. 铁皮屋面少量咬口或嵌缝不严实,部分铁皮生锈,油漆脱皮;
e. 石灰炉渣、青灰屋面稍有裂缝,油毡屋面少量破洞。
1.2.1.5 楼地面:
a. 整体面层稍有裂缝、空鼓、起砂;
b. 木楼地面稍有磨损和稀缝,轻度颤动;
c. 砖、混凝土块料面层磨损起砂,稍有裂缝、空鼓;
d. 灰土地面有磨损、裂缝。
1.2.2 装修部分:
1.2.2.1 门窗:少量变形、开关不灵,玻璃、五金、纱窗少量残缺,油漆失光。
1.2.2.2 外抹灰:稍有空鼓、裂缝、风化、剥落,勾缝砂浆少量酥松脱落。
1.2.2.3 内抹灰:稍有空鼓、裂缝、剥落。
1.2.2.4 顶棚:无明显变形、下垂,抹灰层稍有裂缝,面层稍有脱钉、翘角、松动,压条有脱落。
1.2.2.5 细木装修:稍有松动、残缺,油漆基本完好。
1.2.3 设备部分:
1.2.3.1 水卫:上、下水管道基本畅通,卫生器具基本完好,个别零件残缺损坏。
1.2.3.2 电照:电器设备、线路、照明装置基本完好,个别零件损坏。
1.2.3.3 暖气:设备、管道、烟道基本畅通,稍有锈蚀,个别零件损坏,基本能正常使用。
1.2.3.4 特种设备:现状基本良好,能正常使用。
1.3 一般损坏标准
1.3.1 结构部分
1.3.1.1 地基基础:局部承载能力不足,有超过允许范围的不均匀沉降,对上部结构稍有影响。
1.3.1.2 承重构件:有较多损坏,强度已有所减弱。
a. 钢筋混凝土构件有局部变形、裂缝,混凝土剥落露筋锈蚀、变形、裂缝值稍超过设计规范的规定,混凝土剥落面积占全部面积的10%以内,露筋锈蚀;
b. 钢屋架有轻微倾斜或变形,少数支撑部件损坏,锈蚀严重,钢筋混凝土屋架有剥落,露筋、钢杆有锈蚀;木屋架有局部腐朽、蛀蚀,个别节点连接松动,木质有裂缝、变形、倾斜等损坏,铁件锈蚀;
c. 承重墙体(柱)、砌块有部分裂缝、倾斜、弓凸、风化、腐蚀和灰缝酥松等损坏;
d. 木结构局部有倾斜、下垂、侧向变形、腐朽、裂缝、少数节点松动、脱榫,铁件锈蚀;
e. 竹构件个别节点松动,竹材有部分开裂、蛀蚀、腐朽、局部构件变形。
1.3.1.3 非承重墙:有较多损坏,强度减弱。
a. 预制墙板的边、角有裂缝,拼缝处嵌缝料部分脱落,有渗水,间隔墙层局部损坏;
b. 砖墙有裂缝、弓凸、倾斜、风化、腐蚀,灰缝有酥松,勒脚有部分侵蚀剥落;
c. 石墙部分开裂、弓凸、风化,砂浆酥松,个别石块脱落;
d. 木、竹、芦帘墙体部分严重破损,土墙稍有倾斜,硝碱。
1.3.1.4 屋面:局部漏雨,木基层局部腐朽、变形、损坏,钢筋混凝土屋板局部下滑,屋面高低不平,排水设施锈蚀、断裂。
a. 平屋面保温层、隔热层较多损坏,卷材防水层部分有空鼓、翘边和封口脱开,刚性防水层部分有裂缝、起壳,块体防水层部分有松动、风化、腐蚀;
b. 平瓦屋面部分瓦片有破碎、风化,瓦出线严重裂缝、起壳、脊瓦局部松动、破损;
c. 青瓦屋面部分瓦片风化、破碎、翘角,瓦垄不顺直,节筒俯瓦破碎残缺,灰梗部分脱落,屋脊抹灰有脱落,瓦片松动;
d. 铁皮屋面部分咬口或嵌缝不严实,铁皮严重锈烂;
e. 石灰炉渣、表灰屋面,局部风化脱壳、剥落,油毡屋面有破洞。
1.3.1.5 楼地面:
a. 整体面层部分裂缝、空鼓、剥落,严重起砂;
b. 木楼地面部分有磨损、蛀蚀、翘裂、松动、稀缝,局部变形下沉,有颤动;
c. 砖、混凝土块料面磨损,部分破损、裂缝、脱落,高低不平;
d. 灰土地面坑洼不平。
1.3.2 装修部分:
1.3.2.1 门窗:木门窗部分翘裂,榫头松动,木质腐朽,开关不灵;钢门、窗部分铁胀变形、锈蚀,玻璃、五金、纱窗部分残缺;油漆老化翘皮、剥落。
1.3.2.2 外抹灰:部分有空鼓、裂缝、风化、剥落,勾缝砂浆部分松酥脱落。
1.3.2.3 内抹灰:部分空鼓、裂缝、剥落。
1.3.2.4 顶棚:有明显变形、下垂,抹灰层局部有裂缝,面层局部有脱钉、翘角、松动,部分压条脱落。
1.3.2.5 细木装修;木质部分腐朽、蛀蚀、破裂;油漆老化。
1.3.3 设备部分:
1.3.3.1 水卫:上、下水道不够畅通,管道有积垢、锈蚀,个别滴、漏、冒;卫生器具零件部分损坏、残缺。
1.3.3.2 电照:设备陈旧,电线部分老化,绝缘性能差,少量照明装置有损坏、残缺。
1.3.3.3 暖气:部分设备、管道锈蚀严重,零件损坏,有滴、冒、跑现象,供气不正常。
1.3.3.4 特种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1.4 严重损坏标准
1.4.1 结构部分:
1.4.1.1 地基基础:承载能力不足,有明显不均匀沉降或明显滑动、压碎、折断、冻酥、腐蚀等损坏,并且仍在继续发展,对上部结构有明显影响。
1.4.1.2 承重构件;明显损坏,强度不足。
a. 钢筋混凝土构件有明显下垂变形、裂缝,混凝土剥落和露筋锈蚀严重,下垂变形、裂缝值超过设计规范的规定,混凝土剥落面积占全面积的10%以上;
b. 钢屋架明显倾斜或变形,部分支撑弯曲松脱,锈蚀严重,钢筋混凝土屋架有倾斜,混凝土严重腐蚀剥落、露筋锈蚀,部分支撑损坏,连接件不齐全,钢杆锈蚀严重;木屋架端节点腐朽、蛀蚀,节点边接松动,夹板有裂缝,屋架有明显下垂或倾斜,铁件严重锈蚀,支撑松动;
c. 承重墙体(柱)、砌块强度和稳定性严重不足,有严重裂缝、倾斜、弓凸、风化、腐蚀和灰缝严重酥松损坏;
d. 木构件严重倾斜、下垂、侧向变形、腐朽、蛀蚀、裂缝,木质脆枯,节点松动,榫头折断拔出、榫眼压裂,铁件严重锈蚀和部分残缺;
e. 竹构件节点松动、变形,竹材弯曲断裂、腐朽,整个房屋倾斜变形。
1.4.1.3 非承重墙:有严重损坏,强度不足。
a. 预制墙板严重裂缝、变形,节点锈蚀,拼缝嵌料脱落,严重漏水,间隔墙立筋松动、断裂,面层严重破损;
b. 砖墙有严重裂缝、弓凸、倾斜、风化、腐蚀,灰缝酥松;
c. 石墙严重开裂、下沉、弓凸、断裂,砂浆酥松,石块脱落;
d. 木、竹、芦帘、苇箔等墙体严重破损,土墙倾斜、硝碱。
1.4.1.4 屋面:严重漏雨。木基层腐烂、蛀蚀、变形损坏、屋面高低不平,排水设施严重锈蚀、断裂,残缺不全。
a. 平屋面保温层、隔热层严重损坏,卷材防水层普遍老化、断裂、翘边和封口脱开,沥青流淌,刚性防水层严重开裂、起壳、脱落,块体防水层严重松动、腐蚀、破损;
b. 平瓦屋面瓦片零乱不落槽,严重破碎、风化,瓦出线破损、脱落,脊瓦严重松动破损;
c. 青瓦屋面瓦片零乱,风化、碎瓦多、瓦垄不直、脱脚,节筒俯瓦严重脱落残缺,灰梗脱落,屋脊严重损坏;
d. 铁皮屋面严重锈烂,变形下垂;
e. 石灰炉渣、青灰屋面大部冻鼓、裂缝、脱壳、剥落,油毡屋面严重老化,大部损坏。
1.4.1.5 楼地面:
a. 整体面层严重起砂、剥落、裂缝、沉陷、空鼓;
b. 木楼地面有严重磨损、蛀蚀、翘裂、松动、稀缝、变形下沉、颤动;
c. 砖、混凝土块料面层严重脱落、下沉、高低不平、破碎、残缺不全;
d. 灰土地面严重坑洼不平。
1.4.2 装修部分:
1.4.2.1 门窗:木质腐朽,开关普遍不灵,榫头松动、翘裂,钢门、窗严重变形锈蚀,玻璃、五金、纱窗残缺,油漆剥落见底。
1.4.2.2 外抹灰:严重空鼓、裂缝、剥落,墙面渗水,勾缝砂浆严重松酥脱
落。
1.4.2.3 内抹灰:严重空鼓、裂 缝、剥落。
1.4.2.4 顶棚:严重变形下垂,木筋弯曲翘裂、腐朽、蛀蚀,面层严重破损,压条脱落,油漆见底。
1.4.2.5 细木装修:木质腐朽、蛀蚀、破裂,油漆老化见底。
1.4.3 设备部分:
1.4.3.1 水卫:下水道严重堵塞、锈蚀、漏水;卫生器具零件严重损坏、残缺。
1.4.3.2 电照:设备陈旧残缺,电线普遍老化、零乱,照明装置残缺不齐,绝缘不符合安全用电要求。
1.4.3.3 暖气:设备、管道锈蚀严重,零件损坏、残缺不齐,跑、冒、滴现象严重,基本上已无法使用。
1.4.3.4 特种设备:严重损坏,已无法使用。
2. 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方法
2.1 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方法。
2.1.1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完好房:
2.1.1.1 结构、装修、设备部分各项完损程度符合完好标准。
2.1.1.2 在装修、设备部分中有一、二项完损程度符合基本完好的标准,其余符合完好标准。
2.1.2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基本完好房:
2.1.2.1 结构、装修、设备部分各项完损程度符合基本完好标准。
2.1.2.2 在装修、设备部分中有一、二项完损程度符合一般损坏的标准,其余符合基本完好以上的标准。
2.1.2.3 结构部分除基础、承重构件、屋面外,可有一项和装修或设备部分中的一项符合一般损坏标准,其余符合基本完好以上标准。
2.1.3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一般损坏房:
2.1.3.1 结构、装修、设备部分各项完损程度符合一般损坏的标准。
2.1.3.2 在装修、设备部分中有一、二项完损程度符合严重损坏标准,其余符合一般损坏以上标准。
2.1.3.3 结构部分除基础、承重构件、屋面外,可有一项和装修或设备部分中的一项完损程度符合严重损坏的标准,其余符合一般损坏以上的标准。
2.1.4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严重损坏房:
2.1.4.1 结构、装修、设备部分各项完损程度符合严重损坏标准。
2.1.4.2 在结构、装修、设备部分中有少数项目完损程度符合一般损坏标准,其余符合严重损坏的标准。
2.2 其他结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方法:
2.2.1 结构、装修、设备部分各项完损程度符合完好标准的,可评为完好房。
2.2.2 结构、装修、设备部分各项完好程度符合基本完好标准,或者有少量项目完好程度符合完好标准的,可评为基本完好房。
2.2.3 结构、装修、设备部分各项完损程度符合一般损坏标准,或者有少量项目完损程度符合基本完好标准的,可评为一般损坏房。
2.2.4 结构、装修、设备部分各项完损程度符合严重损坏标准,或者有少量项目完损程度符合一般损坏标准的,可评为严重损坏房。
3.房屋参考折旧率
结构形式 年折旧率
钢、钢混结构 1.6%~1.2%
砖混结构 2.4%~1.6%
砖木结构 3.2%~1.8%
简易结构 10%~6.5%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1、耕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土地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区片综合价执行。
2、非耕地:按耕地补偿费的60%计算。
3、国有江河、公路不予补偿。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其中应被安置人员里面包括部分没有承包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皖政办〔2007〕64号 2007年10月22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是土地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对于保护耕地资源、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省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地方以新农村建设为名,擅自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工业集中区,未批先用土地,强征强拆,侵犯农民利益,低地价招商引资等不容忽视的问题。为切实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村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切实保护耕地
(一)各地在编制和实施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中,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节约集约用地,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农村建设、产业发展、社会事业发展等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实施前,各地要严格执行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因新农村建设试点需要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在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经依法报批后进行调整。
二、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一)农村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项目规划和用途依法审批。优先保障新农村“千村百镇示范工程”和水毁灾区重建用地,特别是重点公共基础设施等急需用地。鼓励依法利用原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安排农村建设项目。禁止非法压低地价招商引资,严禁以租代征、越权审批、先用后批、边用边批、少批多用、批东建西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严禁为违法占地建造的“小产权”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二)各地要依法做好土地征收、征用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认真履行征地告知、调查确认、听证、公示、登记等规定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工作。凡是涉及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的,要充分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严禁违背农民意愿、侵害农民利益、采取强迫命令的方式强拆强建。凡是补偿标准不合法、不能有效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征地不得报批,征地未经批准以及征地补偿款没有兑现到农民手中、安置不落实的项目均不得占地开工。
三、推进土地开发整理,盘活各类存量建设用地
(一)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统筹协调、农民自愿、多元投资”的原则,积极稳步推进土地开发整理。要高度重视国家和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进一步加强宣传,认真落实责任,严格项目管理,积极引入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等行之有效的各项制度,加强项目竣工验收和资金管理,防止资金挪用和腐败现象产生,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时保质完成。
(二)各地要用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政策,结合新农村建设,引导农民集中建房,提高农村建设用地利用率。在对“空心村”、工矿废弃地、闲置宅基地和“一户多宅”调查清理基础上,制定有关规划,采取整治措施,防止土地闲置。积极探索政府指导下的存量建设用地市场化运作机制,通过置换等方式,盘活存量闲置土地。
四、加强责任考核,严格土地执法监察
各地要进一步增强守土有责意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体系,对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计划执行和实际占用土地、耕地占补平衡等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在安排年度用地计划等方面给予倾斜;对考核认定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各级国土、监察、建设、农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实行跟踪管理和动态巡查制度,共同加强执法监察,确保我省农村建设用地管理规范有序。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庐江县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巢政秘〔2008〕24号),现将庐江县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予以公布,请予遵照执行。此前县有关补偿标准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按本标准执行。
附件:1.《关于对庐江县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巢政秘〔2008〕24号)
2.庐江县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
二OO八年五月七日
附件2
庐江县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价格元/㎡
类别 价格 房屋结构装修情况 备 注
结构
等级 庐城规划区 一类镇规划区和工矿区
框架 720 690 全部或承重部分(柱、梁、板)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框架大板,与框架轻板结构等房屋,内、外墙面普通粉刷。水、电、厨、卫设施齐全。
砖 混 I类 650 620 钢筋混凝土构造梁、柱,主要是砖墙承重,外墙面水泥砂浆粉刷,内墙普通粉刷,普通门、窗,水泥地面。水、电、厨、卫设施齐全。 二层以上(含二层)
II类 600 570 部分钢筋混凝土,主要是砖墙或空斗墙承重结构,外墙面水泥砂浆,内墙普通粉刷,木制门窗,水泥地面。水、电、厨、卫设施齐全。
砖 I类 550 530 240砖墙或毛石墙承重,大瓦屋面,钢、木屋架,木或水泥桁条,内、外墙普通粉刷,木制门窗,水泥地面。水、电、厨、卫设施齐全。
木 II类 500 480 240实心墙或空斗墙承重,木屋架或木构架,木或水泥桁条,大瓦屋面,内、外墙普通粉刷,木制门窗,水泥地面。水、电、厨、卫设施齐全。
注:本标准中一类镇为:冶父山、罗河、龙桥、矾山镇,其他地区的补偿标准参照一类镇标准执行,具体由庐江县政府确定。
2.成新系数
建筑年代 5年以内 6-10年 11-15年 16-20年 21-30年 31年以上
成新系数 1 0.95 0.9 0.85 0.8 0.7
3.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
补偿金额=补偿价格×成新系数×建筑面积
4.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1)搬迁补助费: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元/平方米,自行搬迁的按2次支付,拆迁人负责搬迁的不支付;
(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2.5元/平方米,一次性支付12个月。
5.树木补助标准
名称 类别 单位 数量 金额(元) 备注
树木 10cm以下 棵 1 5.00 1、非人工培植的野生树木不补助;
2、树干直径应从树木1米处计算;
3、竹林按2500元/亩计算;
4、除林地外,其他土地上10cm以下的树木行间距小于1米的,按1000元/亩补偿,不再补偿青苗费。
树木 11-20cm 棵 1 10.00
树木 21-30cm 棵 1 20.00
树木 31-40cm 棵 1 30.00
树木 41cm以上 棵 1 40.00
果树 不足3年 棵 1 20.00
果树 3年以上 棵 1 50.00
6.附着物补偿标准
项 目 补 偿 标 准 备 注
水池 普通水池 30元/个
陶瓷不锈钢水池 40元/个
雨蓬20元/平方米
锅灶 单口 150元/个
双口 200元/个
面盆50元/个
围墙 砖砌 40元/平方米
石砌 30元/平方米
门楼 砖混 400元/座
砖木 150元/座
土瓦 100元/座
水井 砖砌 1500元/口 超过10米部分,每深1米
增加100元
压水井、沼气池 300元/口
空调 柜式 150元 移机费
分体式 120元
窗式 80元
热水器 光电太阳能 160元 移机费
其他 60元
电话 120元 迁移费
有线电视 80元 迁移费
水箱拆装费 100元
座便器 60元/套
浴缸 150元/套
整体厨房(拆装费) 300元/套
整体浴室(拆装费) 100元/套
抽油烟机 50元/套 迁移费
室外砼地坪 20元/平方米
砖粪窑池 30元/平方米
迁坟 350元/冢
附属房(含阁楼、披厦) 砖混 300元/平方米
砖木 200元/平方米
简易 60元/平方米
电杆 水泥 100元/根 迁移费
木 50元/根 迁移费
关于公布2008年度庐江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和庐江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补偿费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信息更新: 2008年11月21日来源:县政府办 【打印】
庐政办〔2008〕61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庐江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和房屋拆迁补助、补偿费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巢政秘〔2008〕23号),现将2008年度庐江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和庐江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补偿费及附属物补偿标准予以公布,请予遵照执行。
附件:
1.《关于对庐江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和房屋拆迁补助、补偿费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巢政秘〔2008〕23号)
2.庐江县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
3.庐江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补偿费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二OO八年五月七日
附件2
庐江县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
1、基准价格表
类 别 价 格 结 构、装 修 情 况 备 注
结构 等
级 建筑面积
(元/㎡)
框架
结构1380 钢筋混凝土框架、梁、柱、板、基础、现浇整体装配,一次性施工,标准门窗、粉刷、装饰精细、水、电、厨、卫设施齐全。
砖
混
结
构 1 1230 砖或部分钢筋混凝土梁柱承重,钢筋混凝土圈梁,现浇或预制梁、柱、板、平屋面或瓦屋面,水泥楼面,标准门窗,内外粉刷,水、电、厨、卫设施齐全。 四层以上
(含四层)
2 1140 砖墙承重,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柱,现浇或预制梁、板、平屋面或大瓦屋面,标准门窗,内外粉刷,水、电、卫、厨设施齐全。 三层以下
(含三层)
3 1030 砖墙承重,钢筋混凝土圈梁,平屋面或大瓦屋面,水泥地面,钢、木门窗,水电齐全。 二层以下
(含二层)
砖
木
结
构 1 1030 240实心墙,砖墙承重,钢、木屋架,木或水泥桁条,大瓦屋面,内外粉刷,硬木楼面,水泥地面,木或混凝土楼梯,标准门窗,平水天花,水、电、厨、卫设施齐全。
2 980 240以上实心墙或空斗墙,砖墙承重,木屋架或木构架,木或水泥桁条,大瓦屋面,内外粉刷,水泥地面,普通木门窗,平水天花,水、电齐全。
2、成新系数
建筑年代 5年以内 6-10年 11-15年 16-20年 21-30年 31年以上
成新系数 1 0.95 0.9 0.85 0.8 0.7
3、区位划分系数
类别 区 位 增减系数
一类 南至潜川路,东至牌楼路,北至军二路,西至越城路所划区域。 +0.25
二类 ①潜川路以南,南门河以北;②牌楼路以东,东门河以西;③军二路以北,塔山路以南;④越城路以西,沿城西河-城中路至移湖路以东。 +0.15
三类 一、二类以外,外环路以内。 0
四类 一、二、三类以外的庐江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0.08
4、非住宅房屋使用功能系数
类 别 使 用 性 能 增减系数
经营用房 单位或个人经营日用百货、五金、化工、家电、日杂、土产、糖业、烟酒、服装、鞋帽、布料、文化用品、建材、医药保健、餐饮、娱乐、服务等房屋。 +0.8
办公用房 单位或个人用于办公、会议等房屋(含文、教、卫公益用房)。 +0.1
生产用房 单位或个人用于生产、加工等房屋。 +0.01
仓储用房 单位或个人用于储存货物的房屋,含公厕等公益配套房屋。 -0.01
说明:非住宅房屋结构分类、区位增减系数、成新标准,等同于住宅房屋。
5、营业用房楼层系数
楼层 一层 二层 三层 四层 五层 六层
增减系数 +0.8 0.0 -0.31 -0.37 -0.43 -0.53
6、沿街两侧底层营业用房道路系数
类 别 范 围 增减系数
1 文 明 路:军二路至城中路段。
文 昌 路:街心公园至越城路段。
军 二 路:五叉路至黄山路段。 +0.74
2 文 明 路:城中路至潜川路段。
军二路至塔山路段。
牌 楼 路:潜川路至街心公园段。
城 中 路:东门小桥至恺悌街段。
恺 悌 街:文昌路至城中路段。 +0.37
3 潜 川 路:牌楼路至文明路段。
塔山中路:文明路至黄山路段。
黄 山 路:文昌路至塔山路段。
文 昌 路:越城路至黄山路段。
城 中 路:东门小桥至东门大桥。
恺悌街至西门吊桥。
军二东路:大园盘至东门大桥段。
庐 巢 路:军二路至交警大队段。
军二西路:黄山路至移湖路段。
越 城 路:文昌路至塔山路段。
交 通 路:军二路至塔山路段。 +0.02
4 文明北路:塔山路至外环路。
黄 山 路:塔山路至外环路
文昌路以南。
文 昌 路:黄山路以西。
军 二 路:东门大桥至外环路。
塔 山 路:黄山路至移湖路。
住宅房一类区位范围其它街道。 -0.23
5 住宅房二类区位范围其它街道。 -0.30
6 住宅房三类区位范围其它街道。 -0.46
7 住宅房四类区位范围其它街道。 -0.54
注:仅用于临街底层营业门面房,如同一街道两侧分属两类区域划分,按较高区位系数计算。
7、住宅及办公仓储用房楼层增减系数
一层 二层 三层 四层 五层 六层
一 +0.02 +0.01 -0.03 -0.04 -0.04 -0.04
二+0.01 +0.02 +0.03 +0.03 +0.03
三 -0.03 +0.10 +0.10 +0.10
四-0.05 +0.07 +0.08
五 -0.07 0.00
六-0.08
8、住宅房屋朝向增减系数
朝 向 朝 南 朝 东 朝 西 朝 北
增 减 率 +0.01 0 -0.01 -0.02
9、各类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
(1)住宅房:
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成新系数×(1+区位系数)×(1+楼层系数)×(1+朝向系数)×建筑面积
(2)经营用房:
底层营业用房:
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成新系数×(1+功能系数)×(1+楼层系数)×(1+道路系数)×建筑面积
二层以上营业用房:
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成新系数×(1+区位系数)×(1+功能系数)×(1+楼层系数)×建筑面积
(3)生产、办公、仓储用房:
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成新系数×(1+区位系数)×(1+功能系数)×(1+楼层系数)×建筑面积
附件3
庐江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补偿费
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1、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生活补助费标准
①搬迁补助费
住宅房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元/平方米支付;
营业房和非住宅房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支付;
②临时安置补助费
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3元/平方米支付。
③停产、停业生活补助费
营业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生活补助费根据不同区位,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一类区位按合法建筑面积补助120元/平方米;
二类区位按合法建筑面积补助100元/平方米;
三类区位按合法建筑面积补助90元/平方米;
四类区位按合法建筑面积补助80元/平方米;
五类区位按合法建筑面积补助70元/平方米;
六类区位按合法建筑面积补助60元/平方米;
七类区位按合法建筑面积补助50元/平方米;
其他非住宅房停产、停业生活补助费标准按相应区位营业房的50%发给。
2、树木补助标准
名称 类别 单位 数量 金额(元) 备 注
树
木 直径10cm以下 棵 1 5.00 1、非人工培植的野生树木不补助;
2、树干直径应从树木一米处计算。
3、栽植在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的树林砍伐或移植费用。
直径11cm-20cm 棵 1 10.00
直径21cm-30cm 棵 1 20.00
直径31cm-40cm 棵 1 30.00
直径40cm以上 棵 1 40.00
果
树 3年以内 棵 1 20.00
3年以上 棵 1 50.00
竹 2cm以上 棵 1 0.50
3、附属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项目 补 偿 标 准 备注
锅 灶 单 口 150元
双 口 200元
围 墙 砖 砌 40元/平方米
石 砌 30元/平方米
院落 60元/平方米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
门 楼 砖 混 400元/座
砖 木 150元/座
水 井 砖 砌 1500元/口
压水井、沼气池 300元/口
空 调 柜 式 150元 移 机 费
分 体 式 120元
热水器 光电太阳能 160元 移机费
其 它 100元
电 话 120元 迁 移 费
有线电视 80元 迁 移 费
座便器 60元/套
浴 缸 150元/套
整体厨房(拆装费) 300元/套
整体浴室(拆装费) 100元/套
抽油烟机 50元/套 移 机 费
室外砼地坪 20元/平方米
砖粪窑池 30元/平方米
迁 坟 350元/冢
阁 楼 2.2m>檐高>1.8m 500元/平方米 无证且不计算建筑面积
1.8m以下 350元/平方米
附
属
房 砖 混 300元/平方米 檐口高度2.2米以下;
1.8米以下折减
砖 木 200元/平方米
简 易 100元/平方米
电
杆 水 泥 100元/根
木 50元/根
水池 普通水池 30元/个
陶瓷、不锈钢水池 40元/个
门 防盗门 100元/扇 被拆迁人不得自行拆除
卷闸门 50元/平方米
窗 PVC窗 30元/平方米 封闭阳台计算全面积的不予补偿
铝合金窗 40元/平方米
栏杆 铁 制 30元/平方米 不包括作为建筑面积部分的围护
不锈钢 40元/平方米
砖 20元/平方米
面 盆 50元/个
雨 篷 20元/平方米
由于各地的拆迁标准不一,具体补偿数额当地拆迁部门是公开公示的,参考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扩展资料:
第一类: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5700元/亩(统一年产值170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4)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8700元/亩(统一年产值170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6)。适用地区:鹿城镇。
第二类: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5354元/亩(统一年产值160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4)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7600元/亩(统一年产值160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6)。
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须知第5条规定“承包土地的农户要服从农田基本建设。服从国家建设用地要并依法取得合理补偿。”因而农村征地具有法律依据,合法征地理应受到保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补偿费